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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管理制度

時間:2024-01-30 13:37:38 春鵬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零售管理制度(通用19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零售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零售管理制度(通用19篇)

  零售管理制度 1

  一、安全檢查制度

  1、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每月必須對銷售周邊環境和煙花儲存場所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對查出的安全事故隱患認真記好安全臺帳,并及時落實整改。

  2、銷售場所必須每天進行安全檢查,一旦發現銷售場所和經營過程中的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3、定期對消防設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對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及時予以整改或更換。

  4、認真落實上級安全管理部門、當地政府安全檢查提出的整改意見。

  二、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1、及時參加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類安全培訓和安全活動,認真組織學習煙花爆竹安全技術知識和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

  2、定期開展本單位的安全教育活動,積極參加當地鄉鎮、街道及市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持證上崗。

  3、對新招職工必須經過業務知識和規章制度的安全教育,掌握操作規程之后,方能上崗營業。

  三、消防安全制度

  1、煙花爆竹銷售專柜及儲存場所必須配備消防設施,即按規定配備滅火器、并按要求保養、維修、更換;保證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必須按要求放置,不得移作它用。

  3、煙花爆竹銷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銷售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消防知識,掌握滅火器等消防設施的使用方法。

  4、人人做到“四懂四會”。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懂預防火災措施,會使用消防器材;懂滅火方法,會撲救初期火災;懂逃生方法,會組織人員疏散。

  四、嚴禁使用明火制度

  1、禁止在銷售煙花爆竹經營場所使用明火,嚴禁吸煙。禁止在儲存場所動用明火,保持場所通風,防潮濕。

  2、任何人不得在煙花爆竹銷售場所及儲存場所吸煙或動用其它明火。

  五、煙花爆竹銷售經營管理制度

  1、認真執行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規定,并按許可范圍依法經營。

  2、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必須取得《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3、煙花爆竹產品一律從合法的批發公司進貨,不得從非法渠道進貨,嚴禁銷售假冒、偽劣煙花爆竹及違禁產品。

  4、煙花爆竹統一由批發公司(點)配送到經營商店,不得由無煙花爆竹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

  5、零售經營單位不得銷售禮花彈和用于炸魚的`春雷。

  6、煙花爆竹產品被盜,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7、積極配合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提供有關情況。

  操作規程

  1、煙花爆竹必須存在專用儲存場所,并設專人管理,不準任意存放。

  2、經營和儲存場所應設立醒目的“嚴禁煙火”等警示標志,標明報警電話,嚴禁吸煙,嚴禁使用明火,不得擺放電爐、取暖器、煤氣灶等生活設施。

  3、儲存場所應陰涼干燥,通風良好,密封和避光,最高溫不能超過35℃

  4、煙花爆竹必須登記造冊,分類堆放,整齊擺放。

  5、經營場所的煙花爆竹數量不得超過規定容量(50箱)。

  6、無地板的倉庫,地面要設置30厘米高的垛架,鋪設防潮阻燃材料。

  7、嚴禁在儲存場所內進行拆、釘木質包裝箱和其它可能產生火花、引發爆炸的作業。

  8、煙花爆竹進出,操作人員應輕拿輕放,嚴禁推、拉、拋、擲和碰撞。

  9、儲存場所內應設置滅火器等消防設施

  主要負責人崗位責任制

  1、負責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煙花爆竹經營管理的各項規定,對零售經營場所及儲存場所的安全全面負責。

  2、負責制定本店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并監督執行。

  3、掌握本店各類煙花爆竹的危險特性及相關安全技術知識,落實本店事故應急救援人員。

  4、經常性開展周圍環境及儲存部位的安全檢查,及時排除事故隱患。

  5、從合法渠道進貨,實行專柜經營。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違禁產品和無廠名、無廠址、無商標的“三無”產品。

  6、參加安監部門和當地鄉鎮、街道組織的安全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7、依法參加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1、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煙花爆竹經營管理的各項規定,認真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工作。

  2、認真履行本店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員工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及時糾正違章違規行為。

  3、認真開展日常安全檢查,落實經營場所、煙花爆竹儲存場所的安全措施,發現事故隱患立即整改。

  4、認真學習業務知識,掌握本店各類煙花爆竹的危險特性及應急救援措施。

  5、熟練掌握消防器材和安全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

  6、參加安監部門和當地鄉鎮、街道組織的安全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7、負責做好入庫煙花爆竹的檢驗和登記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安監、公安部門。

  零售管理制度 2

  衛生和人員健康狀況的管理制度

  1、為保證藥品經營行為的規范、有序,確保藥品經營性質和服務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2、應保持營業場所的環境整潔、衛生、有序、無污染物及污染源。

  3、負責人對硬件場所的衛生負全面責任,并明確崗位的衛生管理責任。

  4、營業場所定期進行衛生清潔,每天早晚各做一次清潔,做到“四無”,即無積水、無垃圾、無煙頭、無痰跡,保持環境衛生清潔。

  5、貨架及陳列的藥品應保持無灰塵、無污損,柜臺潔凈明亮,藥品陳列規范有序。

  6、保持店堂內外清潔衛生,嚴禁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放入貨架,個人生活用品應統一集中存放于專門位置,不得放在藥品貨架或柜臺中。

  7、工作人員上班時,統一著裝,穿戴整潔、大方,工作服夏天每周至少洗滌3次,冬天每周洗滌2次,員工應保持個人衛生,著裝整齊,頭發、指甲注意修剪整齊。

  8、每年定期對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進行一次健康檢查,藥品驗收和養護人員應增加“視力”、“色盲”檢查項目,并建立健康檔案。

  9、對患有傳染病、皮膚病及精神病的人員,應及時調離工作崗位。

  藥品銷售管理制度

  1、為保證藥品經營行為的合法性,確保藥品銷售質量,安全合理地為消費者提供放心藥品和優質服務,根據《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2、應按照依法批準的經營方式和經營范圍經營藥品。

  3、應在營業店堂的顯著位置懸掛《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以及執業人員要求相符的證明。

  4、從事藥品零售工作的營業人員,上崗前必須經過業務培訓考核合格,同時取得健康合格的有效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5、認真執行藥品價格政策,做到藥品標簽放置準確,字跡清晰,填寫準確、規范。

  6、營業員根據顧客所購藥品的名稱、數量、價格,核對無誤后,將藥品交予顧客。

  7、拆零藥品出售時應在藥袋上寫明藥品名稱、規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內容。

  8、對缺貨要認真登記,及時向業務部門傳遞消息,組織貨源,補充上柜,并通知顧客購買。

  9、做好各項臺帳記錄,字跡端正、準確,記錄及時。

  10、做好當日報表,做到帳款、帳物、帳貨相符,發現總是及時報告藥店經理。

  11、藥品銷售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購藥品或禮品等銷售方式。

  12、在店內提供咨詢服務,為消費者提供用藥咨詢和指導。

  藥店營業員崗位職責

  1、認真執行《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有關藥品法規,依法經營,安全合理銷售藥品。

  2、營業員上崗前必須經業務培訓考核合格,同時取得健康合格的有效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3、營業時應統一著裝,佩載胸卡,主動熱情,文明用語,站立服務。

  4、正確銷售藥品,對用戶正確介紹藥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項,根據顧客所購買藥品的'性能、用途、規格、數量、價格核對無誤后,將藥品交與顧客。

  5、認真執行處方藥分類管理規定,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做好處方藥審方、發藥工作。

  6、做好相關記錄,字跡端正、準確,記錄及時,做到帳款、帳物、帳貨相符,發現質量問題及時報告質量管理員。

  7、負責對陳列的藥品按其藥品性質的名稱、數量、有效期等逐一登記并及時上報組長。

  8、對缺貨藥品要認真登記,及時向業務部及配送中心傳遞藥品信息,并通知客戶購買。

  9、負責對營業場所環境衛生的清潔與保持,每日班前、班后應對營業場所進行衛生清潔。

  10、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等銷售方式。

  11、應提供咨詢服務,為消費者提供用藥咨詢和指導,指導顧客安全、合理用藥。

  負責人崗位職責

  1、組織貫徹各項方針目標,對本店內的經營管理及質量工作全面負責。

  2、積極實施并完成經營質量目標及各項任務,認真執行各制度和規定。

  3、督促各崗位履行質量職責,確保藥品經營質量。

  4、負責進貨計劃的報送,調整好進貨與庫存的合理結構。

  5、組織質量管理工作的檢查、考核,做好月審核查工作進度表,確保各項考核指標完成。

  6、負責督促藥品質量的處理和近效期藥品的促銷落實工作。

  7、每月定期召開質量分析總結會議,提出措施,以防為主,不斷改進。

  8、負責對消費者提出意見及建議進行分析,不斷改進服務質量,提高管理水平。

  9、負責定期上報藥品質量信息,及藥品不良反應報告。

  10、以身作則,團結員工,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尊重員工的創造性,增強凝聚力。

  11、認真抓好安全保衛工作,協調外部公共關系。

  零售管理制度 3

  第一條為加強本縣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規范煙花爆竹銷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總局令第7號)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全縣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必須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第四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對安全全面負責,并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煙花爆竹銷售活動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應急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資質證書。銷售人員要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第六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第七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所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崗位責任制:

 。ㄒ唬┲饕撠熑藣徫回熑沃疲

 。ǘ┌踩芾砣藛T崗位責任制;

  (三)銷售人員崗位責任制。

  第八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ㄒ唬┈F場管理制度;

 。ǘ┌踩珯z查制度;

  (三)隱患整改制度;

 。ㄋ模┦鹿蕡蟾嬷贫龋

 。ㄎ澹┎轵灢僮饕幊;

  (六)拆箱操作規程;

 。ㄆ撸┒汛a操作規程。

  第九條煙花爆竹銷售場所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一)符合縣級應急管理部門的零售經營布點規劃;

  (二)依法進行工商登記注冊;

 。ㄈ┝闶劬W點選址及外部距離應符合《煙花爆竹零售點安全要求規范》(AQ4128-20xx)規定;

 。ㄋ模┓ǘù砣司邆渫耆袷滦袨槟芰Γ眢w健康,心智健全,男65歲以下,女60歲以下;

  (五)零售網點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實行專店、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六)主要負責人必須參加應急部門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考核,并取得上崗資格;

 。ㄆ撸⿷覓臁稛熁ū窠洜I(零售)許可證》和賬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

 。ò耍┡鋫2個(含2個)以上的5公斤干粉滅火器、水桶及其它符合規定的消防器材;

  (九)零售網點的電器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對易產生火花的照明燈、刀閘開關等要安裝防爆燈罩或防護設施。

  第十條零售網點煙花爆竹存放總量不得超過許可核定存放量;售貨間內不得違規超量存放煙花爆竹產品。煙花爆竹可以堆垛存放或貨架存放,堆垛或貨架距內墻至少保持0.45m,產品堆垛高度不得超過2m,貨架高度不得超過1.85m。

  第十一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不得住宿,不得設置爐子等明火設施。

  第十二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必須在明顯位置設置安全警示語和警示牌。警示主要內容應包括:

 。ㄒ唬﹪澜麩熁;

 。ǘ┙刮鼰煟

 。ㄈ┙乖阡N售現場試放煙花爆竹;

  (四)機動車輛裝卸時必須熄火。

  第十三條零售網點主要負責人必須每天進行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及時處理,并對檢查及處理情況進行記錄。

  第十四條零售網點的消防器材應每天檢查和保養,保證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嚴禁埋壓和挪用。

  第十五條零售網點的從業人員必須穿戴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的防靜電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六條搬運作業中,只能單件搬運,不得碰撞、拖拉、翻滾、倒置和劇烈振動,不許使用鐵質工具。

  第十七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就近采購本縣經營批發企業按規定配送的煙花爆竹產品并建立臺賬,做到進貨、銷售和庫存情況相符。

  第十八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許可范圍、時間和地點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九條零售網點不得私制、懸掛有“批發”字樣、“廠家直銷”等內容的宣傳條、幅。不得采用拱形門、占道牌(板)等妨礙市容的宣傳形式。

  第二十條零售網點不得走街竄巷、流動零售煙花爆竹。不得一證設多店、一店設多家。禁止連攤、連片銷售煙花爆竹。

  第二十一條零售網點的銷售和儲存場所泄露的少量藥物,要用濕拖布及時清理,嚴禁用掃帚清掃。

  第二十二條零售網點發生安全事故,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報警,同時報告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并通知附近人員有序疏散。

  主要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組織應急救援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所稱零售網點,是指依法在本縣進行工商登記注冊或備案,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在本市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零售活動的市場主體。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零售管理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保精細化管理,促進醫療機構供給側改革,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醫療服務。

  第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醫療機構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并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協議管理、考核等。定點醫療機構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

  第二章定點醫療機構的確定

  第四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眾健康需求、管理服務需要、醫;鹗罩А^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等確定本統籌地區定點醫療服務的資源配置。

  第五條以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的醫療機構,以及經軍隊主管部門批準有為民服務資質的軍隊醫療機構可申請醫保定點:

  (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漆t院、康復醫院;

 。ǘ⿲?萍膊》乐卧海ㄋ、站)、婦幼保健院;

  (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站)、村衛生室(所);

 。ㄋ模┆毩⒃O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寧療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護理院;

 。B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

  互聯網醫院可依托其實體醫療機構申請簽訂補充協議,其提供的醫療服務所產生的符合醫保支付范圍的相關費用,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其所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按規定進行結算。

  第六條申請醫保定點的醫療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ㄒ唬┱竭\營至少3個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醫師執業證書、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且第一注冊地在該醫療機構的醫師;

 。ㄈ┲饕撠熑素撠熱t保工作,配備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100張床位以上的醫療機構應設內部醫保管理部門,安排專職工作人員;

 。ㄋ模┚哂蟹厢t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管理制度、財務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ㄎ澹┚哂蟹厢t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院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按要求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全部就診人員相關信息,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設立醫保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醫用耗材、疾病病種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的醫保編碼;

 。┓戏煞ㄒ幒褪〖壖耙陨厢t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醫療機構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醫保定點申請,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

 。ǘ┽t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或軍隊醫療機構為民服務許可證照復印件;

 。ㄈ┡c醫保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四)與醫保有關的醫療機構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ㄎ澹┘{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夅t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醫療機構提出定點申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內容不全的,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醫療機構補充。

  第九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委托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時間不超過3個月,醫療機構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容包括:

 。ㄒ唬┖瞬獒t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或軍隊醫療機構為民服務許可證;

 。ǘ┖瞬獒t師、護士、藥學及醫技等專業技術人員執業信息和醫師第一注冊地信息;

 。ㄈ┖瞬榕c服務功能相適應的診斷、治療、手術、住院、藥品貯存及發放、檢查檢驗放射等基礎設施和儀器設備;

 。ㄋ模┖瞬榕c醫保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衛生健康部門醫療機構評審的結果;

 。ㄎ澹┖瞬榕c醫保有關的醫療機構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評估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于評估合格的,應將其納入擬簽訂協議醫療機構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對于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后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本辦法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估細則。

  第十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醫療機構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愿簽訂醫保協議。原則上,由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簽訂醫保協議并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醫保協議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醫保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協議約定。協議期限一般為1年。

  第十一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向社會公布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信息,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ㄒ唬┮葬t療美容、輔助生殖、生活照護、種植牙等非基本醫療服務為主要執業范圍的;

  (二)基本醫療服務未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醫藥價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四)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ㄎ澹┮蜻`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驀乐剡`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醫療機構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ň牛┓煞ㄒ幰幎ǖ钠渌挥枋芾淼那樾。

  第三章定點醫療機構運行管理

  第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具有依法依規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后獲得醫保結算費用,對經辦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完善醫保政策提出意見建議等權利。

  第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協議,合理診療、合理收費,嚴格執行醫保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項目等目錄,優先配備使用醫保目錄藥品,控制患者自費比例,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點醫療機構不得為非定點醫療機構提供醫保結算。

  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用、定點醫療機構按醫保協議約定被扣除的質量保證金及其支付的違約金等,定點醫療機構不得作為醫保欠費處理。

  第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執行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規定,核驗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按照診療規范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向參保人員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不得分解住院、掛床住院,不得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不得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不得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不得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確保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的費用符合規定的支付范圍;除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的醫藥服務的,應當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

  第十六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措施,嚴格掌握出入院指征。按照協議執行醫?傤~預算指標,執行按項目、按病種、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按床日、按人頭等支付方式。不得以醫保支付政策為由拒收患者。

  第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按有關規定執行集中采購政策,優先使用集中采購中選的藥品和耗材。醫保支付的藥品、耗材應當按規定在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平臺上采購,并真實記錄“進、銷、存”等情況。

  第十八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醫藥價格政策。

  第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參加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組織的宣傳和培訓。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范的行為。

  第二十條定點醫療機構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樣式的.定點醫療機構標識。

  第二十一條定點醫療機構應按要求及時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報送醫療保障基金結算清單等信息,包括疾病診斷及手術操作,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費用結算明細,醫師、護士等信息,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要求如實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報送藥品、耗材的采購價格和數量。

  定點醫療機構應向醫療保障部門報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及協議管理所需信息,向社會公開醫藥費用、費用結構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配合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審核、稽核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優化醫保結算流程,為參保人員提供便捷的醫療服務,按規定進行醫保費用直接結算,提供費用結算單據和相關資料。為符合規定的參保人員提供轉診轉院服務。參保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可以在定點醫療機構購藥或憑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第二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做好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定點醫療機構重新安裝信息系統時,應當保持信息系統技術接口標準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并按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醫保結算和審核所需的有關數據。

  第四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有權掌握定點醫療機構運行管理情況,從定點醫療機構獲得醫保費用稽查審核、績效考核和財務記賬等所需要的信息數據等資料。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屬地管理,經辦機構對屬地定點醫療機構為本地和異地參保人員提供的醫療服務承擔管理服務職責。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應當完善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和協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變更和解除等管理流程,制定經辦規程,為定點醫療機構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

  第二十七條經辦機構應做好對定點醫療機構醫保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傳培訓,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查詢服務。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當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對定點醫療機構申報費用的審核、結算、撥付、稽核等崗位責任及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重大醫保費用支出集體決策制度。

  第三十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過智能審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及時審核醫療費用。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審核。按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向定點醫療機構撥付醫保費用,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醫療機構申報后30個工作日內撥付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

  第三十一條有條件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可以按國家規定向定點醫療機構預付一部分醫保資金,緩解其資金運行壓力。在突發疫情等緊急情況時,可以按國家規定預撥專項資金。

  第三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違規申報費用,經審查核實的,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政策咨詢。除急診和搶救外,參保人員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向社會公開醫保信息系統數據集和接口標準。定點醫療機構自主選擇與醫保對接的有關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維護供應商。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及指定供應商。

  第三十五條經辦機構應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開展績效考核,建立動態管理機制?己私Y果與年終清算、質量保證金退還、協議續簽等掛鉤?冃Э己宿k法由國家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制定具體考核細則,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對于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周期內未超過總額控制指標的醫療費用,經辦機構應根據協議按時足額撥付。對定點醫療機構因參保人員就醫數量大幅增加等形成的合理超支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八條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醫療機構存在違反協議約定情形的,可按協議約定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ㄒ唬┘s談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二)暫;虿挥钃芨顿M用;

 。ㄈ┎挥柚Ц痘蜃坊匾阎Ц兜尼t保費用;

 。ㄋ模┮蠖c醫療機構按照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ㄎ澹┲兄瓜嚓P責任人員或者所在部門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療服務;

 。┲兄够蚪獬t保協議。

  第三十九條經辦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的,可視情節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約談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定點醫療機構的動態管理

  第四十條定點醫療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注冊地址、銀行賬戶、診療科目、機構規模、機構性質、等級和類別等重大信息變更時,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其他一般信息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

  第四十一條續簽應由定點醫療機構于醫保協議期滿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或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保協議續簽事宜進行協商談判,雙方根據醫保協議履行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協商一致的,可續簽醫保協議;未達成一致的,醫保協議到期后自動終止。

  對于績效考核結果好的定點醫療機構可以采取固定醫保協議和年度醫保協議相結合的方式,固定醫保協議相對不變,年度醫保協議每年根據具體情況調整,簡化簽約手續。

  第四十二條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暫停履行醫保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期結束,未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可繼續履行;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終止。

  定點醫療機構可提出中止醫保協議申請,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中止醫保協議但中止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80日,定點醫療機構在醫保協議中止超過180日仍未提出繼續履行醫保協議申請的,原則上醫保協議自動終止。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中止醫保協議:

 。ㄒ唬└鶕粘z查和績效考核,發現對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參保人員權益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

 。ǘ┪窗匆幎ㄏ蚪涋k機構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提供有關數據或提供數據不真實的;

 。ㄈ└鶕t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醫保協議的;

 。ㄋ模┓煞ㄒ幒鸵幷乱幎ǖ膽斨兄沟钠渌樾。

  第四十三條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系不再存續,協議解除后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定點醫療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解除醫保協議,并向社會公布解除醫保協議的醫療機構名單:

 。ㄒ唬┽t保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及以上被中止醫保協議或中止醫保協議期間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ǘ┮耘撟骷俚炔徽斒侄紊暾埲〉枚c的;

 。ㄈ┙涐t療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查實有欺詐騙保行為的;

 。ㄋ模榉嵌c醫療機構或處于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醫療機構提供醫保費用結算的;

  (五)拒絕、阻撓或不配合醫療保障部門開展智能審核、績效考核、監督檢查等,情節惡劣的;

 。┍话l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重大信息變更的;

 。ㄆ撸┒c醫療機構停業或歇業后未按規定向經辦機構報告的;

  (八)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定點醫療機構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可能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的;

 。ň牛┍坏蹁N、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的;

  (十)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不能履行醫保協議約定,或有違法失信行為的;

  (十一)未依法履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二)定點醫療機構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辦機構同意的;

  (十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醫保協議的;

 。ㄊ模┓煞ㄒ幒鸵幷乱幎ǖ膽斀獬钠渌樾。

  第四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請求中止、解除醫保協議或不再續簽醫保協議的,應提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公立醫療機構不得主動提出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地市級及以上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該醫療機構在其他統籌區的醫保協議也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的部分人員或科室有違反協議管理要求的,可對該人員或科室中止或終止醫保結算。

  第四十六條醫療機構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就醫保協議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六章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醫保費用的審核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通過實地檢查、抽查、智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醫療機構的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醫療服務行為、購買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務等進行監督。

  第四十八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監督方式,通過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評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處理。

  第四十九條經辦機構發現違約行為,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經辦機構作出中止相關責任人員或者所在部門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中止和解除醫保協議等處理時,要及時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醫療機構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醫保協議處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時,認為經辦機構移交相關違法線索事實不清的,可組織補充調查或要求經辦機構補充材料。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居民大病保險等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中的經辦機構是具有法定授權,實施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的職能機構,是醫療保障經辦的主體。

  定點醫療機構是指自愿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醫保協議是指由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經協商談判而簽訂的,用于規范醫療服務行為以及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等內容的協議。

  第五十二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作并定期修訂醫保協議范本,國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制定經辦規程并指導各地加強和完善醫保協議管理。地市級及以上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在此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細化制定本地區的醫保協議范本及經辦規程。醫保協議內容應與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保障政策調整變化相一致,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調整醫保協議內容時,應征求相關定點醫療機構意見。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零售管理制度 5

  一、計算機系統指定專人管理,任何人不得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操作。

  二、被指定的系統管理人員,并由其依據崗位的質量工作職責,授予相關人員的系統操作權限并設置密碼,任何人不得越權、越崗操作。

  三、業務相應人員把擬購藥品的廠商、藥品資質交質管部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由質管部相關人員系統錄入供貨商、藥品基礎信息;

  四、業務人員應當依據系統數據庫生成采購訂單,拒絕出現超出經營方式或經營范圍訂單生成,采購訂單確認后,系統自動生成采購計劃。

  五、藥品到貨時,驗收人員依據系統生成的采購計劃,對照實物確認相關信息后,方可進行收貨,系統錄入批號、數量等相關信息后系統打印“驗收入庫單”。

  六、驗收人員按規定進行藥品質量驗收,對照藥品實物在系統采購記錄的.基礎上再系統核對藥品的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到貨數量等內容并系統確認后,生成藥品驗收記錄。

  七、系統按照藥品的管理類別及儲存特性,并依據質量管理基礎數據和養護制度,對在架藥品按期自動生成養護工作計劃,養護人員依據養護計劃對藥品進行有序、合理的養護。

  八、系統根據對庫存藥品有效期的設定自動進行跟蹤和控制,由養護員依據系統的提示制作近效期藥品催銷表。

  九、銷售藥品時,系統依據質量管理基礎數據及庫存記錄打印銷售小

  零售管理制度 6

  一、店面形象管理:

  1、門店各類證照,公告應整齊懸掛在醒目位置,框架大小要一致。

  2、門店賣場通道要保持通暢,不允許堆積任何物品。對于廢棄的紙箱、條碼紙、標價簽等必須隨時清理放于指定的地點,保持整潔的購物環境。

  3、門店使用的各類設備,工具(包括清潔工具,如桶、抹布、清潔劑、拖把、掃把等),使用完后應立即放回指定位置。

  4、商品陳列以整體豐滿為原則,銷售商品后要及時補貨。

  5、商品、貨架要時刻保持整潔,不得放置生活用品。

  6、門店入口地面確保清潔,店內沒有明顯垃圾。

  7、門店入口的玻璃櫥窗應保持清潔明亮,每周應清洗一次。

  8、門店垃圾簍每班必須清理一次,如裝滿應立即清理。

  9、門店周邊環境應保持整潔有序。

  違反以上條例的班組,罰款100元

  二、服務規范管理:

  1、上班時間不得閑聊。

  2、不在營業場所議論顧客及其他同事是非。

  3、注意自我控制,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與顧客、或同事發生爭吵。

  4、上班時間不能吃食物,不得看與工作無關的書報雜志,不得無故脫崗。

  5、不得在營業場所內大聲喧嘩、打鬧、嬉戲以及朝顧客打哈欠等不雅動作。

  6、不得以任何理由與顧客發生口角、爭吵等,若發現有顧客無理取鬧,要進行必要的緩沖,帶離營業場所,由主管人員妥善處理。

  違反以上條例的個人,罰款100元

  三、門店日常管理

  1、員工不得將公司財物挪為私用,不得私自挪用各類贈品,不得隨意接受顧客、廠商私下贈送的各種財物等。

  2、整理店容店貌、藥品陳列、商品補充、柜臺收拾、備好零鈔、清潔衛生。

  3、收銀員在工作時間內,未經批準不得帶親友進入收銀臺,非收銀人員不得私自進入收銀臺。

  4、提倡團隊精神,相互協作,不與顧客爭吵、頂撞,員工之間不得在營業場所相互爭吵、打架斗毆,詆毀他人產品,有事情及時上報管理人員。

  5、商品的陳列及維護每日由主管進行檢查。

  6、未經門店管理人員的同意,門店員工不得私自操作后臺主機,嚴禁上網。

  7、上班時間不得遲到、早退。違反者按曠工處理,扣除當日工資。

  8、一個月內遲到、早退三次視為礦工一次。

  9、一次遲到、早退超過20分鐘的按礦工處理。

  10、調班、請假需店長批準。

  11、請假在2天以內由店長批準,超過2天的'由公司經理批準。

  12、門店所有員工必須聽從店長或當值主管的工作安排,無故頂撞、拒不執行、不服從安排管理的從嚴處罰,直至開除。

  13、遵守公司及門店規章制度,服從各級主管人員的合理安排,不得敷衍了事。

  14、同事之間要相互幫忙,相互尊重人格,協同合作。

  15、各班組應該定期進行盤點核查,以確保帳貨相符,少貨的由貨柜管理人照價賠償。

  16、各門店應該積極預防出現過期商品。

  17、商品銷售價格,原則上按系統規定的零售價銷售,對于需要變價銷售的需各門店的管理人同意才可以、收款員不可以私自折扣銷售。

  違反以上條例的個人,罰款100元

  四、門店人員管理

 。ㄒ唬I業員崗位

  1、整理店容店貌,做好清潔,保持店內整潔、明亮。

  2、負責檢查店內各種隱患,協助店長積極做好各項預防工作。

  3、積極維護公司整體形象,端正服務態度,確保營業秩序的正常運轉。

  4、積極熱情的接待顧客,正確全面的向顧客介紹商品,準確介紹藥品的相關知識,確保用藥安全有效。

  5、交接班前清點藥品,整理貨柜。

  6、積極協助店長做好請貨計劃,優化品種結構。

  7、積極協助管理人員做好相關工作。

  8、必須堅守崗位,不得無故串崗、離崗。

  9、對于門店的盤點和各項銷售活動,要予以積極配合和執行。

  10、鼓勵積極學習、進取。

  11、積極完成上級交代的其他工作。

  違反以上條例的個人,罰款100元

 。ㄒ唬┦浙y員崗位

  1、嚴格遵守收繳款制度,負責準確無誤地進行收繳款工作。

  2、負責前臺票據信息的正確錄入和門店銷售核算,保證數據處理正確并傳輸至門店后臺。

  3、在營業時間內必須做到人不離崗,絕對不可以在接待顧客時中途離崗,如確實需要離開,應報請店長同意并指定專人代替后方可。

  4、做好零鈔的調配工作,在收款時,做到唱收唱付。

  5、做好顧客退貨、退款處理工作,接待顧客要主動、熱情、耐心、周到等。

  6、嚴格現金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挪用或私自借用營業款。

  7、交接班時必須做好票據移交和貨款交接,要求做好記錄并簽字。

  8、做好營業款的日清工作,并要求做到及時上繳營業款,帳款一致。

  9、負責收銀工作環境的衛生清潔,設備的維護和保養。

  10、遵守門店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11、積極完成店長及財務部門交代的其他工作。

  以上條例的個人,罰款100元

 。ǘ┲兴幑芾韱T

  1、中藥每個班組對藥物每日進行清點、裝斗,及時清理二樓的衛生,確保中藥區域內干凈整潔,斗內中藥量充足。

  2、對中藥飲片質量及時進行監管,防止變霉。

  3、中藥缺藥斷藥的種類及時進行登記、上報。進行補充中藥貨量。

  違反以上條例的個人,罰款100元

  零售管理制度 7

  1、煙花爆竹裝卸環節危險性大,搬動人員必須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識,安全員現場監督,保管員當場驗收。

  2、進庫人員不得穿帶釘子的鞋和硬底鞋,工作中不得使用鐵質工具,進庫前先行消除靜電。

  3、只許單件搬運,輕搬輕放,不準碰撞、拖拉、磨擦、翻滾和劇烈振動。

  4、碼垛作業要整齊,穩妥、牢固、堆垛離外墻0.35米,堆垛間距0.7米,高度不超過2.5米

  5、作業人員要嚴肅認真,小心謹慎,不準嘻笑打鬧,精力分散。

  6、安全員要清點現場人員,看好撤離通道,一旦發生危險,指揮現場人員迅速撤離。

  零售管理制度 8

  一、員工管理行為準則

  一、門店框架

  二、門店管理

  1、店長工作職責:店長是專營店的靈魂,主要負責店面的日常管理(人、財、物)、組織、激勵、培訓工作,全面負責店內員工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1)員工管理:對員工日常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包括遲到、早退、儀容儀表、待客禮儀、衛生等的全面管理。

  a、幫助員工做好正確的職業規劃、職業定位,幫助員工快速成長,為其創造晉升條件。

  b、做好員工的激勵工作,根據店面管理及考核制度,對員工工作進行準確評估,以鼓勵先進,形成比、學、趕、幫、超的良性循環工作氛圍。

  c、經常與員工溝通,協調人際關系,努力創造積極、愉快的工作氛圍。

  (2)店務管理:對店內設備、貨品、賬目、安全措施等進行全面管理,具體為:a、設備管理――對店內各種電器、收銀機等設備的運作和安全情況進行檢查,有問題及時解決。

  b、賬目管理――做到帳目清晰,錢賬相符。

  c、貨品管理――認真做好產品的銷售統計工作,保障合理庫存。:

  d、安全管理――對門窗、電器開關進行檢查后關店,消除安全隱患。

  e、每日工作做到日清日結,日結日高。

  (3)培訓管理:對新進員工及老員工做好日常的培訓工作,幫助新老員工提高專業技能,具體為:

  a、根據店面新老員工的實際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培訓計劃。

  b、培訓計劃應充分考慮:公司企業文化、專業知識、產品知識、服務禮儀、銷售技巧、顧客反對意見及疑議等。

  c、根據店內銷售存在的問題進行針對性培訓,實際解決店內問題,從而提高店面業績。

 。4)會員管理:對店內的顧客進行科學有效的.管理,提高顧客對品牌的認知度,具體為。

  a、根據店內會員管理制度,督促員工做好顧客信息的錄入工作,確保會員信息真實準確。

  b、經常對顧客檔案進行分析整理,將顧客進行等級區分,督促員工做好顧客的回訪工作。

  c、定期作顧客消費記錄查詢及分析,分析顧客的忠誠度、購買產品情況、到店情況等,針對不同顧客做針對性會員促銷活動。

  d、會員顧客的信息管理:給會員發生日、節日等各種問候、回訪及促銷信息,維護會員對品牌的忠誠度,從而提高會員到店次數,增加到店人數。

 。5)銷售管理:根據店面的實際情況做好店內的業績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為:

  a、根據店面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月、周、日銷售計劃及制定銷售目標。

  b、根據銷售計劃,制定相適應當地消費情況的促銷方案,并報總公司及代理商批準。

  c、根據方案,實施銷售計劃及促銷方案,結束后對以上兩種方案進行最終總結,根據員工表現情況進行獎勵。

  d、對員工銷售能力的管理,及時對員工在工作中出現的銷售問題進行培訓及解決。

  2、組長(第二負責人):在店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店長不在時協助店長做好店面的各項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能:

  (1)賣場流動崗位,引導顧客辦理業務,詳細熱情介紹相關業務知識,要求專業,系統,自信,主動協助員工完成銷售。

 。2)負責賣場衛生和門前三包衛生。

 。3)隨時糾正員工不良行為,與員工一起學習探討正確的工作方法,學習上級交代的學習任務。

  (4)班長職責:執行上級下達的各項任務,及時傳達上級精神;組織員工學習,帶領員工完成工作目標;負責各區衛生;隨時反映情況,共同協商解決問題。

  (5)店員職責:店員是基層工作人員,其儀容儀表代表了品牌形象,其言談舉止處處顯示了品牌及服務理念,具體工作職能為:

  (1)嚴格遵守員工日常工作規范。

  (2)努力學習專業及產品知識,全面提高專業技能及嫻熟應用銷售技巧。

  (3)深入領會我們的服務理念,做好顧客的服務接待(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4)服從上級工作安排,完成下達的銷售指標。

 。5)做好店內產品的整理及監控工作,防止偷盜,避免店內產品丟失破損。

  店面工作流程

  一、店長每日工作流程

  (一)營業前

  1組織晨會的召開。

  a、人員狀況確認(出勤、休假、輪班、服裝、儀容儀表及精神狀況)。

  b、傳達上級重要文件及通知。

  c、昨日營業狀況確認、分析。

  d、針對營業問題,指示有關人員改善。

  e、分配當日工作計劃。

  2)店內狀況確認:

  a、店面、展柜、貨品的衛生清潔情況。

  b、店內貨品的陳列、補貨、促銷、訂貨等。

  c、電器、燈光、音樂、宣傳資料等準備情況。

  d、暢銷貨品的儲備及展示確認。

 。ǘI業期間

  A、無顧客時的工作(有序的安排好員工的工作及其他準備工作,時刻為銷售做好準備)

  1)記錄當天晨會日志。

  2)顧客資料的整理,上傳公司后臺,定時進行呼叫回訪。

  3)時刻檢查貨架上有無空缺商品及是否短缺,提醒店員計劃補上。

  4)監督店員的工作情況,錯誤地方及時糾正。

  5)監督促銷活動的實施和進展,提醒店員及時向顧客做好宣傳和介紹。

  6)對新員工作出相應的指導和培訓。

  7)安排老員工對專業知識的鞏固學習。

  8)安排員工輪流在店面周圍發宣傳單,吸引顧客到店。

  9)贈品的合理贈送,時刻維護顧客服務。

  10)時刻維持店內的衛生狀況。

  11)合理安排員工輪流用餐。

  B、有顧客時的工作(時刻圍繞銷售,做好細節工作,提高業績!)

  1)仔細觀察銷售過程,隨時準備提供有必要的協助。

  2)隨時幫助后進員工的銷售,提高后進員工的銷售能力。

  3)激勵和跟蹤所有員工對自己銷售目標的完成,及時調整銷售計劃。

  4)緊盯每一個員工的成交能力,隨時分析店面成交率及店面單筆成交金額的水平值。

  5)時刻關注目前銷售與計劃的差距,將情況告知員工,激勵員工再接再勵,為店面總

  業績目標的達成時刻努力。

  6)處理營業中顧客投訴。

  7)服務禮儀規范時刻監督提醒。

  8)空缺商品再次檢查并補貨,提醒店員,嚴格防范貨品丟失。

  (三)營業結束

  零售管理制度 9

  一、質量負責人應熟悉和了解與藥品經營有關的法律法規,熟悉和掌握GSP條款和公司制定的質量管理制度及操作規范。在公司質量管理部門的'統一領導下,認真做好本店的質量管理工作。

  二、對配送到本店的藥品從驗收、分類、陳列、養護檢查、銷售到售后服務全過程的質量狀況進行監督和管理,對藥品質量行使否決權。

  三、對門店各崗位和各個環節凡涉及到質量管理的各項工作應給予切實、有效地督促和指導。

  四、質量負責人與其他駐店藥師共同做好處方藥銷售的審方和復核工作,按規定在處方或處方銷售記錄上作審核簽字。

  五、在店堂內提供咨詢服務,指導顧客安全,合理用藥。

  六、在公司質管部門指導下,每半年一次檢查本店GSP及質量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并做好《制度執行情況檢查記錄》。對涉及質量管理方面的資料應及時收集整理,做到資料項目完整,內容真實準確。各項資料要妥善保存備查。

  七、凡涉及藥品質量的投訴,質量負責人應與門店負責人一道做好接待工作。必要時,應用藥學專業知識對顧客進行解釋,取得顧客的信任和理解,以維護企業信譽和形象。

  零售管理制度 10

  1.目的:規范本店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創造一個良好的經營環境,防止藥品污染變質,保證所經營藥品的質量。

  2.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67條,《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第61條、64條。

  3.適用范圍:本店環境衛生質量管理。

  4.責任:營業員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

  5.內容:

  5.1營業場所的環境衛生管理:

  5.1.1營業場所應寬敞明亮、整潔衛生,不擺放與營業無關的`物品,無污染物。

  5.1.2營業場所門窗、玻璃柜明亮清潔,地面無臟跡,貨架無灰塵、污漬。

  5.1.3營業場所墻壁無塵、無霉斑、無滲漏、無不清潔的死角。

  5.1.4藥品包裝應無塵,清潔衛生;

  5.1.5資料樣品等陳列整齊、合理;

  5.1.6禁煙標志的場所嚴禁吸煙。

  5.1.7拆零藥品的工具、包裝袋應清潔衛生。

  5.1.8營業場所,符合常溫條件,并與室外環境有效隔離。營業場所應與藥品儲存、辦公、生活及其他區域分開,符合衛生、整潔要求。

  零售管理制度 11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零售藥店,是指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處方外配服務的零售藥店。處方外配是指參保人員持定點醫療機構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行為。

  第三條定點零售藥店審查和確定的原則是:保證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的品種和質量;引入競爭機制,合理控制藥品服務成本;方便參保人員就醫后購藥和便于管理。

  第四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具備以下資格與條件:

  (一)持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年檢合格;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有健全和完善的.藥品質量保證制度,能確保供藥安全、有效和服務質量;

  (三)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四)具備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用藥、24小時提供服務的能力;

 。ㄎ澹┠鼙WC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藥師在崗,營業人員需經地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合格;

  (六)嚴格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政策規定,有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設備。

  第五條愿意承擔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零售藥店,應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幤方洜I企業許可證、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的副本;

 。ǘ┧帋熞陨纤帉W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明材料;

 。ㄈ┧幤方洜I品種清單及上一年度業務收支情況;

  (四)藥品監督管理、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

 。ㄎ澹﹦趧颖U闲姓块T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零售藥店的申請及提供的各項材料,對零售藥店的定點資格進行審查。

  第七條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獲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范圍內確定定點零售藥店,統發定點零售藥店標牌,并向社會公布,供參保人員選擇購藥。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包括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藥費結算辦法以及藥費審核與控制等內容的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有效期一般為1年。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對方均有權解除協議,但須提前通知對方和參保人,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名和定點醫療機構蓋章。處方要有藥師審核簽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備核查。

  第十條定點零售藥店應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各項管理工作。對外配處方要分別管理、單獨建帳。定點零售藥店要定期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處方外配服務及費用發生情況。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定點零售藥店處方外配服務情況的檢查和費用的審核。定點零售藥店有義務提供與費用審核相關的資料及帳目清單。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和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的協議,按時足額結算費用。對違反規定的費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組織藥品監督管理、物價、醫藥行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定點零售藥店處方外配服務和管理的監督檢查。要對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進行年度審核。對違反規定的定點零售藥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視不同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藥店申請書樣式由勞動保障部制定。

  第十五條各。ㄗ灾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零售管理制度 12

  一、保證藥品質量:

  1、大藥房所經營的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藥品質量標準,不銷售假劣藥品。

  2、所有購進藥品只能從擁有合法經營(生產)資格的企業購進,不準從非法藥商,藥販購進。購進業務由質管員審查、負責人審核批準執行。

  3、嚴把購進藥品驗收關,每個進入大藥房的藥品必須經質量驗收員驗收簽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銷售。

  4、嚴把在柜、在架陳列的藥品質量養護檢查關,質量養護員每月底對在柜、在架藥品進行一次全面的外觀質量檢查,對發現有質量疑問或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停止銷售并及時報告質量管理員復查處理。

  二、嚴格執行國家政策,保證藥品供應

  認真執行國家物價政策,根據藥品購進成本、市場調查價格,合理制定價格,實行明碼標價,公平交易,做到現款購藥與參保人員刷卡購藥價格一致。積極組織貨源,盡量滿足參保人員的用藥需求,發現斷缺藥品及時補充,確保藥品供應及時。

  三、嚴格大藥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員應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統一著裝,微笑服務,熱情接待顧客,對顧客提出的問題耐心解a答,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和顧客爭吵,做到文明服務。

  四、做好藥品的分類管理工作

  嚴格實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標準,做好藥品分類管理工作,做到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易串味藥品分開陳列;做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銷售管理工作,處方藥應嚴格執行憑醫師處方銷售,并做好審核,調配工作和處方保存工作;非處方藥應正確合理的向顧客介紹藥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五、做好帳務管理工作

  嚴格執行醫;舅幤纺夸浀.品種范圍,不在醫保范圍之內的營養保健品不得刷卡購藥。做好參保人員購藥和分類臺帳,職工每次刷卡購藥應有購藥清單,結余金額清楚,每月及時向醫保局報醫保定藥房應不斷加強對員工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高員工的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道德和禮儀的培訓,科學合理的指導用藥,盡量減輕病患者的經濟負擔。

  六、其它規定

  1、定點藥房不得對參保人員直接或變相銷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妝品等。

  2、不得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等違規行為。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規定

  認真執行勞動保障,藥監,物價等行政部門的相關政策規定,按時某某、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簽定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協議,嚴格按協議規定履行相應權利和義務。

  定點零售藥房主要負責人全面醫療保險管理工作,并明確一名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醫療保險各項管理和協調工作。

  建立健全藥品管理制度,建立藥品電腦進、銷、存管理系統,規范配藥行為。認真核對醫療保險卡,主動提醒告知參保人員IC卡設置密碼,確保持卡安全。有效杜絕冒名持卡購藥。

  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調配處方藥要嚴格按照審方、配方、復核等程序進行。由藥師及調配員雙人復核簽章方可發藥,并保存處方兩年以上。非處方藥在藥師指導下配售。要盡量提供有適應方法的小藥裝藥品,以方便參保人員購藥。

  收銀人員應規范電腦操作,嚴格按照醫保規定操作,不準以物代藥,不準以醫?ㄌ兹‖F金,嚴格執行特殊病種門診管理規定要求,確保對癥用藥,留存購藥電腦小票,認真做好并及時接收各類信息數據,做好記錄準時上報。保證醫療費用結算及時準確。

  定點藥房要遵守職業道德,優化服務,不得以醫療保險定點藥店民義進行廣告宣傳,不得以現金,禮券及商品等形式進行促銷活動。

  嚴格遵守藥品管理規定,不出售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藥品,杜絕搭車配藥,以藥易藥等違規行為。

  加強發票管理,主動為購藥人員提供出具專用票據,嚴禁多開,虛開發票等違規行為。

  加強醫療保險政策宣傳,解釋,正確及時處理參保病人的投訴,努力化解矛盾。

  凡違反本制度者,將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罰,并追究其經濟,行政,法律責任。

  零售管理制度 13

  1、驗收員必須是具有藥學或相關專業學歷或具有藥學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擔任。

  2、驗收員熟悉《藥品管理法》、新《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細則相關規定。

  3、驗收員嚴格按驗收操作規程和要求對到貨的藥品逐批進行驗收。

  4、驗收藥品應當查驗同批號的檢驗報告書,驗收報告書可以采用電子數據形式保存。

  5、驗收員驗收藥品應當做好驗收記錄。

  6、驗收記錄包括:品名、規格、劑型、批準文號、批號、有效期、廠家、供貨單位、到貨數量、到貨日期、驗收合格數量及驗收結論等。

  7、驗收抽取的樣品嚴格按照藥品驗收抽樣操作規程執行。

  8、對實施電子監管的`藥品做到“有碼必掃,掃后即傳”。對條碼模糊不清,無法掃描的,應當拒收。

  9、驗收合格的藥品應當及時上架。

  10、驗收不合格的應當注明不合格原因,不得上架,并通知采購員及質管員處理。

  零售管理制度 14

  1、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零售門店之存貨管理,明確相關流程及相應部門之責任,根據財政部、證監會等五部委發布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其配套指引《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8號——資產管理》,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2、定義

  本規定所指的零售門店,是指XXX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擁有的所有門店,也包含各地市分公司下屬的所有門店。

  本規范所稱之存貨(或“貨品”)是指存放于零售門店的用于出售、促銷、宣傳等物品,包括在銷售的手機、用于促銷的贈品、手機配件電池等、宣傳品、道具等。不包括固定資產、辦公用品、備用金等。零售門店存貨的管理包括取得、驗收與入庫、倉儲與保管、發出、盤點處置等。

  3、職責分工

  3.1零售門店負責人:

  確保門店存貨業務管理得到有效控制,對門店總倉及零售門店營業廳存貨的收發、倉儲保管、盤點以及流失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對零售門店存貨進行管理,保持最佳的庫存結構,負責或貨品的入庫,零售門店的貨品配發于退貨。

  3.2、零售門店營業員:

  對零售門店存貨負管理、保管責任,包括營業廳的演示機,倉庫保管,盤點。

  3.3零售門店倉管

  負責貨品接收、驗收與入庫,發出、倉儲保管、盤點與損益處理等。

  3.6子公司財務部門

  負責存貨采購、銷售與流失的會計核算工作;監督零售門店的存貨管理,不定期抽查各零售門店存貨。

  3.7子公司人資部門

  每月工資中扣劃責任人賠償金額。

  4、子公司門店貨品配發

  貨品配發是指將貨品由子公司總倉(以下未經特別指明,所涉及的總倉均指子公司總倉)配發到特定的零售門店以進行銷售、市場宣傳、促銷等。

  4.1配貨需求

  各子公司根據訂貨會確認的訂貨明細,由商品營運部門安排配發至各零售門店;如有增加需求各門店則以補貨單形式發至總倉,經商品營運部門根據總倉庫存情況審核通過后,由總倉進行補貨配發;或者直接由商品營運部門結合門店銷售及庫存情況進行合理補貨給門店。

  4.2貨品配發出庫

  倉管員根據《訂貨單》和《配貨單》需求進行貨物分揀出庫,生成的《出庫單》與《配貨單》經物流部門主管審核無誤后,打印《裝箱單》即可發貨,同時及時完成ERP過賬,以做到賬實相符。

  4.3貨品驗收入庫

  配發的貨品運送到零售門店后,零售門店接收人員應對貨物進行初步驗收,檢查包裝是否完整,并在送貨人員攜帶的貨品流轉登記簿上簽字確認。初步驗收只對收到的貨物進行初步清點,以箱或(包)為單位進行驗收。

  零售門店在初步驗收之后,應組織人員在收到貨物的當天進行詳細驗收,包括核對所收到的貨物之款式、尺碼、顏色等是否與《出庫單》一致。經核實無誤后及時完成ERP過賬,以做到賬實相符。

  4.4零售門店收貨差異處理

  零售門店對所收到的貨物進行詳細清點,如果發現數量短缺,應立即在出庫單上注明并傳真或電話通知商品營運部門,商品營運部門接到反饋后,填寫工作聯系單與物流部門聯系,核實貨品短缺情況,物流部門根據核實結果,填寫配貨少貨投訴處理記錄表,并根據相關人員之責任進行庫存調整或處罰。

  4.4.1因物流部門內部員工工作失職造成的損失的短缺或貨損,應立即報告部門主管,確定責任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A.金額在100元(含)以內的,由責任員工負責全額損失賠償。

  B.金額在100元以上,1000元(含)以內的,由責任人承擔50%的賠償,并由公司通報批評。

  C.金額在1000元以上,5000元(含)以內的,由責任人承擔30%的賠償,并由公司通報處分。

  D.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公司予以開除,并追究物流部領導相關責任。

  4.4.2因承運方的過失造成短缺或貨損的,應立即查明貨損原因,并及時向主管報告貨損失的處理進程,跟蹤貨損處理進度。

  A.已與公司簽訂運輸協議的承運方按照協議要求進行賠償;

  B.未簽運輸協議的`,損耗的服飾類貨品,原則上按照吊牌價的六折賠償,賠償按四折處理或賠償不能兌現的,物流部門須以簽呈的形式提出賠償建議后,報公司總經理簽批處理。

  C.運輸過程中造成損壞的道具、輔料按照出庫價進行賠償。

  5、貨品調撥

  貨品調撥是指將貨品由一個零售門店調到另一個零售門店的行為,包括同一子公司不同店鋪之間的調撥,也包括不同子公司之間的調撥(貨品調撥由商品營運部門統一安排,零售門店不得自行調撥貨品。

  5.1同一子公司不同店鋪之間的調撥

  5.1.1店鋪之間臨時調撥

  門店之間自行商討,并填寫《調撥單》,一式兩聯,雙方簽字確認,并及時錄入ERP系統。

  5.1.2商品營運部門按要求統一調撥

  商品營運人員根據各零售門店庫存和銷售情況,對各零售門店的貨品進行調撥,并電話通知調出零售門店負責人,零售門店負責人將需調出的貨品清單郵件發送給店鋪人員,店鋪人員據以進行相關的調配操作。調出貨品門店和調入貨品

  門店相關人員均需在貨品流轉登記薄上簽字確認,以明確相關責任人。

  收貨人員應將所收到的調撥單與實物核對相符后,二個工作日內在ERP中進行確認調撥生效。如有不符,應查明原因,確認相關責任人,如果是對方少發的,由對方補發,如是其他情況,具體處罰參照子公司總倉配發收貨差異處理。

  5.2不同子公司店鋪之間的貨品調撥

  零售門店有貨品需求,總部總倉無貨可配時,需要跨子公司門店調撥,實物操作與同一子公司門店之間調撥的方式一致,賬務同代理商退貨處理,即先由調出方將貨品退回總部總倉,再由總部總倉配貨給調入方,貨品流失參照同一子公司門店調撥處理。

  6、退貨

  退貨是指零售門店將其所需退的部分貨品退到總倉的行為。退貨包括季末退貨和次品退貨兩種。

  6.1季末退貨

  季末退貨是指質量合格之貨品因季節原因而需要退到總倉的行為。因總部對子公司有退貨率要求,各零售門店只需按商品營運部門計劃退貨貨品的款號、數量退回總倉即可,無須填寫《退貨申請表》,店鋪人員直接在ERP系統中新增退貨單,完成審核和出庫,同時按要求在每箱里面放對應貨品的裝箱單,將貨品裝箱發出。

  物流部門驗收人員接到零售門店退還的貨品時,應在貨品流轉登記簿上登記并簽字確認。應及時查驗貨品并與《裝箱單》上款號和數量相核對,核對無誤后在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入庫手續,如有不符,應當天和店鋪聯系核實情況,并進行相關賬務處理。

  6.2次品退貨

  次品退貨是指因零售門店因貨品質量問題,而需要將貨品退至總倉的行為。次品退貨需各零售門店填寫《退貨申請表》,并詳細注明質量問題,經商品營運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進行退貨處理,次品退貨需在兩個工作日辦理入庫手續。

  7、銷售出庫

  零售門店每日銷售的貨品應及時錄入系統,并當天進行數據上傳,以保證賬實相符。

  8、存貨倉儲與保管

  貨品在發出或離開原保管地之前,貨品之安全和保管責任由發出前部門或門店承擔;貨品托運途中,貨品之安全和保管責任由承運商或托運人承擔;貨品到達目的地之后,則貨品之安全和保管責任由接收部門或門店承擔。

  陳列貨品按要求存放,未陳列的分散貨品要及時整理,以防丟失;注意存貨的防盜防潮。

  9、存貨盤點

  零售門店鋪存貨盤點由《存貨盤點管理規定》統一規范。

  其中盤點損溢處理按以下規定操作:

  店鋪在盤點日的次日將店鋪實際數據報給商品營運部門,商品營運部門在接到店鋪實際數據的次日將實際數據錄入ERP生成各個店鋪庫存差異,并根據以下原則得出流失賠償表,然后發給財務審核,審核后由人資扣回流失賠償款。如果盤點發生差異,串色、串碼、同一季度同一類別的存貨盤盈盤虧抵消后還有盤虧的,貨品按當季銷售折率買單,但不高于七折;如果找不出責任人,則由店員、店負責人。

  10、存貨監督

  10.1監督檢查主體

  股份公司對存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包括總公司對子公司的檢查和子公司、零售門店的自查。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薄弱環節,應當告知股份公司子公司運營部門、財務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10.2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檢查存貨管理的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不相容崗位分離情況;檢查存貨管理授權批準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授權批準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情況;

  檢查存貨收發、保管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存貨取得是否真實、合理,存貨驗收手續是否健全,存貨保管的崗位責任制是否落實,存貨清查、盤點是否及時、

  零售管理制度 15

  1.目的:規范本店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創造一個良好的經營環境,防止藥品污染變質,保證所經營藥品的質量。

  2.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67條,《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第61條、64條。

  3.適用范圍:本店環境衛生質量管理。

  4.責任:營業員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

  5.內容:

  5.1營業場所的`環境衛生管理:

  5.1.1營業場所應寬敞明亮、整潔衛生,不擺放與營業無關的物品,無污染物。

  5.1.2營業場所門窗、玻璃柜明亮清潔,地面無臟跡,貨架無灰塵、污漬。

  5.1.3營業場所墻壁無塵、無霉斑、無滲漏、無不清潔的死角。

  5.1.4藥品包裝應無塵,清潔衛生;

  5.1.5資料樣品等陳列整齊、合理;

  5.1.6禁煙標志的場所嚴禁吸煙。

  5.1.7拆零藥品的工具、包裝袋應清潔衛生。

  5.1.8營業場所,符合常溫條件,并與室外環境有效隔離。營業場所應與藥品儲存、辦公、生活及其他區域分開,符合衛生、整潔要求。

  零售管理制度 16

  一、主要負責人應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保證本單位的經營條件符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二、負責人、銷售人員積極參加安監部門或所在鄉鎮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有關知識。自覺接受安監部門及所在鄉鎮的監督檢查。

  三、倉庫、門市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經常檢查并定期更換。

  四、必須在煙花爆竹經營公司購進煙花爆竹,不得經營未貼安監部門防偽標簽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的儲量不超過縣安監局核定的數量;建立煙花爆竹購銷臺帳。

  五、銷售煙花爆竹要向消費者宣傳正確的使用方法,不得誤導消費者,也不得銷售按照國家規定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六、倉庫、門市內禁止使用明火、私拉亂接電線,倉庫、柜臺內嚴禁吸煙。

  七、倉庫、門市不能留客住宿,不能用未經過安全培訓的人員頂班營業。

  八、成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發生事故,立即進行搶險自救,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縣安監局報告。

  零售管理制度 17

  一、由店經理部組織衛生檢查安排,負責全公司衛生工作的檢查、考核。定期檢查,詳細記錄,獎懲落實。

  二、辦公場所應明亮、整潔、無環境污染物,屋頂、墻壁平整,無碎屑剝落,地面光潔,無垃圾、塵土與污水。辦公場所地面、桌面等每天清潔,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大掃除。

  三、辦公桌面應平整、清潔,桌面文件用具等應擺放整齊。離開辦公室外出或下班時,辦公桌面不得隨意擺放有關公司商業信息的文件資料。

  四、辦公及生活廢棄物應裝入垃圾桶或袋,不得隨意拋撒于辦公桌面或地板。

  五、暫存庫做到藥品擺放整齊有序,物流暢通有序,空氣流通,貨垛整齊無雜物、無亂堆亂放、無灰塵、無污染源。暫存庫一律不得存放私人物品。庫內設施設備及藥品包裝不得積塵污損。

  六、搞好個人衛生,不得隨地吐痰,不得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統一工作服飾,工作服應保持整潔。

  七、認真做好滅鼠、防蟲、防鳥等防范措施,使衛生達到要求。

  八、門店藥品陳列環境和存放條件符合要求。營業店堂應明亮、整潔、無污染物,做到無積水、無垃圾、無煙頭、無痰跡。櫥窗、貨架、天頂、墻壁、地面清潔。

  九、門店營業場所應每天進行兩次衛生清掃。店堂保持貨架和貨物的外包裝完整、清潔、干燥,無雜物,不得有異物污染或粘附,衛生管理應責任到人。

  十、在崗員工應統一著裝,佩戴胸卡,做到清潔、大方、莊重、精神飽滿。

  十一、門店應有防鼠、防蟲、防塵、防污染等措施,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

  十二、門店門窗應裝配安全可靠的鎖、栓等設施,配備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施。

  十三、全體員工要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營業、辦公時間內不得穿拖鞋,維護公司形象。

  十四、門店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每年應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發現患有精神疾病、傳染類疾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的疾病時,應立即調離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崗位或辦理病休手續后靜養,待身體恢復健康并體檢合格后,方可工作。病情嚴重者,應辦理病退或其它離職手續。

  零售管理制度 1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內貿系統(含商業、物資、糧食、供銷社,下同)批發、零售企業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確保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結合內貿系統批發、零售企業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內貿系統消防安全工作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和群眾監督”的管理體制。批發、零售企業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同時,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全國商業、物資、糧食部門和供銷社所屬的批發、零售商店(場)、交易市場(中心)。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批發、零售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對所屬企業的消防安全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企業的法人代表是安全第一責任者,要切實負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

  為便于工作,應由一名副職分管消防安全工作。企業的各部門應設防火負責人,崗位設消防安全員。推行安全目標管理,實行逐級和崗位防火責任制。企業解決不了的重大隱患,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同時要加強防范。

  上級主管部門對反映的問題,應認真研究,切實加以解決。對企業本身和主管部門能解決的重大隱患而不解決導致火災事故發生造成嚴重損失的,要追究領導責任。

  第五條大中型批發、零售企業均要建立安全防火委員會,負責日常安全管理工作。500人以上的單位要配備專職防火干部,500人以下的可配備兼職防火干部。不足500人,但危險因素較大的單位,是否配備專職防火干部,由本單位自定。

  防火干部的變動應征得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并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

  第六條企業必須建立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和義務消防組織,明確分工,實行責任區安全防火責任制,定期開展活動和演練。

  第七條企業要建立周安全日制度,規定時間進行安全教育和三防技能訓練。開展安全普查,整改重大隱患。

  第八條實行承包、租賃和引廠進店的企業要與承包、租賃和引廠進店的`單位簽訂防火安全協議。協議中既要明確消防安全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又要明確安全措施、監督檢查和獎懲等內容。

  必須遵守本規定和有關消防安全法規,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設備、器材。

  第九條企業防火負責人職責:

  (一)組織干部職工認真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和有關規定,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各項防火安全制度,劃分防火責任區域,指定區域防火負責人,抓好防火安全責任制和落實各項安全制度;

  (三)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安全業務技術知識培訓,提高全員的安全意識和滅火技能;事故隱患;

  (三)熟練掌握本單位裝備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報警程序;

  (四)發現火情,立即撲救,并及時報警。

  第三章火源管理

  第十二條嚴禁在柜臺、交易、堆貨場所、倉庫、禁煙區內吸煙和使用明火。

  第十三條經營化學品、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商店(場),嚴禁安裝火爐和使用明火。使用電器必須符合防爆要求。經營一般商品的商店(場)內確需安裝火爐或使用明火時,必須經防火負責人批準,指定專人管理,落實防火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電爐實行專人管理,周圍一米范圍內不得堆放可燃物,爐門前應設灰檔,熾熱灰燼必需用水燒滅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點,不準用汽油等易燃液體引火,不準靠近火爐烘烤衣物;

  (二)火爐煙筒安裝要嚴密,并與商品、柜臺、貨架、電線及可燃屋檐、門窗、頂棚等保持一定距離,或用阻燃材料隔開;

  (三)確需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需指定專人監護、清除周圍十米范圍內的可燃物,備足消防器材并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保護措施,作業結束后要認真檢查現場,防止留下火種;

  (四)使用蠟燭、油燈照明時,要放置在安全地點,做到人離火滅。

  第十四條批發、零售企業的倉庫和交易市場的堆貨區,應按國內貿易部發布的《內貿系統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使用鍋爐、爐灶、火炕、火墻、液化氣等,需經單位防火負責人同意,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建筑設計規范和安全規定,并指定專人管理。

  第十六條設有辦公室、休息室、業務洽談室的批發、零售企業要加強對煙頭、煙灰、火柴桿的管理,堅持做到“吸煙三不落地”。要加強對電器設備的控制使用,做到人離電斷。

  第十七條大中型批發、零售企業的電工房、木工房、廣告室和服裝、食品加工車間、修理部等,要根據其特點制定相適應的消防安全制度,明確防火負責人,落實防火安全措施。

  第四章電源管理

  第十八條企業用電必須符合設計規范和安全規定,由正式電工安裝、維修。不準亂拉亂接電線,不準超負荷用電,不準使用不合格的電器及保險裝置。生產、營業性用電線路必須與照明用電線路分開,下班時必須切斷生產、營業性用電電源。

  第十九條企業要經常開展安全檢查。對電線、電器設備等每年至少要徹底檢查一次,發現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超負荷用電等不安全因素,要及時檢修更換。

  第二十條經營電器的柜組,要制定安全測試方法,測試所用電源必須單設,并安裝安全保護設備,測試完后要及時切斷電源。

  第二十一條嚴禁在柜臺內、附屬倉庫、堆貨場地,安裝使用電爐、電熱杯、電熨斗等電熱器具。

  第二十二條消防用電必須設專用線路,不得同其它線路相聯,并經常檢測,隨時保持暢通。

  第五章建筑及場所管理

  第二十三條新建、擴建、改建及原店裝修的企業,施工前必須向消防部門和主管部門報建,并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竣工后,需經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檢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企業要制定值班制度并嚴格執行,尤其要加強非營業時間的值班、巡邏制度,不能出現空檔。按其規模和有關規定配備責任心強、能處理應急情況的值班人員,建立值班檔案。

  值班巡邏人員要配備必要的防身器具,必須嚴守崗位,不得脫崗、漏班;班與班之間要辦理交接手續。單位領導要帶班、查班。

  第二十五條經營油漆、農藥、汽油、酒精等化學品的企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經營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時,要懂得商品特性和滅火方法,必須分柜出售,遠離其它商品柜臺,并備有滅火器材,嚴密監視,確保安全。

  第二十六條每天停止營業后,必須對營業場所進行徹底清場、打掃,清除包裝等易燃物,關閉好門窗,處理好火源、電源,辦理交接手續后,有關人員方可離開。

  第二十七條不準在堆貨場所停放、修理汽車,不準在非正式油庫存放汽油、煤油、柴油,不準在非指定專用場所存放液化氣罐和易燃易爆危險品。

  第二十八條包裝物料要有專人管理,堆放在指定地點,及時清理、打掃、處理。嚴禁在樓梯、門廳、通道銷售商品和堆放雜物。

  第六章消防設備、器材管理

  第二十九條批發、零售企業要根據有關規定配齊、配足消防設備、器材。消防給水應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壓力不足的,要設增壓泵。

  第三十條大中型批發、零售企業、營業大廳、倉庫和設在地下的商店(場),應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安裝自動報警,自動滅火裝置,并建立總監控室。

  第三十一條消防設備、器材應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好有效。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嚴禁堆放物品,以保證暢通。

  第三十二條消防器材配備與分布要與附近商品性質相一致。消防器材要放在明顯和取用方便的地點,嚴禁挪作它用,其周圍不準堆放物品。

  第七章火災撲救與獎懲

  第三十三條企業及附屬倉庫一旦發生火災,要即組織撲救,同時向公安消防部門報警,并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對發生的火災事故,必須按照“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原則,認真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對事故責任者和單位領導嚴肅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經上級主管部門或公安消防部門令其改正,而拖延不改或拒絕執行的,視情節按有關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六條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或在撲救火災中有功人員,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章消防檔案管理

  第三十七條必須逐級建立消防檔案,一式三份,分別由本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地方消防監督部門各存一份。

  第三十八條消防檔案包括本規定一至七章的內容,并嚴格按檔案規范記錄、歸檔、呈遞、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條消防檔案應如實記載本單位消防工作以及上級主管部門、地方消防監督部門及涉及本單位消防工作的全部內容,做到詳細、準確。應歸檔的新材料要在規定期限內歸檔。

  第四十條消防檔案是各單位(地區)與上級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地方消防部門溝通情況的媒介,也是處置各類問題、隱患,確定各自職權、責任,總結經驗,實施獎懲的客觀依據。要經常檢查,妥善管理,逐級分析,將分析結果定期填報呈送。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貿系統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可依照本規定對所屬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也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國內貿易部安全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商業部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四日發布的《商業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零售管理制度 19

  1、倉庫管理員上班前必須穿戴好勞保用品,嚴禁穿化纖布衣褲、釘鞋、硬底鞋和帶火源火種進入倉庫;

  2、熟悉各種產品規格、型號,做到分類存放,堆碼有序,各種標簽標識醒目,規格、型號、數量、生產日期等內容齊全;

  3、倉庫應通風干燥,做到防火、防漏、防霉、防鼠、防雷電防潮,經常保持適當的干濕度,防止商品受潮;

  4、不準用石頭、磚塊以及其他代用件做貨物的墊托物;商品堆碼應整齊,留有間距,保持通道楊通;

  ①堆垛距內墻不小于0.45米;

 、诙讯猓ㄘ浖埽┲g留運輸通道,不小于2米;

  ③成箱商品堆垛高度不得超過1.5米。

  5、商品保管做到一日兩檢,并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現煙花爆竹存在質量變質、異味、發熱、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立即進行恰當處理;

  6、商品收、發應核對清楚,防止錯收錯發;嚴禁存放未知商品和其他貨物;

  7、倉庫內裝卸貨物時嚴禁推、拉、碰撞、亂扔、亂摔、防止事故發生;

  8、嚴禁在倉庫內包裝、翻箱等操作;

  9、定期清理盤點,做到物資清、帳目清、手續清;

  10、保持清潔衛生,無灰塵、無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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