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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設備管理制度

時間:2024-11-26 23:15:26 賽賽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起重機設備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起重機設備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起重機設備管理制度(通用15篇)

  起重機設備管理制度 1

  一、安裝、維修保養人員應持質量技術監督局核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并定期參加復審。禁止無證人員裝拆、調整機械式停車設備及部件。

  二、本單位將對機械式停車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機械式停車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

  三、本單位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停車設備的日常管理和對在使用的機械式停車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停車設備運行狀況和維修保養工作內容。

  四、設備在操作前,應當以“操作使用說明書”及機械式停車設備操作告示牌上的要求逐項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始可操作。

  五、機械式停車設備在運行過程中,操作人員的一手應放在操作盒旁紅色緊急停止按鈕位置,一發現有異常應立即按下緊急停止按鈕,以防危險發生。

  六、機械式停車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七、機械式停車設備內禁止除司機外的其他人員進入,禁止司機長時間在機械式停車設備區域內停留,禁止兒童進入機械式停車設備或在設備附近邊緣嬉戲、玩撒。

  八、機械式停車設備運行過程中禁止人員、車輛、物品進入設備。

  九、禁止不符容車要求(超長、超寬、超高、超重)的車輛停放。

  十、機械式停車設備的載車板除搬運車輛外,不得作為其他貨物的儲存或搬運器。

  十一、載車板上禁止載人。

  十二、禁止拆除設備安全護欄,安全警告裝置等設施。

  十三、機械式停車設備必須要有良好且可靠的.接地,禁止拆除設備中各類接地裝置。

  十四、禁止短接、跨接或拆除各種電氣開關或安全回路。

  十五、禁止在設備故障時,用接觸器點動等方式強行存取車輛。

  十六、機械式停車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將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禁止任何人員操作有事故隱患的機械式停車設備

  十七、機械式停車設備發生事故時應積極組織搶救,并根據單位及國家規定通知相關部門,同時通知維修保養企業。

  十八、機械式停車設備晚上或長時間不用時,應關閉控制箱內電源,同時除檢修外,盡量不要空運行設備,以節省能源。

  十九、設備維修時,應切斷設備電源并按下急停開關,掛“設備維修中,禁止操作”指示牌。維修作業至少二個以上才可作業。

  二十、設備長時間停用(停用時間超過三個月)而再次啟用時,應對設備進行全面的檢查及檢測,確認設備性能及設備安全滿足要求后,才可投入使用。

  二十一、機械式停車設備應當每2年進行定期復檢。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當地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機械式停車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二十二、違反上述任何一條,將依據造成影響的大小處以50-500的處罰;由此造成重大事故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起重機設備管理制度 2

  一、設備的基礎管理

  1、起重設備要進行統一編號,分類建帳立卡,每年至少要對實物清查盤點一次,保持帳、卡、物相符。

  2、起重機械設備要建立技術經濟檔案。內容包括:原始技術資料和交接驗收憑證:歷次大修理、改造記錄;運轉時間記錄;事故記錄及其他有關資料。

  3、起重機械設備實行統一報表制度,按規定編報各項統計報表,并定期組織統計分析,提出改進起重機械設備管理、使用、經營、維修的分析報告。

  二、起重設備的采購管理

  起重設備采購必須堅持登記備案管理制度,購買經省登記備案的產品,做到三證(登記備案證、產品合格證、產品許可證)齊全。

  三、起重設備的租憑管理

  1、起重機械設備由公司供應,項目部都要關心愛護正確使用,及時維修、保養,不違章作業,不超荷使用,不帶病操作,發現故障及時由專業人員到施工現場按照修理規范標準要求進行修理,確保各項設備完好率達到100%,杜絕重大設備事故的發生。

  2、由公司提供的起重等機械設備有償使用,機械費公司收取總價的70%,架桿,架板按低于當地市場價租憑收取。鋼模板采用合同租賃的形式,每平方米每天租金0.25元,工地用完碼垛整齊,報公司設備科驗收后停收租金。機械費返還給項目部的30%,按設備使用維護的情況而定,維護保養差的按10%返還。項目部丟失的設備原價賠償,不允許自己購買次品補充,一經查出,予以沒收,并仍按原價賠償。

  3、公司設備科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工地檢查起重機械使用情況,發現不安全因素或帶病作業的起重機械,口頭或書面通知項目部限期整改,并由當事人認可簽定,起重機械化設備屬正常磨損,公司負擔維修費用,使用不當、損壞,由項目部負擔。工程附屬工程建成完工后,五日內機械設備交回公司,如不交者按租賃收費,項目部承擔的零星工程所用公司設備直接和項目部結算。

  4、未經公司負責人同意,項目部私自購置的起重設備及零星工具,其價款由項目部全部負擔,設備歸公司所有。

  5、停工后,對所有機械設備都要除垢、除污,刷新上油,能送公司設備科的全部送還,不能送公司的由項目部自己辦理,由設備科派人驗收。

  為了使起重機械設備安全可靠,經常保持良好狀態,特制定以下規定:

  四、起重設備的安裝管理

  物料提升機和塔式起重機安裝前,由工程技術人員作出施工組織設計,安裝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并必須選擇有拆裝資質的隊伍施工。小型設備安裝必須符合《建筑施工安裝檢查標準》規定。

  五、起重設備的使用管理

  1、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使用、違章操作起重機械設備。

  2、起重機械設備保證機組人員相對穩定,做到定人、定機、定崗位職責的“三定制度”,且做到持證上崗。

  3、起重機械設備必須在設備明顯處掛“合格準用牌”和操作人員姓名,塔機還應掛“十不吊牌”。

  4、起重機械設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機械設備產品說明書及《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xx)及國家、行業有關規程、規定。做好“十字作業”(清潔、潤滑、調整、緊固、防腐)。

  5、機組人員每天必須做好“日檢”及交接班工作,并認真真實填寫好“日檢記錄”交接班記錄和運轉記錄并存檔。

  6、國家明令淘汰的起重機械設備必須報廢,磨損嚴重,基礎件已損壞,在進行大修已不能達到使用和安全也應報廢,使用20xx年以上的必須報廢。

  六、設備的維修、保養管理

  (一)塔式起重機的保養和修理

  1、日常保養:

  ①經常保持各機構的清潔,及時清掃灰塵;

  ②檢查各減速器的.油量,如低于規定油面高度應及時加油;

  ③檢查各減速器的透氣塞是否能自由排氣,若阻塞,及時疏通;

  ④檢查各制運器的效能,如不靈敏可靠應及時調整;

  ⑤檢查各連接處的螺栓,如有松動和脫落應及時緊固和增補;

  ⑥檢查各種安全裝置,如發現失靈情況應及時調整;

  ⑦檢查各部位鋼絲繩和滑輪,如發現過度磨損情況及時處理;

  ⑧檢查各潤滑部位的潤滑情況,及時添加潤滑脂。

  2、小修(塔機工作1000小時以后進行)

  ①進行日常保養的各項工作;

  ②拆檢清洗減速機制齒輪,調整齒側間隙;

  ③清洗開式傳動的齒輪,調整后涂抹潤滑脂;

  ④檢查和調整回轉支承裝置;

  ⑤檢查和調整制動器和安全裝置;

  ⑥檢查吊鉤,滑輪和鋼絲繩的磨損情況,必要時進行調整、修復和更改。

  3、中修(塔機工作4000小時以后進行)

  ①進行小修的各項工作;

  ②修復或更改各聯軸器的損壞件;

  ③修復或更改制動瓦;

  ④更換鋼絲繩,滑輪等;

  ⑤檢查回轉支承部分各連接螺栓,必要時更換,注意更換時高強螺栓;

  ⑥除銹、油漆。

  4、大修(塔機工作8000小時以后進行)

  ①進行小修和中修的各項工作;

  ②修復或更換制動輪、制動器等;

  ③修復或更換減速機總成;

  ④修復或更換回轉支承總成。

  七、塔機的檢測管理

  塔機安裝完畢后,公司設備部門及時組織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進行檢測驗收和試轉試驗,達到標準要求的方可使用。其檢測標準應按《塔機起重機安全技術規程》中有關規定執行。

  起重機設備管理制度 3

  1、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部門頒發的各項機械設備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負責檢查本項目施工中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落實整改。

  2、協助分管經理編制施工現場機械設備管理方案、規章制度。

  3、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特種作業人員的技術培訓和考核、復審工作,對違反機械操作規程的作業人員提出處理竟見。

  4、嚴格執行公司的機械設備修理、保養、檢查制度,掌握現場機械設備的使用、維護及保養計劃的`執行情況,并積極解決其中存在的問題。

  5、定期對現場機械設備實行安全運行檢查,切實做好隱患整改工作。

  6、負責參與現場中小型機械的入場、安裝、檢測、驗收工作,并做詳細的文字記載。

  7、監督檢查機械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工作,落實安全交底、安全檢查、交接班等系列管理制度,認真做好各項原始記錄。

  8、積極協助處理現場機械事故,組織落實“三不放過”的措施。

  起重機設備管理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結合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文件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項目中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的租賃、購置、安裝、拆卸、頂升、附著、使用、維修、檢驗檢測活動及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包括: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

  第四條公司質量安全部是起重機械設備的歸口管理部門;區域公司負責起重機械安拆方案審批,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項目管理部、項目部做好報驗工作;項目管理部、項目部負責自有起重機械選用,安拆方案編制、報驗、使用、維修保養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日常性管理。

  第二章選用與進場

  第五條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根據工程項目的結構層次、高度跨度、現場條件等選用適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機械,優先選用種類、生產廠家、規格型號已在施工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起重機械。

  第六條選用的起重機械必須具備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以及設備履歷書等隨機資料。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機械不得購置:

  (一)國家和省級主管部門明令淘汰的;

  (二)國家規定禁止使用的;

  (三)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安全保護裝置配備不齊的。

  第八條凡使用租賃起重機械的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首先對租賃單位進行調查評價,經評價合格后方可簽訂租賃協議,明確各自在起重機械租賃使用過程中的安全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賃使用:

  (一)出租單位未能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告知備案的;

  (二)無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和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

  (三)屬國家和省級主管部門明令淘汰、規定不準使用的;

  (四)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和維修價值的;

  (五)經檢測達不到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六)無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隨機文件的。

  第九條起重機械在進入施工場地前,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先與運輸方簽訂相關運輸協議,明確各自安全責任。運輸方的選用參照公司質量、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工程供方控制程序》執行。

  第十條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于起重機械進場前將起重機械的使用項目、設備來源、規格型號、生產廠家、進場日期等相關情況報至區域公司備案。

  第十一條起重機械的.產權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檔案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原始資料,包括購銷合同、使用維護及安裝說明書、出廠檢驗報告、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交接驗收記錄等;

  (二)設備履歷書,包括歷次大修理、改造記錄、運轉時間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安全保護裝置調試記錄及日常維護保養記錄、定期檢驗、檢測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事故記錄等;

  (三)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起重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報廢:

  (一)國家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結構件應力超過原計算應力15%;

  (三)主要結構件腐蝕深度達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嚴重事故隱患的。

  第三章安裝與檢測

  第十三條起重機械在安裝與拆卸前必須先行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經過審批。

  第十四條從事建筑工地起重機械安裝的單位,必須具備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的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安裝工程專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按資質規定進行相應的安裝業務。未取得安拆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企業,不得從事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業務。

  第十五條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應當依照本制度,進行安裝活動(包括起重機械在施工現場移位、頂升、附著、拆卸等,以下同)。

  第十六條從事起重機械安裝的作業人員及管理人員,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方可從事相應作業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符合本制度第五、六、七、八、十、十二、十三、十六條規定要求,且從事起重機械安裝作業的人員是本單位員工的,方可使用公司資質進行起重機械安裝活動。

  第十八條將起重機械安裝作業分包給外單位施工的,必須符合本制度第十四、十六條規定,并于安裝作業實施前與安裝單位簽訂分包協議,明確各自安全責任。

  安裝單位應當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在安裝過程中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有關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安裝作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十九條安裝單位在安裝前必須進行如下工作:

  (一)審核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裝及使用維護說明、定期檢驗、檢測證明等文件是否齊全有效;

  (二)審核輔助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證明和使用說明書等文件齊全有效;

  (三)根據建筑工程起重機械技術要求、施工現場作業環境、設備狀況以及輔助起重機械條件和有關技術標準制定專項安裝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簽字,并向安裝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履行簽字手續;

  (四)對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重要受力結構、零部件及輔助起重機械進行檢查驗收,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五)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及作業現場條件進行檢查,發現有影響安裝活動的隱患應及時排除。

  第二十條安裝單位在安裝作業中,應嚴格執行設備的安裝、拆卸工藝,安裝、拆卸工序的崗位應定人定責,應進行安全作業技術交底,由安裝負責人監督實施、統一指揮。安裝區域應設置警戒線,劃出警戒區,由專人進行監護。

  第二十一條起重機械安裝活動結束后,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起重機械進行檢驗和調試,尤其要對起重機械的限位、保險等安全裝置進行檢測把關,形成自檢記錄。經檢驗合格后的起重機械應達到安全使用標準。

  第二十二條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活動結束后,各方(包括安裝、租賃、使用、工程總承包等)應當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由安裝、使用和租賃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后方可報驗。

  第二十三條安裝單位必須建立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工程檔案,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或任務書、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輔助起重設備、檢測儀器、機具檔案資料;

  (三)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自檢資料;

  (四)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專項安裝和拆卸施工方案。

  第二十四條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由安裝方案編制人員或技術負責人向建筑工程起重機械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裝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將有關安裝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和租賃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工程項目安全技術資料檔案中。

  第二十五條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在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按照施工當地檢測部門有關要求整理相關資料并報檢。經過有權部門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使用與維修

  第二十六條項目部應當嚴格執行本制度和有關建筑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條起重機械司機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并嚴格遵守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八條項目部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不同季節、氣象條件變化的情況下,在施工現場對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在建筑物密集、多臺起重機械交叉作業時,必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防止多塔作業相互碰撞。

  項目部應當在設備活動范圍內(設備移動、臂架端部)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九條項目部在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應當安排專職起重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條項目部在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必須做好交接班記錄、安全技術交底、日常檢查(班前、班中、班后)等相關工作,具體要求按照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基礎設施控制程序》執行。

  第三十一條項目部應當對在用的起重機械進行經常性的維修保養和定期、不定期檢查,重點檢查起重設備的穩定性、鋼絲繩、鋼結構及保險限位等安全裝置的有效性等。維修保養人員應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及時形成維修保養、定期檢查記錄等,具體要求按照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作業指導書》中《常用建筑機械設備技術保養和大中修理內容及要求》執行,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日常的維修保養;

  (二)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驗檢查;

  (三)對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保養、校驗、檢修。

  第三十二條對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除進行日常性和專項檢查外,還應定期進行檢查,并形成記錄,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存在問題和事故隱患,項目部必須按照“三定”要求落實整改、復查,切實消除隱患。

  公司每年、區域公司每季度、項目管理部每月、項目部每旬至少進行一次定期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第三十三條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操作人員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設備管理員,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恢復正常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條項目部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管理人員。

  設備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應當對建筑工程起重機械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決定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項目部應當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進行設備使用和安全作業基本知識的培訓,作業人員應具備必要的設備使用技能和安全作業知識。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在檢查或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項目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六條按照公司管理體系程序文件《基礎設施控制程序》的要求,及時逐級上報相關機械設備管理資料。

  第三十七條項目部應當制定起重機械事故的應急預案,建立有效的應急機制。

  第三十九條建筑工地起重機械發生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制度由公司質量安全部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自總經理批準發布之日起執行

  起重機設備管理制度 5

  第一章總則

  公司的施工機械,車輛和維修,加工設備是公司生產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完成各項施工生產任務的主要手段,因此,設備管理是企業管理工作不可忽視的重要環節,其設備素質和操作技術水平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一條為了加強設備管理,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施工企業機械設備管理規定,促進設備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系列化,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設備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對施工機械設備實行“綜合管理”,做到合理裝備,正確使用,精心維護,科學檢修,適時更新,不斷改善和提高本企業技術裝備素質,充分發揮設備效能,確保發揮設備效能,確保各項施工生產任務的完成。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的“機械設備”,系指公司的起重機械設備、施工機具。

  第二章設備配置及管理機構設置

  第四條設備配置根據施工需要實行大型集中,大中型專業固定的管理原則,做到有利于管理,有利于施工生產的機械化作業,有利于充分發揮設備效能,有利于調動各級設備管理人員的積極性。

  第五條各公司應根據本單位設備配備情況和承擔工程任務特點建立健全設備管理機構。并配備足夠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

  一、各級都要有一名領導主管設備管理工作,做到:定期聽取工作匯報,貫徹國家施工企業機械設備管理規定,對設備發展規劃、更新、改造、機械、人員設置等重大問題做出決策,滿足施工需要,促進企業向施工機械專業化方向發展。

  二、公司設備管理部門的職責:

  1、貫徹國家施工企業機械設備管理規定,并根據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

  2、監督設備安全生產,合理使用,并參與設備事故的分析和處理工作,參與重要工程施工組織設計。

  3、對下屬公司的設備從購置使用到報廢處理的'全過程實施管理、監督。

  4、負責對下屬企業設備報廢,處理審批工作。

  5、對專用設備的管理和使用進行技術指導和設備維修管理進行業務指導。

  三、各分公司設備管理使用單位職責:

  1、貫徹執行上級頒發的規章、制度、規則,并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管理細則,隨時檢查落實情況。

  2、參與本企業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平衡調配設備;負責大型設備的安裝、使用、維修及拆卸;監督、檢查設備的安全生產,合理安排設備使用和維修、保養工作;負責設備事故分析、處理工作。

  3、負責編制設備年、季、月維修計劃,檢查設備月保養、維修計劃落實情況,對主要大型設備實行跟蹤管理。

  4、對施工現場安裝的設備,進行驗收和試運轉工作。

  5、負責安裝后自驗合格的設備進行上報,申請有關部門驗收,發證。

  6、建立設備技術檔案和臺帳,掌握設備分布情況,并定期進行清查,做好設備各種原始資料的統計和積累,準確,及時地填報各種統計報表。

  7、負責設備的更新、改造、報廢、處理工作,辦理資產變更手續。

  8、抓好“三定”(定人、定機、定崗)制度落實工作。

  9、參與機械操作的技術培訓,辦理設備操作人員操作證的申領工作,機務人員持證上崗。

  四、“機務人員”是基層設備管理工作人員,其素質情況直接影響設備基層管理工作。機務人員要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其職責:

  1、執行上級下發的各種管理制度,完成施工現場生產任務和設備管理、維修、使用、保養任務。

  2、制定設備的月、季保養、維修計劃,并抓好落實。

  3、負責設備“三定制度‘”交接班制度“的落實工作。

  4、填寫好當日設備使用、維修、交接班記錄。

  5、建立設備履歷卡、臺帳。

  6、采取措施,降低設備使用費用。

  7、負責設備各種原始資料積累及設備建檔工作。

  8、負責設備的安全使用,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堅持持證上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參與設備事故的分析、處理工作。

  9、對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總結設備管理,使用經驗。

  第三章設備資產管理

  第六條設備購置管理

  一、設備購置必須與本單位的生產發展需要相適應,量力而行。

  二、購置的設備,要對設備的技術性能,規格型號等進行認真選擇、論證,做到品種適用,性能可靠,便于維修保養,符合環保要求,嚴禁購置非定型產品。

  三、新設備到貨后,要進行清點、驗收、試運轉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與供貨單位聯系處理,避免造成經濟損失。

  第七條設備固定資產管理

  凡新購,自制設備,單機價值在2000元以上,耐用期超過兩年者,都要組成固定資產進行統一管理。

  第八條設備管理號碼編定

  一、凡屬固定資產設備,按規定統一編制管理號碼。

  二、設備報廢,該設備管理號自行消除,嚴禁繼續使用,以免混淆。

  三、設備管理號碼采用阿拉伯數字組成,按公司下發資料要求編號。

  四、各類設備采用掛牌、編號使用。設備的掛牌、編號要與設備管理資料牌、號相符合。

  第九條設備帳、卡的建立。各公司的設備要采取分類、分臺、分型號建立設備帳、卡(設備檔案),內容:購置可行性報告、購置批件、驗收記錄(裝箱單、技術資料、說明書、合格證、圖紙等)、試運轉記錄、設備檢驗報告、設備履歷簿)。

  第十條設備報廢

  一、設備凡具備下列之一者,均可申請報廢。

  1、設備主要結構、部件已嚴重損壞,雖經修理其能力仍然達不到技術要求和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

  2、維修費用過高,在經濟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3、因意外災害或事故,設備受到嚴重損壞已無法修復的。

  4、技術性能落后,耗能高,沒有改造價值的。

  5、非標準專用設備及國家列為淘汰機型或超過使用年限無配件來源的。

  二、設備報廢程序

  1、對需報廢的設備,設備管理部門和設備使用單位,組成“三結合”(主管領導、技術干部、技術人員),技術鑒定小組進行全面的技術鑒定。

  2、根據“三結合”技術鑒定小組對設備鑒定情況,報設備管理部門,設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對需報廢的設備進行核查,經核查、勘測,鑒定無誤后,正式下文批復報廢。

  起重機設備管理制度 6

  1. 設立專門的電梯井管理部門,負責制度的執行和監督。

  2. 對所有涉及電梯井工作的'人員進行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3. 制定詳細的檢查清單,確保每次檢查覆蓋所有關鍵點。

  4. 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定期的安全評估和維護工作,確保公正性和專業性。

  5. 加強與物業管理部門的溝通協作,共同應對電梯井可能出現的問題。

  6. 建立健全電梯井的信息化管理系統,實時監控設備狀態,預警潛在風險。

  7. 定期評估和更新管理制度,以適應技術進步和法規變化。

  起重機設備管理制度 7

  1、起重機的安裝、頂升、拆卸必須按照規定進行,并制訂安全作業措施,由專業隊在隊長負責統一指導下進行,并要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2、起重機安裝后,在無荷載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偏差值不得超過3/1000.

  3、起重機專用的臨時配電箱,宜設置在塔基上部附近,電源開關應合乎規定要求;電纜卷筒必須運轉靈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纜。

  4、起重機必須安裝行走、變幅、吊鉤、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裝置,并保證靈敏可靠;對有升降式駕駛室的起重機,斷繩保護裝置必須可靠;塔身不得懸掛標語牌。

  5、檢查塔基表面平直、無沉陷,螺栓無松動,排除塔基睥障礙物和積水。

  6、作業前重點檢查機械結構的外觀情況,各傳動機均應正常;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應符合標準;主要部位連接螺栓無松動;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穿繞滑輪應符合規定;供電電纜應無破損。

  7、起重機在中波無線電廣播發射天線附近施工時,凡與起重機接觸的作業人員,均應穿戴絕緣手套和絕緣鞋。

  8、檢查電源電壓應達到點380V,其變動范圍不得超過±20V,送電前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無漏電后方可上機。

  9、空載電源,檢查行走、回轉、起重、變幅等各機構的制動器、安全限位、防護裝置等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10、操縱各控制器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轉到零位,待電動機停止轉動后,再轉向另一方向;操作時力求平穩,嚴禁急開急停。

  11、吊鉤提升接近臂桿頂部,小車行至端點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吊鉤距臂桿頂部不得小于是1m。

  12、動臂式超重機的起重、回轉達、行走三種動作可以同時進行,但變幅只能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后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檢查;允許帶載變幅的在滿載荷或接近滿載荷時不得變幅。

  13、提升重物后,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用微動機構或使用制動機器使之緩慢下降;提升的重物平移時,應高出跨越的障礙物0.5以上。

  14、主卷揚機不安裝在平衡臂上的.上旋式起重機作業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回轉。

  15、裝有機械式力矩限制器的起重機,在每次變幅后,必須根據回轉半徑和該半徑時的允許載荷,對超載限位裝置的噸位指示盤進行調整。

  16、作業后,起重機臂桿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放松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重應移到非工作狀態位置;吊鉤提升到離臂桿頂端2~3m處。

  17、將每個控制開關撥至零位,依次斷開各路開關,關閉操作室門窗,下機后切斷電源總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18、任何人員上塔帽、吊臂、平衡臂的高空部位檢查或修理時,必須佩帶安全帶

  起重機設備管理制度 8

  機械設備安裝完畢需要設保護接零或重復接地的必須接好,要試運轉,按各項試驗要求指標試運行,并要檢查機械上的各部位裝置,如提升機上的:

  1、安全停靠裝置,吊籃運行時,停靠裝置將吊籃定位,該裝置應能可靠的承擔其自重額定荷載;

  2、斷絕保護裝置,當機械運行中發生斷絕時,應能可靠的將其停留住并固定在架體上;

  3、安全門裝置,安全門宜采用聯鎖開啟裝置,升降運行時安全門封閉,防止物料滾落;

  4、上位限位器該裝置應裝在提升機最高工作位置,提升達到限定高度時,限位器動作切斷電源或自動報警;

  5、下極限位器,當起重平臺降到最低限位時,限位器自動切斷電源,使其停止下降;

  6、超載限制器,當荷載達到定額荷載的`90%時,發出報警信號,荷載超過額定荷載時,切斷起升電源;

  7、通訊裝置當司機不能清楚地看到操作者和信號指揮人員時,必須加裝通訊裝置,并能清楚的向每一站講話,起重司機必須嚴格培訓,持證上崗。

  機械司機應按機械保護規定,隨時加油、養護,不能帶病作業,發現故障要及時上報維修。

  起重機設備管理制度 9

  1、起重機工作完畢,交班駕駛員應做到

  a.將吊鉤上升到接近上限位置,停在規定地點,小車停在操縱室一邊,各遙控器撥到零位,斷開閘刀開關。

  b.交班前應有15-20分鐘的清掃和檢查時間,檢查設備的機械和電氣部分是否完好,同時做好衛生清潔工作。

  c.詳細記錄當班工作情況、設備運行情況及設備存在的`問題或立即排除故障等。

  2、接班駕駛員應做到

  a.認真聽取上一班司機的記述工作情況和查閱交接班日報記錄。

  b.檢查起重機操作系統是否靈活可靠和制動器的制動性能是否良好

  c.固定鋼絲繩是否牢靠,卷筒鋼絲繩排列是否正確。

  d.使用前進行空載運行檢查,特別是限位開關,緊急開關,行程開關等是否可靠安全,如有發現問題必須修復后方可使用。

  e.上述檢查中,雙方認為正常無誤后,與交接班人員共同在工作記錄上簽字,交班人員方可離開。

  起重機設備管理制度 10

  (一)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的職責和權限;

  (二)起重機械操作規程;

  (三)日常檢查和定期自行檢查制度;

  (四)維修保養制度;

  (五)定期報檢制度;

  (六)起重機械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制度;

  (七)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八)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和救援演練制度 。

  為了加強起重機械的管理,保證起重機械的正常運行和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

  起重機設備管理制度 11

  為了加強起重機械的管理,保證起重機械的正常運行和平安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一、由機修部門負責起重機的管理工作。建立須要的`起重機械檢修維護、定期檢驗、操作、平安規程;

  二、起重機指定專人操作,其他人員不得任憑開動;操作人員對所使用的起重機械必需做到"四懂三會(懂性能、懂結構、懂原理、懂用途、會使用、會維護保養、會排解故障)。并舉行特地培訓,經平安部門考試取得合格證后方能操作。

  三、操作人員應常常檢查鋼絲繩、吊鉤限位開關等,各零件部件的使用狀況,如發覺異樣應準時報修;

  四、起吊物件應鉤扎妥帖,吊鉤與吊物件重心應垂直,不準斜吊,起吊物件有快口應墊襯庇護;

  五、起吊物件時不得超過起吊設備的限重載分量,不準長時光將物件懸在空中,吊起物下面禁止有人行走或停歇;

  六、手持或電氣制盒,絕緣要良好,操作完畢垂直輕放,不能使其在空中晃動以致被撞擊破損;

  七、光芒陰暗或操不能看到被吊物件又無人指揮操作的狀況下,不能起吊;

  八、離崗下班應切斷設備電源。

  起重機設備管理制度 12

  一、工作前

  (1)帶駕駛室的單梁橋式起重機、司機接班開車前,應對吊鈞、鋼絲繩和安全裝置等部件按點檢卡的要求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予排除。

  (2)地面操縱的單梁橋式起重機,每班應有專人負責按點檢卡的要求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予以排除。

  (3)操作者必須在確認軌道上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當電源斷路器上加鎖或有告示牌時,應由原有關人員除掉后方可閉合主電源。

  (4)潤滑部位按規定加注潤滑油

  二、工作中

  (1)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時(或負荷達到最大重量時),應在吊離地面高度0.5米后。重新將重物放下,檢查制動性能,確認可靠后,再進行正常作業。

  (2)嚴格執行“十不吊”的制度:

  1、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2、過額定起重量不吊。

  3、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掛不牢不吊。

  4、物上有人或有其它浮放物品不吊。

  5、閘或其它制動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6、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吊。

  7、拉斜掛不吊。

  8、有爆炸性物件不吊。

  9、在地下物件不撥吊。

  10、棱角塊口物件、未墊好不吊。

  (3)如發現常,立即停機,檢查其原因并予于排除。

  三、工作后

  (1)將吊鉤升至一定高度,大車停靠在指定位置,開關手柄置于‘‘零’’位;拉下刀閘,切斷主電源。

  (2)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①吊鉤鉤頭、滑輪有無缺陷;

  ②鋼絲繩是否完好,在卷筒上的繩尾固定是否牢固,有無跳槽現象;

  ③大車、小車及起升機構的制動器是否安全可靠;

  ④各傳動機構是否正常,各安全開關是否靈敏可靠,起升限位和大、小車限位是否正常;

  ⑤起重機運行時有無異常振動與噪聲。

  ⑷開車前要將所有控制手柄扳至零位,關好門窗,鳴鈴示警后方可開車。

  ⑸起重機起動要平穩,并逐檔加速。對起升機構沒檔的'轉換時間可在1~2s;運行機構每檔的轉換時間不小于3s,大起重量的橋式起重機,各檔轉換時間在6~18s,或視起重量而定,嚴禁高檔起重。

  ⑹嚴禁超規范使用起重機,必須遵守起重機安全管理規程中的“十不吊”規定:

  ①超過額定載荷不吊;

  ②指揮信號不明、起重量不明、光線暗淡或大霧不吊;

  ③吊索和附件捆扎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④起重機栓掛工件直接加工不吊;

  ⑤歪托斜掛不吊;

  ⑥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件不吊;

  ⑦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⑧帶有棱角刃口物件沒有鋼絲繩防切斷的保護措施不吊;

  ⑨埋在地下或水中的物件不拔吊;

  ⑩指揮人員違章指揮不吊;

  ⑺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時(或者載荷在最大額定起重量時),應在重物吊離地面或支撐物約0、3m后,將重物放下以檢查制動器是否正常,確認可靠后繼續起吊。

  ⑻操縱控制器時,必須按檔次進行。要保持被起吊物件平穩,吊鉤轉動時不允許起升,防止鋼絲繩跳槽。

  ⑼起重機或小車運行至接近終點時,應降低速度,嚴禁用終點開關作停車手段使用,更不允許用打反車達到制動目的。

  ⑽操作者在作業中應按規定對下列各項作業鳴鈴報警:

  ①起升、降落重物,開動大、小車運行時;

  ②起重機通過或行駛在視線不清楚時;

  ③起重機運行到接近同跨軌道上的另一臺起重機時;

  ④吊運重物接近人員時。

  ⑾嚴禁起重機懸吊重物在空中長時間停留。起重機在吊著重物時,操作司機和起重工不得隨意離開工作崗位。

  ⑿起重機運行時禁止人員上下,禁止在軌道或走臺上行走,也不允許從事檢修。

  ⒀對雙吊鉤(主、副鉤)起重機,不準同時用兩個吊鉤分別吊兩個物件,不工作的吊鉤必須開到接近上極限高度位置,并且不準帶掛吊索。

  ⒁有主副吊鉤的起重機,在主、副吊鉤換用或兩吊鉤高度接近時,必須一個單獨工作,以避免兩鉤相碰。

  ⒂同一跨度內有多臺起重機工作時,兩臺起重機之間必須保持>1、5m的距離,以防碰撞。因工作必須接近時,應經鄰機同意,但最小距離應在0、3m以上。

  ⒃禁止兩臺起重機同時吊一物件,在特殊情況下需要雙機抬吊時,要采取安全措施,且每臺起重機均不得超載荷,并出精通專業技術的主管工程師負責現場指揮。單機允許起吊最大載荷規定為該機額定起重機的85%。

  ⒄在正常工作中改變運行方向時,必須將控制器手柄板到“零位”,當機構完全停止轉動后再換向開動。

  ⒅電器各種保護裝置必須保持完好,不得隨意調整和更換。

  ⒆起重機在運行中電氣設備應注意的問題:

  ①電動機有無過熱、異常振動和噪聲;

  ②配電箱起動器有無異常噪聲;

  ③電動機軸、電磁盤有無過熱現象;

  ④直流電機換相器的火花大小;

  ⑤導線有無松動及摩擦現象;

  ⑥若發生故障,如電動機過熱、異常噪聲、線路和配電箱冒煙等,應立即停機,切斷電源進行檢修。

  ⒇露天工作的起重機,風力大于6級或遇到雷雨時,應立即停止工作。不工作時應將起重機開到停車位置,并可靠錨固。

  (21)吊運作業完成后,將起重機開到指定地點,小車開到司機室一端,吊鉤升起,控制器全部板到“零位”,切斷電源,并清掃擦拭,保持清潔。做好當班運行記錄和交接班管理工作。

  起重機設備管理制度 13

  一、起重機械經公司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

  二、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后簽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

  三、建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其內容包括:

  1.司機守則;

  2.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3.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4.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5.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四、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包括:

  1.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2.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3.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4.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5.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6.設備的`問題及評價。

  五、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檢查起重機械的運行和完好狀況,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每周檢查和每日檢查。(檢查項目附后)

  六、經檢查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七、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檢驗有效期前一個月向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在用起重機械安全定期監督檢驗周期為兩年,升降機安全定期監督檢驗周期為一年。

  八、起重機械的司機,掛鉤工、指揮工、維修工必須進行專業和技術培訓,并經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領取《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后,方可上崗操作。

  九、基建項目中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按三同時要求進行,設備管理部門要嚴格監督采購前設備論證程序執行。

  十、起重機械得報廢,需按設備報廢審批權限辦理注銷手續,并報本單設備科及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一、凡違反本規定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封停設備或限期整改等處理;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

  起重機設備管理制度 1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施工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施工起重機械是指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使用的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施工電梯)、物料提升機(井字架)等起重機械。

  第三條 深圳市范圍內施工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維修、檢驗檢測、監理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起重機械的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并委托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機構(簡稱安監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 施工起重機械的產權單位、租賃單位、安裝拆卸單位、檢驗檢測單位、使用單位,以及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其他與施工起重機械安裝使用活動有關的單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建立健全施工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并按各自職責對施工起重機械的安全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單位、使用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事故發生后,應當立即啟動并組織搶救,并按規定將事故的有關情況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 禁止出租、安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無制造許可證、無出廠合格證、已達報廢條件、擅自拼裝改裝或經檢測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監機構舉報。

  第二章 施工起重機械的登記

  第九條 實行施工起重機械登記制度。登記分為初始登記和使用登記。初始登記為施工起重機械建檔提供信息,由市安監機構負責;使用登記作為工程項目監管,由工程項目的安監機構負責。

  第十條 首次進入我市的施工起重機械,產權單位應當在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市安監機構辦理初始登記,領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初始登記證》。

  第十一條 施工起重機械初始登記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初始登記申請表》;

  (二)施工起重機械產權證明(購置發票或其他產權證明資料);

  (三)施工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證;

  (四)施工起重機械出廠合格證;

  第十二條 施工起重機械轉場或移位安裝的,使用單位應當在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工程項目的安監機構辦理使用登記,領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首次進入我市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在辦理《初始登記證》的同時,辦理《使用登記證》。

  第十三條 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申請表》;

  (二)《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初始登記證》;

  (三)安裝驗收報告書;

  (四)法定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書。

  第十四條 安監機構應當在收齊登記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現場核查施工起重機械的有關情況,對申辦材料屬實并符合規定的,辦理登記手續;對弄虛作假申請登記或不符合登記規定的,責令整改,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施工起重機械的租賃

  第十五條 施工起重機械租賃單位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條件,并對其出租的施工起重機械的質量安全狀況負責。

  第十六條 租賃單位出租施工起重機械,應當與承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承租單位轉租施工起重機械的,應當在租賃合同中明確轉租的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 施工起重機械租賃單位應當跟蹤出租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施工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發生質量問題的,租賃(產權)單位應當積極協助解決。

  第十八條 施工起重機械租賃(產權)單位應當建立施工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原始資料:包括購銷合同、設計文件、制造許可證、出廠合格證、產品監督檢驗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書、初始登記證等文件;

  (二)使用單位移交的運行安全技術檔案;

  (三)安裝單位移交的安裝驗收檔案。

  第四章 施工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

  第十九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單位應當保證安裝拆卸過程的安全,并對其安裝的施工起重機械的安裝質量負責。

  第二十條 從事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的單位,必須按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并在規定的范圍內承攬安裝拆卸業務。未取得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業務。

  第二十一條 從事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的特種作業人員應按國家規定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并經安全教育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 使用單位應當與安裝拆卸單位簽訂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簽訂前,使用單位應當對安裝拆卸單位的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安裝拆卸人員的.操作證書、施工起重機械的制造許可證、出廠合格證、登記證等文件進行審核。

  第二十三條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拆卸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安裝拆卸單位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并落實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安裝拆卸單位不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管理導致施工起重機械安全事故的,由安裝拆卸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四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前,安裝拆卸單位必須指定專業技術人員制定安裝拆卸技術方案,明確安全技術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由企業設備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共同審核,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并報監理單位總監審查。方案有重大更改的須重新進行審批。

  第二十五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必須嚴格按照經批準的技術方案進行,作業前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二十六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過程應當由專業技術人員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實施監督,安裝、拆卸區域須設立警戒線,劃出警戒區,由專人進行監護。

  監理單位對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全過程實施旁站監理。

  第二十七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活動(包括安裝、頂升加節、附著)結束后,由工程總承包單位組織安裝、租賃(產權)、使用等單位參加驗收,監理單位對驗收過程進行監管。驗收合格后由參與驗收各單位技術負責人和監理單位總監在安裝驗收報告書上簽字蓋章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條 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組織驗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條 安裝驗收完畢后,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在驗收合格后3日內向使用單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使用技術交底,并在驗收后10日內將有關安裝工程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和出租單位。使用單位應將其存入項目安全技術資料檔案中備查。

  第三十條 安裝單位應當建立施工起重機械安裝驗收檔案,包括:

  (一)安裝拆卸合同或任務書、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裝及驗收資料;

  (四)安全技術交底有關資料;

  (五)安裝拆卸單位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和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書。

  第三十一條 安裝單位應當跟蹤其安裝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及時解決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安裝質量問題。

  第五章 施工起重機械的檢驗檢測

  第三十二條 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遵守檢測檢驗規范標準,依法、科學、客觀、公正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并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從事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的機構必須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并在核準的范圍內開展檢驗檢測業務。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從事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的檢測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技術資格,并持證上崗。

  第三十五條 檢驗檢測單位應當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檢測,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

  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應當明確,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報告書須加蓋檢驗專用章、騎縫章。

  第三十六條 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發現受檢機械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通知使用單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應向安監機構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禁止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或參與施工起重機械的銷售、租賃、安裝等經營性活動,禁止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推薦或者監銷施工起重機械。

  第六章 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

  第三十七條 施工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規定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并對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負責。

  第三十八條 禁止產權單位、租賃單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擅自對塔式起重機、施工電梯進行技術改造。對施工起重機械結構和傳動機構進行技術改造的,應由原生產廠家進行。

  第三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與工程管理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管理人員。緊急情況下,安全管理人員有權決定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

  第四十條 施工起重機械的司機、司索和起重信號工,應當依法取得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并經安全培訓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四十一條 實行施工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制度。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定期檢驗的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證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其中塔式起重機每年檢驗一次,其他施工起重機械整機至少兩年檢驗一次。檢驗報告應當報該項目安監機構備案。未按期檢測或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四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委托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檢驗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因事故、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影響設備安全技術性能或造成施工起重機械修復的;

  (二)連續停止使用6個月以上重新使用的;

  (三)其他按規定需要及時進行檢驗檢測的。

  第四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當定期對施工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養。對在用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塔式起重機安全裝置每半年進行一次校驗,采用齒輪錐鼓形漸進防墜安全器的施工電梯每3個月進行吊籠的墜落試驗,并做好記錄。使用單位在對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停止使用,全面檢查,維修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四條 施工起重機械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應如實記錄設備的運轉工作小時、維修保養、大修理、事故記錄等各種技術數據,各種附件資料歸檔完整。

  第四十五條 施工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設備臺帳和運行安全技術檔案,每個單機單獨建立。施工起重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檔案、隨機技術文件及資料應當由專人負責管理。施工起重機械使用完畢后,應當向租賃(產權)單位移交施工起重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檔案。

  第四十六條 施工起重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資料:

  (一)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報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二)運行時間及累計運轉記錄等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三)日常維護保養計劃、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四)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五)使用登記證。

  第四十七條 同一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編制防止多塔作業相互碰撞的專項安全措施;有兩個及以上施工單位分別承包施工的,由建設單位協調組織或委托主承包商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專項安全措施。建設單位未組織協調或組織協調不當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相鄰工程項目使用塔式起重機時,由后安裝塔式起重機的工程項目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協調組織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專項安全措施,確保塔式起重機安全運行。

  第七章 安全監理

  第四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下列規定對施工起重機械實施安全監理:

  (一)審核安裝拆卸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審核施工起重機械的登記證;

  (三)審查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由總監簽署意見并蓋章;

  (四)核查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

  (五)對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全過程實施旁站監理,發現安全隱患應責令整改并跟蹤監督整改落實情況;

  (六)對施工起重機械的安裝驗收進行監督,并由項目總監在驗收資料上簽署意見;

  (七)對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檢驗檢測、維修保養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九條 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嚴格履行施工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理職責,發現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檢驗檢測及使用過程存在違規行為或安全事故隱患,應立即制止,制止無效的應報告安監機構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各區安監機構應當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的施工起重機械登記情況匯總報市安監機構。市安監機構應當建立施工起重機械數據庫檔案,記錄施工起重機械的基本資料和安全狀況,包括事故發生情況,并通過媒體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施工起重機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予以報廢,并向市安監機構辦理注銷手續。產權單位拒不辦理注銷手續的,安監機構應予強制注銷:

  (一)國家明令淘汰的;

  (二)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的;

  (三)達到安全技術規范或使用說明書規定的報廢條件的。

  第五十二條 市安監機構應當建立施工起重機械安全情況跟蹤制度,及時掌握施工起重機械的登記、轉場、使用、檢驗檢測情況,對達到報廢條件的,應當及時通知相關單位停止使用作報廢處理。

  第五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安監機構應當加強對施工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檢查,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施工起重機械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正在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整改,安全隱患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消除隱患。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及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安監機構應當責令改正,并對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作不良行為記錄,情節嚴重的依法處罰,并提請清出預選承包商名錄。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起重機設備管理制度 15

  1.目的

  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防范人身傷害事故,保證安全生產。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類危險作業的安全控制管理。

  3.職責

  3.1安環管理室負責危險作業審批,對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3.2作業單位負責制定并具體組織實施危險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

  4 內容和要求

  4.1 危險作業范圍

  4.1.1 高處作業: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作業。

  4.1.2 帶電作業:電壓在42伏以上的帶電維修作業。

  4.1.3 有中毒危險的作業:指進入密閉容器、地下管道、有毒有害物資存放和使用場所等有可能產生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4.1.4 禁火區動火作業:指在公司規定的禁火區及壓力容器與管道、儲(輸)油容器與管路和易燃易爆物資貯存和使用場所等設備或設施上的動火作業。

  4.1.5 大型物件吊裝作業:指公司大型設備、設施吊裝作業或使用多臺起重設備的安裝作業。

  4.2 一般規定

  4.2.1 各單位在進行危險作業前,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含應急措施)、組織措施,填寫《危險作業審批表》報安環管理室審核,主管安全的公司領導批準后,才可進行作業。

  4.2.2 患有高血壓、心臟病、恐高癥等病癥的人員,不得從事危險作業。

  4.2.3采取的安全措施、組織措施要明確作業前、作業中及作業后三個時期及正常情況、異常情況、緊急情況三種情況的操作方法,教育每個作業人員熟練掌握,并認真落實執行。

  4.2.4 危險作業都必須有監護人員和必要的安全設施,監護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安全知識,堅守崗位,認真負責。

  4.2.5危險作業的安全用具及作業工具必須配備齊全,完好有效。

  4.2.6 作業中,作業人員思想要高度集中。作業完畢,要收拾好工具物件,清點人員、工具、設施,熄滅火種,清掃現場。

  4.2.7 作業及監護人員要經常檢查作業現場的安全狀況,保證采取的安全措施有效落實。

  4.2.8 作業前應對現場人員進行清理,作業場所不得有與工作無關人員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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