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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銷存管理制度

時間:2023-01-09 17:03:51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進銷存管理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進銷存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進銷存管理制度

進銷存管理制度1

  為了規范診所藥房管理,保障用藥安全、有效,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藥品是指取得國藥準字號的物品。包括西藥、中成藥和中藥飲片。耗材是指一次性醫療衛生用品,消毒產品等。

  二、購進審核管理:購進藥品、耗材應當以保證質量為前提,從具有合法資格藥品生產,藥品批發企業采購藥品,嚴格審核供貨單位,購進藥品及銷售人員的資質,建立供貨單位檔案。

  三、驗收管理: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收人員要逐批驗明藥品的包裝、規格、標簽、說明書、合格證明和其它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進購。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驗收記錄,做到票、帳、物相符。購進驗收記錄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四、存儲管理:在常溫(溫度為0-30C)、陰涼(溫度不高于20C)、冷藏(溫度為2-10C)條件下儲存藥品,相對濕度保存在45--75%之間。對儲存有特殊要求的藥品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或包裝上標注的條件及有關規定儲存,做好溫濕度的監測和管理,溫濕度超出規定范圍的,應及時調控并予以記錄。

  五、使用管理:必須憑本店的執業醫師開具的處方或醫囑進行。藥品、耗材發放應當遵循“先產先出”、“近效期先出”和按批號發放的原則。拆零是不得裸手直接接觸藥品,應當做好詳細的記錄,至少保存一年。在完成處方調配后,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處方。

  六、應急管理:藥品安全突發事件后,應當立即向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報告,積極配合相關部門查清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原因,如重大藥品質量事件、群體性藥害事件、嚴重藥品不良反應事件、重大制售假劣藥品案件以及其它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突發藥品安全事件。

進銷存管理制度2

  1.0目的

  明確會所零售商品的進、銷、存管理,以有效地控制過程。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zz城會所商品的采購、零售及庫存管理。

  3.0職責

  3.1各區域服務員負責管轄范圍內商品的采購申報工作。

  3.2會所領班負責會所全部商品的采購申請工作。

  3.3會所主管負責會所全部商品的采購審核工作。

  3.4管家服務中心經理負責會所全部商品審批工作。

  4.0程序要點

  4.1根據庫存制定商品進貨計劃,擬定品種、規格、品牌、價格標準;缺貨登記,進貨合理,按程序審批。

  4.2領班在批準的合格供方處采購,貨真價實。

  4.3驗貨:名稱、規格、數量與發票是否一致;商品包裝與外觀是否完好;標識是否清晰、完整。不合格記錄/退換貨。

  4.4填寫《入庫單》,記錄商品名稱、數量、價格、進貨日期等信息。登記流水帳。

  4.5服務員填寫《領料單》,發貨、領取方簽字。按保質期,先入先發。

  4.6制定價格標準,填寫價格標簽,主管批準唱收、唱付、錢款當面交清。記流水帳、現金帳、盤點柜臺存貨,交款。

  4.7每日清點柜臺存貨,每月盤點庫存數和商品質量、保質期、保存期。

  4.8發現損壞、有瑕疵商品登記,判斷損壞性質,質量問題退換貨,自然損壞經理批準后作報損處理,登記盤點表。

  5.0支持性文件

  5.1無

  6.0質量記錄

  6.1無

進銷存管理制度3

  為了加強自營店商品的進銷存管理,實現賬賬相符,賬物相符的管理目標,制定此制度。所有財務、貨品、銷售人員必須嚴格遵守。

  一、建賬1、新店鋪貨后三天內店長必須在店鋪建立臺賬,賬務管理員同步在公司建立起對應的大賬。2、建立新賬前,必須對商品進行盤點,以盤點實數作為建賬的基礎資料,要做到準確無誤。

  二、銷賬3、店長每周一下午至公司開會時必須將上一周的銷售報表和銷售小票交至賬務管理員,賬務管理員在一周內完成銷賬,包括相關查詢。銷售報表和小票必須按表格規范填寫清晰,無錯字錯碼,一旦有不規范和填寫錯誤的情況發生,將視為違章,必須接受處罰。4、與商場聯營店鋪不得私收現金,一旦發現對直接責任人做辭退處理。對通過公司批準,個別商場內部人員購買產品所收現金必須及時上交公司,收現商品做入銷售日報和周報,注明內購和折扣比例,不能向貨品部辦理退貨。顧客損壞商品理賠款視同內購銷售,做進銷售報表。5、各店的出貨單由店長或導購正式簽字后在1~2日內必須返回貨品部,出貨單一式四份,店長留存一份,其余三份交回貨品部,貨品部留存一份,轉交財務部兩份。6、店長和賬務管理員必須作到當天的進貨和銷貨必須當天做賬,作到日清日結,不得累計,每周做一次合計。遇到店長或賬務管理員請假的情況,超過三天假期就必須上報業務主管或會計,安排代理人。7、所有銷賬工作必須認真細致,銷完后進行復核,以免出現不必要的筆誤。店長必須整理收集好所有商品進銷存的原始憑證(出貨單、調貨單、退貨單、銷售小票、上月盤點表),不得丟失。一旦丟失,視為違章,必須接受處罰。

  三、盤點8、自營店貨品盤點分為日盤總數,月盤明細,日盤總數即每天早晚班導購交接班時對貨品進行總數盤點,雙方一致確認后在交接本上簽字。月盤明細即每月由財務人員隨機對店鋪進行盤點,月盤時必須對明細賬。9、月盤時對柜臺上出現的混簽、丟簽商品不能盤點入賬,應辦理退貨手續,退回貨品部進行重新核定。每月每店混簽、丟簽超過5件,即視為違規,必須接受處罰。店長自行發現混簽、丟簽,情節輕微,并及時進行了調整和補充,此類情況不進行處罰。10、月盤點時間和盤點人員由財務部決定,盡量避開客流量較大的時間段,當銷售與盤點發生矛盾時,銷售給盤點讓路。店長和導購必須認真配合盤點人員的工作,并應整理好臺賬,及時與盤點結果進行核對。11、盤點表一式兩份,盤點結束后,店長與盤點人員分別簽字確認,當月盤點表必須歸檔保存,以備下月查實。

  四、對賬12、盤點結束后,及時進行盤點實數與臺賬、大賬的核對,只有核對后實現實數與臺賬、大賬完全相符,才能說明賬目清晰;如出現不符,就必須對明細資料進行逐一核查,找出差異。13、對問題較少的店鋪,盤點當日就必須完成核查;對問題較多的店鋪,店長必須安排時間在三日內回到公司與盤點的財務人員進行核查,并把出現的問題如實上報會計。拖延核查時間將視為違章,必須接受處罰。14、對賬核查的各種問題不管查清還是未查清都必須逐一列出清單,說明情況,上報會計。

  五、庫存管理15、自營店庫存管理必須做到:*以產品系列和品類分開裝袋裝箱集中儲放,提高銷售時的找貨速度。*產品包裝袋要完整無破損,對破損的袋子及時更換,防止因破袋而發生亂簽。*不同規格大小的產品必須放在相應大小的包裝袋中,防止商品損壞,尤其易折的銀鏈商品。*單款產品的庫存量不能過大,中低價格帶商品暢銷款單款庫存不能超過4件;一般款式單款庫存不能超過2件;高價格帶商品暢銷款單款庫存不能超過2件;一般款式單款庫存不能超過1件;對滯銷庫存商品每3個月向公司辦理一次調貨。*各自營店的庫存指標由公司統籌確定,正常售賣季不能超過指標;在節日旺季,庫存量可以超過指標,但幅度不能超過30%。各自營店庫存指標詳見附件。*銷售人員佩戴產品促進銷售只限于在專柜或專賣店現場,每件產品的佩戴時間不要超過7天,盡量減少磨損,保證產品光亮如新。『 1 』『 2 』

  六、核查與處理16、會計負責對各店存在的混簽、丟簽、丟失原始進銷憑證(進貨單、調貨單、退貨單、銷售小票、上月盤點表)丟失貨品的問題進行進一步核查,對混簽、丟簽核查清楚后監督店鋪進行價簽調整和補充,貨品丟失問題上報總經理處理。17、會計和總經理對當月自營店進銷存管理存在問題的處理意見落實后,賬務管理員根據處理意見對存在問題的店鋪賬目進行調整,實現公司大賬與店鋪臺賬的統一。在未經總經理或會計批準的情況下,賬務管理員不得私自調賬。18、每月自營店進銷存報表由賬務管理員提供真實可靠的數據和資料,會計進行初步核查后匯總上報總經理。自營店進銷存報表上報時間與損益表同步。七、獎罰條例19、處罰*銷售報表和小票填寫不規范,有錯字錯碼(店長罰款50元;導購30元)*丟失原始憑證:出貨單、調(退)貨單、小票、上月盤點表(店長罰款100元)*每月每店混簽、丟簽超過5件(店長罰款200元;導購100元)*店長無故拖延盤點核查時間(罰款100元)*聯營店鋪私收現金(扣罰當月薪資獎金,辭退)*專賣店隨意打折賺取差價或私賣本公司以外產品(扣罰當月薪資獎金,辭退)*庫存儲放未按規范操作,管理混亂(店長罰款100元、導購50元)*庫存品存在袋子破損或袋子使用規格不合理導致商品損壞(店長罰款100元)*單款未發生銷售的產品超過5件以上,未在3個月內調回(店長罰款100元)*商品陳列和正常售賣中造成的非質量問題商品至殘,每月至殘率超過0。2%(店長罰款200元、導購罰款100元)20、獎勵*連續三個月以上賬目清晰,賬與賬、賬與物相符,無混簽、丟簽,獎勵店長200元、導購100元,每3個月評審一次。*財務人員稽查時,庫存儲放管理產品陳列規范,無破袋和亂簽,獎勵店長100元。*全年賬務管理清晰,未發生處罰事件的店鋪,將獲得最佳管理獎,獎金由總經理決定,不限名額。

進銷存管理制度4

  一、 建賬

  1、新店鋪貨后三天內店長必須在店鋪建立臺賬,賬務管理員同步在公司建立起對應的大賬。

  2、建立新賬前,必須對商品進行盤點,以盤點實數作為建賬的基礎資料,要做到準確無誤。

  二、 銷賬

  3、店長每周一下午至公司開會時必須將上一周的銷售報表和銷售小票交至賬務管理員,賬務管理員在一周內完成銷賬,包括相關查詢。銷售報表和小票必須按表格規范填寫清晰,無錯字錯碼,一旦有不規范和填寫錯誤的情況發生,將視為違章,必須接受處罰。

  4、與商場聯營店鋪不得私收現金,一旦發現對直接責任人做辭退處理。對通過公司批準,個別商場內部人員購買產品所收現金必須及時上交公司,收現商品做入銷售日報和周報,注明內購和折扣比例,不能向貨品部辦理退貨。顧客損壞商品理賠款視同內購銷售,做進銷售報表。

  5、各店的出貨單由店長或導購正式簽字后在1~2日內必須返回貨品部,出貨單一式四份,店長留存一份,其余三份交回貨品部,貨品部留存一份,轉交財務部兩份。

  6、店長和賬務管理員必須作到當天的進貨和銷貨必須當天做賬,作到日清日結,不得累計,每周做一次合計。遇到店長或賬務管理員請假的情況,超過三天假期就必須上報業務主管或會計,安排代理人。

  7、所有銷賬工作必須認真細致,銷完后進行復核,以免出現不必要的筆誤。店長必須整理收集好所有商品進銷存的原始憑證(出貨單、調貨單、退貨單、銷售小票、上月盤點表),不得丟失。一旦丟失,視為違章,必須接受處罰。

  三、 盤點

  8、自營店貨品盤點分為日盤總數,月盤明細,日盤總數即每天早晚班導購交接班時對貨品進行總數盤點,雙方一致確認后在交接本上簽字。月盤明細即每月由財務人員隨機對店鋪進行盤點,月盤時必須對明細賬。

  9、月盤時對柜臺上出現的混簽、丟簽商品不能盤點入賬,應辦理退貨手續,退回貨品部進行重新核定。每月每店混簽、丟簽超過5件,即視為違規,必須接受處罰。店長自行發現混簽、丟簽,情節輕微,并及時進行了調整和補充,此類情況不進行處罰。

  10、月盤點時間和盤點人員由財務部決定,盡量避開客流量較大的時間段,當銷售與盤點發生矛盾時,銷售給盤點讓路。店長和導購必須認真配合盤點人員的工作,并應整理好臺賬,及時與盤點結果進行核對。

  11、盤點表一式兩份,盤點結束后,店長與盤點人員分別簽字確認,當月盤點表必須歸檔保存,以備下月查實。

  四、 對賬

  12、盤點結束后,及時進行盤點實數與臺賬、大賬的核對,只有核對后實現實數與臺賬、大賬完全相符,才能說明賬目清晰;如出現不符,就必須對明細資料進行逐一核查,找出差異。

  13、對問題較少的店鋪,盤點當日就必須完成核查;對問題較多的店鋪,店長必須安排時間在三日內回到公司與盤點的.財務人員進行核查,并把出現的問題如實上報會計。拖延核查時間將視為違章,必須接受處罰。

  14、對賬核查的各種問題不管查清還是未查清都必須逐一列出清單,說明情況,上報會計。

  五、 庫存管理

  15、自營店庫存管理必須做到:

  以產品系列和品類分開裝袋裝箱集中儲放,提高銷售時的找貨速度。

  產品包裝袋要完整無破損,對破損的袋子及時更換,防止因破袋而發生亂簽。

  不同規格大小的產品必須放在相應大小的包裝袋中,防止商品損壞,尤其易折的銀鏈商品。

  單款產品的庫存量不能過大,中低價格帶商品暢銷款單款庫存不能超過4件;一般款式單款庫存不能超過2件;高價格帶商品暢銷款單款庫存不能超過2件;一般款式單款庫 存不能超過1件;對滯銷庫存商品每3個月向公司辦理一次調貨。

  各自營店的庫存指標由公司統籌確定,正常售賣季不能超過指標;在節日旺季,庫存量可以超過指標,但幅度不能超過30%.各自營店庫存指標詳見附件。

  銷售人員佩戴產品促進銷售只限于在專柜或專賣店現場,每件產品的佩戴時間不要超過7天,盡量減少磨損,保證產品光亮如新。

  六、核查與處理

  16、會計負責對各店存在的混簽、丟簽、丟失原始進銷憑證(進貨單、調貨單、退貨單、銷售小票、上月盤點表)丟失貨品的問題進行進一步核查,對混簽、丟簽核查清楚后監督店鋪進行價簽調整和補充,貨品丟失問題上報總經理處理。

  17、會計和總經理對當月自營店進銷存管理存在問題的處理意見落實后,賬務管理員根據處理意見對存在問題的店鋪賬目進行調整,實現公司大賬與店鋪臺賬的統一。在未經總經理或會計批準的情況下,賬務管理員不得私自調賬。

  18、每月自營店進銷存報表由賬務管理員提供真實可靠的數據和資料,會計進行初步核查后匯總上報總經理。自營店進銷存報表上報時間與損益表同步。

  七、 獎罰條例

  19、處罰

  銷售報表和小票填寫不規范,有錯字錯碼(店長罰款50元;導購30元)

  丟失原始憑證:出貨單、調(退)貨單、小票、上月盤點表(店長罰款100元)

  每月每店混簽、丟簽超過5件(店長罰款200元;導購100元)

  店長無故拖延盤點核查時間(罰款100元)

  聯營店鋪私收現金(扣罰當月薪資獎金,辭退)

  專賣店隨意打折賺取差價或私賣本公司以外產品(扣罰當月薪資獎金,辭退)

  庫存儲放未按規范操作,管理混亂(店長罰款100元、導購50元)

  庫存品存在袋子破損或袋子使用規格不合理導致商品損壞(店長罰款100元)

  單款未發生銷售的產品超過5件以上,未在3個月內調回(店長罰款100元)

  商品陳列和正常售賣中造成的非質量問題商品至殘,每月至殘率超過0.2%(店長罰款200元、導購罰款100元)

  20、獎勵

  連續三個月以上賬目清晰,賬與賬、賬與物相符,無混簽、丟簽,獎勵店長200元、導購100元,每3個月評審一次。

  財務人員稽查時, 庫存儲放管理產品陳列規范,無破袋和亂簽,獎勵店長100元。

  全年賬務管理清晰,未發生處罰事件的店鋪,將獲得最佳管理獎,獎金由總經理決定,不限名額。

進銷存管理制度5

  一、建賬

  1、新店鋪貨后三天內店長必須在店鋪建立臺賬,賬務管理員同步在公司建立起對應的大賬。

  2、建立新賬前,必須對商品進行盤點,以盤點實數作為建賬的基礎資料,要做到準確無誤。

  二、銷賬

  3、店長每周一下午至公司開會時必須將上一周的銷售報表和銷售小票交至賬務管理員,賬務管理員在一周內完成銷賬,包括相關查詢。銷售報表和小票必須按表格規范填寫清晰,無錯字錯碼,一旦有不規范和填寫錯誤的情況發生,將視為違章,必須接受處罰。

  4、與商場聯營店鋪不得私收現金,一旦發現對直接責任人做辭退處理。對通過公司批準,個別商場內部人員購買產品所收現金必須及時上交公司,收現商品做入銷售日報和周報,注明內購和折扣比例,不能向貨品部辦理退貨。顧客損壞商品理賠款視同內購銷售,做進銷售報表。

  5、各店的出貨單由店長或導購正式簽字后在1~2日內必須返回貨品部,出貨單一式四份,店長留存一份,其余三份交回貨品部,貨品部留存一份,轉交財務部兩份。

  6、店長和賬務管理員必須作到當天的進貨和銷貨必須當天做賬,作到日清日結,不得累計,每周做一次合計。遇到店長或賬務管理員請假的情況,超過三天假期就必須上報業務主管或會計,安排代理人。

  7、所有銷賬工作必須認真細致,銷完后進行復核,以免出現不必要的筆誤。店長必須整理收集好所有商品進銷存的原始憑證(出貨單、調貨單、退貨單、銷售小票、上月盤點表),不得丟失。一旦丟失,視為違章,必須接受處罰。

  三、盤點

  8、自營店貨品盤點分為日盤總數,月盤明細,日盤總數即每天早晚班導購交接班時對貨品進行總數盤點,雙方一致確認后在交接本上簽字。月盤明細即每月由財務人員隨機對店鋪進行盤點,月盤時必須對明細賬。

  9、月盤時對柜臺上出現的混簽、丟簽商品不能盤點入賬,應辦理退貨手續,退回貨品部進行重新核定。每月每店混簽、丟簽超過5件,即視為違規,必須接受處罰。店長自行發現混簽、丟簽,情節輕微,并及時進行了調整和補充,此類情況不進行處罰。

  10、月盤點時間和盤點人員由財務部決定,盡量避開客流量較大的時間段,當銷售與盤點發生矛盾時,銷售給盤點讓路。店長和導購必須認真配合盤點人員的工作,并應整理好臺賬,及時與盤點結果進行核對。

  11、盤點表一式兩份,盤點結束后,店長與盤點人員分別簽字確認,當月盤點表必須歸檔保存,以備下月查實。

  四、對賬

  12、盤點結束后,及時進行盤點實數與臺賬、大賬的核對,只有核對后實現實數與臺賬、大賬完全相符,才能說明賬目清晰;如出現不符,就必須對明細資料進行逐一核查,找出差異。

  13、對問題較少的店鋪,盤點當日就必須完成核查;對問題較多的店鋪,店長必須安排時間在三日內回到公司與盤點的財務人員進行核查,并把出現的問題如實上報會計。拖延核查時間將視為違章,必須接受處罰。

  14、對賬核查的各種問題不管查清還是未查清都必須逐一列出清單,說明情況,上報會計。

  五、庫存管理

  15、自營店庫存管理必須做到:

  a.以產品系列和品類分開裝袋裝箱集中儲放,提高銷售時的找貨速度。

  b.產品包裝袋要完整無破損,對破損的袋子及時更換,防止因破袋而發生亂簽。

  c.不同規格大小的產品必須放在相應大小的包裝袋中,防止商品損壞,尤其易折的銀鏈商品。

  d.單款產品的庫存量不能過大,中低價格帶商品暢銷款單款庫存不能超過4件;一般款式單款庫存不能超過2件;高價格帶商品暢銷款單款庫存不能超過2件;一般款式單款庫存不能超過1件;對滯銷庫存商品每3個月向公司辦理一次調貨。

  e.各自營店的庫存指標由公司統籌確定,正常售賣季不能超過指標;在節日旺季,庫存量可以超過指標,但幅度不能超過30%.各自營店庫存指標詳見附件。

  f.銷售人員佩戴產品促進銷售只限于在專柜或專賣店現場,每件產品的佩戴時間不要超過7天,盡量減少磨損,保證產品光亮如新。

  六、核查與處理

  16、會計負責對各店存在的混簽、丟簽、丟失原始進銷憑證(進貨單、調貨單、退貨單、銷售小票、上月盤點表)丟失貨品的問題進行進一步核查,對混簽、丟簽核查清楚后監督店鋪進行價簽調整和補充,貨品丟失問題上報總經理處理。

  17、會計和總經理對當月自營店進銷存管理存在問題的處理意見落實后,賬務管理員根據處理意見對存在問題的店鋪賬目進行調整,實現公司大賬與店鋪臺賬的統一。在未經總經理或會計批準的情況下,賬務管理員不得私自調賬。

  18、每月自營店進銷存報表由賬務管理員提供真實可靠的數據和資料,會計進行初步核查后匯總上報總經理。自營店進銷存報表上報時間與損益表同步。

  七、獎罰條例

  19、處罰

  a.銷售報表和小票填寫不規范,有錯字錯碼(店長罰款50元;導購30元)

  b.丟失原始憑證:出貨單、調(退)貨單、小票、上月盤點表(店長罰款100元)

  c.每月每店混簽、丟簽超過5件(店長罰款200元;導購100元)

  d.店長無故拖延盤點核查時間(罰款100元)

  e.聯營店鋪私收現金(扣罰當月薪資獎金,辭退)

  f.專賣店隨意打折賺取差價或私賣本公司以外產品(扣罰當月薪資獎金,辭退)

  g.庫存儲放未按規范操作,管理混亂(店長罰款100元、導購50元)

  h.庫存品存在袋子破損或袋子使用規格不合理導致商品損壞(店長罰款100元)

  y.單款未發生銷售的產品超過5件以上,未在3個月內調回(店長罰款100元)

  j.商品陳列和正常售賣中造成的非質量問題商品至殘,每月至殘率超過0.2%(店長罰款200元、導購罰款100元)

  20、獎勵

  a.連續三個月以上賬目清晰,賬與賬、賬與物相符,無混簽、丟簽,獎勵店長200元、導購100元,每3個月評審一次。

  b.財務人員稽查時,庫存儲放管理產品陳列規范,無破袋和亂簽,獎勵店長100元。

  c.全年賬務管理清晰,未發生處罰事件的店鋪,將獲得最佳管理獎,獎金由總經理決定,不限名額。

進銷存管理制度6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區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確保醫療保險制度健康運行,根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6號)、《江蘇省貫徹實施細則》(蘇勞醫〔1999〕16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的通知》(蘇勞社醫〔20xx〕3號),以及藥品管理相關的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定點藥店),是指具有藥品經營資格,經工商行政部門注冊登記,取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認的定點資格,經公開招標定點并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為市區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提供購藥服務的零售藥店。

  第三條

  零售藥店定點原則是合理布局、總量控制、自愿申報、擇優定點。

  合理布局:指在居民集中居住區、集貿市場、街道(鎮)所在地和其他便民地點設立定點藥店。同一法人代表或同一連鎖公司在同一街道(鎮)定點藥店的數量不能超過該街道(鎮)定點總數的1/2。

  總量控制:以街道(鎮)為單位,每1.2萬戶籍人口設家點藥店,原則上市區總量控制在200家左右,并根據行政區劃變化、居住人口的增加等實際情況,適時增加定點數量,滿足保人員購藥需求。

  自愿申報:

  零售藥店自愿為參保人員提供購藥服務,并遵守療保險管理規定和執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的,可申請定點格并報送相關申請材料。

  擇優定點:符合定點準入條件的藥店,取得定點資格后,以置布局、經營面積、資金規模、藥品品種數量、藥品價格、管和服務質量等內容作為擇優定點條件,以評分高者為優,根據定點指標,從高分到低分確定定點。

  第四條

  零售藥店申請醫療保險定點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

  (一)符合定點藥店區域規劃布局設置的要求;

  (二)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年檢合格,并正常經營滿年的。

  (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有健全和完善的藥品質量保證制度,能確保供藥安全,保證服務質量,并取得《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GSP證書)。

  (四)藥店經營僅限于《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中的項目和批準文號為衛消字、衛殺準字的消毒用品及常用醫療器械。

  (五)必須具有24小時提供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所列相關品種(不少于800種,不含中藥飲片)的能力。

  (六)應配備xx名以上藥師(包括藥監部門認可的執業藥師、從業藥師及藥師(含)以上職稱,下同),并保證在營業時間內有至少xx名藥師在崗;其他藥品從業人員須經市食品藥品監督部門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七)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八)建立健全符合財政部門要求的有關帳薄設置、核算和記賬方法等財務制度。醫療保險藥品銷售單獨立賬,財務會計管理與藥品購銷存管理相符。

  (九)藥品進銷存實行計算機信息管理,按規定進行數據錄入及傳送,并接入監管部門遠程管理系統。

  (十)注冊資金(個體工商戶為資金數額)30萬元以上;在市區內環高架以內的藥店實際營業面積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其它地區的藥店實際營業面積不得小于60平方米。

  第五條

  具備本辦法第四條第(二)至(十)項規定條件,愿意提供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并遵守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零售藥店,可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定點資格申請。申請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無錫市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藥店申請表;

  (二)《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藥品質量經營管理規范》(GSP)認證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社會保險登記證》、《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從業人員參保繳費憑證;

  (五)營業員及專業技術人員名冊、上崗證、半年內的健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證、注冊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藥品經營品種及價格清單、上一年度業務收支情況及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七)食品藥品監督部門和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

  (八)藥店所處街道(鎮)證明、零售藥店營業用房房屋產權證(或可經營年以上的房屋租賃協議);

  (九)藥店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第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零售藥店的申請及提供的各項材料,對零售藥店的定點資格進行審核確認。

  第七條

  具有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根據布局規劃和擇優定點條件,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政府購買醫療服務的方式,公開招標確定醫保定點,有效期為 年。

  布局規劃和擇優定點條件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財政、社保經辦機構等部門確定。

  首次招標在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定點資格并經年審合格的零售藥店中進行。

  第八條

  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定點藥店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管理。應對招標確定的定點藥店進行醫保政策、業務操作的培訓。培訓合格的,簽訂包括醫療保險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服務規范、費用結算、違規處理、違約責任以及費用審核與控制管理等內容的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協議有效期一般為 年,定點資格年審合格后方能續簽。任何一方違反服務協議,對方均有權解除或停止協議,但須于30天前通知對方,并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定點藥店應當明確專人負責醫保管理工作,及時按期向社保經辦機構報送有關資料和數據,與社保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各項管理工作。

  第十條

  藥品購、售管理

  (一)參保人員可憑本人社會保障卡到各定點藥店使用個人帳戶配購藥品。

  (二)參保人員在定點藥店配購藥品時,每天不得超過xx次或費用不超過200元;每月不得超過次或費用不超過800元。超過規定的,醫保基金不予結算。

  (三)定點藥店向參保人員提供藥品配售服務時,應認真核對本人社會保障卡,對因行動不便等原因由他人代為購藥的,應做好代購人身份證等相關信息的登記工作,以備后查。同時,藥師應認真詢問病情并指導用藥,一般藥品不得超過日用量;急診用藥一般不得超過日用量;對于某些需長期服藥的慢性病(如結核病、高血壓病、糖尿病等)可適當延長。對于外配處方要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四)定點藥店對所配售的藥品應實行明碼標價,不得拒絕參保人員小額購藥要求,醫保劃卡購藥(同品規)價格不得高于現金售價,費用結算應使用醫療保險專用發票,并單列記帳。

  第十一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加強對定點藥店的檢查和費用審核,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和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結付參保人員在定點藥店發生的應當由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支付的費用。定點藥店有義務提供與費用結算、檢查監督等相關的資料和賬目清單。

  第十二條

  定點藥店變更或歇業核準備案。定點藥店需要變更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經營者、所有制形式、經營地址等內容或歇業的,應在《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變更或批準歇業后15個工作日內,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符合定點條件的,辦理定點變更或歇業備案手續,并送社保經辦機構備案。

  對于營業地址需要變更至其他街道(鎮)的(按定點規劃要求尚能定點的),應在《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變更前,書面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地址變更備案。備案四個月后尚未辦理定點變更手續的,原醫保定點(包括醫療服務協議)自動終止。

  第十三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物價和社保經辦機構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定點藥店的檢查和年度考核。要對定點藥店的定點資格進行年度審核。對于違反規定的定點藥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本辦法第十四、十五條規定限期整改或取消定點資格。

  第十四條

  定點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限期至個月整改,整改期間暫停服務協議:

  (一)拒絕參保人員小額購藥需求或醫保劃卡購藥價格高于現金售價的;

  (二)財務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按規定使用醫保專用發票的;

  (四)營業時間內藥師不在崗的;

  (五)不提供24小時售藥服務的;

  (六)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

  定點藥店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定點資格,并在xx年內不再受理其定點資格的申請。同時移交藥監、工商、物價、公安等相關部門處理:

  (一)采用偽造或變造賬目、票據等手段結算醫保基金的;

  (二)采用各種方式,使用醫保個人帳戶資金直接或者變相銷售保健品、食品及非醫保范圍的其他物品的;

  (三)出售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藥品等違反《藥品質量經營管理規范》規定的;

  (四)未提供醫保服務,卻用社會保障卡結算醫保費用的;

  (五)藥品進銷存管理和財務管理不能真實反映醫保結算情況的;

  (六)為未定點的醫療機構或零售藥店提供劃卡結算醫保費用的;

  (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業整改期間,仍在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服務的;

  (八)經營地址變更后未按規定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自行在新地址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服務的;

  (九)拒不配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保經辦機構進行檢查考核的;

  (十)連續xx個月未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服務且不進行歇業備案的;

  (十一)不參加年度審核或年度審核不合格的;

  (十二)兩次暫停服務協議限期整改后仍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違規行為的;

  (十三)騙取醫療保險基金行為的;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六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根據《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印發(試行)的通知》(蘇勞社醫管〔20xx〕5號和《關于印發無錫市社保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試行辦法》(錫勞社財〔20xx〕9號)規定,積極開展誠信藥店創建活動和定點藥店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工作,加強定點藥店的自律管理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xx年月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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