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的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醫保的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醫保的管理制度1
(醫保管理部分)
1、認真核實醫保病人的IC卡,正確輸入病人基本信息。
2、嚴禁私自涂改醫保比例、藥品目錄、醫療項目、費用金額等,對醫保病人的醫療費用應在認真仔細審核的`基礎上嚴格按照醫保規定進行錄入及結算。
3、負責核查醫保病人的真實性。
4、工作期間不允許其他非操作人員進行違規操作。保證系統正常運行,規范、正確的進行計算機操作。
5、當日工作完成后,應及時匯總醫保與非醫保收費金額,并將收費及時解交銀行。
醫保的管理制度2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勞動保障部門頒布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各項配套政策和管理辦法。
2、不斷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水平,努力為廣大參保患者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3、在分管院長領導下,認真遵守《醫療定點機構服務協議書》的各項規定,嚴格按照協議要求開展醫保管理工作。
4、嚴格按照《醫療保險定點機構計算機局域網運行管理制度》規范工作行為,熟練掌握操作規程,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5、堅持數據備份制度,保證網絡安全通暢。
6、準確做好醫保數據對帳匯總工作,月終按照上傳總額結回費用。
醫保的管理制度3
參保病人病歷是記錄診療活動的真實記錄,是核查醫保政策執行情況的原始資料。為規范保險病人的病歷書寫,制定以下制度。
1、病人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科室負責整理、統一保管。科室應將收到的`住院病人的檢查報告等結果于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病人出院后的住院病歷由病案室負責保管。
2、科室必須嚴格保管病歷,嚴禁病人翻閱病歷。嚴禁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3、科室經治醫生必須如實詢問病史,準確記錄,如出現因記錄失實問題影響患者報銷的,由當事人負責。
4、科室診療活動必須如實記錄醫囑,如因醫囑不符合醫保規定,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5、輔助檢查,必須下醫囑,在病程記錄中有上級查房意見,常規檢查外的輔助檢查要說明檢查的原因。檢查分析結果必須體現在病程記錄中。
6、出院診斷、病種定額、輔助檢查之間,必須具備嚴格的邏輯判斷關系,嚴謹套用病種、診療目錄。
醫保的管理制度4
為了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藥店的經營管理工作,規范經營行為,更好的為全市參保人員提供優質完善的服務,我藥房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保證藥品質量:
1、大藥房所經營的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藥品質量標準,不銷售假劣藥品。
2、所有購進藥品只能從擁有合法經營(生產)資格的企業購進,不準從非法藥商,藥販購進。購進業務由質管員審查、負責人審核批準執行。
3、嚴把購進藥品驗收關,每個進入大藥房的藥品必須經質量驗收員驗收簽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銷售。
4、嚴把在柜、在架陳列的藥品質量養護檢查關,質量養護員每月底對在柜、在架藥品進行一次全面的外觀質量檢查,對發現有質量疑問或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停止銷售并及時報告質量管理員復查處理。
二、嚴格執行國家政策,保證藥品供應
認真執行國家物價政策,根據藥品購進成本、市場調查價格,合理制定價格,實行明碼標價,公平交易,做到現款購藥與參保人員刷卡購藥價格一致。積極組織貨源,盡量滿足參保人員的用藥需求,發現斷缺藥品及時補充,確保藥品供應及時。
三、嚴格大藥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員應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統一著裝,微笑服務,熱情接待顧客,對顧客提出的問題耐心解答,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和顧客爭吵,做到文明服務。
四、做好藥品的分類管理工作
嚴格實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標準,做好藥品分類管理工作,做到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易串味藥品分開陳列;做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銷售管理工作,處方藥應嚴格執行憑醫師處方銷售,并做好審核,調配工作和處方保存工作;非處方藥應正確合理的向顧客介紹藥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五、做好帳務管理工作
嚴格執行醫保基本藥品目錄的'品種范圍,不在醫保范圍之內的營養保健品不得刷卡購藥。做好參保人員購藥和分類臺帳,職工每次刷卡購藥應有購藥清單,結余金額清楚,每月及時向醫保局報送統計報表。
六、加強員工培訓教育工作。
醫保定藥房應不斷加強對員工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高員工的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道德和禮儀的培訓,科學合理的指導用藥,盡量減輕病患者的經濟負擔。
七、其它規定
1、定點藥房不得對參保人員直接或變相銷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妝品等。
2、不得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等違規行為。篇三:醫保刷卡規章制度及管理辦法(1)鐵路醫保卡管理制度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20xx)26號文,(20xx)57號文等系列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店鐵路醫保刷卡規章制度及管理辦法,供藥店全體員工共同學習,遵照執行。具體規定如下: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規定,健全和完善藥品質量保證制度,確保群眾用藥安全有效
2、嚴格按照文件精神,制作明顯定點標識。在藥店明顯地方懸掛醫保投訴箱,設醫保政策咨詢處,執業藥師指導購藥處及宣傳醫保政策欄,保證藥店24小時供藥。
3、嚴格執行國家及寶雞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本著價格合理,服務百姓的宗旨,明碼實價,保證刷卡藥價與現金藥價一致。
4、刷卡人員堅持核對持卡人身份,對人、證、卡不相符者拒絕刷卡,并作好解釋工作。
5、熟悉醫保目錄,熟悉微機操作技術,提高業務水平,不得將醫保目錄外藥品納入醫保支付,對個別不理解的參保人員要作好耐心細致的工作。
6、店內人員堅持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文件精神,以上乘的服務態度,優質的藥品質量,低廉的價格,贏得參保人員的認可,爭做醫保合格藥店。
醫保的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保精細化管理,促進醫療機構供給側改革,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醫療服務。
第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醫療機構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并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協議管理、考核等。定點醫療機構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
第二章定點醫療機構的確定
第四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眾健康需求、管理服務需要、醫保基金收支、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等確定本統籌地區定點醫療服務的資源配置。
第五條以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的醫療機構,以及經軍隊主管部門批準有為民服務資質的軍隊醫療機構可申請醫保定點:
(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二)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婦幼保健院;
(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站)、村衛生室(所);
(四)獨立設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寧療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護理院;
(六)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
互聯網醫院可依托其實體醫療機構申請簽訂補充協議,其提供的醫療服務所產生的符合醫保支付范圍的相關費用,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其所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按規定進行結算。
第六條申請醫保定點的醫療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正式運營至少3個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醫師執業證書、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且第一注冊地在該醫療機構的醫師;
(三)主要負責人負責醫保工作,配備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100張床位以上的醫療機構應設內部醫保管理部門,安排專職工作人員;
(四)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管理制度、財務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院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按要求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全部就診人員相關信息,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設立醫保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醫用耗材、疾病病種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的醫保編碼;
(六)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醫療機構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醫保定點申請,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或軍隊醫療機構為民服務許可證照復印件;
(三)與醫保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四)與醫保有關的醫療機構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五)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六)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醫療機構提出定點申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內容不全的,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醫療機構補充。
第九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委托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時間不超過3個月,醫療機構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容包括:
(一)核查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或軍隊醫療機構為民服務許可證;
(二)核查醫師、護士、藥學及醫技等專業技術人員執業信息和醫師第一注冊地信息;
(三)核查與服務功能相適應的診斷、治療、手術、住院、藥品貯存及發放、檢查檢驗放射等基礎設施和儀器設備;
(四)核查與醫保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衛生健康部門醫療機構評審的結果;
(五)核查與醫保有關的醫療機構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評估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于評估合格的,應將其納入擬簽訂協議醫療機構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對于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后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本辦法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估細則。
第十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醫療機構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愿簽訂醫保協議。原則上,由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簽訂醫保協議并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醫保協議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醫保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協議約定。協議期限一般為1年。
第十一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向社會公布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信息,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一)以醫療美容、輔助生殖、生活照護、種植牙等非基本醫療服務為主要執業范圍的;
(二)基本醫療服務未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醫藥價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四)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五)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六)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醫療機構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點醫療機構運行管理
第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具有依法依規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后獲得醫保結算費用,對經辦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完善醫保政策提出意見建議等權利。
第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協議,合理診療、合理收費,嚴格執行醫保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項目等目錄,優先配備使用醫保目錄藥品,控制患者自費比例,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點醫療機構不得為非定點醫療機構提供醫保結算。
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用、定點醫療機構按醫保協議約定被扣除的質量保證金及其支付的違約金等,定點醫療機構不得作為醫保欠費處理。
第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執行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規定,核驗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按照診療規范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向參保人員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不得分解住院、掛床住院,不得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不得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不得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不得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確保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的費用符合規定的支付范圍;除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的醫藥服務的,應當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
第十六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措施,嚴格掌握出入院指征。按照協議執行醫保總額預算指標,執行按項目、按病種、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按床日、按人頭等支付方式。不得以醫保支付政策為由拒收患者。
第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按有關規定執行集中采購政策,優先使用集中采購中選的藥品和耗材。醫保支付的藥品、耗材應當按規定在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平臺上采購,并真實記錄“進、銷、存”等情況。
第十八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醫藥價格政策。
第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參加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組織的宣傳和培訓。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范的行為。
第二十條定點醫療機構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樣式的定點醫療機構標識。
第二十一條定點醫療機構應按要求及時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報送醫療保障基金結算清單等信息,包括疾病診斷及手術操作,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費用結算明細,醫師、護士等信息,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要求如實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報送藥品、耗材的采購價格和數量。
定點醫療機構應向醫療保障部門報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及協議管理所需信息,向社會公開醫藥費用、費用結構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配合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審核、稽核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優化醫保結算流程,為參保人員提供便捷的醫療服務,按規定進行醫保費用直接結算,提供費用結算單據和相關資料。為符合規定的參保人員提供轉診轉院服務。參保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可以在定點醫療機構購藥或憑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第二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做好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定點醫療機構重新安裝信息系統時,應當保持信息系統技術接口標準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并按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醫保結算和審核所需的有關數據。
第四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有權掌握定點醫療機構運行管理情況,從定點醫療機構獲得醫保費用稽查審核、績效考核和財務記賬等所需要的信息數據等資料。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屬地管理,經辦機構對屬地定點醫療機構為本地和異地參保人員提供的.醫療服務承擔管理服務職責。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應當完善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和協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變更和解除等管理流程,制定經辦規程,為定點醫療機構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
第二十七條經辦機構應做好對定點醫療機構醫保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傳培訓,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查詢服務。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當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對定點醫療機構申報費用的審核、結算、撥付、稽核等崗位責任及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重大醫保費用支出集體決策制度。
第三十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過智能審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及時審核醫療費用。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審核。按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向定點醫療機構撥付醫保費用,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醫療機構申報后30個工作日內撥付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
第三十一條有條件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可以按國家規定向定點醫療機構預付一部分醫保資金,緩解其資金運行壓力。在突發疫情等緊急情況時,可以按國家規定預撥專項資金。
第三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違規申報費用,經審查核實的,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政策咨詢。除急診和搶救外,參保人員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向社會公開醫保信息系統數據集和接口標準。定點醫療機構自主選擇與醫保對接的有關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維護供應商。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及指定供應商。
第三十五條經辦機構應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開展績效考核,建立動態管理機制。考核結果與年終清算、質量保證金退還、協議續簽等掛鉤。績效考核辦法由國家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制定具體考核細則,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對于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周期內未超過總額控制指標的醫療費用,經辦機構應根據協議按時足額撥付。對定點醫療機構因參保人員就醫數量大幅增加等形成的合理超支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八條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醫療機構存在違反協議約定情形的,可按協議約定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約談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二)暫停或不予撥付費用;
(三)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醫保費用;
(四)要求定點醫療機構按照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五)中止相關責任人員或者所在部門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療服務;
(六)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第三十九條經辦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的,可視情節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約談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定點醫療機構的動態管理
第四十條定點醫療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注冊地址、銀行賬戶、診療科目、機構規模、機構性質、等級和類別等重大信息變更時,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其他一般信息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
第四十一條續簽應由定點醫療機構于醫保協議期滿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或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保協議續簽事宜進行協商談判,雙方根據醫保協議履行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協商一致的,可續簽醫保協議;未達成一致的,醫保協議到期后自動終止。
對于績效考核結果好的定點醫療機構可以采取固定醫保協議和年度醫保協議相結合的方式,固定醫保協議相對不變,年度醫保協議每年根據具體情況調整,簡化簽約手續。
第四十二條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暫停履行醫保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期結束,未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可繼續履行;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終止。
定點醫療機構可提出中止醫保協議申請,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中止醫保協議但中止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80日,定點醫療機構在醫保協議中止超過180日仍未提出繼續履行醫保協議申請的,原則上醫保協議自動終止。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中止醫保協議:
(一)根據日常檢查和績效考核,發現對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參保人員權益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
(二)未按規定向經辦機構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提供有關數據或提供數據不真實的;
(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醫保協議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系不再存續,協議解除后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定點醫療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解除醫保協議,并向社會公布解除醫保協議的醫療機構名單:
(一)醫保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及以上被中止醫保協議或中止醫保協議期間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定點的;
(三)經醫療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查實有欺詐騙保行為的;
(四)為非定點醫療機構或處于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醫療機構提供醫保費用結算的;
(五)拒絕、阻撓或不配合醫療保障部門開展智能審核、績效考核、監督檢查等,情節惡劣的;
(六)被發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重大信息變更的;
(七)定點醫療機構停業或歇業后未按規定向經辦機構報告的;
(八)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定點醫療機構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可能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的;
(九)被吊銷、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的;
(十)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不能履行醫保協議約定,或有違法失信行為的;
(十一)未依法履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二)定點醫療機構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辦機構同意的;
(十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醫保協議的;
(十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請求中止、解除醫保協議或不再續簽醫保協議的,應提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公立醫療機構不得主動提出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地市級及以上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該醫療機構在其他統籌區的醫保協議也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的部分人員或科室有違反協議管理要求的,可對該人員或科室中止或終止醫保結算。
第四十六條醫療機構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就醫保協議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六章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醫保費用的審核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通過實地檢查、抽查、智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醫療機構的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醫療服務行為、購買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務等進行監督。
第四十八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監督方式,通過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評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處理。
第四十九條經辦機構發現違約行為,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經辦機構作出中止相關責任人員或者所在部門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中止和解除醫保協議等處理時,要及時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醫療機構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醫保協議處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時,認為經辦機構移交相關違法線索事實不清的,可組織補充調查或要求經辦機構補充材料。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居民大病保險等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中的經辦機構是具有法定授權,實施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的職能機構,是醫療保障經辦的主體。
定點醫療機構是指自愿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醫保協議是指由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經協商談判而簽訂的,用于規范醫療服務行為以及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等內容的協議。
第五十二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作并定期修訂醫保協議范本,國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制定經辦規程并指導各地加強和完善醫保協議管理。地市級及以上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在此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細化制定本地區的醫保協議范本及經辦規程。醫保協議內容應與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保障政策調整變化相一致,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調整醫保協議內容時,應征求相關定點醫療機構意見。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醫保的管理制度6
為了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診所的經營管理工作,規范經營行為,更好的為全市參保人員提供優質完善的服務,我診所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保證中藥飲片質量:
1、診所所經營的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中藥飲片質量標準,不銷售假劣藥品。
2、所有購進中藥飲片只能從擁有合法經營(生產)資格的企業購進,不準從非法藥商,藥販購進。購進業務由相關采購、驗收人員審查、負責人審核批準執行。
3、嚴把購進藥品驗收關,每個進入診所的中藥飲片必須經質量驗收員驗收簽字后方可銷售。
4、嚴把在柜中藥飲片的質量養護檢查關,質量養護員每月底對在柜中藥飲片進行一次全面的外觀質量檢查,對發現有質量疑問或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停止銷售并及時報告質量管理員復查處理。
二、嚴格執行國家政策,保證藥品供應
認真執行國家物價政策,根據藥品購進成本、市場調查價格,合理制定價格,公平交易,做到現款購藥與參保人員刷卡購藥價格一致。積極組織貨源,盡量滿足參保人員的用藥需求,發現斷缺中藥飲片及時補充,確保中藥飲片供應及時。
三、嚴格診所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員應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統一著裝,微笑服務,熱情接待顧客,對顧客提出的問題耐心解答,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和顧客爭吵,做到文明服務。
四、做好中藥飲片的分類管理工作
嚴格實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標準,做好藥品分類管理工作,做到易串味藥品分開陳列;處方藥應嚴格執行憑醫師處方銷售,并做好審核,調配工作和處方保存工作。
五、做好帳務管理工作
嚴格執行醫保基本藥品目錄的品種范圍,不在醫保范圍之內的.營養保健品不得刷卡購藥。做好參保人員購藥和分類臺帳,職工每次刷卡購藥應有購藥清單,結余金額清楚,每月及時向醫保局報送統計報表。
六、加強員工培訓教育工作。
醫保定藥房應不斷加強對員工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高員工的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道德和禮儀的培訓,科學合理的指導用藥,盡量減輕病患者的經濟負擔。
七、其它規定
1、定點藥房不得對參保人員直接或變相銷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妝品等。
2、不得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等違規行為。
3、一經發現上述違規行為,則按違規行為發生額為基數,處以20%~100%的罰款。
八、其它規定
1、定點藥房不得對參保人員直接或變相銷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妝品等。
2、不得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等違規行為。
3、一經發現上述違規行為,則按違規行為發生額為基數,處以20%~100%的罰款。
醫保的管理制度7
一、藥店負責人全面負責醫療保險定點管理工作,具體負責醫療保險各項管理和協調工作,負責藥店藥品安全、配藥行為、處方藥管理、合理收費、優質服務等方面進行監督和考核管理。店長具體負責藥店日常管理,做到以下幾點:
二、認真執行勞動保障、藥監、物價等行政部門的相關政策規定,嚴格執行醫療保險定點協議規定,履行好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做到:
1、規定配藥行為,認真核對醫療保險卡,嚴禁冒名配藥,發現偽造或冒用掛失卡的應立即扣留,并通知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嚴格執行急、慢性病配藥限量管理規定,不超量配藥。
2、藥店加強管理,優化服務,以方便參保人員為出發點,盡量提供有適合用法的小包裝藥品。
3、嚴格遵守藥品管理規定,不出售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藥品;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處方藥必須憑醫療機構醫師開具的處方配售,非處方藥在藥師指導下配售。
5、嚴格按醫保規定操作,不得拒收卡資金,不得超范圍刷卡,不得為持卡人員兌換現金。杜絕搭車配藥、以藥易藥、以藥易物等違規行為。
6、規范店員電腦操作,維護好各類信息數據,保證醫保費用結算的及時準確。
7、藥店遵守職業道德,不以醫療保險定點藥店名義廣告宣傳;不以現金、禮券等形式進行促銷活動。
三、處罰:
1、丟失原始憑證:出貨小票、退貨單等(店長罰款100元,當班營業員50元)
2、超范圍刷卡的,一旦發現立即重處(第一次:店長罰款500元,營業員300元,收營員200元;第二次翻倍;第三次予以開除)
3、刷卡區與非刷卡區商品未分開擺放,或標示不清不正確的`(店長罰款100元、營業員50元)
4、發現違規為顧客刷卡提取現金的,立即開除,情節嚴重的移送相關部門。
醫保的管理制度8
一、政策宣傳制度
1、宣傳內容主要是醫保證策及由政策配套的實施措施等。
2、宣傳形式包括以下幾方面:每年進行2次全院性質醫保試題解答活動;在住院部及門診部顯要位置設立醫保宣傳欄,定期更換內容;定期整理醫保政策解答,向患者發放醫保住院須知;請上級醫保中心人員進行來院講座、由醫護人員向患者進行宣傳及醫保辦開通咨詢熱線等。
二、醫保培訓制度
醫保辦負責全院性社會醫療保險政策法規學習培訓工作,對政府有關部門發布實施的醫保政策法規及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醫保辦應及時組織全院有關人員學習培訓。
1、對醫保窗口單位進行崗前培訓及對醫保醫務人員進行在職培養培訓。崗前培訓的內容主要是學習醫保規章制度、基本醫療保險流程知識,醫保收費操作技能,基本的醫療專業知識,以便較快地適應醫保收費工作。
2、醫保醫務人員在職培訓的主要內空容是從實際出發,更新醫保專業知識,學習醫保業務知識和相關政策。
3、醫保工作人員培訓要按計劃分批分階段,每季度一次按不同的醫保業務知識和醫保政策需要進行培訓,要結合實際,注重實用性,逐步提高醫療保險工作質量。
4、本院其它人員也應根據本職工作的`實際需要參加相應的醫保知識培訓。
(1)對新來的工作人員及進修醫生均進行崗前培訓、考試,合格上崗。
(2)每月一次對醫保專管員進行培訓。
(3)參加上級醫保中心組織的各種培訓活動。
醫保的管理制度9
一、醫保患者必須符合《遼寧省綜合醫院住院病人診斷標準》方能住院,需持醫療證、身份證和住院通知單到住院處辦理住院手續,由醫保科審查人、證是否相符。
二、醫保患者住院后,到醫院醫保科登記備案在24小時內上報上級醫保中心。
三、醫保患者住院后,應早診斷、早治療,疑難病要在三天內做出診斷。為醫保患者提供優良的醫療服務,不得無故推委。
四、各種輔助檢查要合理,堅決杜絕不必要的輔助檢查及重復檢查,所有的輔助檢查必須下達醫囑,必要的重復檢查及重復檢查,所以的'輔助檢查必須下達醫囑,必要的重復檢查病志要有記錄。凡病人使用基本醫療保險《目錄》之外的診療項目和藥品須經治醫生提出申請,患者或家屬同意簽字,科主任、主管院長同意簽字,醫保科審批后方可實施。
五、在治療上要做到合理用藥,所有用藥必須有醫囑,不使用與本病無關的藥品,如病情需要,病志中要做詳細的記載,嚴格執行《藥品目錄》,使用目錄外藥品須經治醫生提出申請,患者或家屬簽字,科主任、主管院長同意簽字,醫保科審批后方可使用。
六、要嚴格加強住院管理,不準掛床住院、通勤住院和頂替住院,出院帶藥不超過三天量。
醫保的管理制度10
一、計算機系統指定專人管理,任何人不得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操作。
二、被指定的系統管理人員,并由其依據崗位的質量工作職責,授予相關人員的系統操作權限并設置密碼,任何人不得越權、越崗操作。
三、業務相應人員把擬購藥品的廠商、藥品資質交質管部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由質管部相關人員系統錄入供貨商、藥品基礎信息;
四、業務人員應當依據系統數據庫生成采購訂單,拒絕出現超出經營方式或經營范圍訂單生成,采購訂單確認后,系統自動生成采購計劃。
五、藥品到貨時,驗收人員依據系統生成的采購計劃,對照實物確認相關信息后,方可進行收貨,系統錄入批號、數量等相關信息后系統打印“驗收入庫單”。
六、驗收人員按規定進行藥品質量驗收,對照藥品實物在系統采購記錄的基礎上再系統核對藥品的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到貨數量等內容并系統確認后,生成藥品驗收記錄。
七、系統按照藥品的管理類別及儲存特性,并依據質量管理基礎數據和養護制度,對在架藥品按期自動生成養護工作計劃,養護人員依據養護計劃對藥品進行有序、合理的養護。
八、系統根據對庫存藥品有效期的.設定自動進行跟蹤和控制,由養護員依據系統的提示制作近效期藥品催銷表。
九、銷售藥品時,系統依據質量管理基礎數據及庫存記錄打印銷售小票,生成銷售記錄,系統拒絕無質量管理基礎數據或無有效庫存數據支持的任何銷售。
十、系統不支持對原始銷售數據的任何更改。
十一、采購退回藥品,由業務人員填寫《采購退回通知單》,經質量部門負責人、財務部審核同意,簽字。系統確認采購退回通知單。
十二、系統對經營過程中發現的質量有疑問的藥品進行控制。
十三、各崗位發現質量有疑問藥品,應當及時通知質量管理人員,質量管理人員及時鎖定藥品,進行質量查詢,經查詢如不屬于質量問題的解除鎖定,屬于不合格藥品的系統生成不合格記錄;
十四、系統對質量不合格藥品的處理過程、處理結果進行記錄,并跟蹤處理結果。
醫保的管理制度11
一、入院流程
1、首診醫師應嚴格掌握患者入院標準。外傷患者需住院治療的,首診醫師應告知患者或家屬到醫保、新農合結算中心辦理審批手續。
2、患者住院時,應出示本人醫保證或合作醫療證,首診醫師認真核對,在入院通知單中標明患者身份,經住院處辦理住院手續。
3、住院處辦理住院手續時,應確保入院通知單、病案首頁中患者基本資料與證件相符并對患者身份作出標識,以利于病房管理。
4、入院后,科室根據患者身份使用不同顏色的一覽卡和床頭牌。新農合患者還應填寫身份確認書,由護士長及主管醫師簽名,身份核驗書附于病歷中。
二、住院管理
1、貫徹因病施治原則,做到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嚴格執行山東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新農合藥品目錄。
2、醫保患者目錄外藥品費用占藥品總費用的比例應控制在10%以下,新農合患者目錄外藥品費用占藥品總費用的比例低于20%。
3、患者住院期間,收治科室應每日為其發放項日齊全、內容完整的住院費用“一日清單”。
4、病歷記錄及時、準確、完整,各項收費在有醫囑,檢查報告單收集齊全,出院帶藥符合規定。
5、及時為符合出院條件的`患者辦理出院手續,為患者提供結算所需各種材料,不得出現掛床住院現象。
三、轉院管理
1、限于技術和設備條件不能診治的疾病或不能確診的患者,由科室專家進行會診,科室主任同意后,填寫轉診轉院審批表,到醫保辦登記備案,經醫保、新農合管理機構審批后方可轉院。
2、嚴格掌握轉院標準,不得將不符合條件的患者轉出,也不得拒收下級醫院轉診來的患者。
3、患者自行轉院后,醫師不得再補辦轉診轉院審批表。特殊情況經醫保、新農合管理機構批準后辦理。
醫保的管理制度12
一 、病員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負責整理、統一保管。病區應將收到的住院病員的檢查報告等結果于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病員出院后的住院病歷由病案室負責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
二、急診留觀病歷和住院病歷分別編號保存。入院病歷、入院記錄及所有主觀病歷應標注連續的頁碼。
三、科室必須嚴格保管病歷,嚴禁病員翻閱病歷。嚴禁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四、病歷在科室、護保中心、住院處(醫保辦)和病案室的流通過程中,應嚴格簽收制度。
五、住院病歷、急診留觀病歷因醫療活動或復印、復制等需要帶離病區時,應由科室指定專人負責攜帶和保管。
六、病歷借閱:
1、除涉及病員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教部相關人員外,其它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借閱病員的住院病歷。
2、本院正式醫務人員(含有處方權的'研究生)一次借閱不得超過20份;合同醫生、進修生須經上級醫生同意后方可借閱,一次不得超過2份。借閱病歷應盡快歸還,借閱最長時限不超過5天。
3、借閱者須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閱,不得他人代借、轉借。
4、借閱者應愛護病案,確保病案的完整。丟失病案者將視情給予經濟和行政處罰。
5、本院醫師調離,轉業或其他原因離開本院,歸還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辦理離院手續。
八、病歷復印(在醫務人員按規定時限完成病歷后予以提供):
1、對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應當受理:
(1)病員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病員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2、受理申請時,申請人按照要求應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1)申請人為病員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2)申請人為病員代理人的,應當提供病員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及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3)申請人為死亡病員近親屬的,應當提供病員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及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
(4)申請人為死亡病員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提供病員死亡證明、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5)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病員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病員死亡的,應當提供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由公安、司法機關向醫教部出具采集證明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后方可給予協助辦理。
4、可以為申請人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住院病歷的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九、發生醫療問題爭議時,由醫教部醫療科專職助理員在病員或其有關人員在場的情況下封存病歷。封存的病歷由病案室負責保管。封存的病歷可以是復印件。
醫保的管理制度13
1、認真貫徹執行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醫保工作的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寧波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各項配套政策和管理辦法。
2、努力學習、宣傳醫保政策規定,提高業務素質。積極主動的支持、配合和協調醫保部門的各項工作,并結合實際運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不斷提高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水平,努力為廣大參保患者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3、在分管院長領導下,認真遵守《醫療定點機構服務協議書》的各項規定,嚴格按照協議要求開展醫保管理工作。負責全院醫保管理工作。協調好醫保管理中心,參保職工、醫院等多方面的'關系,為醫保患者營造一個通暢的綠色就醫通道。
4、每天做到登錄市醫保管理中心QQ群,及時準確掌握醫保信息,規范工作行為,熟練掌握操作規程,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5、設專人負責計算機醫保局域網的管理和維護,保證計算機硬件、軟件和系統的正常運行。堅持數據備份制度,保證網絡安全通暢。
6、準確做好醫保數據對帳匯總工作,對醫保月終結算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做好整改。
7、每日一次進入《寧波醫保中心——內網首頁》、《慈溪市醫療申報審核登陸界面》掌握醫保新政策、本院醫保管理信譽、醫保定額結算、醫保結算剔除通知等,針對出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方案。
醫保的管理制度14
1、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及省市制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2、每次刷卡金額按有關規定控制;如果本人賬戶用完應收取現金;
3、本店有義務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ic卡查詢服務和修改密碼服務,對發現冒用ic卡的'應停止刷卡并及時上報醫保中心追查。
醫保的管理制度15
院長行政查房是院長帶領行政職能部門負責人定期深入科室,有計劃、有重點地對科室各項工作進行全面檢查、現場辦公解決問題的一種重要管理形式。為進一步深化醫院管理年活動,加強科室規范化管理,促進科室管理、醫療服務質量再上新臺階,從而全面提升醫院各項工作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查房的目的:
通過定期對全院各科室進行行政查房,全面檢查醫療護理質量、醫德醫風、規章制度執行、收費情況等工作,并聽取意見,解決問題,促進科室規范化管理,提升醫院各項工作管理水平。
二、參加行政查房組成人員:
由正副院長帶隊,辦公室、紀律監督小組、醫教科、護理部、院感科、設備科、后勤保衛科負責人和抽調有關人員參加。
三、行政查房查看內容:
主要包括科室行政管理、規章制度執行、勞動紀律、服務態度、環境衛生、物資供應、安全保衛;醫療核心制度、知情同意(醫患溝通)、處方病歷書寫質量、臨床教學、醫療保險(新農合、高州城鎮醫保、茂名城鎮醫保)、合理規范用藥、專科收治病人管理;護理措施落實、查對、隔離消毒、無菌操作、疫情報告等與護理、院感有關制度執行情況等;設備使用與管理等。同時對科室提出的疑問及實際困難進行現場解答和解決。
四、行政查房分組情況及分工:
(一)行政管理組:
主要檢查科室行政管理、勞動紀律、儀表著裝,文明用語、服務態度、醫德醫風、規章制度落實情況等。
(二)后勤保衛組:
主要檢查科室環境衛生、水電管理、安全保衛、物資供應和管理、用餐問題、設備使用與管理、維修保障等。
(三)醫療組:
主要檢查科室首診負責制度、三極查房制度、會診制度、疑難危重死亡病例討論制度、術前討論制度、醫患溝通制度、知情告知制度等核心制度的
執行情況;病歷(包括門診、留觀病歷)質量、處方質量、合理規范用藥情況;按專科收治病人情況;臨床教學開展情況;醫療保險執行情況;醫技科報告單及各類登記材料的書寫質量;醫療安全防范措施執行情況等。
(四)護理院感組:
主要檢查科室基礎護理、生活護理、專科護理、心理護理等護理情況;交接班制度、查對制度、醫囑制度、隔離消毒制度、無菌操作制度等與護理質量有關制度的執行情況;護理查房、病區管理、藥品管理、收費管理情況;護理文書書寫質量;消毒隔離、傳染病疫情報告、院感管理情況等。
五、行政查房程序:由各小組按各自分工開展檢查,檢查結束后集中在科室通報檢查結果并提出整改建議,最后由院長總結并提出整改意見。
六、對在查房中發現的'問題,要按醫院有關規定限期整改。對一些原則性問題和屢犯或整改效果不滿意的問題,除處予經濟處罰外,還與職稱晉升、人事聘任直接掛鉤。
七、凡院長在查房中提出需要解決的事項,有關職能科室要加強督辦,并將承辦進展情況、處理結果向院長或分管院長匯報,并轉告醫院辦公室。
八、行政查房每周一次,每次檢查一個科室。每次查房前由院辦負責通知參加行政查房人員集中,統一行動。
九、各檢查小組可根據本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檢查內容和標準。
十、本制度從20xx年5月6日起執行。
醫保的管理制度16
1.統計資料是改進醫院工作,加強醫療質量管理的科學依據,各科室及有關人員應認真負責匯總和收集報表資料,按期分析、統計、上報。
2.各科室應做好各項工作的質量登記、統計,并按時上報。
3.統計人員對醫療質量的量化指標進行全面統計分析,月終、季終、年終分別做出統計分析報告,上報院領導或相關科室。
4.各種醫療登記、統計資料,應當填寫完整、準確、字跡清楚、妥善保管,衛生統計報表應永久保存。
醫保的`管理制度17
一、要按醫療保險管理規定按時,準確錄入并傳輸數據,保證數據的準確與完整,確保參保人員持醫療保險卡(ic卡)進行購藥及結算匠準確性:每天及時上傳下載數據,重點是每年初必須先下載全部數據后才能開始刷卡;
二、使用醫保計算機系統,為參保人員提供規范收據和購藥明細,并保存兩年以上,嚴禁在聯網接入設備安裝與醫咻結算無關的軟件,嚴禁聯網設備與國際互聯網聯通,嚴禁在聯網篡改結算數據及ip地址等參數,嚴禁通過專網對信息及網絡系統進行攻擊和破壞。
三、應在藥店顯要位置懸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進政部門統一制作的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以方便患者辯認購藥,不得拒絕參保不修改密碼,不得代替參保人員輸入密碼,同時對基本醫療保險藥品作明顯標識及明碼標價,區分甲、乙類藥品,營業員要佩帶服務標志,文明用語,為患者提供優質服務,并設參保人員意見投訴箱。
四、必須配備專(兼)職醫療保險管理人員和系統管理人員,從事藥品質量管理,處方調配等崗位的工作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符合州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并持證上崗;營業員須對醫保政策,對所經銷的藥品的用途、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項熟悉并正確宣傳醫保政策,幫助參保人員解決購藥困難。
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處方外配服務,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藥師在崗,無償提供政策咨詢、圈存、修改密碼、醫保卡余額查詢等服務。
六、要保證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藥品的供應,經營品種不少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的80%,并提供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備藥清單,包括藥品商品名,通用名和劑型等詳細資料向藥店備案,藥品合格率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不得發生假藥案件。
七、從符合規定的渠道采購藥品,保證體系,嚴格藥品驗收,儲存、零售管理,確保藥品安全有效。
八、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藥品政策,實行明確標價,接受人辦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醫保經辦機構,藥品監督部門、物價部門、衛生部門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及參保保員的監督。
九、參保人、證(居民身份證)卡(醫保ic卡,不同)相符,發現就診者與所持卡,證不符時,應拒絕配藥,因病情原因醫保人員本人不能親自前來開藥的,其委托人須持委托書,方能按規定開藥,經查驗證有關項目所持處方相符無誤后調劑的處方必須由藥師審核簽字以備核查。
十、醫保人員到藥店購藥時,應認真按照以下原則給藥,急性病限3天量,慢性病限7天藥量,相同治療效果的'藥品
原則上不能超過2種,輔助的藥不能超過2種。
十一、必須每天將售出藥品有關醫保數據上傳,并保證上傳數據真實、準確、完整(上傳內應包括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卡id卡)號,藥品通用名,規格、劑型、價格、數量、金額、購藥、時間必須在每月的最后一天的24小時之前上傳完當月數據,次月2號前(遇節假日順延)。
醫保的管理制度18
1 、對前來就醫的患者,接診醫生要詢問是不是醫保病人如果是醫保病人要核對持卡人和就醫者是不是為同一人,嚴格拒絕持他人的醫療卡就醫,并對來人進行耐心的解釋。
2 、要主動向病人介紹醫保用藥和自費藥品范圍,盡可能最大限度的使用老藥、常用藥和甲類藥。
3、 堅持使用醫保用藥和非醫保用藥分處方開方的原則,堅決杜絕大處方、人情方、不規則用藥處方和不見病人就開處方等違規行為。
4、對處方用藥有懷疑的病人,請他在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的明細表中進行查詢,讓病人做到明明白白看病,明明白白治療,明明白白用藥,明明白白消費。
5、對門診持《職工醫療保險特定病種門診病歷處方本》的病人,嚴格按審批得病種對癥用藥,認真掌握藥品的適應癥、用藥范圍和用藥原則,堅持執行低水平、廣覆蓋、保障基本醫療需求的原則。
6、對進行和使用非醫保范圍的醫療服務,要征的'醫保病人的統一,以避免醫保病人個人承擔的費用增加。
醫保的管理制度19
特殊病種管理制度
(一)醫保特殊病種管理制度
1.根據平陽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特殊門診醫療費用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特殊病種有以下幾種:
(1)惡性腫瘤放、化療。
(2)器官移植后的抗排異治療。
(3)腎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
(4)系統性紅斑狼瘡。
(5)再生障礙性貧血。
(6)血友病的治療。
2.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由患者及醫生共同填寫門診特殊疾病統籌基金支付申請表,并附上所需診斷依據的相關材料,經科主任及業務院長簽字同意后送醫保辦審核同意,再報醫保經辦機構審批。
3.特殊病種病人就診,必需持專用病歷,就診醫生將診療內容記錄在專用病歷上。
4.特殊病種待遇僅限于治療其規定病種治療范圍內,當治療其它疾病時,仍按普通病情對待,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5.特殊病種每次就診,一次處方量不得超過30天。
6.特殊病種的醫療費發票經醫保辦管理人員按規定審核蓋章后到醫保經辦機構報銷。
(二)農保特殊病種管理制度
1.根據平陽縣新型農村合作基本醫療保險特殊醫療費用管理辦法的規定,特殊病種有以下幾種:
(1)惡性腫瘤放、化療。
(2)器官移植后的抗排異治療。
(3)腎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
(4)系統性紅斑狼瘡。
(5)再生障礙性貧血。
(6)血友病的治療。
(7)肺結核輔助治療。
(8)10歲以內患苯丙酮尿癥的參合兒童。
(9)重性精神疾病。
2.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由患者及醫生共同填寫門診特殊疾病統籌基金支付申請表,并附上所需診斷依據的相關材料,經科主任及業務院長簽字同意后送醫保辦審核同意報醫保經辦機構審批。
3.特殊病種病人就診,必需持專用病歷,就診醫生將診療內容記錄在專用病歷上。
4.特殊病種待遇僅限于治療其規定病種治療范圍內,當治療其它疾病時,仍按普通病情對待,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5.特殊病種每次就診,一次處方量不得超過30天。
6.特殊病種的醫療費發票經醫保辦管理人員按規定審核蓋章后到醫保經辦機構報銷
醫保床位管理制度
1.醫保病人床位費按各級醫保規定標準進行計算機程序自動控制管理,超標準部分病人自負。
2.醫保辦管理人員根據醫生填寫的申請理由,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納入醫保報銷范圍的意見。
3.醫保辦管理人員對住監護病房時間超1個月的病人應經常與主管醫生溝通,詢問是否仍符合醫保規定。如不符合應及時轉出監護病房,對不符合醫保限定支付范圍的監護病房床位費及治療費不得納入醫保支付。
4.醫保病人不得掛床住院,對住院天數超30天以上的人員,醫保管理人員應經常與主管醫生溝通。同時告知住院病人。
5.icu病房醫保限定支付范圍,限以下適應癥之一的危重病人:
(1)各種原因引起的急性器官功能衰竭;
(2)嚴重創傷,各種復雜大手術后及列入支付范圍的器官移植術后需要監測器官功能者;
(3)心臟復蘇后;
(4)嚴重水電解質紊亂及酸堿平衡失調者。
醫保入出院登記制度
1.醫生開出住院許可證后,病人在醫保窗口辦理入院登記,管理人員根據規定認真查閱門診病歷,對入院指征及病種進行審核并登記。
2.參保人員急診或在非正常上班時間住院治療的.,辦理住院手續的收費處工作人員及主管醫師負責告知病人/家屬次日到醫保窗口補辦登記手續。未按規定時間辦理登記手續期間發生的醫療費不得納入醫保支付范圍。
3.管理人員在做好審核登記后向病人發放醫保病人住院須知。
4.主管醫生務必做好醫保病人的身份核對工作,醫保管理人員每周定期下病房對醫保病人身份進行抽查核對。
5.主管醫師對符合出院條件的醫保病人應及時辦理出院手續,根據病情及出院帶藥的規定,開具出院帶藥的品種和數量,并對病人住院期間醫療費用進行再次審核。
對代管出院病人按各級托管單位要求,提供費用清單,加蓋發票審核章并簽名,告知病人帶上報銷需用材料,到經辦機構報銷。
醫保醫療費用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國家,省物價部門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的價格政策。
2.醫務人員按照臨床診療規范開展醫療服務,嚴格實行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將醫療費用控制在合理范圍。
3.醫保辦管理人員每日對住院病人醫療費進行審核(包括藥品,檢查,治療,材料。護理收費等),如有疑問,及時與相關科室及主治醫師溝通核實,避免出院病人不合理費用,做到出院前更正落實好住院費用,以減少醫保經辦機構的剔除費用,維護病人權益。
4.醫保辦每季度末定期抽查數份出院病歷,對檢查、用藥、收費等情況進行審核(主要查記錄情況),對存在問題向相關科室反饋,并落實整改。
5.對不符合醫保支付范圍的費用,主管醫師及相關科室責任人應做好患者或家屬知情同意工作。
6.對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剔除費用,各相關科室要認真進行核對解釋,及時反饋,對確實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修正。
醫療保險管理制度
1.堅持“以病人為中心,以質量為核心”的宗旨,全心全意為基本醫療保險者服務。
2.嚴格執行國家,省物價部門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的價格政策。
3.認真貫徹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嚴格按照《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的規定進行管理。
4.醫務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臨床診療規范開展醫療服務,嚴格掌握住院指征及各項診療項目適應癥,嚴格實行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杜絕浪費。
5.計算機網絡中心確保電腦程序管理系統的正常運行,以確保醫保數據的完整、準確。
6.按醫療服務協議條款及時做好醫療費用的對帳結算工作。
7.醫保管理人員做好醫務人員
醫保的管理制度2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行政單位的財務管理,保障行政單位工作正常有序運轉。根據相關財經法規,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局機關財務管理主要內容包括:預算管理、采購管理、資產管理、結算管理、會計人員管理、財務監督。
第三條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勤儉節約、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統籌安排,注重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條局機關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并嚴格執行收支預算,定期編制財務報表,如實反映財務收支情況,加強資產的全面管理。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五條 行政單位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下年度部門預算,并報局黨組會議審定。部門預算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收入預算是將下年度納入到國庫管理的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及時繳入國庫,不得滯留或挪用。支出預算中基本支出應本著節約、從儉的`原則編報。項目支出是根據區委、區政府工作安排,結合本單位年度工作任務,本著先急后緩的原則,在保證基本支出需求下,結合財力情況,從納入項目庫的項目中統籌安排。
第三章 采購管理
第六條 局機關辦公用品歸辦公室管理。各科室需添置辦公用品的,提出申請,填寫物品采購計劃單,報辦公室匯總審定后統一采購,金額達到政府采購標準的實行政府采購。各科室不得未經批準自行采購。購買辦公用品超過限額的一律采用轉賬或公務卡結算。辦公用品發票必須附有明細清單,經手人按照一般程序報賬。其它工程類、設計制作類等大件物品采購需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標準執行,并提供合同及驗收單。
第四章 資產管理
第七條 行政單位必須依法管理使用國有資產,完善資產管理制度,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益。固定資產管理按照誰用誰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科室對其使用的資產負責。辦公室負責建立固定資產實物登記卡,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使用情況,明確使用人的責任。財務科負責將新增固定資產錄入到資產管理系統內,保證賬實相符。如需處置,需報財政部門批準后,由辦公室統計好進行處置。處置收入交由財務科上繳非稅,并在資產管理系統里登記減少。
第五章 結算管理
第八條 原始憑證必須真實、合法、有效、完整。原始憑證的報銷需審核無誤后,經手人簽字,分管領導及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報銷。發票沒有明細的須附附件,用公務卡結算的須附POS機刷卡憑條。資金支付應按照現金管理、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執行結算。對于大額支出,需以紙質報告形式交由辦公室,經黨組會議研究后,分管領導和單位負責人簽字后,方可轉賬。
第六章 會計人員管理
第九條會計人員必須遵守職業道德,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須有計劃的進行輪換。會計人員必須參加會計業務培訓,保證每年有一定時間用于學習和培訓。會計人員因崗位變動應辦理交接手續。列出交接清單,逐項核對后,由交接人、接收人、監交人三方簽字生效。交接清單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各一份,財務科留存一份,存檔備查。原則上,一般會計人員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負責人監交。
第七章 財務監督
第十條行政單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政府會計制度》等法規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監督體系。單位負責人對財務、會計監督工作負領導責任。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財務監督。同時做好審計、財政部門的外部監督。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批準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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