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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防護的管理制度

時間:2022-12-26 19:01:42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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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防護的管理制度(15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設施防護的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設施防護的管理制度(15篇)

設施防護的管理制度1

  職業病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為加強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的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職業衛生事故的發生,從而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1、技術科、通風科、安全科負責企業防護設施維護、管理以及監督、指導實施等工作。

  2、其他專業部門負責本部門使用范圍內的防護設施的維護管理。

  3、公司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設置、安裝有效的防護設施,保障勞動者工作環境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國家的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4、物資供應部門必須購置使用具有防護設施生產資質單位生產的防護設施。在購置防護設施產品時,應當注意索取:合格證、使用說明書、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不得購置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5、安全科檢查時注意對防護設施完好有效性進行查驗,發現異常應立即督促相關部門組織檢修。

  6、安全科應每月進行一次以上針對防護設施的專題檢查,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進行驗證。

  7、應明確防護設施的各教管理責任人,建立防護設施管理臺帳,做好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8、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

  9、未經申報批準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向作業人員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并在職業病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設施防護的管理制度2

  一、定義

  1、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護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稱為勞動防護用品;如:勞動防護手套,防護鞋等。

  2、所使用的特殊防護器具稱勞動防護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二、管理職責

  1、安全管理部門參與全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制訂和修改,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數量、質量及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2、安全管理部門統一負責編制防護用品的采購計劃。

  3、倉儲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驗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絕入庫。

  三、選用、保管與使用

  1、必須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濃度等)、勞動強度及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正確選擇和采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

  2、防護器具不準超出防護范圍進行借用:

  (1)不準用過濾式面具代替隔離式面具。

  (2)嚴禁使用失效的防護器材;

  (3)嚴禁用防塵口罩(帶換氣閥)代替過濾式防毒面具。

  3、使用防護器具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知結構、性能,使用和維護保管方法。

  4、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使用科室應派專人保管,建立臺帳。工段、崗位上的防護器材要設專人管理,對防護器材的完好負責;并按班交接。

  5、必須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并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發放標準。

  6、定期校驗和維護

  (1)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公司安全防護工具的管理、建立臺帳和定期校驗工作。

  (2)使用科室對所屬區域的勞動防護用具的完好、維護保養負責,定期進行檢查和記錄。

  (3)電氣絕緣工具定點專人保管,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從事電氣作業。

  (4)防毒面具等用后清洗,至少兩個月檢查一次,濾毒罐要稱量檢查,面具進行氣密性試驗。

  7、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定

  (1)、勞動防護用品,不同工種不同標準,不同條件不同規定,不搞平均主義,充分發按防護用品的作用,防止浪費。

  (2)、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與健康的一項輔助措施,必須按規定正確佩戴使用,保證安全。

  (3)、管理人員按管轄的主要崗位標準發給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限按規定標準執行。

  (4)、臨時工作人員的防護用品按同類工種標準執行。

  (5)、進入現場從事生產作業,必須認真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6)、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按從事本崗位的實際生產時間計算,期滿時以舊換新。

  (7)、備用的勞動防護用品要專人保管。

設施防護的管理制度3

  1、安全防護設施有專人負責管理。整個工程的各種安全防護設施,應分區、分層、或分類型,落實多人負責管理,責任人應經常巡視檢查安全設施的完好情況,發現問題,隨手可糾正的應立時糾正,必須經作業班組進行整改的,應及時通知有關班組進行整改。

  2、分包施工單位作業區,在分包隊伍施工前,項目部應向分包單位辦理有關安全防護設施的書面移交手續。

  3、在向分包單位作進埸安全技術交底(書面)時,應說明分包單位對現埸有關的安全設施負有維護責任,因施工需要臨時拆除安全設施時(如洞口蓋板、圍欄等),分包單位應在作業完后及時恢復安全設施至原有狀態。

  4、現埸安全管理人員應監督、檢查分包單位施工區的安全防護設施情況,履行總包的安全管理責任。

  5、現埸安全防護設施的拆除,須經項目技術負責批準同意方可拆除。

設施防護的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團公司各單位生產現場安全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及正確配備、使用防護用品,依據國家相關安

  全設施、設備及《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相關標準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規定了安全設施、設備及防護用品的管理內容與方法。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地面生產經營單位現場配備安全設

  施、設備及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第二章 定 義

  第四條 安全設施、設備: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有害因素

  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以及減少、預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采取的措施。分類如下:

  1、預防事故設施

  (1)檢測、報警設施:壓力、溫度、液位、流量、組份等報警設施,

  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氧氣等檢測和報警設施,用于安全檢查和安全數據分析等檢驗檢測設備、儀器。

  (2)設備安全防護設施:防護罩、防護屏、負荷限制器、行程限制 器,制動、限速、防雷、防潮、防曬、防凍、防腐、防滲漏等設施,傳動設備安全鎖閉設施,電器過載保護設施,靜電接地設施。

  (3)防爆設施:各種電氣、儀表的防爆設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

  氮封)、易燃易爆氣體和粉塵形成等設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4)作業場所防護設施:作業場所的防輻射、防靜電、防噪音、通風(除塵、排毒)、防護欄(網)、防滑、防灼燙等設施。

  (5)安全警示標志:包括各種指示、警示作業安全和逃生避難及風向等警示標志。

  2、控制事故設施

  (6)泄壓和止逆設施:用于泄壓的閥門、爆破片、放空管等設施, 用于止逆的閥門等設施,真空系統的密封設施。

  (7)緊急處理設施:緊急備用電源,緊急切斷、分流、排放(火炬)、

  吸收、中和、冷卻等設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氣體、反應抑制劑等設施,緊急停車、儀表聯鎖等設施。

  3、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設施

  (8)防止火災蔓延設施: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 堤,防爆墻、防爆門等隔爆設施,防火墻、防火門、蒸汽幕、水幕等設施,防火材料涂層。

  (9)滅火設施:水噴淋、惰性氣體、蒸氣、泡沫釋放等滅火設施,消火栓、高壓水槍(炮)、消防車、消防水管網、消防站等。

  (10)緊急個體處置設施:洗眼器、噴淋器、逃生器、逃生索、應

  急照明等設施。

  (11)應急救援設施:堵漏、工程搶險裝備和現場受傷人員醫療搶救裝備。

  (12)逃生避難設施:逃生和避難的安全通道(梯)、安全避難所(帶空氣呼吸系統)、避難信號等。

  (13)勞動防護用品和裝備:包括頭部,面部,視覺、呼吸、聽覺

  器官,四肢,軀干防火、防毒、防灼燙、防腐蝕、防噪聲、防光射、防高處墜落、防砸擊、防刺傷等免受作業場所物理、化學因素傷害的勞動

  防護用品和裝備。

  第五條 勞動防護用品:指由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

  其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包括: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帶、防毒護具、防塵口罩、眼護具、絕緣靴、雨衣、防寒服、勞防手套、工作鞋等。

  第三章 安全設施、設備管理辦法

  第六條 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設施設備(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

  力表、各種機械上的負荷、行程限制器等裝置)、電氣方面的安全保護裝置(如各種繼電保護裝置和避雷裝置等)、自控方面安全保護裝置(如各

  種溫度、壓力、液面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消防安全設施(報警、滅火設施)要明確維護、管理部門職責。

  第七條 在用的安全設施、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

  標準。

  第八條 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設施、設備登記臺帳》。

  第九條 使用單位對安全設施設備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按規定檢

  查和維護保養,并做好記錄,安全設施設備損壞時,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并通知有關單位及時修復。

  第十條 安全設施設備的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程,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組織檢驗,并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

  第十一條 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設施設備檔案,對檢修、校驗、變更等情況詳細記錄。

  第十二條 安全設施設備應納入正常檢修計劃,定期檢修保養,確

  保完好。

  第十三條 安全設施設備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

  拆除的,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如確需拆除等必須由總工程師或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在主管部門登記后方可拆除。

  第四章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第十四條 勞動防護用品是由用人單位提供的,保障勞動者安全與

  健康的輔助性、預防性措施,不得以勞動防護用品替代工程防護設施和其他技術、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勞動防護用品配備、

  發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的勞動防護用品,并具有《產品鑒定證》、《產品合格證》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可的生產許可證的勞動防護用品。使用進口的勞動防護

  用品,其防護性能不得低于我國相關標準。

  第十八條 勞動者在作業過程中,應當按照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工、接納的實習學生應當納入

  本單位人員統一管理,并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對處于作業地點的其他外來人員,必須按照與進行作業的勞動者相同的標準,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章 勞動防護用品選擇

  第二十條 勞動防護用品分為以下十大類:

  (一)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頭部傷害的頭部防護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氣和空氣污染物進入呼吸道的呼吸防護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學危險、有害因素對眼面部傷害的眼面部防護用品。

  (四)防噪聲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聽力防護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手部傷害的手部防護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學危險、有害因素對足部傷害的足部防護用品。(七)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軀干傷害的軀干防

  護用品。

  (八)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損傷皮膚或引起皮膚疾病的護膚用品。

  (九)防止高處作業勞動者墜落或者高處落物傷害的墜落防護用品。

  (十)其他防御危險、有害因素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按照識別、評價、選擇的程序,結合勞動

  者作業方式和工作條件,并考慮其個人特點及勞動強度,選擇防護功能和效果適用的勞動防護用品。

  (一)接觸粉塵、有毒、有害物質的勞動者應當根據不同粉塵種類、粉塵濃度及游離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種類及濃度配備相應的呼吸器、防護服、防護手套和防護鞋等。具體可參照《呼吸防護用品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及維護》

  (GB/T18664)、《防護服裝化學防護服的選擇、使用和維護》(GB/T24536)、《手部防護防護手套的選擇、使用和維護指南》(GB/T29512)和《個體防護裝備足部防護鞋(靴)的選擇、使用和維

  護指南》(GB/T28409)等標準。

  工作場所存在高毒物品目錄中的確定人類致癌物質,當濃度達到其

  1/2職業接觸限值(PC-TWA或MAC)時,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

  (二)接觸噪聲的勞動者,當暴露于80dB≤LEX,8h<85dB的工作

  場所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需求為其配備適用的護聽器;當暴露于 LEX,8h≥85dB 的工作場所時,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配備適用的護

  聽器,并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具體可參照《護聽器的選擇指南》(GB/T23466)。

  (三)工作場所中存在電離輻射危害的,經危害評價確認勞動者需

  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用人單位可參照電離輻射的相關標準及《個體防護裝備配備基本要求》(GB/T29510)為勞動者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并指

  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

  (四)從事存在物體墜落、碎屑飛濺、轉動機械和鋒利器具等作業

  的勞動者,用人單位還可參照《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11651)、《頭部防護安全帽選用規范》(GB/T30041)和《墜落防護裝備安全使用

  規范》(GB/T23468)等標準,為勞動者配備適用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二條 同一工作地點存在不同種類的危險、有害因素的,應

  當為勞動者同時提供防御各類危害的勞動防護用品。需要同時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還應考慮其可兼容性。

  勞動者在不同地點工作,并接觸不同的危險、有害因素,或接觸不

  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為其選配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滿足不同工作地點的防護需求。

  第二十三條 勞動防護用品的選擇還應當考慮其佩戴的合適性和基本舒適性,根據個人特點和需求選擇適合號型、式樣。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

  工作場所配備應急勞動防護用品,放置于現場臨近位置并有醒目標識。用人單位應當為巡檢等流動性作業的勞動者配備隨身攜帶的個人應

  急防護用品。

  第六章 勞動防護用品采購、發放、培訓及使用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工作場所中存在的危險、有

  害因素種類及危害程度、勞動環境條件、勞動防護用品有效使用時間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制定采購計劃,購買符合標準的合格產品。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查驗并保存勞動防護用品檢驗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確保已采購勞動防護用品的存儲條件,

  并保證其在有效期內。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配備標準發放勞動防

  護用品,并作好登記。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等專業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督促勞動者在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前,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確保外觀完好、部件齊全、功能正常。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進行檢

  查,確保勞動者正確使用。

  第七章 勞動防護用品維護、更換及報廢

  第三十三條 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時更換。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由車間或班組統一保管,定期維護。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應急勞動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證其完好有效。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周期定期發放,對工作過程中損壞的,用人單位應及時更換。

  第三十六條 安全帽、呼吸器、絕緣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損

  耗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強制報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設施防護的管理制度5

  1、目的

  為規范煉鋼廠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的設置、使用、維護工作,確保安全標志與安全防護設施起到應有的安全防護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煉鋼廠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設置、使用及維護的管理。

  3、術語和定義

  3.1安全標志包括:安全色(對比色)和安全標志。

  3.1.1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藍、黃色和綠色。

  3.1.2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白兩種顏色。

  3.1.3安全標志:用以表達特定安全信息的標志,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形狀(邊框)或文字構成。

  3.1.4安全標志的分類: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四類

  3.2環境信息標志:所提供的信息涉及較大區域的圖形標志。

  3.3局部信息標志:所提供的信息只涉及某地點,甚至某個設備或部件的圖形標志。

  3.4安全防護設施: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以及預防、減少、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采取的措施。

  4、職責

  4.1安全科

  4.1.1負責監督、檢查各部門對安全標志及安全防護設施的設置、維護和保養;

  4.1.2負責督促各部門安全防護設施與主體設備的同時投運;

  4.1.3負責安全警示標志牌的申報、領取、發放工作。

  4.2設備科

  4.2.1負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

  4.2.2負責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訂制、安裝和投運的管理。

  4.3各車間

  4.3.1負責本區域安全標志及安全防護設施的日常設置、維護和保養的管理工作;

  4.3.2負責本區域安全防護設施與主體設施的同時投運。

  5、安全標志管理

  5.1安全色、圖形符號、安全標志的形式,除公司特別規定外,必須符合gb2893、gb2894的規定。

  5.2各部門應在有較大危險有害因素的生產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標志內容應能全面涵蓋區域內全部危險有害因素。

  5.3安全標志的設置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5.3.1安全標志的設置高度,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懸掛式和柱式的環境信息標志牌的下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標志的設置高度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5.3.2標志牌應設在與安全有關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見后,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容。環境信息標志宜設在有關場所的入口處和醒目處;局部信息標志應設在所涉及的相應危險地點或設備(部件)附近的醒目處。

  5.3.3標志牌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標志牌隨母體物體相應移動,影響認讀。標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5.3.4標志牌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觀察者位于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低于75°。

  5.3.5標志牌應設置在明亮的環境中。

  5.3.6多個標志牌在一起設置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5.3.7安全標志設置應牢固可靠。不應妨礙正常作業,或造成新的隱患。

  5.4未經廠領導或安全科批準,任何人員不得擅自移動、拆除安全標志。

  5.5在修整或更換安全標志時應有臨時的標志替換,以避免發生意外的傷害。

  5.6各部門應做好安全標志的日常保養、清洗和維護工作,避免安裝不牢、污損甚至丟失。

  5.7各部門應做好對安全標志的巡檢,對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安全標志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6、安全防護設施管理

  6.1各部門應在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備設施上設置安全防護設施。

  在檢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現場應設置警戒區域,坑、溝、池、井、陡坡等區域應設置安全蓋板或護欄等;設備裸露的轉動或快速移動部分,應設有結構可靠的安全防護罩、防護欄桿或防護擋板;放射源和射線裝置應有明顯的標志和防護措施。

  6.2各部門在申報、領用、安裝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時,應嚴格選擇工藝技術先進、產品成熟可靠、符合國家標準規范、有相關生產經營資質的廠家。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功能、結構、性能和質量應能夠滿足職業安全衛生要求。不得選用未經鑒定、帶有試用性質的安全設施和安全附件。

  6.3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遵循“三同時”原則,同時設計、安裝、投運相關安全防護設施。應拒絕接納竣工資料不齊全、未達到安全設施和安全附件設計性能的工程項目。

  6.4安全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設施同時運行,不得隨意挪動、拆除或廢置,如確有必要移動、廢置或單獨停運安全設施的,需經廠領導和安全科批準。

  6.5臨時安全防護設施要做到安全、可靠、完善、適用。施工結束,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后,及時拆除安全防護設施,并清理作業場所。

  6.6各部門應做好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日常點檢、保養和維護,確保設備設施的穩定運行,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6.7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在檢、維修過程中,應停止相關區域內的生產。無法停止生產的,在檢、維修前必須與相關生產作業人員做好溝通,對可能出現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全面、系統的分析,并提出切實可行的安全防護措施,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核并報安全科和廠長批準,同時對相關人員進行教育和告知。在作業過程中應做好安全措施的落實和現場監護,以確保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

  6.8各部門在對設備設施進行檢、維修過程中,應同時對相關安全防護設施進行全面檢查、保養和維護。

  6.9各部門應對新上崗、轉崗的作業人員進行相關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結構性能、技術規范、安全操作規程、維護保養方法等知識的培訓和教育。

  6.10各部門應對本部門安全防護設施建立檔案。除本制度特別規定外,安全防護設施管理遵照《設備設施管理制度》執行。

  7、考核

  凡違反本制度規定,未按要求設置、使用、維護安全標志及安全防護設施的,考核責任人50—100元;屬部門管理原因的,連帶考核部門主要領導50—100元。

  8、附則

  本制度由安全科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設施防護的管理制度6

  一、目的

  安全防護設施與安全標志是施工現場保證員工作業安全的重要設施。為了使防護設施和標志起到嚴肅有效的作用,特制定本細則。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細則適用于大同煤礦集團塔山2×660mw坑口電廠(二期擴建)工程脫硫系統epc項目的各外協單位的施工作業場所,生產班組、生活區及所有施工人員。

  三、職責

  1各外協單位要根據施工實際情況,提前向安保部提報安全設施計劃,滿足施工安全的需要。

  2安保部經項目部批準后,選定2~3個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防護設施廠統一選購。

  3本企業能夠自行制作的安全防護設施,如,安全圍欄、孔洞蓋板等,由安保部指定各專業公司制作。

  4安全防護設施與安全標志的管理,按照項目部定置的管理區域,由各專業公司負責,安保部進行監督。

  四、細則

  1項目部要通過工程的安全設施補助費和投標的專項費用,保證安全防護設施的及時到位。各專業公司按照公司內模大綱承擔安全防護設施費用,滿足安全作業的要求。

  2安保部組織設計,并做好安全標志和防護設施的規范化、標準化工作。

  3各單位要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布置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

  4所有的安全防護設施和標志要滿足《火電工程施工安全設施規定》的要求,對于孔洞蓋板、防護欄桿、腳手架平臺統一編號,明確責任人,定期維護。

  5現場所有安全設施和標志嚴禁隨意拆除,如作業需要拆除時,由各專業公司填報拆除清單,經安保部同意,并采取監護和臨時保護措施,方可拆除,作業完成后立即恢復。

  6安全防護用品及安全設備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

  2)安全自鎖器(含配套纜繩);

  3)安全速差自控器;

  4)手扶水平安全繩;

  5)漏電保護器;

  6)滑線安全網(含鋼絲繩、滑環);

  7)安全標志;

  8)絕緣手套、隔熱防火板。

  7安全設施包括但不限于:

  1)活動支架;

  2)安全圍欄;

  3)孔洞蓋板;

  4)廢料垃圾通道

  5)低壓配電盤防護罩;

  6)電焊機集裝箱;

  7)定點吸煙室,水沖廁所;

  五、記錄管理

  1安保部進行采購發放記錄。

  2各單位進行領用安裝記錄。

  3安保部進行質量、性能調試記錄。

設施防護的管理制度7

  為加強礦井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的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職業危害事故的發生,從而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一、職業病防護設施(以下簡稱“防護設施”)定義: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二、職業危害防治辦公室負責全礦防護設施維護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指導和實施應用,各專業部門負責本專業正常使用防護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三、各單位對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設置、安裝有效的防護設施,并保證正常運轉,確保職業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要求。

  四、應購置具有防護設施生產資質單位生產的防護設施。

  五、各單位應對正常使用用防護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

  六、安全員、生產單位帶班人員在班中巡查時注意對防護設施的完好性,有效性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應立即安排檢修。

  七、應明確防護設施的各級管理責任人并建立防護設施管理臺帳,做好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八、安全培訓中心應定期組織員工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職工正確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九、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防護設施。如因損壞維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向作業人員配發個人防護用品,維修后及時恢復使用。

  十、主要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檢修維護頻次

  1、主要進、回風巷道的紅外線自動噴霧裝置,由所轄單位負責安裝、檢查、維修及日常管理,要求每周檢查一次。

  2、各采煤、掘進巷道所安設的風流凈化水幕,由所屬單位檢查、維修及日常管理,要求每日檢查一次。

  3、井下主要進、回風巷道,由巷道管理單位負責每10天沖刷一次,回采、掘進巷道由巷道使用單位負責每日沖刷一次,井上運輸皮帶機走廊由運輸工區負責每周沖刷一次。

  4、各自動噴霧裝置,由使用單位負責維修維護。

  5、各采煤工區所使用的采煤機內、外噴霧必須保持完好,正常使用,壓力達到規定標準。

  6、局部通風機的消音設備必須完好,定期檢查消音器效果。

  7、主通風機擴散塔及其他降噪設施每季度檢查、維修一次。

  8、井上風機房、壓風機房等噪聲工作地點所使用的隔音室應定期檢查,確保密閉完好。

設施防護的管理制度8

  為加強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的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職業衛生事故的發生,從而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一、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礦內部所有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

  二、職責

  1、通防科負責企業防護設施維護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指導和實施。

  2、各部門負責各部門在用防護設施的維護管理。

  三、規程

  1、職業病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定義: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職工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2、用人單位應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設置、安裝有效的防護設施,保障職工工作環境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國家的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3、本礦供應科(采購)必須購置使用具有防護設施生產資質單位生產的防護設施。在購置防護設施產品時,應當注意索取:合格證、使用說明書、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不得購置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各使用單位應對在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

  4、工區職工在班中巡查時注意對防護設施完好有效性進行查驗,發現異常應立即檢修。使用單位應每月進行一次以上針對防護設施的專題檢查,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進行驗證。應明確防護設施的各級管理責任人。并建立防護設施管理臺帳,做好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還建立防護設施檔案,收集整理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5、組織對職工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職工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6、未經申報批準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向作業人員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并在職業病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設施防護的管理制度9

  1、目的與范圍

  為認真執行安全標志標準,加強標志的采購、使用、維護和管理,發揮安全標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施工現場的生產、生活、辦公場所的安全標志的管理。

  2、職責

  2.1公司安技保衛部負責對安全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2.2基層單位安保部門負責對安全標志的采購、發放、入庫、使用、管理。

  2.3項目經理部負責提供安全標志施工的計劃和日常管理。

  3、工作要求

  3.1基層單位安保部門應根據各項目經理部的施工現場需要,提出使用計劃,經本單位主管生產經理審批后進行采購。采購的安全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志》(gb2894--1996)的要求。

  3.2項目經理部安全員應結合施工現場或不同生產、生活、辦公場所具體情況懸掛標志。安全標志應按分部、分項(基礎、主體、附屬)繪制安全標志平面圖。應有項目經理簽字、有繪制人簽字、有繪制日期,并填寫《安全標志登記表》(津建安表16)

  3.3安全標志牌應設置在醒目和施工現場危險部位與安全警示相對應的地方,使施工人員及相關人員注意并了解其內容。遇有觸電危險場所,應使用絕緣材料的警示牌。設置的位置包括:施工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登高樓梯、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基坑臨邊、爆破物、危險化學品等。

  3.4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安全標志牌須移動或拆除時,由項目經理部安全員負責組織將安全標志牌移動,或回收后,退交基層單位安保部門統一保管。

  3.5安全標志牌未經項目經理部安全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或拆除。

  3.6項目經理部安全員應及時對變形、污損的安全標志牌進行整修和更換。

  3.7項目經理部安全員負責安全標志的使用、維修和管理。

  3.8公司安技保衛部每季度、基層單位安保部門每月對項目經理部安全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填寫《檢查記錄》(津建安表24)。

  4、相關文件

  4.1《安全標志》 gb2894-1996

  5、記錄

  5.1《安全標志牌登記表》

  5.2《檢查記錄》

  5.3《安全標志平面圖》

設施防護的管理制度10

  為保證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有效配備及使用,保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降低職業病危害事故的風險,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的'職責

  1、負責制訂實施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管理計劃。

  2、檢查防護設施使用狀況。

  3、審查新采購防護設施的防護效果。

  4、建立職業病防護設施管理檔案,內容包括設施名稱、供應商信息、購置時間、安裝地點、數量、使用狀況、負責人、合格證、生產許可證等。

  (二)設備管理人員職責:負責對防護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

  (三)工作場所或車間負責人:負責記錄防護設施和應急救援設施的使用情況,并向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報告其運行不良情況。

  (四)要求:

  1、在下料、順鋸、鉆孔、四面刨、鏤銑、砂光、修邊、封邊、打磨、精整、調漆、噴涂等崗位均應設置相應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保證配置有效齊全。

  2、采購職業病防護設施時,應結合公司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狀況,并充分考慮其防護效果,由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審查。

  3、在調漆、噴漆等工作場所,應當設置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施。

  4、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每季度檢查一次職業病防護設施和應急救援設施運行情況,查看使用、檢查、維修記錄。

設施防護的管理制度11

  一、范圍

  1.安全設施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以及預防、減少、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設施(設備)和采取的措施。安全設施分為預防事故設施、控制事故設施、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設施3類,如在生產中溫度、壓力、液面超限報警設施、事故停車設施、起重設備的行程和負荷限制設施、電氣設備的過載保護設施、機械運轉部門防護的防護設施、載壓設備的安全閥、高壓設備的防爆泄壓設施、低壓真空的密閉設施、防止火焰傳播的隔絕,火災報警固定式設施、滅火設施、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設施、靜電和避雷防護設施,傳動設備的防護罩或隔離欄桿、各種警示標志、生產場所的防護欄、蓋板、各儲罐區的圍堰等。

  2.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佩)戴的用品(器具),稱為防護用品(器具)。

  3.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的各車間、部門公司二級核算單位。

  二、管理職責

  1.凡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設施(如: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表,各種機械上的負荷、行程限制器等設施),均由設備部門負責管理。

  2.凡屬電氣方面的安全保護設施(如各種繼電保護設施和避雷設施等)由設備部門管理。

  3.凡生產區域中的火災報警設施、自動滅火設施和其他固定、半固定滅火設施,由保衛部門負責管理。

  4.凡在作業過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護人體安全的用品和器具,由安全部門負責管理。

  5.工藝過程中的溫度、壓力、液面超限報警設施和安全聯鎖設施的由計控部門負責管理。

  6.生產區域內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監控和報警設施由安全保衛部門負責管理。

  7.其余的安全設施由所在車間(部門)負責管理。

  8.各安全設施使用部門應有專人負責,經常檢查維護管理,定期作專業檢查和校驗,將檢查校驗情況進行登記建檔。

  三、維護管理

  1.各種安全設施和防護用品(器具)要由專人負責管理,經常檢查和維護保養,落實到人。

  2.各種安全設施要建立檔案編入設備檢修計劃,定期檢修。

  3.各類安全設施和防護用品(器具)的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定規程,對主管的安全設施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校驗,并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

  4.安全設施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若確有必要須由設施所在車間(部門)提出申請報經各類安全設施的主管部門同意由總經理(或生產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拆除。

  5.凡經改造或新設計安裝的安全設施,必須經過檢驗、試驗合格,報經各類安全設施的主管部門后,方可使用。

  四、防護器具的選用和保管

  1.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和濃度等指標)正確選擇和使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

  2.各種防護器具都應定點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每次校驗后應記錄或鉛封,主管人員應經常檢查。

  3.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發放,并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發放標準。

設施防護的管理制度12

  一、一般規定

  1、對公司承建的建筑安裝工程項目、分公司生產車間的施工、生產場所(以下統稱為“作業場所”)安全設施、安全防護用品的安全狀況,必須進行有效監控,規范其采購和進場驗證、安裝驗收、使用、保養、維修、改造和報廢管理。

  2、本制度所涉安全設施,是指使用勞動保護用品以外的、為保護作業者的安全所采取的各種防護設施。主要包括:

  ⑴作業場所中對危險作業區域的圍(擋)護設施,如施工現場的“四口”防護和坑井、陽臺、樓層、屋面的臨邊防護設施等。

  ⑵作業場所的支護和加固設施,如施工現場腳手架、承重架設施,基坑支護設施等。

  ⑶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車間生產用電安全中的保護接零、重復接地、避雷接地、漏電保護等電氣安全防護設施。

  ⑷安全警示、指示設施及安全標志。

  3、本制度同時適用于對施工現場臨時用房、臨時圍墻(擋)等臨時設施,以及作業場所的消防設施、器材的安全監控與管理。

  4、安全防護用品(以下簡稱“安全護品”)包括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簡稱“個人護品”)、重要勞動防護用品(簡稱“重要護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簡稱“特種護品”)。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鋼管腳手扣件、漏電保護器、電纜線、電焊機二次側保護器、消防器材,其他特殊材料、設備和防護用品等。

  二、采購和進場驗證

  1、工程項目部和生產車間(以下簡稱“使用單位”)必須根據施工生產特點,對所需的安全設施、安全護品進行策劃,并列入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證計劃。

  2、使用單位應根據公司確定的合格供應商名錄,向合格的供應商采購或租賃所需的安全設施、安全護品。被授權自行實施采購或租賃時,應對不在名錄中的供應商進行評價,并形成記錄。具體程序和規定參照公司《物資采購控制程序》執行。

  3、安全設施、安全護品進場驗證方法包括:查驗供應商提供的合格證明、產品3c認證證書,查驗實物質量,按規定要求抽樣復試。同時可參照公司《進貨物資驗證規定》。

  4、進入作業場所的安全護品必須具備產品合格證和廠家生產許可證。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鋼管腳手扣件等重要護品必須取得有關部門的檢測合格報告。沒有質量證明材料或質量證明材料不齊全的不得進入現場使用。

  設備租賃分公司必須為所提供的鋼管、腳手架扣件等周轉材料提供檢測合格報告、產品合格證和廠家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資料。

  5、由使用單位物資材料供應部門(材料員)具體負責作業場所安全護品進場驗證,并形成記錄。相應規定如下:

  5.1施工現場使用的鋼管、扣件每次使用前,各使用單位必須按照現行國家標準《金屬拉伸試驗方法》(gb/t228)、《鋼管腳手架扣件》(gb15831)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xx)的規定對鋼管、扣件質量進行抽樣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5.2現場使用的鋼管、扣件必須進行除銹、防銹處理,并按規定對鋼管進行油漆(由設備租賃分公司負責漆防銹漆,工程項目部漆標識漆)。

  5.3嚴格實行鋼管、扣件的報廢制度。

  5.4現場使用的安全帽顏色必須符合有關安全色標國家標準(現場管理人員為黃色,指揮作業人員為紅色,其他特種作業人員為藍色,操作工人為白色)。

  6、分包單位采購或自帶安全設施、安全護品時,工程項目部應在分包合同中明確規定并實施如下要求:對采購資料或合同進行簽認,對進場的安全物資共同驗證,對驗證狀態進行標識和記錄,防止誤用或錯用。

  三、安裝驗收

  1、作業場所安全設施由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組織安全驗收,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安全員、施工員及相關人員參加,并作出書面驗收結論意見。

  2、安全設施安裝后使用前的安全驗收內容應包括:

  2.1專業性較強的安全設施分項工程必須首先驗證其專項施工方案,方案中必須包括搭設和拆除兩部分內容。對于無專項施工方案或方案針對性不強、無法有效指導實際操作的,均不予驗收。

  2.2對相關操作人員的資格能力、持證上崗情況進行驗證。使用單位必須提供相關人員的證書原件或復印件,并與實際操作人員相對應。

  2.3對現場安全設施的安裝搭設、安全保險、保護裝置及使用性能等進行實地檢查驗收,并填寫記錄。

  3、作業場所所有安全設施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使用管理

  1、使用單位應建立相應的崗位責任制,并確保操作人員接受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相關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持證上崗。

  2、使用單位必須制訂相應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對有關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及交底,嚴格落實安全技術措施。

  3、經驗收合格的安全設施應及時掛設驗收合格牌,明確安裝、驗收人員姓名。

  4、作業現場應設置安全標志平面布置圖,現場安全標志應按圖掛設,尤其在主要作業部位和作業點、主要通道及危險區域必須掛設相應的安全標志。

  5、對現場安全護品、安全設施應建立臺帳,并進行定期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發現缺陷和隱患必須立即整改,直至消除隱患后方可繼續使用。檢查記錄由各使用單位存檔。

  6、安全設施(包括安全標志)不得擅自拆動。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時,須經現場技術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加固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7、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必須正確配備和使用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現場作業人員勞動保護用品發放規定如下:

  7.1工種相同,但勞動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發給不同的護品。

  7.2多工種作業的,按基本工種發給。并根據實際作業需要加以補充。

  7.3同工種崗位調動,原發個人護品未到期的,須繼續使用。

  7.4報廢的個人護品應及時予以更換,不得繼續使用。

  8、作業現場應落實專人,加強對現場安全護品、安全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安全護品、安全設施材料應按品種、規格分類堆放,堆放場地應保持清潔、無積水。每次使用回收后,應及時清理檢查,剔除報廢的材料,并經適當保養后存放。

  9、在搭設與拆除安全設施、臨時設施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嚴禁上下同時拆除。搭、拆時使用的材料應集中收集、統一搬運,嚴禁亂丟亂拋。

  10、在遇有暴風雪及臺風暴雨等惡劣氣候前,應及時停止作業,對現場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加固。惡劣氣候過后,應及時對安全設施加以檢查,修復完善后方可繼續使用。

設施防護的管理制度13

  為了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保證職工安全健康的從事工作,特制定本發放標準和管理制度。

  一、定義

  1、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護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稱為勞動防護用品;如:勞動防護手套,防護鞋等。

  2、所使用的特殊防護器具稱勞動防護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二、管理職責

  1、安全管理員參與全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制訂和修改,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數量、質量及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2、安全管理員統一負責編制防護用品的采購計劃。

  3、倉儲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驗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絕入庫。

  三、選用與保管

  1、必須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濃度等)、勞動強度及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正確選擇和采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

  2、防護器具不準超出防護范圍進行借用:

  (1)不準用過濾式面具代替隔離式面具。

  (2)嚴禁使用失效的防護器材;

  (3)嚴禁用防塵口罩(帶換氣閥)代替過濾式防毒面具。

  3、使用防護器具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知結構、性能,使用和維護保管方法。

  4、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使用車輛的防護器材要設專人管理,對防護器材的完好負責。

  5、必須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并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發放標準。

  6、定期校驗和維護

  (1)由安全管理員負責公司安全防護工具的管理、建立臺帳和定期校驗工作。

  (2)使用人對所屬區域的勞動防護用具的完好、維護保養負責,定期進行檢查和記錄。

  (3)防毒面具等用后清洗,至少兩個月檢查一次,濾毒罐要稱量檢查,面具進行氣密性試驗。

  7、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變賣。

設施防護的管理制度14

  為加強我礦職業危害防護措施、設備的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職業危害事故的發生,從而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1、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定義: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2、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辦公室負責全礦防護設施危害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實施,各專業部門負責各專業在用防護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3、各專業部門對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設置、安裝有效的防護設施,保障員工工作時環境中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國家的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4、采供中心必須購置具有防護設施生產資質單位生產的防護設施。在購置防護設施產品時,應當注意索取:合格證、使用說明書、防護原理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不得購置使用沒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5、各專業部門應對在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

  6、安監員、各生產單位帶班人員在班中巡查時注意對防護設施完好有效性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應立即安排檢修。

  7、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辦公室每周至少組織一次針對防護設施的專項檢查,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進行驗證。

  8、應明確防護設施的各級管理責任人并建立防護設施管理臺帳,做好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9、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辦公室及施工單位應建立防護設施檔案,收集整理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10、培訓中心每年組織一次對員工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

  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知道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11、未經申報批準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向作業人員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

  12、凡是違背本規定,一律按照礦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設施防護的管理制度15

  1、目的

  為加強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員工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使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員工職業危害個人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做到正確使用和佩戴,以保障員工的職業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各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安全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購置、使用與管理。

  3、工作職責

  3.1某工廠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的科學管理,監督指導各部門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員工職業危害防護用品方面的合理使用;

  3.2各部門具體實施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員工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的采購、安裝、發放、使用與維護管理,某工廠安委會負責監督管理。

  4、工作內容

  4.1名詞: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或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危害對員工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防護用品(以下稱“防護用品”),是指為保障員工在職業勞動中免受職業危害因素對其健康的影響,對機體暴露在有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的部位,采用相應的防護用品進行保護。

  4.2本單位安委會對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環境采取有效的防護設施,以保障員工作業環境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低于國家職業健康安全限值標準。

  4.3本單位安委會監督各部門(主要生產部、設備部、技術部、酸奶部)購置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各部門將申購單給予供應部采購專員,由供應部負責采購,購置個人防護用品時依據《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19xx)、《勞動防護用品分類與代碼》(ldt75-1995)等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執行。根據防護用品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功能和作用,選用相對應的防護用品,其選購的產品應當具備且符合下列內容:

  4.3.1產品名稱、型號;

  4.3.2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4.3.3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4.3.4為配料工、小料員等粉塵作業員工采購專業防塵口罩、為前處理操作工、灌裝操作工、制冷工等噪聲作業場所員工采購專業防護耳塞,為制冷工采購專業防毒面罩、為酸堿操作工采購專業耐酸堿手套及零星防護品,等等。

  4.4各部門(主要生產部、設備部、技術部、酸奶部)不得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4.5由安委會自行或委托有關單位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設計和安裝非定型的防護設施項目的,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評價和鑒定。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防護設施,不得使用。

  4.6本單位安委辦應建立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防護用品管理臺賬。監督指導各部門做好防塵、毒、高溫、噪聲以及防窒息等危害防護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和檢查,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4.6.1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4.6.2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鑒定資料;

  4.6.3防護設施的安全操作技術規程和管理規定;

  4.6.4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4.6.5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評價報告。

  4.7各部門(主要生產部、設備部、技術部、酸奶部)應根據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具體情況,為員工提供有效的個體職業防護用品。

  4.8本單位安委會應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的正常運轉,定期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制冷間、配料間、小料房等排風設施,負責人為相應部門兼職安全員,一旦出現問題,由設備部進行負責維修。

  4.9本單位安委會應組織并指導各部門,對員工進行防護設施安全操作技術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教育員工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4.10作業人員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采取臨時防護措施,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經工藝改造已消除了職業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護設施的,應經所在地同級監管部門確認,并在職業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4.11各部門(主要生產部、設備部、技術部、酸奶部)在使用防護用品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4.11.1選用的防護用品應能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員工健康的損害;

  4.11.2向員工配發足夠數量的防護用品;

  4.11.3防護用品發放要求以舊換新(初次發放除外)原則。

  4.11.4各部門(主要生產部、設備部、技術部、酸奶部)應組織對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員工進行培訓和指導,了解防護用品的功能和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

  5、工作記錄

  5.1《液態奶事業部生產作業場所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檔案》

  5.1.1《職業健康安全防護設施及防護用品管理臺帳》

  5.1.1.1職業健康安全防護設施管理臺帳;

  5.1.1.2安全防護用品管理臺帳。

  6、相關法律、法規清單

  6.1《勞動防護用品分類與代碼》(ldt75-1995);

  6.2《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19xx);

  6.3《勞動保護用品配備標準》(國經貿安全[20xx]1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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