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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9篇)
在當下社會,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一、總則
1.1為規范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相關方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二、高處作業的定義與分類
2.1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高處作業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類。
2.1.1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稱為一般高處作業;
2.1.2符合以下情況的高處作業為特殊高處作業;
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高空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審批
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進行高處作業需向生產部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一般高處作業由生產部審批,特殊高處作業由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檢查確認后,公司主管安全領導負責審批。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四、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4.1凡是墜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度雖不足2米,但作業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轉動設備或堆放容易傷人的物品,工作條件特殊(風雪天氣),有機械震動的地方,在有毒氣體存在的房內工作時,均應按高處作業的規定執行。
4.2在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3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后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4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否則不準作業。
4.5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實到人。
4.6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4.7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凈,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
4.8進行高處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9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4.10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并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4.11高處作業所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4.12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4.13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4.14進入有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在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后,辦理特殊高處作業票。
五、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5.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5.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
5.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5.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5.5生產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5.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六、附則
6.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6.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6.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
1、定位應正確。建筑結構應能承受懸掛機構負載后施加于支承處的作用力;
2、懸掛機構的梁連接應可靠,其結構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
3、配重塊數量應符合說明書的規定,碼放應整齊并防盜。
2、懸吊平臺檢查規定:
1、懸吊平臺應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不應出現焊縫、裂紋、嚴重銹蝕,螺釘、鉚釘不應松動,結構不應破損;使用長度應符合說明書規定;
2、安全護欄應齊全完好并設有腹桿;其高度在建筑物一側不應小于0.8m,其余三個面不應小于1.1m,護欄應能承受1000n、水平移動的'集中荷載;
3、底板應完好并有防滑措施;應有排水孔,且不應堵塞;懸吊平臺四周應裝有高度不低于150mm的擋板,且擋板與底板的間隙不應大于5mm;
4、在靠建筑物的一面應設有靠墻輪、導向輪和緩沖裝置;
5、在工作中平臺的縱向傾斜角度不應大于8°,但不同機型還應符合本機說明書規定。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3
1.目的
為了確保在高處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防止因意外而發生的高處墜落、高空墜物傷人等傷害,特制訂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燒結廠各部門。
3.術語
高處作業:凡在距離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4.管理內容和要求
4.1加強對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做到進入操作場地要穿戴好勞保用品。二米(含2米)以上高處或臨邊作業時,必須按規定系好安全帶。
4.2定期做好登高操作人員的健康檢查,凡患有高空禁忌癥的人員嚴禁登高作業。
4.3高處作業時首先應檢查梯子、高凳、安全帶等工具是否牢靠完整。不符合規定的工具,不準使用。(腳扣、安全帶腰繩)使用安全要求見附件一。梯子、高凳使用安全要求見附件二)
4.4不準站在不穩固的箱子、木、鐵桶上或容易滑動的.堆積物上作業。
4.5在高處或陡坡的房頂上作業時,應穿軟底鞋和系安全帶或用外腳手封檐。
4.6高處作業時,工作人員應戴安全帽,并在作業區域內要有專人現場安全監護,防止行人、車輛穿過。
4.7高處作業時,應用帶繩傳遞物料,不得上下拋擲。
4.8在輕型頂棚內或頂棚上(露天架設)作業時,應鋪設腳手板操作。
4.9頂棚內工作需要照明時,應用安全燈或手電筒照明,不準使用明火或一般照明。
4.10在二米以上(含二米)高處或臨邊(如屋頂、窗口、滴水檐等)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無法系安全帶的部位作業必須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4.11嚴禁在石棉瓦、刨花板、三合板等易碎易折的板材頂棚上作業或行走,防止斷裂摔傷。
4.12 2米以下登高作業,蹬踏物要牢固,不得蹬踏折疊椅類的不穩固物。
4.13不準在六級以上強風或大雨、雪、霧等惡劣天氣下從事露天高處作業。
4.14垂直交叉作業要設“防止落物打擊隔層”。
4.15平臺、腳手架不得超負荷使用。
4.16嚴禁翻越平臺、窗臺、門梁、護欄等,防止高處墜落(含辦公室、更衣室、操作室)。
4.17高處作業完畢后,要及時將所用的物品清理干凈,防止出現高空墜物傷人的情況出現。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4
1.進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帶,并正確使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具。
2.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并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3.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臺等設備,均需經過技術鑒定或檢證方可使用。
4.建筑施工進行高處作業之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驗收也可分層進行,或分階段進行。
5.安全防護設施,應由單位工程負責人驗收,并組織有關人員參加。
6.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具備下列資料:
1)施工組織設計及有關驗算數據;
2)安全防護設施驗收記錄;
3)安全防護設施變更記錄及簽證。
7.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所有臨邊、洞口等各類技術措施的設置狀況;
2)技術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規格和材質;
3)技術措施的節點構造及其與建筑物的固定情況;
4)扣件和連接件的緊固程序;
5)安全防護設施的用品及設備的性能與質量是否合格的驗證。
8.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按類別逐項查驗,并作出驗收記錄。凡不符合規定者,必須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驗。施工工期內還應定期進行抽查。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5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了在鐵路施工高處作業中,貫徹安全生產的方針,做到防護要求明確,技術合理和經濟適用,制訂本細則:
第1.0.2條本細則適用于鐵路施工及一般構筑物施工時,高處作業中臨邊、洞口、攀登、懸空、操作平臺及交叉等項作業。
第1.0.3條本細則所稱的高處作業,應符合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 gb3608一83規定的“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 )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第1.0 .4條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細則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基本規定
第2.0.1條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須列入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第2.0.2條單位工程施工負責人應對工程的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貢任制。
施工前,應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人身防護用品,未經落實時不得進行施工。
第2.0.3條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必須在施工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條攀登和懸空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第2.0.5條施工中對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第2.0 .6條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均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工具應隨手放入上具袋;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傳遞物件禁止拋擲。
第2.0.7條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霏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
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第2.0.8條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施工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可靠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第2.0.9條防護棚搭設與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應派專人監護。嚴禁上下同時拆除。
第2.0.10條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主要受力桿件,力學計算按一般結構力學公式,強度及撓度計算按現行有關規范進行.但鋼受彎構件的強度計算不考慮塑性影響,構造上應符合現行的相應規范的要求。
第三章臨邊與洞口作業的安全防護
第一節臨邊作業
第3.1.1條對臨邊高處作業,必須設置防護措施,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基坑周邊,尚未安裝欄桿或欄板的陽臺、料臺與挑平臺周邊,雨篷與挑檐邊,無外腳手的屋面與樓層周邊及水箱與水塔周邊等處.都必須設置防護欄桿。
二、頭層墻高度超過3.2m的二層樓面周邊,以及無外腳手的高度超過3.2m的高度周邊,必須在外圍架設安全平網一道;
三、分層施工的樓梯口和梯段邊.必須安裝臨時護欄,頂層樓梯口應隨工程結構進度安裝正式防護欄桿。
四、井架與腳手架等與建筑物通道的兩側邊,必須設助護欄桿。地而通道上部應裝設安全防護棚:雙籠井架通道中問,應予分隔封閉。
五、各種垂直運輸接料平臺.除兩側設防護欄桿外,平臺口還應設置安全門或活動防護欄桿。
第3.1.2條臨邊防護欄桿桿們的規格及連接要求,應符合卜列規定:
一、毛竹橫桿小頭有效直徑不應小干70mm ,欄桿柱小頭汽徑不應小于80mm ,并須用不小于16號的鍍鋅鋼絲綁扎,不應少于3圈,并無瀉滑。
二、原木橫桿上桿梢徑不應小于70mm ,下桿稍徑不應小于60mm ,欄桿柱梢徑不應小于75mm 。并須用相應長度的圓釘釗緊,或用不小于12號的鍍鋅鋼絲綁扎,要求表面平順和穩固無動搖。
三、鋼筋橫桿上桿直徑不應小于16mm,下桿直徑不應小于14mm。鋼管橫桿及欄桿柱直徑不應小于18mm ,采用電焊或鍍鋅鋼絲綁孔固定。
四、鋼管欄桿及欄桿均采用ф48×(2.75--3.5 ) mm的管材,以扣件或電焊固定。
五、以其他鋼材如角鋼等作防護欄桿桿件時,應選用強度相當的規格,以電焊固定。
第3.1.3條搭設臨邊防護欄桿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護欄桿應由上、下兩道橫桿及欄桿柱組成.上桿離地高度為1.0--1.2m ,下桿離地高度為o.5--o.6m,坡度大于l:2.2的層面,防護欄桿應高1.5m,并加掛安全立網。除經設計計算外,橫桿長度大于2m時.必須加設欄桿柱。
二、欄桿柱的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在基坑四周固定時,可采用鋼管并打入地面50--70cm深。鋼管離邊口的距離,不應小于50cm。當基坑周邊采用板樁時,鋼管可打在板樁外側。
2.當在混凝土樓面、屋面或墻面固定時,可用預埋件與鋼管或鋼筋焊牢。采用竹、木欄桿時,可在預埋件上焊接30cm長的∠50×5角鋼,其上下各鉆孔,然后用10mm螺栓與竹、木桿件拴牢。
3.當在磚或砌塊等砌體上固定時.可預先砌入規格相適應的80×6彎轉扁鋼作預理鐵的混凝土塊,然后用上項方法固定。
三、欄桿柱的固定及其與橫相干的連接,其整體構造應使防護欄桿在上桿任何處,能經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當欄桿所處位置有發生人群擁擠、車輛沖擊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時.應加大橫桿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護欄桿必須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網封閉,或在欄桿下邊設置嚴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擋腳板或40cm的擋腳笆。擋腳板與擋腳笆上如有孔眼.不應大于25mm。板與笆下邊距離底面的空隙不應大于10mm。接料平臺兩側的欄桿,必須自上而卜加掛安全立網或滿扎竹笆。
五、當臨邊的外側面臨街道時.除防護欄桿外.敞口立面必須采取滿掛安全網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閉處理。
第二節洞口作業
第3.2.1條進行洞口作業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產生的,使人與物有墜落危險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按下列規定設置防護設施:
一、板與墻的洞口,必須設置牢固的蓋板、防護欄桿、安全網或其他防墜落的防護設施。
二、鋼管樁、鉆孔樁等樁孔上口,杯形、條形基礎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門等處,均應按洞口防護設置穩固的蓋件。
三、施工現場通道附近的各類洞口與坑槽等處.除設置防護設施與安全標志外,夜間還應設紅燈示警。
第3.2.2條洞口根據具體情況采取設防護欄桿、加蓋件、張掛安全網與裝柵門等措施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樓板、平臺等面上短邊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2.5cm的孔口,必須用堅實的蓋板蓋沒。蓋板應防止挪動移位。
二、平臺面等處邊長為25--50cm的洞口、安裝預制構件時的洞口以及缺件臨時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蓋板、蓋住洞口。蓋板須能保持四周擱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三、邊長為50--150cm的洞口,必須設置以扣件扣接鋼管而成的網格,并在其上滿鋪竹笆或腳手板。也可采用貫穿于混凝土板內的鋼筋構成防護網.鋼筋網格間距不得人于20cm。
四、邊長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設防護欄桿,洞口下張設安全平網。
五、位于車輛行駛道旁的洞口、深溝與管道坑、槽,所加蓋板應能承受不小干當地額定卡車后輪有效承載力2倍的荷載。
六、墻而等處的豎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應加裝開關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護門,門柵網格的問距小應大于15cm ,也可采用防護欄桿,下設檔腳板(笆)。
七、下邊沿至樓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臺等豎向洞口,如側邊落差大于2m時.應加設l--2m高的臨時護欄。
八、對鄰近的人與物有墜落危險性的其他豎向的孔、洞口,均應予以蓋沒或加以防護,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第3.2.3條洞口防護欄桿的桿件及其搭設應符合本規范第3.1.2條、第3.1.3條的規定。
第四章攀登與懸空作業的'安全防護
第一節攀登作業
第4.1.1條在施工織織設計中應確定用于現場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設施,現場登高應借助建筑結構或腳手架上的登高設施,也可采用載人的垂直運輸設備。進行攀登作業時,可使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設施。
第4.1.2條柱、梁和行車梁等構件吊裝所需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用拉攀件,應在構件施工圖或說明內作出規定。
第4.l.3條攀登的用具,結構構造上必須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載不應大于1100n。當梯面上有特殊作業,重量超過上述荷載時,應按實際情況加以臉算。
第4.1.4條移動式梯子,均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驗收其質量。
第4.1.5條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踏板上下間距以30cm為宜,不得有缺檔。
第4.1.6條梯子如需接長使用,必須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l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
第4.1.7條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必須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第4.1.8條固定式直爬梯應用金屬材料制成。梯寬不應大于50cm ,支撐應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鋼,埋設與焊接均必須牢固。梯子頂端的踏棍應與攀登的頂面齊平.并加設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進行攀登作業時,攀登高度以5m為宜。超過2m時,宜加設護籠,超過8m時,必須設置梯間平臺。
第4.1.9條作業人員應從規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陽臺之間等非規定通道進行攀升,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車臂架等施工設備進行攀登。上下梯子時,必須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4.1.10條鋼柱安裝登高時,應使用鋼掛梯或設置在鋼柱上的爬梯,掛梯構造見附錄四附錄圖4.1。
鋼柱的接柱應使用梯子或操作臺,操作臺橫桿高度,當無電焊防風要求時,其高度不宜小于lm ,有電焊防風要求時,其高度不宜小于l.8m。
第4.1.11條登高安裝鋼梁時,應視鋼梁高度,在兩端設置掛梯或搭設鋼管腳手架。
梁面上需行走時,其一側的臨時護欄橫桿可采用鋼索,當改用扶手繩時,繩的自然下垂度不應大于l / 20 ,并應控制在10cm以內。
第4.1.12條鋼層架的安裝,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層架上下弦登高操作時,對于三角形屋架應在屋脊處,梯形層架應在兩端,設置攀登時上下的梯架。材料可選川毛竹或原木,踏步間距不應大于40cm ,毛竹梢徑不應小于70mm 。
二、屋架吊裝以前,應在上弦設置防護欄桿。
三、屋架吊裝以前,應預先在下弦掛設安全網,吊裝完畢后.即將安全網鋪設固定。
第二節懸空作業
第4.2.1條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并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欄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第4.2.2條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臺等設備,均需經過技術鑒定或檢證方可使用。
第4.2.3條構件吊裝和管道安裝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鋼結構的吊裝,構件應盡可能在地面組裝,并應搭設進行臨時固定、電焊、高強螺栓連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設施,隨構件同時上吊就位。拆卸時的安全措施,亦應一并考慮和落實。高空吊裝預應力鋼筋混凝土層架、桁架等大型構件前,也應搭設懸空作業中所需的安全設施。
二、懸空安裝大模板、吊裝第一塊預制構件、吊裝單獨的大中型預制構件時,必須站在操作平臺上操作。吊裝中的大模板和預制構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嚴禁站人和行走。
三、安裝管道時必須有己完結構或操作平臺為立足點,嚴禁在安裝中的管道上姑立和行走。
第4.2.4條校板支撐和拆卸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道守下列規定:
一、支模應按規定的作業程序進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進行下道工序,嚴禁在連接件和支撐件上攀登上下,并嚴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裝、拆模板。結構復雜的模板,裝、拆應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的措施進行。
二、支設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應設斜撐,并應設立操作平臺。低于3m的可使用馬凳操作。
三、支設懸挑形式的模板時,應有穩固的立足點。支設臨空構筑物模板時,應搭設支架或腳手架。模板上有預留洞時,應在安裝后將洞蓋沒;炷涟迳喜鹉:笮纬傻呐R邊或洞口,應按本細則有關章節進行防護,拆模高處作業,應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設支架。
第4.2.5條鋼筋綁扎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綁扎鋼筋和安裝鋼筋骨架時.必須搭設腳手架和馬道。
二、綁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墻和邊柱等鋼筋時,應搭設操作臺架和張掛安全網.懸空大梁鋼筋的綁扎,必須在滿鋪腳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臺上操作。
三、綁扎立柱和墻休鋼筋時,不得站在鋼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以內的柱鋼筋,可在地面或樓面上綁扎,整體豎立;綁扎3m以上的柱鋼筋.必須搭設操作平臺。
第4.2.6條混凝土澆筑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澆筑離地2m以上框架、過梁、雨篷和小平臺時,應沒操作平臺,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撐件上操作。
二、澆筑拱形結構.應自兩邊拱腳對稱地相向進行;澆筑儲倉,下口應先行封閉,并搭設腳手架以防人員墜落。
三、特殊情況下如無可靠的安全設施,必須系好安全帶并扣好保險鉤,或架設安全網。
第4.2.7條進行預應力張拉的懸空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進行預應力張拉時,應搭設站立操作人員和設置張拉設備的牢固可靠的腳手架或操作平臺。雨大張拉時,還應架設防雨棚。
二、預應力張拉區域標示明顯的安全標志.禁止非操作人員進入。張拉鋼筋的兩端必須設置檔板。檔板應距所張拉鋼筋的端部1.5--2m ,且應高出最上一組張拉鋼筋0.5m ,其寬度應距張拉鋼筋兩外側各不小于lm 。
三、孔道灌漿應按預應力張拉安全設施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4.2.8條懸空進行門窗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安裝門、窗、油漆及安裝玻璃時,嚴禁操作人員站在樘子、陽臺欄板上操作。門、窗臨時固定,封填材料未達到強度,以及電焊時,嚴禁手拉門、窗進行攀登。
二、在高處外墻安裝門、窗,無外腳手時,應張掛安全網,無安全網時,操作人員應系好安全帶,其保險鉤應掛在操作人員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三、進行各項窗口作業時,操作人員的重心應位于室內,不得在窗臺上站立,必要時應系好安全帶進行操作。
第五章操作平臺與交叉作業的安全防護
第一節操作平臺
第5.1.1條移動式操作平臺,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操作平臺應由專業技術人員按現行的相應規范進行設計.計算書及圖紙應編入施工組織設計。
二、操作平臺的而積不應超過10m2,高度不應超過5m,還應進行穩定驗算,并采用措施減少立柱的長細比。
三、裝設輪子的移動式操作平臺,輪子與平臺的接合處應牢固可靠,立柱底端離地而不得超過80mm 。
四、操作平臺可用ф(48—51)×3.5mm鋼管以扣件連接,亦可采用門架式或承插式鋼管腳手架部件,按產品使用要求進行織裝:平臺的次梁.間距不應在于40cm,臺面應滿鋪3cm厚的木板或竹笆。
五、操作平臺四周必須按臨邊作業要求設置防護欄桿,并應布置登高扶梯。
第5.1.2條懸挑式鋼平臺,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懸挑式鋼平臺應按現行的相應規范進行設計,其結構構造應能防止左右晃動,計算書及圖紙應編入施工組織設計。
二、懸挑式鋼平臺的擱支點與上部拉結點.必須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設置在腳手架等施工設備上。
三、斜拉桿或鋼絲繩,構造上宜兩邊各設前后兩道,兩道中的每一道均應作單道受力計算。
四、應設置4個經過驗算的吊環,吊運平臺時應使用卡環.不得使吊鉤直接鉤掛吊環。吊環應用甲類3號沸騰鋼制作。
五、鋼平臺安裝時,鋼絲繩應采用專用的掛鉤掛牢,采取其他方式時卡頭的卡子不得少于3個。建筑物銳角利口周圍系鋼絲繩處應加襯軟墊物,鋼平臺外口應略高于內口。
六、鋼平臺左右兩側必須裝置固定的防護欄桿。
七、鋼平臺吊裝,需待橫梁支撐點電焊固定,接好鋼絲繩,調整完畢,經過檢查驗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鉤,上下操作。
八、鋼平臺使用時,應有專人進行檢查,發現鋼絲繩有銹蝕損壞應及時調換,焊縫脫焊應及時修復。
第5.1.3條操作平臺上應顯著地標明容許荷載值。操作平臺上人員和物料的總垂暈,嚴禁超過設計的容許荷載,應配備專人加以監督。
第二節交叉作業
第5.2.1條支模、粉刷、砌墻等各工種進行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時.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層作業的位置,必須處于依上層高度確定的可能墜落范圍半徑之外,不符合以上條件時,應設置安全防護層。
第5.2 .2條鋼模板、腳手架等拆除時,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員。
第5.2.3條鋼模板部件拆除后,臨時堆放處離樓層邊沿不應小于lm ,堆放高度不得超過lm 。樓層邊口、通道口、腳手架邊緣等處.嚴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第5.2.4條結構施工自二層起,凡人員進出的通道口,均應搭設安全防護棚。高度超過24m的層次上的交叉作業,應設雙層防護。
第5.2.5條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墜落物件或處于起重機把桿回轉范困之內的通道,在其受影響的范圍內,必須搭設頂部能防止穿透的雙層防護廓。
第六章高處作業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
第6.0.1條鐵路施工進行高處作業之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驗收也可分層進行,或分階段進行。
第6.0.2條安全防護設施.應由單位工程負責人驗收,并組織有關人員參加。
第6.0.3條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具備下列資料:
一、施工組織設計及有關驗算數據。
二、安全防護設施驗收記錄。
三、安全防護設施變更記錄及簽證。
第6.0.4條安全防護設施的臉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所有臨邊、洞口等各類技術措施的設置狀況。
二、技術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規格和材質。
三、技術措施的節點構造及其與建筑物的固定情況:
四、扣件和連接件的緊固程度;
五、安全防護設施的用品及設備的性能與質量是否合格的驗證。
第6.0.5條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按類別逐項查驗,并作出驗收記錄。凡不符合規定者,必須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驗,施工工期內還應定期進行抽查。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6
一、為減少高處作業過程中墜落,物體打擊等事故的發生,確保職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作業。高處作業分為四級:一級作業為2~5米時;二級作業為5~15米;三級作業為15~30米,四級作業為30米以上。
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進行高處作業。
四、安全帶必須系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處的牢固構件上,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掛方法。嚴禁用繩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
五、高處作業嚴禁下上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工具應放入工具套(袋)內,有防止墜落措施。梯子不得缺檔,不得墊高使用。
六、高處作業人員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結構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在設有安全防護設施條件下,嚴禁在屋架、支撐未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
七、嚴禁在強風、異溫、雨天、霧天、夜間、帶電、懸高和搶救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及相關方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第二章高處作業的定義與分類
第三條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
高處作業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類。
(一)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稱為一般高處作業;
(二)符合以下情況的高處作業為特殊高處作業;
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高空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第三章高處作業審批
第四條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
進行高處作業需向生產辦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一般高處作業由生產辦審批,特殊高處作業由實業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檢查確認后,公司主管安全領導負責審批。
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第四章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第五條凡是墜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度雖不足2米,但作業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轉動設備或堆放容易傷人的物品,工作條件特殊(風雪天氣),有機械震動的地方,在有毒氣體存在的房內工作時,均應按高處作業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在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第七條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后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第八條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否則不準作業。
第九條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實到人。
第十條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第十一條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凈,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
第十二條進行高處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第十三條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第十四條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并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第十五條高處作業所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第十六條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第十七條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八條進入有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在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后,辦理特殊高處作業票。
第五章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第十九條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一)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二)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
(三)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
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
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四)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五)生產辦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六)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由安全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8
一、范圍
本制度為了預防高處作業出現安全事故、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廠區內所有高處作業。
二、職責
1、安全科是本制度的制定單位,負責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其他相關單位是本制度的協助單位,負責本制度的執行。
三、定義
1、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2、墜落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基準面。
3、墜落高度(作業高度):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稱為墜落高度。
4、異溫高處作業: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
5、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
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符合GB/T 3608的規定。
1 、作業高度在2m≤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2 、作業高度在5m≤h<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3 、作業高度在l5m≤h<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 、作業高度在h≥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五、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1 、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1 )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并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2)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范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3)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
4)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5)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票》,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
6)《作業票》審批人員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7)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8)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9)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
1〉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
10)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11)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票》,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作業。
12)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安全帽符合要求。作業前要檢查。
13)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業票》內。
14)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15)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16)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
17)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2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1)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2)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3)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4)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范圍內,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
6 )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安全用電導則》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的有關要求。
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票》的補充措施欄內。
8)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
10)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11)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12)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13)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14)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
15)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3、 高處作業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
2)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3)高處作業完工后,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
4)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作業票》上簽字。
六、《高處作業票》的管理
1、一級高處作業,由安全部負責審批。
2、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二級單位安全科審批。
1)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3)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
4)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及設備高處作業。
3 、特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分管安全副總審批。
1)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 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4 、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作業票》!蹲鳂I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作業負責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門留存,保存期1年。高處作業完成后3日內上交安全科,不按時上交或丟失一份《作業票》對作業單位罰款50元。
5、對于作業期較長的項目,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人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七、考核
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扣責任單位安全罰款50-500元。
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決定。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橋梁工程高處作業施工安全,防止高處墜落、物體打擊等生產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安全與健康。
第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橋梁工程高處作業符合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GB3608-83)“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的規定,重點針對作業高度在15m(三級)以上高處作業及特殊高處作業中的懸空高處作業。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的在建橋梁工程項目。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目標責任
(一)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結合工程施工特點,制定橋梁工程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方案和發生緊急情況的事故應急處理預案;項目經理部必須采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如變更須按變更程序審批,特殊情況下采取緊急措施,遏制事故發生,避免損失。
(二)項目經理部必須實行高處作業安全目標管理,并建立相應的安全保證體系和管理網絡,機構健全,人員到位,責任到人。
(三)項目經理部必須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項目經理對橋梁施工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要逐層落實到人。
(四)高處作業施工中應運用現代管理技術,推行現代先進管理方法,編制科學的安全施工程序,標明安全技術關鍵點,合理組織施工,確保安全生產。
第六條人員
(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要求,經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二)高處作業人員須經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并要定期進行體檢,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精神病、嚴重貧血病、恐高癥、嚴重關節炎等疾病及其他不適合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進行高處作業安全知識培訓;在高處施工采取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和新設備時,要提前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與交底。
(四)作業人員從事高處作業必須戴安全帽,系安全帶,穿防滑鞋,不得穿拖鞋、硬底鞋等。
(五)在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配備工具袋,防止各種工具、零件等物料墜落傷人。
(六)嚴禁酒后、過度疲勞登高作業。
(七)水上作業必須穿救生衣。
第七條施工現場
(一)施工現場必須有完備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識牌,注明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設施盡量做到定型化,防護欄桿以黃黑(或紅黑)相間的條紋標示,蓋件等以黃或(紅)色標示。安全設施由項目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二)高處作業所用物料,均應合理分散堆放,平穩、牢固,不可放置在臨邊或升降機口附近,也不得妨礙通行和裝卸。拆除下的模板及余料等物件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隨意亂置,嚴禁向下丟棄物料,傳遞物件時,不得拋擲。
(三)運送作業人員和物件的電梯、升降機、塔吊等必須有可靠的安全裝置,調試后報所在地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期間應定期檢修。運行時嚴禁人貨混裝。
(四)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系,應有專人負責,并配備通訊工具。施工現場一旦有險情發生,必須立即報告項目負責人。
(五)高處作業場所的所有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等,任何人不得毀損或擅自移位、拆除。確因施工需要須暫時拆除或移位的,要報經負責人審批,批準后才可拆移,工作完畢后要即行復原。發現缺損,及時恢復。
(六)遇有六級(含六級)以上大風、濃霧、雷雨、冰雪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高處作業。雷雨、臺風、大雪過后,應及時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清掃、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脫落和損壞現象時,應立即進行修理加固,隱患消除后方可繼續作業。
第三章設施及用電
第八條現場施工設施要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高處作業的掛籃、支架、托架以及操作平臺等應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單項設計,其設計計算書、圖紙、操作規定、技術交底須上報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必要時要進行前期試驗。
第九條在高處進行預應力作業前,必須搭置可靠的工作平臺,若在雨天作業,還應架設防雨棚,張拉鋼筋的兩端要設置安全擋板,并在張拉施工平臺上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禁止非操作人員在張拉時進入施工平臺。
第十條操作平臺
(一)操作平臺要按設計方案架設,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操作平臺四周必須按要求設置防護欄桿,防護欄桿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設置,強度滿足作業安全要求。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0
一、嚴格執行《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有關規定。
二、監理期工程師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其所需料具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滿足施工需要。
三、審查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情況,持證上崗情況。
四、檢查高處作業所用的物料堆放情況、通道清理情況,妨礙通告要清除。
五、雨天進行高處作業時,督促施工單位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檢查施工單位是否事先設置避雷設施。
六、施工過程中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設施有缺陷或隱患,要及時報告并立即處理解決;發現有危急人身安全的隱患,應立即停止作業。
七、安全防護措施和損傷設施(如腳手架、損傷平臺、懸挑平臺等)完成后,應按類別或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的規定要求逐項加以檢查和驗收,并做好記錄;隨著期工程施工向上進展,應采取分層次、定期、不定期做好各項檢查、驗收以及記錄工作。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1
1.高空作業班組領班需填寫《高空作業審批表》,內容包括高空作業內容、安全措施和現場負責人等項目,交工程總監/經理審批。
2.工程高空作業管理一般由工程總監/經理負責管理,工程總監/經理接到《高空作業審批表》后,認真審查,必要時可到現場查看,如因審批把關不嚴造成事故,工程總監/經理負有責任。
3.高度在五米的作業可由項目主管代工程總監/經理行使高空作業管理權利,五米以上的登高作業,必須由值班經理或工程總監/經理負責管理。
4.如存在下列情況之一,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1)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病、精神病、美尼耳氏綜合癥、嚴重貧血、關節炎、恐高癥、視力障礙等不宜登高人員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2)沒有《高空作業審批表》或《高空作業審批表》沒有通過,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3)惡劣天氣情況下,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4)安全措施不到位,無安全器械,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5)登高用具不合要求,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6)高空作業環境惡劣、無防護措施和設施,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5.高空作業安全要求:
(1)遵守高空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2)安全帽和安全帶佩戴良好;
(3)使用梯子高度超過兩米,必須有人輔助;
(4)作業面不得存在垂直同時作業;
(5)高空作業所需工具、物品必須有專用工具傳遞,不得拋擲;
(6)高空作業下方為禁戒區域,人員進入必須佩戴安全帽。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2
由于高空作業時存在不安全因素,為了避免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此本規定。
1.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不論什么工程,不論專職或臨時,不論什么地點,什么時間,必須執行本規定。
2.高空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身體健康;加懈哐獕、心臟病、癲癇病、眩暈癥、收繳殘疾、高度近視以及睡眠不足,身體疲勞、情緒不穩、酒后等人員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3.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組織專人查看施工現場情況,編制、貫徹安全技術措施。堅持施工用工、機、器具、材料、確認完好,方能投入使用,發現問題及時聯系有關單位處理。劃定作業安全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4.登高作業時,衣著簡捷利落,要穿軟底鞋,戴安全帽和安全帶。安全帶高掛低用,并拴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不能拴在尖銳棱角的構件上,以免被其割斷造成事故。
5.在未設護欄的平臺(房頂、屋面、棧橋上蓋)及角度孔洞、豁口周邊2米以內臨邊作業時必須設安全繩、戴安全帶;在臨近窗口、護欄作業,身體重心有可能超過窗口、護欄時必須戴安全帶。
6.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所用物料堆放平穩,不得妨礙通行。
7.在廠房內進行高空作業時,特別注意周圍環境;如電纜,電線,各種機械設備、管道、支架等。如有危害工作人員安全的現象,應立即排除或停止作業。
8.使用梯子、腳手架、跳板登高作業時,必須采取相關的安全防護,執行相關的安全措施。
9.高空作業時,工具應放在工具袋內,不應把工具、器具放在工作點邊緣。傳遞物件應用掉繩,嚴禁上下拋擲工具和器材。
10.高空作業時必須設有監護人,禁止單獨高空作業。
11.禁止立體交叉作業。
12.攀登、懸空的高處作業,必須采取相關的安全防護,執行相關的安全措施。
13.遇到六級以上大風和大雨時,禁止露天高空作業。若因搶修需要,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14.雨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防凍措施,事先清除作業場所的雨水、冰雪。
15.施工中對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16.因作業需要,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施工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3
(一)在高空作業應有保證安全的設施,如腳手架,梯子、繩子等,必要時應設安全網。
遇有惡劣天氣(如風力在六級以上或暴風雨雪)影響施工安全時,應停止高空作業。
(二)在離地面3m以上的高空及陡坡上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帶好安全帶、安全繩和安全帽,并在每次作業前詳細檢查。
(三)禁止雙層垂直作業(有隔離設施的除外)。高空作業時,一根安全繩只限一人使用,安全繩要栓綁在可靠物上。一根安全樁只能栓一安全繩。安全樁打入地面的垂直深度,土質山坡不少于1m,石質山坡不少于0.5m,必要時適當加深;安全樁距邊坡邊緣的距離不得少于3m。安全繩直徑應不小于25mm,安全帶繩直徑應不小于16mm。在安全樁上栓好后的剩余繩頭應不少于1m,不長于3m。使用安全繩左右移動距離不得大于繩長的1/5,亦不得超過5m。必要時應加打護樁或派人看守,防止因安全樁松動發生事故。
(四)登山作業人員應穿防滑鞋,扎好袖口,褲口,以免拌倒跌傷。
(五)高空作業所用材料應堆放穩妥,所用工具應隨手裝入工具袋內,防止墜落傷人。非指定工作人員,不準攀登腳手架。起重架和繩索不準隨同吊裝物上下。
(六)高空作業人員工作前不準飲酒。凡患有間發性癲病,高血壓,心臟病、神經衰弱和惡性貧血等癥的人不得擔任高空和陡坡作業。
(七)經常上山下河所通過的'陡坡和路滑處所應做成臺階,必要時應設置欄桿,臨時通過的陡坡和路滑處所應打安全樁并栓上安全繩。
(八)施工現場中的腳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運輸道,都應隨時清掃,如有雨水,冰雪,要采取防滑措施。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4
1、凡在離地面兩米以上進行的作業,都屬于高空作業。所有高空作業者,不論什么工種,進行作業的時間、地點,也不論專業或臨時,均應執行本制度。
2、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必須進行身體檢查。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癥、恐高癥及其他不適應高空作業的人,一律不準從事高空作業。
3、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停止露天高空作業:
3.1閃電、打雷、暴雨;
3.2六級以上大風;
3.3鋼管上雨水未干;
3.4高空作業可能發生危險的其他情況。
當上述情況過后,必須經公司安全員和有關技術人員檢查各種作業設備,確認無問題后,才能恢復作業。
4、高空作業現場,應劃出危險禁區,設置明顯標志,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5、凡經常進行高空作業的工作,應配備工具袋,高空作業使用的小型工具,均應裝入工具袋內,不準在鋼管上或腳手架上亂放工具。
6、登高作業前,應仔細檢查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梯子、跳板、腳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應立即改進或拒絕登高作業。
7、所有高空作業人員,不準穿硬底鞋,一律使用安全帶。安全帶一般應高掛低用,即將安全帶繩端的鉤子掛在高的地方,而人在較低處進行作業。
8、電焊工在兩米以上高空進行焊接時,必須找適當位置掛好安全帶。確實無處掛安全帶,又無其他方法解決掛安全帶時,則應做好其他防護措施,確保安全操作。
9、進行高空焊接必須先將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移至安全地帶,還要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割下的`金屬或火花不致傷人或引起火災事故。
10、電焊工所用焊條,應裝在焊條桶內,隨用隨取。用剩的焊條頭,應裝在鐵盒內或找適當的地方放好,待工作完畢后一同帶下。
11、高空作業人員不準從高空往地面拋擲物件,也不準從地面上往高空拋物件,應使用繩索、吊籃、高架車或吊車等傳遞物件。特殊情況下,如果必須從高空往地面拋擲物件時,地面應有人看管,以確保不傷害他人和損壞設備。
12、高空作業所用小型機具(如葫蘆、千斤頂等)應找適當位置放好,并用繩索、鐵絲捆綁牢。
13、站在跳板上工作時,不應站在跳板的端頭,同一跳板上站立作業人員不能超過2人。
14、應盡量避免上、下層同時進行作業。如無法避免時,上下層之間必須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上層不準堆放工具和物件。否則,應保證工人不在同一垂直線的下方進行工作。
15、高空作業區的沿口、洞孔處,應設置護欄和標志,以防失足踏空。
16、高空作業區的下方地面,嚴禁堆放腳手架、跳板或其他雜物,地面人員應禁止在高空作業區的正下方停留或通行。
17、高空進行清洗工作時,應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防止工器具跌落,確保清洗液和污物不對下面建筑物、道路造成污染或損壞。
18、嚴禁在高空作業時嬉戲打鬧,嚴禁在高空作業區睡覺。
19、高空作業車在使用時必須使支撐臂有有效支撐點,并保證高空作業車水平(觀察車體水平儀確定)。風速高于10米時禁止使用高空作業車。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5
據建筑部門的統計數據表明:高處墜落及從事高空作業而引發的物體打擊事故,占各事故總和的百分之四十以上。因此我們在公路橋梁建設中,參加施工的人員要積極主動學習高空作業的基本知識,增強高處作業的安全事故的防范能力,高空作業必須設有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名詞解釋
1、高空作業: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它分三大類:臨邊作業、洞口作業和獨立懸空作業。
2、基準面:墜落下去直接接觸底部的水平面。
3、臨邊作業:一個建筑物或構筑物在建中,它的周邊沒有什么固定、圍護結構遮擋的作業,如橋墩、臺帽的施工。
4、洞口作業:在建筑物未完全建成之前不能安裝正式的欄桿、門扇等維護結構設施而形成的作業。
5、懸空作業:在沒有立足點或沒有牢靠立足點的地方高空作業,如吊藍上作業,安裝腳手架等。
6、在建筑物的周圍搭架、裝掛安全網、安裝塔吊、龍門架、井字架、支板等作業屬攀登作業。
二、總體要求
1、高空作業前所需材料事先準備好,工具放在工具袋內,在高處作業時不能隨意拋擲物件。
2、不得雙層同時作業,如需要,應在雙層作業中間加設防護設施。
3、施工中對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4、高空作業要有安全防護措施,不得在龍門架、導梁的上弦、支撐、桁條、挑梁和未固定的物體上行走或作業。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系,應有專人負責和通訊設備。
5、高處作業前,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合格的人員防護用品,未經落實不得進行施工。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器設施和各種設備在施工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否則不能使用。
6、有可能墜落的物體應以撤除或加固,平臺及架子上的物體堆放平穩、牢固,防止掉落和不妨礙行走、裝卸。
7、高處作業的設施的主要受力桿件,必須經力學計算達安全可靠方可實施。
8、高處作業時,與地面相距3.2米以上應設安全網,安全網隨工作面的升高而升高。
三、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要求
1、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癲癇病以及恐高癥等人員不適宜高處作業。
2、攀登、懸空及高處搭設的人員必須經培訓和考試后持證上崗,并定期檢查身體。
3、不準在高空開玩笑打鬧,嚴禁酒后高空作業。
四、穿著要求
1、衣著靈便,禁止赤腳、穿拖鞋、硬底鞋和帶釘易滑的鞋。
2、高空作業的人員要戴上安全帽,系上安全繩,交叉作業的人員必需戴上安全帽。
3、指揮吊重并向上看的人員要戴護目鏡。
五、高處墜落的預防
1、臨邊作業要求:在臨邊處設置兩道能承受1000N外力的欄桿,(上桿高1米至1.2米,下桿距離豎桿底部高度0.5~0.6米)。用安全網將建筑物的周邊圍起來最好;臨邊的施工點外側面臨街道時,除設防護欄桿外,應設安全網或其他封閉處理。
2、洞口外要圍上欄桿,作業后將洞口覆蓋,防止外人掉入洞口。
3、攀登及高空作業系好安全帶。
4、懸空作業的下方應裝掛安全網,或設置安全操作平臺。
5、垂直運輸的.接料平臺:平臺上在周圍要設置防護欄桿及安全門,吊料盤到位停穩后,人再進入吊盤,但不能幾個人以上同時進入吊盤。在吊盤沒到位時不要先上接料平臺或在接料平臺上等候和觀望。龍門架、井字架吊盤不能栽人。裝卸物件要專人指揮。
6、腳手架上的踏板要嚴密牢固,不能有探頭板,堆料在腳手架不要集中在一起。也不要多人聚集在一塊跳板上,防止荷載集中而坍塌。運送較長的材料時要前后照顧以免碰撞他人。
7、在安裝柱、梁、板等結構的模板及鋼筋時,要站在腳手架或平臺上操作,不能蹬在模板上作業,也不要在模板上行走。
8、在懸掛式腳手架作業前,要檢查腳手架的索具拴結得是否牢靠,懸吊桿或挑架是否穩定,欄桿是否齊全牢固,跳板是否鋪嚴拴牢。作業時要綁好安全帶。
六、天氣要求
在五級以上風力或遇雷雨、大霧,禁止在露天高處作業。雨天、雪天注意防滑、防寒、防凍設施,高聳的建筑物應設避雷設施,暴風雪及臺風暴雨過后應檢查高處作業設施,安全可靠后方可重新施工。
七、上高空作業的梯子要求
1、梯子要牢固可靠,不得缺檔,梯子腳不能墊高,梯子整體距離墩身20—30公分為宜,踏板間距30公分為宜。
2、一梯子嚴禁同時兩人同時上下。
3、在通道處或平臺使用梯子必須設圍欄。
4、上下梯子時,必須面向梯子,且手不能持器物。
5、使用直爬梯進行攀登作業,高度超過8M時,每隔6M-8M設平臺,使用斜梯進行作業,斜梯高度大于10M時,應在7.5M處設休息平臺,在以后的高度上,每隔6-10M設休息平臺。
6、高空便橋兩邊要設置護攔并用安全網圍好,便橋因工作需要臨時中斷行人通行的,要在該處兩頭設圍欄圍好,以防行人通過。
八、用電要求
1、電源線路附近作業,必須切斷電源。
2、嚴禁雨天在高壓線下高空作業。
3、電線不準直接綁在架子上。
九、洞口作業
1、井(或孔樁)口施工,人離開時必須設置牢固的蓋板、防護欄桿、安全網或其他防墜落的設施。井口及溝槽施工后,除設置欄桿及安全標志外,夜間設紅燈示警。
2、欄桿要求:欄桿柱頭離井口邊應大于50公分,打入地面50公分至70公分,柱頭的固定及其與橫桿的連接,其整體結構的上桿任何處都能經受得了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
十、懸空作業
1、設立牢固的立足處,視情況而定,配備防護欄網、欄桿或其它安全設施。
2、懸空作業所用的設備必須經檢驗方可使用,并且一定要安全有效。
十一、架子要求
1、嚴格檢查腳手架;
2、作業需要不得不臨時取掉扶手時,作業完成后必須立即安裝上;
3、架子搭設或拆除應設警戒區,有專人監護,嚴禁上下同時拆除;
4、架子、電梯及腳手架等與建筑物通道的兩側邊,必須設防護欄桿。
5、不準使用霉爛的架子材料。
十二、吊裝要求
(一)吊裝總體要求:
1、機械、設備及整個吊裝系統必須按要求進行檢查驗收;
2、參加吊裝的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3、吊車起吊重物時應必須專人指揮,起重工要掌握作業安全要求,其他人員有明確的分工。
4、大型物件吊裝作業前必須檢查各部件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并試吊;
5、機具、鋼絲繩等起重設備必須有限位保險裝置,不準“帶病運轉”,不準超負荷作業和在運轉中維修保養。
6、作業中遇有停電或其他特殊情況,應將重物落至地面。不準使用霉爛的架子材料。
7、吊裝系系統在停滯一段時間后(半月以上)或認為有必要時(如大風、洪水、雨雪過后等)要重新對其進行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作業。
(二)卷揚機
1、卷揚機應安裝牢固、穩定,操作位置必須視野開闊,聯系方便;
2、作業前應檢查鋼絲繩、離合器、制動器、保險棘輪、傳動滑輪等,發現故障應立即排除,檢查合格后方可作業。
3、通過卷揚機的鋼絲繩不得有接頭、接結和扭繞,鋼絲繩在卷筒內必須排列整齊,作業時必須至少保留三圈;
4、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工作中突然停電,應立即拉開閘刀,并將物件放下。
5、應準備必要的應急措施,以防突發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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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乘載人員和物件的各種升降電梯、吊籠,必須有可靠的安全裝置;
2、嚴禁攀登起重臂和繩索,嚴禁運送物件的吊籃乘坐人員;
3、作業人員遠離起吊貨物;
4、嚴禁在吊裝作業現場下面進行其它作業;
5、嚴禁人員進入機械護欄內;
6、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或吊車)吊物時,必須同步升降;
7、吊車吊重作業地面必須堅實平穩,支腳必須支墊牢靠;
8、吊物前,先吊離10公分左右,檢查制動性、可靠性及綁扎牢固良好后方可繼續作業。
9、起重鋼絲繩必須垂直。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6
一、高空作業基本要求
1、施工人員在高空作業時,必須戴好安全帽、佩好安全帶,工具及零配件要放在工具袋內,穿防滑鞋工作,袖口、褲口要扎緊。
2、操作人員在高空作業時,必須正確使用安全帶。安全帶一定要高掛低用。即閽安全帶繩端的鉤環掛于高處,而人在低處操作。
3、操作平臺上的材料,不得堆放過多,要平均擺放。下班前要清掃一遍,將工具和剩余材料運到地上。
4、垂直上料架的各種安全裝置必須齊全有效。限位裝置和防鋼絲繩斷裂裝置必須定期檢查,以防失靈。
5、夜間施工時,操作臺、梯道等均要設有充分的照明,燈泡要設有保護罩,高空作業使用的電壓,要使用不大于36V的安全電壓。
6、施工現場周圍要設置圍欄,并掛牌警示,嚴禁非施工人員入內。在危險區的.通道上要搭設保護棚,以保護出入人員的安全。
7、在高空用氣割或電焊切割時,要采取措施,防止火花落下傷人或引起火災,乙炔發生器不得放在下風。
8、在高空進行各種用力較大的操作時,要注意安全,防止發生“閃失”,如在高空使用撬杠時,人要立穩,附近有腳手架可已安裝好構件,要一手扶住,一手操作。撬杠插進深度要適宜,如果撬動距離較大,要逐步撬動,不得急于求成。
9、地面操作人員避免在高空作業面的正下方停留或通過,也不得在起重機的吊桿或正在吊裝的構桿下停留或通過。
10、設置吊裝禁區,禁止與吊裝作業無關的人員入內。
11、在雨季施工時,必須采取防滑措施。
12、登高用的梯子必須牢固。使用時繩子與固定的構件綁牢,夾角為65~70度為宜。
二、結構吊裝要求
1、大型的機械設備進行高空的吊裝作業前,必須檢查全部機件,并經過空車和重車試運,對于安全抱剎、限位器在施工中必須定期檢查以防失靈。
2、起重機行駛道或作業面必須平整、夯實。防止傾覆,橫過鐵路時,設保護鋼軌設備,如鋪設枕木、板材等。
3、嚴禁超載吊裝。
4、禁止斜吊。
5、雙機抬吊時,對起重能力進行合理分配,并在操作時統一指揮,互相緊密配合。
6、綁扎構件吊索在起重前進行計算,綁扎方法正確牢固。所有起重工具定期檢查。
7、不吊重量不明的構件。
8、禁止在六級風的情況下進行吊裝作業。
9、指揮人員使用統一指揮信號,信號要鮮明、準確。起重機駕駛人員聽從指揮。不得違章指揮、違章操作。
10、構件安裝后,必須檢查連接質量。只有連接確實安全可靠,才能松鉤。
11、起重機行使或作業時,避開電線,防止意外發生,水平、垂直距離不得小于6米。
12、在同一施工現場中多臺吊裝設備交叉作業時,兩機吊臂高度要錯開最少數5m,水平距離5m以上。
三、安全網搭設要求
1、在施工中必須支設3m~6m寬的安全網,高空施工時,除在首層固定一道安全網外,還要在中間懸挑固定一道安全網。施工中要保證安全網完整有效,受力均勻,網內不得有積物。兩網的搭接要嚴密,不得有縫隙。支搭的安全網直到無高空作業時,方可拆除。
2、新的安全網必須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舊網必須有允許使用的證明書或合格的檢驗記錄。
3、安全網使用前,必須作破斷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4、安全網安裝時,在每個系結點上,邊繩要與支撐物(架)靠緊,并用一根獨立的系繩連接,系結點沿網邊均勻分布,其距離不得大于750mm。系結點要符合打結方便,連接牢固又容易解開,受力后又不會散脫的原則。
5、多張網連接使用時,相鄰部分要靠緊或重疊,連接繩材料與網相同,強力不得低于其網繩強力。安裝好的安全網,要經過現場領工的仔細檢查。
6、安裝平網時,要外高內低,控制在15度左右,網不宜綁緊。
7、網的負載高度不得超過5m。
四、其它有關要求
1、參加高空作業的人員,必須進行體檢,在體檢合格確認無高血壓、心臟病等癥狀,并通過安全規程的學習,在全部熟悉安全規程并經考試合格后,才能持證上崗。
2、操作人員在高空作業時,要思想集中,防止發生通行過程中踏上挑頭板,被預埋拌倒等事故。
3、高空焊接時,避免焊點灼眼、發生下跌事件,故要做好護眼裝置。
4、操作人員不準穿硬底皮鞋。
5、焊接的電焊條焊頭及時回收。
6、報廢的綁線、安全網,沒有利用價值的板材等及時回收處理,防止造成污染。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7
一、根據安全生產有關條例,嚴格安全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下屬各分公司、項目部。
三、申報高處作業的安全要求及管理審批規定:
1、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
2、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列入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組織設計由工程技術人員編制,技術負責人審核,經公司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3、攀登和懸空高處作業人員以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4、遇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5、建筑施工進行高處作業之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
6、用于高處作業的.防護設施,不得擅自拆除,確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項目經理部施工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可靠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7、施工現場進行高處作業應執行本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8
1、掌握必要的電工知識和操作技能,熟悉門站內的電氣設備概況,遵守安全操作制度。
2、堅守崗位,應有高度的責任心,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安全生產,勤看、勤聽、勤檢查,一般情況下每天巡視儀表并做好記錄。
3、應嚴格執行門站頒布的巡視制度,對門站配電室配電系統進行巡視檢查。如發現隱患應立即向主管部門匯報,并積極采取措施,消除故障隱患,保證電力系統供電正常。
4、維修電氣設備,應作好記錄,完工后應認真檢查,方可送電試運行;門站內的.高壓隔離開關和隔離刀閘開關,禁止帶負荷拉開;電氣設備不準在運行中拆卸修理,必須切斷電源后,掛上警示牌,并需專人看護方可工作。
5、電氣運行中突然停電,應拉電源開關,確認停電原因;來電驗明,方可重新按送電程序操作;登高作業時,應遵守高空作業安全規定。
6、發現運行不正常危急設備和人身安全時,不得拖延時間,在向場站領導匯報的同時,應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停機或停電。
7、門站內高壓變電室、低壓配電室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獲準參觀者應由有關人員陪同。
8、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準確填寫日報表和值班記錄。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9
1、目的
本標準規定了高處作業定義、分類與分級、安全要求與防護和《高處作業證》的管理。
2、范圍
本標準采用的定義: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2.1異溫高處作業,是指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的高處作業。
2.2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的分級和分類。
作業高度在2—5米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作業高度在5—15米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作業高度在15—30米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3.1高處作業的分類。
3.1.1特殊高處作業。
3.1.1.1在陣風風力為6級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3.1.1.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高處作業。
3.1.1.3在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
3.1.1.4在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
3.1.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3.1.1.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
3.1.1.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3.1.1.8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3.1.2.9在斜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
3.1.2.10在升降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3.1.2一般高處作業,除特殊高處作業以外的高處作業。
4、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4.1高處作業安全要求。
從事高處作業的低溫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4.2《高處作業證》審批人員應赴現場檢查確認措施后,方可批證。
4.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4.4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檢查《高處作業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
4.5高處作業人應按照規定穿戴勞保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
4.6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4.7高處作業安全防護。
4.7.1作業前,施工電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處作業證》。
4.7.2不符合高處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
4.7.3高處作業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帶中,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滾動的工具、材料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
4.7.4蹬石棉網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安裝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
4.7.5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4.7.6高處作業應于地面保持聯系。
5、《高處作業證》的管理。
5.1施工負責人必須根據高處作業的分類和級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施工負責人,一份交安保部留存。
5.2對施工較長的項目,施工負責人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如果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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