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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

時間:2022-12-07 10:33:26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15篇

  在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15篇

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1

  建建(1998)164號

  【頒布單位】 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頒布日期】

  【實施日期】

  第一條 為加強對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監督管理,防止

  因不合格產品流入施工現場而造成傷亡事故,確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的企業和個人以及為其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是指在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安全防護設施、電氣產品、架設機具和施工機械設備:

  (一)安全防護用具

  1、安全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安全繩及其他個人防護用品等;

  2、安全防護設施,包括各種“臨邊、洞口”的防護用具等;

  3、電氣產品,包括手持電動工具、木工機具、鋼筋機械、振動機具、漏電保護器、電閘箱、電纜、電器開關、插座及電工元器件等;

  4、架設機具,包括用竹、木、鋼等材料組成的各類腳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設施、簡易起重吊裝機具等。

  (二)施工機械設備

  包括大中型起重機械、施工電梯、挖掘機、打樁機、混凝土攪拌機等施工機械設備。

  第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屬的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查處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發現的經銷摻假或假冒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質量技術監督機關負責查處生產和流通領域中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質量違法行為。

  第五條 為施工現場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生產、銷售單位,必須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設計、生產、銷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產品。

  第六條 向建筑施工企業或者施工現場銷售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單位,應當提供檢測合格證明及下列資料:

  (一)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指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和出廠產品合格證;

  (二)產品的有關技術標準、規范;

  (三)產品的有關圖紙及技術資料;

  (四)產品的技術性能、安全防護裝置的說明。

  第七條 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要對建筑施工企業或者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檢,發現不合格產品或者技術指標和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產品,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現場。

  第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和施工現場必須采購、使用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的產品,并建立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采購、使用、檢查、維修、保養的責任制。

  第九條 施工現場新安裝或者停工6個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塔式起重機、龍門架(井字架)、整體提升腳手架等,在使用前必須組織由本企業的安全、施工等技術管理人員參加的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不能自行檢驗的,可以委托當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進行檢驗。

  第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及其項目經理部必須對施工中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隱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解決。

  第十一條 建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可以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組織聯合檢查,并公布合格或者不合格產品名錄。

  有條件的城市可以建立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交易市場,為生產、銷售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提供服務,并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的生產、銷售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由建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法作出處罰。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二日

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2

  1、對施工現場使用的各種機械設備設施及安全防護均應進行登記。

  2、新購置的安全防護用具必須具有“三證一書”即: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報告和使用說明書。

  3、自有及外租設備,必須持有技術監督部門或安全監督局出具的使用許可證,以及安裝單位的安裝資質證復印件(加蓋印章)和安裝后的驗收合格報告。

  4、施工現場使用的施工機具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場使用,施工現場設備設施根據具體情況做好防雨、防曬、防潮及避雷保護等措施,機械設備應保持清潔、潤滑、緊固、調整、反腐,要有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

  5、外租機械設備必須同租賃方簽定租賃合同和安全協議,安全協議內容必須齊全。

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3

  為加強對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的監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產品流入施工現場而造成傷亡事故,確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指的安全防護用具,是指在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安全防護設施、電氣設施。

  1、安全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安全繩、絕緣鞋、絕緣手套、電工工具、防護鏡等個人防護用品;

  2、安全防護設施,包括各種“臨邊、洞口”的防護用具等;

  3、電氣設施,包括各級電控箱、漏電保護器、電纜、電器開關、插座及電工元器件等;

  二、施工現場應采購、使用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的產品,必須建立安全防護用具臺帳,完善采購、使用、檢查、維修、保養的責任制。

  三、在采購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時,應當驗證銷售單位的經營資質并提供下列資料(復印件)備案留存:

  1、銷售單位的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

  2、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指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和出廠產品合格證;

  3、產品的有關檢驗標準或檢驗報告;

  4、產品的有關圖紙及技術資料;

  5、產品的技術性能、安全防護裝置的說明。

  四、采購回的安全防護用品須按規定試驗、鑒定且合格后方可發放;進場的舊安全防護用品必須提供采購日期、保存和使用情況的相關材料并經項目部檢查、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項目部、分包單位必須為施工作業人員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一律佩戴安全帽,系好帽帶

  六、項目部必須按規定對所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定期進行檢查、試驗并記錄,及時報廢不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

  七、施工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

  八、安全工程師必須對使用中的安全防護用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隱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解決。

  九、公司安全主管部門、基層公司專職安全工程師負責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檢,不能自行檢驗的,可以委托當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進行檢驗,對不合格產品或者技術指標和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產品,責令其停止使用,清理出施工現場。

  十、違反該規定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4

  根據國家和地區法規要求,目的是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監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產品流入施工現場而造成傷亡事故,確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1、安全防護用具:

  (1)安全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安全繩及其它個人防護用品等。

  (2)安全防護設施包括各種“臨邊、洞口”的防護用具等。

  電氣產品包括手持電動工具、木工機械、鋼筋機械、振動機具、漏電保護器、電閘箱、電纜、電器開關、插座及電工元器件等。

  (3)架設機具包括用木、鋼等材料組成的各類腳手架,及零部件、登高設施等。

  2、施工機械設備包括大、中型起重機械、攪拌機、龍門架等施工機械設備。

  3、凡是所需購置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必須具有發下資料:

  (1)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指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和出廠產品的合格證。

  (2)產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3)產品的有關圖紙及技術資料。

  (4)產品的技術性能和安全防護裝置的說明。

  4、停用6個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龍門架,在使用前必須組織由本企業的安全施工等技術管理人員參加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5、施工機具進入施工現場時,先進行檢查驗收,符合檢查標準的要求才能方可留場。安裝完后的施工機具再進行檢查驗收,符合檢查標準后才能使用。

  6、施工機具在使用過程中,使用施工隊和機電加工隊應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禁帶有隱患運行。

  7、機械設備運轉中嚴禁維修、保養及清理,必須拉閘斷。鎖好電箱門,停電運轉,。沒有監護人或掛好“有人工作嚴禁合閘”牌,并保證作業環境安全才能進行。

  8、機械設備的作業人員,按照操作機械的安全要求,并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持有有關部門頒發的上崗證,按照本崗安全操作規范和安全交底進行操作。

  9、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過程中應注意安全檢查,及時發現異常情況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立即上報主管部門進行立項整改、搶修和更換。

  10、建立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5

  一、電烙鐵

  (一)手柄、導線、插頭應完好無損,導線不準用強度低的塑料線。使用前必須檢查,出現手柄及插頭破損,帶電體裸露、導線老化等情形之一者,不準使用。

  (二)在機架上使用時,應防止燒壞布線或其它設施。在帶電設備上使用時,不準接地(在保證電烙鐵不漏電的情況下)。烙鐵上的余錫不準亂甩。

  (三)暫時停用應放在專用支架上,不準放在地面、桌子上或易燃物旁;未冷卻不準放回原處。

  二、移動式排風扇、電風扇

  (一)排風扇金屬外殼及其支架,必須有接地保護措施,并使用安裝漏電保護器的電源接線盒。移動時應先切斷電源。

  (二)使用前應檢查并應定期檢修,零部件破損、導線老化,不準使用。不準在人孔內使用排風扇、電風扇。

  三、手電鉆、電錘

  (一)應使用雙重絕緣的手電鉆、電錘。使用不是雙重絕緣的手電鉆、電錘時,應檢查金屬外殼不得漏電,手柄、開關、導線及插頭必須完好無損。使用時其插頭必須與帶漏電保護器的單相三眼和三相四眼插座相符合,嚴禁將導線直接插入插座孔使用。

  (二)使用前必須檢查外殼是否漏電;并進行空載試驗;運轉正常方可使用。裝卸鉆頭時,嚴禁戴手套,并在完全停止轉動時進行。

  (三)遇停電、離開工作地點或轉移工作地點,上、下傳遞時,必須先切斷電源。

  (四)在易燃、易爆場所或附近,不準使用手持式電動工具;使用中出現震動、高熱或異聲,應立即停止使用。

  (五)操作者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鞋或站在絕緣板上。

  (六)在潮濕或金屬容器內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應采用低壓電源。

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6

  建筑分公司機械設備設施及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

  1、對施工現場使用的各種機械設備設施及安全防護均應進行登記。

  2、新購置的安全防護用具必須具有“三證一書”即: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報告和使用說明書。

  3、自有及外租設備,必須持有技術監督部門或安全監督局出具的使用許可證,以及安裝單位的安裝資質證復印件(加蓋印章)和安裝后的驗收合格報告。

  4、施工現場使用的施工機具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場使用,施工現場設備設施根據具體情況做好防雨、防曬、防潮及避雷保護等措施,機械設備應保持清潔、潤滑、緊固、調整、反腐,要有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

  5、外租機械設備必須同租賃方簽定租賃合同和安全協議,安全協議內容必須齊全。

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7

  1、總則:

  安全防護用具是安全施工中的輔助設施,關鍵的時候起到一定的.安全保證作用,為此,對下列用具制訂本制度。

  2、安全網:

  2.1安全網應使用權用經過勞動部門鑒定的合格廠家的產品,否則不得使用。

  2.2安全網應存放在通風干燥處,以免變質。

  2.3使用前應經過仔細檢查,方能使用。

  2.4每年應定期檢驗一次,并作好記錄。

  2.5應有專人負責管理,超過使用年限,無可靠檢驗依據,一律不得使用。

  3、安全帽:

  3.1使用前必須檢查有無裂紋,彈性帶是否完好。

  3.2安全帽使用期為3年,超過使用年限要作檢定。

  3.3安全帽不準當凳子座。

  4、安全帶:

  4.1凡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安全帶。

  4.2使用前應檢查其生產廠家,是否經過鑒定合格,否則不得使用。

  4.3使用前應檢查有無損壞、變質、卡環是否有裂紋,彈跳性能是否良好。

  4.4安全帶應掛在牢固的結構上,防止被尖銳物磨損,防止接觸火源。

  4.5每6個月應檢查一次,并作好記錄,不合格的要報廢,試驗過的不準再用。

  4.6凡應系安全帶作業的場所,不掛安全帶,一經發現,按獎懲辦法中的違章作業處理。

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8

  1、每周一、周五由當值值班成員副值對干燥燈泡進行檢查、發現燈泡損壞應立即匯報班長并更換。

  2、安全員每周要檢查一次、包括燈泡是否損壞,電源線、插頭、插座是否有異常、短路,發現問題應立即匯報班長并處理。

  3、正常時根據實際情況、空氣濕度(室外有大霧)應將干燥燈投入(由當班人員負責)。

  4、連續兩天陰雨天氣應將干燥燈投入(由安全員負責)。

  5、剛做過試驗的絕緣安全用具、涼干放入柜內后應將干燥燈投入(由班長負責)。

  6、正常天氣、室內室外空氣干燥、絕緣用具亦干燥、干燥燈應停用,但要檢查干燥燈應在良好的狀態(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使用干燥燈)。

  注:其他安全用具應每月檢查一次并要有記錄、發現問題應立即匯報。

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9

  1. 目的

  為規范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機具管理制度的職責、內容和方法等,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項目部范圍內的所有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機具。

  3. 引用標準

  4. 定義

  安全防護裝備是勞動者在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所配備的裝備和工器具。

  防護裝備如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鞋、防砸鞋、耐酸(堿)手套,橡膠耐油手套、防護眼鏡、耳塞、鉛服等。

  工器具如防墜器(速差器)、攀登自鎖器、漏電保護器、絕緣棒、絕緣夾鉗、驗電筆等。

  5. 職責

  5.1. 倉庫人員負責保管、發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5.2. 物資供應部門負責防護裝備的采購,驗收、檢查、報廢等工作,并進行定期試驗,必要時邀請同級技術、質檢、安全等有關部門人員參加。

  5.3. 安全部門負責審批計劃和選擇廠家、型號等。

  6. 管理內容和辦法

  6.1. 采購

  必須采購具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的產品和零部件。

  6.2. 驗收、檢查、試驗

  6.2.1 需驗收、檢查、試驗的安全工器具。

  6.2.1.1. 新購置的應進行抽檢;

  6.2.1.2. 經過檢修或更換零部件;

  6.2.1.3. 存在疑問或使用沒有把握的;

  6.2.1.4. 存放時間較長或新轉入的;

  6.2.1.5. 已經檢驗周期的;

  6.3. 保管

  6.3.1. 應按有關規定或產品說明書檢驗安全工器具的安全性、適用性、完好性、符合性,必要時可按有關要求進行實驗,實驗結果應填寫《安全用品檢驗單》。

  6.3.2. 待修完好的安全工器具必須存放在干燥、通風、無害氣體和腐蝕性化學品的場所并不得接觸高溫,明火及尖銳物體,并用色標或標簽加以區別。

  6.4. 使用

  6.4.1. 應按其出廠說明書和銘牌的規定使用。

  6.4.2. 使用前應按有關規定或產品說明書檢驗安全工器具的安全性、適用性、完好性、符合性,當確認完好后方可使用。

  6.4.3. 安全工器具應由了解其性能并熟悉操作知識的人員操作,否則應進行培訓。

  6.4.4. 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嚴禁使用已變形、已損壞、有故障等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6.4.5. 電氣安全工器具應在確認的電壓等級下使用。

  6.4.6. 電動或風動的安全工器具在運行中不得進行檢修或調整;檢修、調整或中斷使用時,應將其能源斷開。

  6.5. 報廢

  下列情況應以報廢:

  6.5.1. 經檢查、試驗幾修理后已起不到使用要求的;

  6.5.2. 修理費用已超過重新采購或制造價格的;

  6.5.3. 超過安全使用使用周期的。

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10

  1.目的

  保證施工工器具、設備狀態良好、無缺陷,防止設備事故發生;保證個人安全防護用具安全可靠。

  2.施工機具的管理

  2.1安裝人員在施工中,應按施工規定選用機具,并利用施工間隙對所用機具進行檢查、保養。

  2.2指定專人負責機具的維修工作,以保證各種機具出于良好狀態。

  3.工器具、設備的日常檢查

  3.1對起重工器具、設備,如吊車、吊裝帶、手板葫蘆、鋼絲繩等必須在每天使用前進行外觀檢查。

  3.2板手、梯子、手持電動工器具等,每日使用前必須進行外觀檢查。

  3.3個人用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工器具,如:安全帶、安全繩、安全帽、高處作業工具包等,每日使用前必須認真檢查。

  4、安全防護用具管理

  4.1安全防護用具應統一采購,統一發放,統一管理。

  4.2腳手架、安全防護網應經常檢查加固。

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11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安全設施及安全防護用品是提高生產效率,確保職工身心健康的有力保證,是實現安全目標管理的必備條件。因此,所采購的產品必須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確保從源頭上杜絕事故的發生及出現事故時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控制,為此制定本規定。

  一、安全設施及防護用品的采購

  1、項目用的安全設施主要有:滅火器材、漏電保護裝置、登高器材、起吊設備等,在采購過程中應對生產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查和評價。必須有省部級以上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以及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有關證明資料。

  2、項目用安全防護用品主要有安全帽、安全網、安全帶、防塵面具等,在采購過程中必須選擇有生產許可證、資質證書、產品合格證的生產廠家,并了解其各種參數,確保產品符合安全要求。其他防護用品如防滑鞋、防護手套、眼鏡等必須購買有一定知名度的產品。

  二、產品的檢驗

  1、安全設施進場以后,必須主動與地方縣級以上有關安全部門取得聯系,經過檢驗后發給使用合格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2、防護用品進場以后必須請地方有關勞動保護部門進行技術鑒定,有必要時可進行破壞性試驗,鑒定合格后方可發放使用。

  三、有毒有害及危險物品的采購與管理

  1、項目常用有毒有害及危險品主要有:乙炔氣、氧氣、硫酸、油漆等。

  2、乙炔氣、氧氣、硫酸、油漆等在采購過程中要實行單獨裝運、不能與其他物品混裝、防止碰撞、擠壓,嚴禁接近火源,并要定期對壓力容器進行檢測。

  3有毒有害及危險品進場以后要與其他物品隔離存放,注意安全高度。

  四、產品的標識及警示

  1、油庫、炸藥庫、配電室、起吊設備應在醒目處設置警示牌,警示標識有“請勿靠近、注意防護等字樣。”

  2、在施工現場特別是隧道、大橋工地,應設立“請帶安全帽、系好安全繩”等醒目字樣,以警示職工時刻牢記“安全”二字。

  3、對有毒有害及危險品也應嚴格表識,注名其為危險物品,按規范操作,不得隨意搬動或使用。

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12

  第一條 為加強對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監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產品流入施工現場而造成傷亡事故,確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的企業和個人以及為其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是指在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安全防護設施、電氣產品、架設機具和施工機械設備:

  (一)安全防護用具

  1、安全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安全繩及其他個人防護用品等;

  2、安全防護設施,包括各種“臨邊、洞口”的防護用具等;

  3、電氣產品,包括手持電動工具、木工機具、鋼筋機械、振動機具、漏電保護器、電閘箱、電纜、電器開關、插座及電工元器件等;

  4、架設機具,包括用竹、木、鋼等材料組成的各類腳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設施、簡易起重吊裝機具等。

  (二)施工機械設備

  包括大中型起重機械、施工電梯、挖掘機、打樁機、混凝土攪拌機等施工機械設備。

  第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屬的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查處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發現的經銷摻假或假冒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質量技術監督機關負責查處生產和流通領域中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質量違法行為。

  第五條 為施工現場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生產、銷售單位,必須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設計、生產、銷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產品。

  第六條 向建筑施工企業或者施工現場銷售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單位,應當提供檢測合格證明及下列資料:

  (一)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指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和出廠產品合格證;

  (二)產品的有關技術標準、規范;

  (三)產品的有關圖紙及技術資料;

  (四)產品的技術性能、安全防護裝置的說明。

  第七條 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要對建筑施工企業或者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檢,發現不合格產品或者技術指標和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產品,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現場。

  第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和施工現場必須采購、使用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的產品,并建立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采購、使用、檢查、維修、保養的責任制。

  第九條 施工現場新安裝或者停工6個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塔式起重機、龍門架(井字架)、整體提升腳手架等,在使用前必須組織由本企業的安全、施工等技術管理人員參加的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不能自行檢驗的,可以委托當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進行檢驗。

  第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及其項目經理部必須對施工中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隱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解決。

  第十一條 建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可以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組織聯合檢查,并公布合格或者不合格產品名錄。

  有條件的城市可以建立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交易市場,為生產、銷售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提供服務,并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的生產、銷售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由建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法作出處罰。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13

  為充分發揮機械設備在施工生產中的作用.切實做到科學管理、合理使用.貫徹管理為使用服務,使用要加強管理的原則,從根本上克服只顧使用忽視管理的傾向,特制定如下制度。

  1.機械設備應按照有關技術資料和出廠說明的規定進行安裝。安裝前應向操作人員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由安裝隊長、技術員、安全員在現場指揮安裝。

  2.凡經過大修改造重新組裝的機械設備,在使用前應進行技術試驗和安全裝置檢驗,雖經試驗未取得合格簽證前不準投放使用。

  3.大型吊裝設備試驗前應做一般技術檢驗、空載試驗、額定荷載及超載試驗.在試驗前先對整機的外觀進行全面檢查,看潤滑油是否充足,機件的裝配是否牢固,工作裝置與試驗項目是否符合要求。

  4.設備試驗與負荷試驗,主要試驗機械設備的起動性能、動力性能、經濟性能、操作性能等,對試驗中所發生的問題進行認真分析與處理,以便作出是否合格,能否使用的決定,試驗合格后應按照技術試驗記錄本逐項填寫,由參加人員共同簽字認可。

  5.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保養規程,做到精心保養,正確操作,合理使用,并做到“四懂、三會、二精”,即:懂原理、懂構造、懂性能、懂用途;會操作、會維修、會排除故障;精心保養,精心操作。

  6.機械操作人員必須聽從指揮,端正服務態度,保證作業質量。并對機械設備進行定期安全檢查,如發現有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以確保設備和操作人員的安全。

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14

  施工機械設備設施及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

  1、起重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經體檢無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手腳殘疾以及無視力、聽力障礙,經過地方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培訓機構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2、從事起重作業時,必須確定作業項目負責人、指揮人員、起重機司機、司索工藝及必要的輔助人員,明確各自的職責和工作程序。

  3、遇大風、雷雨、霧、雪等惡略天氣或在高壓線、公路等特殊作業條件下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4、下列情況不得進行起重作業:

  (1)6級及以上強風、暴雨、雷電天氣等;

  (2)起重設備未經檢測合格或超過檢測合格有效期;

  (3)起吊索具未經檢驗、檢查合格,索具規格與吊起物件重量不匹配;

  (4)超載或被吊物重量、理化性質(特指危險化學品等)不清,吊拔埋件及斜拉斜吊或單鉤起吊等;

  (5)起重設備的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送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吊鉤不安裝防脫落裝置等;

  (6)捆綁、吊掛不牢而可能滑動,重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等;

  (7)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

  (8)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等;

  (9)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重物等,與電力線路的最小距離應小于以下要求:1kv以下線路至少為1.5m;1kv~35kv至少為3m;35kv以上至少為5m(不含陰雨或潮濕天氣);

  (10)法律法規及標準規定的其他情況。

  5、起重作業時應遵守的其他要求

  (1)不得使用極限位置的限制器停車;

  (2)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3)不得將被吊物件從人的上空通過,吊臂下不得有人;

  (4)不得在起重設備工作時進行檢查和維修作業;

  (5)不得未經試吊便起吊與設備額定載荷接近的重物;

  (6)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6、施工作業中現場人員應按照“兩書一表”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安全檢查。分公司(項目部)安全管理人員應對現場管理狀況及作業過程進行監督抽查,發現違章現象和事故隱患應立即組織進行整改,防止起重過程中發生傷害事件。

  7、起重作業安全要求

  (1)起重作業人員在作業場地范圍內必須按規定穿戴勞保。

  (2)起重指揮(司索)工安全要求

  a、嚴格執行《起重吊運指揮信號》標準的規定,起重過程中必須與起重司機聯絡準確、熟練無誤;

  b、吊掛時,吊掛繩之間的夾角宜小于120度,避免吊繩受力過大;

  c、繩、鏈索經過的棱角處應加襯墊;

  d、指揮物體翻轉時,應使起重重心平穩變化,不應產生指揮意圖之外的動作;

  e、進入懸掛重物下方時,應先與司機聯系并設置支撐裝置;

  f、多人捆掛時,應服從一人的統一指揮。

  (3)起重機司機的安全要求

  a、服從起重指揮人員的統一指揮,發現不安全情況應及時通知指揮及相關人員。對于緊急停止信號,無論任何人發出,都必須立即執行;

  b、全面掌握所操縱的起重機的設備構造和技術性能;

  c、嚴格按起重機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d、起重作業過程中及時觀察作業環境周圍的人、物等,避免發生磕碰等傷害事故。

  (4)兩臺以上吊車進行聯合作業時,現場應制定作業計劃和作業程序,明確專人統一進行指揮和監護。

  (5)擁有起重設備單位應建立起重設備檔案,包括:起重機出廠技術文件、啟用時間和位置、保養和檢查試驗記錄、設備存在的隱患和問題及其整改情況等。

  (6)備停用閑置超過規定時間,在重新啟用前應進行檢驗和試運行,確認合格后方可繼續投入使用。

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15

  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監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產品流入施工現場而造成傷亡事故,確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的企業和個人以及為其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是指在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安全防護設施、電氣產品、架設機具和施工機械設備:

  (一)安全防護用具

  1、安全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安全繩及其他個人防護用品等;

  2、安全防護設施,包括各種“臨邊、洞口”的防護用具等;

  3、電氣產品,包括手持電動工具、木工機具、鋼筋機械、振動機具、漏電保護器、電閘箱、電纜、電器開關、插座及電工元器件等;

  4、架設機具,包括用竹、木、鋼等材料組成的各類腳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設施、簡易起重吊裝機具等。

  (二)施工機械設備

  包括大中型起重機械、施工電梯、挖掘機、打樁機、混凝土攪拌機等施工機械設備。

  第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屬的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查處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發現的經銷摻假或假冒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質量技術監督機關負責查處生產和流通領域中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質量違法行為。

  第五條 為施工現場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生產、銷售單位,必須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設計、生產、銷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產品。

  第六條 向建筑施工企業或者施工現場銷售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單位,應當提供檢測合格證明及下列資料:

  (一)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指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和出廠產品合格證;

  (二)產品的有關技術標準、規范;

  (三)產品的有關圖紙及技術資料;

  (四)產品的技術性能、安全防護裝置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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