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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制度管理規定

時間:2022-11-26 09:36:47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消防安全制度管理規定

  在當下社會,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消防安全制度管理規定,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消防安全制度管理規定

消防安全制度管理規定1

  一、診所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建立定期培訓制度。工作人員必須熟悉與本專業有關的消防知識,加強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積極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

  二、積極主動配合接受消防部門的檢查并根據消防部門的意見建議進行整改。

  三、工作人員應了解本單位消防器材的放置位置和一般性能,并設專人保管,所有人員都有責任愛護消防設施,禁止隨意搬動、損壞和挪用。

  四、嚴格用火安全管理,不準在室內、外亂燒廢紙、垃圾樹葉等雜物。

  五、加強用電安全管理,遵守安全用電的有關規定,嚴禁私自亂拉電線,隨意更換保險絲規格,增加用電設備。批準使用電爐、電烘箱及其它大功率電器的單位或個人,要切實加強安全管理,經常檢查電器安全和電路情況,發現隱患要及時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

  六、任何人發現火險,火警都有義務和責任及時報警,奮力撲救,并注意保護好現場;消防器材未經保衛部門同意不得隨意挪用或它用。

消防安全制度管理規定2

  為了加強和規范區級機關辦公樓的消防安全工作,切實保護機關工作人員的生命和單位財產安全,健全消防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度,實現消防安全管理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一、組織領導

  區級機關兩大院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員會,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為主任,成員由區委、區人大、區政府、區政協辦公室綜合科科長,機關后勤管理服務中心主任、基建房產科科長組成。區級機關各單位應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確定本部門的負責人為消防安全責任人,并明確分管領導,專職或兼職消防安全管理員。

  二、消防安全責任制

  (一)機關各部門防火工作,要堅持貫徹消防工作“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消防安全的具體工作由分管領導全面抓好落實。

  (二)各部門責任人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要求管理好本部門辦公樓、樓層、辦公室的消防安全,確定各級、各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各級消防安全責任制。

  (三)兩大院消防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由機關事務管理局后勤服務中心負責。

  三、火災預防

  (一)各機關單位必須根據《消防法》規定配備好消防設施、滅火器等,加強對消防設施的管理,確保設備設施性能完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挪用或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準堵塞消防通道。

  (二)各部門應經常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限患整改的復函報公安消防機構。

  (三)機關辦公樓內電力配電間、總機房、汽車庫、空調機房、計算機房、檔案資料室、財務室、儲藏室、文印室、監控室等部位為防火、防爆重點部位。上述重點部位的管理部門要嚴格遵守防火、防爆管理制度,要落實安全措施,明確防火責任人,重點部位禁止煙火、禁止無關人員入內。

  (四)機關辦公樓要安裝用電設備(包括臨時性用設備)均需要征得分管領導同意,并由專業人員位線和安裝,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變動電器線路和電器設備,不得擅自使用大功率電熱取暖設備。按規范調換熔斷絲,不得任意加大加粗。嚴禁隨意控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五)辦公樓內廢紙雜物,應到指定地點焚燒或處理,嚴禁在辦公室和大樓通道等處焚燒。

  (六)禁止亂扔煙蒂。嚴禁將液化氣等易然、易爆危險物品帶入機關辦公樓。

  (七)各辦公室使用的電器設備,必須按照操作使用說明書中的“安全須知”、“注意事項”所述正確使用。當人離開或下班時必須斷開電源,防止長期通電引起電器發熱燃燒。

  (八)采用多種形式對干部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讓干部職工掌握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四、火災撲救

  (一)機關辦公人員或保安發現火警均有義務迅速向消防隊報警。應講清起火地點、單位、火勢情況,并通知相關領導。(消防報警119)

  (二)起火單位要迅速組織力量撲救火災,搶救生命和重要設備、物資,并派人接應消防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

  (三)參加撲救火災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服從火場總指揮的統一指揮。

  五、獎勵與處罰

  各部門要加強領導,抓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確保安全。對抓消防安全工作成績顯著的部門和個人給予獎勵,對違反規定的部門和個人,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消防安全制度管理規定3

  一、防火檢查應定期開展,各崗位應每天一次。

  二、檢查中發現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立即消除隱患;不能當場消除的,及時上報主管負責人消除解決。

  三、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

  2、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

  3、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

  4、滅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況;

  5、建筑消防設施運行情況;

  6、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7、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

  8、防火巡查落實情況及其記錄;

  9、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10、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實情況;

  11、樓板、防火墻和豎井孔洞等重點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況;

  12、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消防安全制度管理規定4

  1、保持營業、辦公現場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暢通無阻。

  2、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度,綜合辦為防火責任人。

  3、堅持三個月和不定期檢修用電設備及線路、開關,切實杜絕和避免電氣設備和線路故障引起火災。

  4、加強教育和培訓,逐步建立起定期對各班組進行消防防火教育。

  5、各班組發現火災隱患及時處理或上報,對違反消防條例,玩忽職守造成火災的或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和通知的班組和個人給予處罰。

  6、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消防管理原則。

  7、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監督班組消除火災隱患,設立具有消防專業知識消防監督安全員。

  8、任何班組和個人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9、任何班組和個人不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

  10、在宿舍區內,嚴禁燃燒容易引起火災的東西。

  11、不準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公司。

消防安全制度管理規定5

  第一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商店的上級主管部門對商店的'消防安全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商店必須建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商店的法人代表或行政第一把手要對本店的消防工作負責,可有一名主要領導分管安全工作。營業部、班(柜)組應設防火負責人,崗位設消防安全員。推行安全目標管理,實行逐級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第五條 大中型商店要配置一定力量負責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五百人以上的單位要配備專職防火干部,五百人以下的可配備兼職防火人員

  第六條 商店必須建立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義務消防組織,分工明確,定期開展活動和演練。

  第七條 承包經營的商店(場),在承包合同中必須明確安全責任,并保證安全。在承包期間必須遵守本規定和有關消防安全法規。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設備、器材。

  第八條 商店防火負責人職責:

  (一)組織干部職工認真學習、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有關規定,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各項防火安全制度,劃分防火責任區域,指定區域防火負責人,抓好防火安全責任制和落實各項安全制度;

  (三)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安全業務技術知識的培訓,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滅火技能;

  (四)制定本單位滅火應急方案,組織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演練,以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五)定期分析、研究消防安全工作,開展防火安全檢查,解決存在的問題,整改事故隱患;

  (六)組織撲救火災,協助公安消防部門查清發生火災的原因,嚴肅處理;

  (七)定期總結本店(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九條 營業部、班(柜)組防火負責人職責:

  (一)負責本責任區內的防火安全工作,認真執行有關消防安全法規、制度,組織學習防火文件、材料,落實崗位消防責任制;

  (二)定期檢查,養護消防設備、器材;

  (三)隨時檢查各項防火安全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時糾正違章現象,發現火險隱患及時采取防范措施,并向領導匯報;

  (四)發現火災,應即組織撲救。

  第十條 崗位消防安全員職責:

  (一)認真學習、執行有關消防法規、制度;

  (二)掌握基本消防知識,積極參加消防訓練,主動清查事故隱患;

  (三)熟練掌握本單位裝備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發現火災,立即進行撲救。

  第二章 火源管理

  第十一條 嚴禁在柜臺、堆貨場所、倉庫內吸煙和使用明火。

  第十二條 經營化學品、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商店,嚴禁安裝火爐和使用明火。經營一般商品的商店(場)內確需安裝火爐或使用明火時,必須經商店防火負責人批準,指定專人管理,落實防火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爐實行專人管理,周圍一米范圍內不得堆放可燃物,爐門前應設灰檔,熾熱灰燼必須用水澆滅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點,不準用汽油等易燃液體引火,不準靠近火爐烘烤衣物;

  (二)火爐煙筒安裝要嚴密,并與商品、柜臺、貨架、電線及可燃屋檐、門窗、頂棚等保持一定的距離,或用不燃材料隔開;

  (三)確需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指定專人監護,清除周圍十米范圍內的可燃物,備足消防器材并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保護措施,作業結束后要認真檢查現場,防止留下火種;

  (四)使用蠟燭、油燈照明時,要放置安全地點,做到人離火滅。

  第十三條 商店附屬的倉庫和堆貨區,應按《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和商業部發布的《商業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使用鍋爐、爐灶、火炕、火墻、液化氣等,需經單位防火負責人同意,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安全規定,并指定專人管理。

  第十五條 設有辦公室、休息室、業務洽談室的零售商店(場)要加強對煙頭、煙灰、火柴桿的管理,堅持做到“吸煙三不落地”。

  第十六條 商店設有的電工房、木工房、廣告室和服裝、食品加工車間、修理部等,要根據其特點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制度,明確防火負責人,落實防火安全措施。

  第三章 電源管理

  第十七條 商店用電必須符合安全規定,由正式電工安裝、維修。不準亂拉亂接電線,不準超負荷用電,不準使用不合格的電料及保險裝置。生產、營業性用電線路必須與照明用電線路分開,下班時必須切斷生產、營業性用電電源。

  第十八條 商店要經常開展安全檢查。對電線、電器設備等每年至少要全面徹底檢查一次,發現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等不安全情況,要及時維修更換。

  第十九條 經營各種電器的柜組,要制定安全測試方法,測試所用電源必須是生產性或營業性電源,不得是照明性電源,測試完后要及時切斷電源。

  第二十條 嚴禁在柜臺內、附屬倉庫、堆貨場地,安裝使用電爐、電熱杯、電飯鍋、電熨斗等電熱器具。

  第二十一條 消防用電必須設專用線路,不得同其他線路相聯,并經常檢測,隨時保持安全暢通。

  第四章 建筑及場所管理

  第二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商店及原店裝修,必須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竣工后,需經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檢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 商店要制定值班制度并嚴格執行,尤其要加強非營業時間的值班、巡邏制度,不能出現空檔。按其規模和有關規定配備責任心強、能處理應急情況的值班人員,建立值班檔案。值班巡邏人員要配備必要的防身器具,必須嚴守崗位,不得脫崗、漏班;班與班之間要辦理交接手續。單位領導要帶班、查班。

  第二十四條 商店經營油漆、農藥、汽油、酒精等化學品時,按有關規定執行。經營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時,要懂得商品特性和滅火辦法,必須分柜出售,遠離其他商品柜臺,并備有滅火器材,嚴密監視,確保安全。

  第二十五條 商店每天停止營業后,必須對營業場所進行徹底清查、打掃,清除包裝等易燃品,關閉好門窗處理好火源、電源,辦妥交接手續后,有關人員方可離開。

  第二十六條 不準在堆貨場所停放、修理汽車,不準在非正式油庫存放汽油、煤油、柴油,不準存放液化氣罐。

  第二十七條 包裝物料要有專人管理,堆放在指定地點,及時清理、打掃、處理。嚴禁在樓梯、通道處堆放商品和雜物。

  第五章 消防設備、器材管理

  第二十八條 商店要根據有關規定配齊、配足消防設備、器材。消防給水應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壓力不足的要設增壓泵。

  第二十九條 大中型商店和設在地下建筑內的商店,應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安裝自動報警,自動滅火裝置。

  第三十條 消防設備、器材應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好有效。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嚴禁堆放物品,以保證暢通。

  第三十一條 配備消防器材要與附近商品性質相一致。消防器材要放在明顯和取用方便的地點,嚴禁挪作它用,其周圍不準堆放物品。

  第六章 火災撲救與獎懲

  第三十二條 商店及附屬倉庫一旦發生火災,要立即組織撲救,同時向公安消防部門報警,并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 對發生的火災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原則,認真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對事故責任者和單位領導嚴肅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經上級主管部門或公安消防部門令其改正,拖延不改或拒絕執行的視情節按有關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或在撲救火災中有功人員,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主管部門可依照本規定對所屬商店(場)進行監督檢查,也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商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商業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日發布的《商業基層商店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消防安全制度管理規定6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社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創建良好的社區消防安全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社區居委會和居民住宅區物業管理單位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和民政部門、公安機關消防部門的指導下,按照本規定負責社區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條 社區消防安全工作應當立足現有社區組織機構,發揮管理、教育、服務和保障功能,發動和依靠群眾,實行群防群治。

  第四條 社區消防安全工作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居民住宅區物業管理單位的主要領導對管理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總責,并確定專人具體負責社區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由辦事處負責人任主任,綜合治理辦公室、公安派出所、社區居委會負責人組成的消防安全委員會,負責所轄社區消防安全工作的組織、指導、督促和協調。

  第六條 社區居委會應當建立由居委會主任、責任區民警、駐社區單位有關人員組成的社區消防工作小組,組織開展社區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條 社區居委會興辦公共消防事業,可以向社區單位和居民協商籌集經費,并充分利用社區單位的現有資源,保障消防工作同社區建設同步發展。

  第八條 街道辦事處在社區消防安全工作中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社區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內容,制定消防工作計劃,定期召開社區消防工作會議,組織、督促、協調社區消防工作的開展;

  (二)督促指導社區居委會、物業管理單位定期開展社區消防安全檢查,提高社區防范火災的能力;

  (三)定期對轄區消防安全工作進行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

  (四)組織開展社區消防宣傳教育和消防培訓,提高社區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與轄區社區居委會、物業管理單位簽定年度《消防安全責任書》,并組織年度考評,落實獎懲措施。

  第九條 社區居委會、物業管理單位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街道辦事處的統一部署和安排,做好轄區的消

  防安全工作,維護轄區消防安全;

  (二)對居民住宅樓院的消防安全進行檢查,發現和糾正消防違章行為,受理群眾舉報,開展消防咨詢服務

  (三)負責轄區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確保完整好用;

  (四)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檔案;

  (五)制定居民防火公約,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發放消防宣傳材料,為轄區老、弱、病、殘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務;

  (六)轄區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并疏散周圍群眾,組織人員撲救初期火災,并協助消防部門保護火災現場,調查火災事故原因。

  第十條 公安派出所在社區消防安全工作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設置社區警務室,開展轄區單位消防監督檢查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部門對社區消防管理人員進行消防專業培訓;

  (三)幫助社區消防組織建立健全各項消防規章制度,完善消防業務檔案;

  (四)指導社區開展消防宣傳活動,及時總結和推廣社區消防安全工作經驗;

  (五)把社區消防安全工作列為社區民警職責,作為評比考核內容。

  (六)參與組織轄區火災撲救,維持火場秩序,保護火災場,配合公安消防部門調查火災事故原因。

  第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每季度應當對所轄社區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社區居委會依照本規定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的情況

  (二)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三)滅火器材的配備和維護及燃氣、火源、電源的管理; 防火檢查應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檢查時發現問題應及時督促單位整改,對單位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應向轄區公安派出所或區(市)公安消防部門通報。

  第十二條 社區居委會、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對轄 區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檢查:

  (一)結合查水、電、氣表等工作對居民家庭進行防火提示;

  (二)將社區消防設施是否完好、消防車道、住宅樓通道是否暢通納入治安巡查的重要內容進行檢查;

  檢查(巡查)應認真填寫記錄,內容包括檢查(巡查)的時間、內容、部位、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措施。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督促糾正,較大火災隱患應及時報告責任區民警查處。

  第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和物業管理單位應

  當有針對性地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一)組織好本轄區每年一度的“119”消防宣傳日活動;

  (二)設立消防公益廣告牌、消防宣傳欄,在居民樓道設置消防警示牌等,營造社區消防安全氛圍。

  第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下列消防業務檔案:

  (一) 防火檢查及火災隱患整改檔案;

  (二) 消防宣傳教育及消防會議檔案;

  (三) 街道辦事處與轄區單位、社區居委會簽定的《消防安全責任書》檔案;

  (四)年度考評檔案;

  (五)其他有關檔案。

  第十五條 社區居委會應當建立下列消防業務檔案:

  (一) 消防設施建設及消防器材配備檔案;

  (二)防火檢查及火災隱患整改檔案;

  (三) 火災統計檔案;

  (四)消防宣傳活動檔案;

  (五) 其他有關檔案。

  第十六條 對在社區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因社區消防安全工作失職造成重、特大火災事故的,依法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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