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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裝管理制度

時間:2024-10-23 10:04:32 美云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吊裝管理制度(精選12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吊裝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吊裝管理制度(精選12篇)

  吊裝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吊裝作業的分級與管理

  第一條 特殊吊裝作業:吊裝20t以上重物、土建工程竹梯結構、吊裝重物量不夠20t但形狀復雜、長經比大,剛度小的設備及精密貴重儀器、吊裝條件特殊的吊裝作業。

  第二條 一級吊裝作業:介于特殊和二級之間的吊裝作業。

  第三條 二級吊裝作業:吊裝5t以下的設備(行車和電動葫蘆作業除外)的吊裝作業。

  第四條 對于特殊吊裝作業,作業單位要編制吊裝預案,經設備、技安部門審查,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領導審批。

  第五條 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后,設備部門會同技安部門審批。

  第六條 二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或吊裝作業負責人確認,并落實到位相應的安全措施和現場監護人,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批,方能進行吊裝作業。

  第七條 各車間的行車和電動葫蘆吊裝作業,必須是持有吊裝作業證的人員進行作業,并現場有監護人。

  第二章 吊裝作業安全措施

  第八條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才準予上崗操作。

  第九條 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吊裝作業時,嚴禁在已吊裝物下通行或站人。

  第十條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應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和安全裝置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運行。

  第十二條 吊裝作業前,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聽到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立即執行。

  第十三條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設備、建筑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第十四條 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應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第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第十六條 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時,應遵守《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應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第十七條 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量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吊后,再平穩地吊運。吊運有毒有害液、易燃易爆物品時,也必須先進行小高度、短行程試吊。

  第十八條 汽車起重機工作前應按要求平整停機場所,牢固可靠打好支腳。

  第十九條 重物不得在空中懸停時間過長,且起落速度要平穩,非特殊情況不得緊急制動和急速下降。

  第二十條 吊裝作業的項目單位,必須指定作業監護人,監護人必須熟悉吊裝作業現場環境及重要物料管線、設備。作業單位也應落實相應現場監護人。作業單位的現場監護人必須對作業相關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落實。作業單位和項目單位監護人必須堅守現場,并作好應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1、指揮信號不明;

  2、超負荷或物體質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8、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9、重物越人頭;

  10、安全裝置失靈。

  第二十二條 吊裝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后,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 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吊裝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三章 吊裝作業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吊裝安全作業證》由技安部門負責管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式樣見〈附件八〉, 作業證一式兩份,作業單位或作業人保存一份,技安處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條 特殊吊裝作業、一級吊裝作業,必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由吊裝作業單位填寫各項內容,特殊吊裝作業應附吊裝方案,經技安、設備部門審查后,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長批準。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后,技安部門會同設備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 《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作業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第二十七條 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第二十八條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吊裝管理制度 2

  1范圍

  為進一步加強對起重吊裝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特制訂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全公司各區域內的起重吊裝作業。

  2職責

  2.1安全處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制度進行修改及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2相關部門是本制度的協助部門,對自己所管轄區內的起重吊裝作業安全負責。

  2.3作業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起重吊裝作業過程負責。

  3定義

  起重吊裝作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4起重吊裝作業的分級

  起重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級:

  a)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

  b)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

  5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吊裝機具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5.2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5.3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5.4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派工部門和安全處/分公司安全生產科審查,報分管經理(或分公司經理)批準后方可實施。

  5.5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6作業前的安全檢查

  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

  6.1吊裝機具引進部門和安全處共同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6.2派工單位、施工單位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6.3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6.4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6.5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 16179的規定。

  6.6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7作業中安全措施

  7.1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規定。

  7.2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7.3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7.4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7.5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7.6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7.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7.8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8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8.1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8.2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8.3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8.4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8.5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8.6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8.7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8.8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8.9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8.10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8.11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8.12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8.13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8.14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8.15遇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

  8.16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范。

  9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9.1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9.2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9.3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9.4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0 《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0.1吊裝質量大于10t的重物應辦理《作業證》,《作業證》由安全處負責管理。三級、二級由安全處進行審批,一級由公司分管經理(或分公司經理/制造部長)審批。

  10.2項目單位負責人從安全管理部門領取《作業證》后,應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作業單位負責人批準。對本標準5.4規定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好的《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10.3 《作業證》批準后,項目單位負責人應將《作業證》交吊裝指揮。吊裝指揮及作業人員應檢查《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10.4應按《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10.5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齊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實,作業環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方可進行作業。

  10.6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將《吊裝作業許可證》交回安全處。否則每丟失一份罰款50元。

  10.7分公司吊裝作業許可證的管理由分公司安全員負責。

  11考核

  11.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扣責任單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罰款50-500元。

  11.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決定。

  吊裝管理制度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避免起重吊裝事故的發生,保障人員及國家財產安全,依據國家相關法規、標準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移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范》(q/sy1248-20xx),結合油田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遼河油田公司、遼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簡稱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吊裝作業管理,控股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流動式起重機即自行式起重機,包括履帶起重機、輪胎起重機,不包括橋式起重機、龍門式起重機、固定式桅桿起重機、懸掛式伸臂起重機以及額定起重量不超過1t的起重機。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設備管理部門是流動式起重機的管理部門,使用單位負責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提供培訓、監督和考核。

  第五條安全環保處對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程序的執行提供咨詢、支持和審核。

  第六條各二級單位和承包商按要求執行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程序,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七條員工接受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培訓,執行本程序,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章安全職責

  第八條作業申請人職責:

  (一)作業現場負責人清楚吊裝作業可能存在的風險,提出作業申請;

  (二)辦理作業許可票;

  (三)協調落實作業安全措施;

  (四)組織現場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訓;

  (五)組織實施作業;

  (六)對相關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第九條作業批準人職責:

  (一)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

  (二)評估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確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五)批準和取消作業。

  第十條起重指揮人員職責:

  (一)接受專業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

  (二)嚴格執行吊裝作業計劃,按規定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

  (三)監督吊索或吊具的選擇;

  (四)正式起吊前應指揮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揮吊裝;

  (五)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發現安全措施落實不完善,有權暫停作業。

  第十一條司索人員(起重工)職責:

  (一)接受專業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

  (二)測算貨物質量與起重機額定起吊質量是否相符;根據貨物的質量、體積和形狀等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

  (三)檢查吊具、吊索與貨物的捆綁或吊掛情況;

  (四)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及時報告險情;

  (五)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第十二條起重機司機職責:

  (一)接受專業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

  (二)參與吊裝作業計劃的編制;

  (三)嚴格執行吊裝作業計劃,按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執行;

  (四)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五)定期對起重機進行檢查、維護。

  第四章基本要求

  第十三條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實行作業許可管理,吊裝前需由作業現場負責人辦理吊裝作業許可票。

  第十四條使用前起重機各項性能均應由起重機操作人員檢查合格。吊裝作業應遵循制造廠家規定的最大負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長度限定要求。

  第十五條禁止起吊超載、質量不清的物貨和埋置物件。在大雪、暴雨、大霧等惡劣天氣及風力達到六級時應停止起吊作業,并卸下貨物,收回吊臂。

  第十六條任何情況下,嚴禁起重機帶載行走;無論何人發出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第十七條在可能產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的環境中工作時,應進行氣體檢測。

  第十八條起重機吊臂回轉范圍內應采用警戒帶或其他方式隔離,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該區域內。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應進行起重吊裝作業:

  (一)超載或被吊物重量不清時不吊;

  (二)指揮信號不明確時不吊;

  (三)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動時不吊;

  (四)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時不吊;

  (五)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及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時不吊;

  (六)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體時不吊;

  (七)歪拉斜吊重物時不吊;

  (八)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吊;

  (九)重物棱角處與捆綁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吊;

  (十)吊裝運行路線上有障礙物且與吊裝高度間距不足0.5米或下方有人員不吊。

  第二十條可拆卸物件吊裝時必須完全拆開,分體吊裝。嚴禁單點吊裝(除有固定吊耳)。

  第五章起重機檢查

  第二十一條使用前的外觀檢查

  (一)設備技術人員、起重機司機在下列情況下應對起重機進行使用前的外觀檢查:新購置的;大修、改造后;移動到另一個現場;連續使用時間在1個月以上。

  (二)液壓流動式起重機外觀檢查表參見附錄a、機械流動式起重機外觀檢查表參見附錄b、鋼絲繩和吊鉤檢查表參見附錄c。

  (三)因衍架吊臂起重機存在安裝、更換、拆除等環節,在檢查表中還應增加如下檢查內容:起重臂是否有變形、裂縫或嚴重銹蝕,焊縫有無異常;起重臂的提升繩鼓,鋼絲繩松弛后的排列情況;起重臂上的大小銷子安裝是否正確。

  第二十二條經常性檢查

  起重機司機每天工作前應對控制裝置、吊鉤、鋼絲繩(包括端部的固定連接、平衡滑輪等)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若使用中發現安全裝置(如上限位裝置、過載裝置等)損壞或失效,應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檢查及相應的整改情況均應填寫檢查表并保存。

  第二十三條定期性檢查

  (一)起重機應進行定期檢查,檢查周期可根據起重機的工作頻率、環境條件確定,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查內容由企業根據起重機的種類、使用年限等情況綜合確定。此項檢查應由本單位專業維修人員或企業指定維修機構進行。

  (二)起重機還應接受政府部門的定期檢驗。從啟用到報廢,應定期檢查并保留檢查記錄。

  第二十四條閑置、備用起重機的檢查

  (一)對閑置時間在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起重機,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設備技術人員按經常性檢查的要求進行檢查。

  (二)對閑置時間超過6個月的起重機,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本單位專業維修人員或企業指定維修機構按定期性檢查中的要求進行檢查。

  (三)對備用起重機由設備技術人員按經常性檢查中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至少半年一次。放置在惡劣環境中的起重機應增加檢查頻率。

  第六章起重機維護和修理

  第二十五條使用者或單位不得修改或添加流動式起重機安全設施,其最大起重量不允許超過額定起重量。

  第二十六條每一臺流動式起重機都應根據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制訂詳細的預防性維護計劃并定期實施。維護報告應存檔。

  第二十七條應按照制造廠家的要求使用專用或指定的潤滑油,定期地對運動部件、鋼絲繩和鏈條進行潤滑。應定期檢查強制潤滑系統能否進行正確的潤滑。

  第二十八條應經常對液壓傳輸控制系統進行維護,防止發生操作事故或液壓油泄漏事故。若液壓油泄漏,應徹底清除,避免污染環境。

  第二十九條起重機的修理應由生產廠家或企業指定的專業機構進行。修理時至少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原設備制造廠家的技術要求;

  (二)更換的零部件應與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三)結構件需焊修時,焊接質量應達到標準,所用的材料、焊條等應符合原結構件的性能要求。

  第三十條起重機處于工作狀態時,不應進行維護、修理及人工潤滑。停機維護時應采取下列安全預防措施:

  (一)起重機應轉移到安全區域,將吊臂下降至支架上,在吊臂無法下降的情況下,應盡可能將吊鉤滑輪組下降至地面,否則應將吊鉤滑輪組機械固定;

  (二)將所有控制器置于空檔位置并關閉開關,鎖定啟動器,取下點火鑰匙;

  (三)安裝或拆卸吊臂時,應將吊臂墊實或固定牢靠,嚴禁人員在吊臂上下方停留或通過;

  (四)手、腳、衣服應遠離齒輪、繩索、繩鼓和滑輪組;

  (五)不應用手穿鋼絲繩,應使用木棒或鐵棍排繩;

  (六)在重新啟動前,應安裝好防護裝置和面板,并通知周圍人員撤離至安全位置;

  (七)凡2m以上的高處維修作業,應采取防墜落措施;

  (八)其他。

  第三十一條在起重機的明顯位置應有金屬銘牌。銘牌的內容包括起重機名稱、型號、額定起重能力、制造廠名、出廠日期及其他內容。起重機產權單位應建立起重機及專用輔具的設備技術信息檔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起重機出廠技術文件,如產品合格證、圖紙、質量證明書、安裝和使用說明書、特種設備檢驗報告等;

  (二)啟用時間、日常使用、檢查、維護、修理、變更和試驗等記錄;

  (三)設備、人身事故記錄;

  (四)設備存在的問題和評價。

  第三十二條如果制造廠家提供的使用規范和最大吊桿起重能力等數據遺失,應送廠家指定或委托的專業機構進行檢驗、鑒定,結果應存檔。

  第七章吊裝作業要求

  第三十三條起重機類型選擇

  作業前,吊裝作業單位應根據作業性質選擇起重機的類型,優先順序如下:

  (一)液壓操縱伸縮臂輪胎式起重機;

  (二)液壓操縱固定臂輪胎式起重機(或履帶式起重機);

  (三)摩擦牽引或機械操縱固定臂輪胎式起重機。

  在某些工作場合也可使用衍架吊臂起重機,但在選擇摩擦牽引或機械操縱的衍架吊臂起重機之前,應進行風險評估。

  第三十四條起重機安全基本要求

  (一)隨機備有安全警示牌、使用手冊、載荷能力銘牌并根據現場情況設置;

  (二)起重機操作室和駕駛室中應配置滅火器;所有排氣管道應設置防護裝置或隔熱層;駕駛室所有窗戶的玻璃應為安全玻璃;配置有標尺的油箱應密封良好,避免燃油濺出或溢出;起重機平臺和走道應采用防滑表面,人員可接觸的運動件或旋轉件應安裝有保護罩或面板;

  (三)根據起重機型號,出入起重機駕駛室、操作室均應配備梯子(帶欄桿或扶手)或臺階;所有主臂副臂應設置機械式安全停止裝置;

  (四)如果起重機遭受了異常應力或載荷的沖擊,或吊臂出現異常振動、抖動等,在重新投入使用前,應由專業機構進行徹底的檢查和修理;

  (五)在加油時起重機應熄火,在行駛中吊鉤應收回并固定牢固。

  第三十五條吊裝作業安全要求

  (一)進入作業區域之前,應對基礎地面及地下土層承載力、作業環境等進行評估。在正式開始吊裝作業前,應確認人員資質及各項安全措施。起重司機必須巡視工作場所,確認支腿已按要求墊枕木,發現問題應及時整改;

  (二)關鍵性吊裝作業及較復雜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作業計劃或安全工作方案;吊裝作業人員參加吊裝作業的審核。吊裝作業計劃參見附錄d。

  (三)需在電力線路附近使用起重機時,起重機與電力線路的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標準。在沒有明確告知的.情況下,所有電線電纜均應視為帶電電纜。必要時應制定關鍵性吊裝計劃并嚴格實施;

  (四)起重機吊臂回轉范圍內應采用警戒帶或其他方式隔離,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該區域內;

  (五)起重作業指揮人應佩戴標識,并與起重機司機保持可靠的溝通,指揮信號應明確并符合規定,溝通方式的優先順序如下:

  1.視覺聯系;

  2.有線對講裝置;

  3.雙向對講機。

  當聯絡中斷時,起重機司機應停止所有操作,直到重新恢復聯系。

  (六)操作中起重機應處于水平狀態。在操作過程中可通過引繩來控制貨物的擺動,禁止將引繩纏繞在身體的任何部位;

  (七)任何人員不得在懸掛的貨物下工作、站立、行走,不得隨同貨物或起重機械升降;

  (八)在下列情況下,司機不得離開操作室:

  1.貨物處于懸吊狀態;

  2.操作手柄未復位;

  3.手剎未處于制動狀態;

  4.起重機未熄火關閉;

  5.門鎖未鎖好。

  第三十六條關鍵性吊裝作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視為關鍵性吊裝作業:

  (一)貨物載荷達到額定起重能力的75%;

  (二)貨物需要一臺以上的起重機聯合起吊的;

  (三)吊臂和貨物與管線、設備或輸電線路的距離小于規定的安全距離;

  (四)吊臂越過障礙物起吊,操作員無法目視且僅靠指揮信號操作;

  (五)起吊偏離制造廠家的要求,如吊臂的組成與說明書中吊臂的組合不同;使用的吊臂長度超過說明書中的規定等;

  (六)單件起重機量100噸以上、新工藝或多臺起重機吊一件物品、吊裝物直線長度大于70米以上、結構特殊或薄壁柔性結構的大型吊裝作業;

  (七)注汽鍋爐吊裝、儲罐安裝維修。

  第八章起重機司機要求

  第三十七條起重機的操作,只能由下列人員進行:

  (一)有資質的起重機司機;

  (二)司機直接監督下的學習滿半年以上的實習起重機司機;

  (三)專業維護和測試人員(當起重機必須通過啟動來維護和測試時);

  (四)有資質的起重機檢查人員。

  在起重機司機或其他指定人員知曉的情況下,除上述人員外,加油工、作業監督(或其他必須進入駕駛室才能履行職責的人員)也可進入駕駛室從事職責范圍內的作業。

  第三十八條司機的身體和心理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

  (二)視力(包括矯正視力)在0.7以上,無色盲、花眼等癥狀。深度感知能力、視野和反應時間正常;

  (三)聽力、力量、耐力、敏捷性和協調性以及反應速度應滿足要求;

  (四)手的靈巧性、協調性正常;

  (五)違禁藥物測試結果應為陰性;

  (六)經體檢醫生認可無身體缺陷或情緒不穩定的跡象;

  (七)無癲癇病史;

  (八)其他。

  起重機司機應每年進行一次體檢,體檢應在企業指定的醫院進行。

  第三十九條司機應熟悉或掌握以下知識:

  (一)起重機各部件的結構和技術性能;

  (二)起重機操作規程及有關法規要求;

  (三)安全運行要求;

  (四)安全防護裝置的性能;

  (五)發動機和電氣方面的基本知識;

  (六)指揮信號;

  (七)基本維護知識;

  (八)其他。

  第九章作業許可票

  第四十條許可票申請。

  任何非固定場所的臨時吊裝作業都應辦理吊裝作業許可票。吊裝作業許可票參見附錄e。許可票的申請應由吊裝作業負責人辦理,申請前應準備好以下相關資料:

  (一)風險評估結果(工作前安全分析);

  (二)吊裝作業計劃或吊裝安全工作方案;

  (三)起重機外觀檢查結果、鋼絲繩和吊鉤檢查結果;

  (四)相關安全培訓記錄。

  第四十一條許可票的審批。

  關鍵性吊裝作業由二級單位業務主管部門審批,其它吊裝作業許可票由科級單位審批。

  第四十二條許可票的延期。

  吊裝作業許可票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班次。如果在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過程中,經確認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作業,應根據作業性質、作業風險、作業時間,經相關各方協商一致確定作業許可票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數(最多不超過7個工作日),超過延期次數,應重新辦理作業許可票。固定設備裝置安裝維修吊裝作業許可期限視工期而定,最多不超過30個工作日,若場地條件、吊車、吊裝作業人員、方案改變應重新辦理作業許可票。

  第四十三條吊裝作業許可票的分發、關閉具體管理執行《遼河油田公司作業許可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由油田公司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吊裝管理制度 4

  1目的

  為了規范廠區吊裝起重作業管理,保證檢修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2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生產區域內的吊裝作業。

  3職責與權限

  3.1使用單位負責《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申請辦理。

  3.2設備動力科負責對《吊裝安全作業證》的審核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同時對外協吊裝人員資質、車輛檢驗證件進行審查存檔,對吊車及人員在廠區內的作業活動負管理責任;監督車間吊車使用單據的開具情況,并在月底對當月發生的吊裝費用進行核算、核對、掛賬。

  3.3使用單位負責安排專人對吊車使用時間進行管理,并指派專人監督吊裝整個過程,落實安全工作,負責對吊車的開始、結束時間進行統計,并開具用車單。

  3.4吊車的開始使用時間是吊車出桿開始計時,吊裝項目結束為吊車費用的結束時間。

  4、吊裝作業的安全要求

  4.1各種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安全警戒標志符合gb16179的規定,吊裝作業方案經各部門審批,并報主管安全負責人批準后實施,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

  4.2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4.3吊裝作業人員(指揮、起重)必須佩帶明顯的標志、安全帽(應符合gb2811的規定),及相應勞保用品。并持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作業。

  4.4吊裝作業前,對從事指揮、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對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確認、對車輛防火罩進行確認、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4.5吊裝作業時,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其它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指揮信號。

  4.6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應靈敏可靠,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吊物、攬風繩、拖拉繩等應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遠離高低壓輸電線路,并保持安全距離。否則停電后進行作業,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4.7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起吊過程中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維修、嚴禁利用管道、管架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4.8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時,應遵守hg23011的規定。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起吊重物,升降、運行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承受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載荷的80%。

  4.9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轎式吊車、電動葫蘆、手動葫蘆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

  4.10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4.11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12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a.指揮信號不明

  b .超負荷或物體質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e .重物下站人

  f .重物埋在地下

  g .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h.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i、吊物上有人

  j.安全裝置失靈

  4.13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4.14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無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4.15本公司作業人員不得指揮吊車吊裝作業。

  5 《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5.1 《吊裝安全作業證》由設備動力科負責管理。

  5.2車間從設備動力科領取《吊裝安全作業證》后,應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使用吊車單位吊裝大型設備必須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好的《吊裝安全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設備動力科批準。

  5.3《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吊裝管理制度 5

  1、《吊裝安全作業證》由機械電力處負責管理。

  2、《吊裝安全作業證》由項目單位負責人辦理,填寫相關內容,交施工單位負責人批準。

  3、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吊裝質量大于10噸的物體應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由施工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工程總公司負責人審批、簽字。吊裝質量大于40噸以上或不足40噸但環境惡劣、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必須制定吊裝方案,由工程總公司主要負責人或主管工程師初審簽字,廠機電部門審批。

  4、嚴禁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應重新辦理。

  5、吊裝作業指揮、安全監護人由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指定,在起吊作業中要嚴格執行起吊作業的安全要求和“十不吊”規定。

  6、《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項目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給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部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吊裝管理制度 6

  本《吊裝作業管理制度》旨在規范企業內部的吊裝作業流程,確保作業安全,提高作業效率。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1. 吊裝作業前的準備

  2. 吊裝設備的檢查與維護

  3. 吊裝作業人員的資質與培訓

  4. 吊裝作業過程的管理

  5. 應急預案與事故處理

  6. 責任追究與獎懲機制

  內容概述:

  1. 設備:涵蓋吊車、起重機、鋼絲繩、吊具等設備的`選用、檢查和保養。

  2. 人員:涉及吊裝作業人員的資格認證、培訓、職責和行為規范。

  3. 過程:規定吊裝作業的計劃制定、現場布置、指揮信號、安全檢查等環節。

  4. 應急:明確突發情況下的應對措施,如設備故障、人員受傷等。

  5. 責任:設立責任制度,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對優秀表現給予獎勵。

  吊裝管理制度 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吊裝作業的安全和效率,制定本規章制度,適用于本企業所有吊裝人員。

  第二條 吊裝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和技能,并遵守本規章制度的各項規定。

  第三條 吊裝人員在吊裝作業中,應始終以安全為首要考慮,確保人員和設備的安全。

  第二章 工作準備

  第四條 在進行吊裝作業前,吊裝人員應進行必要的工作準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檢查吊裝設備的完好性和工作狀態,確保設備符合要求并能正常運行。

  2.檢查工作現場的環境和地基情況,必要時采取加固措施,確保吊裝設備的穩定性。

  3.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和安全警戒線,限制無關人員進入工作區域。

  4.搭設必要的工棚和防護設施,確保吊裝作業的順利進行。

  5.確保操作人員的位置能夠清晰地看到指揮人員和起吊的物件,保證溝通暢通。

  第五條 吊裝人員在工作前,應對卷揚機和各項設備進行徹底檢查,并確保以下方面的合格:

  1.卷揚機與地面的固定情況。

  2.防護設施、電線路制動裝置和鋼絲繩等各項安全裝置的完好性。

  3.皮帶和開式齒輪傳動的保護罩是否完好,導向滑輪是否使用合適的封閉結構。

  4.動力正反轉的卷揚機和卷筒旋轉方向是否與操縱開關上指示的方向一致。

  第三章 吊裝操作

  第六條 吊裝人員在操作過程中,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吊裝操作:

  1.根據吊裝物件的特點和重量,選擇合適的吊裝設備和工藝,確保吊裝安全。

  2.吊裝物件的重心應準確確定,并采取適當的吊裝點和吊裝方法。

  3.在卷揚機的手、腳制動操作桿動作的過程中,不得有任何障礙物阻擋。

  4.卷筒上的鋼絲繩應排列整齊,如發現重疊或斜繞時,應停機重新排列,嚴禁在轉動時用手、腳去拉扯或踩踏鋼絲繩。

  5.吊裝物件的起吊高度和吊繩長度應合理安排,避免吊繩過長或過短造成不穩定或危險。

  6.在起吊過程中,吊裝人員應保持集中注意力,密切配合指揮人員的指示,確保吊裝過程平穩進行。

  7.嚴禁在吊裝物件懸空狀態下進行非吊裝相關的操作,禁止人員站在吊鉤或吊物下方。

  第四章 安全措施

  第七條 為確保吊裝作業的安全,以下安全措施應嚴格執行:

  1.任何人不得越過正在工作的卷揚鋼絲繩,以防止發生人身傷害或意外事故。

  2.吊裝作業過程中,吊欄內嚴禁站人,以免發生人員墜落或被吊物夾擊的危險。

  3.物件提升后,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卷揚機,必須保持在操作位置,隨時準備應對突發情況。

  4.休息時,吊欄應降至地面,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固定措施,以防止不慎滑動或搖晃造成危險。

  第五章 作業后的'安全檢查和措施

  第八條 吊裝作業結束后,吊裝人員應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檢查吊裝設備的狀態和功能,如發現異常或故障應及時報告并進行維修。

  2.檢查鋼絲繩、吊鉤和其他相關部件的磨損、損壞或松動情況,必要時進行更換或調整。

  3.清理工作現場,歸還和妥善存放吊裝設備和工具,確保工作區域整潔有序。

  4.鎖好吊裝設備的電源開關,確保設備在非工作狀態下無法啟動,避免意外操作。

  第六章 吊裝人員的職責和禁止行為

  第九條 吊裝人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1.具備相應的吊裝作業技能和資質,接受相關培訓并持證上崗。

  2.遵守吊裝作業的安全規范和本規章制度的各項規定,確保吊裝作業安全可靠。

  3.配合指揮人員的指揮,按照工作計劃和要求進行吊裝操作,確保操作準確、高效。

  4.注意觀察吊裝作業過程中的安全隱患和異常情況,及時報告并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5.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確保吊裝物件的穩定和安全運輸。

  6.維護吊裝設備的良好狀態,定期檢查和保養設備,及時報告維修需求。

  第十條 吊裝人員禁止以下行為:

  1.在未取得相關資質或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吊裝作業。

  2.在酒后、疲勞或身體狀態不佳的情況下進行吊裝操作。

  3.違反安全規范和操作程序,擅自調整吊裝設備或操作方式。

  4.擅自超負荷吊裝或超過吊裝設備的額定工作范圍進行操作。

  5.未經許可擅自拆卸或更換吊裝設備的關鍵部件。

  6.操縱吊裝設備時分心、大聲喧嘩或與他人交流影響操作安全。

  7.違反工作紀律和規定,擅自離崗或私自調整工作計劃。

  第七章 違規處理和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對于違反本規章制度和安全規范的吊裝人員,將采取以下處罰措施:

  1.口頭警告或書面通報批評。

  2.停工整改,直至吊裝人員接受再培訓并通過相應考核。

  3.暫停或吊銷吊裝操作證件,限制其從事吊裝作業。

  4.追究法律責任,對涉及人員給予相應的處罰和法律追訴。

  第十二條 吊裝人員在吊裝作業中發生事故或造成人身傷害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接受企業的紀律處分和賠償要求。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規章制度自頒布之日起生效,并作為吊裝人員的行為準則和管理依據。

  第十四條 本規章制度的解釋權歸本企業所有,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五條 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管理規定執行。 以上規章制度為吊裝人員的管理規范和行為準則,吊裝人員必須嚴格遵守。

  吊裝管理制度 8

  由于涂裝車間主要柱形為箱形柱,部分柱長達27米,單根構件重近12噸,柱腳為杯口連接,就位精度要求高,另外箱形的柱面在吊裝時吊索捆綁固定難,因此吊裝難度較大。為此,對所有涂裝車間構件吊裝均安排有豐富經驗的持證吊裝工人負責作業,項目部專職安全員全程旁站監督。在吊裝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相關的起重吊裝作業規范和安全管理規定。

  (1)在吊裝作業前,吊車司機負責檢查吊車的力矩限制器和保險裝置、卡環、夾具可靠有效,鋼絲繩和滑輪應符合要求。起重設備應進行試運轉,發現轉動不靈活、有磨損時應及時修理。

  (2)起重作業時,施索工人應了解被構件的.重量、重心等,不得超載作業。參與吊裝人員應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帶,穿好防滑鞋。轉運、吊裝構件時,嚴禁在被運輸、吊裝構件上站人指揮和放置材料、工具。吊裝區有明顯標志,并設專人警戒。起重機工作時,起重臂桿旋轉半徑范圍內,嚴禁站人或通過。

  (3)防止吊裝時落物傷人:吊裝時構件綁扎牢固,起吊構件平穩,避免振動或擺動。吊運速度不應過快,不得在高空停留過久,嚴禁猛升猛降,以防構件落鉤脫落。構件就位臨時固定前,不得松鉤或解開吊裝索具。

  (4)防止起重機傾翻:起重機行駛的道路必須平整、堅實、可靠,停放地點必須平坦;不允許起重機兩條履帶或支腿停留部位一高一低或土質一軟一硬。當采用雙機臺吊構件時,吊裝重量不得超過兩臺起重機允許起重重量總和的70%,每臺起重機的負荷量不宜超過其安全負荷量的80%,操作時統一指揮,發出的指揮信號必須鮮明、準確;在風力等于或大于六級時,禁止在露天進行起重吊裝作業。

  (5)防吊裝結構失穩:鋼構件吊裝就位,應經初校和臨時固定或連接可靠后方可卸構,最后固定后方可拆除臨時固定工具。構件固定后不得隨意撬動或移位,如需要重校時必須回鉤。

  吊裝管理制度 9

  1、起重吊裝工作必須分工明確,并按國家《起重吊裝指揮信號》(gb5082—85)規定的統一聯絡信號,統一指揮。起重機械必須經常檢查,保持各部位的靈敏可靠。

  2、從事起重吊裝、校正構件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安全帶和安全帽。作業時不宜用力過猛,以防身體失穩墜落。

  3、不得利用廠區、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裝錨點,未經確認許可,也不得將生產性建筑、構筑物等做吊裝錨點。

  4、起吊重物要栓溜放繩,起吊物件不得長時間在空間停留,構件(或機械設備)未固定前不得松鉤,且不準在起重物上行走操作。嚴禁將安全帶掛在起吊的構件上。

  5、使用各種起重機械,吊具和索具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①各種起重機械的操作,必須按機械本身的.技術操作規程進行,并執行《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85),操作人員必須經特殊作業專門訓練,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操作。

  ②起重作業前必須對起重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詳細檢查,吊裝時,必須進行試吊檢查。

  ③各種起重機械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吊裝,吊具、索具必須經過計算選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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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在檢維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材料等吊起,使其位置發生變化的作業。

  二、職責

  本制度的實施由安全生產管理科負責。

  三、吊裝作業分級

  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級。

  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噸

  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噸至小于100噸

  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噸

  四、安全管理規定

  1. 吊裝質量大于10噸的重物應辦理《吊裝作業許可證》。施工單位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方案。并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和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及車輛禁止進入工作現場。懸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2. 夜間吊裝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雪、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3. 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必須佩戴安全帽,高處作業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吊車駕駛員作業期間身體狀況要良好,精力要集中,不準有分散注意力的行為,以免造成起重傷害事故。

  4. 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5. 起重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設備性能、操作規程、指揮信號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裝作業必須明確分工、統一指揮,禁止無人指揮或多人指揮。要嚴格執行起重作業“十不吊”。

  6.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點,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

  7. 起重吊裝作業時,起重機具包括被吊物與高壓線路導線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1KV以下的距離≥1.5m;10KV的距離應≥2m; 35KV的距離≥4m。

  8. 起重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每臺起重機都不得超載。吊運過程應保持鋼絲繩垂直,保持運行同步,以防吊機吊載不均,造成吊機傾覆事故。

  五、吊裝作業許可

  1. 項目單位負責人向安全生產管理科提出領取《吊裝作業許可證》申請后由安管科人員檢查現場安全施工條件,符合條件后經安管科長許可領取許可證并填寫相關內容,交作業單位負責人填寫相關內容后上交安管科經安管科長審批后方可執行。

  2. 《吊裝作業許可證》批準后,項目單位負責人應將《吊裝作業許可證》交吊裝指揮人員及作業人員檢查《吊裝作業許可證》無誤后方可作業。

  3. 《吊裝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一聯交吊作業人員,二聯交項目單位,三聯安全生產管理科,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六、作業許可證的填報和工作要求

  1. 作業許可證應注明作業內容、地點和作業的起止時間,并進行作業的危險性分析,制定具體的安全防范措施。

  2. 嚴格遵守作業的起止時間,如超時應及時補辦延期使用手續,并在作業區內設立明確的警戒標識。

  3. 作業監護人應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和做其他工作,作業人員應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

  4. 作業完成后應及時按防范標準清理作業現場,通知相關部門撤除警戒標識,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匯報作業完畢。

  5. 作業涉及到企業關鍵設備和重點部位時應進行風險評價和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必要時召開專門會議研究決定。

  6. 如遇特別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作業單位必須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同意方可實施。單位主管領導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現場負責人。但事后必須補辦審批手續。

  7. 外委施工單位涉及到上述危險作業由設備所屬單位審批或報公司有關部門審批。

  七、檢查考核

  本制度由安全生產管理科組織實施并檢查考核。安全、消防相關人員及各級領導,有權隨時對吊裝作業進行安全檢查。如發現違反吊裝作業管理制度或作業有危險時,有權制止,并根據違反吊裝作業管理制度的情節,嚴肅處理。

  吊裝管理制度 11

  1、人員管理:起重機械操作司機、司索工、信號工等必須持合法證件上崗;嚴格執行“定人、定機、定崗”制度,嚴禁無證人員動用起重機械。

  2、方案控制:大型和特殊吊裝作業必須編制起重吊裝專項方案,并按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3、設備管理:

  起重機械安裝、拆除必須使用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隊伍;特種起重設備必須經過檢驗并取得合格證書和安全標志方可使用。

  起重機械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完好齊全、靈敏可靠;嚴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器裝置代替操縱機構,嚴禁帶病作業。

  4、起重吊裝作業前管理:

  必須為起重機械作業提供足夠的工作場地,清除或避開起重臂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的`障礙物;操作司機必須了解工作現場環境、行駛道路、營業線、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情況。

  作業場地必須平整,地基承載力滿足要求,機身必須固定平穩,支撐必須安放牢固,作業區周邊必須設置人員警戒和警示標志。

  必須檢查各主要受力構件是否正常,機械傳動機構、制動器、液壓系統、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和靈敏可靠,嚴禁帶病作業。

  鋼絲繩、滑輪、吊鉤等必須符合規定要求,達到報廢標準必須更換。

  5、作業過程管理:起重吊裝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起重機械“十不吊”原則,嚴禁簡化操作程序。

  必須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吊裝作業必須有人指揮;操作司機必須嚴格按照信號工發出的指令進行操作,上、下吊裝作業時必須同時設置上、下信號工。

  起重機械進行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等動作前,必須發出音響信號示意。重物起升、下降和回轉必須平穩,不得突然制動。

  起吊的重物必須綁扎牢固,嚴禁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起重機械在停工、休息或中途停電時必須將重物卸下,不得懸在空中。

  嚴禁汽車吊載荷行駛或不放下支腿作業;嚴禁起重機械超載吊裝;嚴禁起重機械進行斜吊、拉吊和起吊地下的埋設物件及其它不明重量的物件。

  嚴禁起重臂和重物下方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嚴禁乘坐或利用起重機械載人升降;嚴禁在六級及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下進行吊裝作業;

  起重機械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下表的規定。

  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

  電壓(KV) 安全距離 沿垂直方向(m) 沿水平方向(m) <1 1~15 20~40 60~110 220

  6、設備作業后管理:必須及時收回起重臂;必須定期對起重機

  械進行全面檢查、維護和保養。維修時,維修人員應掛放“正在維修”牌或警示牌,并切斷電源。

  吊裝管理制度 12

  1、規范安全票證的管理,減少事故隱患,利用各種機具將重物吊起,并使重物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2、適用于臨猗分公司安全票證的管理。

  3、職責

  3.1生產管理部設備組負責監督檢查分廠《吊裝安全作業證》的審批執行情況。

  3.2分廠設備處負責《吊裝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并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的標準執行。

  3.3分廠安環處負責并對各單位的票證進行監督、檢查的。

  3.4各分廠設備處每月發放并回收各種票證。

  3.5國家或行業有以上作業部門標準時,執行新標準。

  4.吊裝作業的分級、分類

  4.1 吊裝作業分級,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重量分為三級:

  4.1.1吊裝重物的重量大于80噸時,為一級吊裝作業;

  4.1.2吊裝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噸至小于等于80噸時,為二級吊裝作業;

  4.1.3吊裝重物的重量小于40噸時,為三級吊裝作業。

  4.2吊裝作業分類,吊裝作業按吊裝作業級別分為三類:

  4.2.1 、一級吊裝作業為大型吊裝作業;

  4.2.2二級吊裝作業為中型吊裝作業;

  4.2.3三級吊裝作業為1般吊裝作業。

  4.3、吊裝作業的安全要求

  4.3.1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吊裝重量大于10噸的.物體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

  4.3.2 吊裝重量大于等于40噸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物雖不足40噸重,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裝施工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部門審查,報主管副總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

  4.3.3各種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

  4.3.4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4.3.5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時必須遵守hg 23014的規定。

  4.3.6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4.3.7吊裝作業時,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

  4.3.8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機動、建筑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做為錨點。

  4.3.9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4.3.10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4.3.11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應遵守hg 23011的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要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4.3.12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

  4.3.13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4.3.14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3.15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a.指揮信號不明;

  b.超負荷或物體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h.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i.重物越人頭;

  j.安全裝置失靈。

  4.3.16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4.3.17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4、《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4.4.1《吊裝安全作業證》由分廠設備處負責管理。

  4.4.2項目單位負責人從分廠設備處領取《吊裝安全作業證》后,要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施工單位負責人批準。對本標準3.2條規定的吊裝作業,必須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好的《吊裝安全作業證》與吊裝方案1并報設備處負責人批準。

  4.4.3《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項目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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