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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6-21 13:43:34 管理條例 我要投稿

物業管理條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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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行政監督的主體:縣級以上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一、業主的資格認定:

  a.業主為房屋所有權人

  b.房屋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業使用人可以享有業主資格,并承擔相應的權利義務。

  業主的主要權利:

  (1)接受物業服務;

  (2)提議召開業主大會,參加業主大會,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監督權(對業委會、物業企業的監督,專項維修基金使用的監督),知情權(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4)業主享有侵害請求權

  業主的主要義務:

  (1)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物業企業制定的管理制度;

  (2)執行業主大會和業委會的決定;

  (3)按時繳納物業費、專項維修資金及其他約定或法律規定的費用。

  二、業主大會:

  (1)一個物業區域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較少可不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可自行管理)

  (2)業主大會決議事項:

  a制定或修改議事規則、管理規約;b選舉或更換業委會成員;c選聘和解聘物業企業 d籌集或使用專項維修資金e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屬設施f其他事項

  (3)業主大會應當有半數以上業主參加,業主可委托代理人

  (4)關于維修資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屬設施需有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一般重大事項需經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定期會議: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的時間召開

  臨時會議:20%以上業主提議召開

  業主大會召開時應當提前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同時應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成立之日起30日起,向物業所在地的房管部門、街道辦、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議事規則: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三、前期物業管理

  1、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書面方式簽訂物業服務協議;制定臨時管理規約;

  2、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銷售之前訂立臨時管理規約,但不得侵害買受人的合法權益,物業買受人應當對管理規約予以書面的承諾。

  3、國家提倡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

  4、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5、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6、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7、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8、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四、物業管理服務

  1、物業服務企業應該具備相應的資質,從業人員有相應的資格證書,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有一個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協議。

  2、物業企業違反服務合同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3、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4、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5、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6、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7、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8、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9、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10. 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11、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12、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五、法律責任

  1、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5、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7、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8、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9、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10、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11、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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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管理行為,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使用,創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城鎮物業管理活動。

  兩個或兩個以上產權人的新建物業應當實行物業管理;其他物業,應當創造條件,逐步實行物業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各類房屋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

  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其他實際使用物業的人。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物業管理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法人。

  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接受業主或業主委員會的委托,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物業進行維護、修繕、管理,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環境衛生、綠化等事項提供協助管理或者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 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管理與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擁有相對獨立的共同設備設施的物業,應當劃歸于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區域由區、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劃定。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成立一個業主委員會,并應當委托一家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物業管理。

  第五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物業管理部門)主管全市的物業管理工作。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市)物業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對轄區內物業管理進行管理監督。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協調工作,社區居民委員會按照自己的職責協助本社區物業管理工作。

  各級建設、規劃、市政公用、市容環衛、綠化、公安、環保、價格、民政、工商行政等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協同物業管理部門實施本條例。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給予物業管理企業優惠政策,鼓勵和引導物業管理向市場化、專業化、規模化方向發展,提高城市物業管理水平。

  第二章業主、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 業主享有以下的權利:

  (一)參加業主大會,享有表決權;

  (二)享有業主委員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享有與所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相符的服務;

  (四)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五)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業主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執行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有關決定;

  (二)遵守物業管理法律、法規;

  (三)遵守業主公約、有關物業管理的制度;

  (四)配合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組織者做好有關選舉工作;

  (五)按照合同約定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和分攤的維修等費用;

  (六)對業主委員會簽訂的合同承擔責任。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人數超過100名的,可按比例推選業主代表,組成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須持投票權數過半數以上的業主或業主代表出席才能舉行。業主代表的任期一般不超過3年,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的投票權,住宅物業實行一套一票;非住宅物業按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積為一個計票單位,不足100平方米的以每本房屋產權證為一個計票單位。

  第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區、縣(市)物業管理部門應指導、監督前期物業管理單位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一)入住率達到60%以上的;

  (二)入住率達到30%以上,且物業交付使用已滿2年的;

  第一次業主(代表)大會的費用開支由物業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條 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業主委員會認為必要時或經由20%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或者業主代表提議,應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應在接到業主或業主代表提議后15日內組織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逾期不組織召開的,由區、縣(市)物業管理部門幫助組織召開。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可以邀請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和使用人代表列席。業主可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物業管理企業不能以代理人身份出席。

  業主委員會要求物業管理企業列席會議的,物業管理企業的負責人或其書面委托代理人應當列席會議。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須經出席大會的業主或者業主代表投票權數的.超過半數通過,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通過或修改業主委員會章程和業主公約;

  (二)聽取和審議業主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決定聘用或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五)審議通過物業管理方案;

  (六)變更或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審查本區域內物業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有關業主權益的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代表全體業主對物業實施管理的自治組織。

  業主委員會委員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在業主中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由5人以上的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不超過3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成員提前兩個月書面通知業主委員會可以辭職,缺額按業主委員會章程補選。

  業主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的人員擔任業主委員會顧問。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在選舉產生之日起15日內,將業主委員會章程和名單報區、縣(市)物業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對業主(代表)大會負責,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

  (二)草擬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草案或修訂草案;

  (三)提議聘用或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根據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可以通過招投標或其他方式,及時選聘、續聘或改聘物業管理企業,并代表業主簽訂、變更或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五)審定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和決算;

  (六)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執行,協調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關系,督促業主履行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催交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七)監督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使用和維護;

  (八)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召開會議時須有半數以上的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須經業主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同意,決定應在作出之日起3日內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的活動費用由全體業主共同分攤,但不得超過同期物業管理費總額的1%。具體數額和計劃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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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進一步明確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職責。

  業主大會是為實現對物業的自我管理,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合法權益,為了便于多個業主形成共同意志,保障物業管理活動的順利開展而組成的自治組織,是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最高權利機構,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同事項做出決定,享有對物業管理公共事物的決策權。省《條例》明確了業主產權人在業主大會上的投票權數的界定;《條例》規定,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由業主大會討論和決定,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組成。如有20%以上的業主提議,即可召開臨時業主大會。

  二、進一步規范和明確了物業收費

  物業管理費的收取,多年以來一直是困繞物業管理行業發展的問題之一,主要表現在一是收費難度大。少數業主受傳統的福利性管理影響較深,不愿交管理費;還有一些業主將購房作為一種投資,僅僅為了增值長期閑置,給物業費的收取帶來困難。二是收費行為不規范。《條例》的頒布實施,使物業服務收費維護了物業企業和業主雙方的權益。物業服務收費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條例》從滿足不同類型的服務需求出發,完善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引導物業管理企業不斷提高服務質量。遵循管理服務收費的定價原則、定價方式和價格構成;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制定住宅的收費指導價,方便消費者根據自己的消費水平選擇確定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按國家和浙江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協商確定,隨著我市物業管理收費等級標準的出臺更規范了業主與物業企業之間的服務收費行為。個別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用的行為,將受到業主委員會和法律的監督。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規范了前期物業管理,明確建、管責任。

  相當一部分物業企業是從房地產開發企業派生出來的,割不斷的“母、子”關系,使物業管理的市場化運作程度不夠,物業管理企業在經營和運作上受到制約,缺少獨立性和經營自主性,影響專業化水平的提高;有些開發項目在規劃設計、施工階段遺留下較多的問題,有的工程質量低劣,有的配套設施不完善,有的開發單位在銷售商品房時虛假承諾,如綠化率、配套設施、各種優惠、高承諾的物業管理等等。使得物業管理企業承擔了本應由開發商承擔的一部分責任,造成物業管理先天不足,給后續的管理工作帶來重大困難。當住宅出現質量問題或住區環境問題時,由于建設和管理職責不清,一些開發商和物業管理企業之間互相推諉,權責不清,會產生很多的混淆,使問題難以解決。為了加強開發建設與物業管理的銜接,加強對建設單位的監督,《條例》規定,建設單位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7%的物業管理用房;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與業管理企業做好物業承接驗收工作并及時移交有關資料;建設單位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中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處分。建設單位應當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同時對于違反上述規定的《條例》制定了一系列的處罰措施,使得房地產開發項目在規劃、設計、施工階段應聘請物業管理企業進行前期管理,前期物業服務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這樣,令業主困惑的開發商和物業管理企業的“扯皮”難題得以破解。促進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的形成。

  四、住房共用部位維修資金要專款專用,維修保證金得以規范

  業主應交納不高于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5%的專項維修資金。《條例》規定,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門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而且在《條例》中明確了施工單位和開發商關于維修保證金的使用辦法。

  五、明確了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大會與社區、街道的關系。

  社區居委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它的職能大都帶有社會公共性。業主大會是業主們由于共同財產關系而形成的共同利益群體,它的職能主要是民事性的,它與社區委員會在性質、職能、權利基礎等多個方面,都存在著根本性的差異,但是業主、業主大會要維護好自己的權益,離不開當地居委會的指導和幫助。物業管理企業,是具有物業管理資質,并經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接受業主大會的委托依照《物業服務合同》進行專業化管理,實行有償服務的企業。業主大會是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自治組織,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大會之間是互相依存、相互作用,缺一不可的關系,是在物業管理專業化管理與業主自制管理相結合的高度同一。他們之間的關系是選擇與被選擇、服務與被服務、聘任與被聘任的關系。物業管理企業服務的好壞在社區建設,尤其在社區服務業的發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業主大會、社區委員會、街道、物業管理企業在根本目標上是一致的,都是為了給業主創造良好的生活居住環境。以往由于缺乏對社區委員會的認識,理不順相互關系,造成諸多物業管理活動中矛盾。因此,《條例》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監督。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要努力創建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良性互動的新機制,就要求物業管理企業、社區委員會、業主大會共同努力,只有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共進,以物業管理服務推動社區服務發展,才能創造出管理有序、服務完善、環境優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際關系和諧的現代化居住環境。

  六、明確了業主、物業管理企業與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關系。

  長久以來由于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的壟斷地位,往往把服務與收費無償地轉嫁給了物業管理企業,造成了由物業管理企業來代收代繳費用的不合理現象。而代收代繳費用的過程中,又存在著總表與分表的誤差等因素造成的費用負擔。按照“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物業管理企業自然通過提高收費標準的方法,讓用戶承擔。但物業管理企業的'這種提高收費標準的做法又違反了國家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屬于亂收費的范疇。這樣就使得這些費用沒有辦法落實,成為物業管理企業的額外負擔。事實上,業主和供水、供電、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之間,是一種合同關系。作為合同的當事人,業主和供水、供電、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來行使合同的權利和履行合同的義務。從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的性質看,作為商品的提供者,應該按照商品的市場規律直接提供服務與收費。向業主收取相應的費用是供水、供電、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的權利和義務,物業管理企業并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沒有義務向上述單位支付這些費用,也沒有權利向業主收取這些費用。費用收不上來就只能由物業管理企業墊交,此前許多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的糾紛都與此有關。如果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均向每一個業主收費,會導致交易成本增高,對當事人雙方均無益處。而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企業作為管理服務人,對物業及業主的情況較這些單位更熟悉。如果由物業管理企業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的委托,代其向業主收取相關費用,可以節省當事人的時間和金錢,提高辦事效率。因此,為了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針對目前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由物業管理企業代收代繳費用的不合理混亂現象,《條例》按照市場規律做出了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收費的不得向業主收取額外費用。這意味著自來水公司、供電公司、燃氣公司、供暖公司跟物業管理企業是一個平等的企業關系了,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保障了業主的合法權益。

  七、進一步規范了住房維修資金制度。

  新建商品房由個人出資購買,產權歸個人所有,原有公有住房也通過房改的辦法,將產權出售給個人。隨著房屋權屬逐步向個人化轉變,住房產權多元化格局逐漸形成,居民個人擁有住宅的比例越來越高,住房的維修管理責任相應由國家或單位承擔轉移到由居民個人來承擔。但是,有的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將業主的專項維修資金挪做它用,使住宅區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不能及時進行,侵害了業主的權益,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影響。同時,由于長期受傳統公有住房管理模式的影響,有的業主對專項維修資金認識不足,不愿意交納專項維修資金,錯誤的認為這無形中增加了其購房費用,把維修資金和購房費用同等對待;有的業主認為,既然交納了物業管理費,住宅區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就應該由物業管理企業來承擔。實際上,購房款是一次性交納的購買房屋產權的費用,物業管理費是用于住宅區的日常管理的費用,而專項維修資金才是由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費用。因此《條例》規定,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業主要交納不高于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5%的專項維修資金。同時規定: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物業管理經營用房進行經營活動所得收益,也應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建立,有利于物業的保值、增值;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更有利于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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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條國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一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第十七條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八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九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二十四條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二十七條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第二十九條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二條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行業誠信管理。

  第三十三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第三十七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第四十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一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四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四十五條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四十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條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五十一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二條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第五十三條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四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五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五條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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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業主公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第五章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五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一條業主、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物業管理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五十二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三條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第五十四條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五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六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管理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管理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八條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條本條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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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征求意見稿》規定,今后物業的定價將分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兩種模式確定。

  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實行政府指導價,放開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應考慮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同時建立補貼機制;非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當事人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住宅物業種類、服務內容、服務等級和物價指數變動等情況,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并每年向社會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物業有義務阻止業主私改住房

  小區中業主私敲承重墻,私挖地下室等行為將得到遏制。《條例(征求意見稿)》中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及相關業主有可阻止業主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將不具備防水條件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或者廚房的上方;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在住宅區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亂丟垃圾,高空拋物等行為。

  業主飼養國家禁止飼養的大型犬類等寵物;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影響鄰居采光、通風;法律、法規、規章及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及相關業主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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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社區物業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包括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社區物業服務機構管理和業主自行管理。

  本條例所稱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規定標準,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社區物業服務機構管理,是指由社區物業服務機構對未實行物業管理和自行管理的老舊住宅,按照政府確定的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為業主提供相應物業服務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業主自行管理,是指以業主共同商定的服務形式,為業主提供相應物業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以下稱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環境保護、價格、公安、工商、食品藥品監督、財政、民政、衛生、質量技術監督、水務、廣播電視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制定和組織實施自律性規范,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建設和健康發展。

  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的指導和監督。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進行房屋權屬登記的,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

  尚未進行房屋權屬登記的,基于繼承、遺贈、合法建造已經實際占有該房屋的,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認定為業主;基于買賣等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實際占有該房屋的,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可以認定為業主。

  業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七條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可以以幢或者單元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小組。業主小組可以推選業主小組代表。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套數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滿兩年且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

  建設單位對具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條件的,應當在三十日內書面報告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提供有關資料。業主可以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書面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符合條件的,應當組織、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第九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由七至十七人單數組成,由業主代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和建設單位人員組成,其中業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百分之五十。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指派人員擔任,業主代表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推薦產生。

  籌備組組建后七日內,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籌備組成員名單。

  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籌備組提供業主名冊、物業建筑面積、共用部位、物業出售和交付使用情況等資料。

  第十條

  籌備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關職責,并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經依法選舉產生后,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告知全體業主,并通知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接受其監督和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派員列席。

  業主委員會不按照規定履行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職責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召開;逾期仍不召開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取現場會議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網絡等征求意見的形式召開。

  業主可以委托業主小組代表或者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小組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時,應當事先書面征求所代表的業主意見,并將經業主本人簽字的書面意見在業主大會上如實反映。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時,應當出具業主書面授權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明。

  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采取記名投票方式。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可以制定和修改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撤銷業主委員會的不當決定。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業主大會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將決定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一般由五名以上單數委員組成,候補委員人數按照委員人數的百分之四十設置。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分期開發的項目,新一期項目的業主入住后,應當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

  業主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三至五年。

  第十六條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在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或者機構任職的,不得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進行約定。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全體委員過半數簽字同意。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將會議情況以及決定事項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告。

  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應當通知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可以派員列席。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決定后,終止其委員資格:

  (一)不履行委員職責;

  (二)業主委員會過半數委員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撤銷其委員資格;

  (三)侵害業主共同利益;

  (四)不履行業主義務;

  (五)利用委員資格謀取私利;

  (六)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不能履行職責;

  (七)不適合繼續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數多少依次遞補。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六十日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未按期召開的,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督促限期召開,逾期仍不召開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之日起五日內,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將財務收支情況向業主大會報告,并將有關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用地范圍為基礎,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定。

  已經建成交付使用、自然形成獨立物業管理區域且無爭議的,不再按照本條前款規定重新劃分。

  第二十二條

  分期開發建設或者由兩個以上單位共同開發建設的項目,其設置的附屬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建設項目內已按規劃分割成兩個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閉區域,配套設施設備能夠分割并獨立使用,在明確配套設施設備管理、維護責任的情況下,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現售備案前,應當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項目規劃設計圖紙,向區、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書面申請。

  區、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在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后進行劃分,并告知建設單位。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地上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物業管理用房,但建筑面積最低不少于一百平方米,最高一般不超過五百平方米。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按照物業管理用房總建筑面積百分之十的比例調劑,但建筑面積最低不少于十五平方米。

  物業管理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獨立成套房屋,具備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以及采光、通風等使用功能。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由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按照規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對規劃圖紙中標注的物業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積進行審核。

  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現售備案時,應當對物業管理用房進行核查。

  在物業項目交付使用時,區、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物業管理用房配置情況進行現場核實。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銷售住宅物業前,應當通過本市統一的物業管理招投標平臺公開招標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并到物業所在地的區、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建筑面積不超過兩萬平方米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本市統一的物業管理招投標平臺,為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依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后,應當與其簽訂書面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作為物業買賣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物業交付使用前,同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物業管理承接驗收手續,應當移交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明細。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重點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其他有關事項進行查驗,并做好登記存檔。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上報告物業承接驗收等情況。

  建設單位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相關資料的同時,應當向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備份。

  物業服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物業管理活動,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取得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接物業項目。

  非本市物業服務企業進入本市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應當持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等材料到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實行項目經理責任制。

  物業項目經理、管理專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相應的技術職稱證書。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物業管理從業人員檔案,并報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通過本市統一的物業管理招投標平臺公開招標。但業主大會決定繼續聘用原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大會決定采用協議選聘等其他方式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擬定選聘方案。選聘方案應當包括擬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管理實績要求、物業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和選聘方式等內容。

  選聘方案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前期物業管理

  第三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二十日內,持物業服務合同到物業所在地的區、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二)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范;

  (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四)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告知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方法、要求及注意事項;

  (五)向業主大會進行報告,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改進和完善服務。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普通住宅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別墅等高檔住宅以及寫字樓、酒店、商場等其他非住宅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物業配套使用的電梯費和室內停車場(位)的綜合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定期向社會公布,并根據社會平均物價指數變動情況適時進行調整。具體收費標準,由當事人根據政府指導價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后,物業服務收費標準調整的,應當經過業主大會決定。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當事人自主協商后,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九十日,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續聘或者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業主大會未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原物業服務企業自愿按照原合同約定繼續提供服務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征求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后,物業服務合同自動順延至業主大會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為止。

  第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內,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大會決定依法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執行。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提前六十日將解除原因等情況書面告知對方。并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同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十五日。

  第三十九條

  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與業主委員會辦理退出交接手續,并移交下列資料和財物:

  (一)預收的物業服務費用;

  (二)全部物業檔案資料;

  (三)物業管理用房、共用設施設備用房;

  (四)其他屬于業主共有的財物。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同時移交本條第一款所列的資料、財物。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擅自終止服務的,三年內不得在本市承接新的物業服務項目,物業服務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三年內不得從事物業管理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未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和自行管理的老舊住宅,應當實行社區物業服務機構管理。

  社區物業服務機構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社區設置、物業規模等情況組建,報經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成立。

  市、區人民政府對社區物業服務機構給予適當補貼。

  第四十二條

  社區物業服務機構應當提供環境衛生清掃保潔、綠化養護、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日常綜合維修等基礎性服務。

  第四十三條

  社區物業服務機構的服務收費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經業主大會決定,或者經物業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并接受市、區、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自行管理的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費用、收費方式、服務標準等具體事項由業主共同協商確定。

  自行管理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侵害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五條

  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自行管理的,社區物業服務機構應當終止服務,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未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發生半數以上委員資格終止、任期屆滿未換屆、任期未屆滿提前退出等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的情況時,由社區居委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對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事項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四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物業服務機構應當在管理區域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四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等違反房屋安全管理規定的;

  (二)擅自占用、損壞或者移動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的;

  (三)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損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等違反規劃管理規定的;

  (四)占用消防通道、損壞消防設施設備等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

  (五)隨意堆放、傾倒、拋撒垃圾、雜物,擅自占用、損毀綠地、花草樹木,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涂寫、刻畫、懸掛、張貼,違法搭建保溫陽臺,違法搭建鴿舍等設施,飼養家禽、家畜等違反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

  (六)放置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產生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

  (七)產生噪聲、振動、煙塵、惡臭氣體等違反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

  (八)擅自設置攤點、開辦公司等違反工商管理規定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物業服務機構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上述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劃設計用途使用物業,不得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

  業主、物業使用人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后,由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公安消防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第五十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業主、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時,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物業服務機構申報登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物業服務機構應當告知允許施工的時間、禁止行為、廢棄物的清運和處置等事項。

  第五十一條

  在確保消防通道和道路暢通的情況下,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道路、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應當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決定對停放車輛收取道路、場地占用費和服務管理費的,參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停車場收費指導價執行。道路、場地占用費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對停放車輛有保管等專項服務要求的,由車主或者車輛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物業服務機構另行簽訂保管合同。

  第五十二條

  擁有兩個以上房屋所有權人的住宅物業、非住宅物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統一交存、專戶存儲、按幢立賬、按戶核算、專款專用、所有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利用專項維修資金增值收益部分建立應急維修資金。在物業使用中發生影響業主正常生活和危及安全的重大突發事件需要應急維修時,經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先行啟用應急維修資金進行維修,待維修工程結束后,所發生費用由相關受益人共同分攤。

  業主轉讓物業時,買賣雙方應當同時辦理專項維修資金轉移變更手續。未交存專項維修資金或者賬戶余額不足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補足。

  第五十三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物業服務機構負責組織維修,費用從物業服務費用列支;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除日常維修養護之外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物業服務機構負責組織維修,費用從專項維修資金列支。

  業主專有部分、自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和費用,由業主自行承擔。

  物業保修期內,發生工程建設質量問題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規定承擔維修責任。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范圍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及物業管理相關責任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

  本條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通知物業服務企業、社區物業服務機構和業主委員會,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五條

  設置于房屋內部的共用設施設備發生損壞或者妨礙正常使用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及時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社區物業服務機構或者有關管理單位進行維修。

  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以及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設施設備實施維修養護時,有關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給予配合。

  監督管理

  第五十六條

  市、區、縣(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有關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企業資質、物業管理招投標、物業合同備案、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物業服務質量、從業人員執業資格、業主大會成立和決定、業主委員會履行職責等情況進行監督;

  (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用房的規劃配置等情況進行監督;

  (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容貌、環境衛生、綠化等情況進行監督;

  (四)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擅自拆改、擅自占用共用部位、私搭濫建、亂設攤點、損壞綠地、亂貼亂畫、室外經營活動噪聲擾民等情況進行監督;

  (五)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履行房屋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

  (六)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收費、價格公示等情況進行監督;

  (七)公安行政主管部門對治安、消防、養犬、車輛停放、室內居民噪聲等情況進行監督;

  (八)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煙塵污染、經營活動噪聲擾民等情況進行監督;

  (九)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對供排水等情況進行監督;

  (十)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對無照經營等情況進行監督;

  (十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對電梯、鍋爐等安全運行情況進行監督;

  (十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生活飲用水質量等情況進行監督。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對相關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等工作的組織、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物業管理糾紛。

  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十八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予以制止或者處理。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物業服務機構應當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調查予以配合。

  第五十九條

  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息動態發布制度。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將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等級、從業人員、承接項目及其履行責任和義務等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條

  實行物業服務信用保證金制度。物業服務企業在承接物業項目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繳存物業服務信用保證金。信用保證金實行企業繳存、政府監管、專戶存儲的原則,專項用于物業服務企業擅自退出的臨時接管以及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的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情況。

  物業服務信用保證金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條

  物業管理活動出現糾紛時,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申請調解的,由街道辦事處組織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協調解決;街道辦事處協調無法解決的,由區、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解決;出現重大糾紛的,由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市、區、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糾紛調解聯席會議制度,召集有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物業服務企業、社區物業服務機構、業主代表等共同協商,調解糾紛。調解過程中,可以邀請人民法院有關人員參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有權機關對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違反行政問責規定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本部門對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問責。

  第六十三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權限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規定將物業管理區域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情況書面報告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有關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住宅物業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未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作為附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按照規定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物業管理用房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按照規定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有關資料或者未向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備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權限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服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物業服務企業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非本市物業服務企業進入本市從事物業管理活動未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聘用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辦理物業服務合同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按照規定繳存物業服務信用保證金的,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處以應繳存額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七)不按照規定辦理退出交接手續,移交有關資料、財物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予以通報,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由區、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由區、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其他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附則

  第六十八條

  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物業服務合同等文件的示范文本,供物業管理活動中參照使用。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自二零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條例最新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和對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和各區(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市和各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做好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協調和指導工作。

  第四條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物業,也可以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第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實施物業管理;業主應當支持、配合物業管理企業開展工作。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 建立業主名冊制度。

  業主名冊,由業主委員會建立和管理。實施前期物業管理的物業,由建設單位建立業主名冊,并在業主委員會產生后移交其管理。

  業主變更的,新業主應當在業主名冊上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城市規劃、建筑規模、社區建設、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以及公共配套項目等因素。

  新建住宅區,包括分期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住宅區,其配套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向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要求,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尚未劃分或者需要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由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實際情況劃分或者調整。住宅區跨區(市)的,由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劃分或者調整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

  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所在地的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書面報告物業建筑面積、物業出售并交付使用時間等有關情況,并提供業主名冊;建設單位未及時書面報告的,業主可以向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一)入住率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入住率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首套房屋辦理入住手續已滿兩年的。

  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建設單位的書面報告或者業主的書面要求后,應當和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籌備組成員由業主代表和居民委員會成員組成。

  籌備組成員名單確定后三日內,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第十條 籌備組負責下列籌備工作:(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二)參照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制訂的示范文本,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和《業主公約(草案)》;

  (三)登記和確認業主身份;

  (四)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及名單;

  (五)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項的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一條 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公約等。

  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日起成立。

  第十二條 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應當事先將會議時間、地點和議程通知所在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邀請其派代表參加。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于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三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凡需要投票表決的,業主的意見經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投票時如實反映。

  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由業主委員會作出書面記錄并存檔。

  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及物業使用人具有約束力,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議題提出及確定方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和業主委員會的組成、任期、換屆及成員的更換等事項依法作出規定。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憑下列資料在所在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一)業主大會會議記錄和會議決定;(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三)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和基本情況。

  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在備案后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

  業主委員會成員依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更換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和公布。

  第十七條 經依法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備案時,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和印章刻制證明。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任期屆滿的兩個月前,向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并在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業主成立換屆改選小組,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后未組織召開業主大會的,所在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接到業主的書面要求后,應當組織業主成立換屆改選小組。換屆改選小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之日起十日內,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其保管的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十九條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為單位成立業主小組。業主小組由該幢、單元、樓層的全體業主組成。

  業主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討論業主大會擬討論的事項;

  (二)推選業主代表出席業主大會會議,表達本小組業主的意愿。業主小組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條 住宅物業(含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非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公開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但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住宅物業建筑面積小于三萬平方米的,經所在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建設單位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與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包括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和起始時間等內容。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物業銷售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分期建設的物業除外。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未滿,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已滿,尚未成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已成立但尚未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繼續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直至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之日起終止。業主應當按照物業銷售合同約定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交納物業服務費用。但業主大會要求物業管理企業退出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退出。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不再繼續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于期滿前二個月通知業主。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參照國家示范文本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并向物業買受人明示。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銷售合同時,應當書面承諾遵守業主臨時公約。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或者綜合驗收時,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查驗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業主名冊;

  (五)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建設單位在與物業管理企業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應當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資料和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物業管理用房等進行查驗,登記造冊。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開發建設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五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物業管理用房,最低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工程規劃時,應當審查該工程規劃設計是否符合前款規定。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予核發有關證件。

  建設單位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房地產權屬登記時,應當提交物業管理用房的面積、位置等相關資料。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在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時,應當在相關資料上注明物業管理用房的位置,并告知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物業管理用房屬全體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的有關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無償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并負責維護。

  物業管理用房不得抵押、交換、買賣;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不得改作他用。

  第二十七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買受人按照物業銷售合同約定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承擔;物業銷售合同未約定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二十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規定的文件資料到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企業信用檔案,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服務。物業管理企業的選聘、續聘、解聘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決定。

  物業服務合同草案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充分聽取業主意見。

  第三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下列事項:(一)生活垃圾收集和環境清掃保潔;(二)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的維護和安全巡查;(三)物業管理區域內車輛行駛及停放秩序的管理;(四)庭院綠地及其設施的養護管理;(五)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六)通知有關單位維修市政公用設施;(七)物業服務合同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物業服務收費按照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并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的要求提供特約服務的,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三十二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但是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按照標準全額交納。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提前收取不超過三個月的物業服務費用。但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先服務后收費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四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不再續簽以及出現法定或者約定提前中止合同情形的,應當提前二個月通知對方。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移交給業主大會新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三十五條 有關執法機關進入物業管理區域依法執行公務時,物業管理企業不得阻撓。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違反規劃、治安、消防、環境保護、物業裝修、市政公用設施、綠化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管理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十六條 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三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共用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三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停車場(庫),應當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

  第三十九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郵政、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

  前款所列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工程施工,應當在施工前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簽訂協議,做好施工現場的恢復工作。

  第四十條 業主裝修房屋,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及業主臨時公約、業主公約。

  業主裝修房屋,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以及建筑垃圾清運方式等告知業主,并與業主簽訂相關協議。

  第四十一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籌集,歸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大型設施設備的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二條 進行住宅建設工程招標時,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按照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百分之五的比例預留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并與施工單位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事項進行約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應當專戶儲存,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內的保修。

  住宅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工程結算價款并預留保證金。

  因施工單位原因造成住宅物業出現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施工單位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的,建設單位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從保證金中支付相關費用。

  合同約定的保證金預留期滿后,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返還保證金。

  第四十三條 業主大會決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依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應當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依法應當由工商、價格、公安、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城市園林綠化等部門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違法行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或者接到物業管理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而不予制止、處罰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公共建筑以及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等。

  本條例所稱前期物業管理,是指新建物業在業主、業主大會首次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由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相應資質,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物業的其他人。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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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爭端常見,而物業費又是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很多矛盾的直接導火索。隨著人們權利意識增強,對物業服務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對于很多物業公司“一言不合”就斷水斷電的做法,今后將被明令禁止。

  《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并開具發票。專業經營單位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代繳有關費用和進行有關設施設備日常維修養護,雙方應當簽訂委托協議,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專業經營單位不得因部分最終用戶未履行交費義務,而停止對已交費用戶和共用部位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拖欠物業費用為由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專業服務。

  此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項目一并委托給他人;擅自改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用途或者利用其進行經營;強行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指定特定服務企業或者推銷商品;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拒不移交相關資料資產;泄露業主信息或者將其用于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等。

  開發商占用共用部位最高將罰款20萬元

  本來是公共綠地,卻被商家占用……一些小區內業主私搭濫建現象嚴重。肆意占用公共空間,破壞小區環境,這類問題往往難以解決,加劇了業主之間以及業主與物業之間的矛盾。

  《條例》明確規定,開發建設單位擅自處置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房產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在不違反相關規定及不損害業主、物業使用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經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業主和業主委員會書面同意并報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經營性活動的`收益,主要用于補貼相關業主的物業服務費用和專項維修資金,具體補貼辦法由物業服務企業和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約定。

  公共區域設車位應2/3業主同意

  現如今,車位一位難求,特別是晚上,不少小區的內外更是被車輛停得滿滿當當。如何分配車位,如何保障業主權益,要不要將小區車位對外開放,是很多小區當下面臨的難題。

  《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所有權,依據規劃按照出資情況確定。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場地用于停放車輛的車位、車庫,屬于業主共有。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車位、車庫,應當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車位、車庫有空余的,可以臨時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個人。

  在停車位設置中,《條例》規定,利用物業共有部分設置車位、車庫的,應當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并經規劃部門審核,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其他安全設施用地。

  物業管理區域內車位、車庫不足的,經20%以上業主提議,召開業主大會,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在不占用消防通道、城鎮公共道路、城市園林綠地等市政設施的前提下,經規劃部門審核后,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增建車位、車庫。

物業管理條例最新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物業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物業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實行業主自治、專業服務與社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財政、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物價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導、協調、監督物業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動物業服務的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促進物業服務行業發展。

  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制定行業行為規范,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依法經營、誠信服務。

  第二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五條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范圍為基礎,并考慮建筑物規模、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和管理等因素。

  第六條新建物業出售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示。

  已經實施物業管理的區域,由物業服務企業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定的物業管理區域,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原物業管理區域分立或者合并的,應當經相關物業管理區域內已入住面積和已入住戶數比例均達到50%以上的業主同意,由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劃分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八條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住宅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應當征求相關專業機構對配套建筑物、共用設施設備配置及建設標準的意見。

  第九條住宅建設工程項目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項目合同的約定,配置物業管理用房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網絡、有線電視、郵政、消防,以及道路、園林綠化、垃圾轉運、安全監控等共用設施設備及獨立的計量器具,并在物業承接查驗后,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及物業查驗情況報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的專業經管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關管線、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服務到最終用戶,履行與業主簽訂的服務合同,保證服務質量。

  第十條新建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用于客服接待、項目資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值班備勤、業主委員會辦公等事項。物業管理用房應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全體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十一條物業管理用房應當按照下列標準配置:

  〔一)建筑面積按照不少于建設工程項目總建筑面積2‰的比例配置,最少不低于50平方米;

  〔二)地面以上具備水、電、采光、通風等正常使用功能的獨立成套裝修房屋;沒有配置電梯的物業管理用房,其所在樓層不得高于4層、低于1層。

  市州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前款規定的物業管理用房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具體標準。

  第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建設的車位、車庫,建設單位可以附贈給業主;出售或者出租車位、車庫的,業主享有優先權。利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建設的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建設單位不得附贈、出售或者出租。

  車位、車庫出售或者出租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業主簽訂買賣合同或者租賃合同。

  車位、車庫滿足業主需求后剩余出租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全體業主公示,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車位、車庫租賃合同復印件應當送交物業服務企業存檔,業主、業主委員會及物業使用人有權查詢。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明示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建設的配套建筑物、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物業管理用房、車位和車庫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第十四條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房屋預售許可證前,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分期開發項目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具有承接項目開發總建筑面積的相應資質等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

  (一)投標人少于3人;

  (二)多層物業總建筑面積少于3萬平方米,或者單棟高層物業總建筑面積少于1萬平方米,或者多層、高層混合物業總建筑面積少于2萬平方米。

  第十五條鼓勵物業服務企業提前介入項目開發建設。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和分戶驗收時,應當通知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參與。

  鼓勵建設單位為前期物業管理提供經營用房或者資金支持。

  第十六條分期開發的物業,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開發進度和交付使用條件,分期承接查驗。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承接最后一期物業時,辦理物業整體項目交接手續。

  物業承接查驗費用由建設單位和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物業承接查驗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章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十七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法定權利,履行法定義務。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

  第十八條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共同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成立業主大會:

  〔一)交付使用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筑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50%以上;

  〔二)首次交付使用的物業專有部分面積已滿2年且交付使用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筑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30%以上。

  業主總人數不足20人的,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報告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占業主總人數10%以上的業主可以聯名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申請。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請求之日起60日內,組織、指導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

  第二十條業主大會籌備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召集業主、建設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代表協商組建。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建設單位應當自業主大會籌備組成立之日起7日內向業主大會籌備組提供業主名冊、物業專有部分面積、建筑物總面積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自業主大會籌備組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對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進行表決。

  第二十二條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將下列選舉資料報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一)業主大會籌備組出具的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情況的報告;

  〔二)業主大會決議;

  〔三)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四)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

  業主委員會選舉情況備案后7日內,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書面通報物業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

  前款第〔二)、〔三)、〔四)項之一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另行備案。

  第二十三條業主委員會向業主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受業主、業主大會監督。

  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據業主委員會章程代表業主、業主大會依法履行職責,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業主委員會委員從全體業主中選舉產生,但是不執行業主大會決議、違反管理規約的業主,不能作為業主委員會委員侯選人。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人數、構成、任職條件、任期等事項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

  〔一)任職期限屆滿或者以書面方式提出辭職的;

  〔二)因房屋權屬變更,不再是業主的;

  〔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所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拒不移交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移交,物業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做好移交工作

  第二十五條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定期召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經業主委員會決定或者20%以上的業主提議;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不履行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職責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在30日內召開;逾期不組織召開的,由物業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在30日內組織召開。

  第二十六條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議題和議程等事項書面通知全體業主,并在物業管理區域的公示欄和其他顯著位置公告。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

  業主大會會議書面征求意見的,反饋意見的結果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30日以上,并告知業主有權查閱相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業主大會對業主投票權的計算方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作約定的,按照業主戶數計算,一戶計算為1票;建設單位未售出的物業專有部分,計算為1票。

  第二十八條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書,明確委托權限、期限和內容。

  業主可以以幢、單元或者樓層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代表應當于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以前,對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業主的意見;需要投票表決的,表決票應當經業主本人簽字后,委托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投票。

  第四章物業管理服務

  第二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服務業務。

  第三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報送信用、統計等相關資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建立物業服務企業、注冊物業管理師和項目經理人的信用檔案,推動物業管理行業提高服務水平。

  第三十一條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和相應資質等級,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提供服務。

  第三十二條物業管理服務實行項目經理人制度。物業管理服務項目的主要負責人為項目經理人。

  物業管理服務項目經理人制度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從事物業管理服務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選聘物業管理服務人員,加強對物業管理服務人員的培訓和履職監管。

  第三十四條業主大會決定聘用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業主委員會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規定的下列內容應當提交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但是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決定的除外:

  〔一)物業服務事項;

  〔二)物業服務質量及服務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秩序維護;

  〔四)合同期限;

  〔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和維護;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綠化、環境衛生的管理和維護;

  〔三)車輛停放管理;

  〔四)物業管理區域內消防、安全防范、應急救助的協助和維護;

  〔五)物業管理區域內對禁止行為的告知、勸阻、報告等義務;

  〔六)物業維修、更新、改造和養護方案的制定及費用的賬務管理;

  〔七)物業服務檔案和物業檔案資料保管;

  〔八)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委托的其他物業服務事項。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按照國務院、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制定和修改物業服務收費辦法,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

  第三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送物業服務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3個月前,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決定續聘或者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業主大會的決定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大會決定續聘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30日前與物業服務企業續簽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15日內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并配合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辦理交接手續。

  物業服務企業決定不再續簽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3個月前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沒有業主委員會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3個月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并書面告知物業服務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業主大會沒有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原合同繼續提供服務的,原合同權利義務延續。在合同權利義務延續期間,合同當事人一方提出終止合同的,應當提前3個月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四十條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或者依法終止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撤出物業管理區域,應當向業主委員會交接下列事項:

  〔一)移交物業承接驗收和運行管理、養護、維修資料;

  〔二)移交物業共用部位;

  〔三)結清相關費用;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原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用、對業主共同決定有異議等為由拒絕辦理交接。

  第四十一條建立健全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有下列事項之一的,可以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召集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的代表共同協商解決:

  〔一)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

  〔二)業主委員會換屆;

  〔三)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重大爭議;

  〔四)物業服務企業變更交接;

  〔五)其他需要協調解決的物業管理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投訴受理制度,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接受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配合、協助有關部門、社區居民委員會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第五章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四十二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配套建筑物,不得改變使用用途。因特殊情況確需改變使用用途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經業主大會及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業主轉讓或者出租房屋、車庫、車位等物業的,應當將管理規約、物業服務合同、有關費用交納情況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并自買賣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轉讓或者出租相關事項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轉讓房屋、車庫、車位等物業前,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專業單位結清相關費用。

  第四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可以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委托合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物業保修有關事項,并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相應的報酬。

  第四十五條建立健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制度,實施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應當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具體辦法由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四十六條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損壞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通知專業經營單位進行維護、更新。

  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作業,物業服務企業、相關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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