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選]工傷工作總結
總結是指對某一階段的工作、學習或思想中的經驗或情況進行分析研究,做出帶有規律性結論的書面材料,它可以幫助我們總結以往思想,發揚成績,因此,讓我們寫一份總結吧。但是總結有什么要求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工傷工作總結,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工傷工作總結1
20xx年我們認真落實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會議部署,堅持以人為本、和諧發展為主線,以鞏固和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為重點,切實加強自身建設努力提高保障水平,全面完成各項目標任務,促進了我區工傷保險事業又好又快的發展。
一、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全年新增參保人數4186人,完成年度任務的233%,征繳工傷保險基金371萬元,完成年度任務的133%,全年支出工傷保險基金259萬元,基金滾存結余470萬元。
二、工作開展情況
(一)征繳擴面工作穩步推進
今年來我們采取三項措施強化征繳擴面。一是明確工作目標。我們根據上級下達的工傷保險擴面征繳目標,按照市級統籌管理考核體系的要求,制定了《鶴城區工傷保險管理中心人員考核實施細則》明確了每個股室、每個工作人員的任務和職責,量化標準,獎罰分明。二是突出重點加強征繳,今年我們繼續把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做為征繳的重點來抓落實,積極與財政部門銜接,做到工傷保險基金代扣到位。三是加大宣傳,促進擴面。我們以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和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條例》為契機,分別在7月、10月舉辦了兩期“一法一條例”培訓班,并印刷了份工傷保險及安全生產掛圖等宣傳資料,對工傷保險新政策進行了及時宣傳,全力開展工傷保險擴面工作。
(二)基金收支運行安全規范
今年是市級工傷保險實施統籌管理的第一年。我們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優化服務措施。在全面開展基金征繳工作的同時嚴格基金監管力度,確保基金運行安全有序。一是進一步完善基金監管制度。嚴格執行工傷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切實加強基金年度預算與決算工作,嚴格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認真貫徹工傷保險政策法規,切實規范工傷保險基金部分支出項目管理,嚴格實行預算控制,嚴格管理使用項目,嚴格執行審批程序,嚴格開展專項檢查。二是切實加強內控管理。認真執行勞動保障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暫行辦法》,切實做好了組織機構控制、業務運行控制、基金財務控制、信息控制等項工作。三是加強基金稽核工作。我們將優勢企業和民營企業作為稽核重點。延伸稽核范圍,加強征繳稽核,夯實繳費基數,確保應收盡收。加強待遇稽核,有效防止虛報冒領工傷保險基金現象發生。四是強化待遇支付管理重點,維護工傷職工利益。依法給付工傷保險待遇,堅決做到足額、及時。重點抓好了交通事故、人身傷害事故“全額賠償”政策的落實、長期待遇社會化發放、農民工待遇一次性發放等項工作,切實落實工傷保險惠民政策。同時加強待遇支付管理。完善待遇支付制度,規范待遇支付環節,加強對非足額繳費單位、無故停保單位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管理
(三)認真開展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工作
按照國務院的`決定,20xx年將分步實施國有、集體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人社部發[20xx]10號文件下發后,我們在去年調查摸底的基礎上繼續做好各項基礎準備工作,對全區234名老工傷人員進行了逐一分類分批測算,并做好工作方案,積極向政府匯報,爭取配套專項資金,確保這項工作在年底前完成。
(四)經辦能力進一步增強
面對工傷保險任務重、壓力大、挑戰多、要求高的現狀,為全面完成好各項目標任務,提高服務效能,我們采取了四項措施來加強行政效能的提升。一是繼續抓好“創先爭優”和“優質服務窗口”行動,增強全中心的凝聚力和執行力。二是抓好制度建設。結合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和新《工傷保險條例》進一步完善和簡化工作流程對工傷參保登記、人員異動、待遇給付、工傷醫療工作程序進行了全面的整理,使之做到簡單、便捷、明了。三是抓好網絡平臺建設。積極爭取領導和上級部門的支持,截止到11月底,人員數據信息已接入市級工傷統籌管理系統,待遇支付審核、基金財務管理結算也將從20xx年1月起開通,經辦服務條件和服務手段得到了新的提升。四是抓好廉政建設。一方面加強內部
管理和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建立健全工保內控制度,嚴格執行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另一方面我們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社會輿論及群眾監督,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各項規定。沒有發生任何違規違紀行為。
三、存在問題
一是轄區內個體工商戶雇工參保工作力度不大。二是經辦機構基礎建設滯后,工作條件亟待改善。
四、明年工作重點
(一)繼續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一是全面推進轄區內商服企業、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工作;二是加大對未納入財政代扣的自收自支、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工傷保險基金的征繳力度;三是進一步完善財政代扣代繳制度,做到基金應收盡收。
(二)加大老工傷統籌工作力度;為解決我區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出現的缺口,我們將積極爭取政府把配套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以確保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三)切實落實工傷保險待遇。新《工傷保險條例》增加了基金支出項目。也大幅提高了工傷保險待遇,為此在抓好征繳的基礎上加強待遇支付管理,依法核定待遇資格,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利益。
工傷工作總結2
各位領導、同事們:
一年來,在局領導班子的正確領導下,在局機關全體同志的幫助、支持下,工傷保險以建立和諧社保為目標,開拓進取,認真踐行科學發展觀,認真執行工傷保險有關政策積極維護參保人員合法利益,加快落實工傷職工待遇。堅持以促征繳,嚴管理,優服務,奮力拼搏的規范嚴格要求,圓滿完成全年各項目標任務。
一、任務完成情況
截至11月底,工傷保險覆蓋133家2609名參保職工,其中農民工1149人,行政事業單位參保職工1430人,征收工傷保險基金166萬元,完成全年任務75萬元的%。一年來待遇審核共60余人次,為32人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190萬元,其中為2名農民工工亡職工遺屬支付各項費用萬元,為23名農民工支付工傷保險醫療待遇37萬元,為4名傷殘職工支付工傷保險傷殘津貼萬元,為5名工亡職工遺屬支付定期撫恤金4萬元,其中最大支付額為82萬元。
二、工作亮點
1、征繳擴面工作穩步推進。今年來,主要采取了三項
措施強化征繳擴面工作。一是明確工作擴面目標。針對我縣實際,把礦山企業繼續作為工傷保險擴面的對象。3月份,利用我縣礦山企業開工之際,加強礦山企業用工摸底,促進了礦山用工企業自覺繳費參保的力度。二是限定礦山企業參保基數,將礦山最低繳費基數定為3000元,提高了工傷保險基金的收入,確保了工傷保險基金基金收入的順利完成。三是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參保工作。7月份以來,局領導積極協調、匯報,順利完成了對全縣93個行政事業單位的1430名行政事業單位的'干部職工納入了工傷保險,提高了工傷保險擴面的人數,增加工傷保險收入28萬元。
2、待遇支付情況逐步規范。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嚴格按照《甘肅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補充辦法》及《酒泉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相關規定,嚴格待遇審核關,并經主管領導確認交財務復核后再支付其待遇。并將工傷待遇資金支付給用人單位。由單位轉付工傷職工本人,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紛爭。
三、存在的問題
雖然,工傷保險圓滿完成了全年的各項指標任務,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一是基金收支不平衡。截止11月份基金收入166萬元,支出190萬元。
二是業務工作不規范。雖然積極學習業務知識,但終究
是閉門造車,沒有一個明確的模式。
四、今后的工作目標及打算
針對今年工作中的不足,結合今后的工作任務:
1、繼續加強礦山高危行業工傷保險的擴面,合理提高工傷保險參保最低繳費基數,加強《工傷保險條例》、安全生產的宣傳,各方聯動減少礦山安全事故的發生。
2、建議局領導安排業務人員到上級業務部門培訓,逐步規范業務程序及流程,建立健全業務崗位交流制度。
3、繼續一如既往的配合領導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工傷工作總結3
一、強力宣傳,營造聲勢,為工傷保險
我市屬典型的資源型城市。全市有礦山企業353個,鐵礦254個,煤礦99個,從事礦山企業生產人員2.1萬人,從事產業及產業人員1萬余人。近年來,小礦山企業工傷工亡事故增多,從事礦山生產的農民工在因工致傷致殘后,生活上和精神上經受了難以想像的。有些業主想方設法逃避賠償責任,侵害職工正當利益的嚴重,工傷糾紛案件居高不下。為此,安全生產,從穩定的勞動關系入手,把弱勢群體的利益上升到密切與關系的來抓,把那些最迫切需要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覆蓋范圍。為這項工作,加大宣傳,在新聞媒體刊登工傷保險政策問答,發放宣傳單、刊登工傷保險專版專刊,電視宣傳等,了宣傳效應。另一,有些業主現在礦山企業日子不好過,安全生產要求,每年停工停產長,又不給更多的優惠政策,錯誤地參加工傷保險會使人工成本,加重企業的負擔,有無工傷、工亡事故都要交錢,不劃算的思想。 上門去做礦主的工作,從工傷無過錯賠付到勞動能力鑒定,使業主真正認識到了參加工傷保險的好處,使職工了工傷保險的“保護傘”作用。還幫助企業算大賬和長遠賬,用貼切典型的事例教育,從企業的長遠生存與發展看問題,算工傷保險分散風險、互利互惠的社會大賬。有些企業為職工購買了商業保險,不愿意參加工傷保險,解釋工作,使業主理解社會保險的不可替代作用,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界限。措施了礦山企業的參保性和性。
二、齊心協力促參保
年初,武安市政府將工傷保險擴面列入實施“民心工程”的位置。市委常委會、市長辦公會全市安全生產,把小煤、鐵礦參加工傷保險列入日程,人勞局、安監局、冶金局、煤炭局等直接,職責,合力,工傷保險。我局了企業參保登記、申報、繳費和申報工傷待遇的流程,安全、冶金、煤炭對即將復工生產的小礦山企業的參保工作督促檢查。規定小鐵礦、小煤礦等高危行業在安全檢查和復工生產時,向主管提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參加工傷保險”的證明。凡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小礦山企業,安全、冶金、煤炭不予批準復工和生產,將參加工傷保險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和恢復生產的必要條件。這項措施,了小礦山企業的參保。
三、依據政策,因地制宜,保障參保職工待遇
小礦山工傷保險在我市尚屬首次運行,在全國也經驗可循,邊摸索邊實施。在實施過程中,我市依據《**市小礦山企業工傷保險社會統籌辦法(試行)》的意見,了工傷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賬,封閉運行。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費率,并小礦山安全風險較高的情況,對工傷事故率高低浮動費率。雇主繳納的原則,小煤礦從業人員每人每月100元繳費;小鐵礦暫按每人每月80元的標準繳費;采石場暫按每人每月40元繳費。參加小礦山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死亡后,直系親屬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領取6個月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按職工本人工資:配偶每月40%,其它直系親屬每人每月為30%,撫恤金總額不超過職工生前的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標準為48至60個月**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自愿一次性結清的,不同標準最高支付不超過10萬元。對因工致殘的可選擇一次性結清待遇的,一級10萬元、二級9萬元、三級8萬元、四級7萬元的標準一次性結清后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五至十級傷殘職工不愿一次結清待遇的一至四級傷殘職工仍按《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的待遇,了高危行業職工的權益。
四、慎重運作,規范管理,基金安全運營
規范管理,我市“實名制”制度。在辦理過程中,每名參保人員向經辦機構近期照片、身份證復印件,經辦機構逐人檔案,便于查對。還將企業繳費高低與其工傷事故狀況起來,對安全生產企業的評定工作,把繳費與安全生產起來,對安全生產連續無事故的企業,繳費標準;安全生產的礦山企業加大處罰,直至停產整頓,以工傷保險全市的安全生產,工傷事故的,地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降低保險費用的支出。在事故,要求企業工傷工亡事故后在24小時內報勞動保險行政。接到報案后,工傷經辦,保險行政事故調查,勘查現場,確認工傷。今年來,現場勘查40多次,了非工傷申報10多起。還了監督機制。工傷報案后,組織由兩個的工作人員參加工傷認定,了工傷認定的性,了非工傷原因基金支出的風險。在工傷基金的管理上,嚴把基金支付關。工傷職工治療是“實報實銷”,工傷職工參加了工傷保險,“工傷保險的錢不花白不花”,產生了小病大治,輕傷住院等,還人借工傷治療為由,購買藥品“搭車報銷”。情況,審核,對每報銷憑據,按工傷藥品目錄審核,對每起工傷事故都了檔案,規范了工傷事故支付待遇程序。在審批工傷事故賠償待遇,了經辦人審核,保障中心主任復核,主管局長審批等多項監督制度,了基金安全運營。
五、預防為主,事故,工傷保險的長效機制
為工傷保險的健康發展,著手科學的預防機構,長效運行機制。設立工傷預防機構。在工傷保險科設立了工傷預防機構,組成人員由熟悉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安監人員、礦業專家和工傷保險員參加礦山企業的安全預防工作。對參保企業工傷預防制度的`情況監督檢查,適時工傷預防安全教育,組織企業對從事工傷保險人員培訓,對事故分析和,降低了工傷事故的。制定事故預防的規章制度。要求參保的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在工傷預防制定的措施,如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標準和措施,從事高危行業工作人員的職責和義務,安全生產管理的制度和規定,并把制度懸掛在礦山企業處。工傷保險獎勵制度。獎勵定額繳納了工傷保險基金,又重大傷亡事故的小鐵礦和小煤礦。獎勵對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工作的企業和個人,預防事故、鞭策后進、鼓勵先進的。四是工傷康復工作。成立工傷康復機構,在城區指定了4家醫院工傷職工的定點醫療機構,并設立藥品使用目錄,對工傷職工康復性治療費用支付詳細的規定,在基金安全的,委托醫療機構康復服務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幫助工傷職工恢復身體功能,生存質量,幫助重新回歸社會,減輕社會和家庭負擔。
我市的工傷保險工作了成績,但面臨的任務依然艱巨,還需加度,把工作做深、做細。將讓更多人參加社會保險,讓更多的人享受社會保障不動搖,把弱勢群體利益心上,抓在手上,努力工傷保險的長效機制。
工傷工作總結4
一年來,在縣委、縣政府和人社局以及市工傷辦的指導下,工傷保險以建立和諧社保為目標,開拓進取,認真踐行科學發展觀,認真執行工傷保險有關政策,積極維護參保人員合法利益,加快落實工傷職工待遇。始終堅持以嚴格規范管理為基調,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圓滿完成全年各項目標任務。
一、任務完成情況
截止目前,工傷保險覆蓋246個單位,參保職工7219名,其中農民工595人,事業單位參保職工4723人,完成市里下達任務7000人的103%,征收工傷保險基金共計萬元。一年來待遇審核共17人次,為13人共計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萬元,其中為2名事業單位工亡職工遺屬支付各項費用萬元,為4名農民工支付工傷保險醫療待遇.61元,為9名工亡職工遺屬支付定期撫恤金5萬元。
二、工作開展情況
(一)、征繳擴面工作穩步推進
今年以來我縣采取三項措施強化征繳擴面。一是明確工
作目標。根據上級下達的工傷保險擴面征繳要求,我單位制定了工作目標,明確了每個工作人員的任務和職責,量化標準,獎罰分明。二是突出重點、加強征繳,今年我們繼續把事業單位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做為征繳的重點來抓并落實,積極與財政部門銜接,做到工傷保險基金及時到位。三是加大宣傳,促進擴面。在工傷保險宣傳方面,我中心一直把加強政策宣傳擺在工傷保險工作的第一位,今年我單位印制了6000余份工傷保險宣傳手冊,先后三次走上街頭對工傷保險政策進行了及時宣傳,6月中旬我單位通過廣播電視臺在南坪大屏幕做了視頻宣傳片連續一個月循環滾動,6月底,為了更進一步加大工傷保險宣傳力度,我單位定制了“工傷保險宣傳袋” 5000余個,先后走上街頭、深入企業,為職工講解工傷保險的相關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從而全面推進工傷保險擴面工作順利進展。
(二)、基金收支運行安全規范
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優化服務措施。在全面開展基金征繳工作的同時嚴格基金監管力度,確保基金運行安全有序。一是進一步完善基金監管制度。嚴格執行工傷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切實加強基金年度預算與決算工作,嚴格收支兩
條線管理辦法。認真貫徹工傷保險政策法規,切實規范工傷保險基金部分支出項目管理,嚴格實行預算控制,嚴格管理使用項目,嚴格執行審批程序,嚴格開展專項檢查。二是切實加強內控管理。認真執行勞動保障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暫行辦法》,切實做好了組織機構控制、業務運行控制、基金財務控制、信息控制等項工作。三是加強基金稽核工作。加強待遇稽核,有效防止虛報冒領工傷保險基金現象發生。
(三)、認真開展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工作
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文件,對我縣企業老工傷人員待遇情況進行調查摸底,將分步實施國有、集體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對全縣40名老工傷人員進行了逐一登記,并做好工作方案,確保這項工作順利完成。
(四)經辦能力進一步增強
面對工傷保險任務重、壓力大、挑戰多、要求高的現狀,為全面完成好各項目標任務,提高服務效能,我們采取了三項措施來加強行政效能的提升。一是繼續抓好“創先爭優”和“優質服務窗口”行動,增強全單位的凝聚力和執行力。
二是抓好制度建設。結合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進一步完善和簡化工作流程對工傷參保登記、人員異動、待遇支付、工傷醫療工作程序進行了全面的推進,使之做到簡單、便捷、明了。三是抓好廉政建設。加強內部管理和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建立健全工傷保險內控制度,嚴格執行基金財務管理制度;
三、存在問題
雖然工傷保險圓滿完成了全年的各項指標任務,但是也存在一些問題:
一是轄區內個體工商戶參保力度不大,不能夠全員參保,一旦出現工傷事故難以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二是建筑行業參保力度不大,只有少數幾家建筑公司參保。
四、明年工作重點
(一)繼續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一是全面推進轄區內餐飲服裝企業、個體工商戶、建筑工地參加工傷保險工作;二是加大對未納入工傷保險的'自收自支、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工傷保險基金的征繳力度。
(二)加大老工傷統籌工作力度;為解決我縣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出現的缺口,我們積極統計全縣的老工傷人員,以確保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三)切實落實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逐年在提高工傷保險待遇,為此在抓好征繳的基礎上加強待遇支付管理,依法核定待遇資格,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利益。
工傷工作總結5
20xx年,我公司在八冶建設集團公司各項目部的支持與配合下,工傷保險參保情況較20xx年度有了很大改觀,且出險后賠償及時,為出險單位也提供了很大便利。現就20xx年度關于參加工傷保險的工作做以下總結:
一:八冶建設集團公司下屬參保單位有:礦山公司金川項目部全員參保、礦山公司肅北項目部全員參保、蘭州分公司新疆項目部全員參保、蘭州分公司舟曲項目部全員參保、八冶二建二一二工程處下屬的汽車站項目部、27區住宅小區全員參保,其他各項目部均未參保。在20xx年五月份,勞動局社保部門和我公司共同進行過一次參保情況檢查,社保部門對我單位提出了重要的意見與建議,在我公司努力整頓下,下半年參保情況有了較大改善。從20xx年底的參保的281人,增加至20xx年底 1318人。
二: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人員必須參加工傷保險。20xx年合同簽訂余份,參加工傷保險人員最多時只有1318人,只達到了合同簽訂總數量的%,與勞動部門的相關要求相差較遠,當然,根據八冶建設集團公司人員分散及流動量大的實際情況,100%參加工傷保險我們可能很難做到,所以需要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在以后的工作中互相配合,互相監督。
三:新《工傷保險條例》對于參保勞務工人工傷和工亡的賠付做了一定調整。只要參加工傷保險,出現工傷事故后,90%以上的賠付費用都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工單位只需支付不到10%的費用。特別是重殘人員,將會完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為用工企業承擔了很大風險,更減輕了用工企業的負擔。
四:從20xx年參加工傷保險及出險后賠償情況來看,凡是參加工傷保險的'各項目部,每月都能靈活增減參保人員,而且一旦出險,只要符合賠付要求,都能及時享受到工傷保險賠付,用工企業風險得以降低。我公司根據集團公司建筑行業季節性強,短期用工較多,勞務人員流動性大的實際情況,按月繳納工傷保險,隨時增、減投保人員,降低企業的參保費用,為集團公司降低勞務成本。
五:參加工傷保險存在的缺點:
(1)參加工傷保險必須是實名制,我單位使用的勞務人員大部分來自農村,不帶或不出示身份證明的占40%左右,給參加工傷保險帶來很大的困難。(2)施工企業流動性大,合同簽訂不及時,不能及時報送參保人員名單,漏簽和漏報現象嚴重。(3)施工企業管理人員較少,統計和管理勞務人員參加工傷保險需要的工作量比較大,需要的人力比較多。(4)集團公司很大一部分施工點比較偏遠,大部分施工單位通訊和網絡跟不上,勞務人員不能及時參加工傷保險。 我公司以工傷保險作為主險,商業保險作為補充險,工傷保險雖是實名制,但是靈活性大,對于短期工程的勞務工人非常合適,而且繳納基數低,保障比較大。 因此,要加大對工傷保險的投保力度,擴大工傷保險參保范圍,最大限度地降低企業安全風險成本。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們將再接再厲,在集團公司的大力支持下,繼續優化管理機制,調整工作思路,全力做好勞務派遣的各項服務工作。
工傷工作總結6
一年來,在局領導班子的正確領導下,在局機關全體同志的幫助、支持下,我所以建立和諧社保為目標,開拓進取,認真踐行科學發展觀,認真執行工傷保險有關政策積極維護參保人員合法利益,加快落實工傷職工待遇。堅持以促征繳,嚴管理,優服務,奮力拼搏的規范嚴格要求,圓滿完成全年各項目標任務。
一、任務完成情況
二、工作措施和效果
(一)“再動員、再部署”推進擴面征繳工作
今年來我們采取三項措施強化征繳擴面。一是加大宣傳力度,召開宣傳動員大會,并分行業,分區域到企業、到門店發放宣傳資料,講解工傷保險的實惠,與商業保險進行對比,宣傳“繳與不繳、繳多繳少、繳早繳晚”三個不一樣,引導職工對工傷保險的`關注。二是提供優質服務,對園區企業開展“地毯式”檢查,做到應保盡保,并根據企業生產和經營特點,從填表、申報、審查、核費專人上門服務,企業參保繳費積極性明顯提高。三是擴大繳費來源,實施“拓源”工程,采取外壓內促手段,根據上級下達的工傷保險擴面征繳目標,按照市級統籌管理考核體系的要求,進行目標分解,
(二)基金收支運行安全規范
堅持一手抓擴面征繳、力爭“顆粒歸倉”;一手抓基金安全、嚴防“跑冒滴漏”,基金規模持續擴大,基金運行平穩有序。一是加強基金稽核工作。延伸稽核范圍,加強征繳稽核,夯實繳費基數,將優勢私營企業作為稽核重點,確責任到人,扎實有序開展擴面征繳工作。 保應收盡收。同時加強待遇稽核,有效防止虛報冒領工傷保險基金現象發生。二是確保待遇支付規范,維護工傷職工利益。嚴格執行審批程序,從申請、受理、調查取證、作出決定、送達、歸檔等各個方面,依法進行工傷認定,對依法享有待遇的工傷職工給付工傷保險待遇,堅決做到足額、及時。
(三)圓滿完成省級下達的數據采集任務
數據采集任務時間緊,任務重,質量要求高,我所多措并舉完成采集任務。一是延長工作時段,確保任務完成。按照工作運行計劃要求,我所工作人員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利用下班、周末休息時間高效推進工作進度。二是嚴把數據質量關,確保數據準確性。采取“人、機審核”相結合、個體審核和關聯審核相結合的辦法,利用軟件系統對采集數據的有效性、完整性、規范性及關聯性進行全面審核。對未通過系統審核檢查的數據,在第一時間反饋給相關參保企業和責任人并進行重新采集,直至通過審核為止。三是合理安排,做好預案。對采集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如人員過于集中、發生突發事件、網絡技術等問題都做好應急預案,確保數據采集工作安全穩定運行。
三、存在不足
一是建筑企業、商業服務業、個體工商戶參保工作力度不大。二是業務不規范,有待進一步完善。
四、明年工作重點
(一)繼續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一是全面推進我縣商服企業、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二是進一步完善財政代扣代繳制度,做到基金應收盡收。
(二)切實落實工傷保險待遇。
(三)全面提高股室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綜合能力,建立健全股室內部管理制度,細分細化工作分工,責任到人,提高服務質量。
工傷工作總結7
我局按照上級部門的要求,開展了以“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保障職工工傷權益”為主題的宣傳活動,從20xx年5月5日開展了工傷保險集中宣傳活動。該活動緊緊圍繞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宣傳主題,周密計劃,精心組織,抓住重點、熱點,增強用人單位遵法守法的自覺性和職工自我保護意識,取得了顯著的宣傳效果和社會效應。
一、加強組織領導
接到上級部門要求后,我局召開會議,研究宣傳方法,由一把手牽頭,主管副局長組織監督,各股室聯動,制定出一套完整的宣傳方案,并由各股室負責人落實。
二、精心組織宣傳活動,大力宣傳工傷保險法
1、印刷《工傷保險明白卡》
印刷《工傷保險明白卡》,寫明工傷保險參保范圍、流程,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等問題,方便群眾更直觀的了解工傷保險。
2、深入企業交流意見
我局組織專班深入企業宣傳工傷保險相關政策,同時參保企業及職工的相關意見與建議,并向他們法相《工傷保險明白卡》,與企業就保險繳納,工傷人員全力維護等多方面問題進行交流,為改進以后工作指明方向。
三、宣傳成效
我局向各個企業單位重點宣傳工傷保險的參保流程及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問題,同時解答參保企業及職工對工傷保險提出的問題。著重就處理業務過程中遇到的阻礙與企業進行溝通,并就以后工作的改進征求企業意見。在宣傳過程中,我局同時加強業務溝通,不僅擴大工傷保險的知曉面、影響面,也提高了廣大勞動者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增強了用人單位遵守法律的自覺性,取得了很大成效。
四、下一步工作意見
1、加強各單位之間合作。與相關單位繼續加強合作,并不斷完善聯動機制,減小工傷保險政策執行中的阻力,簡化行政流程,切實維護參保單位及參保職工的利益。
2、加強宣傳,擴大影響。繼續加強宣傳工傷保險工作,擴大工傷保險的覆蓋面,將工傷保險的.擴面工作做得更好,針對建筑、煤礦等高危行業應該更加努力完善自身工作,將工傷保險宣傳到每一個單位,讓更多職工享受到工傷保險帶來的利益。
3、加大執法力度。針對欠繳、斷繳的相關單位應當制定更加詳細的執法措施,確保企業及職工的利益。
工傷工作總結8
(1)職工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應在24小時內電話快報社保處(電話:),并于30日內向社會保障行政科室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超出30日申請的,在工傷認定受理前產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職工或直系親屬、工會在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依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等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職工、職工親屬及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時,應如實提交以下材料:
①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表(在社會保障行政科室領取);
②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勞動合同關系裁定書);
③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復印件)、初診證明;住院治療的,提交住院病歷材料;
④受傷職工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
⑤事故單位安全監察科室出具的事故報告;
⑥兩人或兩人以上現場目擊證人證詞(證詞需要按手印)、證人身份證復印件;
⑦交通事故的提交職工駕駛證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⑧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提交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⑨因工外出或借調的由單位出具相關證明;
⑩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⑾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認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⑿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⒀屬于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有效證明; ⒁屬于因戰、因工負傷致殘的專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工傷認定的受理
1、申請材料不完整的,經辦機構書面一次性通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2、申請材料完整,經辦機構應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決定應載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事實依據,并告知申請人行政復議的時間和科室。
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
(1)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2)申請人有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不再調查核實;
(3)調查核實應2人以上,并出具執法證件;
(4)重點調查在場人員和有關知情人,并為提供材料的人員保密;
(5)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整改,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6)申請人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并在10個工作日內提交相關證據。否則,經辦機構可以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1)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2)工傷認定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①用人單位全稱;②職工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③ 受傷部位、事故時間、傷害經過、核實情況、治療基本情況及診斷結論;④認為工傷、視同工傷或認為不是工傷、不視同工傷的依據;⑤認定結論;⑥不服從認定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的科室和期限;⑦作出認定決定的時間。
工傷認定決定書的送達
(1)工傷認定決定作出后,在20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和用人單位;
(2)送達工傷認定文書必須有送達回執,并有日期、簽名或蓋章;
(3)送達文書應直接交被送達人;
(4)被送達文書被拒絕的,送達人應請有關組織到場,說明情況,在回執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時間,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把文書留在交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5)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勞動能力鑒定
(1)申請人和申請時間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醫療終結期滿(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應當在職工醫療終結期滿后雙月份15日前提出鑒定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書復印件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2)提交勞動能力鑒定的有關資料
①疾病診斷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
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③有下列情況的,還應提供相應資料:
(A)對有疑難個案需有關急診、門診就醫原始記錄病歷及復印件。
(B)各項必要檢查報告及復印件,其中影像檢查還需提供相應的圖片資料。 例如:A.傷者骨折內固定術后必須提交內固定X光片及報告。B.傷者骨折需提交X光片及報告。C.傷者腰椎間盤突出的需提交CT片及報告。
(C)凡開顱、開胸、開腹、剖腰等手術需提交手術記錄
及出院小結復印件。
(D)凡是在市外就醫需提交住院病歷(包括手術記錄及出院小結)復印件。
(E)同一器官不同時間受傷的,傷者需書面說明最近一次申報受傷時間及部位,并且單位要注明情況屬實并蓋公章。
(3)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在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送達給用人單位和受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
申請給付工傷保險待遇需提供如下材料
(1)《職工工傷待遇審批表》;
(2)《工傷認定書》復印件;
(3)《勞動能力鑒定等級評定結論通知書》復印件;
(4)工傷醫療的專用票據憑證、費用結算清單、用藥清單、工傷治療的病例類化驗、檢查報告等;
(5)供養親屬的戶口本、身份證、生存證明及孤寡老人或孤兒的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書;
(6)工亡職工的火化通知單(原件及復印件)。
工傷工作總結9
近年來,我省工傷認定行政案件數量大幅上升,尤其在我省珠三角地區的部分法院,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占了案件整體數量的一半以上。但在審理過程中,由于相關法律規定較為原則,具體操作標準缺失,使得人民法院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的挑戰。為此,省法院將工傷認定行政案件的問題確定為20xx年度重點調研課題。省法院行政庭課題組立足我省實際,對人民法院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的相關問題進行了為期一年的調查研究,目的是通過調研,提出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審理的原則、思路和具體標準,為黨委、政府和全社會解決好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提供思路,并更好的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正確利用司法資源,在政策和法律之間尋找平衡。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調研背景
我省作為經濟大省,國民生產總值長期位居全國第一。經濟的發展必然帶來勞動力市場的活躍,“十五”期末全省城鄉從業人員達到4832萬人,其中外來農民工占有相當的比例,為廣東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繁榮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近年來由于工資待遇較低、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等各種原因,與長江三角洲等經濟發達的地區相比,我省對于外來勞動者的吸引力在下降,珠三角許多地方出現了“民工荒”,直接影響了我省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如何進一步保障好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勞動者的待遇水平,已成為我省當前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
在涉及勞動者權益保障的諸多問題中,工傷問題是其中一個突出的方面。截至今年底,我省工傷保險參保人數達到1875萬人,占全國的五分之一,居全國第一位,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人數突破1000萬,達到1099萬人,占了全國的二分之一。20xx年全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宗,其中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有宗,不予認定工傷的有2190宗。涉及工傷認定的行政爭議呈逐年急劇上升的趨勢,圍繞工傷認定行政爭議發生的各種社會問題也很突出,政府疲于應付,處理不好,容易帶來相當不良的社會影響,工傷問題成為政府和全社會關注的焦點。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將“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發展和諧勞動關系”作為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中共廣東省委《關于貫徹〈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實施意見》中亦強調要“構建和諧勞動關系,著力化解勞動糾紛,加強勞動爭議案件的調解、仲裁、審理”。 因此,依法妥善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處理好工傷認定行政爭議,是人民法院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職能和體現。
二、工傷認定的歷史發展及其性質
我國的工傷認定制度建立于20世紀50年代中期,195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是建國后第一部專門性的涉及工傷認定方面的法律。從建國后到改革開放之初,由于當時經濟結構單一,政企不分,企業承擔了大量的社會職能,因此是否構成工傷是由企業進行認定的,并主要由企業給予相應的工傷待遇,形成國家調劑與企業責任相結合的模式。工傷保險制度的改革從20世紀80年代末開始,廣東省東莞市、深圳市率先開始試點,1992年廣東省就以政府規章的形式制定了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1998年《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進一步擴大了工傷保險的范圍,隨著20xx年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出臺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相應修改,目前我省已基本建立起相對完善的工傷保險體系。
縱觀我國和其他發達國家之工傷保險制度的發展過程,工傷保險制度發展有著三個特點:一是實現了從民法的侵權行為法到社會法的跨越,具體到責任承擔方式而言,經歷了從過錯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補償原則的轉變。我國的工傷認定制度也經歷了這一過程,1998年勞動部出臺的《工傷認定辦法》中規定勞動者“蓄意違章”的不認定是工傷,其仍然采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但是20xx年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則取消了該條的限制,這正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體現。二是工傷的認定范圍在逐步擴大,將與工作相關的因素,如上下班途中、預備或收尾工作等導致的傷害也納入到工傷的范圍。三是工傷保險制度與一國的政治、經濟發展水平密切相關。若工傷賠償過高,范圍過寬,將會使得工傷保險基金難以承受,最終損害的是社會的整體利益;但是工傷界定過窄,則難以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因此,工傷保險制度的保障范圍和保障程度并不以傳統的侵權賠償等為原則,而是直接受制于法律規定,難以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平等、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作出評價,僅體現及時救治、醫療康復和必要的經濟補償原則。 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工傷認定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法定職責,其性質應屬于行政確認行為,其目的是使勞動者在受到工傷損害后,能及時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而言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工傷認定權是行政權力的組成部分。根據我國已經形成的法律框架,工傷認定是行政主體,即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其職權的具體形式,具有行政法上的確定力和公定力,因而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當然在一些國家,基于歷史上形成的習慣,將工傷認定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行使,也未嘗不可,但這需要另外一套法律體系的支撐。
第二,工傷認定行為不是處分行為。與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直接創設或改變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狀態不同,工傷認定只是對發生在勞動者身上的客觀事實是否屬于工傷進行甄別和判斷,并不對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進行處分。在實踐中切不可將工傷認定行為與因為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而對其進行的處罰等處分行為相混淆。這也決定了工傷認定對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影響是間接性的,只是為處置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提供了前提。
第三,工傷認定是依申請的行政確認行為。進行工傷認定的目的,主要是通過經濟手段對勞動者所遭受的損害進行填補,不涉及公共利益的維護,特別是在勞動者已經通過其他途徑,如民事訴訟、當事人協商等方式獲得補償的情況,應允許勞動者放棄要求認定工傷的權利。因此只有在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情況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才能進行確認。
三、我省法院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的基本情況
(一)案件數量
20xx年至20xx年,我省各級法院分別受理一審工傷認定行政案件267、389和594件,案件數量增長幅度較大,遠遠高于同期行政案件增長的速度。同期一審行政案件數分別為3809、4232和4671件。(見圖1)
工傷認定行政案件數量激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我省經濟發達,各類經濟主體用工量大。近年來,我省GDP總量一直穩居全國第一。與此相適應,我省勞動力市場特別活躍,勞動密集型企業相當多,各類勞動者的數量居全國之最。據第五次人口普查統計,廣東省共有跨縣區流動人口2105萬,跨省流動人口1506萬,吸納的勞動者約占全國外來工總數的30%。如此龐大的勞動者群體,不可避免地會發生大量的勞動爭議,從而引發越來越多的行政訴訟案件。 第二,企業的安全生產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從企業的角度看,不少企業只圖抓生產效率,不重視企業的生產安全,既忽視對職工的安全生產知識培訓,也缺少安全生產防范措施和制度建設。
第三,勞動者的維權意識逐漸增強。隨著我國法制環境的逐步改善,法制宣傳活動的深入開展,勞動保障部門和法院救濟勞動者實際案例增多,勞動者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日益增強,在發生事故以后,越來越多的勞動者懂得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
第四,勞動者處于弱者地位,難以與用人單位形成規范的勞資關系,許多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關系和權利義務無法固定,從而產生糾紛。 第五,多種所有制形式的企業不斷出現,用工主體呈現多元化趨勢,市場競爭導致企業經營困難,企業無力兌現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二)案件類型
目前我省的工傷認定行政案件的種類,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分為如下類型:
一是按行政行為的性質劃分,可分為作為和不作為兩類:作為類案件指的是對勞動行政部門工傷認定結論不服起訴的案件;不作為類案件指的是起訴勞動行政部門不受理、不答復或者逾期答復等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
二是按工傷產生的原因劃分,可分為因工傷事故引發的工傷和因職業病引發的工傷兩類。因職業病引發的工傷由于有明確的職業病范圍,因此認定標準容易統一,而因工傷事故引發的工傷,由于事故的多樣性,在許多情況下往往難于認定。
三是從被告的性質劃分,可分為被告是復議機關的案件和被告是原認定機關的案件兩類。前者是復議機關改變原認定決定的,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由復議機關作為被告;后者是復議機關維持原認定決定,或者沒有經過復議的,由原認定機關作為被告。
(三)案件分布
從全省范圍來看,工傷認定行政案件主要集中在珠三角地區,案件高度集中。20xx年至20xx年,廣州受理案件205件,深圳427件,東莞105件,佛山365件,中山64件,上述五市的案件數量占了全省受案總數1259件的87%。在粵西、粵東和粵北地區此類案件則較少,有些基層法院甚至從來就沒有受理過此類案件(見圖2)。
案件大量集中在珠三角地區,其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兩點:一是珠三角地區經濟發達,有一支龐大的勞動力大軍;而粵西、粵北地區由于經濟發展滯后,勞動力市場不夠發達,發生工傷事故的情況相對較少,因而該類行政訴訟案件的數量也就上不來。二是從全省范圍來看,經濟發達的地區,法制環境也相對優化,勞動者的法律意識較強,敢于運用法律武器自救。而經濟滯后的地區,法制環境也不夠理想,即使發生工傷事故,一些勞動者不懂或者不敢到法院起訴。 另外,從近幾年工傷認定案件的分布規律上看,逐漸呈現一種梯級分布的特征,也即從傳統意義上的珠三角,如深圳、佛山、東莞等地,向珠三角邊緣城市,如惠州、肇慶等地推進,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在珠三角外的地區數量日益增多。這與我省產業結構的轉移是密切相關的,隨著大量勞動密集型產業由珠三角對外轉移,相應工傷事故的增多在所難免。
(四)結案情況
20xx年至20xx年全省審結的一審工傷認定行政案件中,被告的敗訴率約占全部案件的20%左右。工傷認定行政機關敗訴的原因主要有:
1.認定結論的事實證據不足。在不少案件中,行政機關未能充分核實相關證據,未能嚴格把握“用人單位否認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這一原則,在缺乏充分事實證據的情況下就做出事實認定結論,導致被法院判決敗訴。
2.認定程序違法。少數工傷認定行政機關執法水平不高,程序不夠規范,包括沒有履行好相應的告知義務,沒有進行必要的證據審核,超過法定期限作出認定等情形。
3.判斷標準與法院不一致。由于現行規范工傷認定的法律、法規規定過于原則,而在實際中新情況、新問題較多,勞動者發生事故的情形也是多種多樣,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工傷事故,往往存在許多爭議,行政機關和法院的認識標準不統一,也是行政機關敗訴的一個主要原因。
四、從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若干問題第一,工傷認定的模糊地帶較多,立法層次過低,認定標準難以統一。目前工傷保險主要的法律規范是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部分省市的地方性法規,尚未上升到國家法律的層面。另外,為了具有可操作性,部分省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行出臺了規范性文件,這些規范性文件由于層次較低,無法在裁判中援引,造成了司法標準與行政標準的不相銜接。在可作為裁判依據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條文規定方面,涉及工傷界定的主觀因素過多,彈性太大,缺乏確定性標準,如《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情況,哪些是“有關”、哪些是“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有著較廣的含義;再如對“上下班”行進路線亦未有明確定義,缺乏易操作性。
第二,在工傷認定程序的相關事項上,糾紛處理程序混亂,時間拖得較長。目前工傷認定作為勞動保障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人民法院在民事判決中無法直接認定,從而導致了工傷認定行政程序和勞動民事仲裁、訴訟程序的混合。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只能提起行政復議和訴訟,其后才能遵循民事途徑解決賠償問題。在這過程中兩種程序如何相互銜接,存在一定的混亂。又如對于非法用工造成工傷如何賠償的問題,亦存在行政處理程序和民事訴訟程序兩種途徑,當事人可以進行選擇,這也存在一個競合的問題,需要兩個程序的相互協調。 第三,工傷認定如何在降低工傷事故和保障勞動者權益兩方面取得平衡,在實踐中缺乏明確的基礎。在工傷認定的標準上,《工傷保險條例》遵循工傷保險向受害人傾斜的基本原則,但對社會化原則的理解有失偏頗,致使“無責任賠償原則”的全面運用難以與激勵企業經營管理者和職工增強安全風險意識實現有機統一,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于企業尤其是購買了工傷保險的企業而言,由于可以將工傷事故的成本外嫁于工傷保險,且企業自行制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在工傷認定時得不到認定機關和法院的認可,由此松懈了企業經營者的風險意識,放任勞資管理,安全生產規章難以得到落實,繼而引發人為的工傷事故。二是對于勞動者而言,現行《工傷保險條例》認可了“違章操作”也可以認定為工傷,這固然是出于進一步保護勞動者的考慮,但另一方面也會導致部分職工認為只要是發生工傷事故,不管是否違章操作,都會得到相應的保險補償,個人承擔的風險較小,使得其麻痹松懈而產生更多的違章操作事故。
第四,工傷保險的監管力度仍需進一步加強。目前我省工傷保險參保人數雖然已位居全國第一位,但是相對于我省4000多萬的勞動者而言,仍有相當比例的勞動者未納入工傷保險的范疇,這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在參保主體方面,雖然《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只要在工傷管理部門進行登記注冊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有雇工的)都必須參加工傷保險。但我國登記注冊的企業大小懸殊,皮包公司屢屢存在,部分企業經營賬目混亂,經營場所、范圍和工資總額無法確定,參加工傷保險實際上主要是較大規模的企業,對于小企業尤其是個體工商戶而言,由于自身的技術難題,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形成有效的協作機制,參加工傷保險操作則更加困難。二是監管力量相對于龐大的經營企業而言過于薄弱,如深圳寶安區現有大小企業多家,勞動監察人員總共只有500多人,平均一個人要管700家企業,監管不到位在所難免。
第五,法院自身由于存在法官專業知識不足,經驗積累不夠,缺乏判例制度等原因,部分案件的審理也存在出現偏差和標準不統一的現象。由于部分行政審判法官缺乏對我國勞動法律制度的整體認識和理解,片面從條文本身和個人經驗出發審判案件,導致部分案件的審理出現偏差。另一方面,我國法官接受的法學教育主要掌握某個法律概念,熟悉某個法律術語應當具備的要件等等,很少接受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釋的方法和技巧的訓練,因此,我國法官既不擅長于也不習慣于進行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釋。而且由于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雖然上級法院有時也將一些典型案例進行匯編,為下級法院或者自身對類似案件的審理提供參考,這種典型案例的匯編沒有制度化、固定化和經常化,帶有一定的隨意性。因此,上級法院或者同級法院的案例對其他法院的借鑒意義不是太大。基于上述原因,導致了法官在對某類法律問題進行理解時,各行其是,五花八門。對于某些相似的情況,有些法院認定為工傷,有些法院卻認定為非工傷,甚至同一法院對相似的情況的案件作出前后不一致的裁判,司法標準未能有效統一。
五、人民法院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則
面對急劇上升的案件數量和復雜多樣的案情,我省各級法院注意從以下三個原則出發,審理了一大批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基本均能做到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為妥善處理工傷認定行政爭議,營造和諧的勞動關系,構建和諧廣東作出了應有的貢獻:
一是傾斜保護原則。工傷認定屬于社會法的范疇,應當遵循社會法的有關規范和原則。社會法之所以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其基本宗旨正是體現了出于對社會弱者(包括勞動者)傾斜保護的需要。因此,為了預防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發展,人民法院在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中,對于一些事實和法律的模糊地帶,在作出最終抉擇時,以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作為選擇的出發點,有效保護了勞動者的.權益。
二是保護法定原則。工傷的保障范圍和保障程度具有法定性,該法定性是建立在一國的政治經濟發展水平之上的,勞動者工傷權益的保護存在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時,嚴格從法律規定的本身出發作出判斷,對于超越法律規定之外的情形,即使勞動者的情況非常值得同情,也不認定為工傷,沒有用道德、常識上的判斷來代替法律的規定,防止了由于同情勞動者,而有意超越法律現有規定,無限制擴大工傷范圍的審理傾向,維護了正常社會秩序。 三是尊重行政裁量權的原則。我國當前立法之所以賦予行政機關進行工傷認定的職責,其出發點是基于行政機關的專業性和效率性,同時也是因為工傷保險基金由行政機關所管理,由行政機關進行工傷認定能夠更好的理順認定與賠付之間的關系。因此,行政機關在認定時對于一些事實和法律模糊地帶的自由裁量行為,法院保持了應有的克制,盡量尊重行政機關的選擇,除非被訴行為不合理情形屬于以下情況之一的,法院才考慮予以撤銷:一是行政機關實施自由裁量行為是出于非法目的;二是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行為過于主觀武斷,或顯著缺乏合理性,充分體現了行政權與司法權之間的關系。
六、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中需要解決的部分疑難問題
(一)關于復議前置的問題勞動部門作出的關于工傷認定的行政行為一般有四種模式:一是既不受理,也不答復;二是超過60日未作認定;三是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四是作出認定和不認定工傷的決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只有第四種情形才需要復議前置,前三種情形則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勞社廳函(20xx)123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當事人對工傷認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問題的復函》中也認為,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這種情況下行政復議不是前置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如何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有關問題的答復》([20xx]行他字第19號)亦作了類似的規定,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時,應當注意區分不同的情形,對于當事人起訴行政機關不作為的,可以不經復議程序,直接予以受理。
(二)當事人的確定問題
1.原告的確定。職工作為原告起訴的,若職工尚未死亡的,以職工作為原告,職工已經死亡的,以直系親屬作為原告。用人單位作為原告起訴的,若用人單位是個體工商戶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第九條的規定,應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業主的自然情況。
2.被告的確定。一般以工傷認定機構為被告。《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工傷認定主體的機構是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
3.十三條亦作了相應的規定。在設區的市中,由于工傷保險是由市級統籌,因此實踐中對“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如何理解出現了爭議,有的法院認為僅能由市級勞動保障部門作出認定,有的法院則認為區級勞動保障部門亦可。對于該問題,廣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在粵人法函(20xx)137號答復中已經明確,“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理解為“統籌地區的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由于不少地區工傷認定案件數量較大,若只能由市級勞動保障部門受理,將使得行政部門不堪重負,也使得市級勞動保障部門所在地的基層法院案件受理量激增,不利于司法資源的合理分配。因此,對于縣、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的,不宜以主體不適格為由予以撤銷。
我省有些地區由于機構改革等原因,由社會保險基金中心進行工傷認定的工作。由于社會保險基金中心的性質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下屬部門,屬于事業單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并未賦予其進行工傷認定的行政職能,即使社會保險基金中心實際從事工傷認定工作,亦只能視為受委托組織,對外仍應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名義作出,最終的行政責任仍應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承擔。對于沒有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名義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的地區,法院應當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司法建議,督促其及時糾正。
3.第三人的確定。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起訴的,一般列用人單位為第三人,用人單位起訴的,一般列職工為第三人。另外,出于訴訟效率的原則,在沒有特殊的情況下,不宜將勞動者的其他親屬列為第三人。
(三)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
在工傷認定的過程中,負主要舉證責任的是用人單位,但勞動者也不是完全免除舉證責任。《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了勞動者的舉證責任,即勞動者應當提供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認定條件的初步證據,包括:(1)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2)存在事故傷亡事實,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3)傷害部位等。與此同時,《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還規定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即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舉證,提供證據證明職工受傷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情況,不應當認定為工傷;同時還規定了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時應當審查勞動者提供的證據材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確定的證據規則對是否構成工傷進行舉證責任分配,并根據需要對事實進行調查核實,最后在對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調查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認定事實,最后依法作出工傷認定。
在行政訴訟中,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作為被告的勞動保障行政機關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由于工傷認定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而工傷事故是不能還原的,因此行政機關主要依據是勞動者、用人單位提供的證據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審核需要調查核實的有關材料來作出認定結論。因此在工傷認定行政訴訟案件中,法院不能片面遵循被告負舉證責任的原則,而應當將審查的重點放在行政機關是否作必要的調查核實,按照證據規則來分配舉證責任,是否依據證據規則來作出認定結論,認定的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但是,對于其他方面的反證,行政機關應當在調查過程中予以考慮,并且在最終的認定決定中有所體現。若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確實明顯忽略了相關證據的,法院可以考慮撤銷。 實踐中,由于個別行政機關執法程序上的不完善,在調查過程中行政機關要求用人單位舉證時,沒有采用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不舉證的法律后果,導致用人單位沒有及時舉證,行政機關根據勞動者提供的證據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不服,引發行政訴訟案件。我們認為,由于用人單位是否舉證直接關系到工傷能否成立,因此行政機關在調查核實時,應當履行書面告知的職責,這是程序正當性原則的體現。對于行政機關存在上述程序問題的,當地法院應當及時發出司法建議,督促其改正。
(四)勞動關系的認定問題
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能夠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條件。實踐中,不少工傷爭議的爭議焦點就集中在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這一問題上。尤其在我國目前勞動力市場尚不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沒有全面建立,勞動者尚處于弱勢的背景下,勞動關系的爭議往往成為許多工傷認定行政案件爭議的焦點。
1.勞動關系的確定標準。我們認為,首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一般視為具有勞動關系。其次,沒有訂立書面合同的,就涉及事實勞動關系如何確定的問題。根據勞動法、勞社部發(20xx)12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以及相關的勞動法理論,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標準的,可以認為事實勞動關系已經成立:
(a)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也即合法標準); (b)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也即控制標準);
(c)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也即組成標準)。 法院在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的過程中,判斷事實勞動關系是否成立時,可以參考下列憑證:一是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是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是考勤記錄;五是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等。
2.勞動關系與其他關系的區別。要正確認定勞動關系,還應當將勞動關系與其他關系進行對比區分,才能在審判實踐中作出正確的判斷。
第一,勞動關系與承攬關系。承攬關系是根據承攬合同確定的,由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勞動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一種民事合同關系。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其與勞動關系的區別在于:(a)勞動關系目的是提供勞務,其標的在于勞務本身,承攬關系雖然也涉及勞務,但目的不在勞務本身,而在于勞動成果,勞動只是獲得勞動成果的手段;(b)勞動關系中,不管勞動有無成果,都可以獲得報酬,而承攬關系中如果沒有勞動成果,則不能獲得報酬;(c)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工作有從屬性,而承攬關系中承攬人的工作有獨立性;(d)勞動關系中由用人單位承擔風險,而承攬關系中由承攬人承擔風險。
第二,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在勞動關系認定的問題上,區分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是一個難點。尤其是當勞務關系的主體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時,與勞動關系很相近,從現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勞動力,另一方支付勞動報酬,因此兩者很容易混淆。從理論上講,勞動關系是勞動力提供者(即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即用人單位)之間在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產生的關系,具有隸屬性;勞務關系是勞動者與用工者之間在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過程中發生的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一種關系。另外,事實勞動關系反映的是一種相對穩定、相對持續、生產諸要素相結合的關系。而勞務關系所反映的一般都是一次性商品交換關系。這在形態構成上形成另一種差別。還有,事實勞動關系以工資名義定期給付為分配方式,除工資以外,還享有獎金等其他福利待遇,而勞務關系以勞務費名義即時支付為分配方式,除勞務費以外沒有其他輔助待遇。二者在交換方式和報酬質量上也形成差別。
第三,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雇傭關系是指勞動者在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內為他方服務,他方支付勞動報酬的一種社會關系,屬于勞務關系的一種。雇傭關系本質上是一種債的關系,屬民事法律關系的范疇,盡管傭工和雇主之間產生的勞務關系相對穩定也相對緊密,但傭工最終不能成為雇主的成員,這也是有別于勞動關系的本質所在。
3.幾種特殊關系的認定問題。盡管勞動關系的認定有理論上種種依據,但在工傷認定行政案件的審理實踐中,仍然存在一些較為常見的難以認定的情形。現將我省審判實踐中出現的有關勞動關系認定過程中出現的疑難問題作一梳理,并提出解決的思路。
第一,離退休人員再次聘用后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的問題。我們認為,用人單位與離退休人員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理由主要有以下三點:一是是否形成勞動關系應看勞動者是否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且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離退休人員與現在工作單位之間簽訂的聘用合同實際上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訂立的勞動合同,不能因其名稱不同就排除在《勞動法》的規定之外。二是從社會保險政策的因素來看,雖然離退休人員已經享受了養老保險待遇,但其并不能彌補其遭受工傷后所帶來的損失,如果不將離退休人員與現在單位之間的聘用關系認定為勞動關系,相關行政機關不強制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的權益將得不到保障。三是中央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于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中辦發[20xx]9號文)第四點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準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與聘用單位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人事或勞動爭議渠道解決。”該規定并未明確將離退休人員排除在勞動關系之外。為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批復》[(20xx)行他字第6號]中亦指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于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過了法定退休年齡但沒有辦理退休手續的農民工問題。由于農民工并無固定的退休年齡,也不可能辦理退休手續,而且,勞動法只規定了勞動年齡的下限,并未規定上限,即使超過了一定的年齡,仍然可以將其視為勞動者。因此若農民工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但仍然與企業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的,視為具有事實勞動關系。
第三,在校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屬于勞動關系的問題。由于就業壓力的增大,許多在校的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在實習單位實習或者勤工助學,對于他們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我們認為不宜認定為勞動關系。理由有以下兩點:一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5)309號文《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實習的性質與勤工助學的性質亦相同,因此之間并未產生勞動關系;二是從勞動關系的行政分析,實習或勤工助學的學生并未與用人單位建立隸屬關系,其實際的管理方仍在學校,其也未和用人單位就實習或勤工助學期滿后能否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達成一致的意見,與試用期的勞動者存有區別。當然,鑒于目前讀書和就業形式的多樣性,對于在校學生的范圍應作合理的限定,一般應指全日制脫產的學生。對于企業為培養其所需的專門技術工人而自辦學校的在校生,從事企業安排的工作而受到傷害的,由于這類學生具有學徒的性質,因此可以比照勞動關系處理。另外,如果學生暫停了學業,雖然關系仍在學校,但已經通過工作領取與其他員工一樣的報酬,亦可視為建立了勞動關系。
第四,其他不屬于勞動關系的幾種情形。根據20xx年10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因此,上述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也不屬于勞動關系,申請工傷認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不予受理。
(五)承包人雇傭的勞動者工傷責任的承擔問題
在建筑施工、貨物和旅客運輸、餐飲等領域,承包和掛靠的情況非常普遍,而且承包人或掛靠人一般不具備用工資質(通常為個人)。若承包人或掛靠人又另行聘用勞動者,勞動者發生了工傷,承包人或掛靠人一般沒有經濟能力,勞動者就會以發包人或被掛靠人為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如何認定承包人雇傭的勞動者與發包人之間的關系是否屬于勞動關系,就成為能否作出工傷認定的前提。針對不同情況,上述勞動關系的認定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一是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使用勞動者的承包方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由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發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此處所指的承包經營,應是指企業全部或部分經營權的承包,如工廠、學校、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內部食堂的承包、快遞公司將某一區域的快遞業務發包給個人、企業將工作任務分解后將一部分工作分包給個人等。
二是針對建筑行業的特殊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特別對建設工程領域的非法承包問題作出了規定,即非法承包建筑工程發生工傷事故,勞動者的工傷待遇應當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擔,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后有權向發包方追償。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如何確認臨時工用工主體的復函》(勞辦發[1994]109號)規定,對不按國家規定實行無效承包活動的單位,勞動監察機構應按規定予以處罰,用人單位非法用工的,工人的工傷待遇應由該單位負責,包工負責人非法用工的,工人的工傷待遇應由包工負責人承擔,如其確實無力承擔,由發包方的單位承擔。因此,如果承包方是無資質的,由有資質的發包方承擔,否則由承包方承擔。 三是對于運輸企業的掛靠問題,如果掛靠人是以被掛靠方的名義從事對外經營,且被掛靠方收取掛靠費的,包括掛靠在客運公司名下對某一條線路進行運營、掛靠在出租車公司名下進行出租車營運的等等,如果掛靠人為個人,無論被掛靠方是否對掛靠人雇傭的勞動者是否知情,雇傭的勞動者是否在被掛靠方處備案,一般均認為該勞動者與被掛靠方具備了事實勞動關系。理由有以下兩點:第一,掛靠的形式是不合法的,對于不合法的行為本應禁止,但是鑒于現狀無法完全禁止的,就要對被掛靠方賦以更多的義務;第二,被掛靠方既然收取了掛靠費,就要對掛靠人的經營管理行為負責,包括其雇傭的人員也要承擔相應的管理和安全保障責任,不能因被掛靠方疏于管理,而將責任推到勞動者的身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20xx)行他字第17號]中亦指出:“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
在這一問題上,一定要區分是承包經營還是一般的民事承攬合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又雇請他人的,即使承攬人沒有資質,也不能追到發包方頭上。承包經營關系與民事承攬關系的最主要區別在于是否以發包人的名義對外,若以發包人名義對外的為承包經營關系,否則為民事承攬關系。
(六)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的認定問題
非法用工關系指不符合《勞動法》規定要件的勞動關系,主要包括沒有依法登記備案、領取營業執照的用工企業使用工人,或者合法用工企業使用童工等。非法用工單位與不需要登記備案的用人主體,如個體工匠、農村承包人等不同,前者是應當登記而沒有依法登記。
原則上,工傷的概念只針對合法用工單位,因此,非法用工單位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認定是否是因為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而發生的事故產生爭議如何處理,《工傷保險條例》未作出明確規定,即是否是因工傷亡,由誰認定為因工傷亡沒有明確規定。審判實踐中,認定是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及確定一次性賠償數額的前提。由于非法用工單位無用工權或者雇工不是適格的勞動法主體,故在此類用工關系中發生的傷亡,雖與法律意義上的工傷有所不同,但其本質屬性并無區別。對此類人員同樣存在一個是否因工傷亡認定的問題。我們認為,對此類類似工傷的因工傷亡的認定,不能局限于合法用工單位工傷認定的方式和方法,考察相關立法規定,應當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在處理糾紛的過程中均有權直接作出認定。具體而言,根據勞動保障部《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8 條規定,單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賠償的,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這里的查證屬實、責令限期改正意味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是否因工傷亡的認定,也可在依據該第8 條規定作出責令限期支付一次性賠償金時一并認定是否因工傷亡。對此認定或者限期支付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根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9 條規定,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因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在作出仲裁裁決時作出是否因工傷亡的認定,并計算具體的賠償數額。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也可直接對此類案件中的傷亡是否因工傷亡作出認定并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也應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是否因工傷亡認定能否成立進行審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工傷保險行政案件審理若干問題研究》,載《法律適用》,20xx年第10期。
(七)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如果超過此期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時過境遷,調查取證難度較大,事實難以認定,勞動保障部門一般不予受理。但在實踐中,由于一些職工自我保護意識不強,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超過了申請時間,若一律以超期申請為由不予受理,將會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此有必要允許在某些特定條件下超期申請工傷認定亦可受理。國務院法制辦(國法秘函[20xx]39號)《對〈關于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關于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明確,申請工傷認定時限應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誤的時間。除了不可抗力可以扣除之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工傷工作總結10
一、目標任務
通過2—3年的努力,到20xx年,全市工傷保險參保人數達到26萬人,實現工傷保險基本全覆蓋。
二、范圍和對象
凡我市境內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參照或者依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除外)、民間非營利組織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必須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配套政策的規定,依法為其全部職工或者雇工按實名制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并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營造氛圍。全面推進工傷保險,是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待遇支付風險的重要舉措,也是用人單位履行法律義務應盡的責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加大宣傳,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扎實推進工傷保險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完善。人勞社保、財政、地稅、衛生、民政、安監、建設、工會等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溝通聯系,積極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全面推進工傷保險制度各項工作。熱點文檔:黨員思想匯報
(二)積極探索,分步推進。各縣(市)要在XX年年6月底前把應納入工傷保險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及其職工納入工傷保險范圍;XX年年要認真研究探索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納入工傷保險工作,爭取到20xx年各縣(市)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三)突出重點,積極擴面。加大高風險行業企業和農民工數量多的企業的工傷保險擴面力度。建筑施工、礦山開采等高風險行業企業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建設、安監部門要嚴格執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在頒發許可證或者辦理許可證延期手續前,應認真審查申請單位提供的《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對不能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工傷保險參保證明》的,暫停頒發相關許可證。對建筑、交通工程等外來施工企業,雇用的農民工應全部參加工傷保險,并由地稅部門核定和征收工傷保險費。對農民工數量多的企業,應優先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加快推進“五費合征”工作。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職工,在XX年年6月底前必須統一納入工傷保險實施范圍,并由地稅部門負責向用人單位按月征收工傷保險費。XX年年底前,各縣(市)都要出臺“五費合征”辦法。從20xx年開始全面推行社會保險費“五費合征”,并將工傷保險率先實現基本全覆蓋作為“五費合征”的重要內容。
工傷工作總結11
今年是《工傷保險條例》頒布10周年。為全面深入宣傳《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提高工傷保險法律法規政策的社會知曉度,增強廣大勞動者的維權意識和用人單位遵法守法的自覺性,XX黨支部根據(XX勞社明電),《關于開展20xx年XX工傷保險集中宣傳活動的通知》的精神和XX《關于開展20xx年XX工傷保險宣傳活動的通知》,于4月23日至5月7日在全連范圍內開展工傷保險宣傳活動。
一、宣傳內容
1.團印發的《XX工傷保險宣傳單》。
2.《工傷保險條例》各項規定
3.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配套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4.職業病防治法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
5.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的權利。
6.工傷保險管理服務措施及各項工作規程。
二、宣傳對象和形式
主要宣傳對象是連隊廣大職工群眾。充分利用連隊廣播、職工大會、地頭現場會、板報、橫幅和發放宣傳單等形式進行宣傳。
三、宣傳效果
XX接到通知后,成立了宣傳小組,積極廣泛的在連隊、田間宣傳工傷保險,在全連營造了工傷保險的強大輿論氛圍,使之成為廣大職工群眾關注的`焦點和議論的熱門話題。提高了本連職工群眾的工傷保險意識,做到了讓廣大職工群眾真正的了解和掌握工傷保險政策。
工傷工作總結12
在過去的一年里,我一直積極參與和推動了單位工傷保險的發展和完善工作。在這一過程中,我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有效完成了部門在市場競爭中的角色定位。
第一,在工作方面,我認真負責地開展了每年的工傷保險登記和繳納工作,及時更新員工保險資料和情況,并在權益受到侵害時,積極與保險公司進行溝通和協商,確保員工的權益得到保障和維護。
第二,在宣傳方面,我也充分發揮了自己的職能作用,通過多種方式(包括QQ群、微信公眾平臺等)及時推送最新的工傷保險政策和知識,幫助員工正確理解和遵守保險制度,自覺維護自身的權益。
第三,在管理方面,我重視了保險事故的調查和分析工作,并通過對歷年理賠案件進行數據分析和對比,發現了一些存在的.管理漏洞和風險點,并及時采取針對性的整改措施,有效避免了一些事故的發生和經濟損失。
最后,在工作總結方面,我也不斷總結和反思過去的工作經驗和教訓,并結合同行業的比較和企業需求,不斷提升自己的專業水平和能力,為企業的發展作出更好的貢獻。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將繼續以“服務、專業、責任”為核心理念,積極搭建平臺,整合資源,以更加開闊的視野和精湛的技能,為員工和企業創造出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和更多的社會效益。
工傷工作總結13
今年來,我市工傷保險工作堅持以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和新《工傷保險條例》為中心,不斷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努力在完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加強基金安全管理、切實提高保障水平上狠下功夫,在全市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不懈努力下,實現了工傷保險事業又好又快的發展,充分發揮了“全國工傷保險重點聯系城市”的作用。今年1-12月,全市新增參保人數萬人,完成年度任務的121%;征繳工傷保險基金8218萬元,完成年度任務的182%;支出工傷保險基金7422萬元,基金滾存結余8343萬元。
一、征繳擴面成效顯著
今年來,我們采取了四項措施強化征繳擴面工作:一是明確工作目標,并將征繳擴面任務分配到各縣市區;二是突出擴面重點,加強農民工參保擴面工作。重點加強了礦山、建筑施工等高危企業農民工參保工作。目前,全市農民工參保人數達到萬人;三是擴大覆蓋范圍,推進機關公務員參保。從今年7月1日起,我市全面啟動機關、社會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工傷保險制度,已將4萬多名公務員納入了工傷保險范疇,進一步完善了我市社會保障體系;四是適應企業特點,實施多樣化征繳方式。建筑施工企業實行按工程造價的一定比例繳納工傷保險費,礦山企業按噸煤(礦)產量繳納工傷保險費,為參保單位提供了更科學合理的參保服務。
截止20xx年底,全市共有4133家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參保人數達到萬人。
二、老工傷統籌穩步推進
為貫徹落實人社部發(20xx)10號、省政府湘政發(20xx)16號文件精神,今年來,我們采取切實措施加大了老工傷統籌管理工作力度:一是召開會議,落實任務。今年4月,我們組織召開了全市老工傷納入統籌管理專題會議,明確老工傷人員納入范圍,下達了全年納入工作任務;二是落實資金,確保待遇。按照財政專項資金、勞動專項管理、資金專項監督的原則,擬定了老工傷資金的.籌資渠道與管理辦法。今年7月,市人民政府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老工傷籌資渠道。今年來,市縣兩級財政累計籌集企業老工傷專項資金2800萬元;三是全面調查,摸清底子。在20xx年人社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今年又對老工傷人員的相關信息、原始資料進行再次清理。通過核實原始病歷、工傷認定書、勞動能力鑒定表、退休審批表等方式嚴格開展了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資格審核工作;四是多方測算,明確躉繳標準。根據原省勞動保障廳相關規定,經過多次測算,對全市用人單位老工傷預留工傷保險費用標準及基金補助比例進行了整體調整,確定了三種費用躉繳方式,12月,以市人民政府名義下發了《關于將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通知》(常政發〔20xx〕24號),對上述躉繳方式及統籌范圍、統籌目標等問題進行了明確。
目前,全市“老工傷”納入統籌管理人數達到萬人,累計給付工傷保險待遇20xx萬元。20xx年3月,全國社會保險工作會議上印發了我市老工傷管理工作經驗材料。
工傷工作總結14
20xx年度,工傷保險所在我局領導班子的領導下,在市社保局的指導下,經過全所工作人員的共同努力,全面完成了本年度的各項任務指標。
20xx年度,我縣工傷保險參保人數達到人,全年完成擴面人數1234人,征繳工傷保險基金1516萬元。征繳與擴面分別完成縣政府下達任務的.%和%;完成市局下達任務的141%和%。本年度共為121名工傷(亡)職工支付待遇萬元。
一年來,我們除完成日常工作外,主要從基金征繳、參保擴面以及檢查稽核上下功夫,做到基金收繳不留死角,應收盡收;用人單位的職工應保盡保;支付認真審核,應付盡付。具體做法如下:
一、基金收繳、參保擴面工作穩步推進
1、強化工傷保險政策宣傳,參保擴面保持穩定增長。
充分利用典型工傷事故,多渠道、多途徑宣傳工傷保險政策,引導用人單位參保。今年4月我們會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到獻王集團等單位宣傳社會保險政策、講解社會保險知識,取得了明顯的效果。目前,工傷保險的認知度正在逐步提高。許多企業單位已經辦理或計劃辦理參保手續。
2、加大繳費稽核力度,切實做到應繳盡繳。
對每個用人單位申報的繳費基數,都仔細審核,通過詢問了解、查看工資表等方式準確掌握用人單位的用工人數及工資發放情況,杜絕少報基數,漏繳基金的情況出現。5月**日,市社保局稽核科幾位領導到我處檢查、指導社保稽核工作。按照市局領導的要求,從六月份開始,我們對金昊公司等十幾個單位進行了現場稽核。
二、事故調查、待遇審核工作從嚴從細,防止基金流失
由于工作人員少,不能每起工傷事故都做到現場調查。針對這種情況,在接到工傷報案時,我們認真詢問事故發生過程,詳實記錄。對于顯著輕微的事故,由用人單位報送考勤表等相關材料;對于重大或存在疑問的工傷事故,堅持做到現場調查,通過對當事人或目擊者詢問,拍照,調取相關資料等方式,掌握第一手材料。這樣,在節約人員成本,提高事故調查效率的同時,保證了每起工傷事故的處置都實事求是,為確保基金的安全做好了基礎工作。本年度,我們對舒美公司、縣醫院、東村磚廠、十五級磚廠等幾十個工傷事故現場進行了調查。
三、提高自身素質,規范日常業務
加強業務學習,掌握不準的業務及時向市局有關領導請教,保證辦理的每筆業務都經得住推敲。
搞好業務檔案整理。今年上半年,我們將**年度的業務資料整理歸檔,隨時準備迎接上級檢查。工作需要時,可以隨時查閱相關資料。為日常工作提供了極大便利。
工傷工作總結15
今年的工傷、生育保險工作,在局領導的指導和同事們的齊心協力下結合目標任務,做了如下工作:
一是:利用宣傳月和今年春秋季人才洽談會兩次活動中進行宣傳,散發工傷保險宣傳手冊和傳單,同時還到企事業等單位宣傳動員其參保繳費。但由于受世界金融危機的影響,我縣各行各業受了不同程度的沖擊,特別是鐵礦行業無一礦區來參保,這對擴面征繳帶來非常大的難度。1—6月份征繳工傷費87萬元,其中08年舊欠30萬元,支付工傷費110萬元;1—6月份征繳生育費8萬元,為1名生育職工撥付生育保險金300元,從以上征繳情況看離全年的任務非常艱巨。
二是:認真落實政策:根據贛勞實社醫(20xx)37號文件精神我對傷殘、病退和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定期待遇進行了調整,準確無誤發放到位。在完成自身職責內工作的同時,還做好了機關效能建設等中心工作和其它工作。
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打算:一是:今年經融危機還在曼延,企業更是能拖就拖,只選擇了少數危險系數較大的參保,沒有做到應保盡保。甚至不參保一些事業單位領導認識上的狹益,消極對待,給我們擴面工作設置了阻力和困難。二是:工傷保險基金仍然不俱備抗風險能力,形勢十分嚴峻。由于參保職工安全意識差,工傷事故頻繁發生,到09年6月止還差190萬未拔付,這么大的`虧空對工傷保險工作是一個嚴峻的挑戰。面對這些問題下半年要集全局干部職工之力迎難而上,根據我縣實際情況加強對企事業單位的溝通,扎實有效的動員其參保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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