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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工作制度

時間:2024-10-11 13:03:13 工作制度 我要投稿

(經典)督查工作制度12篇

  在生活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督查工作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經典)督查工作制度12篇

督查工作制度1

  為逐步實現部機關督查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各項工作順利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督查范圍

  1、上級及本部關于組織工作的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

  2、上級領導的批示及上級機關轉來的批辦件、督辦件。

  3、部務會和部領導決定交各科室辦理的重要事項。

  4、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回復。

  5、各科室落實重點工作計劃的進展情況。

  6、需要督查的其它事項。

  第二條督查原則

  1、實事求是。督查工作必須全面、準確、客觀地反映督查事項的落實情況,不允許敷衍塞責、弄虛作假。

  2、突出重點。圍繞全縣和本部的中心任務和重要工作部署進行立項督查。

  3、注重實效。通過督促檢查,促使立項督查事項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

  第三條督查程序

  (一)督查工作的一般程序

  1、立項。綜合科根據市組考評方案把工作任務分解到科室、人員,明確工作目標、責任人、完成時限,經會議研究后下發《任務分解表》。

  2、督辦。綜合科按《任務分解表》的內容和時限要求進行督辦。對未按期辦結的,要求承辦科室說明原因并及時報告進展情況。

  3、反饋綜合科對各科室完成任務進展情況進行經常性督查、調度,并向部領導反饋督查事項完成情況。

  (二)重大任務和領導交辦事項的`督查程序

  1、分解。綜合科進行分解立項,擬定階段督查工作要求,經部領導審定后交有關科室承辦。分解立項應突出重點,對任務、責任、時限提出明確要求。

  2、督辦。綜合科對影響全局的重大事項應集中力量督查;對周期較長的任務分階段跟蹤督查;對緊急事項及時督查。要綜合運用交辦與自辦、實地督查與聯合督查相結合等方式抓落實。

  3、協調。凡涉及一般性的具體事項,由綜合科負責協調;凡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問題,綜合科應先提出預案和建議,由部領導協調。

  4、反饋由綜合科轉各科室承辦的督查事項,綜合科負責督查反饋;由部領導直接交有關科室辦理的督查事項,由承辦科室向部領導反饋

  第四條督查責任制

  1、領導責任制。在堅持集中領導的同時,按照誰分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督辦落實的責任。

  2、目標責任制。對于部里確定的重點工作,應明確分管領導、承辦科室和責任人以及完成的時限和質量要求,確保重點工作落到實處。

  3、督查通報制。綜合科每月、季度對重點工作實施進展情況作一次督辦通報,年終作總結通報。對各科室的督查反饋情況和查辦件辦理情況定期進行通報。

督查工作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機關工作效率,確保上級和本級機關重要決定、決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貫徹落實,根據規定,結合分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督查督辦工作以鄧小平理論、黨的基本路線以及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市局和分局中心工作,突出重點,抓好督促檢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監督機制,確保政令暢通,使上級和分局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實。

  第三條 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上級機關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領導同志重要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上級及分局領導批示、交辦的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分局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標、重要會議的精神和重要決定的貫徹落實和執行情況。

  (四)對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議和措施。

  (五)其他事項的查辦。

  第四條 組織領導。按照“統一管理、歸口負責”的原則,建立以辦公室為主、其他職能部門為輔的督查工作體系。

  (一)建立分局領導負責分管工作目標督查制度,分局領導每年不定期對分管工作開展情況進行1-2次督查。

  (二)分局辦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部門,設立督查崗位,配備專門人員,具體負責督查工作的計劃、組織、協調和本局電子督查系統的代碼維護工作。

  第五條 督查管理部門的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對上級國稅機關和省、市、區黨委、政府領導同志關于稅收工作的重要指示督查的分辦、督查工作。

  (二)負責分局黨支部會議、局長辦公會議重要決定以及局領導有關指示及批辦事項的分辦、督查工作。

  (三)負責督促分局各部門建立健全工作報告制度,及時報告重要情況。

  (四)負責對分局的全局工作計劃、目標管理實行督辦。

  (五)負責對上級和分局領導有關人民來信來訪重要批示以及人大、政協提案的分辦、督查工作。

  (六)負責將分局貫徹上級國稅機關和區委、區政府重大決策及重要工作情況和上級機關要求反饋的其它情況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第六條 分局其他職能部門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崗位責任制,按各自職責和分局領導的要求,負責專項督查工作。

  第七條 分局通過電子督查系統進行日常督查督辦工作。

  第二章 權限管理

  第八條 用戶權限。用戶權限分為分局領導權限、督查員權限、部門領導權限、部門內勤權限和一般干部權限五個級次。

  第九條 分局領導權限。分局領導擁有分局督查事項批示權、延期事項審批權、辦理結果復審權(包括退辦權、完成核銷權和報上級機關審核權)、全部事項跟蹤查詢權。

  第十條 督查員權限。督查員是分局系統的管理責任人,負責管理分局所有用戶的信息和權限,包括建立用戶賬號、設置用戶初始登錄口令和權限級次等。具體包括:系統維護權、督查事項立項權、延期事項審核權、辦理結果初審權(包括不需要領導復審事項的退辦權、核銷權和報上級機關審核權)、催辦權、全部事項的跟蹤查詢權、督查通報(督查專報)上傳權、考核結果的審核、調整、公示權。

  第十一條 部門領導和部門內勤權限。

  (一)本部門承辦事項批示權、辦理結果的審核上報權、延期申請的審批和審核上報權、部門承辦事項的跟蹤查詢權。

  (二)部門領導直接承辦事項的延期申請權和辦理結果反饋權。

  (三)本部門分管工作的考核權和考核結果錄入上報權。

  第十二條 一般干部權限。本人承辦事項的延期申請權、辦理結果反饋權和閱讀查詢權。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條 工作程序。督查督辦工作包括:督查立項、領導批示、分辦、承辦、延期、催辦、反饋、審核、退辦、歸檔等程序。

  第十四條 督查事項立項。督查事項立項由辦公室統一扎口管理,立項時要注明公開或不公開,對公開事項所有人員均可通過分局內網“督查督辦”模塊瀏覽該事項的基本情況,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對非公開的事項只能由事項流經的人員閱讀查詢。督查事項立項的主要范圍:

  (一)上級國稅機關和分局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分局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和奮斗目標。

  (三)上級及分局領導批示和交辦、督辦事項。

  (四)分局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黨支部會議等重要會議確定的重要工作事項。

  (五)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情況。

  (六)人民來信來訪辦理情況和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

  (七)其它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

  第十五條 領導批示。分局辦公室對需列入督查督辦的工作,應在電子督查系統中列明督查工作的事項內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項部門等,報經分局領導批準后,下發承辦單位實施。對需要會簽的督查事項,可同時轉報多個領導批示,領導會簽后,督查員可根據領導批示意見修改具體工作要求。

  第十六條 立項分辦。辦公室根據分局領導的要求和督查內容,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定期擬出督查事項進行分類立項,分解下達給有關部門辦理。對涉及幾個部門的綜合性督查事項,要分別注明主辦和協辦部門,明確責任范圍;對涉及全局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必要時由辦公室報請分局領導批準成立督查小組開展督查。

  第十七條 承辦。有關單位接受督查任務后,應按照要求迅速組織實施,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結。督查督辦事項的部門承辦完成時限為督查員或分局領導批示中指定的時間,而非整個事項的最終完成時間。一般承辦單位的完成時限為整個事項最終完成時限前三個工作日,有特殊情況的在具體事項督辦要求中另行說明。對時限緊迫、內容重要的上級決定、指示應隨到、隨辦;對一些涉及面廣、時間跨度大、落實難度大的督查事項,要實施不間斷地跟蹤督查;對未能如期辦結的事項,要及時報告原因和進展情況。對非本單位職責范圍的督查任務,必須在二個工作日內及時報告并由分局進行協調。

  第十八條 督查事項辦理。各承辦單位接到督查事項后,要及時組織辦理,并在規定時間內辦結,同時反饋辦理結果,形成專題報告,經承辦單位領導審簽后上報。辦理情況報告要實事求是,結論準確、完整,對需要整改的問題,須提出具體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項形成的文件、資料必須齊全,對需上報的報表、表格等材料應以附件形式上傳,并在反饋結論欄中寫明所上傳附件的名稱。

  第十九條 延期處理。對情況特殊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督查事項,承辦單位必須在事項到期前,通過電子督查系統辦理延期申請。延期申請應寫明申請延期的原因和預計完成時間,并報告工作進展情況,經承辦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后,報督查員初審,督查員初審后根據具體情況批復申請人或轉報主管領導審批。對承辦單位報送的延期申請,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批復申請人,在批復申請人時,應明確具體完成時間。

  第二十條 督辦。督查事項由負責督查的部門按照職責和分局領導的要求進行督辦。督查員應定期通過電子督查系統的“事項跟蹤”功能,及時了解進展情況,檢查督查事項的完成情況,加快辦理速度,對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項進行催辦,督促承辦單位及時辦理。

  第二十一條 反饋。承辦單位要及時、準確地向辦公室反饋督查事項的辦理情況和辦理結果,辦公室要及時將承辦單位的反饋情況向分局領導匯報。督查事項辦結后,承辦單位要整理辦結報告,報送辦公室和有關領導審結,一般情況下,年度工作情況,每季反饋一次;分局奮斗目標,半年反饋一次;有具體時限要求的,按規定時限反饋。

  第二十二條 審核。分局對承辦單位報送的督查事項按下例程序進行審核。

  (一)由督查員進行初審,督查員可根據具體情況和權限,對承辦單位報送的辦理結果做出退辦、核銷存檔或轉報主管領導審核等處理。

  (二)主管領導對督查員轉報的`辦理結果應簽署審核意見,對完成合格的事項應在系統內核銷存檔,對完成不合格的事項應在系統內進行退辦,退回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三)對退辦的事項,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寫明退辦的原因和退辦完成期限。

  (四)對承辦單位送報的辦理結果,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并簽署意見。

  第二十三條 歸檔。凡列入電子督查系統的督查事項,系統自動記錄督查事項全過程的各項數據,形成電子檔案,督查員應根據規定,定期做好數據備份和數據清理工作,確保系統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四條 查詢利用。電子督查系統提供了綜合查詢和統計查詢功能供用戶查詢操作。

  (一)用戶可通過系統的綜合查詢功能,跟蹤查詢自己有權查閱督查事項的詳細情況。

  (二)凡列入電子督查系統的督查事項,系統自動統計各承辦單位的辦理情況,所有用戶均可通過該功能查詢各單位的完成情況,增加工作透明度。

  (三)系統提供的“督查通報”欄,用于督查工作經驗交流,供用戶瀏覽借鑒。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五條 工作人員使用電子督查系統,應設置自己的登錄口令。登錄口令由個人負責保密,按有關設置規則進行設置,并根據需要及時更換。工作人員發現自己的登錄口令有被盜用的情況要及時報告,由有關部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六條 工作人員使用電子督查系統應嚴格執行各項保密制度,對屬于本人辦理的非公開事項,要注意防止泄密,嚴禁擅自拷貝、打印或給無關人員閱讀,違反規定者按保密工作的有關紀律規定處理。

  第五章 考核獎懲

  第二十七條 分局將督查工作列入二級崗考。考核內容分兩個方面,一是督查工作運行情況,包括部門領導重視、專人負責、工作程序規范等;二是督查工作質量,即督查事項辦理落實的時效性、落實內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報告質量。

  第二十八條 分局按季采取《督查通報》的形式,在督查督辦系統中對督查事項的辦理落實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九條 對在考核中成績顯著的,或上報督查材料積極,反映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且有較高的參考價值,被市局或以上督查、信息刊物采用的,在二級崗考中給予加分,加分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 對未按時辦結的、被退辦的、辦理質量不高的,在二級崗考中給予扣分,扣分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由負責解釋。

督查工作制度3

  為進一步強化干部管理工作,加大平時考核力度,確保政令暢通,切實提高工作效率,促使干部立足本職崗位,在工作實踐中創新理念、理清思路,做到工作有計劃、有重點、有督查、有實效,整體推進全鎮各項工作,特制定石龍鎮重點工作督查督辦制度。

  一、督查督辦范圍

  1、重大部署。按照市縣要求,鎮黨委、政府研究形成的決策、實施的重大部署,要求鎮屬站所和各村迅速組織實施的事項。

  2、重點工作。鎮黨委、政府根據本鎮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年初確定的重點工作進情況及臨時性重要迎檢接待工作。

  3、重點工程。鎮域內組織實施的各類重點項目工程及縣委、縣政府引資建設任務,按照項目要求組織實施的程序、進度和效果。

  4、重要矛盾糾紛。涉及征地拆遷、機構改革、救災扶貧、防旱抗汛、火災等引發的.重大矛盾糾紛及全鎮范圍內事關治安穩定的重特大群體性突發事件的處理進度和效果。

  二、督查方式

  全鎮重點工作督查督辦按照分級負責、分層督查的方式組織實施,即鎮黨委督查班子成員,分管領導督查站所人員,包村干部督查村。具體督查工作實行“月查、季評、年考”

  制度。

  1、月查:鎮分管領導每月對分管站所和分管的重點工作進行督查,將督查結果及整改措施于每月25日前報主要領導閱示。

  2、季評:鎮黨委、政府以一個季度為階段時限,定期召開領導聯席會議,按照月查及整改情況,對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在履行職責、依法行政、服務水平、工作失誤、創新工作和按章理事等方面的情況進行季度評議、肯定成績、指點不足、同促共效。

  3、年考:鎮黨委、政府根據簽訂的目標責任書完成情況,對排名位于后三名的,對分管領導、站所負責人和站所干部分別給予一定經濟處罰。

  三、督查反饋

  鎮黨委、政府根據“月查、季評”督查情況,適時進行通報,并根據《干部履職問責暫行規定》進行處理。

督查工作制度4

  為了更好的執行教學計劃,提高教學質量,特制定教學計劃跟蹤督查制度。

  一、各學科教師必須根據制定的教學計劃認真的執行落實。

  二、在執行教學計劃時,要靈活機動,但要符合教學常規。

  三、教導處要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教學計劃執行情況,并及時反饋給教師。

  四、要正確處理師生關系,發揮教與學的積極性。

  五、以教學計劃、新的課程標準、教材為依據,幫助教師采用合理的、恰當的'教學方法,科學的利用教具和學具,爭取獲得最佳的教學效果。

督查工作制度5

  1、成立便民服務中心督查督辦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

  2、督查督辦范圍:

  便民服務中心全體窗口工作人員。

  3、督查督辦內容:

  (1)督查窗口工作人員辦件情況,如辦件是否逾期,承諾件是還出具承諾通知書、申請人是否存在兩頭跑、窗口的辦事須知等資料是否擺放整齊等等。

  (2)檢查窗口工作人員工作紀律、服務規范、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的執行情況等等。

  4、督查督辦形成:

  (1)采用窗口督查和電話回訪申請兩種方式。

  (2)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抽查,檢查次數每星期不少于2次。

  (3)每半年召開一次便民服務中心行風評議會議,對中心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服務態度等方面進行評議。

  5、責任追究:

  若查到窗口工作人員有失職和違紀行為的,嚴格按照《責任追究制》追究其行政、經濟責任

督查工作制度6

  為促進督促檢查(以下簡稱督查)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確保政令暢通,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監督各項工作貫徹落實情況,根據上級有關加強督查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總體原則

  圍繞本系統工作中心和上級領導機關及本部門重要工作部署,堅持“實事求是、突出重點、統一管理、分級負責、注重實效”的原則,認真地開展督促檢查,發現并解決工作中的各種問題。

  二、組織領導

  成立督查工作領導小組,設立組長、副組長及辦公室;辦公室具體承辦,負責督查的日常工作。

  三、工作職責

  (一)辦公室為督查工作主管部門,基本職責是:

  1、建立健全督查工作規章制度,規范督查工作職責,完善工作流程。

  2、負責督查工作立項、分解、登記,按事項類別分別向本機關有關部門下達督查任務。

  3、組織、指導、監督本部門的督查工作。

  4、根據下屬各職能部門反饋的督查工作情況編發《督查通報》,或向本部門領導作專題書面匯報。

  5、做好督查資料的整理、歸檔及保管工作。

  (二)各職能部門為督查工作的實施部門,基本職責是:

  1、對本部門需要督查的事項制定督查方案,提出擬辦意見和時限等具體要求。

  2、填報督辦審批事項,向其主管領導和辦公室呈報本部門督查事項。

  3、根據辦公室下達的督查事項通知組織開展督查工作。

  4、根據辦公室下達的督查事項問題整改通知,督促或指導被督查單位進行督查事項整改。

  5、在規定時間內向辦公室反饋本部門開展督查或整改的情況。

  6、及時向辦公室報送督查資料。

  7、完成其他需要辦理的督查事項。

  四、督查任務

  (一)本部門安排布置的主要工作完成情況。

  (二)下級部門請示答復的辦理情況。

  (三)其他需要列入督辦事項的辦理情況。

  五、督查程序

  凡列為督查的事項,一般應按督查立項、分辦、承辦、督辦、反饋、審核、通報、整改、歸檔的程序進行工作。

  (一)立項。督查部門根據督查工作范圍,對需要督辦的事項,需認真填寫督辦事項,由辦公室負責人提出建議后,報本部門分管領導審定。

  (二)分辦。經審定的事項,督查部門應及時將督辦事項轉交有關承辦單位辦理。需要多部門共同完成的督辦事項,應明確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向相關單位提出協辦要求。

  (三)承辦。承辦單位收到督辦事項通知后,應按督辦要求盡快落實。督辦事項涉及多個部門的,由牽頭部門綜合協辦部門意見后統一辦理。牽頭部門應向協辦部門提出明確的協辦要求和時限,督促協辦單位按時回復;協辦單位應積極配合,按時回復協辦意見。

  (四)督辦。督辦事項下達后,督查人員應采取督查調研、明查暗訪、組織協調、跟蹤檢查、實地督查、電話、發函等多種形式進行督查。做到重要事項,重點督辦;緊急事項,跟蹤督辦;一般事項,定期督辦。

  (五)反饋。督查事項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結并反饋。由辦公室負責的督辦事項,應及時跟蹤督辦事項辦理情況;由其他部門承辦或牽頭督辦的事項,應在規定時限內將督辦情況報送辦公室。

  各類督辦事項的辦結時間確認標準如下:

  1、上級交辦事項、有關部門征求意見或會簽的文件,以局領導審定或局正式發文的時間為準。

  2、本部門重要會議議定事項和領導交辦事項,以向領導正式簽報的時間為準。

  3、下級機關請示需要書面答復的,以向來文單位答復的時間為準;不需要書面答復的,以電話溝通、說明情況的時間為準。

  4、其他事項,以向申請方作出答復的時間為準。

  (六)審核。督查部門對承辦單位反饋的辦理結果要認真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應退回承辦單位補辦或重新辦理。

  (七)通報。督查事項完結后,應及時通報督查情況。辦公室根據承辦或牽頭部門報送的情況報告,編發《督查通報》。通報內容應包括督查事項、督查方式、主要成績、存在的問題、建議及要求等。

  (八)整改。針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由辦公室下發督查事項問題整改通知,對被督查單位提出相應的整改意見、建議和要求。整改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整改到位,并如實報送督查事項問題整改情況,未整改的,要說明理由。

  (九)歸檔。對經審理符合辦理要求的督辦事項予以核銷,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有關資料收集齊全,整理歸檔。

  六、督查方式

  (一)由辦公室將督查事項進行分解,按不同職能分別通過紙質督查單、電子督查單、文件等形式下達有關部門,明確責任人,并提出辦結時限,做到任務明確,責任清楚,承辦及時。

  (二)各督查承辦部門應采取以下形式開展督查工作:

  1、聽取被督查單位專題匯報。

  2、召開專題座談會和專題調研會。

  3、查閱有關制度、文件、會議和學習記錄、報表資料、登記薄等。

  4、深入基層和群眾調查,必要時可進行暗訪。

  5、通過電話督查。

  6、其他實地督查形式。

  (三)根據決策實施的具體情況,督查人員要經營進行督查調研。采取開座談會、聽情況介紹、深入基層(或承辦單位)抽查等形式,及時了解掌握督查事項的落實情況,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推動工作落實的建議。對一些重大、緊迫事項,辦公室應做好有關協調工作,協同承辦或牽頭部門實地督辦,提高督查效率。

  七、工作要求

  (一)督查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一級督查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情況特殊的,上級機關可以越級進行督查。

  (二)凡督查事項,原則上都應明確目標任務、工作內容、督辦要求、完成時限、承辦(牽頭)部門和協辦部門及責任人。

  (三)督查時限要求。督查立項事項,必須有明確的時限要求,承辦單位必須按時限要求辦結。情況特殊需要延長辦理時限的,應及時說明原因和辦理進展情況、預計完成時間,經承辦單位分管領導核準后報督查部門確認,對上級和本級局領導重要交辦件的延期,應經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延期辦理。對需由多個單位共同完成的督辦事項,總的'時限要求由牽頭部門負責確定。對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辦,隨到隨辦,并及時報告辦理結果。

  1、上級機關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重要文件和會議議定事項中涉及稅收工作的重要事項,以及上級領導批示和交辦事項的辦理。有明確時限要求的,承辦單位一般應在時限要求內提前2個工作日內辦結并上報;沒有明確時限要求的,承辦單位一般應在30日內辦結并上報;有特殊要求的,應特事特辦,并及時向督查部門反饋辦理結果。

  2、部門會簽或征求意見的公文的辦理。有明確時限要求的,承辦單位一般應在時限要求內提前2個工作日報領導審定后回復;沒有時限要求的,承辦單位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急件,一般應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急件,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

  3、本級領導批示及交辦事項的辦理。有明確時限要求的,承辦單位一般應在時限要求內提前2個工作日報領導審定;沒有明確時限要求的,承辦單位一般應在30日內辦結并報領導;需要其他部門報送有關情況的,承辦單位要明確提出報送時限,并督促報送單位按時報送。

  4、本級機關重要會議議決定事項的辦理。有明確時限要求的,一般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沒有明確時限要求的,由辦公室征求承辦單位意見,提出時限要求,下發督辦事項通知,承辦單位應按相應的時限要求完成。

  5、領導調研時反映問題的辦理。由負責單位或領導指定牽頭部門收集整理相關問題,并報領導審定后經督查部門立項,轉送承辦單位;承辦單位研究后,負責或牽頭單位應在30日內答復;牽頭單位需要其他單位協辦的,協辦單位應在15日內向牽頭單位提供答復材料。

  6、對重要信訪案件的辦理。相關部門在接到重要信訪件后2日內,提出初步處理意見送辦公室督查部門立項,承辦單位應按要求及時辦理。

  7、其他需要列入督辦事項的辦理。承辦單位應按督辦事項通知的時限要求完成。

  (四)對重要督查事項的工作進度和落實情況,督查部門應客觀、真實地撰寫督查工作情況通報,向領導作專題報告,為領導提供有參考價值的情況和建議。重要督辦事項在落實中遇到重要情況或特殊問題的,督查部門應以書面形式及時向領導報告。應根據工作需要或上級督查部門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級督查部門報送重大專項督查活動的專報。

  (五)對重大決策部署的落實情況要及時進行通報,對落實工作抓得好的要表揚;對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實的要督促整改。督查部門應定期對督辦事項的辦理情況進行通報,每年進行一次總結。

  (六)對違反督辦時限規定,特別是無故拖延、推諉、拒辦而貽誤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七)辦公室應按照重點涉密部位的保密要求,采取物理和技術防范措施,確保存儲的各類督查涉密載體安全可靠。

  八、此制度從20xx年11月X日起執行。

督查工作制度7

  一、總章

  第一條

  為更好地推動上級黨委和鎮黨委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的貫徹落實,進一步提高機關工作效率,使黨委、政府督查督辦工作走向規范化、制度化建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督查督辦工作以鄧小平理論、黨的基本路線以及十七大精神為指導,緊緊圍繞市委、鎮黨委中心工作,突出重點,抓好督促檢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監督機制,確保政令暢通,使上級和鎮黨委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實。

  第三條

  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上級機關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領導同志重要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上級及鎮黨委、政府領導批示、交辦的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鎮黨委、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標、重要會議的精神和重要決定的貫徹落實和執行情況。

  (四)對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議和措施。

  (五)其他事項的查辦。

  第四條

  一、鎮黨委、政府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貫徹落實的督查程序

  (一)立項

  鎮黨委、政府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包括文件、會議紀要的決定事項等)出臺后,督查督辦工作組根據決策精神和工作要點進行登記立案后,在2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單位或職能部門發出“督查通知”,明確承辦單位需辦理的具體內容、完成時限和辦理要求。

  (二)催辦

  1、根據已發出的“督查通知”所要求的完成時限和辦理要求,以電話、書面或上門等形式了解各項工作的實施計劃和辦理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

  2、對超過完成時限仍未反饋辦理結果的,及時查問原因,并發“催辦通知書”進行催辦。對久拖不辦的,要到責任單位向責任人當面督辦。

  3、對一些涉及多個單位(部門)而久拖不辦的事項,要及時做好協調工作,協調未果的,向分管領導匯報。

  (三)督查調研

  1、對一些重點、難點和重大的綜合性問題以及鎮黨委、政府領導所關注的督查事項,要制訂具體的督查方案,通過調研、檢查、暗訪等形式進行重點督查。

  2、通過督查調研掌握的有關情況、數據和資料,督查督辦工作組在進行綜合整理,形成書面報告,提出建議或處理意見后報送分管領導審示。

  3、對有關領導調研(工作會議)所定事項的督辦,由黨政辦提出擬辦意見,分管領導審核后按規范督辦。

  (四)反饋

  各有關部門單位根據督辦事項的內容和要求所寫的匯報材料送督查督辦工作組后,在一個工作日內將匯報材料進行綜合整理,報送分管領導審閱后,以“督查反饋”的形式向有關領導作出反饋。

  (五)跟蹤落實反饋材料報鎮黨委、政府有關領導后,督查督辦工作組仍需密切關注鎮黨委、政府有關領導對匯報情況的批示,繼續做好有關情況的督辦落實。

  二、上級機關轉來的督查件,鎮黨委、政府領導批示件的督查程序

  (一)送審督查督辦工作組收到上級機關轉來的督查件,以及鎮黨委、政府的批示件后,應在當天進行登記,并在一個工作日內提出擬辦意見,報送分管領導審核后呈有關領導審閱、批辦。

  (二)轉辦

  根據上級機關、辦事處領導的批示要求和督查事

  項的具體內容,以兩種方式進行辦理:

  1、對一些重要的.要求上報辦理情況的督查件,以“督查通知”形式轉給有關部門單位辦理,明確承辦單位的辦理內容、完成時限和辦理要求。

  2、對一些只需有關部門單位知照并落實,而不要求上報情況的督查件,則填上“領導批示轉辦單”,轉有關部門單位辦理。

  (三)催辦

  1、督查件轉交有關部門單位后,督查督辦工作組要根據辦理要求和上報期限,酌情以電話、書面或上門等形式及時掌握辦理情況,及時進行跟蹤落實。

  2、對涉及多個部門,在辦理過程中確有困難而久拖不決的事項,督查督辦工作組要做好協調工作,協調未果的,報辦分管領導。

  3、對一些難度大,難以如期辦結的事項,應查明原因,了解承辦單位辦理的進展情況和將要采取的措施,在規定上報的期限內向分管領導報告,并提出參考意見。

  (四)現場督辦對有關領導批辦的一些重點、難點或重大綜合性問題的督查事項,督查督辦工作組應根據不同情況組織人力,以召開座談會、深入基層和現場進行檢查核實、直接接觸群眾、走訪有關部門單位等多種方式進行督辦,掌握真實、準確的第一手資料,形成書面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后報送分管領導審示后呈有關領導。

  (五)審核辦結報告

  督查事項完成,督查督辦工作組收到承辦部門單位的辦結報告后,要在一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的要點包括:報告的內容是否合乎政策、法規;是否符合領導批示的意圖;內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客觀事實;文字格式是否合乎規范等等。

  辦結報告經審核合乎要求后,報送有關領導審核;報告如不合要求,督查督辦工作組應在第二個工作日內向承辦單位說明原因后退回該單位重新辦理。

  (六)反饋

  1、對鎮黨委、政府領導批示和交辦的事項,辦結后將結果用“督查反饋”的形式先報分管領導審核,再報有關領導。

  2、對上級機關要求報結果的督查件,如果是上級督查業務部門(新聞督查科)轉來的,用“督查反饋”或“督查專報”的形式匯報辦結情況;如果是其他部門或領導交辦的,則用“情況報告”的形式送辦公室制文后上報辦結情況。

  3、需向上級機關反饋有關的督查情況,必須經有關領導審定簽發后才能報送。

  (七)跟蹤落實反饋材料上報后,仍需密切關注有關情況。特別是各級領導對反饋材料的意見和批示,督查督辦工作組要根據批示精神繼續做好有關事項的跟蹤落實。

  (八)歸檔督查件辦結后,按照保密和文件管理規定進行歸檔。

督查工作制度8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機關工作效率,確保上級和本級機關重要決定、決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貫徹落實,結合本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督查督辦工作以鄧小平理論、黨的基本路線以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市局和分局中心工作,突出重點,抓好督促檢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監督機制,確保政令暢通,使上級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實。

  第三條 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上級機關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領導同志重要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上級及分局領導批示、交辦的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本局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標、重要會議的精神和重要決定的貫徹落實和執行情況。

  (四)對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議和措施。

  (五)其他事項的查辦。

  第四條 組織領導。按照“統一管理、歸口負責”的原則,建立以辦公室為主、其他職能部門為輔的督查工作體系。

  (一)建立領導負責分管工作目標督查制度,分管領導不定期對分管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

  (二)辦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部門,設立督查崗位,配備專門人員,具體負責督查工作的計劃、組織、協調和本局電子督查系統的代碼維護工作。

  第五條 督查管理部門的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對上級機關和市、縣黨委、政府領導同志關于招商工作的重要指示督查的分辦、督查工作。

  (二)負責黨支部會議、局長辦公會議重要決定以及局領導有關指示及批辦事項的分辦、督查工作。

  (三)負責督促各部門建立健全工作報告制度,及時報告重要情況。

  (四)負責對全局的工作計劃、目標管理實行督辦。

  (五)負責對上級和領導有關人民來信來訪重要批示以及人大、政協提案的分辦、督查工作。

  (六)負責將貫徹上級招商部門和縣委、縣政府重大決策及重要工作情況和上級部門要求反饋的其它情況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級次。

  第九條 分局領導權限。分局領導擁有分局督查事項批示權、延期事項審批權、辦理結果復審權(包括退辦權、完成核銷權和報上級機關審核權)、全部事項跟蹤查詢權。

  第十條 督查員權限。督查員是分局系統的管理責任人,負責管理分局所有用戶的信息和權限,包括建立用戶賬號、設置用戶初始登錄口令和權限級次等。具體包括:系統維護權、督查事項立項權、延期事項審核權、辦理結果初審權(包括不需要領導復審事項的退辦權、核銷權和報上級機關審核權)、催辦權、全部事項的跟蹤查詢權、督查通報(督查專報)上傳權、考核結果的審核、調整、公示權。

  第十一條 部門領導和部門內勤權限。

  (一)本部門承辦事項批示權、辦理結果的審核上報權、延期申請的審批和審核上報權、部門承辦事項的跟蹤查詢權。

  (二)部門領導直接承辦事項的延期申請權和辦理結果反饋權。

  (三)本部門分管工作的考核權和考核結果錄入上報權。

  第十二條 一般干部權限。本人承辦事項的延期申請權、辦理結果反饋權和閱讀查詢權。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條 工作程序。督查督辦工作包括:督查立項、領導批示、分辦、承辦、延期、催辦、反饋、審核、退辦、歸檔等程序。

  第十四條 督查事項立項。督查事項立項由辦公室統一扎口管理,立項時要注明公開或不公開,對公開事項所有人員均可通過分局內網“督查督辦”模塊瀏覽該事項的基本情況,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對非公開的事項只能由事項流經的.人員閱讀查詢。督查事項立項的主要范圍:

  (一)上級國稅機關和分局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分局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和奮斗目標。

  (三)上級及分局領導批示和交辦、督辦事項。

  (四)分局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黨支部會議等重要會議確定的重要工作事項。

  (五)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情況。

  (六)人民來信來訪辦理情況和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

  (七)其它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

  第十五條 領導批示。局辦公室對需列入督查督辦的工作,應在電子督查系統中列明督查工作的事項內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項部門等,報經分局領導批準后,下發承辦單位實施。對需要會簽的督查事項,可同時轉報多個領導批示,領導會簽后,督查員可根據領導批示意見修改具體工作要求。

  第十六條 立項分辦。辦公室根據局領導的要求和督查內容,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定期擬出督查事項進行分類立項,分解下達給有關部門辦理。對涉及幾個部門的綜合性督查事項,要分別注明主辦和協辦部門,明確責任范圍;對涉及全局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必要時由辦公室報請分局領導批準成立督查小組開展督查。

  第十七條 承辦。有關單位接受督查任務后,應按照要求迅速組織實施,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結。督查督辦事項的部門承辦完成時限為督查員或分局領導批示中指定的時間,而非整個事項的最終完成時間。一般承辦單位的完成時限為整個事項最終完成時限前三個工作日,有特殊情況的在具體事項督辦要求中另行說明。對時限緊迫、內容重要的上級決定、指示應隨到、隨辦;對一些涉及面廣、時間跨度大、落實難度大的督查事項,要實施不間斷地跟蹤督查;對未能如期辦結的事項,要及時報告原因和進展情況。對非本單位職責范圍的督查任務,必須在二個工作日內及時報告并由分局進行協調。

  第十八條 督查事項辦理。各承辦單位接到督查事項后,要及時組織辦理,并在規定時間內辦結,同時反饋辦理結果,形成專題報告,經承辦單位領導審簽后上報。辦理情況報告要實事求是,結論準確、完整,對需要整改的問題,須提出具體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項形成的文件、資料必須齊全,對需上報的報表、表格等材料應以附件形式上傳,并在反饋結論欄中寫明所上傳附件的名稱。

  第十九條 延期處理。對情況特殊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督查事項,承辦單位必須在事項到期前,通過電子督查系統辦理延期申請。延期申請應寫明申請延期的原因和預計完成時間,并報告工作進展情況,經承辦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后,報督查員初審,督查員初審后根據具體情況批復申請人或轉報主管領導審批。對承辦單位報送的延期申請,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批復申請人,在批復申請人時,應明確具體完成時間。

  第二十條 督辦。督查事項由負責督查的部門按照職責和局領導的要求進行督辦。督查員應定期通過電子督查系統的“事項跟蹤”功能,及時了解進展情況,檢查督查事項的完成情況,加快辦理速度,對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項進行催辦,督促承辦單位及時辦理。

  第二十一條 反饋。承辦單位要及時、準確地向辦公室反饋督查事項的辦理情況和辦理結果,辦公室要及時將承辦單位的反饋情況向分局領導匯報。督查事項辦結后,承辦單位要整理辦結報告,報送辦公室和有關領導審結,一般情況下,年度工作情況,每季反饋一次;分局奮斗目標,半年反饋一次;有具體時限要求的,按規定時限反饋。

  第二十二條 審核。分局對承辦單位報送的督查事項按下例程序進行審核。

  (一)由督查員進行初審,督查員可根據具體情況和權限,對承辦單位報送的辦理結果做出退辦、核銷存檔或轉報主管領導審核等處理。

  (二)主管領導對督查員轉報的辦理結果應簽署審核意見,對完成合格的事項應在系統內核銷存檔,對完成不合格的事項應在系統內進行退辦,退回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三)對退辦的事項,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寫明退辦的原因和退辦完成期限。

  (四)對承辦單位送報的辦理結果,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并簽署意見。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由xx負責解釋。

督查工作制度9

  一章總則

  一條為進一步提高機關工作效率,確保上級和本級機關重要決定、決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貫徹落實,根據xx規定,結合分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條督查督辦工作以鄧小平理論、黨的基本路線以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市局和分局中心工作,突出重點,抓好督促檢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監督機制,確保政令暢通,使上級和分局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實。

  三條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上級機關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領導同志重要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上級及分局領導批示、交辦的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分局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標、重要會議的精神和重要決定的貫徹落實和執行情況。

  (四)對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議和措施。

  (五)其他事項的查辦。

  四條組織領導。按照“統一管理、歸口負責”的原則,建立以辦公室為主、其他職能部門為輔的督查工作體系。

  (一)建立分局領導負責分管工作目標督查制度,分局領導每不定期對分管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次督查。

  (二)分局辦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部門,設立督查崗位,配備專門人員,具體負責督查工作的計劃、組織、協調和本局電子督查系統的代碼維護工作。

  五條督查管理部門的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對上級國稅機關和省、市、區黨委、政府領導同志關于稅收工作的重要指示督查的分辦、督查工作。

  (二)負責分局黨支部會議、局長辦公會議重要決定以及局領導有關指示及批辦事項的分辦、督查工作。

  (三)負責督促分局各部門建立健全工作報告制度,及時報告重要情況。

  (四)負責對分局的全局工作計劃、目標管理實行督辦。

  (五)負責對上級和分局領導有關人民來信來訪重要批示以及人大、政協提案的分辦、督查工作。

  (六)負責將分局貫徹上級國稅機關和區委、區政府重大決策及重要工作情況和上級機關要求反饋的其它情況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六條分局其他職能部門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崗位責任制,按各自職責和分局領導的要求,負責專項督查工作。

  七條分局通過電子督查系統進行日常督查督辦工作。

  二章權限管理

  八條用戶權限。用戶權限分為分局領導權限、督查員權限、部門領導權限、部門內勤權限和一般干部權限五個級次。

  九條分局領導權限。分局領導擁有分局督查事項批示權、延期事項審批權、辦理結果復審權(包括退辦權、完成核銷權和報上級機關審核權)、全部事項跟蹤查詢權。

  十條督查員權限。督查員是分局系統的管理責任人,負責管理分局所有用戶的信息和權限,包括建立用戶賬號、設置用戶初始登錄口令和權限級次等。具體包括:系統維護權、督查事項立項權、延期事項審核權、辦理結果初審權(包括不需要領導復審事項的退辦權、核銷權和報上級機關審核權)、催辦權、全部事項的跟蹤查詢權、督查通報(督查專報)上傳權、考核結果的審核、調整、公示權。

  十一條部門領導和部門內勤權限。

  (一)本部門承辦事項批示權、辦理結果的審核上報權、延期申請的審批和審核上報權、部門承辦事項的跟蹤查詢權。

  (二)部門領導直接承辦事項的延期申請權和辦理結果反饋權。

  (三)本部門分管工作的考核權和考核結果錄入上報權。

  十二條一般干部權限。本人承辦事項的延期申請權、辦理結果反饋權和閱讀查詢權。

  三章工作流程

  十三條工作程序。督查督辦工作包括:督查立項、領導批示、分辦、承辦、延期、催辦、反饋、審核、退辦、歸檔等程序。

  十四條督查事項立項。督查事項立項由辦公室統一扎口管理,立項時要注明公開或不公開,對公開事項所有人員均可通過分局內網“督查督辦”模塊瀏覽該事項的基本情況,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對非公開的事項只能由事項流經的人員閱讀查詢。督查事項立項的主要范圍:

  (一)上級國稅機關和分局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分局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和奮斗目標。

  (三)上級及分局領導批示和交辦、督辦事項。

  (四)分局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黨支部會議等重要會議確定的重要工作事項。

  (五)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情況。

  (六)人民來信來訪辦理情況和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

  (七)其它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

  十五條領導批示。分局辦公室對需列入督查督辦的工作,應在電子督查系統中列明督查工作的事項內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項部門等,報經分局領導批準后,下發承辦單位實施。對需要會簽的督查事項,可同時轉報多個領導批示,領導會簽后,督查員可根據領導批示意見修改具體工作要求。

  十六條立項分辦。辦公室根據分局領導的要求和督查內容,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定期擬出督查事項進行分類立項,分解下達給有關部門辦理。對涉及幾個部門的綜合性督查事項,要分別注明主辦和協辦部門,明確責任范圍;對涉及全局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必要時由辦公室報請分局領導批準成立督查小組開展督查。

  十七條承辦。有關單位接受督查任務后,應按照要求迅速組織實施,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結。督查督辦事項的部門承辦完成時限為督查員或分局領導批示中指定的時間,而非整個事項的最終完成時間。一般承辦單位的`完成時限為整個事項最終完成時限前三個工作日,有特殊情況的在具體事項督辦要求中另行說明。對時限緊迫、內容重要的上級決定、指示應隨到、隨辦;對一些涉及面廣、時間跨度大、落實難度大的督查事項,要實施不間斷地跟蹤督查;對未能如期辦結的事項,要及時報告原因和進展情況。對非本單位職責范圍的督查任務,必須在二個工作日內及時報告并由分局進行協調。

  十八條督查事項辦理。各承辦單位接到督查事項后,要及時組織辦理,并在規定時間內辦結,同時反饋辦理結果,形成專題報告,經承辦單位領導審簽后上報。辦理情況報告要實事求是,結論準確、完整,對需要整改的問題,須提出具體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項形成的文件、資料必須齊全,對需上報的報表、表格等材料應以附件形式上傳,并在反饋結論欄中寫明所上傳附件的名稱。

  十九條延期處理。對情況特殊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督查事項,承辦單位必須在事項到期前,通過電子督查系統辦理延期申請。延期申請應寫明申請延期的原因和預計完成時間,并報告工作進展情況,經承辦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后,報督查員初審,督查員初審后根據具體情況批復申請人或轉報主管領導審批。對承辦單位報送的延期申請,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在個工作日內審核批復申請人,在批復申請人時,應明確具體完成時間。

  二十條督辦。督查事項由負責督查的部門按照職責和分局領導的要求進行督辦。督查員應定期通過電子督查系統的“事項跟蹤”功能,及時了解進展情況,檢查督查事項的完成情況,加快辦理速度,對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項進行催辦,督促承辦單位及時辦理。

  二十一條反饋。承辦單位要及時、準確地向辦公室反饋督查事項的辦理情況和辦理結果,辦公室要及時將承辦單位的反饋情況向分局領導匯報。督查事項辦結后,承辦單位要整理辦結報告,報送辦公室和有關領導審結,一般情況下,度工作情況,每季反饋一次;分局奮斗目標,半反饋一次;有具體時限要求的,按規定時限反饋。

  二十二條審核。分局對承辦單位報送的督查事項按下例程序進行審核。

  (一)由督查員進行初審,督查員可根據具體情況和權限,對承辦單位報送的辦理結果做出退辦、核銷存檔或轉報主管領導審核等處理。

  (二)主管領導對督查員轉報的辦理結果應簽署審核意見,對完成合格的事項應在系統內核銷存檔,對完成不合格的事項應在系統內進行退辦,退回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三)對退辦的事項,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寫明退辦的原因和退辦完成期限。

  (四)對承辦單位送報的辦理結果,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在個工作日內審核并簽署意見。

  二十三條歸檔。凡列入電子督查系統的督查事項,系統自動記錄督查事項全過程的各項數據,形成電子檔案,督查員應根據規定,定期做好數據備份和數據清理工作,確保系統信息的安全。

  二十四條查詢利用。電子督查系統提供了綜合查詢和統計查詢功能供用戶查詢操作。

  (一)用戶可通過系統的綜合查詢功能,跟蹤查詢自己有權查閱督查事項的詳細情況。

  (二)凡列入電子督查系統的督查事項,系統自動統計各承辦單位的辦理情況,所有用戶均可通過該功能查詢各單位的完成情況,增加工作透明度。

  (三)系統提供的“督查通報”欄,用于督查工作經驗交流,供用戶瀏覽借鑒。

  四章安全保密

  二十五條工作人員使用電子督查系統,應設置自己的登錄口令。登錄口令由個人負責保密,按有關設置規則進行設置,并根據需要及時更換。工作人員發現自己的登錄口令有被盜用的情況要及時報告,由有關部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二十六條工作人員使用電子督查系統應嚴格執行各項保密制度,對屬于本人辦理的非公開事項,要注意防止泄密,嚴禁擅自拷貝、打印或給無關人員閱讀,違反規定者按保密工作的有關紀律規定處理。

  五章考核獎懲

  二十七條分局將督查工作列入二級崗考。考核內容分兩個方面,一是督查工作運行情況,包括部門領導重視、專人負責、工作程序規范等;二是督查工作質量,即督查事項辦理落實的時效性、落實內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報告質量。

  二十八條分局按季采取《督查通報》的形式,在督查督辦系統中對督查事項的辦理落實情況進行通報。

  二十九條對在考核中成績顯著的,或上報督查材料積極,反映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且有較高的參考價值,被市局或以上督查、信息刊物采用的,在二級崗考中給予加分,加分辦法另行規定。

  三十條對未按時辦結的、被退辦的、辦理質量不高的,在二級崗考中給予扣分,扣分辦法另行規定。

  五章附則

  三十一條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三十二條本制度由xx負責解釋。

督查工作制度10

  為更好地推動上級和鎮黨委、政府的重大決策、各項規章制度、各項重要工作部署及領導重要批示的貫徹落實,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確保政令暢通,提高辦事效率,逐步實現跟蹤檢查和督辦催辦工作走向規范化、制度化建設,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組織機構

  (一)成立鎮督促檢查工作領導小組,由黨委書記任組長,鎮長、人大主席和紀委書記任副組長,黨政一級班子成員為成員,統籌推進全鎮督促檢查工作。

  (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明確專人任辦公室主任,鎮紀委、黨政辦、財政所相關工作人員為成員,負責辦公室日常事務和督促檢查工作的組織實施。

  (三)特別重大或推進難度大的督查事項,由領導小組召集專題會議協調推進。

  二、督查對象

  各村(社區)黨支部、村(居)民委會,鎮機關各辦(站、所、中心),鎮屬各部門。

  三、督查原則

  (一)圍繞中心。緊緊圍繞全鎮發展大局確定督查工作重點,服務鎮黨委、鎮政府中心工作。

  (二)有令必行。各單位務必有交必辦,每督必果。被督辦單位必須認真做好承辦工作,確保政令暢通。

  (三)實事求是。要全面、準確了解情況,講真話、報實情,堅決杜絕虛假行為。

  (四)注重實效。把工作實效貫穿于督查工作的全過程,講效率、求質量,努力使督查事項落到實處。

  四、督查內容

  (一)上級機關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及上級黨委、政府領導重要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鎮黨代會、人代會、黨委會、黨政辦公會、辦公會(專題會)及其它工作會議明確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目標貫徹落實和執行情況。

  (三)鎮黨政主要領導批示、交辦、督辦的重要事項和責成整改事項的落實情況。

  (四)鎮黨政主要領導授權由其他領導交辦的重要事項。

  (五)鎮委、鎮政府全年重要工作任務及階段性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六)對轄區內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議和措施。

  (七)鎮委、鎮政府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八)鎮委、鎮政府交辦督查的其他事項。

  五、督查方式

  (一)實地督查。按照鎮黨委、政府領導要求,對督查事項進行實地督查落實或采取暗訪形式進行督查。通過督查,狠抓干部工作執行力,促進各項工作扎實開展。

  (二)發文督查。對部分督查事項發出催辦、督辦通知,限時要求相關單位完成交辦事項。

  (三)專項督查。對鎮黨委、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或鎮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專項指示批示、交辦的事項,分類立項,確定被督查單位,督促其按規定時限進行落實。

  (四)跟蹤督查。對關系全鎮發展大局的重大事項,在階段性督查基礎上實行動態跟蹤,采取過程督查、事后督查等方式,確保工作部署落到實處。

  六、督查程序

  (一)重點工作的督查

  1.立項。根據督查的內容,鎮督查辦及時填寫《督查事項立項登記表》,明確督查內容、明確責任領導、責任單位、協辦單位、辦結時限。

  2.辦理。責任單位接到《督查事項通知單》后,按照辦理要求及責任領導的安排,分解任務、細化責任、狠抓落實、及時反饋,對落實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反饋并采取措施,確保工作及時有效落實到位。

  3.回復。責任單位對督辦事項辦理完畢后,要形成書面材料報送鎮督查辦。

  4.催辦。對到期但尚未辦理完結的事項,又不能說明原因的,督查辦向承辦部門和責任人發出書面《催辦通知書》。

  5.督辦。《催辦通知書》發出后,承辦部門和責任人仍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反饋結果,又未能征得工作布置領導同意延長辦理時間的,督查辦發出《督辦通知書》。

  6.通報批評。《督辦通知書》發出后,限期仍未辦理的,視其情節輕重由督查工作領導小組或鎮黨委、政府研究決定進行通報批評。對于事關重大、時限緊迫及后果嚴重的督查事項,可不經"催辦"或"督辦"程序,直接進行"督辦"及"通報批評".

  7.歸檔。督查落實辦理情況報告以及督查過程中涉及的重要基礎資料,及時立卷歸檔,妥善。

  (二)對各項制度的督查

  1.發出違規通知。對督查過程中發現違反各項制度規定的',向當事人及所屬單位發出《違規通知書》并限期整改。

  2.通報批評。對違反各項制度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由督查工作領導小組或黨委、政府研究進行通報批評。

  3.歸檔。督查落實辦理情況報告以及督查過程中涉及的重要基礎資料,及時立卷歸檔,妥善管理。

  七、督查工作時限

  各單位在接到督查通知后,有明確辦結期限的,應按時辦結;沒有明確辦結期限的,原則上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告辦理結果。

  八、督查督辦的結果應用

  (一)考核扣分。督查結果直接納入各單位及個人年度目標綜合考核,在考核最后得分分值中直接扣減相應分值。接到違規通知書或催辦通知書每次扣0.5分,接到督辦通知書每次扣1分,被督查辦通報每次扣1.5分,被區級相關部門、鎮委、鎮政府通報每次扣2分,被區委、區政府(督查室、區紀委)通報每次扣3分,被黨紀政紀紀律處分每次扣5分。各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則的,同時扣減單位及個人年度考核得分。

  (二)誡勉談話。被督查單位一年內被累計扣5.5分及以上,將對單位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工作人員個人一年內被累計扣3.5分及以上的,也將對其誡勉談話;對黨委政府或工作人員個人受到區委區政府通報批評的,以及重大違規、工作重大失誤的,可直接對涉及單位負責人或工作人員啟動誡勉談話。誡勉期間,不影響被誡勉干部履行,但不得提拔重用、調動崗位、評選先進。誡勉期間停發補助。被誡勉期內改正不好或又出現新問題,視其情況延長誡勉期,并按相關文件給予相應處理。

  (三)黨紀政紀處分。對單位集體或個人觸犯黨紀政紀的,從嚴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處理。

  九、督查工作要求

  (一)增強督查實效。督查辦要將鎮黨委、政府重點目標工作分解落實到具體單位或個人,嚴格按照"工作目標制、目標項目制、項目責任制、所有工作督查制"的要求,實行表格式管理,每月通報工作進度,確保各項工作高效率、快節奏推進。各單位要嚴格實行"八個倒逼"制度,對工作任務倒排工期、倒逼推進,切實"逼"出干勁、"逼"出速度、"逼"出成效。

  (二)改進工作作風。督查辦要積極辦理督查事項,做到有督必辦,有辦必果,有果必報,確保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要狠抓工作落實,全面、客觀、準確地反映情況,敢于講真話、辦實事,敢于"碰釘子","啃硬骨頭".督查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紀律規定,自覺接受被督查單位和社會監督,做到節儉務實、清正律己、廉潔從政。

  (三)強化成果運用。要積極發揮督查成果的反饋作用,為完善決策、糾正偏差提供依據,為推進決策更好地落實提供好的經驗做法。將督查成果納入干部考核任用、班子年度考核、評優評先、績效考評等指標體系,切實增強各村(社區)、鎮屬各部門抓落實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全面提升工作效能和干部執行力。

督查工作制度11

  護衛隊督查工作制度

  1、 每天由當班班長和隊長不定時巡查各崗位值班情況;

  2 、檢查上崗隊員的在位情況、是否根據崗位工作規范進行和護衛隊員的服飾及儀容儀表,如巡查中發現護衛隊員違反規定者,登記清楚違規事項;

  3 、然后在警告通知單填上隊員違規事項上,由該隊員在警告單上簽名,交護衛隊長,由隊長按獎懲制度進行處理;

  4 、發現隊員做好人好事的,由班長書面報告護衛隊辦公室,由隊長簽署意見后轉交總經理審批后報財務部門給予適當的`獎金,并在隊部通報表揚。

  5、隊長每三個月對督查情況進行總結,對出現不合格頻率較多的事項提出措施進行改進。

督查工作制度12

  一、督查督辦的責任部門

  鎮督查辦在鎮黨委的領導下,負責督查督辦各站、辦、所、村的具體工作,并承辦或協辦上級要求督辦的檢查事項。

  二、督查督辦的職能和權限

  (一)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及上級部門部署、安排的工作;

  (二)落實完成鎮黨委的有關決議、決策及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務;

  (三)督促各村、站、辦、所落實涉及舊城鎮工作方面的建議、提案;

  (四)調查處理公開電話、來信來訪和百姓熱線答復及新聞媒體反映的有關問題;

  (五)督查督辦上級機關及有關部門簽轉的事項;

  (六)檢查、處理和通報各村、站、辦、所的工作紀律、工作作風;

  (七)督查各村、站、辦、所年度工作落實和完成情況;

  (八)完成鎮黨委、人大、政府領導交辦、批辦、查辦的事項及其他督查督辦事項。

  三、查辦事項的具體分工

  (一)涉及部門清楚的,涉及到哪個部門,哪個部門具體查辦;

  (二)涉及到具體哪個黨總支、村委會范圍的,由哪個黨總支、村委會查辦。

  四、督辦檢查的基本要求

  (一)領導負責。督辦檢查是一種領導職能,各部門負責人要高度重視,認真對待。承辦部門負責人要按照領導指示組織完成被督查工作。

  (二)部門協助。由督查辦督促檢查工作的落實情況,將督查事項按職能分工和業務范圍交由承辦部門辦理,承辦部門要按照領導批示和要求及時辦理。涉及多個部門承辦的事項各自負責辦理,并由主辦部門負責協調綜合。

  (三)講求實效。督辦檢查工作要狠抓落實,注重實效,切實防止和克服敷衍塞責等現象。

  (四)注重時限。所有督辦檢查事項都要及時辦理,按時完成,不得相互推諉和拖拉延誤。

  1、對督辦檢查事項的辦理,凡明確規定辦復時限的,按照要求的內容和時限及時報告。

  2、對未作具體規定辦結時限的督查督辦事項的,按以下時限辦復:

  (1)緊急督查督辦事項的辦復期限為5天;

  (2)黨政領導指示事項的辦復期限為一般為一個月,重大督查督辦事項的`辦復期限一般為兩個月;

  (3)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推進和前期工作推動的辦復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

  (4)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復期限一般為四個月;

  (5)本機關受理和上級有關部門轉辦的信訪投訴,15天內提出辦理意見,辦復期限一般為兩個月;

  以上五點所要求的辦復時限具有靈活性,各責任單位在辦理中要遵循寧快勿慢的原則,加快辦理進度,確保在規定期限內辦結。

  (五)有查必果。凡是立項督查的事項,都必須“交必辦,辦必果,果必報”。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確保政令暢通。辦結的承辦事項,承辦部門應及時反饋,有要求的還應寫出書面查辦報告。查辦結果報告必須事實清楚、結論準確;對不符合要求的,將退回重新查報。

  (六)注意保密。根據督查事項內容,對需要保密的事宜,在辦理過程中,控制在一定范圍內知曉;對有相應密級的文件資料,要按有關公文保密規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

  五、督查督辦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責任分解。督查辦根據鎮黨委會、黨政聯席會、書記辦公會和鎮長辦公會確定的督查督辦事項,按職責范圍分解任務,承辦部門辦理落實。

  (二)督查督辦。根據辦理時限要求,督查辦將采取電話催辦、現場督辦、會議督辦、上門催辦等方式進行督查。

  (三)協調落實。對分解的承辦事項,辦理落實確有困難要協調的,一般事項由督查辦負責協調,重要事項報請承辦部門分管領導協調。

  (四)反饋回復。承辦部門對督查事項辦理結果必須按時限要求,實事求是回復。督查辦根據落實情況,匯總向鎮領導匯報。

  (五)對重大督辦事項進行書面通報,并對督辦事項的完成和落實情況納入工作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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