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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制度

時間:2024-07-17 13:25:00 工作制度 我要投稿

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制度(通用10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制度(通用10篇)

  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制度 1

  1、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實行“誰主管,誰負責”。

  2、要定期排查單位和單位家庭內部的矛盾糾紛,確定辦法,制定預案,做到“底數清楚,防范到位”。

  3、對排查出的`各類矛盾糾紛要及時進行調處,將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在初期,消滅在萌芽狀態,做到小矛盾糾紛不出單位和家庭,大矛盾糾紛不出市。

  4、對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糾紛,要積極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聯合調處,落實責任,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并制訂預案,做到排查一件,調處一件,教育一片。

  5、對上級組織領導批辦、督辦的重大矛盾糾紛,要限時調處,未能如期辦結,也不說明情況而造成群眾越級上訪,或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相關人和主要領導人的責任。

  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制度 2

  一、指導思想

  維護校園安全、穩定、文明,定期排查、及時發現并化解校園內教職工及家屬之間、師生之間、學生之間各類矛盾糾紛,消除各種不安全、不穩定、不文明的因素,創建安全、穩定、文明、和諧、團結的校園。

  二、工作措施

  1、幼兒園各類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在幼兒園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小組領導下進行,小組成員要明確分工、各司其責。

  2、定期排查校園內各類矛盾糾紛,建立領導小組——各教研組——班級之間信息雙向反饋的暢通渠道。

  3、排查調處矛盾糾紛要遵守預防為主、發現調處為次的原則,以說明教育為主要方法,以團結、安全、穩定為出發點。

  4、排查調處矛盾糾紛不推諉,誰先知道誰負責,重大問題上報校黨委、校委會研究處理。

  5、無論是定期排查,還是問題的發生及處理都要及時、真實地做好記載并做好歸檔工作。

  6、每月對幼兒園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進行匯總,填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月報表,供各級領導和幼兒園檢查。

  為切實加強維護社會穩定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報告制度

  1、采取上下結合、條塊結合、日常排查與定期集中排查相結合,重點排查與普遍排查相結合起來的方式,對人事編制工作矛盾糾紛進行深入細致的排查,努力將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

  2、不管單位有無發生影響穩定的重大情況,各室必須每月匯總一次情況,向上級領導報告,有事報情況,無事報平安。

  3、及時準確上報排查調處過程中發現的預警性涉穩信息以利及早防范不穩定事件,確保社會安定團結。

  (二)要情報告制度

  1、凡發生10人以上的集體上訪或圍攻沖擊幼兒園等重大情況,所在教研組各室必須在事件發生后向分管領導報告。并在 3小時內向園長報告,24小時內向上級維穩辦報告。

  2、凡發生影響穩定的重大苗頭,所在組室負責人必須在24小時內向分管領導報告原因和處理情況,以后每天報告一次,直到矛盾全部化解。

  3、發生有影響的刑事案件,必須在發生后的6小時內向主要領導報告。

  4、建立健全重大穩定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各組長定期進行排查,并將排查出的尚未化解的各種不穩定因素進行梳理,按輕重緩急排序,將較為重大的不穩定因素詳情報局備案,由分管領導對重大不穩定因素進行掛牌督辦。

  (三)抄告回報制度

  1、嚴格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各方參與、分級負責”的`原則,果斷、迅速、認真調處。

  2、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下發督辦函,責成有關組室限期調處,各組長積極配合,并在規定時間內回復調處結果。

  3、要及時解決影響社會穩定的各類熱點、難點問題,不得把本地本部門應該解決、處理的矛盾和問題推向社會,推給上級。

  (四)考核督查制度

  1、幼兒園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作為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的首要任務,高度重視,狠抓落實,“一把手”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按照分工歸口負責,明確各自承擔的責任。

  2、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因責任不落實、官僚主義作風嚴重、工作失職等發生重大事故和重大群體性鬧事事件等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分管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同時實行“一票否決”。

  3、將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納入考核內容,考核結果作為評選先進、晉級和晉職的重要依據之一,對遲報、漏報、不報、督辦回執不填報的,堅決予以責任追究。

  4、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各組長各負其責的矛盾糾紛和不穩定因素排查、調處和化解工作,著力在落實工作措施,謀求工作實效上狠下功夫。

  (五)形勢分析會議制度

  1、堅持定期和不定期形勢分析會議制度,幼兒園每季度召開一次。

  2、形勢分析會議對排查調處工作做得好的進行表揚。對工作不到位的進行黃牌警告并限期整改。

  3、認真研究調處急、大、難矛盾糾紛的措施,通過形勢分析會議落實責任,明確責任單位、責任人和調處時間,督促工作措施落到實處。

  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制度 3

  一、定期排查制度

  ⑴要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協調組,在規定期限內,認真妥善地處置化解職責范圍內的各種矛盾糾紛。

  ⑵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領導組每月召開一次協調會。

  ⑶實行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月報表制度,各社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協調組將本轄區排查處置情況在每月的日、日前向街道領導組寫出工作報告,書面匯報一次,街道司法所、司法調解中心每月日前將本轄區上月的排查調處情況報上級排查調處辦公室。

  ⑷對排查出的重點問題,如因涉及社會治安引發的問題,婚姻、家庭鄰里等民間糾紛,要求做到及時上報。

  ⑸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協調組每季度至少寫兩份信息及時落實排查情況。

  ⑹經過排查沒有發現問題的也要記錄在案,實行"零報告"制度,對于排查出的主要問題要以督辦卡的形式交有關部門辦理。

  二、臺帳制度

  對排查出的影響穩定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全部登記造冊,建立臺賬。

  定責任單位、責任人,定處置措施,定處置期限。

  問題已經解決的要及時銷賬,到期未能解決的要跟蹤督辦。

  三、工作協調制度

  通過各種渠道及時收集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信息,認真分析,梳理歸類。

  每月召開一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會議,對排查出的各類矛盾糾紛,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處置"的原則,落實到有關部門、單位和責任人,并提出處置期限。每次協調會議必須形成會議紀要。

  對群眾反映強烈、處置難度大、有可能引發重大治安問題和群體性的事件的矛盾糾紛,及時提交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領導組研究,提出具體的.處置意見,并從有關部門抽調人員組成工作組,及時調查處理。

  四、定期報告制度

  各單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辦公室,要將排查出的矛盾糾紛情況定期報告同級黨委、政府和上一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對排查出來的重大矛盾糾紛,按照協調會議議定的要求由有關部門、單位限期處置,本級解決不了的,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報告上級綜治委,由上級黨委、綜治委協調有關部門限期解決。對有可能引發重大治安問題和群體性的事件的矛盾糾紛要隨時上報,經排查沒有發現問題,也要記錄在案,實行"零報告"制度。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辦公室要將本單位部門矛盾糾紛排查處置情況每月總結一次,形成專門報告,上報同級黨委、政府和上級綜治委。做到一月一總結,一月一分析,一月一上報。對在本單位造成一定影響或發生越級赴地市以上群體上訪事件,要寫出專門報告,同時要認真填寫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月報表。省綜治委統一印制了《全省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情況月報表》,由各單位按月將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統一填寫后,于下月的日前報局(委)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辦公室。

  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制度 4

  工作宗旨:

  維護校園安全、穩定、文明,定期排查、及時發現并化解校園內教職工及家屬之間、師生之間、學生之間各類矛盾糾紛,消除各種不安全、不穩定、不文明的因素,創安全、穩定、文明、和諧、團結的校園。

  工作要求:

  1、學校各類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在學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小組領導下進行,小組成員要明確分工、各司其責。

  2、定期排查校園內各類矛盾糾紛,建立領導小組——各處室組——班級之間信息雙向反饋的.暢通渠道。

  3、排查調處矛盾糾紛要遵守預防為主、發現調處為次的原則,以說明教育為主要方法,以團結、安全、穩定為出發點。

  4、排查調處矛盾糾紛不推諉,誰先知道誰負責,重大問題上報校黨委、校委會研究處理。

  5、無論是定期排查,還是問題的發生及處理都要及時、真實地做好記載并做好歸檔工作。

  6、每月對學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進行匯總,填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月報表,供各級領導和學校檢查。

  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制度 5

  一、重點和范圍

  排查的重點是:有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治安問題;有可能引發影響社會穩定的各類矛盾糾紛;有可能發生重大治安、災害事故的苗頭、隱患;群眾比較關注、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

  主要范圍是:

  1、因宅基地、通徑等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

  2、因私營企業和家庭工業拖欠職工工資的糾紛;

  3、因婚姻、家庭、鄰里關系引發的各類民間矛盾糾紛;

  4、因小區開發征用土地等引起的糾紛;

  5、其他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

  二、程序與方法

  1、定期排查。每月排查一次,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及時匯總,經主要負責人簽字后于每月20日前報鎮政法辦。遇有重大緊急情況隨時上報。不得遲報、漏報或隱瞞不報。沒有發現問題的',實行“零報告”制度。

  2、每月召開一次矛盾糾紛排查工作信息員會議,要有會議記錄,隨時掌握各小組糾紛情況。

  3、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和部門職責分工,交辦給主管負責人。并配合協調至該糾紛解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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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作目標

  通過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制度,及時發現和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二、工作原則

  預防為主:注重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

  依法調處: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調處,確保公正公平。

  屬地管理:按照地域管轄原則,落實責任,就地解決。

  多元化解:綜合運用多種方式和手段,形成合力解決矛盾糾紛。

  三、排查制度

  定期排查:實行每月一排查,重大節日和敏感時期重點排查。

  專項排查:針對特定領域、特定人群、特定問題開展專項排查。

  滾動排查:對已排查出的矛盾糾紛進行跟蹤,隨時發現新的隱患。

  四、調處制度

  分級調處:根據矛盾糾紛的性質和復雜程度,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調處。

  限時辦結:一般矛盾糾紛應在[具體期限]內調處完畢,重大復雜矛盾糾紛應在[具體期限]內有明顯進展。

  聯合調處:對涉及多個部門或跨區域的矛盾糾紛,組織相關部門聯合調處。

  五、工作流程

  排查登記: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進行詳細登記,包括糾紛當事人、事由、訴求等。

  分析研判:對矛盾糾紛進行分析,評估其風險和影響,確定調處方案。

  組織調處:按照調處方案,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處。

  結果反饋:將調處結果及時反饋給當事人,并做好記錄。

  跟蹤回訪:對已調處的矛盾糾紛進行跟蹤回訪,確保問題得到徹底解決,防止反彈。

  六、責任追究

  對因工作不力導致矛盾糾紛激化或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七、工作保障

  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領導小組,明確職責分工。

  強化隊伍建設:提高排查調處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

  落實經費保障:確保工作順利開展所需的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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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總則

  為了有效排查和調處各類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本地區范圍內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二、排查機制

  日常排查:實行社區(村)每周、鄉鎮(街道)每半月、縣(市、區)每月一次的矛盾糾紛排查制度。

  集中排查:在重要節點、重大活動前及敏感時期,組織集中排查。

  專項排查:針對特定領域、行業或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排查。

  三、調處責任

  屬地負責: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矛盾糾紛發生地負責調處。

  分級調處:根據矛盾糾紛的性質、規模和復雜程度,實行分級調處。

  一般矛盾糾紛由社區(村)調委會調處。

  較大矛盾糾紛由鄉鎮(街道)調委會調處。

  重大矛盾糾紛由縣(市、區)調委會或相關職能部門調處。

  四、調處流程

  受理: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進行登記,確定受理與否。

  調查:了解矛盾糾紛的事實經過、相關情況和當事人訴求。

  調解: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依法依規提出調解方案。

  達成協議: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制作調解協議書。

  履行協議:監督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五、信息報告

  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信息臺賬,及時記錄相關情況。

  對重大、緊急矛盾糾紛及時向上級報告。

  六、協調聯動

  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建立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銜接機制。

  七、考核獎懲

  將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

  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工作不力的進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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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有效處理和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各類矛盾和糾紛,確保組織內部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團隊合作氛圍,特制定了以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制度:

  一、 總則

  目的和原則: 本制度旨在通過規范的程序和方法,及時、公正、妥善地處理和調處工作中出現的矛盾糾紛,促進組織內部和諧與穩定。

  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單位內部所有員工及其直接涉及的矛盾糾紛事件。

  依據法律法規: 處理矛盾糾紛過程中,必須遵循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內部相關規定,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二、 矛盾糾紛分類及處理程序

  矛盾糾紛分類: 根據性質和涉及方,將矛盾糾紛分為個人之間的人際矛盾、部門之間的協作矛盾、工作任務分配上的`糾紛等。

  處理程序:

  接收投訴或申訴: 當事人可以向直接上級或人力資源部門提交書面或口頭投訴或申訴。

  初步核實: 接收投訴后,相關部門應立即進行初步核實,確定矛盾糾紛的基本事實和涉及人員。

  調解協商: 對于簡單明了的矛盾,應當優先采取調解協商的方式解決,通過溝通和談判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研究決定: 對于復雜的矛盾,可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深入研究,形成決策意見或方案。

  決策執行: 根據研究意見或方案,由主管部門或領導進行最終決策,并責成相關部門或個人執行。

  三、 保障措施

  保密原則: 處理矛盾糾紛過程中,所有相關信息及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必須嚴格保密,避免信息泄露。

  公正公平: 處理矛盾糾紛必須堅持公正公平原則,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調解人員培訓: 為保證調解工作的專業性和高效性,對公司內部的調解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和定期學習,提升其調解能力。

  四、 監督和評估

  監督機制: 建立矛盾糾紛處理工作的監督機制,定期對處理工作進行評估和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并加以改進。

  案例積累與分析: 定期總結和歸納處理過的矛盾糾紛案例,形成經驗教訓,并為今后類似事件的處理提供參考和指導。

  五、 附則

  本制度的解釋權: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公司最高管理層所有,必要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和修改。

  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補充或修改,需經公司最高管理層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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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定期會議制度

  年初或年終會議:街道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心需召開中心工作會議,總結工作,調整和充實排調隊伍,制定繼續排查調處工作年度方案,安排部署排調工作,確定排調重點,分解排調任務。

  月度會議:每月召開一次會議,及時掌握本街道矛盾糾紛的發展趨勢、發生情況以及各級排查矛盾糾紛的情況,查找原因,分析特點,加強指導,研究制定復雜疑難矛盾糾紛的調處措施。

  不定期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矛盾糾紛調處協調分析會議,對難以解決的矛盾糾紛進行認真分析研究,共同提出解決辦法,并落實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2. 受理排查登記制度

  受理范圍:街道矛盾糾紛調處中心應受理由村調委會、社區調委會未能調解成功的矛盾糾紛。

  接待服務:中心工作人員、調解人員受理糾紛時要認真做好接待服務,認真聽取當事人對糾紛情況的陳述,并做好接待筆錄。

  登記內容:包括受理時間、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信息、糾紛的性質、起因和簡單過程等,以及排查時間、地點、排查人姓名、被排查的糾紛種類、性質、起因苗頭、當事方基本情況、責任方等。

  3. 排查與預警制度

  排查方式:實行不定期排查與集中排查、普遍排查與重點排查相結合,做到情況早發現、早報告、工作早到位、問題早解決。

  預警機制:制定完善處置群體性矛盾糾紛和突發性事件的應急預案,建立健全矛盾糾紛信息網絡,及時了解和掌握矛盾糾紛信息動態。

  4. 調處與督辦制度

  調處流程:在中心受理的矛盾糾紛能及時調處的,調解人員及時調處;不能及時調處的,告知當事方可擇日調處。涉及兩個或多個村(社區)之間的矛盾糾紛,由中心負責召集涉及到的村(社區)調委會成員共同召開聯席會議,協商調處措施并實施。

  督辦機制:對掛牌督辦、限期解決的重大矛盾糾紛和協調會議決定的有關事項,要認真進行檢查,逐一落實。對矛盾糾紛調處工作不到位,造成越級上訪或嚴重后果的,要追究相關人和主要領導人的責任。

  5. 報告與檔案管理制度

  報告制度: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信息網絡,確定信息聯絡員,確保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信息上下暢通。無矛盾糾紛的,實行“零報告”制度。

  檔案管理制度:調解文書案卷實行專人負責保管,并建立必要的調閱、保密管理辦法。歸檔時,做好調解文書的整理,調處文書、資料要求一事一卷,裝訂成冊,并按檔案管理規定整理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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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定期排查與報告制度

  定期排查:學校政教處每月排查兩次,重點排查因招生、收費、特困學生就讀、內部改革、教師職稱評聘、學生意外傷害、學校職工家庭等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

  情況上報:每月將排查情況上報教育局,遇有重大緊急情況隨時上報。

  2. 排查調處記錄與上報制度

  記錄制度:相關部門和各班都要有“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記錄”,并將排查調處結果隨時上報政教處。

  上報要求: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和部門職責分工,交辦給主管負責人,并配合協調至該糾紛解決好。

  3. 調處原則與程序

  調處原則:堅持“預防為主、防微杜漸,依法處理,避免激化”的方針,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和政策為準繩進行調解。

  調處程序:學生之間矛盾糾紛先由班主任協助,當事教師負責調處,調處無效者上報政教處調處。教師與教師、教師與學生、教師與家長之間的矛盾糾紛,先由政教處調處,必要時交學校調處。

  4. 調解協議與履行

  調解協議:經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未成年人監護人)簽字或蓋章,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不履行協議的處理:如有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糾紛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執行。

  5. 表彰與獎勵

  年度表彰大會:每年度末,學校應組織一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總結大會,對在矛盾糾紛預防、排查、調處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個人或部門進行表彰。

  優秀案例評選:設立“優秀調解案例”評選活動,鼓勵教職工和學生積極參與矛盾糾紛的和平解決,對于成功調解的復雜或具有創新性的案例給予特別獎勵。

  培訓與學習機會:為在矛盾糾紛調處中表現突出的個人提供參加專業培訓、學術交流或進修的機會,以進一步提升其調解能力和專業素養。

  物質與精神獎勵:除了榮譽證書和表彰外,還可以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如獎金、獎品等,以及在校園網、校報等媒體上進行宣傳報道,增強其社會影響力和榮譽感。

  6. 監督與評估

  監督機制: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監督機制,由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或專門成立的監督小組負責,對排查調處工作的公正性、及時性、有效性進行監督。

  效果評估:定期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效果進行評估,通過問卷調查、座談會等方式收集師生意見,了解工作成效和存在的問題,及時調整工作策略和方法。

  7. 宣傳與教育

  宣傳普及: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宣傳普及,通過校園廣播、宣傳欄、班會等多種形式,提高師生對矛盾糾紛的正確認識和處理能力。

  法治教育:將法治教育納入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定期開展法治講座、法律知識競賽等活動,增強師生的法治觀念和法律意識,引導他們依法表達訴求、維護權益。

  8. 聯動機制

  家校合作:加強與家長的溝通與合作,建立家校聯動機制,共同關注學生成長過程中的矛盾糾紛問題,形成教育合力。

  社會聯動:積極與社區、公安機關、司法部門等建立聯動機制,在遇到復雜或難以解決的矛盾糾紛時,及時尋求外部支持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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