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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上市資產評估案例參考
一、問題簡要闡述
有限公司設立時股東趙世遠及許衛東分別有實物出資,但未依法進行評估,實際上實物也并沒有投入當時的襄樊萬州。之后增資時對其進行了補充。
二、解決方案
1、如實披露
公司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如實披露了上述事項。襄樊萬州設立時股東趙世遠、許衛東出資的實物資產并沒有投入到襄樊萬州,因此并沒有評估,襄樊萬州設立時出資未完全到位。襄樊萬州2001年1月增資時,各股東實際出資實際出資比注冊資本多23萬,各股東對設立時出資的差額進行了補足。
2、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報告
中瑞岳華會計師事務所與2013年7月31日出具《驗資復核報告》對增資時補充了之前未出資部分進行了復核確認。
3、律師事務所出具意見
掛牌相關的律所出具意見:本所認為,公司上述實物出資存在不規范的情形,公司設立時出資不到位,雖然襄樊萬州設立時,在出資上有一些瑕疵,但鑒于出資人已進行了出資補足,且經過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確認以及復核確認,目前注冊資本已繳足,上述不規范情形對本次掛牌不構成重大實質性障礙。
三、案例評析
掛牌指引中要求,公司注冊資本繳足,不存在出資不實情形。本案例中,股東原始實物出資沒有評估也沒有實際出資,公司具有不規范的情形。和之前分析的案例類似,出資不實、未履行出資、抽逃出資等不規范的情形并不是沒有補救措施,最常見的做法是補足。當然,是否實際補足還需要經過會計師評估和律師出具意見。
二、新三板案例研討:股份改制未履行審計評估程序
智信股份(830878)
二、2013年6 月,格物致有限變更為股份公司時存在瑕疵,但公司已采取措施予以規范,符合“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的掛牌條件,不構成本次掛牌轉讓的實質性法律障礙。
(一)2013年6月股改時存在的瑕疵
經本所律師核查,格物致有限變更為股份公司時存在瑕疵,不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1、各發起人未依法簽署《發起人協議》。
2、整體變更時制定的《公司章程》在董事會及監事會設置問題上不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3、未對格物致有限整體變更時的凈資產進行審計和評估確認,無法確認整體變更事項是否符合《業務規則》、《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即未依法進行審計、評估。
4、未依法對股份公司設立時的出資情況進行驗證,即依法進行驗資。
(二)公司針對上述瑕疵的整改和規范方案及實施
1、2014 年 1 月 25 日,有限公司股東王建勝、盧善敏、王倩、冷用斌、龍祥紅共計 5 人作為股份公司的發起人簽署了《發起人協議》,對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發起設立股份公司的情況進行確認,并明確各發起人的權利義務等事項。同時,全體發起人出具《關于整體變更的聲明》,聲明:“有限公司的所有資產、業務、債權債務及其他一切權益、權利和義務,自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為股份公司之日起由股份公司承繼。發起人之間沒有發生有關公司整體變更事項的爭議,發起人認可公司整體變更事項的有效性,未來不就公司整體變更相關事項發生爭議。”
本所律師核查,《發起人協議》的內容和形式符合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且全體發起人已就該問題作出聲明,因此不會引致公司的設立行為存在潛在糾紛。
2、針對整體變更時制定的《公司章程》在董事會及監事會設置問題上的瑕疵,股份公司于2013 年 6 月 23 日召開股東大會,重新選舉董事、監事,并修訂章程,對董事、監事人數及選舉問題進行規范,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2013年 7 月 3 日,昆明市工商局核準了本次變更登記。
3、公司委托北京興華湖北分所對有限公司截至審計基準日 2013 年 5 月 31日的賬面凈資產進行審計。2014年 1 月 24 日北京興華湖北分所出具了[2014]京會興鄂分審字第 12170002 號《審計報告》。經審計,有限公司截至 2013 年 5 月31 日的凈資產值為人民幣7,013,877.30 元。
4、公司委托開元評估對有限公司截至評估基準日 2013 年 5 月 31 日的凈資產進行評估。2014年 1 月 25 日開元評估出具了開元評報字【2013】192 號《評估報告》。經評估,有限公司截至評估基準日 2013 年 5 月 31 日的凈資產評估值為人民幣 717.45 萬元。
5、公司委托北京興華湖北分所對有限公司整體變更設立為股份公司時的注冊資本實收情況進行了驗資核查。 2014 年 2 月 8 日北京興華出具了[2014]京會興鄂分驗字第 12170002 號《驗資報告》。經審驗,截至 2013 年 6 月 17 日,股份公司已收到全體股東股本繳納的股本合計 500.00 萬元,各股東以有限公司經審計后截至2013年5月31日止的凈資產7,013,877.30元作為出資折合為股本人民幣 5,000,000.00 元,凈資產超過折股部分 2,013,877.30 元計入公司資本公積。
6、2014 年 2 月 10 日,股份公司召開 2014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通過了《關于確認云南格物致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云南格物致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議案》等議案,確認公司形式于 2013 年 6 月 17 日由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確認以有限公司 2013 年 5 月 31 日為審計和評估基準日的審計及評估結果;確認以北京興華湖北分所審計的有限公司 2013 年 5 月 31 日為基準日的凈資產 7,013,877.30 元折合為股份公司的股本總額 500.00 萬股,余額計入股份公司的資本公積金;確認有限公司全體股東以其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權所對應的凈資產認購股份公司的股份;確認公司第一屆董事會和第一屆監事會組成人員;確認有限公司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股份公司承繼。
7、2014 年 2 月 17 日,股份公司向昆明市工商局提交上述材料進行補充備案。同日,昆明市工商局出具《關于云南智云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整體變更情況的說明》,內容摘要為:“你司在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時雖未履行有關法定程序,但現已通過聘請中介機構對有限公司截至基準日 2013 年 5 月 31 日的凈資產進行審計、評估,并據此折合股份公司股本,辦理了驗資手續,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機制,且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予以確認,符合公司法及工商登記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據此,我局對上述情況予以認可,對整體變更過程中存在的上述問題不予追究,確認你司于 2013 年 6 月 17 日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且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實收股本真實有效。目前,在我局的登記狀態為正常。”
三、股改時未履行評估手續對新三板掛牌的影響
1、案例回放
山東萬通液壓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碼:830839。該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時未履行評估手續。股轉公司要求中介就該公司股改時未履行評估手續對公司掛牌的影響進行說明。
2、中介意見
經核查,萬通液壓有限2014年3月在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的過程中未履行資產評估手續。根據相關規定,非貨幣出資設立公司需要評估作價,但萬通液壓有限系以凈資產折股的方式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根據2014年3月1日起實施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工商總局令第64號)等規定,工商部門對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已不再強制要求提交評估報告等類似文件。經核查,在萬通液壓有限以凈資產折股方式整體變更設立股份公司過程中,當地工商部門亦未要求公司提供評估報告。
2014年3月26日,日照市工商局核發了注冊號為371121228001949的《營業執照》,核準萬通液壓有限整體變更設立股份公司,至今當地工商部門亦無任何異議。目前,股份公司的經營狀態為存續(在營、開業、在冊)。根據萬通液壓有限發起人股東簽署的《發起人協議》以及股份公司設立的其他相關文件,股份公司是以萬通液壓有限經審計的凈資產值177,331,710.07元(以2014年2月28日為基準日)折合成股本60,000,000股而設立的股份公司。經核查,萬通液壓有限經審計的凈資產值遠大于股份公司注冊資本,股改前后注冊資本保持不變,不存在股份公司上述凈資產值低于注冊資本的情況,亦不存在出資不實的情況。萬通液壓有限以凈資產折股方式整體變更設立股份公司事項已經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全體股東亦同意股份公司的注冊資本及股權結構,且無任何異議。
綜上,公司是由萬通液壓有限以其經審計的凈資產值折股而整體變更設立的股份公司,萬通液壓有限經評估的凈資產值僅是公司在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時的一個參考值,而非萬通液壓有限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的折股依據,萬通液壓有限整體變更設立股份公司前后的注冊資本一致;萬通液壓有限整體變更設立股份公司已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至今無任何異議;當地工商部門已核準萬通液壓有限整體變更設立為股份公司,未要求公司提供評估報告,至今亦未提出任何異議,目前股份公司經營狀態為存續(在營、開業、在冊)。因此,本所律師認為,萬通液壓有限沒有履行資產評估手續對股份公司的設立和公司本次掛牌均不構成實質性的法律障礙。
3、筆者見解
該案反映的一個核心問題就是掛牌公司在歷史股改過程中評估是不是必須條件。
目前法律明確規定需要評估的,一方面是以非貨幣資產出資,需要評估作價,另一方面是國有企業改制等需要評估。除上述主要需要評估的兩項外,將評估作為必要條件的情況并不多見。
對于企業股改而言,如果不涉及非貨幣資產出資,也不涉及國有資產成分,在沒有特殊要求下,評估并不是必要條件。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2.1關于掛牌企業的條件要求企業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該項規定對企業股改基礎進行的明確的規定,要求股改以凈資產值折股。換言之,股改并不以評估作為必要條件。
其實在實務中,處于程序上更加嚴謹、保守等諸多因素考慮,有相當一部分有限公司在變更為股份公司時進行評估。筆者支持這種評估,畢竟評估結果作為一種參考具有其積極的價值。但是,也不能因為評估的重要作用就將評估視為一種必要的程序,這種可能增加企業負擔以及影響股改效率的行為,在法律、法規等沒有要求必須評估的情形下,企業不進行評估并不構成程序上的瑕疵。而新三板掛牌要求企業股改也沒要求必須評估。所以,必須正確認識評估的必要性與重要性,在對企業新三板掛牌不構成實質法律障礙的情形下,可以(但不必須)作為一種補充措施進行。
四、技術出資超比例且未評估
技術出資超比例且未評估(風格信息 430216)
解決方案:
1、出資超比例問題:尋找法律依據,不符合舊公司法,但符合當時的地方法規(在舊公司法后出臺);
2、出資未評估問題:追溯評估,股東會確認。
披露信息(P15-16):
(1)相關法律法規
公司設立時有效的《公司法》(1999 年修正)第 24 條第 2 款規定,“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1 年出臺的《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若干實施意見》(滬工商注[2001]第 97 號)第 2條規定“科技型企業、軟件和集成電路的生產企業可以高新技術成果和人力資本、智力成果等無形資產作價投資入股。1.以高新技術成果作價投資入股可占注冊資本的 35.00%,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可從其約定;2.無形資產可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也可經全體股東協商認可并出具協議書同意承擔相應連帶責任,或經高新技術成果轉化辦公室鑒證后由驗資機構出具驗資報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關于張江高科技園區內內資企業設立登記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滬工商注[2001]第 334 號)同樣就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可占到注冊資本的35.00%進行明確規定。
(2)公司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情況
2004 年 8 月 6 日,公司召開股東會并作出決議,同意股東惠新標以高新技術成果-嵌入式數字電視 ASI 碼流監視設備作價 70.00 萬元出資,占注冊資本的35.00%。 2004 年 8 月 11 日,上海市張江高科技園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關于批準嵌入式數字電視 ASI 碼流監測設備項目評估合格的函》(滬張江園區辦項評字[2004]012 號)認定為上海市高科技園區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所有者為惠新標。 2004 年 8 月 11 日,上海申洲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驗資報告》 (滬申洲[2004]驗字第 552 號)驗證,截至 2004 年 8 月 10 日止,有限公司以高新技術成果—嵌入式數字電視 ASI 碼流監視設備出資的 70.00 萬元已完成轉移手續。
2005 年 3 月 18 日,張江高科技園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評估認定“嵌入式數字電視 ASI 碼流監測設備”評估價值為 210.00 萬元。2005 年 4 月 20 日,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辦公室頒發證書認定“嵌入式數字電視 ASI 碼流監測設備為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權屬單位為上海風格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該項目可享受《上海市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有關優惠政策。 2012年 11 月 9 日,上海眾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惠新標個人所擁有的部分資產追溯性評估報告》(滬眾評報字[2012]第 357 號),確認“嵌入式數字電視 ASI碼流監視設備于評估基準日 2004 年 8 月 11 日的市場價值為 71.6059 萬元。”
2012 年 11 月 15 日,股份公司召開 2012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通過《關于上海風格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以高新技術成果、人力資源出資的議案》, 確認有限公司設立時股東出資真實到位,不存在虛假出資、出資不實等情況,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出資或股權不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
(3)結論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為鼓勵軟件企業發展設置了寬松的企業出資和注冊登記政策。有限公司設立時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的比例和程序雖不符合當時《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但符合國務院關于印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 號)的精神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1年出臺的《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若干實施意見》(滬工商注[2001]第 97 號)的規定,同時也符合現行《公司法》關于無形資產出資比例的要求。另外,上述高新技術成果出資經上海眾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追溯評估,其價值并未被高估,并已全部轉移至公司。因此,該部分出資真實到位,不存在虛假出資、出資不實等情況。
五、國有資產增資未進行評估是否有效
重點問題:2006年12月14日,公司將注冊資本增加到3000萬元,但未經評估。
請公司說明并披露:(1)增資時未進行評估的原因;(2)增資價格的確定依據。請主辦券商就以下事項發表意見:(1)本次增資價格確定是否公允、合理;(2)本次增資是否涉嫌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根據北京希電工商登記的資料,北京希電的前身首科希電2006年12月14日將注冊資本增資至3000萬元的過程如下:
2006年12月14日,首科希電作出股東會決議,同意將注冊資本增加到3000萬元,首科軟件新增出資1389萬元,電子工程總公司新增出資511萬元;同意相應修改公司章程。
2007年3月9日,北京京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京審驗字(2007)第1005號《變更驗資報告》,驗證截至2007年3月9日止,股東首科軟件投入貨幣資金13,890,000.00元,股東電子工程總公司投入貨幣資金5,110,000.00元。首科希電變更后的累積注冊資本實收金額為人民幣30,000,000.00元,新增注冊資本金1900萬元已全部到位。
2007年3月28日,首科希電換領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應當注意到,根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的,應當由其產權持有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首科希電該次增資時國有股東電子工程總公司未委托資產評估機構對首科希電進行評估。《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若企業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的,相應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有權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必要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其相應的經濟行為無效。
經核查,電子工程總公司的上級主管單位CEC已于2007年1月26日出具《關于北京首科中系希電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增資方案的批復》(中電資﹝2007﹞30號),同意首科希電該次增資及電子工程總公司在增資后持有首科希電35%股權的增資方案。電子工程總公司對首科希電的該次增資取得了上級單位CEC的批復。同時,2009年電子工程總公司將其所持首科希電的股權全部轉讓時已履行了資產評估程序,進行了公開掛牌轉讓。此外,根據北京希電的說明,電子工程總公司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未對該次增資未予評估事宜作出通報批評及責令改正,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該次增資無效。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該次增資至今已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綜上認為,首科希電該次增資國有股東未履行資產評估程序不影響首科希電股權的穩定性,對首科希電本次股票公開轉讓不構成重大實質性障礙。
六、短期內資產評估值增幅較大問題的核查
蘇北花卉(830966)
二、反饋意見重點問題2:盆景公司改制時李生以17.15萬元購買取得盆景公司資產,同月該資產作價1500萬元用于有限公司出資。以上17.15萬元、1500萬元的資產價值均由宿遷天恒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所得,時間間隔4個月。請公司補充披露2004年資產評估詳細結果、評估增值幅度較大的原因、后續使用情況。請主辦券商、律師核查以下事項并發表明確意見:(1)評估值差異較大的原因,是否存在評估價值過低或過高的問題;(2)結合資產價值、有權機關確認的具體內容等具體核查李生以17.15萬元購買取得盆景公司資產是否存在國有資產流失的情形,是否存在糾紛和潛在糾紛;
1、評估值差異較大的原因,是否存在評估價值過低或過高的問題;李生以17.15萬元購買取得盆景公司資產是否存在國有資產流失的情形,是否存在糾紛和潛在糾紛。
該問題系蘇北花卉歷史沿革中最為關鍵的合法性問題,對此本所律師從以下幾個層面進行分析說明。
(1)關于盆景公司承包租賃經營情況的相關問題
經本所律師核查,1995 年 1 月 8 日,沭陽縣多種經營管理局與李生簽訂《租賃合同》。沭陽縣多種經營管理局作為盆景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與盆景公司是法律上的隸屬關系,所以沭陽縣多種經營管理局有權就盆景公司的企業經營權進行對外承包租賃,該《租賃合同》符合相關法律政策,合法有效。《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由李生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由李生承擔一切經濟責任包括租賃承包經營期間的一切債權債務”。全面分析《租賃合同》的全部文本內容及核心條款,可以清晰準確的認定沭陽縣多種經營管理局通過《租賃合同》將盆景公司的企業經營權作為標的承包租賃給李生經營。
(2)關于租賃經營期間盆景公司的經營收益及派生資產所有權歸屬問題
經本所律師核查,盆景公司設立時全部資產中僅有固定資產,且固定資產賬面價值為60 萬元,全部為房屋、鋼架大棚等固定資產,性質為全民所有,無其他流動資產投入。盆景公司自設立以后至 2003 年改制前一直由李生租賃經營,沭陽縣多種經營管理局及其他政府部門未參與經營活動,也未向盆景公司進行后續投入。在此期間盆景公司由李生獨立承包租賃經營的形式從未改變,因此盆景公司在此期間未形成應歸屬于國有性質的其他派生資產。
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承租人李生在對盆景公司租賃經營期間所創造的經營收益在依法繳納完租賃承包金及國家相關稅費后形成的承租人收益應全部歸承租人李生享有。在后續經營過程中,承租人所積累的全部經營收益并未從盆景公司單獨提取,且一直留存于盆景公司用于持續經營,其產生的派生收益應繼續歸李生個人所有。
據此,沭陽縣多種經營管理局及李生均認定盆景公司在改制前,企業內的資產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盆景公司設立時國家投入的全部固定資產,權屬性質為全民所有;一部分是由李生租賃經營后積累并留存在公司的個人收益,權屬性質為承租人李生個人所有。
(3)關于盆景公司改制過程的資產評估問題
經本所律師核查,2003 年 8 月 2 日,沭陽縣農林局(沭陽縣多種經營管理局于 2001 年 12 月 25 日撤銷并入沭陽縣農林局)根據《沭陽縣屬國有集體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沭政辦[2001]50 號)向沭陽縣人民政府提交《沭陽縣農林局關于蘇北花卉盆景公司的改制方案的請示》(沭農字[2003]013 號),申請對盆景公司實施改制,并委托宿遷天恒會計師事務所對盆景公司原有全部固定資產進行評估,評估后價值為 17.15 萬元。沭陽縣農林局將該評估結果報請沭陽縣財政局進行審核確認,沭陽縣財政局對該評估報告審核后,于 2003 年 3 月29 日出具《資產評估結果確認通知書》。
而為什么在本次改制過程中僅對盆景公司的全部固定資產進行資產評估,其原因是:基于盆景公司的租賃經營,導致了 2003 年改制時公司資產權屬性質被分為出租方投入的固定資產部分,即國有資產;承租方租賃經營后積累并留存在公司的個人收益,即私有財產。由此,沭陽縣多種經營管理局在委托評估時,明確評估范圍為“固定資產”,此后改制批復中也明確“同意對蘇北花卉盆景公司原有的 17.15 萬元固定資產以 20 萬元人民幣整體出售給蘇北花卉盆景公司現承包人李生同志。”而 2004 年 6 月 18 日,宿遷天恒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對李生、殷其龍、胡玉樹、劉華中、劉可學、胡方洋申報的相關資產進行了資產評估,評估結果:人民幣 1500 萬元。該次資產評估的評估范圍是李生在取得盆景公司產權后盆景公司的全部資產,其中包含有李生作為承租方租賃經營后積累并留存在公司的個人收益,即私有財產部分。所以才導致兩次評估結果由 17.15 萬元變為 1500 萬元。
(4)各級政府的確認批復
由于上述盆景公司改制過程中的資產評估未對盆景公司整體資產進行全部評估,僅是對盆景公司內政府投入部分的國有資產即固定資產進行了評估。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事實細則》的相關規定,盆景公司作為全民所有制企業,企業進行改制并進行產權轉讓是應當履行資產評估程序的,并且國有資產評估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根據盆景公司租賃經營導致資產權屬需要區分國有和私有兩部分的特殊情況,最為嚴謹的評估方式應當先將盆景公司全部資產進行整體評估,得出評估結果后再交由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審核、驗證,屆時應由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對評估后的全部資產進行所有權區分,最終由國有資產主管部門確認國有資產部分的評估結果。而盆景公司在改制過程中的評估范圍未包含除固定資產以外的其他資產,實質上造成了改制評估資產范圍不充分的問題,對此本所律師多次走訪沭陽縣政府及相關國有資產主管部門,落實當時改制評估的流程以及只評估固定資產的初衷原因。沭陽縣相關政府部門答復稱“認為盆景公司最初設立雖然性質是全民所有制企業,但實質上從公司設立到運作經營全部是李生個人負責的,政府除了投入最初的固定資產以外再無其他投入,也未參與公司經營及決策。2003 年盆景公司的改制就是針對國有資產部分的,也就是政府最初投入的固定資產。至于盆景公司多年的經營收益應屬李生個人,不在改制范圍內,所以改制評估就僅針對固定資產。”本所律師了解到上述情況后,認為雖然盆景公司改制評估方式符合盆景公司投入、設立、經營的真實情況,較為合理,但是否符合法律程序仍存有較大疑問。有鑒于此,后本所律師與公司于 2011 年 2012 年間又多次前往宿遷市國資委、江蘇省國資委匯報此事。公司通過書面報告的方式將盆景公司改制程序的事實情況充分、全面、客觀、完整的向宿遷市國資委、江蘇省國資委、江蘇省人民政府做了報告。
2012 年 5 月 5 日,沭陽縣人民政府出具沭政復[2012]3 號《沭陽縣人民政府關于對江蘇蘇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歷史沿革及改制等有關問題的批復》確認:2003 年盆景公司改制時全部資產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盆景公司設立時國家投入的全部固定資產,權屬性質為全民所有,一部分是由李生租賃經營后積累并留存在公司的個人收益,權屬性質為承租人李生的個人財產;2003 年改制僅涉及對盆景公司全部國有資產的處置,不涉及對李生個人資產的安排;沭陽縣農林局在盆景公司改制過程中對國有資產處置準確完整,不存在國有資產流失;盆景公司設立后租賃經營、企業改制及產權變更等情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精神的要求,企業權屬性質及改制過程合法有效。
2012 年 6 月 14 日,宿遷市人民政府出具宿政發[2012]97 號《宿遷市人民政府關于對江蘇蘇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有關歷史沿革事宜予以確認的請示》,確認蘇北花卉前身盆景公司設立后的租賃經營、企業改制及產權變更等情況,程序合法、操作合規、產權清晰,符合國有企業改制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
2012 年 8 月 9 日,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于出具蘇政辦函[2012]93 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江蘇蘇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歷史沿革及改制等事項合規性的函》(以下簡稱“《江蘇省政府關于蘇北花卉歷史沿革合規性的函》”),確認:江蘇蘇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為成立于 1994 年的沭陽縣蘇北花卉盆景公司,經濟性質為全民所有制,隸屬于沭陽縣多種經營管理局。1995 年,該局將沭陽縣蘇北花卉盆景公司租賃給自然人李生經營,2003 年,沭陽縣蘇北花卉盆景公司根據有關文件精神實施改制,將評估后的凈資產轉讓給自然人李生,公司改制為沭陽縣蘇北花卉有限公司。2011 年,沭陽縣蘇北花卉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蘇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江蘇蘇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的歷史沿革及改制等事項履行了相關程序,并經主管部門批準,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沭陽縣人民政府、宿遷市人民政府、江蘇省人民政府出具的上述確認文件對盆景公司改制程序中資產評估結果進行了確認。雖然盆景公司在改制程序中的資產評估范圍僅為固定資產,但該次評估結果以及整體改制程序已經得到沭陽縣人民政府、宿遷市人民政府、江蘇省人民政府確認,因此對公司本次申報不構成實質性影響。
綜合上述,本所律師認為盆景公司改制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國有或集體資產流失的情形,亦不存在基于改制、兩次資產評估差異而產生的糾紛和潛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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