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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議書

時間:2022-02-18 15:07:14 仲裁協議書 我要投稿

【熱】仲裁協議書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協議,簽訂協議能夠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那么協議怎么寫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仲裁協議書,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熱】仲裁協議書

仲裁協議書1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下稱深圳分會)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書”中的仲裁條款,以及申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下稱仲裁規則)的規定,于xx年7月18日受理了雙方當事人關于上述合同爭議的仲裁案。

  申請人選定了仲裁員,被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選定而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主任代為指定了仲裁員與因雙方未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共同選定或委托指定而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員,于xx年9月11日組成仲裁庭審理本案。

  仲裁庭商深圳分會秘書處原定于xx年10月31日開庭審理,后仲裁庭因故延至xx年11月10日開庭。xx年10月29日被申請人申請延期開庭,因其不能提供相關證據,仲裁庭經研究決定,如期舉行開庭。申請人代理人出席了庭審,被申請人沒有出庭,仲裁庭根據仲裁規則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進行了缺席審理。庭后申請人提交補充材料,深圳分會秘書處于xx年11月20日,將該材料轉給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在xx年12月16日之前,對申請人修改的部分仲裁請求提交答辯意見及其他材料。

  被申請人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及附件后,未提交答辯狀、反請求申請書及有關證據。在申請人修改仲裁請求后,被申請人也未在仲裁庭規定的時間內針對該修改請求部分提交答辯意見和提交其他材料。

  仲裁庭于1998年1月22日作出本裁決書。

  現將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見以及裁決分述如下。

  一、案情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xx年11月8日合資成立了××發展有限公司(下稱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為300萬美元,申請人占51%股份。xx年12月1日,經合資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申請人自愿將自己在合資公司的51%股權以人民幣500萬元的轉讓價格全部轉讓給被申請人。同時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書”,協議書中與本案有關的條款如下:

  一、股權轉讓的價格、期限及方式

  1、甲方(即申請人,下同)將其所占合資公司51%的股權以人民幣500萬元轉讓給乙方。

  2、乙方(即被申請人,下同)應于本協議生效之日后按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貨幣和金額按以下規定的方式付清給甲方。

  A、乙方應于1995年1月31日前付清人民幣100萬元給甲方;

  b、乙方應于1995年3月30日前付清人民幣150萬元給甲方;累計人民幣250萬元;

  c、乙方應于1995年6月30日前付清人民幣150萬元給甲方;累計人民幣400萬元;

  d、乙方應于1995年9月30日前付清人民幣50萬元給甲方;累計人民幣450萬元;

  e、乙方應于1995年12月31日前付清人民幣50萬元給甲方;累計人民幣500萬元。

  二、有關合資公司盈虧(含債權債務)的分擔

  本協議生效后,甲方不再承擔所有的債權債務。

  三、甲方在10天內辦妥資產移交手續,20天內甲方人員撤出合資公司。

  四、違約責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權價款,每逾期二天,應支付逾期部分總價款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如因違約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違約金不能補償的部分,還應支付賠償金。

  五、糾紛的解決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在協議的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申請人于1997年6月17日依照雙方所訂協議第五條仲裁條款的規定,向深圳分會提起仲裁,并提出以下仲裁請求:

  1、償付尚欠股權價款人民幣84萬元;

  2、支付逾期違約金人民幣94.68萬元;

  3、承擔本案全部仲裁費用。

  申請人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如下:

  xx年12月1日,合資公司第一屆董事會會議在××市召開,經雙方協商并經全體董事一致同意,申請人決定將其在合資公司中所占的51%股權以人民幣500萬元的轉讓價格轉讓給被申請人,同時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該協議經雙方簽字后生效,并于xx年12月9日經××省××縣公證處公證。

  申請人依照協議書第三條的規定,在10天內辦妥資產移交手續。被申請人在第一、二批付款到期日前亦依約支付了應付價款。到xx年6月份即協議規定的第三批付款到期日前被申請人支付110萬元,按照協議書第一條第二款C項的規定,該次被申請人應付款為150萬元,故該次被申請人少付應付款40萬元。到xx年9月份即協議規定的第四批付款到期日前,被申請人按協議第一條第二款D項應付款50萬元未付。xx年10月被申請人付款20萬元至××市D公司(系申請人認可的收款單位)。對xx年12月份到期應付款被申請人未能依約給付。被申請人又分別于xx年4月付款11萬元,xx年1月付款5萬元,另還付款20萬元至××市D公司,尚欠款84萬元一直沒有給付。按照協議第四條的規定,被申請人對其逾期支付的部分股權價款應償付日2‰的違約金,即94.68萬元。

  1997年11月10日庭審后,申請人變更了仲裁請求:

  1、裁決被申請人償付尚欠股權價款104萬元;

  2、裁決被申請人償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3、裁決被申請人承擔本案全部仲裁費。

  申請人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如下:

  關于第一項仲裁請求,申請人稱:被申請人應依雙方股權轉讓協議書的規定,于xx年12月31日前給付申請人股權轉讓款500萬元,但至xx年1月止,被申請人僅付轉讓款396萬元,尚欠104萬元未付。申請人于xx年6月12日向深圳分會提起仲裁,因其中有20萬元原約定由被申請人代付××市D公司,故原仲裁請求被申請人給付股價款數額僅為84萬元。1997年11月3日,××市D公司致函E公司(申請人為其下屬公司),稱其于xx年6月28日依據股權轉讓協議有關條款委托××市F公司償還××市D公司欠款40萬元,到xx年6月份止僅還欠款20萬元,下余欠款20萬元至今未還。被申請人此間并未代申請人付××市D公司20萬元欠款。故特將原仲裁請求做了修改,償付尚欠股價款為104萬元。

  1、協議書規定xx年6月30日前付清人民幣150萬元給申請人,實際履行130萬元,該次少付20萬元,違約金計算期間從xx年7月1日至xx年9月30日,以日1‰計,違約金數額為1.8萬元。

  2、協議書規定xx年9月30日前被申請人應付清人民幣50萬元給申請人,該批付款未履行。含上述20萬元,延期付款金額為70萬元,違約金計算期間從xx年10月1日至xx年12月30日,以1‰計,違約金數額為6.3萬元。

  3、協議書規定xx年12月31日之前被申請人應付清人民幣50萬元給申請人,該批付款未履行。含上述70萬元,逾期付款金額為120萬元,違約金計算期間從xx年1月1日到xx年3月30日,以日1‰計,違約金數額為10.8萬元。

  4、xx年4月,被申請人付款11萬元,延期付款金額減少到109萬元。違約金計算期間從1996年4月1日到xx年12月31日,以日1‰計,違約金數額為29.43萬元。

  5、xx年1月,被申請人付款5萬元,延期付款金額減少到104萬元。違約金計算期間從xx年1月到xx年10月30日,以日1‰計,違約金數額為31.2萬元。

  以上五部分總計,被申請人應償付逾期違約金數額為79.53萬元。

  二、仲裁庭意見

  1、關于法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5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本案的股權轉讓協議書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簽訂和履行的。因此,本案的爭議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關于轉讓股權問題

  經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xx年12月1日在××市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并經合資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討論通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轉讓,應由董事會會議通過,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按照上述規定,在合資雙方達成股權轉讓協議,并經合資公司董事會通過后,應以合資雙方中被申請人為主會同申請人辦理報批手續,獲得批準后再履行轉讓股權付款。本案的股權轉讓雖未完全履行上述手續,但仲裁庭考慮到,上述“股權轉讓協議書”是合資雙方自愿達成的,體現合資雙方的真實意愿;且經查,合資公司xx年度的工商登記資料中已經沒有申請人,證明轉讓已經完成,資產移交手續已經辦妥。該協議書內容大部分已得到履行。而且造成該協議書未報批,主要責任也在被申請人。因此,該股權轉讓應繼續履行下去。

  至于申請人增加請求的人民幣20萬元,申請人所提證據不足于證明被申請人未付申請人人民幣20萬元。1995年6月28日,E公司致合資公司函提到:“根據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有關條款,你公司應于本月30日前付人民幣150萬元給我公司下屬申請人”,并請合資公司將其中的人民幣40萬元直接匯給G公司。xx年11月3日,××市D公司經營分公司和G公司致E公司函提到上公司委托合資公司還其欠款人民幣40萬元,到xx年6月份止,合資公司僅還欠款人民幣20萬元,下余欠款人民幣20萬元至今未還。本案的股權轉讓是由申請人向被申請人轉讓,E公司與申請人是兩個獨立的法人,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授權或委托E公司代為收取股權轉讓價款。E公司確曾通知合資公司將人民幣40萬元直接匯給G公司。G公司承認收到人民幣20萬元,并提到尚有人民幣20萬元未收。但申請人在1997年11月10日的變更仲裁請求申請書中卻說,其中有人民幣20萬元原約定由被申請人代付××市D公司,被申請人并未向該公司代付此筆款。經查,申請人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有此約定。仲裁庭對此無法認定。因此,僅認定被申請人應償付申請人應付而未付的股權價款為人民幣84萬元。

  3、關于違約金

  上述“股權轉讓協議書”第4條約定,被申請人如不能按期支付股權價款,每逾期1天,應支付逾期部分總價款2‰的逾期違約金。申請人在庭后提交的補充材料中修改了違約金的計算方法,以每逾期1天按1‰作為計算違約金的依據,明確要求違約金的數額為人民幣79.53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0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仲裁庭認為,按申請人修改的計算方法,違約金的數額仍顯然過高,應按日萬分之五計算較為合理。因此,上述逾期付款違約金調整為按日萬分之五、從實際支付日起計算至1997年10月30日,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違約金數額為人民幣33.87萬元。

  三、裁決

  綜上所述,仲裁庭作出裁決如下:

  1、自本裁決作出之日起30日內,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尚欠股權價款84萬元人民幣。逾期不付,按年利率10%計付利息。

  2、自本裁決作出之日起30日內,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人民幣33.87萬元。逾期不付,按年利率10%計付利息。

  3、本案仲裁費由被申請人承擔90%,申請人承擔10%。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

仲裁協議書2

  勞人仲字[20 ]第 號

  申請人:

  住址:

  委托代理人:

  被申請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職務:

  委托代理人:

  案由及處理過程

  申請人訴稱:

  被申請人辯稱:

  本委查明:

  在本委主持下,當事人達成如下調解協議: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仲裁員:

  書記員:

  年 月 日

仲裁協議書3

  甲方(被申請人):

  乙方(申請人):

  經各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同意 車輛轉讓給乙方(車牌號魯,發動機號,車架號:LGXL 2),乙方表示同意。

  2、轉讓價格: 元,乙方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日內全部付清。甲方無條件配合乙方辦理車輛過戶手續。

  3、各方一致同意將本協議涉案糾紛提請青島仲裁委員會按照其仲裁規則仲裁。被申請人自愿放棄答辯,各方自愿放棄組庭期限。各方當事人共同約定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組成并共同選定吳紹山為仲裁員,各方一致請求仲裁不開庭審理,由仲裁庭根據本協議制作裁決書,在裁決書中不載明爭議事實與裁決理由,只載明仲裁請求、協議書內容和裁決結果。

  4、仲裁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時間:20xx年月日

  說明

  1、當事人是個人的寫明:姓名、性別、身份證號、住址、電話等; 當事人是單位的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等

  2、持該協議書可以申請仲裁裁決確認。青島仲裁委員會黃島仲裁中心聯系電話:0532-85167519

  3、持仲裁裁決書可以單方辦理權屬變更登記,也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仲裁協議書4

  申請人:_________(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單位或住址,法人及社會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被申請人:_______(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單位或住址,法人及社會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糾紛簡要情況:___年___月___日晚___時左右,申請人_______在被申請人_______開辦的_______拉絲廠工作時,因操作不慎被鋼絲將手拉傷,造成其右手小指、無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嚴重后果,并因此花去醫療費共計_______余元。哈______拒絕為其支付醫療費用。_______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況下,向本調委會提出申請,要求對此事進行調解。

  經調解,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1、由_______承擔所有的醫療費用_________元;

  2、_______與_______即日起終止勞動關系及工傷保險關系。

  履行協議的方式、地點、期限:

  1、本協議簽定之時,由_______一次性支付_______現金_______元;

  2、在_______年___月___日前,由_______為_______付清所有的醫療費用。

  本協議一式三份,當事人、人民調解委員會各持一份。

  當事人(簽名)________

  調解員(簽名)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仲裁協議書5

  仲裁協議(范本)

  仲裁協議(范本)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爭議的事項及其所產生的法律關系

  仲裁地點在北京

  我們同意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當事人名稱、地址 當事人名稱、地址

  簽字 簽字

  一九××年××月××日

  北京仲裁委員會推薦的仲裁協議如下:

  當事人雙方愿意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根據其規則,仲裁如下爭議: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爭議的事項)

  當事人名稱、地址 當事人名稱、地址

  簽字 簽字

  ××年××月××日于北京

  仲裁協議書

  我們雙方愿意提請××仲裁委員會根據其仲裁規則仲裁解決如下爭議:

  一、(爭議內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爭議的事項及其所產生的法律關系

  二、我們同意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甲方(名稱) 乙方(名稱)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日 期 日 期

  仲裁補充協議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我們經過協商,愿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

  __________合同第__________條約定的仲裁事項,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申請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并適用 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當事人名稱(姓名): 當事人名稱(姓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名(蓋章): 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仲裁協議書6

  當事人:

  當事人雙方愿意提請仲裁委員會按照其《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如下爭議:

  (爭議的事項)

  (1)……

  (2)……

  (3)……

  當事人名稱:當事人名稱:

  地址: 地址: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注意:仲裁機構的名稱一定要準確。)當事人:

仲裁協議書7

  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 乙方: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住址:***。

  甲、乙雙方就***相關糾紛事宜,在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幣共計***元整(大寫:***元),此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包括***費***元、***費***元。除此之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索要任何其他款項。

  第二條 甲方同意于本協議生效次日起***個工作日內向乙方一次性付清本協議第一條規定的款項,同時乙方向甲方出具合法收據。

  第三條 乙方***(或其代理人***)系***,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承諾具備全權處理本協議約定事宜的權利。

  第四條 在甲方依本協議約定付清全部款

  項后,甲、乙雙方之間就***相關事宜產生的所有糾紛即告終結,雙方再無其他糾紛。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張權利,否則乙方應無條件返還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項。乙方不得以本協議作為其主張權利的依據。

  第五條 甲乙雙方為達成和解的目的做出妥協所簽訂的協議及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意見,不得在其后的訴訟或仲裁中作為對甲方不利的證據。

  第六條 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未經雙方書面協商一致不得單方修改或解除本協議。

  第七條 甲、乙雙方須嚴格遵守本協議。任何一方不得違反本協議的約定。否則,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支付¥100000元的違約金作為補償。

  第八條 乙方身份證復印件、領取款項簽字表或收據作為本協議的附件。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協議的生效、修改、解除、解釋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本協議在簽署、履行等過程中出現的任何爭議,均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仲裁協議書8

  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我們經過協商,愿就年月日簽定的合同第條約定的仲裁事項,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并適用《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當事人: 當事人:

  簽名(蓋章): 簽名(蓋章):

  日期: 日期:

仲裁協議書9

  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我們經過協商,愿就年月日簽定的合同第條約定的仲裁事項,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并適用《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當事人: 當事人:

  簽名(蓋章): 簽名(蓋章):

  日期: 日期:

仲裁協議書10

  申請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請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案當事人自愿將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糾紛,申請_____________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經審查,該案符合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受理條件。在調解員___________________主持調解下,雙方達成本協議。基本案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協議內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本協議一式_____份,由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本調解委員會保留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申請人:___(簽名或蓋章)

  被申請人:___(簽名或蓋章)

  調解員:___(簽名)___(簽名)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仲裁協議書11

  甲方:建筑工程

  住所:___省___市___區___路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_______市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_______建筑工程項目經理

  乙方:___機械總

  住所:___市___區___街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____該總經理辦公室主任

  上述雙方當事人曾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就綜合樓工程簽訂了《___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編號為:______)。現雙方一致確認凡因該施工合同所引起的.或與該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___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支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上述合同中對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如與本協議有不一致之處,以本協議為準。

  本協議簽訂地點為___省_市。

  本協議自雙方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建筑工程(加蓋公章)

  委托代理人:____(簽字)

  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___機械總(加蓋公章)

  委托代理人:___簽字)

  ___年___月___日

仲裁協議書12

  申請人:__________

  地址:___省___市___路___號

  法定代理人: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

  地址:___省___市_____路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申請人__________酒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被申請人),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在被申請人所在地簽訂一份《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由申請人將其生產的“__________牌”白酒供給被申請人經銷。申請人售給被申請人“____牌”白酒每件價格為_______元人民幣,全年供貨不得少于_______件。產品質量由申請人負責。第一次供貨時間是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數量為100件。被申請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付清第一次供貨價款的_______%以后,申請人應于收到貨款的巧天內供應第二批白酒,交貨地點為被申請人所在地沿江路112號的倉庫。合同還約定,合同簽訂后一周內由被申請人付定金_______萬元人民幣。因本合同發生的糾紛經協商不能解決時,由___仲裁委員會仲裁。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申請人向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___仲裁委員會依法組成仲裁庭進行了審理,并主持了調解。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自愿達成如下和解協議:

  一、解除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簽訂的《購銷合同》。

  二、被申請人退還未售出的“_____牌”白酒_______件,由被申請人負責運送到申請人所在地的大川倉庫。運輸中的風險由被申請人承擔。

  三、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_______萬元人民幣的定金,由申請人返還1萬元人民幣,其余部分充抵申請人的貨款和其他費用。依此結算,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得以結清。

  四、本案的仲裁費和財產保全費共_______元人民幣已由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負擔_______元人民幣,被申請人負擔_______元人民幣。被申請人負擔部分從申請人應返還給被申請人的1萬元人民幣中扣除。扣除后的_______元人民幣由申請人在驗收被申請人退還“_____牌”白酒的當日以現金方式支付。

  五、本協議書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由被申請人送仲裁庭一份。申請人在本協議書生效后的三日內撤回仲裁申請。

  申請人: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仲裁協議書13

  甲方:贛州市南康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經甲乙共同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為緩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力量不足的突出矛盾,甲方同意聘任乙方為甲方的兼職仲裁員,并向乙方發放聘書。

  第二條 聘期為一年。聘期滿后根據需要和乙方的考核情況可以續聘。

  第三條 甲乙雙方之間建立的是勞務關系,并非勞動關系,故雙方間的法律關系不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甲方無需為乙方繳交工傷、醫療、生育、失業、養老保險及住房公積金,也無需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等規定支付乙方津貼、補貼、獎金等勞動待遇。

  第四條 聘期內,乙方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權使用甲方提供的辦案所需的辦公場所(主要為仲裁庭和辦公室),辦公設備(如電腦、打印機、電話等);

  (二)根據辦案數量和質量獲得勞務費。勞務費標準根據《江西省勞動人事爭議兼職仲裁員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為每人每案200元,若聘期內上級通過有關規定對辦案補助標準進行調整的,乙方的辦案勞務費根據規定同步調整。

  (三)依法依規進行辦案,有權拒絕聘任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及其領導發出的有違法律法規的指令。

  (四)享有與甲方專職仲裁員同等的培訓、受教育的權利。

  (五)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根據甲方指導,自行安排有關文書的送達、開庭及書寫法律文書的時間。

  (六)在聘期內,若甲方不按規定或約定支付勞務費、不按要求提供辦案所需必要條件的,乙方可單方解除本協議。

  第五條 聘期內,乙方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聘任期間不得在本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的案件中擔任代理人。

  (二)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根據法定標準和甲方指定的合理標準辦結甲方交辦的案件。

  (三)乙方在辦案時需獨立完成以下工作后方可結案:

  1、從甲方立案人員中接受案件并簽名確認:

  2、根據甲方指導安排案件開庭時間及法定期限內完成申請書副本、開庭通知書及答辯通知書等文書的送達事宜;

  3、在庭審中以仲裁員身份參與審理案件;

  4、書寫調解或裁決法律文書;

  5、依法將調解或裁決法律文書送達至相關當事人;

  6、根據上級規范性文件及甲方指定的合理標準將案卷進行歸檔。

  (四)乙方在辦案過程中,應愛護和合理使用辦案場所及相關物品,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場所或物品毀壞的,應照價賠償。

  (五)維護甲方名譽和榮譽,若因乙方的不當言行給甲方造成不良影響的,應通過賠禮道歉等方式以恢復甲方名譽或榮譽等。

  第六條 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可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或解除聘任合同:

  (一)嚴重違反庭審紀律的;

  (二)無正當理由未能在規定審理期限內完成辦案任務的;

  (三)因工作失職造成仲裁案件材料被盜、丟失、損毀的;

  (四)無正當理由未參加仲裁員培訓的;

  (五)其他不認真履行仲裁職責的行為。

  第七條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隨時單方予以解聘:

  (一)因個人原因不宜繼續擔任兼職仲裁員;

  (二)聘期內未能完成年度辦案任務的;

  (三)有《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第32條規定的行為,且情節嚴重的;

  (四)在聘期受到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及有玩忽職守、濫用權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因上述第(三)、(四)項原因解聘的兼職仲裁員,甲方今后不再聘任。

  第八條解聘由甲方的辦案機構仲裁院提出,報經甲方同意后予以解聘。甲方對被解聘的兼職仲裁員,給予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按月支付兼職仲裁員的辦案勞務費。以當月結案數為計算基數,當月勞務費于次月的20日前予以發放。

  第十條甲方為乙方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乙方在辦案或從事與辦案有關的事宜時以及因其他意外事故受到傷害的,保險賠付責任外的損失甲方不再負擔。

  第十一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方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協議未盡事宜,適用《江西省勞動人事爭議兼職仲裁員管理辦法(試行)》等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有關規范性文件未作規定的,可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形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仲裁協議書14

  甲方:XX省XX市貿易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王XX 職務:經理

  乙方:XX省XX縣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于XX 職務 :經理

  當事人雙方自愿提請XX市仲裁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仲裁如下爭議:

  雙方于1999年3月簽定購銷鮮蘑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因買方對賣方提供的鮮蘑質量等級提出異議,導致雙方發生爭議,經協商不成。雙方一致同意選擇XX市仲裁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及該會仲裁規則對雙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質量等級和雙方如何繼續履行合同作出裁斷。

  甲方:XX貿易公司(蓋章)

  乙方:XX縣XX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王XX

  法定代表人:于XX

仲裁協議書15

  所謂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協商、平等互利的基礎之上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文件,是申請仲裁的必備材料。

  【1】答辯人:XX,X,XXXX年X月XX日出生,X族,居住地:X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被答辯人:XXX,X,X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居住地:X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

  答辯人就XXX訴我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不同意解除與XXX的婚姻關系

  1、我與被答辯人XXX感情并未完全破裂,還有和好的可能。我與被答辯人20xx年1月份經人介紹后認識,雙方經過一年多的相處,彼此十分了解,雙方已建立了穩固的感情基礎,此后才于XXXX年X月份經XXXX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因此,不同意解除與XXX的婚姻關系。

  2、我與被答辯人XXX在起訴之前的感情十分好,平時只是小吵小鬧,并沒有發生過較大的爭吵,并且育有一婚生子XXX,現二歲零六個月,孩子還十分需要父母的疼愛與照顧,因此為了孩子,我也不同意解除與被答辯人XXX的婚姻關系。

  3、我與被答辯人XXX離婚糾紛中,并不是因為我的過錯導致的。是由于被答辯人XXX有了第三者,被答辯人才會一時沖動想要與我離婚,我相信被答辯人也只是一時受到了蠱惑,并不是真心想與我離婚,我與被答辯人XXX還有和好的可能。

  二、對于被答辯人第二、四項的訴請,既然我不同意解除與其的婚姻關系,那就不存在婚生子的撫養問題及共同債務的承擔問題。綜上,我與被答辯人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還有和好的可能,因此,我不同意解除與被答辯人的婚姻關系。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此致羊場鄉人民法庭20xx年5月21日什么是仲裁協議書?

  【1】仲裁協議書是指當事人之間訂立的,一致表示愿意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單獨的協議。這種仲裁協議的特點是它是單獨的仲裁協議,是在合同中沒有規定仲裁條款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為了專門約定仲裁內容而單獨訂立的一種協議。而且,當事人可以在爭議發生之前,也可以在爭議發生之后訂立。例如,在訂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爭議的解決方式,事后雙方當事人再專門訂立一個協議,約定有關仲裁事宜,這樣一個協議就是仲裁協議書。仲裁協議

  【2】

  一、仲裁協議的形式與類型

  1、仲裁協議要求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數據電文(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等),但是口頭的仲裁協議無效;

  2、仲裁協議的類型: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單獨的仲裁協議書,或者其他書面形式的仲裁協議;

  二、仲裁協議的內容仲裁協議應當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應當明確肯定地表達出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即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協議中明確提交仲裁的具體爭議事項;

  3、要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應當明確、具體、唯一,對于在實踐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在司法考試中屢有考查。

  (1)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

  (2)仲裁協議僅約定糾紛適用的仲裁規則的,視為未約定仲裁機構,但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或者按照約定的仲裁規則能夠確定仲裁機構的除外;

  (3)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4)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5)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三、仲裁協議的效力效力的體現

  1、對當事人:約束雙方當事人對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權;

  2、對仲裁委員會:授予其仲裁管轄權,并限定其仲裁的范圍;

  3、對法院: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1)原則: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仲裁法》第5條規定:)

  (2)法院的應訴管轄權: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法院應當繼續審理;(《仲裁法》第26條)●仲裁條款效力的獨立性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條款效力的擴張:

  1、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協議對其權利義務的繼受人有效,另有約定的除外;

  2、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后死亡的,仲裁協議對承繼其仲裁事項中的權利義務的繼承人有效,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 教育 網

  3、債權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的,仲裁協議對受讓人有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在受讓債權債務時受讓人明確反對或者不知有單獨仲裁協議的除外;

  ●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

  1、確認機關:仲裁委員會和法院;

  2、管轄:

  (1)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中級法院;

  (2)約定仲裁機構不明確為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中級法院;

  (3)涉外仲裁協議的效力的確認: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住所地、被申請人住所地中級法院;

  3、法院確認優先: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如果仲裁機構先于法院接受申請并已作出決定,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機構接受申請后尚未作出決定,法院應予受理,同時通知仲裁機構中止仲裁;

  4、異議的時間: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由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仲裁協議的相關問題解讀

  【4】這里的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以其他方式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仲裁協議的獨立性,是指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與合同的其他條款既分離且獨立存在。仲裁協議因合同的訂立而訂立,但并不因主合同發生爭議或被權力機關確認無效而失去效力,反而會發揮其作為后置救濟手段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實務中,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為 若本合同無效,本合同全部的條款,包括仲裁解決條款均為無效 ,此時該仲裁條款是否仍具有獨立性?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協商一致排除仲裁條款的獨立性。那么該約定是否有效?在仲裁實務界,大多數觀點認為,我國仲裁法及司法解釋已經明確規定仲裁協議的獨立性,當事人在合同中的排除仲裁協議獨立性約定應當認定為無效。另外,在實務中還常出現合同未成立與仲裁獨立性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審判第四庭編著的《最高人民法院仲裁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中明確對該問題進行了解讀:

  如果一方當事人提供合同范本或者格式合同后,雙方經過多次談判,最終未能就合同條款達成一致,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特別是在有關當事人未對該仲裁條款提出異議或者修改意見時)能否約束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 。

  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談判過程中未對仲裁條款提出異議,但因對合同其他條款未能達成一致而導致合同未成立,則不能視為雙方就其合同爭議的解決達成了仲裁協議。因為一方當事人提供含有仲裁條款的合同屬于一種要約行為,對方當事人就合同的其他條款提出修改意見屬于反要約或者新要約的組成部分的仲裁條款,仍然需要對方當事人的承諾才能構成有效的仲裁協議。

  如果僅僅因為一方當事人提供的合同范本或者格式合同中存在仲裁條款,就不管當事人是否就合同的全部條款包括仲裁條款達成合意,而認定單方擬定的仲裁條款具有約束雙方當事人的效力,實踐中可能產生極不公平的效果。

  此外,合同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雙方約定的仲裁協議是否具有獨立性:一是合同已經成立,但需要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方能生效的合同,二是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雖合同已然成立,但條件尚未成就。此兩種情形下,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是否生效?在實踐中,合同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之前,有可能發生糾紛,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如果合同中存在有效仲裁條款,應認為該仲裁條款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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