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條款與仲裁協議書的區別
仲裁條款與仲裁協議書的區別
1. 仲裁條款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旨在表達對 于未來可能發生的有關合同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所作出的約定,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即合同的一個條款。 仲裁協議書是指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后訂立的,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進行仲裁解決的單獨的協議。
仲裁條款和仲裁協議書之間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一下幾個方面:
a) 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只能簽訂于雙方當事人爭議發生之 前,而仲裁協議書既可以簽訂于爭議發生之前,也可以簽訂于爭議發生之后。
b) 仲裁條款是主合同中的一個爭議處理的條款,附屬于主 合同,以主合同條款的形式存在,而仲裁協議書是完全獨立存在的,不受主合同的約束。
c) 仲裁條款所約定的仲裁事項范圍僅限于主合同內的合 同糾紛,而仲裁協議書的內容,不限于合同糾紛,也包括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d) 仲裁條款由于僅僅屬于主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條款,往往 規定的比較簡單,且雙方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更關注交易條款,對爭議解決的仲裁條款不太重視,因而很容易達成一致意見。而仲裁協議是專門為解決爭議訂立的,內容更加詳盡,且部分仲裁協議訂立在爭議發生后,雙方不太容易達成一致意見。
e) 有些時候,仲裁協議是仲裁條款的補充。
什么是仲裁條款
仲裁條款是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條款。如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就明確約定:發生糾紛,到某仲裁委員會請求仲裁。
什么是仲裁協議書
仲裁協議書是指當事人之間訂立的,一致表示愿意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單獨的協議。這種仲裁協議的特點是它是單獨的仲裁協議,是在合同中沒有規定仲裁條款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為了專門約定仲裁內容而單獨訂立的一種協議。而且,當事人可以在爭議發生之前,也可以在爭議發生之后訂立。例如,在訂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爭議的解決方式,事后雙方當事人再專門訂立一個協議,約定有關仲裁事宜,這樣一個協議就是仲裁協議書。
仲裁協議書格式
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我們經過協商,愿就年月日簽定的合同第條約定的仲裁事項,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并適用《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當事人: 當事人:
簽名(蓋章): 簽名(蓋章):
日期: 日期:
【仲裁條款與仲裁協議書的區別】相關文章:
協議書與合同的區別05-16
協議書與合同區別05-09
仲裁協議書06-05
聲明與申明的區別02-25
“申明”與“聲明”的區別09-17
議案與提案的區別12-10
議案與建議的區別12-11
批復與批示的區別03-25
公告與公示的區別02-22
公告與通告的區別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