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仲裁協議書
仲裁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協議將其經濟合同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居中依法評斷是非,并一次性作出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特定爭議的方法或者制度。我國《仲裁法》第16條第:款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書。是各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以書面方式請求仲裁的協議,即當事人各方之間經過相互協商一致達成的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居中依法評斷是非,并一次性作出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書面的協議。
仲裁協議訴的格式
[格式一]
仲裁協議書
當事人:當事人:
當事人雙方愿意提請仲裁委員會按照其《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如下爭議:
(爭議的事項)
(1)……
(2)……
(3)……當事人名稱:當事人名稱:
地址: 地址: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注意:仲裁機構的名稱一定要準確。)
[格式二]
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我們經過協商,愿就年月日簽定的合同第條約定的仲裁事項,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并適用《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當事人: 當事人:
簽名(蓋章): 簽名(蓋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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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議是仲裁程序的基石。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簽訂合同時,在合同中包括仲裁條款。當事人也可以在爭議發生后,另行達成一份仲裁協議。事后達成仲裁協議的情況實務中雖然也存在,但不多見,此時各方已經處于爭執狀態之中,很難達成共同提交仲裁的合意。
不同國家或地區對于仲裁協議必須包含的內容要求不一樣。這意味著,同一項仲裁協議,可能在香港是有效的,在內地卻是無效的;某一項要求,在倫敦并不需要,在上海卻是必要的。這就要求在起草仲裁協議時即應依據相關的準據法作出準確的預判,至少要考慮仲裁地法與執行地法的相關規定。
以中國仲裁法為例,仲裁條款/協議的內容應包括以下必備內容:
l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l 仲裁事項
l 選定的仲裁機構
此外,仲裁條款/協議也可以選擇以下任意性內容:
l 仲裁地及/或開庭地點;
l 仲裁語言;
l 仲裁員人數(通常為一名或三名);
l 仲裁員國籍;
l 仲裁庭組成方式;
l 適用法律;
l 適用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
l 適用的仲裁規則;
l 費用的承擔。
對于擬由中國仲裁機構受理的仲裁案件,必備內容是需要完全具備的。此外,對于擬由境外仲裁機構受理但仲裁地約定為中國的仲裁,仲裁條款中也需要有此類必備內容。但由于目前尚存在一些不確定的因素,不建議約定后者仲裁條款。當事人或律師在起草仲裁條款時,應當根據交易的性質和具體情況,作出合理的安排,既具備必備內容,也考慮任意內容。例如,對法律關系簡單、事實清楚的案件,可以在仲裁協議中約定適用簡易程序,而無論其金額大小。對于預計會有多份關聯合同而當事人需要合并審理的案件,仲裁條款應對合并仲裁的內容作出相應約定。再如多方當事人情形下,是否需要規定特別的指定仲裁員和組成仲裁庭方式,應在起草仲裁協議時綜合考慮。另外,尤其是在國際仲裁中,對于仲裁地的約定,既需要特別表明,也要與開庭地區分。在起草有特定需求的仲裁協議時,建議咨詢專業人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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