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勞動仲裁申請書范文集合6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需要使用申請的場合越來越多,申請書是承載我們愿望和請求的專用書信。寫申請書真像想象中那么難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仲裁申請書6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1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被申請人:
身份證:
住址:
請求事項:
1、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責令被申請人履行辦字第__________號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判決書的內容;
2、本案執行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__________與被申請人因_________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已經由_____________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庭并作出辦字第__________號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判決書,判令:
被申請人應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因違反服務期條款支付申請人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__。
現申請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之規定,特向貴院申請予以強制執行。
此致
___________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2
申請人:xxx,女,1962年3月14日出生,漢族,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下洋村xxx號
被申請人:海口xxx市場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海口市瓊山區府城鎮中山南路水果市場二樓
法定代表人:xxx
申請事項:
1、請求確認自20xx年9月15日至20xx年5月18日期間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2、被申請人依法為申請人補繳自20xx年9月15日至20xx年5月18日期間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及生育保險五項保險,具體數額由社會保險征稽部門確定;
3、請求被申請人依法向申請人支付自20xx年9月15日至20xx年3月13日期間加班工資人民幣111384元〔12x(『850÷21.75』x10x3)+(『850÷21.75』x104x2)〕;
4、請求被申請人依法向申請人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11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人民幣23045元1471+(8x2x『1471÷21.75』)x11〕;
5、請求被申請人依法向申請人支付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人民幣54470元1471+(8x2x『1471÷21.75』)x13x2〕。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xx年9月15日經人介紹,入職被申請人處工作,工種為環衛工。在職期間,申請人每天均嚴格遵守被申請人的各項規章制度,工作盡心盡責,按時上午7.00-11.00、下午16.00-20.00上下班。在水果市場交易旺季,為了完成當日工作任務,每天均不得不工作至20.00后才可下班;從來沒有節假日,也沒有休息日,這樣的工作狀態一直持續至20xx年3月12日。
20xx年3月12日下午,被申請人突然口頭通知申請人“水果市場內的路面正在整修,用不了那么多人,你明天暫時不要來上班了,兩個月后等路面整修完畢后再回來上班”。一個月后的20xx年4月27日,申請人詢問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邱天灼何時能回來上班,他講“路面還未修好,暫時還不能上班”。之后,見到工友的工作量多時,申請人就主動與他(她)們一起參加勞動。至20xx年5月18日,因為路面已經修好,申請人再次詢問被申請人何時能上班,得到的答案卻是“路搞好了,不用人了”!至此,申請人被被申請人強行辭退。
自20xx年9月15日至2xxx年5月18日,申請人在為被申請人兢兢業業工作的這些年里,被申請人即沒有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從未給申請人購買過任何種類的社會保險,更沒有向申請人支付加班工資。申請人為此曾多次向被申請人主張合法權益,要求被申請人為申請人交納社會保險費及加班工資,但是均未果。
綜上,鑒于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迫于無奈,申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決定依法向貴委提起勞動仲裁,懇求貴委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全部仲裁請求。
此致
海口市瓊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二0xx年六月三日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3
申請人:xxx,男,漢族,19x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證號碼:3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電話:xxxxxx。
被申請人:xxxxxx,住址:xxxxxx,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xx。法定代表人:xxx。組織機構代碼:xxxxxx。電話:xxxxxx
仲裁請求
1、請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xx年10、11、12月,年1、2、3月的雙倍工資30702.28元。
2、請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加班工資11371.5元。月平均工資5850.13元,日工資為5850.13/21.75=268.97元。
20xx年11月加班6天,268.97*1.5*6=2420.73元。
年1月加班6.5天,268.97*1.5*6.5=2622.46元。
年2月加班6.5天,其中5.5天為春節假日,按三倍計算,為268.97*3*5.5=4438.01。1天為普通休息日,268.97*1.5*1=403.46,計4841.47元。
20xx年12月,年3月按加班6天計算,268.97*1.5*6*2=4841.46元。
加班費總計為14726.12元。
3、請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5850.13元。以上總計:51278.53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自20xx年10月16日起在被申請人處工作,后迫于單位領導的壓力,申請人被迫于年3月底從被申請人處離職。
被申請人沒有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繳納社會保險,且拖欠申請人的加班費,每月只休1-2天,過春節只休了1.5天。從沒支付過加班費。因此應當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了5.5個月,應當計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5850.13元。
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仲裁委員會支持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此致
申請人:
年xx月xx日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4
申請人:徐xx,男,1966年7月18日生,原系xx市xxx旅游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住xx省xx市
xxxx村xx巷xx號 電話:13xxxxxxxxx
被申請人:xx市xx旅游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x區xx街xx號(通訊地址:xx路xx號東鼎大廈
xx號)
法定代表人:陳xx 電話:0355-7xxxxxx 136xxxxxxxx
請求事項:
1、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所欠工資xxxx元;
2、支付克扣申請人應得出差補貼及申請人出差墊付款xxxx元;
3、支付經濟補償金xx個月(每月工資xxxxx元,工資報酬的百分之二十五)共xxxxx元;
4、被申請人承擔勞動仲裁費用;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xx年9月正式到被申請人xxxxx旅游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上班,擔任其副總經理一職,當時由于公司經營不規范,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申請人在職期間兢兢業業為公司出謀劃策,在總經理審批后舉辦了一系列活動使公司逐步從最初的幾輛車發展到現在的七十余輛車。
今年又為公司完成春運,由于公司新車上牌耽誤等原因,導致沒有按預約的時間到達,預定任務為xxx萬元,實際回收xxx萬元,除去費用,不算來回載客贏利,每臺車的凈利仍能達到xx萬元,對于這樣的利潤對于被申請人xxxx旅游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來說,還是史無前例的,但被申請人卻以此為原因克扣我的'工資、補助、應報銷的業務款項不予發放。
基于以上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等的相關規定,訴訟貴處,請求依法裁決,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xx市xxx區勞動局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 月 日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5
申請人:
身份證號:
住址:
被申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申訴請求:
1、支付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__元。
2、支付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的拖欠工資__元及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__元。
3、支付__年__月-__年__月伙食補貼__元。
合計:__元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于__年__月__日入職被申請人處,任__一職至今,雙方簽訂的最后一份勞動合同系__年__月__日簽訂的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的五年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月工資為__元(其中標準工資為__元;績效工資及加班工資等每月固定發放__元,且不管當月是否加班及加班多少,均固定數額發放)。
后被申請人編織理由,非法辭退申請人。申請人雖多方要求繼續工作,但被申請人禁止申請人上島,致使申請人無法繼續工作。申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依法提出上述請求,具狀訴至貴委,懇請貴委公正審理,裁決如上請求。
此致
深圳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
__年__月__日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6
申請人:王某,男,漢族,1976年11月15日生,住湖北省咸寧市沿河大道35號
被申請人:武漢新星通信有限公司住址:武漢市東湖開發區關山二路負責人:
聯系電話:
請求事項:
1、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已解除;
2、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4291元;
3、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所欠工資和各項補貼9600元;
4、裁判被申請人支付賠償金6480元;
5、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加班費160元;(20xx年4月份加班費)
6、裁判被申請人根據合同約定向申請人按比例發放年績效工資6066.67元;
7、裁判被申請人根據合同向申請人按比例發放第13個月工資2211元;
8、裁判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20xx年12月25日至20xx年9月份社會保險費;
9、裁判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的律師代理費1000元。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2月25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正式工作,并于同日與被申請人簽訂了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份,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期限為20xx年12月25日起至20xx年12月24日止,其中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工作內容為工程師;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工資報酬為年薪44500元,支付方式:年薪中80%約定為年基本工資,共計36400元,按13個月發放,第13個工資參照當年業績評定進行發放,約定月度基本工資為2800元,試用期工資為每月2240元,年薪中的20%約定為年績效工資,共計9100元,在財年度發放;《勞動合同》還對其它事項進行了具體約定。合同簽訂后,由于申請人工作表現出色,被申請人于20xx年1月5日提前轉為正式工并提升為用服部經理。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努力工作,但被申請人自申請人用工之日至今一直未予辦理社會保險。且自20xx年5月份起也未向申請人足額發放工作及支付福利待遇(每月200元交通及誤餐補助,300元的電腦補助);更為氣憤的是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協商一致,于20xx年6月25日未擅自變更了申請人的工作崗位。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為維護申請人的正當權益,特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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