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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申請書

時間:2021-06-09 20:29:24 仲裁申請書 我要投稿

【推薦】勞動仲裁申請書范文八篇

  在人們物質精神需求不斷增長的今天,申請書與我們不再陌生,寫作層面上,申請書下級向上級的行文方式。為了讓您不再為寫申請書頭疼,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勞動仲裁申請書8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推薦】勞動仲裁申請書范文八篇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1

  如下:

  (此欄)申請人:xx,xx,xx,出生年月日

  被申請人: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電話:xxx

  地址:xx,郵編:xxxx

  仲裁請求:

  1.請求裁決解除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

  2.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x個月經濟補償金xxx元;

  3.請求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訴人補繳20xx年x月至20xx年xx月社會保險費。

  事實與理由:

  以上請求,請仲裁委支持。

  此致

  xx市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月日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2

  申請人: xx,男,漢族,職務:專職安全員、身份證號:xxxx現住xx市xx區xx農場第xx居民小組xx公司宿舍xx標農網工程項目部。聯系電話:xxx

  被申請人:xx省xx送變電工程有限公司xx工程處,

  住所地:xx縣xx鎮xx鄉xx村。電話:xxx。

  法定代表人:xx 職務:總經理

  請求事項:

  一、拖欠工資,從xx年1月至今未發,已達14個月,每月4000元人民幣(其中基礎工資(14個月)56000元人民幣;私車公用、燃油費、過路費等每月2500元人民幣合計:30000元人民幣。

  二、違約終止用工合同,按《勞動法》第四章執行,公司應賠償違約金12000元人民幣。

  三、年終一次性獎勵30000元人民幣未發。

  四、生活費按當初xx總承諾每月500元人民幣(合計7000元)最后結算。

  以上合計申請金額為:135000元人民幣(生活費未包含)。 (壹拾三萬伍仟圓整)。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xx年8月進入被訴人單位工作,任專職安全員一職至今。xx年8月1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申請人為xx年xx農網項目部專職安全員。被訴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違反《勞動法》第三章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等等。

  1、拖欠工資已達三個月,從xx年1月至今未發,有帳可查,每月4000元人民幣(14個月),合計56000元人民幣,屬實。

  2、違約終止勞動合同,可按《勞動法》第四章執行,補償違約金1個月工資的三倍,合計12000元人民幣。

  3、年終一次性獎勵在合同上未注明是多少,但當時我問xx總獎勵應該在什么數額,他說:“有10萬人民幣已有8萬人民幣的”到年底再決定(有證人在現場,張xx,李xx可以作證)xx總當時還說:“所定工資只是一點額外費用而已,重要的是獎金”認為獎金是可觀的,就同意和xx總經理簽了勞動合同,現在違約解除勞動合同時,才答應只給獎金5000元人民幣,xx總經理違背了當時的承諾,我不服,獎金最低應該給三萬,我是項目部的專職安全員,擁有國家認可的《安全員資格證書》。“安全責任重于泰山”是每個企業的重中之重,而我在工作期間所管項目未出任何安全事故,我恪盡職守,認真負責,我應該得到相應的報酬。

  4、以上是我的仲裁申請,希望仲裁委員會為我主持公道,討回工錢,讓我們農民工為偉大的中國夢抱有希望,為夢想去盡自己的一份力。謝謝!

  地址:xx市xx區xx農場第xx居民小組xx公司宿舍xx標農網工程項目部專職安全員xxxx。

  聯系電話:xxxxxx

  申請人:xxx

  xxx 年 xxx月 xxx 日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3

  申請人:王某,男,漢族,1976年11月15日生,住湖北省咸寧市沿河大道35號

  被申請人:武漢新星通信有限公司

  住址:武漢市東湖開發區關山二路

  負責人:聯系電話:

  請求事項:

  1、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已解除;

  2、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4291元;

  3、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所欠工資和各項補貼9600元;

  4、裁判被申請人支付賠償金6480元;

  5、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加班費160元;(20xx年4月份加班費)

  6、裁判被申請人根據合同約定向申請人按比例發放年績效工資6066。67元;

  7、裁判被申請人根據合同向申請人按比例發放第13個月工資2211元;

  8、裁判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20xx年12月25日至20xx年9月份社會保險費;

  9、裁判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的律師代理費1000元。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2月25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正式工作,并于同日與被申請人簽訂了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份,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期限為20xx年12月25日起至20xx年12月24日止,其中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工作內容為工程師;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工資報酬為年薪44500元,支付方式:年薪中80%約定為年基本工資,共計36400元,按13個月發放,第13個工資參照當年業績評定進行發放,約定月度基本工資為2800元,試用期工資為每月2240元,年薪中的20%約定為年績效工資,共計9100元,在財年度發放;《勞動合同》還對其它事項進行了具體約定。合同簽訂后,由于申請人工作表現出色,被申請人于20xx年1月5日提前轉為正式工并提升為用服部經理。

  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努力工作,但被申請人自申請人用工之日至今一直未予辦理社會保險。且自20xx年5月份起也未向申請人足額發放工作及支付福利待遇(每月200元交通及誤餐補助,300元的電腦補助);更為氣憤的是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協商一致,于20xx年6月25日未擅自變更了申請人的工作崗位;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為維護申請人的正當權益,特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二〇一X年九月十八日

  附:證據:1、申請人身份證和被申請人營業執照;2、勞動合同,調崗協議;3、工資條復印件;4、律師代理費收據。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4

  申請人:張三,男,漢族,1988年1月2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199011056523,住XXX,聯系電話:15252799163。

  被申請人:揚州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揚州市邗江區瘦西湖路126號 ,法定代表人李四,系該公司總經理,聯系電話:XXXXXXXXXXX。

  請求事項:

  1.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XXX元(XXXX元/月*11月=XXX元);

  2.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XXXX元(XXXX元/月*XXX月=XXXX元);

  3.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加班費XXXXX元;

  4.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xx、20xx年防暑降溫費XXXX元;

  5.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xx年4月份工資XXXX元;

  6.裁決被申請人返還申請人工作服押金XXX元。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張三20xx年2月份入職被申請人揚州XXXX有限公司從事XXX工作,由于被申請人一直沒有給申請人繳納社保,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支付加班費、支付防暑降溫費等原因,申請人在20xx年4月30日向被申請人郵寄了解除勞動關系通知,要求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加班費等。

  為了維護申請人的權益,至此向貴委提出上述勞動仲裁請求,還望得到貴委支持。

  此致

  邗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 月 日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5

  申訴人:李xx,男,漢族,住址:江西人,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原xxx公司員工。

  被訴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長

  請求事項:

  l、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1998年3月9日至20xx年6月30日經濟補償金元,額外經濟補償金3250(6500ⅹ50%)元,合計9750元;

  2、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20xx年7月至合同解除時止兩年的星期天加班費7384,元節假日加班工資1153元,合計8537元;

  3、裁決被訴人支付超時工作的夜班保安工資30000元;

  4、裁決被訴人為申訴人補繳入職以來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費;

  5、被訴人承擔本案仲裁費用。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1998年3月9日入職被訴方,被訴人原為國有企業,公司名稱為廣州市花貓糖煙酒副食品公司,20xx年后改制為全員持股的非公有制企業,公司改名為廣州市千佳糖煙酒副食品有限公司。從1998年起,申訴人與公司每年都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協議書>的勞動合同一份,6年共6份。每年簽約的時間分別是:1998年6月2日、1999年7月2日、20xx年7月26日、20xx年7月17日、20xx年7月31日、20xx年8月25日。簽約的時間以及合同的相關內容見證據一(協議書6份),約定月工資900元,實際支付工資為1000元見證據二(申訴人的工資存折)。合同約定后,申訴人夜以繼日的為被訴人工作,工作時間從每天的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其余為值班時間。簽約后,申訴人白天的上班時間堅守崗位,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即買菜、做飯、打掃公司辦公室衛生、門前三包、公司白天保安、信報收發等工作。晚上在公司值班,守護公司財產和文件的安全。從入職的1998年3月9日起至20xx年6月30日止,申訴人沒有請過事假,沒有請過病假,長年累月夜以繼日地在被訴人處干活,完全按照合同約定的事務干活,沒有任何怨言。但是,20xx年6月28日11時左右,被訴人人事保衛部負責人吳小蓮口頭突然通知申訴人工作到6月30日止,7月1日離開 公司。因合同期未到,申訴人第二天找了吳某,并要求以書面形式通知,后來吳因工作忙,沒有對解除合同的事情出解釋。申訴人后來又找了被訴人總經理馬小姐,因已無協商余地,在申訴人的再三要求下,麥才以書面形式書寫解除申訴人勞動關系的親筆“通知”一份!巴ㄖ比娜缦:“通知因我公司經濟效益不好,職工太多,所以減員,真對不起。千佳20xx年7月1日”(見證據三)申訴人只好于20xx年7月1日10時前離開了公司。但是,事后該公司立即雇請兩名員工承擔申訴人原來一個人干的活。至此,申訴人終于發現,被訴人提前解除與申訴人的合同還有其他的目的。同時也可以說明,申訴人原來的工作是嚴重超量的,是應該由兩個人來完成才是合法合理的,申訴人有理由獲得兩份工資。但令人遺憾的是,申訴人在被申訴人處工作已經6年,除了開始領取過加班工資以外,最近四年竟然從來沒有領過加班工資,更沒有領過超時超負荷工作的另外份額的工資,被訴人解除合同的決絕以及對員工權利的漠視,無疑更讓申訴人感到無比的傷感。6年來,申訴人事實上總共星期日加班301天(計算方法為(365天-10天法定節假日-20天合同約定休假日)÷7×1×6+(30天×3+22天-3法定節假日-10合同約定休假日)÷7×1);法定節假日加班60天(6年×10天/年)。而且只要申訴人上班,那么,晚上申訴人又變成被訴人夜間值班的員工。

  申訴人認為,被訴人與申訴人所簽訂的勞動<協議書>除了約定早8晚五的廚房工作以及辦公樓的衛生清潔工作以外,還要求申訴人夜間值班,勞動時間的約定已然達到全天的24小時,而且,值班的工作并不簡單,因為,合同約定申訴人還必須對公司的財產失竊負賠償責任的。因此,合同有關勞動內容和勞動時間的約定,與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的規定相違背,侵害了申訴人法定權利,根據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該約定是無效的,但是,該約定無效并不影響其他約定的有效,申訴人與被訴人簽訂的勞動協議的其他條款是有效的,依法成立的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關系也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現被申訴人提前解除與申訴人締結的勞動合同關系理由不充分,依法應該支付申訴人經濟補償金6500元,額外經濟補償金3250元;支付申訴人20xx年7月至20xx年6月兩年96個星期天的加班工資7384元(1000÷26×96×20xx),同一時間段節假日加班工資1153元(1000÷26×10×300%);被訴人在6年多的時間里,利用<協議書>的非法約定從申訴人身上所榨取的夜班利益也應該退還或補償。因為,夜班的約定是違法的,同時也是無效的約定。因此,被訴人利用非法合同條款從申訴人身體力行中獲得的63個月的員工勞務利益,也就成為了沒有法律規定也沒有合同約定的利益,屬于不當得利。根據<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的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就損失問題,申訴人決定只要求按照廣州市保安行業的工資標準計算,請求裁令被訴人補償性地支付30000元;另外,依照<廣州市社會保險條例>以及其他的相關法規的規定,被訴人還有替申訴人按照實際的'月工資補交社會保險金的法定義務,在此也請求裁令被訴人給申訴人補交社會保險金,以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此致

  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xxx

  20xx年x月xx日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6

尊敬的_____勞動部門領導:

  我原是________,姓名:___,男,__歲,__族,電話:______。

  我于20xx年8月份被xx市“xxx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招聘為保安,并連續工作至今已有7年的工齡。但期間用人單位既不與我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不依法幫我繳納養老保險;7年來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法定休息日照常上班無一休息,但用人單位從未依法發過一分一厘的加班工資;而且用人單位每月要我們上班15天,而每班長達24小時,每月上班時間合計高達360小時,遠遠超過了《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上班工作時間,對此用人單位也從未發過一份一厘的延時加班費。但事至今年6月3日,用人單位的辦公室人員到我上班地點(白馬苑)值班室,口頭對我:我們正式告知你,公司要減員,你年紀大了,這個月上完30號或者上到10號發工資就不要來上班了,你被減員了。為此,根據我與用人單位已存續了7年勞動關系的事實,通過學習相關法律并咨詢了律師,我認為用人單位已屬于違法用工和違法裁減勞動者,所以,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特向勞動部門領導提起勞動仲裁申請。

  首先,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作為主動方的用人單位不與我(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7年來致使我諸多合法權益受到了嚴重損害,所以,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最后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據此我具體訴求如下:

  一、請求勞動部門責令用人單位賠償我已補繳的從20xx年至20xx年共六年的養老保險費。此以20xx年4月16日《春城晚報》載有的“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明確:個人補繳的社保費,用人單位應予賠償”來作為賠償的政策依據;而且,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最后一款中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也理應按“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嚴格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中的第(七)項法律規定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所以,無論根據現行政策或法律,用人單位都應當對我給予賠償,因而請求勞動部門對我的主張給予支持,并幫助按比例計算后責令用人單位賠償給我應由單位繳納的6年的份額。特提交我補繳社保的6張證據。

  二、由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規定,且無視《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最后一款中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從而也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有關裁減人員的法規并單方將我解除、裁員,終止存續了7年的事實勞動關系。所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請求勞動部門依法裁定用人單位補償我工作了7年但只作6年計算的每年1個月的工資,即:6×1870×2=22440元。此項賠付以我上班工作數月后才于20xx年11月5日簽字的《協議書》及20xx年7月1日的《證明》和20xx年1月1日簽字的《物業員工崗位責任書》中的第五條第8項、及20xx年11月至20xx年5月份用人單位的工資表來證實我的工齡年限并再以其中的“應發工資”之數據來作為計算證據。

  三、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法律規定,請求勞動部門依法裁定用人單位賠付我11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收入按我提供的工資表中的“應發工資”計算,即11×1870=20570元。此項以《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作為用人單位應當賠付給我的法律根據。

  四、《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但我所在的用人單位每月要我們上班360小時,卻從未發過一分一厘的延時加班費。按照每月4.5周、每周工作44小時計算,則合法的工作時間每月約為4.5×44=198小時,如此我們每月被延時上班的時間高達:360-198=162小時,每年則為:12×162=1944小時。我近7年的工齡僅按6年計算,則6×1944=11664小時。對此被延時且我已付出了上班勞動時間及汗水的事實,請求勞動部門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用人單位對我給予合理賠付。此項上班24小時又輪空24小時的延時上班工作時間,以“20xx年11月(白馬苑)值班考勤表(8:30——8:30)”和20xx年4月22日用人單位的《通知》及20xx年6月9日、10日的《白馬苑小區秩序維護員工作記錄》作為證據。而且沒有休息天、沒有節假日和不能請假的該用人單位的上班制度,自始至今都是如此。請求向一線保安人員調查核實。

  五、《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但是在實際的上班工作中,自起始以來用人單位不僅不給我們休息,就連請假都不準,所以,依據20xx年9月9日《春城晚報》刊載的工資計算方法:〈一〉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二〉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200%;〈三〉法定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300%。如此,按每年有52個周、每周依法休息1天、且我近7年工齡只按6年計算。即6×52=312天,而我的日工資按計算方法每日=85.97元。為此,請求勞動部門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用人單位對我應該依法得到休息但又沒有安排休息并照常上班的累計312天的休息日給予合理賠付。

  六、依照《勞動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再結合我近7年來從沒有被用人單位安排休息、休假過一天的事實。而現行的國家法定休假日每年為11天,且也只按6年工齡和日工資85.97元計算,即6×11=66天。這66天的法定休假日,無一不被用人單位安排為照常上班,但又不發一分一厘的假日加班工資,故請求勞動部門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用人單位對我給予合理賠付。關于節

  假日照常上班的情況,我再提供兩份證據。即20xx年10月31日和20xx年5月10日用人單位的兩份《通知》,因其中的某一“時間”恰恰記載了五一節和國慶節依然上班的事實。而五一節當天我也同該得獎的兩人一同上班,請求查實。

  最后,中國社會正趨向老齡化,各級政府都在關注和關心老年人。然而當我步入老齡階段且離退休尚有5年之際,用人單位卻以我年紀大了而借口“減員”一句話就將我辭退,使我再次失業。過去失業我尚年輕,還可另謀職業維持生活,而此次失業不同以往,再謀職業希望渺茫生計難求。思來想去,唯有以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故特寫此《勞動仲裁申請書》,懇請勞動部門及領導給予據實依法的公證仲裁,維護我的合法權益。謝謝!

  勞動部門

  申請人:

  20xx年X月X日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7

申請人:××,女,漢族,出生年月日,住址 被申請人:×××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電話:×××

  申請事項:

  一、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社會養老保險費及滯納金合計18000元人民幣.

  二、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醫療保險費滯納金合計xxxx0元

  三、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雙倍的工資合計26000元( xxxx年1月至今)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xxxx年3月8日開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請人處工作, 現擔任公司的銷售經理,雙方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至今,被申請人從未給申請人交納過任何的保險,同時也未與申請人簽定書面的勞動合同。

  申請人認為,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并為勞動者交納各類法律規定的保險, 而被申請人卻一直未給申請人交納各類保險,此行為已違反了法律的規定,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申請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納保險,但被申請人卻拒絕交納, 致使申請人的保險費用產生了高額的滯納金, 同時,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簽定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工資. 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利益, 現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保險及滯納金并依法向申請人支付雙倍的工資。

  此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8

  申訴人:凱,男,漢族,1986年7月19日出生,

  身份證號:

  住住址:成都市武侯區

  通訊方式:

  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

  被訴人:四川建設勞務有限公司(勞務派遣單位)

  法定代表人:**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區

  通訊方式:

  被訴人:四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用工單位)

  法定代表人:**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區

  電話:

  申請事項:

  1、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9級工傷傷殘補償金合計人民幣52362元。

  2、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將來必然會發生的后續治療費7000元(司法鑒定書確認)

  3、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在醫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2520元。

  3、請求裁決被訴人補交申訴人于20xx年2月26日開始參保至今的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

  4、請求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因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即11月的工資賠償共計22000元的賠償。

  5、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給申訴人經濟補償5000元(解除勞動合同時每滿一年工齡支付一個月工資給勞動者,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予以補充)。

  6、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20xx年2月致20xx年11月的加班工資24000元

  事實與理由:

  20xx年2月*凱應聘到四川**建設勞務有限公司,職位為電焊工,月基本工資為20xx元,公司承諾一個月后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入職后公司以種種借口拖延勞動合同的簽訂,也沒有為其購買職工基本社保。20xx年3月凱被四川**建設勞務有限公司勞務派遣到四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項目工地上工作,20xx年11月14日在工作過程中從高約4米處跌落致左足受傷,送成都第一骨科醫院被確診為“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被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20xx年6月8日被成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成勞鑒字2457號)評定為工傷傷殘9級。20xx年5月3日經四川西南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確認“被鑒定人*凱后續醫療費用還需人民幣7000元”。根據以下法律法規被訴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十五條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的規定被訴人應當支付給申訴人52362元的工傷傷殘補助金(其中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8個月,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6個月)。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定書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應向勞動者支付本人工資標準2倍的工資,申訴人依法應當獲得22000元的賠償(即11月的工資賠償)。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申訴人應當獲得兩個半的工資補償共計5000元。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懇請仲裁委員會依法支持申訴人的主張。

  此致

  成都市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

  20xx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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