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環境衛生規章制度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農村環境衛生規章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農村環境衛生規章制度 篇1
一、管理的目標
1、培養新農民,增強群眾環保、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2、建設新家園,開展村組環境衛生整治,達到村容整潔;
3、營造新環境,協調人與自然、社會的和諧。
二、管理的范圍
1、農村村組道路,溝壩堰塘;
2、農戶房前屋后;
3、垃圾池及周圍。
三、管理對象
1、村組各農戶;
2、垃圾清運者;
3、村組衛生管理員、保潔員。
四、管理的標準
1、村組區域公路路面整潔,視野范圍內無白色垃圾,水溝暢通。
2、農戶房前屋后整潔干凈,無垃圾雜物和亂搭亂建,屋內家具擺放整齊,家禽、畜實行集中飼養或圈養,溝渠暢通無垃圾。
3、堰塘、小溪水面無漂浮物和垃圾,無發臭污水。
4、及時清運垃圾或進行無公害處理,無大量堆積。
五、管理的職責
1、各組的衛生管理員,受村委會領導。
2、各小組衛生管理員負責本小組內道路、堰塘、溪溝、農戶房前屋后等公共衛生的實施管理。
3、村委會與各小組衛生管理員簽訂衛生保潔合同書,確保小組區域衛生整潔,環境優美。
4、農戶房前屋后落實“五包”責任制,即包衛生、包秩序、包設施、包綠化、包文明,生活垃圾要倒入垃圾桶或進行無公害處理。
六、管理的.方式
1、村委會每月組織小組衛生管理員對各小組的衛生進行一次大檢查,并設立流動紅旗。
2、每年組織開展文明衛生戶評星活動。
七、管理的措施
1、加強領導,村上成立文明衛生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本村環境衛生管理。
2、經費保障,村委會每年拿出2萬元進行衛生創建工作,各組進行配套,確保工作有經費保障。
3、宣傳先行,在各組廣泛進行衛生宣傳,營造環境衛生人人有責的氛圍,發動群眾積極參與,從個人做起,從家庭做起,每個季度對小組道路、溝港堰塘、房前屋后等進行環境衛生整治。
4、督查,每周要對各組衛生進行一次督查,對督查情況要進行記錄,并指出整改落實范圍。
5、考評,采用每月記分,年終累計,作為以獎代補的依據。
農村環境衛生規章制度 篇2
為了強化農村衛生整治工作力度,優化農村生態環境,改善人民群眾生存條件,提高健康水平,加快新農村建設步伐,根據愛衛會有關文件精神及相關規定,結合我鄉各村實際,按照長期管理集中整治相結合、鄉集鎮與村管理同步、環境衛生管理與精神文明建設相統一原則,特制定本辦法。
一、組織機構
鄉上成立由鄉紀委書記任組長,其他相關人員為成員的環境衛生管理領導小組。各村、各單位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由村支部書記和相關單位負責人牽頭負責。各級領導小組對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要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長遠工作規劃,要定期研究、定期部署、定期檢查、定期總結,并有詳細的工作記錄和評比臺帳。
二、內容及標準
(一)集鎮及單位衛生管理辦法
1、實行日掃日清月評制,垃圾定點堆放,嚴禁隨意設點堆放,每月清掃垃圾必須堆放于指定地點,若發現隨意堆放垃圾一次,罰款50元;
2、按時按標準交清衛生管理費,不得拖欠或拒交;
3、對當月評為衛生光榮標兵的單位和門點,分別頒發衛生流動紅旗;對連續三次評為“衛生差”和無故不交衛生費的單位和門點,輕者在高臺二中廣播通報批評,限期交清衛生管理費,并處以50—100元的罰款,重者在全鄉范圍內進行通報批評,同時責成有關單位收回門面,另行轉讓他人。
4、保持門面前和室內整潔,不亂擺亂放,禁止在門面上亂貼廣告、標語、橫幅等,違者罰款50元。
(二)村級衛生管理
1、各村要建立衛生管理領導小組,每月組織成員對各社環境衛生情況進行檢查評比,每季度配合鄉衛生管理領導小組進行督查評比,并建立衛生管理工作臺帳。
2、各村要明確各社群眾生活垃圾集中堆放點,要教育引導廣大群眾將垃圾例入指定地點,并定期進行掩埋和處理,禁止在沿路沿線公路兩側和居民點主干道亂扔、亂堆、亂倒垃圾和其它雜物。對地膜、塑料等白色垃圾,要經常檢查,進行集中掩埋處理。
3、各村社主干道路面要整修平整、干凈,路面及兩側溝壕的雜草、雜物和污水要勤清理。每年春季都要組織群眾對所在村、社主干道路面進行鋪墊修整。并對所在村社區域溝壕和道路兩側“三堆”及垃圾死角徹底清理。
三、措施保證
1、實行包保,落實責任制。建立自上而上的環境衛生管理包保責任制,一把手負總責,層層落實責任。鄉上采取三定的辦法,一是定領導,二是定村、單位,三是定專人管理的辦法。由分管衛生的領導常年專人負責。村上由包村領導和干部包保,村由村主任具體負責,社由社長負責對全社及各社長負責對全社及各戶衛生環境的監督、檢查和管理。鄉上把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作為考核精神文明責任書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嚴格考核。
2、集中整治,常效管理。各村要把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納入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擺到重要位置,在保證每年春秋兩季進行集中整治的基礎上,建立常效的環境衛生管理機制,常抓不懈,實現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經常化、規范化、制度化。鄉上實行月檢查季評比,頒發衛生流動紅旗制度,每月由村上組織專人對居民點主干道和農戶衛生進行集中檢查評比,并建立工作臺帳,每季度由鄉衛生領導小組對全鄉各村環境衛生進行綜合評比,對衛生評比好的村頒發給衛生流動紅旗,并在年終精神文明責任書考核總分中加1分;對連續兩次衛生評比差的村,主要領導要向鄉政府做出書面專題檢討,并在年終精神文明責任書考核總分中扣去10分。
農村環境衛生規章制度 篇3
為了提升北三里村村級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水平,加大社會管理力度,進一步美化村內環境,特制定《東棗園鄉北三里村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一、環境衛生管理的基本原則
以村民為環境衛生管理主體,充分發揮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作用;以市場化運作為手段,將本村環境衛生管理引入市場化、社會化管理。建立以村民自治,市場化運作為核心內容,管理有序,節約高效的環境衛生長效監督機制。
二、環境衛生管理的基本做法
(一)合理劃分環境衛生責任區域。將本村范圍的環境衛生、農村村民住宅環境衛生和辦公場所環境衛生三大部分。公共場所主要包含村組道路、水渠、村內的區間道路、村辦公大樓、三個小區和村、社、農民集中居住區周邊的環境衛生。農村居民住宅環境衛生包括:農村居民室內環境衛生和住宅四周統一劃定區域的環境衛生。辦公場所公共環境衛生包括村內企業、業主和其它單位的環境衛生。
(二)明確職責,按責任區域管理環境衛生,做到分工明確、各司其職、相互監督、共同提高。
1、通過議事會商議,并經村民(代表)大會審定同意,以公開招標方式實施市場化管理和運作。保潔公司中標后,
按要求承擔全村范圍內公共場所環境衛生和保潔工作。保潔公司的服務狀況、服務質量、服務要求由村公共設施管理維護站、村監事會和村民代表共同監管。保潔公司按保潔合同履行保潔義務。公共設施管理維護站直接向村民議事會和村委會負責并報告環境衛生工作。
2、深入推行農村居民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制。集中
居住小區居民住宅環境衛生和小區以外的農民住宅環境衛生全部實行門前三包、責任到戶。
3、駐村單位、企業、商家及其他業主的門前環境衛生,按照農村居民住宅門前三包責任制實行。
(三)加強監督,明確責任單位、責任人的環境衛生管理職責。村域環境衛生要按照上述區域劃分情況和管理特性分別確定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任人和責任單位承擔下列衛生管理職責:
1、勸阻、制止、糾正亂吐亂扔、亂傾亂倒、亂貼亂畫、隨地便溺、損壞公共設施和占道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擺攤設點、沿街叫賣、看相算命、流浪乞討等違法違規行為。
2、及時向村委會和城管管理相關執法部門舉報嚴重影
響鄉村清潔、綠化、村容和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并協助執法人員依法查處。責任單位、責任人在其門前三包責任區不認真履行管理職責的,由村民委員會和城管等執法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三、健全制度,完善環境衛生監督獎懲機制
(一)建立環境衛生獎懲機制。村民委員會在全村設立環境衛生獎勵基金。每年從上級下撥給本村的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包干經費列支1萬元,政府補助2萬元作為環境衛生獎勵基金,用于獎勵愛護環境,講究衛生的本村村民,主要獎勵在環境衛生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嚴格推行以獎代補、群眾自治的激勵制度。
(二)嚴格實行獎懲掛鉤的自我約束制度
一是將環境衛生的管理與農村居民各項評比緊密掛鉤。村委會和村民小組組織的各類評比,必須以公共設施管理維護站對農戶的環境衛生考核結果為基本依據。否則,村議事會有權否決評比結果。
二是保潔公司每年向村委會繳納1萬元保證金,年底由村委會根據村公共設施管理維護站對保潔公司的考核情況和村議事會討論結果確定是否退還環衛保證金。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經費,須提交村議事會討論,村監事會評定,群眾民主評議后,方可按合同支付給保潔公司。
三是公共設施管理維護站管理人員,環境衛生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工資補貼與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成效掛鉤。每月發放上述人員工資補貼時,每人提取100元,作為環衛管理人員工作績效考核金,由村監事會和村民代表進行管理和考核,根據平時考核情況和年終考核結果確定兌現。
四是將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納入村級工作考核目標,嚴格考核,獎懲堅決逗硬。
(三)完善監督體系,加大監管力度,健全日常獎勵制度。建立以群眾自治為基礎,村委會、村議事會、保潔公司和全村村民共同參與的環境衛生監督評價新型監管體系。首先是以村民小組和村民小區為單位,組建環境衛生檢查考評小組,小組組長和成員全部由村民民主推薦產生,接受村委會和公共設施管理維護站指導,村民每天輪流進行環境衛生值班,交叉檢查評比和登記。環衛考核小組成員和流動值班村民負責環衛不良現象的整改,并按規定提出處罰意見。處罰由村委會和鎮城管中隊負責實施。其次是建立環境衛生監督評比制度,由村委會牽頭,村議事會和村民代表參與,可以本村環境衛生實行規范、系統的檢查和考核評比。再次是建立日常環境衛生檢查獎勵具體辦法:
1、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的,處1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清除。
2、倒垃圾、油污、糞便及敞排污水的,處5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清除。
3、在公共設施、樹木和建筑物體上懸掛、刻畫、張貼、噴涂各類“牛皮癬”廣告的,處5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清除,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4、門廳、地面、墻面污染物、懸掛物不及時清除的,處20元罰款。
5、違規收集、儲存、運輸、投放或焚燒垃圾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6、踐踏花卉、草坪、樹木和攀沿行道樹、花壇、樹池的,處10元罰款,損毀花草樹竹的照價賠償,并處賠償金兩倍的罰款。
7、擅自張掛布幅廣告標語或設置氣標、氣柱、氣拱門,越門伸桿搭蓬、放置廣告牌匾、晾曬衣物、擺“騎門攤”,占道擺攤設點、堆物作業、搭桌設座、標牌娛樂、拉場賣藝、游動叫賣、飼養禽畜的,責令立即整改,并處50元罰款。、
8、超標排放商業噪聲、餐飲業敞排油煙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9、戶外設置攤點或擅自搭建棚、房、亭等建筑物及修建花臺、洗衣臺、階梯、爐灶、水池等構筑物的,一律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
農村環境衛生規章制度 篇4
為了創造一個良好的衛生環境,徹底改變了農村環境臟亂現象,建立村環境衛生管理長效機制,全力打造村容整潔、環境優美的生態和諧中心村,經村兩委會議研究制定中心村衛生保潔制度,農村衛生保潔制度。
一、保潔人員管理制度
1、保潔員對衛生責任區內每天所產生的果皮、紙屑、煙頭、塑料袋、廢棄物等一切垃圾,按照劃分的責任管理區按時進行清掃、保潔,做到早上普掃徹底,上、下午巡回保潔;
2、清掃保潔工作必須達到四無(無堆積物、無果皮紙屑、無污泥惡臭、無人畜糞便),做到四凈(路面凈、綠化帶四周凈、墻根凈、公共場地凈);
3、一般清掃保潔時間為早上6:00到晚上7:00,特殊要求的路段除外。做到早上7:30前完成普掃一次,其他時間為循環往復的清掃保潔;
4、清掃保潔人員要服從管理,認真操作、文明清掃,做到不漏掃、不丟段。要嚴格遵守工作時間和請假制度,不得串崗、脫崗、打堆聊天、干私活等,上崗時必須按要求穿戴好工作衣、帽;
5、保潔人員必須做到耐心細致,安全無事故。
二、環境設施管理制度
1、公共衛生設施由保潔員專管,及時清洗,確保設施干凈整潔;
2、衛生設施由專人負責維護,并及時維修,確保設施完好無損,使用正常;
3、衛生設施擺放合理、科學使用;
4、衛生設施添置及時,更換適時。
三、垃圾清運制度
1、各保潔員負責將所轄區內主要道路、公共場所的日常環境衛生保潔及生活垃圾的收集,原則上每天收集一次生活垃圾,利用早晨和下午傍晚時間進行收集清運;
2、垃圾日產日清,有多少清多少,按時將垃圾清運;
3、每周至少一次對垃圾箱進行清洗消毒。
四、污水處理制度
加強對村民的宣傳教育,引導樹立愛護村莊公共設施及環境衛生的良好習慣,禁止損毀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和亂潑亂倒生活污水。
五、督查工作制度
1、村環境衛生整治督查小組要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要進行不定期的巡查、檢查,檢查督促是否按照規定要求及時清掃保潔、收集清運,并做好巡查、檢查記錄;
2、巡查、檢查結果作為村環境衛生的考核獎懲和拔付保潔費用的主要依據。
以上各制度解釋權中心村農村環境衛生整治領導小組,本制度經兩委會議審核同意后立即執行,管理制度《農村衛生保潔制度》。
附:農村公路規章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公路管理,保障農村公路安全暢通,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使用、養護管理和路政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符合國家規定技術等級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村公路的統一管理。
章丘市、歷城區、長清區、平陰縣、濟陽縣、商河縣交通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有關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機構和區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分工負責。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條 農村公路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建養并重、保障暢通的原則。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農村公路的義務,有權舉報破壞、損壞農村公路和影響農村公路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 養護管理
第七條 農村公路養護分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養護。
第八條 市、縣(市、區)應當根據農村公路養護類別和實際技術狀況編制農村公路年度養護計劃。
全市農村公路年度養護計劃由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章丘市、歷城區、長清區、平陰縣、濟陽縣、商河縣農村公路年度養護計劃由其縣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報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行政區域內,縣道的年度養護計劃由市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編制;鄉道、村道的年度養護計劃由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
第九條 章丘市、歷城區、長清區、平陰縣、濟陽縣、商河縣行政區域內縣道的養護由其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行政區域內縣道的養護由市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鄉道的養護和村道的大、中、小修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村道的日常養護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后,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條 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鄉道、村道養護的技術指導。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應當逐步推行市場化。大修、中修工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養護作業單位,但搶修工程可以除外。小修工程和日常養護可以由養護責任單位擇優確定養護作業單位。
養護責任單位應當與養護作業單位簽訂養護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合同約定,使農村公路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十三條 農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應當實行工程監理制度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四條 養護人員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志服;利用車輛作業時,應當在車輛上設置明顯作業標志,過往車輛應當避讓。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的綠化由農村公路管理機構統籌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養護用地、砂石料場以及養護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由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十七條 養護責任單位應當建立農村公路災害防治工作應急保障機制,提高抗災害能力和事故應急救援能力。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農村公路交通中斷,養護責任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修。不能及時修復的,由農村公路管理機構組織修建臨時通道或者公示繞行路線。
第三章 養護管理資金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主要由市、縣(市、區)財政預算資金和國家、省撥給的補助資金組成。
第十九條 市和有關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編制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經費預算,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養護管理經費預算,由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年度補助標準,由市交通主管部門根據補助資金和市專項財政預算資金的數額、養護里程、技術狀況確定。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對上級撥給的養護管理資金和同級專項財政預算資金應當統籌安排,根據農村公路養護計劃完成情況計量支付。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應當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實行年度審計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有關縣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市公路管理機構負責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行政管理。
第二十四條 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在農村公路上應當按規定設置警告、禁令、指示等標志、標線。
第二十五條 在農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二)從事法律作業活動;
(三)擺攤設點,設置集貿市場及各類經營場所;
(四)打場曬糧、堆放物料及設置其他障礙物;
(五)挖溝引水、漫路灌溉;
(六)焚燒秸稈、堆糞漚肥、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七)其他損壞、污染農村公路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給他人財產、人身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車輛軸載質量或總質量超出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不得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應當經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原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者承擔修復費用。
第二十七條 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農村公路路面的機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應當經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并應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對公路造成損害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 臨時占用、挖掘農村公路或者從事其他涉路項目作業的,應當經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后方可施工。影響交通安全的,并應當征得法律機關同意。工程完工后,應當按照原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者承擔修復費用。
第二十九條 除農村公路防護、養護需要以外,禁止在農村公路法律控制區范圍內修建法律物和地面構筑物;需要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或者設立其他標志的,應當經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農村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算:縣道十米、鄉道五米、村道三米。
第三十條 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公路巡查,依法制止、處理各種違法使用、占用和破壞、損壞農村公路的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農村公路上設卡、收費的,由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超載車輛擅自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的;
(二)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農村公路路面的機具擅自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的。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農村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農村公路暢通的,由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擺攤設點、設置集貿市場及各類經營場所的;
(二)堆放物料、從事建筑作業活動及設置其他障礙物的;
(三)挖溝引水、漫路灌溉的;
(四)焚燒秸稈、堆糞漚肥、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的;
(五)其他損壞、污染農村公路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筑者、構筑者承擔。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挪用、截留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的,由交通主管部門予以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農村公路管理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七條 市交通主管部門和農村公路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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