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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規章制度

時間:2024-11-01 15:53:56 制度 我要投稿

醫療規章制度(通用20篇)

  在當下社會,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醫療規章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醫療規章制度(通用20篇)

  醫療規章制度 篇1

  一、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二、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范。

  三、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標準懸掛于明顯處所。

  四、醫療機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五、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醫德教育。

  六、醫療機構不得使角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七、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工作,必須佩戴有本人姓名、職務或職稱的標牌。

  八、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九、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治的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或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十、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患者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時,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被授權負責人的批準后實施。

  十一、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十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精神病、職業病等患者的特殊診治和處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十三、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加強藥品管理。

  十四、醫療機構必須按照人民政府及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醫療費用,詳細列項,并出具收據。

  十五、醫療機構必須承擔相應的'預防保健工作,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支援農村、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工作等任務。

  十六、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必須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醫療規章制度 篇2

  (一)醫療登記、統計資料是改進醫院工作,加強醫療質量管理的科學依據,各科室及有關人員應認真負責匯總和收集報表資料,按期分析、統計、上報。

  (二)門診部應當做好門診登記和住院登記,填寫住院卡片和傳染病報告卡,并匯總各科病員流動情況,每日報醫務科和醫療信息統計室。

  (三)各臨床科對出入院的'病員應詳細填寫病案首頁、出入院登記和病員流動日報,對搶救重危病員,開展新技術、新業務,發生醫院感染、醫療差錯和事故,以及輸血、輸液反應等均應詳細登記,并按規定上報。

  (四)醫技科(室)應做好各項工作的質量登記、統計,并按時上報。

  (五)醫療信息統計室負責全院醫療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報告,實施統計服務和統計監督,做好衛生統計報表工作,經院長審核簽發,按時上報。

  (六)各種醫療登記、統計資料,應當填寫完整、準確、字跡清楚、妥善保管,衛生統計報表應永久保存。

  (七)各種報表報出的時間

  1、日報:次日上午九點報出(假節日等特殊情況例外)。

  2、月報:于下月5日前報出。

  3、季報:于下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報出。

  4、年報:于下年度1月20日前報出。

  5、半年報:于7月15日前報出。

  6、全年統計匯總于下年度第一季度內報出。

  7、住院病人疾病分類年報于下年度1月15日前報出。

  醫療規章制度 篇3

  (一)醫院病案室負責全院病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二)對規定范圍的.建案病歷,要按疾病分類建卡編號,統一集中管理。

  (三)傷病員和家屬不得擅自翻閱、轉抄、復制病案。

  (四)本院醫師借閱病案,應當辦理借閱手續,不得涂改、轉借、拆散和丟失,按期歸還,院外醫療單位借閱病案,必須持醫療單位介紹信,經醫務科批準后,方可借閱。

  (五)涉及醫療糾紛或事故的病案,在未作出鑒定處理之前,應由醫務科妥善保管,任何個人未經醫院領導批準,不得借閱、轉抄或復制。

  (六)病案室要按月、季、年排查出院病案歸檔情況,有權向臨床科室查詢未歸病案的下落,按時向院領導書面報告病案歸檔及管理情況。

  (七)住院病案應永久保存,并遵守病案資料的保密制度。

  (八)保持病案室清潔整齊,做好防火、防潮、防丟失,室內應禁止吸煙。

  醫療規章制度 篇4

  1、為認真貫徹執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產品質量法》、《計量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企業的各項質量管理制度,嚴格把好醫療器械購進質量關,確保依法購進并保證醫療器械產品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2、嚴格堅持按需進貨,擇優采購,質量第一的原則;

  3、在采購時應選擇合格供貨方,對供貨方的法定資格,履約能力,質量信譽等應進行調查和評價,并建立合格供貨方檔案;

  4、采購應制定計劃,并有質量管理機構人員參加,應簽訂書面采購合同。明確質量條款。采購合同如果不是以書面形式確立的,購銷雙方應提前簽訂注明各自質量現任的質量保證協議書。協議書應明確有效期;

  5、購進的產品必須有產品注冊號、產品包裝和標志應符合有關規定。工商、商購銷合同及進口醫療器械合同上注明質量條款及標準;

  6、對首次供貨單位必須確定其法定資格,合法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營業執照》,首次經營的品種應征求質量部門意見,并經企業負責人批準;

  7、從生產(經營)企業購進首批醫療器械應向生產(經營)企業索取測試合格報告。并建立醫療器械質量檔案,便于研究處理醫療器械質量問題;

  8、購進醫療器械產品應開據合法要據,并按規定建立購進記錄,做到票、帳、貨相符。票據和記錄應按規定妥善保管;

  9、按規定簽轉購進醫療器械付款憑證,付款憑證應有驗收合格鑒章后方能簽轉財務部門付款。凡驗收不符合規定,或未經驗收人員簽章者,一律不予簽轉付款;

  10、進貨人員應定期與供貨方聯系,或到供貨方實地了解,考察質量情況,配合質量管理部共同做好醫療器械的質量管理工作,協助處理質量問題;

  11、業務人員應及時了解醫療器械的'庫存結構情況,合理制定業務購進計劃,在保證滿足市場需求的前提下,避免醫療器械因積壓過期失效或滯銷造成的損失。

  醫療規章制度 篇5

  1、為了確保購進醫療器械的質量,把好醫療器械的入庫質量關,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2、醫療器械質量驗收由質量管理機構的專職質量驗收人員負責,質量驗收員應有高中以上學歷,并經崗位培訓后方可上崗;

  3、驗收員應對照隨貨單據及業務部門(或倉儲部門)發出的入庫質量驗收通知單,按照醫療器械驗收程序對到貨醫療器械逐批驗收;

  4、到貨醫療器械應在待驗區內,在規定時限內及時驗收,驗收完畢后,及時入庫;

  5、醫療器械入庫時應注意有效期一般情況下不足6個月(含)的不得入庫;

  實踐中,發生離職員工侵犯公司商業秘密時,爭議焦點往往不是員工有沒有義務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而是該秘密是不是構成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以及單位如何提供證據證明離職員工實施了侵權行為及侵權造成的損失。由于商業秘密侵權證據很難收集,或調查取證的成本非常高,往往導致單位對侵權行為束手無策。

  企業在制定規章的.時候可以約定通過保密協議,據此證明商業秘密的存在、證明企業對商業秘密采取了保護措施,一旦發生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便于舉證,有利于企業借助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維護合法的權益。

  6、應做好醫療器械質量驗收記錄(微機),記錄要求內容完整,不缺項,字跡清晰,結論明確,每筆驗收均應由驗收員簽字或蓋章(微機員應注意保密本人口令密碼),驗收員應在入庫憑證上簽字或蓋章,并注明驗收結論;

  7、退貨驗收按進貨驗收程序進行驗收。

  醫療規章制度 篇6

  1、醫療器械凡應標明有效期的,未標注有效或更改有效期有按偽劣醫療器械處理;

  2、醫療器械應按批號進行儲存養護,根據醫療器械的`有效期相對集中存放,按效期遠近依次堆碼存放;

  3、未標注有效期的入庫質量驗收時應判定不合格醫療器械。驗收人員應拒絕收貨。

  4、在近期6個月的產品應在貨位上設置近效期標志或標牌;

  5、近效期醫療器械產品,配送中心倉庫各連鎖門店,按月填寫效期崔銷報表,報總部業務部和總經理,以便于掌握近效期情況,進行崔銷或與供貨方調解。由于工作疏忽沒有及時上報,造成損失,責任由部門自負,按有關罰則處罰;

  6、有效期不是6個月的,不得購進,不得驗收入庫;

  7、及時處理過期失效產品,嚴格杜絕過期失效產品發出流入市場。

  醫療規章制度 篇7

  1、質量管理部是負責企業對不合格醫療器械產品實行有效控制的管理機構;

  2、質量不合格的醫療器械不得采購,入庫和銷售。凡與法定質量標準及有關規定不符的醫療器械均屬不合格產品;

  3、在醫療器械入庫驗收過程中發現不合格的產品,應存放于醫療器械不合格品庫(區)掛紅牌標志。報質量管理部同時填寫拒收報告單,通知業務部、財務部把住付款關,并及時通知供貨方,確定退貨或報廢銷毀等處理辦法;

  4、質量管理部在檢查醫療器械的過程中發現不合格的'產品,應出具醫療器械不合格產品通知單,及時通知配送中心倉庫和各連鎖門店立即停止出庫,配送和銷售,同時按配送記錄追回已配發到各連鎖門店的不合格產品,集中存放于配送中心不合格產品庫(區)掛紅牌標志;

  5、在醫療器械養護,出庫過程中發現不合格產品,應立即停止配送和發貨。同進按配送記錄追回已發的不合格產品,并將不合格產品移放于不合格產品移于不合格產品庫(區)掛紅牌標志。

  醫療規章制度 篇8

  1、連鎖總部和門店應按照依法批準的經營方式和經營范圍經營醫療器械產品,總部和連鎖門店在顯著的位置懸掛《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營業執照》;

  2、醫療器械產品實行公司總部統一采購、統一配送到連鎖門店銷售。不得向其他單位銷售,門店不得自行采購和銷售;

  3、公司總部和門店不得經銷無產品注冊證、無生產許可證的醫療器械產品;

  4、總部和門店不得經銷過期、失效、不合格及國家淘汰的醫療器械產品;

  5、企業應有經營品種目錄,并建立銷售記錄臺帳,內容項目完整,不漏項目,不得違規超范圍經營醫療器械產品;

  6、總部和門店不得誤導、欺騙顧客、散布違法廣告、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7、應收集用戶對醫療器械產品質量和企業服務質量的評價意見;

  8、應對用戶意見或質量問題跟蹤調查,并正確處理用戶意見和質量問題;

  9、需要維修的.醫療器械產品總部和門店積極度為消費者做好退換貨的管理工作。并做好退換貨記錄。

  醫療規章制度 篇9

  1、醫療器械必須從總部購進,不得自行從其它渠道采購醫療器械;

  2、門店應按照具體品種的銷售情況,及時向總部報送要貨計劃,要貨計劃應做到優化存儲結構,保存經營需要,避免積壓滯銷;

  3、門店設置專門的質量驗收人員,負責對總部配送藥品的質量驗收工作;

  4、質量驗收員必須依據配送中心的送貨憑證,對進貨醫療器械的品名、規格、劑型、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及數量的核對,并對其包裝外觀進行檢查;

  5、陳列醫療器械的貨柜、櫥窗保持清潔干凈;

  6、凡有質量疑問的醫療器械,一律不予上架陳列、銷售。

  企業規章制度也可以成為企業用工管理的證據,是公司內部的法律,但是并非制定的任何規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以及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業舉證,所以企業制定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的時候,應該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證據,以免在仲裁和訴訟時候出現舉證不能的后果。

  醫療規章制度 篇10

  一、注射室工作職責

  1、凡各種注射應按處方和醫囑執行,護士應掌握常用注射藥的藥理作用,毒性反應和過敏反應的臨床表現及處理原則。

  2、對病人要熱情、體貼,注射前應向病人作好解釋,取得合作,并詢問病人有無過敏史。如有過敏史,禁止使用該藥。

  3、嚴格執行三查七對制度。

  4、密切觀察注射后的情況,如發生過敏反應或其他意外應及時進行處理并通告醫生。

  5、嚴格執行無菌技術操作規程。操作前后應洗手,操作時應戴帽子、口罩。器械要定期消毒更換,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濃度。注射應做到一人一針一管。

  6、準備搶救藥品、器械,專人保管、定位放置、定期檢查,及時補充更換。

  7、保持室內清潔整齊,每日紫外線消毒一次,定期細菌培養。

  8、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二、消毒藥械使用管理制度

  1、使用的消毒藥械必須是獲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許可證》的合格產品。

  2、根據消毒目的選擇適宜的消毒藥械和處理方法。

  3、注意影響消毒效果的因素。

  4、消毒液瓶應保持密閉,保證消毒藥品的有效質量(濃度)。

  5、加強消毒效果監測。

  6、防止消毒液的再次污染。

  醫療規章制度 篇11

  一、人員職業道德規范與行為準則:

  1、服務理念:患者的滿意是我們最大的追求,患者的健康是我們共同的心愿,用親情服務,用愛心施術。

  2、儀表、儀容:美觀、整潔、大方、得體。

  3、服務語言:

  (1)稱謂:按職業、職位、統稱。

  (2)要尊重患者和患者家屬;吐字準確(講普通話);要有情感性,快慢適中;要有保護性(注意患者的隱私、缺點)。

  (3)常用的謙語。

  (4)禁忌的語言:推理性的語言,頂撞性語言,傷害性語言。

  4、行為規范:

  (1)服從領導,聽從指揮。

  (2)嚴于職守,認真工作。

  (3)優質服務,禮貌待人。

  (4)打電話時,要時間適宜,一般不得超過3分鐘,語言簡練。

  5、勞動紀律:按時上崗,工作時不準干私活,不能串崗、換崗、離崗、聊天。

  6、職業紀律:醫務人員書寫要符合要求,不能亂開證明文件,不能開展特殊醫療服務,不能隨便評價他人的醫療技術,不能私收財物,不能推薦成藥、生活用品、保健品、辦公用品等。

  7、安全守則:嚴格遵守診所各項規章制度。

  二、醫師崗位責任制度

  1、堅持依法執業,嚴格執行各項工作制度及技術操作規程。

  2、嚴格執行門診工作制度,帶口罩,帽子,穿好工作服。

  3、 要熱情接待每一位患者,耐心細致詢問病情、病史、用藥情況及藥物過敏歷等,并對病人作認真仔細的檢查。

  4、 醫師必須認真寫門診病歷,作好門診登記,向患者交待治療方面的注意事項,對需要轉診的患者及時作出處理意見。

  5、 醫師應根據需要按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的適應證、藥品理作用、用量、用法、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據處方。

  6、 根據社區疾病發生、流行特點,負責社區健康狀況調查和社區健康診所,作好社區居民的衛生工作宣傳。

  7、負責疫情登記、報告工作,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 負責社區的健康咨詢門診工作。

  8、積極參加公司和有關門部組織的培訓,刻苦鉆研業務技術,精益求精,努力學習有關新知識、新業力,提高專為技術水平。

  三、人員聘用、培訓、管理、考核與獎懲制度

  1、 人員聘用:

  (1)、公司所聘用的醫師應當符合《中醫坐堂醫診所管理辦法》的要求,即取得醫師資格后經注冊連續在醫療機構從事5年以上臨床工作的'中醫類別中醫執業醫師,公司內診所可作為中醫類別中醫執業醫師的第二執業地點進行注冊,但每個診所至少有1名中醫類別中醫執業醫師的第一執業地點。

  (2)、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熱愛診所服務工作,愛崗敬業,服務行為規范,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熟練掌握醫療技能,勝任診所服務工作職責。

  2、培訓

  (1)、制定年度業務培訓、考核計劃,并組織實施。

  (2)、根據服務工作需要,安排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短期培訓、進修等學習,定期進行檢查。

  (3)、有計劃的選送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慢性病管理及康復醫療等業務培訓。

  (4)、執行衛生局有關繼續教育的規定。

  (5)、每周組織一次的業務學習。

  (6)、每季度對醫師進行一次業務理論考試及技能考核,時間為季度末。

  (7)、每年度末,組織召開一次醫學論文交流會。

  3、考核與獎懲

  ⑴、考核目的

  為提升診所管理水平,建立嚴謹、規范、公平、公正的人才發展與競爭機制,促進診所人事管理的良好運行,特制定本辦法。

  ⑵、考核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公司所有診所員工。

  ⑶、考核原則

  a、 考核工作是以人為本,確保診所人才培養、管理與使用的基礎性工作,必須堅持公正、公平的原則,根據考核具體規定嚴格組織實施,確保考核工作制度化、標準化、定期化。

  b、考核要素主要包括員工的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工作業績和組織觀念、勞動紀律。

  c、員工的上崗、任職及崗薪調整等均以考核結果為主要依據。

  ⑷、考核工作操作流程:

  a、員工根據《員工考核自我評述表》首先進行自我評價。

  b、診所負責人按照《員工考核表》、《業務主管考核表》及《員工考核評定標準參照表》的考核內容與標準,對員工進行考核并評

  c、考核結果經相關負責人簽字后,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匯總、存檔。

  ⑸、考核組織與實施

  考核工作由門店負責人負責具體工作的組織與實施。

  ⑹、考核時間安排:

  每年度考核二次,時間安排在6月和12月下旬。

  四、技術規范與工作制度

  1、技術規范

  ⑴提供一般常見病、多發病和診斷明確的慢性病的醫療服務。

  ⑵疑難病癥的轉診。

  ⑶危急重癥的識別,現場緊急救護和及時轉診。

  ⑷提供家庭出診、家庭護理、家庭病床等家庭醫療服務。

  2、工作制度

  ⑴應準時開診,醫務人員要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擅離職守。診室內應保持清潔整齊的環境。

  ⑵醫務人員的服務態度熱情耐心,有禮貌,關心體貼患者,耐心地解答問題。宣傳衛生防病知識;開展健康教育,心理咨詢。

  ⑶醫師對工作應嚴謹,簡明扼要、準確地記載病歷。認真填寫門診記錄,按時統計上報。

  ⑷堅持查對制度,保證醫療質量安全。

  ⑸積極開展慢病管理,按規定建立慢病檔案,并規范化管理。

  ⑹采用保證療效、經濟適宜的治療方法,合理檢查、科學用藥,盡可能減輕病員的精神與經濟負擔。

  五、醫療事故防范與報告制度

  為認真執行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保患者和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特制定本預案。

  1、診所對全體員工定期進行醫德醫風教育,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衛生部等部委制定的相關配套文件為行為準則,嚴格依法行醫。以法行醫、以德行醫作為每位員工年度考核的內容之一。

  2、醫務人員嚴格執行診療常規,門店負責人經常深入檢查工作,及時糾正問題。對容易發生醫療糾紛和安全問題的科室進行重點管理。

  3、醫務人員應充分理解和尊重患者的隱私權、知情權及同意權;醫師在實施檢查治療方案前,將診療計劃如實告訴患者,取得患者和家屬的理解、認可與配合。

  4、辦公室對醫療質量實行定期監控,對因質量問題引起的投訴,分析原因,尋找事故隱患,制定防范措施;如確系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過失,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還將采取整改措施,防止隱患釀成大錯。對違規違法行為,嚴格按醫院相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并向院醫療質量管理與考核小組匯報。

  5、醫院對員工進行業務技術培訓,定期組織考核,不斷提高醫療質量。

  六、醫療質量管理制度

  1.公司必須把醫療質量放在首位,把質量管理納入診所的各項工作中。

  2. 公司要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即建立診所、職能部門質量管理組織,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質量管理工作。

  (1)樹立為病人服務的思想。醫療質量管理的內容及措施應力求為滿足病人的需要,保證醫療工作以最佳和技術狀態為病人服務。

  (2)質量管理以控制預防為主的思想。

  (3)系統管理的思想。

  (4)標準化管理的思想。

  (5)科學性與實用性統一的思想。

  (6)對新招聘來人員進行嚴格的崗位教育,學習各項規章制度和崗位職責教育。

  3. 開展全公司性質教育。

  4. 各科要定期組織學習規章、職責及各種操作規程和專業基礎知識

  5. 對質量觀念弱者要進行強化教育。

  七、藥品銷售及調配處方管理制度

  1、在醒目位置懸掛企業的合法證照及公布監督電話。

  2、診所應寬敞、明亮、整潔、用具齊全、完好、衛生;陳列藥品的貨架、貨柜整齊,宣傳廣告符合要求。

  3、營業時間內,有執業藥師或藥師在崗并佩戴標明姓名、技術職稱等內容的胸卡,并掛牌明示:藥師不在崗,不可銷售處方藥。

  4、非處方藥可不憑處方出售,但如顧客要求,在崗執業藥師或藥師要負責對藥品的購買和使用進行指導和咨詢。

  5、營業員應遵守有關法規、制度的規定,正確介紹藥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及注意事項,防止差錯事故的發生。

  6、銷售處方藥品時,處方應經執業藥師或具有藥師以上職稱的人員審核后方可調配和銷售,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使用,對有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需經原處方醫生更正后重新簽字方可調配和銷售。審核、調配或銷售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字,處方保存兩年備查。

  7、發貨時應根據取藥憑證核對顧客姓名和藥劑貼數,有特殊要求的應向顧客說明。

  8、在藥品銷售過程中發現藥品質量問題,應立即停售,及時填寫“藥品復檢通知單”,報告質管組予以處理。

  9、藥品銷售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銷售方式。

  10、注意售出藥品的不良反應,發現不良反應的情況,應及時填寫“不良反應報告表”上報質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八、就診患者登記制度

  1、公司必須建立和健全登記、統計制度。

  2、各種醫療登記,要填寫完整、準確,字跡清楚,并妥善保管。

  3、診所應做好各項工作的數量和質量登記、醫療質量統計,一般包括治愈率、病員疾病分類、初診與最后診斷符合率等。

  4、公司應根據統計指標,定期分析醫療效率和醫療質量,從中總結經驗,發現問題,改進工作。

  5、門店負責人要督促醫師統計工作,按期完成各項統計報表,經領導審核后,存檔。

  九、財務、收費管理制度

  1、正確貫徹執行各項財經政策,加強財務監督,嚴格財經紀律。以身作則,奉公守法,對一切貪污、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

  2、合理組織收入,嚴格控制支出。凡是該收的要抓緊收回,凡是預算外的、無計劃的開支應堅決杜絕。對于臨時必須的開支,應按審批手續辦理。

  3、根據單位計劃,正確及時編制年度和季度的財務計劃,辦理會計業務。按照規定的格式和期限,報送會計季報和年報。

  4、加強醫院經濟管理,定期進行經濟活動分析,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經濟核算的管理工作。

  5、凡本院對外采購開支等一切會計事項,均應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如發票、帳單、收據等)。原始憑證由經手人、驗收人和主管負責人簽字后,方能以據報銷。一切空白紙條不能作為正式憑據。

  6、會計人員要及時清理債權和債務,防止拖欠,減少呆帳。

  7、財務部門應與有關科室配合,定期對設備、藥品、器械等資產進行監督,及時清查庫存,防止浪費和積壓。

  8、每日收入的現金要及時送存銀行,庫存現金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9、原始憑證、帳本、工資清冊、財務決算等資料,以及會計人員交接,均按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在社區支持部主任領導下,負責全中心的計算機及網絡系統、信息資料、統計等管理工作。

  十、檔案、信息管理制度

  1、計算機是中心現代科學管理的重要工具,各種統計數據是中心現代科學管理的重要信息,信息資料統計室是中心醫療、財務等數據信息是中心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嚴格按照《統計法》的規定進行工作。

  2、建立健全各種登記、統計、臺賬,做好統計匯編。

  3、編報上級規定的各種報表,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偽造或篡改。

  4、分析各種統計指標,定期給中心領導和有關科室提供醫療、教學、科研、社區衛生服務及經濟管理工作所需各種統計數據。

  5、監督各種醫療登記、醫療質量統計等信息資料填寫完整、準確,原始記錄和字跡清楚,妥善保管并逐步實行統計工作的標準化、計算機化、規范化。

  6、遵守各種信息資料的保密制度。

  醫療規章制度 篇12

  門診工作制度

  一、門診醫生應該加強業務學習,提高業務水平。

  二、工作中要做到體貼關心病員,熱情主動、態度和藹,用文明語言、熱心解答病員的詢問。

  三、診斷、檢查疾病要認真細致并做好門診病人登記,做好疫情報告。詢問患者既往病史和藥物過敏情況。

  四、門診處方、觀察病例要嚴格按照處方和觀察病例的書寫要求與格式書寫。認真填寫門診日志和遺囑。

  五、對危重、難以確診的患者及時請上級醫療機構醫生會診或提出轉診意見。

  六、對高燒病員、極危重、老幼病人應優先安排就診。

  七、門診應該保持清潔整齊、不斷改善門診環境。宣傳衛生防病知識、健康教育、計劃生育等知識。

  八、醫生要采取高效、經濟的治療方法,合理用藥,盡量減輕病員負擔。合理使用抗生素藥物。

  治療室工作制度

  一、保持室內清,每做完一項處理要隨時清理;每天消毒一次。除醫生和被治療病人外,其他人員不許進入。

  二、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清潔區、污染區嚴格分開。

  三、嚴格執行無菌技術操作,進入治療室必須穿工作服、帶工資帽及口罩。

  四、無菌持物鉗浸泡液每周更換兩次。

  五、無菌物品必須注明滅菌日期、超過一周者必須重新消毒。

  六、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做好消毒記錄及器械消毒液的配置、更換記錄,防止交叉感染。

  七、注射、處置前必須嚴格執行“三查七對”制度。

  八、配藥前要檢查藥品質量,注意有無變質,針劑有無裂痕;有效期和批號,如不符合要求或標簽不清者,不得使用。

  九、易過敏藥物,給藥前應詳細詢問有無過敏史,需做藥敏試驗者必須做藥敏試驗。特殊藥品要反復核對,給多種藥物時要注意配伍禁忌。

  十、注射、處置時,病人如提出疑問,應及時查對,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

  藥房工作制度

  一、調配處方前必須查對患者的姓名、年齡、藥品名稱、劑量、服用方法、禁忌癥等,審查后方能調配。

  二、配方時要精神集中,細心謹慎,不得估計取藥,處方調配后,應嚴格核對后方可發出。

  三、發藥時應耐心向病人說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四、含有劇毒藥品、麻醉品、限制藥品的處方應按毒、限、劇藥品管理制度及國家有關麻醉品的管理規定來執行。

  五、對有錯誤的處方,如:藥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時,藥房人員應主動與醫師聯系,更正后再發藥。有責任拒絕不規范和不按規定開出的處方發藥。

  六、藥房人員必須秉公辦事,廉潔奉公,堅持制度。應經常向醫生介紹新藥信息,并定期做出購藥計劃,季度盤點一次。平時做到無過期、失效藥品。

  醫療廢物管理制度

  一、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二、醫療機構的法人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為防止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的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的第一責任人,每年對本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三、在本機構內確定一名醫療廢物管理的負責人,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

  四、及時分類收集醫療廢物,嚴格按照《醫療廢物處理程序》處理,并做好各項登記。

  五、不轉讓、不買賣、不丟棄、不在非儲存地點倒(堆放)醫療廢物,不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不流失、不泄露、不擴散、不露天存放醫療廢物,暫時儲存醫療廢物的時間不超過兩天。

  六、對不按規定要求處理醫療廢物是,按《醫療廢棄物處理條例》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傳染病報告制度

  一、認真學習《傳染病防治法》,執行傳染病管理條例,做到及時診斷治療和嚴格隔離,減少傳播,認真等級,填報疫情,時間不能延誤。

  二、學習和掌握防疫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技術水平。

  三、按時參加例會,處理好轄區內的計劃免疫和各項免疫工作,及時下發通知單,準確及時上報各種報表、薄、卡、冊,做的項目齊全,字跡清楚。

  四、宣傳“除四害、講衛生”知識,教育群眾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五、做好防疫工作的.應急準備,如發現疫情,到達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能勝。

  消毒隔離制度

  一、醫務人員工作時需穿白色工作服,注射、換藥時應戴工作帽和口罩。

  二、加強無菌觀念,堅持無菌操作,防止醫源性感染,各種注射必須使用一次性注射器,且做到一人、一針、一管,一次性醫療用品使用后需毀形、消毒、統一處理。

  三、診斷室、治療室等每天用0.2%過氧乙酸噴雰或揩檫,如被傳染病人污染,則應立即用0.5%過氧乙酸消毒。

  四、體溫表應1%過氧乙酸溶液或含1000ml/L有效氯消毒劑浸泡5分鐘,再放入另一1%過氧乙酸溶液或含1000mg/L有效氯消毒劑中浸泡30分鐘,然后用冷開水沖洗或75%酒精擦洗,再用滅菌紗布揩干后備用。

  五、壓舌板用后浸入0.5%過氧乙酸浸泡30分鐘后清洗烤干,紙包后高壓消毒。

  六、消毒鑷子要專用,用2%中性戊二醛浸泡。盛器要加蓋,盛期每周煮沸或高壓消毒后更新消毒液。并有嚴格記錄。

  七、敷料、棉簽、油膏紗布均用高壓消毒。

  醫師管理制度

  一、值班醫師必須堅守崗位,嚴格交接班制度。

  二、值班醫師需提前15分鐘上崗,做好出車前準備,包括檢查藥品、氧氣、急救器械等。發現器械損壞或丟失,及時報告科長。

  三、值班醫師出車救護時,應穿工作服,帶工作帽,佩帶工作牌,對病人或家屬要態度熱誠,文明禮貌。

  四、值班醫師在接到出車指令后1分鐘內出車。出車時需攜帶急救箱、氧氣及必要的急救器械到現場,在現場進行急救處理后,協助并指導救助員、駕駛員將病人安全搬運上車,必要時通知所送達醫院急診室做好接診準備。

  五、轉送途中醫師必須坐在后車廂,密切觀察病情變化,隨時準備搶救,并堅持“就近救急、病人自愿和醫院能級”的原則進行分流病人,杜絕責任事故的發生。

  六、到達醫院后,醫師必須護送病人到急診室并向接診醫生交待病情及現場搶救情況,同時協助駕駛員開具發票,向病人或家屬收取費用。

  七、對病人要有高度負責的精神,嚴格遵守急救醫療工作程序及急救原則,按急救醫療規范及服務標準處理病人,合理用藥,確保醫療安全。

  八、加強查對制度,不管在現場或在途中救治,醫師所實施的各種治療措施,返回后要及時記入院外急救病歷上,并認真填寫急救病歷。所有藥品安瓿及包裝均需核對后帶回中心處理。

  九、嚴禁與病人及家屬發生爭吵,遵守職業道德,嚴禁索取或變相索取錢、物,收取紅包。

  十、保管好急救設備和藥品,當班用完,及時補充,使儀器設備處于良好狀態。做好急救設備的交接工作后方可離開。

  十一、值班期間不得自行換班或請人代班,有特殊情況需換班或代班時,必須經科長同意,在落實好代班人員后才方可離開。

  十二、值班醫師遇有疑難問題應請示科長協助處理。

  十三、值班醫師交班時,應將重點病員情況及尚待處理的工作向接班人員交待清楚,并填寫值班記錄。

  十四、值班醫師對可能引起醫療糾紛的事件應及時上報站長。

  十五、值班時間不得喝酒、打牌、玩游戲、白班不得看電視。

  護理工作制度

  一、醫囑查對制度,處理醫囑應做到認真查對。

  二、處理醫囑者或查對者,均需簽全名。

  三、服藥,注射處置查對制度,護理人員應嚴格執行。

  1.三查七對制度(即擺藥后查;服藥、注射處置前、后查;對床號、姓名、藥品、計量、濃度、時間、用法)

  2.備藥前要檢查藥品質量。水劑、片劑、注意有無變質,安瓿、備藥有無裂痕,有無過期,批號不符合要求和標簽不清者不得使用。

  3.易致過敏藥給藥前應詢問有無過敏史。

  4.發藥、注射時,病人如提出疑問,應及時查對,無誤時方可執行。

  四、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診室每天噴灑消毒液一次,桌椅、診查臺每天用消毒液擦拭一次,醫療器械按規定滅菌,防止交叉感染。

  五、門診護理人員,必須熱愛本職工作,以高度的責任心和同情心對待病員,要講文明禮貌、態度和藹,待病人如親人,全心全意為病人服務。

  六、下班前要整理好室內物品,關好水電開關及門窗,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七、門診護理人員必須做好本職工作,刻苦鉆研業務、熟練掌握本科的各種護理技術操作,減少病人痛苦,提高護理質量。

  醫療規章制度 篇13

  一、從業人員

  至少有一名具有執業醫師以上資格的醫生; 至少有 1 名執業護士。從業人員執業期間必須統一著裝(白大掛) ,配戴統一格 式的胸卡。 (兩人均需執業注冊)

  二、業務用房

  業務用房面積不少于 60 平方米,診室、治療室、藥房、消毒供應室、處置室五室必須各自相對獨立,診室應位于前排,五室布局合理,并有統一規格的醒目標志牌。五室應與家庭生活區分開獨立設置,各室的地面、內墻要硬化防潮、保持衛生,消毒供應室應保持密閉無菌。

  三、基本設備

  1、診室:至少有檢查床 1 張、診斷桌椅 1 套、資料柜 1 個、候診椅 2 張、聽診器 1 付、血壓計 1 臺、身高體重計 1 個、出診箱 1個、有蓋污物桶 1 個、紫外線消毒燈 1 臺,以及滿足需要的體溫計、壓舌板。

  2、治療室:至少有紫外線消毒燈 1 臺、注射臺 1 張、注射凳 1 條、敷料碗 2 只、敷料槽 1 個、敷料鑷 2 把、止血鉗 1 把、 手術剪 1 把、有蓋方盤 2只、有蓋污物桶 1 個,及滿足需要的冷藏設施、一次性注射器、輸液器等器械物品。

  3、藥房:中、西藥品柜(櫥)至少 1 個(不得沿街設置透明藥柜) 。

  4、消毒供應室:高壓滅菌鍋 1 臺、密閉式無菌物品存放柜 1 個、紫外線消毒燈 1 臺。

  5、處置室:有滿足需要的有蓋醫療垃圾存放桶、紫外線消毒燈 1 臺。

  6、配有滅火器、固定電話,以及其它與開展診療科目相應的其它設備。

  四、藥品管理

  在依法核定的診療范圍配備藥品,進藥渠道合法,藥品明碼標價,無過期、淘汰、變質等假劣藥品。

  五、門面裝飾

  1、室外:按照衛生行政部門核定的名稱、執業科別,制作風格統一、式樣一致,內容規范的個體診所招牌和燈箱標示。

  2、診室:配有統一規格的衛生宣傳欄和收費公開欄,懸掛高度適中,便于群眾查閱;衛生宣傳欄內健康教育宣傳材料張貼整齊美觀,每月至少更新一次;收費公開欄內藥品價格和醫療服務收費標準字跡應工整清晰,收費標準符合規定;統一制作的有關制度牌應上墻,且張貼整齊美觀。

  六、規章制度

  市衛協會統一收集制定有各項規章制度、 人員崗位責任制和國家制定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匯編形成《石獅市個體診所規章制度匯編》后,統一下發各診所。各診所同時應配有統一格式的處方、門診日志等醫療及藥品管理文書資料。

  (一)基本制度

  1、個體診所任務

  2、個體診所醫德規范

  3、個體診所醫療管理制度

  4、個體診所藥品管理制度

  5、個體診所消防安全制度

  (二)衛生防疫專項制度及表、簿、卡

  1、制度: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消毒隔離制度,突發公共 衛生事件流程圖。

  2、表、簿、卡:傳染病報告卡、登記簿、疫情報告單;健康教育處方、健康宣傳欄本底資料。

  (三)醫療管理專項制度及相關資料

  1、制度:門診登記制度、處方管理制度、查對制度、消毒 工作制度。

  2、技術操作規程:消毒隔離操作規程、清創縫合操作規程、無菌操作規程、常用試敏藥物操作規程表、急診搶救示意圖。

  3、相關資料:門診日志、出診登記本、門診病歷、處方、 紫外線消毒登記本。

  (四)藥品(藥械)管理專項制度及相關資料

  1、制度: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管理制度、重大質量問題與質量事故的報告與處理制度、藥品購進管理制度、 藥品采購員責任、 藥品儲存管理制度、質量信息管理制度;醫療廢物管理制度。

  2、相關資料:藥品購進質量驗收登記本、臨近有效期藥品 驗收情況登記本、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表、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驗收記錄本、 醫療廢物處置登記本、 醫療廢物消毒記錄、 醫療廢物回收登記本。

  七、衛生環境

  環境美化,地面平整無垃圾雜物,墻壁清潔無亂貼亂畫,門窗潔凈無蛛網浮塵,診具整齊無灰塵,器械干凈整潔,物品擺放有序,所內有衛生間。

  八、注冊資金

  注冊資金不少于 5 萬元。

  診所規章制度

  各類診所必須按照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各項規章制度。各項制度和崗位職責應方便工作人員查閱。以下制度和崗位職責范本僅供參考。

  一、工作制度

  (一)門診工作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衛生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衛生法律法規,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管理,依法執業。

  2.嚴格遵守醫療護理各項技術操作規程,防止醫療事故發生。

  3.將本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懸掛于醒目位置,執業地點、執業范圍、負責人等登記項目發生變化,提前申請變更。

  4.按照核準的診療項目執業,完成衛生行政部門指令性工作任務,主動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工作。

  5.認真、規范、準確地書寫門診病歷,填寫門診日志。

  6.對病員認真檢查,合理治療,科學用藥。對疑難病人2次門診不能確診者,及時轉上級醫院。對急、危重病員,給予優先接診,積極進行搶救治療。

  7.認真開展診所內部設備、設施消毒工作,依法處置醫療廢物、廢水,保證醫療安全。

  8.樹立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認真診治每一位患者,為患者提供熱情周到的服務。醫務人員工作時衣帽穿戴整潔,佩戴胸卡。保持診所環境清潔。

  9.依據國家有關價格政策,制定合理的各項業務收費標準并公示,收款后出具正規合法的票據。

  10.開展健康教育,大力宣傳衛生防病知識。

  (二)病歷書寫制度

  1.對就診病人書寫門診病歷,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病歷書寫文字工整、字跡清晰、表述準確、語句通順、標點正確、糾錯規范。

  2.病歷書寫使用中文和醫學術語,以藍黑墨水、碳素墨水或黑色簽字筆簽寫。

  3.病歷由親自參與診斷、治療的具有合法資質的醫務人員簽名。無資質人員不得簽名。

  4.門診手冊封面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或住址、藥物過敏史等項目。

  5.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等檢查資料應及時歸入門診病歷。

  6.對按照有關規定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依法簽署知情同意書。

  7.急診病人經過緊急檢查處理穩定后即刻書寫病歷,急診病歷書寫就診時間應具體到分鐘。

  8.急診留觀患者應記錄留觀記錄,重點記錄觀察期間病情變化和診療措施,記錄簡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

  9.搶救危重患者時,應當書寫搶救記錄。

  (三)處方書寫制度

  1.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診所開具的處方,應當經所在執業地點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簽章后方有效。

  2.使用衛生部統一制定的處方格式。

  3.醫師開具藥品(含中藥、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等)必須書寫處方。一張處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

  4.處方應使用藍黑或黑色鋼筆或簽字筆書寫,字跡清晰,不得涂改。如有涂改,醫生必須在涂改處簽字,并注明修改日期。

  5.處方取藥內容應包括:藥品名稱、劑型、規格及數量,用藥方法等。藥品及制劑名稱、使用劑量應以中國藥典及衛生部(省衛生廳)頒發的藥品標準為準。沒有規定的藥品可用通用名,藥品數量一律用阿拉伯數字填寫,用量單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國際單位(iu)計算。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并注明含量。片、丸、膠囊等劑型以片、丸、粒為單位。中醫處方按有關規定書寫。

  6.處方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7.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注明理由。除特殊情況外,應當注明臨床診斷。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8.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開具的藥品不得超過5種。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9.醫師按照衛生部制定的藥品和精神方面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開具藥品和第一類精神方面藥品。

  10.一般處方保存一年,到期登記后,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批準銷毀并登記備案。藥品、精神方面藥品和醫療用毒性藥品處方的保存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藥品管理工作制度

  1.藥品實行專人管理。嚴格按照《處方管理辦法》采購藥品。藥品采購有計劃,按正規渠道購藥,保證質量、價格合理。嚴禁購進、使用和銷售假藥、劣藥和過期藥品。

  2.藥品排放有序,做到離地離墻存放,保持室內整齊,室內禁止吸煙。

  3.調劑處方必須做到四查十對。藥劑管理人員發現不合理用藥或用藥錯誤時,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

  4. 配方時應細心、準確、按照調配技術規程進行調配。中藥應按《中國藥典》規定和《中藥炮制規范》要求調配,稱量要準確,嚴禁估計抓藥,毒性藥材要逐劑稱量。

  5.發藥時將病人姓名、藥品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項詳細寫在藥袋或瓶簽上,并耐心向病人交待清楚。

  6.處方調配后應經嚴格核對方可發出,調配人和檢查人應在處方上簽名。

  7.藥品應定期檢查,妥善保管。對有效期的藥品應建立登記管理制度。確保藥品質量。

  8.藥品、精神方面藥品和醫療用毒性藥品的管理工作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護理工作制度

  1.護理工作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并經注冊的護士開展。

  2.執行醫囑必須嚴格執行“三查七對”制度。易致過敏藥物,給藥前應詢問有無過敏史。

  3.經常觀察候診病人和注射病人的病情變化,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通知醫師進行處置。對治療觀察患者應建立護理記錄,并歸入門診病歷。

  4.嚴格執行無菌操作規程,做好消毒隔離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和醫院感染。

  5.認真學習護理操作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不斷提高護理質量。

  (六)消毒隔離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辦法》和《醫院感染管理辦法》中有關消毒隔離制度和規定。

  2.制定控制感染方案,配備必要的消毒措施,并安排專(兼)職人員負責消毒隔離工作。

  3.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消毒隔離知識培訓,掌握消毒隔離知識,并嚴格按照規定執行消毒隔離制度。

  4.工作人員開展診療工作,必須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保持整潔,如有污染要及時更換,工作人員不得穿工作服進入生活區和其他公共場所。

  5.進行各種手術、穿刺等操作必須嚴格遵守無菌技術操作規程,各種注射一律實行“一人一管一用一滅菌”,加強一次性注射用具的使用管理,并做好用后的毀形消毒處理。

  6.發現傳染病人,應采取合理處置措施,并按規定上報病情。要指導病人就醫,防止病人到處走動引起交叉感染。

  7.對診所內的環境,用物及疑被污染的物品,要及時進行消毒;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及污染的垃圾應送到固定地點進行消毒處理;便器、痰盂、臉盆等應定期消毒。

  8.建立診所消毒工作記錄,對機構內部每一次消毒工作進行記錄。定期開展消毒效果檢測。

  (七)傳染病管理工作制度

  1.診所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做好傳染病防治工作。

  2.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及時采取有效處理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上報。應積極創造條件,實現法定傳染病的網上直報。嚴禁緩報、瞞報、漏報、謊報傳染病疫情。

  3.建立傳染病登記報告記錄,詳細記錄每一位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基本情況。

  4.嚴格遵守傳染病管理工作紀律,保護患者隱私,嚴禁私自向社會公布傳染病疫情。

  5.按照診療科目要求開展傳染病診療工作。發生傳染病流行或爆發時,診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服從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調遣和安排。

  6.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使用過的器物應按照國家規定及時進行消毒或處理。

  (八)醫療廢物處置工作制度

  1.嚴格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處理醫療廢物。

  2.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安排專(兼)職人員負責醫療廢物的收集、貯存和處置工作。從事醫療廢物收集、貯存和處置工作的人員需配備必要的職業防護設施。

  3.配置符合要求的醫療廢物包裝物和容器,對本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進行分類收集。建立符合要求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場所和容器,并定期進行消毒。

  4.醫療廢物實行集中處置。未實現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醫療廢物采取消毒、毀形、焚燒、填埋等措施。

  5.建立醫療廢物登記制度,登記內容包括醫療廢物來源、種類、重量或數量、交接或處置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內容。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6.嚴禁轉讓、買賣、丟棄醫療廢物,嚴禁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防止醫療廢物對周圍環境和居民生活產生不良影響。

  (九)社會監督制度

  1.設立監督電話或意見箱,由專人負責管理,做好登記。對群眾提出的意見,應及時回復或改正。

  2.診所標牌含有診所核準名稱、聯系電話和診療范圍。

  4.門診工作制度、工作人員職責和衛生部、省衛生廳制定的醫德醫風規范上墻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5.上崗人員必須佩戴附有本人照片、姓名、科室、 職稱或職務等內容的胸卡。

  6.公布主要檢查、治療、手術的收費項目、標準以及常用藥品價格。

  7.患者診療完畢后,應出具正規的費用結算憑證。

  二、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一)負責人崗位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全面負責本醫療機構的各項工作。

  2.制定各項工作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3.負責搞好法律、業務學習,采取各種有效措施,不斷提高衛生技術人員業務素質和依法執業水平。

  4.加強診療各項工作的指導、督促和檢查,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5.負責本醫療機構的財務、藥品、物品的管理。

  6.負責本醫療機構的轉診、疫情報告、危重病人搶救及醫療差錯事故的上報等工作。

  (二)醫師崗位職責

  1.嚴格按照有關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技術操作規范開展執業活動。

  2.遵守職業道德和規章制度,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

  3.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須親自診查、調查,并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

  4. 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械和醫療器械。

  5.努力鉆研業務,不斷學習醫學新理論、新技術、提高醫療質量。

  6.執業助理醫師要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按照執業類別執業。

  (三)護士崗位職責

  1.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嚴格“三查七對”制度,防止差錯事故。

  2.協助醫師做好診療接待工作,認真執行醫囑,做好護理工作記錄。

  3.經常觀察候診患者和輸液患者的病情變化,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通知醫師進行處置。

  4. 認真做好消毒隔離工作,做好消毒工作記錄,防止交叉感染。

  5.認真學習護理基本知識和操作技能,不斷提高護理技術水平。

  (四)藥劑人員崗位職責

  1. 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嚴格按規定管理和使用藥品、精神方面藥品和醫療用毒性藥品,嚴防差錯事故的發生。

  2. 做好藥品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藥品(材)預算、采購保管、請領、分發、中藥材加工炮制、登記、處方調配等工作。

  3. 嚴格按照醫囑調配和發藥,認真執行藥品價格收費標準。

  4.做好藥物盤點和業務統計報表工作。

  (五) 醫技人員崗位職責

  1.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嚴防差錯事故的發生。

  2. 掌握各種儀器的一般原理、性能、使用及特殊描記技術,定期校正儀器,負責維護、保養工作,做好日常工作記錄

  3.努力學習專業技術知識,不斷提高技術水平。

  醫療規章制度 篇14

  一、加強醫療業務知識的學習:

  醫務室醫務人員在工作中應遵從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平時加強醫療業務知識的學習,每周一上午抽出2小時的時間,對上周的學生疾病情況進行小結,發現有學生普遍存在的疾病或傳染病、流行病等問題,及時找出預防措施,以維護全體師生的健康和安全,并形成制度。在工作中以醫院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

  二、嚴格診斷及治療:

  1、醫務室在為學生進行疾病的診斷治療過程中,必須嚴格按正規的醫療標準進行問診和查體,并嚴格按診斷標準對學生的疾病作出診斷;

  2、對于診斷明確的疾病,按治療原則積極給予治療:可采用各種方法給予治療:如藥物口服、肌注、霧化吸入等;對于各類損傷,嚴格按無菌操作原則給予清創、包扎、換藥等治療,并做好學生損傷后的功能恢復的指導和治療(如理療等);所有治療方法嚴格按正規醫療要求進行操作,杜絕違章操作。

  3、如果診斷不明確的疾病,醫務室應積極建議學生到正規醫院作進一步的檢查、診斷和治療;

  4、對于急癥、危癥的學生,醫務室第一時間內通知班主任,校領導和學生家長,并撥打120急救電話,及時護送學生到正規醫院進行治療,使學生患病時能在最快最短的`時間內得到醫治,以免因延誤治療時間而對學生造成意外傷害事故。

  5、對于診斷明確的特殊疾病,以及學校醫務室不能進行治療的疾病,醫務室應積極建議學生到正規醫院進行治療。

  三、嚴把用藥關:

  1、醫務室每次在采購藥品時,必須到正規醫藥部門購藥,以保證藥品的質量;對于變質和過期的藥品要及時給予銷毀;并對藥物進行定期檢查,嚴格按《龍城初級中學醫務室藥品采購保管制度》保管藥品;

  2、嚴格按藥品使用原則和治療原則使用藥品,并在使用藥品時,嚴格按照藥物的藥理作用、適應癥、用法和劑量等使用,并注意藥物的副作用;

  3、堅決杜絕濫用抗生素,醫務室只使用一般抗生素口服或肌肉注射;普通感染性疾病只使用一種抗生素,嚴重的呼吸道感染可以加一種抗生素肌肉注射;感染性腹瀉可加服一種全身性的抗生素;懷疑有厭氧菌感染時,可加強使用甲硝唑;

  4、治療中注意中西藥的搭配使用,以增強療效;

  5、給學生的藥物總量一般不超過2天,特殊疾病(如神經性頭痛等可適當開出5天的藥物),對學生在治療過程中出現任何不適時,都要求學生要隨時到醫務室進行復診;

  6、在給學生藥品時,分袋包裝,并清楚地寫明服用方法;同時注意詢問學生藥物過敏史,對有藥物過敏的學生建立用藥檔案,以備查驗;

  7、在生病學生未到的情況下,原則上不售藥給學生,以保證學生用藥的安全。

  四、關心學生病痛:

  醫務室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該態度和藹可親,積極關心學生的疾病痛苦,為學生著 想,對所有學生一視同仁,對于在醫務室進行觀察的學生按常規給予醫療護理,尊重學生的醫療隱私。樹立堅守工作崗位,隨時為學生服務的思想。

  五、保留學生醫療檔案

  醫務室應該保存學生就診和治療的所有醫療檔案,以防發生醫療糾紛。

  六、消除醫療隱患:

  1、堅守工作崗位: 為了使生病的學生得到及時地診治,即使在上課、體檢、外出開會、學習、跟隨學生外出軍訓、勞技等情況下,醫務室也盡可能做到一個人外出一個人留守醫務室,以隨時處理突發情況;在遇到臺風等自然災害時,醫務室做到了校醫及時到崗,隨時做好預防和處理意外損傷事故的準備。

  2、對于醫療安全方面可能存在的隱患做出有效對策:

  (1)學生隱瞞病情或未對自身的疾病引起足夠的重視,未及時進行治療,使病情出現突然的變化。主要對策一是教育學生改變對待疾病的觀念,提高自我保健意識;二是班主任要及時發現患病學生,督促其進行診治;

  (2)學生在未進行醫生診斷和指導的情況下,自行服藥治療,造成藥物效果不佳,甚至用錯藥,貽誤治療時間,從而造成病情加重;對策是教育學生應該懂得就醫和用藥的原則意識,切實為自己的健康負起責任,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3)學生對自身的意外傷害不會處理,造成處理不當,使損傷加重。其中最常見的是運動損傷的處理不當,造成損傷加重,治愈恢復時間延長。對策是加強健康教育,使學生學會基本的急救知識和常用方法,學會運動損傷的預防和處理方法,提高自救能力;

  (4)住宿學生和晚修學生的突發疾病,將突發疾病的學生按《龍城初級中學學生急癥和危重疾病急救處理原則》處理,及時護送到醫院進行治療。

  (5)對于個別學生隱瞞自己患有傳染病的情況,按《龍城初級中學預防學生常見病和傳染病制度》給予處理。

  醫療規章制度 篇15

  一、醫療登記、統計制度

  (一)醫療登記、統計資料是改進醫院工作,加強醫療質量管理的科學依據,各科室及有關人員應認真負責匯總和收集報表資料,按期分析、統計、上報。

  (二)門診部應當做好門診登記和住院登記,填寫住院卡片和傳染病報告卡,并匯總各科病員流動情況,每日報醫務科和醫療信息統計室。

  (三)各臨床科對出入院的病員應詳細填寫病案首頁、出入院登記和病員流動日報,對搶救重危病員,開展新技術、新業務,發生醫院感染、醫療差錯和事故,以及輸血、輸液反應等均應詳細登記,并按規定上報。

  (四)醫技科(室)應做好各項工作的質量登記、統計,并按時上報。

  (五)醫療信息統計室負責全院醫療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報告,實施統計服務和統計監督,做好衛生統計報表工作,經院長審核簽發,按時上報。

  (六)各種醫療登記、統計資料,應當填寫完整、準確、字跡清楚、妥善保管,衛生統計報表應永久保存。

  (七)各種報表報出的時間

  1、日報:次日上午九點報出(假節日等特殊情況例外)。

  2、月報:于下月5日前報出。

  3、季報:于下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報出。

  4、年報:于下年度1月20日前報出。

  5、半年報:于7月15日前報出。

  6、全年統計匯總于下年度第一季度內報出。

  7、住院病人疾病分類年報于下年度1月15日前報出。

  二、病案管理制度

  (一)醫院病案室負責全院病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二)對規定范圍的建案病歷,要按疾病分類建卡編號,統一集中管理。

  (三)傷病員和家屬不得擅自翻閱、轉抄、復制病案。

  (四)本院醫師借閱病案,應當辦理借閱手續,不得涂改、轉借、拆散和丟失,按期歸還,院外醫療單位借閱病案,必須持醫療單位介紹信,經醫務科批準后,方可借閱。

  (五)涉及醫療糾紛或事故的病案,在未作出鑒定處理之前,應由醫務科妥善保管,任何個人未經醫院領導批準,不得借閱、轉抄或復制。

  (六)病案室要按月、季、年排查出院病案歸檔情況,有權向臨床科室查詢未歸病案的下落,按時向院領導書面報告病案歸檔及管理情況。

  (七)住院病案應永久保存,并遵守病案資料的`保密制度。

  (八)保持病案室清潔整齊,做好防火、防潮、防丟失,室內應禁止吸煙。

  三、醫學圖書管理制度

  (一)醫學圖書室應按《中國圖書分類方法》對書刊進行登記、分類、編目、排架,健全室藏圖書目錄,方便讀者查詢。

  (二)凡本院工作人員借書,必須辦理借書證,憑證借閱,離院時要辦理還書退“證”手續,每次借閱書刊不得超過二冊,借閱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逾期不還時,圖書室有權催還,超過三個月不還者,按丟失圖書進行扣款賠償(原書價3-5倍)。

  (三)讀者應愛護書刊資料,借閱的圖書必須妥善保管,不得在書刊上批畫、涂寫、撕剪、損壞和丟失,違者按規定賠償,凡損失或丟失圖書室的孤本或價值較高的書刊要加5-10倍賠償。

  (四)圖書室工作人員應密切配合醫療、預防、教學、科研等各項任務,主動提供有關資料,定期介紹新書刊雜志內容。

  (五)近期雜志、工具書及圖書室僅存孤本,只準在室內閱讀,不得拿出室外。

  (六)圖書室內應保持安靜整潔,禁止吸煙,上架的期刊,閱讀應放回原處,非經管理人員同意,不得私拿期刊。

  四、微機工作制度

  (一)工作人員使用計算機,必須愛護計算機和機房其他輔助設備,各種設備的使用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對應用軟件應當定期進行檢毒處理,外單位軟件未經檢毒處理,不得使用和復制。

  (二)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做好各種資料的保管工作。在使用中,一律按有關保密制度辦理,不得外傳、遺失、泄密。

  (二)進入機房必須穿工作服、換拖鞋,機房要保持整潔、機房嚴禁吸煙、會客喧嘩、玩游戲及其他一切與工作無關的活動,禁止閑雜人員進入機房。

  (四)信息資料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凡需要調用、復制,應經領導審批,有密級的資料需經院領導同意。

  (五)工作完畢關好機器,切斷電源、關好門窗,保證安全。

  醫療規章制度 篇16

  醫院會議制度

  一、會議紀律規定

  1.所有參加會議的人員,須到辦公室處簽到。

  2.參加會議必須穿戴整齊,佩戴工作牌,凡遲到,缺席、早退有事應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3.開會期間必須做好會議記錄,會后按要求傳達會議精神或按保密紀律執行。

  4.保持會議期間安靜,手機均應關機或是調至靜音,開會期間手機不得響動。

  5.如有違反會議紀律情況,視情況給以通報批評或經濟處罰。

  二、會議制度

  1.院辦公會

  原則上每周一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會議時間可作變更。由院級領導主持、各職能科室負責人參加。傳達上級指示,醫院重大問題研究、決策,布置近期重點工作安排和前期工作總結,聽取行政職能部門有關工作的執行情況匯報,討論處理醫院日常行政、業務工作的協調和督查。由院辦通知并作會議記錄。

  2.周例會

  原則上每周一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會議時間可作變更。由院長主持,院級領導、職能、臨床、醫技各部門主任、護士長參加。凡參加會議者均應做好記錄,會后在各科認真傳達。會議內容:傳達上級指示、規定,小結上周工作,布置下周工作,聽取各科室的工作匯報和反映、協調解決各科室問題。

  3.科主任例會

  科主任例會原則上每月一次,由分管院長主持,主要內容為總結當月工作,包括醫療質量、重危患者管理、制度落實、服務態度以及教學和科研工作情況,布置下月任務

  4.護士長例會

  由業務副院長或護理部主任主持,每月一次,各科室護士長參加。總結上月護理工作,研究解決護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布置下月護理工作。

  5.職能部門、科室、門診內部辦公會議

  有關職能部門、科室、門診可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由本部門負責人負責建立晨會、周會、月會制度;檢查各項制度和工作人員職責的執行情況以及我院有關決策的落實情況,解決醫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具體問題,并征詢住院顧客及家屬的意見,研究和按排下一步工作。

  6.臨時辦公會議

  在醫院經營和醫療管理工作中發現的急需解決的問題,根據實際情況,由總經理或院長主持召開現場臨時辦公會議,組建臨時項目工作組,迅速及時地提出解決方案。醫院內的各項經營行政、醫療管理具體工作不在會議上討論。

  院長行政查房制度

  為進一步完善行政、業務查房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及時處理醫院存在的問題,特制定院長行政查房制度。

  一、院長行政查房每月一次。由院辦公室或醫務科負責安排,分管院長帶隊,各職能科負責人或相關人員參加。提前通知被查科室,科主任、護士長、各級醫務人員參加。

  二、查房人員參加科室晨會后,分工分頭進行工作。主要檢查醫療護理質量、醫德醫風、服務態度、環境衛生、設備管理、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等,協助解決疑難危重病人的診療問題,了解科室存在的問題和科室間協作配合情況,聽取病員對醫院和醫護人員的建議、意見。

  三、協調科室與部門的.關系。

  四、現場辦公,就地解決科室提出的問題、困難。確定部門解決的問題,限期處理,應在規定時間內回復處理結果。

  以上工作由辦公室督促考核。

  醫院執行力管理制度

  為了進一步完善醫院管理制度,能夠使醫院管理制度更好的執行,針對醫院工作確定的目標任務,確實解決不作為、慢作為、劣作為的工作作風,加強工作布置檢查、督促、考核,特制訂了醫院執行力管理制度。

  1.醫院重要工作(由院辦公室確定)采取工作單制,工作單上明確描述工作內容、期望結果、完成時限、可用資源、負責部門、責任人、主要協助部門等,簽字生效。

  2.工作的執行過程中,由負責部門的分管領導或委托職能部門檢查工作完成情況,督促工作進度,執行科室或個人定期匯報工作進度。

  3.工作完成后,按照工作內容的分類不同,由分管領導簽定驗收單及評價結果,結果將納入年終考評。

  考勤與請假制度

  一、作息時間:

  作息時間每年五月一日和十月一日自動調整,院辦不做另行通知。冬季作息時間:8:30——12:00,13:30---17:00夏季作息時間:8:00——12:00,14:00---17:30

  1.本院實行一周單休制,各科室根據科室和崗位實際情況,具體安排上下班時間和休息日。各科室主任在每月初1日下班前將本月排班表以及上月考勤表報院辦公室。

  2.本院實行一日三次全員打卡制。

  二、考勤內容及處理規定:

  1.凡遲到、早退、脫離崗位、串崗者,給予每次經濟處罰5元。

  2.凡曠工者,按下表計扣工資。

  曠 工 處 理 辦 法

  曠工天數(天) 0.5 1 1.5 2 連續或累計曠工3天以上

  扣除基本工資 10% 15% 20% 30% 除名

  三、請假制度及管理規定

  1.病假:須向科室主任提出書面申請,兩天以內由科室主任簽字同意,超過兩天以上需院長簽字同意,交辦公室核實備案,病假處理辦法按照以下計算公式扣發工資:

  病 假 處 理 辦 法

  病假天數 抵消每人每月正常休息日 超過抵消每人每月正常休息日

  扣發工資及獎金 不扣工資及獎金 扣款金額=全額工資/當月天數×抵消后病假天數×50%+病假期間提成+病假期間獎金

  2.事假:須向科室主任提出書面申請,兩天以內由科室主任簽字同意,超過兩天需院長簽字同意,交辦公室主任核實備案,事假處理辦法按照以下計算公式扣發工資:

  事 假 處 理 辦 法

  事假天數 抵消每人每月正常休息日 超過抵消每人每月正常休息日

  扣發工資及獎金 不扣工資及獎金 扣款金額=全額工資/當月天數×抵消后事假天數+事假期間提成+事假期間獎金

  3.年休假:連續工作滿一年者,省內人員可享受三天年休假,外省人員可享受五天年休假。年休不得超假,特殊情況報院領導批準,否則按曠工處理。年休假不得跨年度休息。員工欲休年休假,必須提前兩周逐級向主管部門遞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休假。年休假期間只發基本工資

  4.婚假:員工結婚享有三天婚假。

  5.產假:女員工,可休產假90天,女員工難產或剖腹產,增加產假15天。只發基本工資。

  6.法定假日:

  1)元旦節,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6)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7)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8)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醫療規章制度 篇17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勞動用功管理,根據國家《勞動法》有關員工錄用、勞動合同簽訂、解聘的有關制度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員工錄用

  1、各部門應按項目用人計劃錄用員工,錄用的員工應填寫《新員工錄用審批表》,經用人部門、行政辦公室和主管副總簽署意見后,由總經理審批,部門副職及以上員工由董事會批準。

  2、新員工錄用,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每年度安排全體員工體檢一次。

  第三條:員工考核

  1、考核范圍:公司部門經理及以下員工,被公司正式錄用、工作三個月以上的所有員工。

  2、考核原則:根據公司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各部門工作計劃及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實行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相結合,逐級考核,并與員工績效考核年薪和聘任密切掛鉤。

  3、公司設立考核領導小組,由考核領導小組根據公司確定的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風險提示:

  企業要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企業需要承擔雙倍工資的風險;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條款,建議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先咨詢專業的律師,或者查閱好相關法律問題,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勞動糾紛。

  第四條:員工勞動合同的訂立

  1、在職員工統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及簽認《遵紀廉潔從業承諾書》

  2、公司部門副職及以上員工合同期限一般為2—3年;業務骨干和普通員工合同期限一般為1—2年;勞動合同期限包括試用期,試用期最長為3個月。

  3、被公司錄用的員工,實行不超過3個月試用期。在試用期內主管副總、綜合事務部應向試用期員工明確崗位規范和考核標準,明確工作責任。試用期滿,部門負責人對其試用期間的工作情況及表現提出意見,經綜合事務部和主管副總審定后,報總經理審批,部門副職及以上崗位報董事會批準。

  4、勞動合同內容包括: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及要求;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及支付的方式與時間《公司對全體員工實行考核年薪制》。員工工資于每月18日發放(遇節日可提前)提成與每月20日發放;

  (5)法定社會保障(公司為工作3年以上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保險,并另文公布分別繳納的工資基數。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由公司和員工按不同比例共同負擔,員工個人負擔部分,由公司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員工應依法配合公司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并同意由公司代扣代繳員工負擔部分的社會保險費。公司提供上述社會保險福利,員工有權選擇參保與不參保的權力);

  (6)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7)勞動記律;

  (8)教育與培訓;

  (9)勞動合同終止、解除的條件;

  (10)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11)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風險提示:

  實踐中,發生離職員工侵犯公司商業秘密時,爭議焦點往往不是員工有沒有義務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而是該秘密是不是構成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以及單位如何提供證據證明離職員工實施了侵權行為及侵權造成的損失。由于商業秘密侵權證據很難收集,或調查取證的成本非常高,往往導致單位對侵權行為束手無策。

  企業在制定規章的時候可以約定通過保密協議,據此證明商業秘密的存在、證明企業對商業秘密采取了保護措施,一旦發生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便于舉證,有利于企業借助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維護合法的權益。

  5、公司應與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在勞動合同或補充協議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6、勞動合同由公司蓋章和員工簽字后生效。勞動合同當事人申請勞動合同簽證的,應在1個月內送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勞動合同簽證。

  7、勞動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因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8、公司在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前1個月向員工提出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書面意向,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9、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10、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使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經常和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

  (3)嚴重失職,瀆職越權,營私舞弊,對公司形象和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勞動教養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以權謀私,非法收受回扣等,損害公司聲譽的;

  (7)無理取鬧,威脅上級或他人,影響工作秩序的;

  (8)經公司組織的年度考核,綜合評價為“不合格”的。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經董事會確定,公司分立、合資、合并、兼并、轉(改制)、跨地區搬遷,企業轉產或者進行重大技術改造,或按國家有關規定中止合營及合營期滿等客觀情況,致使勞動合同所確定的生產、工作崗位消失;

  (4)公司因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1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職業病因工(公)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9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員工勞動合同的解除

  1、公司解除員工勞動合同,員工對公司解除其勞動合同有異議的,可向有關機構申請仲裁。

  2、公司提前解除員工勞動合同,如符合有關政策法規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3、員工提出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由公司審批同意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辦清移交手續后,由綜合事務部與其辦理有關勞動合同終止手續,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4、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及違反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公司規章制度、勞動合同約定的,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或依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和承擔賠償責任。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不參加當年度考核,不發當年度20%的年度考核年薪。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公司未按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的;

  (3)公司違反國家規定,強迫員工超強度勞動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經董事會批準:

  (1)有金額較大的業務尚未完成的;

  (2)重要業務項目的負責人、主要經辦人;

  (3)經司法或行政機關決定或批準,正在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

  (4)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7、勞動合同的無效或部分無效,由勞動合同履約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裁定。

  8、因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員工可以和公司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生效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第七條:本制度的解釋權為公司董事會

  醫療規章制度 篇18

  腸道門診工作制度

  1、各醫院要常年開設腹瀉病門診,要求有專人、專室、專設備等,達到“七專”要求,醫生24小時值班。

  2、科室設臵要相對獨立,內部結構做到布局合理,分區清楚,便于患者就診,符合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要求。

  3、嚴格執行各項診療技術操作規范和消毒隔離制度。

  4、腹瀉病門診只準接診腹瀉病人,不得接診其他病人。

  5、做好腹瀉病人的就診專冊登記,需搶救治療及留床觀察病人另做詳細病歷記錄。

  6、做好腹瀉病人監測與統計工作,做到“逢瀉必檢、逢疫必報”,每日按要求上報區疾控部門。

  7、對中、重型腹瀉病人應在門診積極搶救治療或留床觀察。

  8、對漏報、瞞報、緩報疫情的,依法追究個人責任。

  醫院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

  1、綜合醫院要設立傳染病預檢分診點,應當標識明確,相對獨立,通風良好,流程合理。具備消毒隔離條件和必要的防護用品,嚴格按照規范進行消毒和處理醫療廢物。

  2、從事預檢、分診的醫務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認真執行臨床技術操作規范、常規以及有關工作制度。

  3、各科室的醫師在接診過程中,應當按要求對病人進行傳染病的預檢。預檢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將病人分診至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診點就診,同時對接診處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4、根據傳染病的流行季節、周期、流行趨勢和上級部門的要求,做好特定傳染病的預檢、分診工作。初步排除特定傳染病后,再到相應的普通科室就診。

  5、對呼吸道等特殊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應當依法采取隔離或者控制傳播措施,并按照規定對病人的陪同人員和其他密切接觸人員采取醫學觀察及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6、不具備傳染病救治能力的,應當及時將病人轉診到具備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診療,并將病歷資料復印件轉至相應的醫療機構。

  檢驗科傳染病疫情報告登記管理制度

  1、檢驗科所有工作人員均為法定傳染病責任報告人,發現甲、乙、丙類傳染病病例,都有責任和義務進行報告。

  2、發現傳染病病例要及時填寫傳染病報告卡。

  3、檢驗標本的檢測結果為陽性或超過國家標準或超過正常值范圍等,能夠確定為傳染病者,檢測結果必須有專人保管。

  4、由檢驗科指派專人每日分兩次將檢測結果分送開具化驗單的醫生,或者由檢驗科指定專人填寫傳染病報告卡。

  5、對傳染病檢測陽性結果要用傳染病登記本專門登記。

  6、傳染病報告卡按要求逐項填寫,不得有漏項、缺項和邏輯錯誤。卡片填好后報送預防保健科或由疫情管理人員收取。

  7、責任報告人發現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中的肺炭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原攜帶者時,應立即電話通知開具化驗單的醫生和預防保健科。

  8、任何個人對傳染病病例陽性檢驗結果及其病人相關資料有保密的義務。

  9、檢查發現遲報、漏報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住院死亡病例登記管理規定

  1、住院部要建立死亡病例登記薄。

  2、住院部死亡病例登記薄應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就診日期,疾病診斷,死亡日期,死亡原因等基本內容。

  3、住院部要有指定人員負責死亡病例的登記保管和管理。

  4、負責死亡病例登記的人員要認真填寫死亡病例登記簿,做到填寫完整、準確、及時、無缺項。

  5、死亡病例要及時上報醫院網絡直報責任科室進行網絡直報,七天內網絡直報區疾控部門。

  6、登記報告責任人要高度負責,對登記報告中出現遲、誤現象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醫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制度

  為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時科學的防治決策信息,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現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1、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各部門要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的應急工作原則,建立應急管理網絡,并行使相應的權力和職責,各級有關科室和相關人員應通力合作,保證各項應急工作的順利執行。加強法制觀念,依法應對突發事件。一旦突發事件發生,立即啟動應急系統。

  2、各有關部門應首先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訊設備、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物品等物資的調配和儲備,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從衛生主管部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3、醫務處在院長的領導下要組織相關科室,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負責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與處理,搜索密切接觸者、追蹤傳染源,必要時進行隔離觀察;進行疫點消毒及其技術指導。

  4、按照法律要求實行首診醫生負責制,發現疑似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時,應立即用電話通知疫情管理人員,疫情管理人員要立即報備。

  醫療規章制度 篇1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四條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章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

  第五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第九條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第十條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范、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減輕醫療事故的損害。

  第十三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第十四條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第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十七條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

  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尸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尸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尸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尸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后,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

  專家庫由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

  (二)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并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條件并具備高級技術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依照本條例規定聘請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進入專家庫,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并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五條專家鑒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行合議制。專家鑒定組人數為單數,涉及的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得少于鑒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鑒定的,并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鑒定組。

  第二十六條專家鑒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第二十七條專家鑒定組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別和判定,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提供醫學依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鑒定組成員。

  專家鑒定組成員不得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第三十條專家鑒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答辯并進行核實。

  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第三十二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以收取鑒定費用。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鑒定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章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

  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三十七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醫療規章制度 篇2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體系,保障參保人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實行多層次、多形式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根據繳費及對應待遇分設一檔、二檔、三檔三種形式。

  第三條 本市所有用人單位、職工及其他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社會醫療保險。

  第四條 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應遵循廣覆蓋、保基本、可持續、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主管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工作,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社會保險機構)具體承辦社會醫療保險工作。

  市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社會醫療保險工作。

  第六條 市政府可根據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對繳費標準、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的分配比例、待遇支付標準等做相應調整。

  第二章 參保及繳費

  第七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共同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為其本市戶籍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為其非本市戶籍職工在基本醫療保險一檔、二檔、三檔中選擇一種形式參加。

  第八條 非在職人員按下列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一)本市戶籍未滿18周歲的非從業居民、本市中小學校和托幼機構在冊且其父母一方正在參加本市社會保險并滿1年以上的非本市戶籍少年兒童、在本市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含民辦學校)或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學生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檔;

  (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具有本市戶籍且年滿18周歲的非從業居民,可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或二檔;

  (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隨遷入戶本市且沒有按月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可申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戶籍非從業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

  (五)本市戶籍一至四級殘疾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

  (六)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檔;

  (七)在本市按月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按本辦法第十四、十五條的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或二檔;

  (八)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在本市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可選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或二檔。

  第九條 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以本人月工資總額8%的標準按月繳費,其中用人單位繳交6%,個人繳交2%。本人月工資總額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費;月工資總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

  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檔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7%按月繳費,其中用人單位繳交0.5%,個人繳交0.2%。

  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三檔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5%按月繳費,其中用人單位繳交0.4%,個人繳交0.1%。

  職工個人繳交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第十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人員,由其本人或家庭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7%按月繳費。其中學生、幼兒由所在學校、科研院所或托幼機構于每年9月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統一辦理參保手續,一次性繳納當年9月至次年8月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未滿18周歲的本市戶籍非從業居民,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參保手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的人員,由其本人按下列規定按月繳費:

  (一)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在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至300%之間選擇繳費基數,其中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0周歲的,按繳費基數的8%繳費;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0周歲的,按繳費基數的11.5%繳費;

  (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檔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7%繳費。

  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的人員,申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由其本人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1.5%按月繳費。

  本辦法第八條第(二)、(三)項規定的人員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機構申請辦理個人參保手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四)、(五)項規定的人員,分別由民政部門、殘聯部門統一辦理參保手續并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六)項規定的人員,由市社會保險機構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7%為其按月繳費,費用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七)項規定的人員,其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和本市實際繳費年限達到以下規定的,可停止繳費并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一)2014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

  (二)2015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16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1年;

  (三)2016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17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2年;

  (四)2017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18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3年;

  (五)2018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19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4年;

  (六)2019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0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

  (七)2020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1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

  (八)2021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2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

  (九)2022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3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

  (十)2023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4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

  (十一)2024年及以后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5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

  本辦法第八條第(七)項規定的人員,不滿前款規定繳費年限的,可由其本人繼續繳費至規定年限后,停止繳費并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選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按其基本養老金或退休金的11.5%按月繳費;選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檔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7%按月繳費。

  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年限不納入本條的實際繳費和累計繳費年限的計算;按國家規定的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辦理轉移的市外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納入本條的累計繳費年限計算。

  第十五條 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停止繳費并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滿15年的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待遇,不滿15年的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待遇。

  前款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不滿15年的,可申請由其本人繼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至15年后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待遇。經市社會保險機構核準后,其醫療保險形式不再變更。繼續繳費人員中斷繳費期間,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八)項規定的人員,按在職人員有關規定繳費并享受待遇。其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繳費基數按其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確定;繳費基數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同時參加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人員按其繳費基數的0.2%按月繳費;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檔的人員按其繳費基數的0.1%按月繳費;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三檔的人員按其繳費基數的0.05%按月繳費。

  在職人員的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其他人員按其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渠道和繳費方式執行。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規定在其他地區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不得同時參加本市社會醫療保險,不得重復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人員應當依照社會保險登記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年審、變更、注銷等手續。

  市場監督管理、民政部門和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市社會保險機構通報用人單位成立、變更、終止情況;市公安部門應當及時向市社會保險機構通報參保人的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二十條 社會醫療保險費由參保單位或參保人的開戶銀行按月托收后,轉入市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賬戶。

  第二十一條 參保單位依本辦法為職工選擇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形式,在醫療保險年度內不得變更。

  基本醫療保險不同形式的參保年限合并計算。

  原綜合醫療保險的參保年限視同為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參保年限;原住院醫療保險的參保年限視同為基本醫療保險二檔的參保年限;原農民工醫療保險的參保年限視同為基本醫療保險三檔的.參保年限。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 參保單位和參保人繳交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進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組成,統籌基金由大病統籌基金、社區門診統籌基金和調劑金組成。

  參保單位和參保人繳交的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進入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不設個人賬戶。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發生的醫療費用中屬于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范圍內的(以下簡稱基本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本辦法規定支付;屬于地方補充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以下簡稱地方補充醫療費用)由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本辦法規定支付。

  第二十四條 醫療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相互擠占和調劑。

  第二十五條 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實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醫療保險基金因疾病暴發流行、嚴重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不敷使用或因其他原因出現支付不足時,由財政給予補貼。財政對本市符合條件的少年兒童、學生和本市戶籍非從業居民參加醫療保險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六條 醫療保險基金來源為:

  (一)醫療保險費及其利息;

  (二)醫療保險費滯納金;

  (三)醫療保險基金合法運營收益;

  (四)政府補貼;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繳交的醫療保險費依法在稅前列支。

  第二十八條 參保人個人賬戶上的結余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利息并計入個人賬戶。

  第二十九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為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建立個人賬戶,主要用于支付門診醫療費用,具體比例如下:

  (一)參保人按8%繳交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按繳費基數的5%按月計入個人賬戶;其中年滿45周歲的,按繳費基數的5.6%按月計入個人賬戶;

  (二)參保人按11.5%繳交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按繳費基數的8.05%計入個人賬戶;其中一次性繳交醫療保險費的,其應劃入個人賬戶的金額按月計入個人賬戶;

  (三)參保人停止繳費并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待遇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劃入基數,按劃入基數的8.05%按月計入個人賬戶,費用由大病統籌基金支付。

  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繳費的其余部分進入大病統籌基金,用于支付本辦法規定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征收的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和三檔的醫療保險費,應當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2%計入社區門診統籌基金,1元計入調劑金,其余部分計入大病統籌基金。參保人停止繳費并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待遇的,劃入社區門診統籌基金和調劑金的費用,由大病統籌基金支付。

  社區門診統籌基金用于支付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和三檔參保人在選定社康中心發生的門診基本醫療費用;調劑金用于選定社康中心結算醫院之間的基本醫療費用調劑;大病統籌基金用于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醫療費用等支出。

  第三十一條 除本辦法規定可在本市繼續參保的人員外,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領取地不在本市的,應將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至養老保險關系或退休關系所在地,終結本市的醫療保險關系。

  參保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流動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參保人在廣東省內跨地區流動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依照廣東省有關規定執行。

  參保人個人賬戶無法轉移的,提供轉入地社會保險機構相關證明,可申請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余額。

  參保人出境定居或喪失國籍的,可申請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余額,并終結在本市的醫療保險關系。

  參保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由其繼承人申請一次性領取,并終結醫療保險關系;一次性繳交醫療保險費中尚未劃入個人賬戶的部分轉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

  第四章 就醫與轉診

  第三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按以下規定就醫的,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一)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二)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參保人門診在選定社康中心就醫,經結算醫院同意,可以在與選定社康中心同屬于一家結算醫院下設的其他定點社康中心門診就醫;住院及門診大病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三)基本醫療保險三檔參保人門診在選定社康中心就醫,經結算醫院同意,可以在與選定社康中心同屬于一家結算醫院下設的其他定點社康中心門診就醫;門診大病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住院在選定社康中心的結算醫院就醫;

  (四)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其他就醫情形。

  第三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二檔、三檔參保人,應當選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作為門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有用人單位的,由其用人單位選定;無用人單位的,由其本人選定。

  14周歲以下的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參保人,可選擇一家社康中心或一家市內二級以下醫院作為門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

  參保人可變更所選定的社康中心或其他定點醫療機構,自變更生效次月起在變更后的社康中心或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

  第三十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參保人門診就醫轉診、基本醫療保險三檔參保人門診和住院就醫轉診的,應經原結算醫院同意。轉診應逐級轉診或轉診到市內同級有專科特長的醫療機構,轉出醫院應向接受轉診的醫院出具轉診證明。

  第三十五條 參保人在本市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轉往市外醫療機構就醫:

  (一)所患病種屬于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公布的轉診疾病種類;

  (二)經本市市屬三級醫院或市級專科醫院檢查會診仍未能確診的疑難病癥;

  (三)屬于本市市屬三級醫院或市級專科醫院目前無設備或技術診治的危重病人。

  接受轉診的醫療機構應當是轉出醫療機構同級或以上的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第三十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參保人轉往市外醫療機構就診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填寫市外轉診申請表;

  (二)收診醫院主診醫生或科主任出具意見;

  (三)醫院的醫療保險工作機構審核并加蓋醫院公章。

  轉出的定點醫療機構應同時將轉診信息報市社會保險機構備案。

  參保人轉往本市定點的市外醫療機構就醫的,可憑轉診申請表辦理記賬;轉往市外其他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審核報銷。

  第三十七條 參保人轉往市外就診后,需要再轉診的,應當由就診的市外醫療機構出具再轉診證明。

  第三十八條 本市戶籍參保人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在市外長期居住的,可在其長期居住地選定三家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作為其就醫的醫療機構,并向市社會保險機構備案。

  本市直通車企業參保人長期派駐在市外工作的,可在工作所在地選定三家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作為其就醫的醫療機構,并向市社會保險機構備案。

  本條規定的人員屬于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的,在備案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審核報銷;屬于基本醫療保險二檔、三檔參保人的,在備案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審核報銷。

  辦理了備案手續的參保人在備案的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后需要轉診的,應當由該醫療機構出具轉診證明,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本條第三款規定申請審核報銷。

  第三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以下方式支付醫療保險待遇:

  (一)參保人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會保險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按協議約定結算;

  (二)參保人醫療費用屬于個人賬戶支付范圍的,由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從參保人的個人賬戶中劃扣;個人賬戶不足支付的,應當由參保人現金支付;

  (三)參保人醫療費用使用家庭成員個人賬戶支付的,由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從其提供的家庭成員個人賬戶中劃扣;

  (四)在非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報銷,市社會保險機構按本辦法的規定予以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支付。

  第四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二檔、三檔參保人就醫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有下列情形的,由本人先行支付后憑有關單據和資料到結算醫院或指定的醫療機構申請審核報銷:

  (一)經結算醫院同意轉診到非結算醫院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

  (二)因工外出或出差在非結算醫院急診搶救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

  (三)因就診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電腦故障、社會保障卡損壞或補辦期間不能記賬的。

  第四十一條 參保人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或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有下列情形的,由本人先行支付后憑有關單據和資料到就診的醫療機構申請審核報銷:

  (一)經醫院同意,住院時憑醫生處方在院外購買基本醫療保險或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目錄范圍內的藥品;

  (二)經醫院同意,住院時在院外進行基本醫療保險或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目錄范圍內的診療項目;

  (三)因就診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電腦故障或因社會保障卡損壞或補辦期間不能記賬的。

  第四十二條 參保人除本辦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情形外由本人先行支付的醫療費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憑有關單據和資料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審核報銷。

  第四十三條 參保人先行支付醫療費用的,應在費用發生或出院之日起十二個月內申請報銷,逾期不予報銷。

  第四十四條 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應出示本人的社會保障卡。定點醫療機構在接受參保人就醫時,應查驗參保人社會保障卡并可要求參保人提供身份證明。

  定點醫療機構確定參保人所持社會保障卡為其本人的,應對其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予以記賬;無法確定參保人所持社會保障卡為其本人的,可拒絕為其提供醫療保險服務。

  參保人就醫時不按規定出示社會保障卡或不表明參保人身份,要求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和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市社會保險機構不予受理。

  第五章 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十五條 參保人自辦理參保手續、繳交醫療保險費次月1日起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每月20日前申報參保的,按當月參保處理;每月20日后申報參保的按次月參保處理。

  參保單位、參保人中斷繳交醫療保險費的,自中斷繳交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保險待遇,但其個人賬戶余額可繼續使用。

  為本市戶籍的嬰幼兒辦理參保手續的,從申請當月開始繳費,并從繳費的次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在入戶之日起30天以內憑嬰幼兒出生證明和母親身份證復印件辦理參保手續的,可從其出生之月起繳費,并自出生之日起按本辦法有關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由所在學校、科研院所或托幼機構統一辦理參保手續的學生、幼兒,自當年9月至次年8月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藥品、診療項目、服務設施標準的目錄按照國家及廣東省公布的目錄執行。

  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診療項目范圍、大型醫療設備檢查和治療項目范圍按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市衛生部門制定公布的目錄執行。

  特殊醫用材料、人工器官、單價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醫用材料的范圍及其列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記賬范圍的最高支付限額,按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公布的范圍和最高支付限額執行。

  第四十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個人賬戶用于支付參保人門診基本醫療費用、地方補充醫療費用、在定點零售藥店憑本市市內定點醫療機構醫生開具的處方購買醫療保險目錄范圍內藥品的費用,個人賬戶不足支付部分由個人自付。

  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連續參保滿一年,在同一醫療保險年度內個人自付的門診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的,超過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或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70%,參保人年滿70周歲以上的支付80%。

  享受前款規定待遇的參保人不享受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待遇。

  享受本辦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待遇的,不享受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個人賬戶積累額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的,超過部分可用于支付以下費用:

  (一)本人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基本醫療保險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范圍內的非處方藥品費用;

  (二)本人及其已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時自付的基本醫療費用、地方補充醫療費用;

  (三)本人及其已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配偶和直系親屬的健康體檢、預防接種費用;

  (四)國家、廣東省及本市規定的其他醫療費用。

  第四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在本市定點社康中心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70%由其個人賬戶支付,30%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但以下項目費用除外:

  (一)口腔科治療費用;

  (二)康復理療費用;

  (三)大型醫療設備檢查治療費用;

  (四)市政府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做大型醫療設備檢查和治療所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地方補充醫療費用,80%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第五十一條 參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門診大病待遇:

  (一)慢性腎功能衰竭門診透析;

  (二)列入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器官移植后門診用抗排斥藥;

  (三)惡性腫瘤門診化療、介入治療、放療或核素治療;

  (四)血友病專科門診治療;

  (五)再生障礙性貧血專科門診治療;

  (六)地中海貧血專科門診治療;

  (七)顱內良性腫瘤專科門診治療;

  (八)市政府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 參保人申請享受門診大病待遇的,應向市社會保險機構委托的醫療機構申請認定,經市社會保險機構核準后,憑大病診斷證明和大病門診病歷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參保人連續參保時間滿36個月的,自其申請之日起享受大病門診待遇;連續參保時間未滿36個月的,自市社會保險機構核準之日起享受大病門診待遇。享受大病門診待遇的參保人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地方補充醫療費用,分別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連續參保時間未滿12個月的,支付比例為60%;

  (二)連續參保時間滿12個月未滿36個月的,支付比例為75%;

  (三)連續參保時間滿36個月的,支付比例為90%。

  第五十三條 參保人因病情需要發生的普通門診輸血費,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支付90%,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和三檔參保人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支付70%。

  第五十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二檔、三檔參保人在本市選定社康中心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屬于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甲類藥品和乙類藥品的,分別由社區門診統籌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

  (二)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目錄內單項診療項目或醫用材料的,由社區門診統籌基金支付90%,但最高支付金額不超過120元。

  參保人因病情需要經結算醫院同意轉診到其他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或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結算醫院發生的急診搶救門診醫療費用,由社區門診統籌基金按前款規定支付標準的90%報銷;其他情形在非結算醫院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社區門診統籌基金不予報銷。

  社區門診統籌基金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支付給每位基本醫療保險二檔、三檔參保人的門診醫療費用,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第五十五條 參保人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未超過起付線的由參保人支付;超過起付線的部分,分別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起付線按照醫院級別設定,市內一級以下醫院為100元,二級醫院為200元,三級醫院為300元;市外醫療機構已按規定辦理轉診或備案的為400元,未按規定辦理轉診或備案的為1000元。參保人轉診到不同醫院住院治療的,分別計算起付線。

  第五十六條 參保人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起付線以上部分,按以下規定支付:

  (一)參保人已在本市按月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及按11.5%繳交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支付比例為95%;

  (二)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按8%繳交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及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參保人未在本市按月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支付比例為90%;

  (三)基本醫療保險三檔參保人按規定在市內一級醫院、二級醫院、三級醫院、市外醫院住院就醫的,支付比例分別為85%、80%、75%、70%。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結算醫院因急診搶救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按就診醫院的住院支付標準的90%支付。

  第五十七條 參保人住院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內的特殊醫用材料及單價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醫用材料、安裝或置換人工器官,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按下列規定支付,但最高支付金額不超過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公布的普及型價格:

  (一)屬于國產材料的,按實際價格的90%支付;

  (二)屬于進口材料的,按實際價格的60%支付。

  第五十八條 參保人住院床位費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按實際住院床位費支付,但不得超過下列規定標準:

  (一)基本醫療保險一檔、二檔參保人,最高支付金額為市價格管理部門確定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普通病房A級房間雙人房床位費政府指導價格的第一檔;

  (二)基本醫療保險三檔參保人,最高支付金額為市價格管理部門確定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普通病房B級房間三人房床位費政府指導價格的第一檔。

  第五十九條 在本市按月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并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待遇的參保人,在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次月,由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500元體檢補貼并按下列標準按月支付體檢補助,劃入個人賬戶:

  (一)未滿70周歲的,每月20元;

  (二)滿70周歲的,每月40元。

  第六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設定支付限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本辦法規定支付的基本醫療費用超過其支付限額的部分,由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在其支付限額內支付。

  參保人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超出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限額的部分,由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50%。

  第六十一條 每個醫療保險年度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限額,根據參保人連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時間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連續參保時間不滿6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倍;

  (二)連續參保時間滿6個月不滿12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

  (三)連續參保時間滿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

  (四)連續參保時間滿24個月不滿36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

  (五)連續參保時間滿36個月不滿72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5倍;

  (六)連續參保時間滿72個月以上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倍。

  第六十二條 每個醫療保險年度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限額,根據參保人連續參加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的時間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連續參保時間不滿6個月的,為1萬元;

  (二)連續參保時間滿6個月不滿12個月的,為5萬元;

  (三)連續參保時間滿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為10萬元;

  (四)連續參保時間滿24個月不滿36個月的,為15萬元;

  (五)連續參保時間滿36個月不滿72個月的,為20萬元;

  (六)連續參保時間滿72個月以上的,為100萬元。

  第六十三條 參保人按第五十二條、六十一條、六十二條計算的連續參保時間是指參保人在本市實際繳納醫療保險費的連續時間。參保人在醫療保險年度內累計中斷參保不超過3個月的,重新繳費后其中斷前后的連續參保時間合并計算;超過3個月的,重新計算。

  參保人一次性繳交醫療保險費的,自其繳交月的次月1日起逐月計算其連續參保時間。

  用人單位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并補繳應當繳納的社會醫療保險費、滯納金后,補繳前后的參保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參保時間。

  第六十四條 參保人按本辦法規定轉診在市外醫療機構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經參保人申請,由市社會保險機構對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進行審核,按不高于本市醫療收費標準予以報銷,其中屬于個人賬戶支付的門診醫療費用,從其個人賬戶扣減。

  第六十五條 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備案的一檔參保人在市外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以及二檔、三檔參保人在市外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經參保人申請,由市社會保險機構對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進行審核,按不高于本市醫療收費標準予以報銷,其中屬于個人賬戶支付的門診醫療費用,從其個人賬戶扣減。

  第六十六條 參保人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轉診、備案在本市市外定點醫療機構、市外非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分別按本辦法規定支付標準的90%、70%支付。

  參保人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轉診、備案,在非本市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但屬于個人賬戶支付范圍的,在個人賬戶余額中扣減。

  第六十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三檔參保人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轉診手續到結算醫院外的本市市內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按本辦法規定應支付標準的90%支付。

  第六十八條 參保人住院期間變更醫療保險形式的,其住院醫療費用按入院時醫療保險形式的待遇標準執行。

  參保人符合出院標準、應當出院而不出院的,自其應當出院之日起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其本人負擔,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十九條 參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除本辦法第四十七條、四十八條規定情形外自購藥品的;

  (二)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三)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四)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五)到國外、港、澳、臺就醫的;

  (六)國家、廣東省及本市規定的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參保人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先行支付。

  第七十條 參保人應當憑醫療費用的原始憑證申請報銷,市社會保險機構對已報銷的憑證不予審核報銷。

  第六章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

  第七十一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根據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就醫、兼顧需要、總量控制、鼓勵競爭,以及與管理能力、信息系統容量相適應的原則,通過綜合考評、談判、招標的方式,從優選擇醫療保險定點服務機構和定點服務項目。

  市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優先選擇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作為定點醫療機構;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不能滿足醫療保險服務需要的,由市社會保險機構擇優選擇營利性醫療機構作為定點醫療機構。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遴選條件和程序應向公眾公開。

  第七十二條 醫院、門診部、社康中心申請成為定點醫療機構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醫療機構等級相應的醫療技術設備和醫護人員;

  (二)遵守國家、廣東省、本市有關醫療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定;

  (三)嚴格執行國家、廣東省、本市關于非營利性醫療收費和藥品零售價格的各項規定,收費標準實行公示制度;

  (四)承諾嚴格遵守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政策規定,建立與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醫療保險管理組織,配備滿足社會醫療保險需要的軟硬件設備。

  企事業單位內部醫療機構符合前款所列條件,且所在單位的在職員工人數在1000人以上的,也可以申請成為定點醫療機構,為本單位的參保人提供醫療服務。

  第七十三條 零售藥店申請成為定點零售藥店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藥品經營許可資格;

  (二)遵守國家、廣東省、本市有關醫藥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

  (三)嚴格執行國家、廣東省、本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四)能及時供應醫療保險用藥;

  (五)在零售藥店營業時間內,在崗服務的藥學技術人員符合藥監部門的要求和規定;

  (六)承諾嚴格執行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有關政策規定,有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滿足社會醫療保險需要的軟硬件設備。

  第七十四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選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制定并公布計劃。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申請定點資格的,應在市社會保險機構公布計劃的規定時間內向市社會保險機構提出申請;市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在60日內對其進行綜合評估,并公布評估結果,綜合評定排名靠前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選定為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

  在同等條件下,規模較大、技術力量較強、等級較高、誠信較好的醫療機構可優先選擇確定為定點醫療機構。

  在同等條件下,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直營藥店、可24小時提供服務的藥店、不經營藥品和醫療器械以外商品的誠信較好的零售藥店,可優先選擇確定為定點零售藥店。

  第七十五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簽訂協議,并按協議進行管理。

  市社會保險機構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履行協議的情況,每兩年進行一次信用等級評定并公布評定結果。

  市社會保險機構依據評定結果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及相關工作人員給予獎勵,獎勵經費列入市社會保險機構部門預算。

  第七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堅持“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按規定收費”的原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協議約定向參保人提供服務。

  第七十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的制度,規范醫療行為,嚴格禁止以營利為目的的各種開單提成行為,降低參保人自付費用占醫療總費用的比例,減輕參保人的經濟負擔。

  第七十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建立與醫療保險制度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醫療保險工作機構,實行自我管理、自我約束。

  第七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嚴格執行政府有關醫療收費標準和藥品價格的規定,并予以公布。

  定點醫療機構應向參保人提供門診收費明細清單或住院每日收費明細清單等單據。

  第八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單獨留存參保人的處方、大型醫療設備檢查治療審批單及報告單、檢查治療單、醫藥費用清單等單據,留存時間不得少于兩年。

  定點零售藥店應單獨留存參保人購買藥品的處方及明細清單,留存時間不得少于兩年。

  第八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時應當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及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有關管理規定。

  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使用前款規定以外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應事先告知參保人并征得其同意。

  定點醫療機構與其他單位、個人合作或承包的診療項目不得納入醫療保險記賬范圍。

  第八十二條 定點醫療機構中具有執業資格的醫師可按協議規定為參保人提供醫療保險服務。

  醫師違反醫療保險有關規定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市社會保險機構可拒絕其提供醫療保險服務,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通報其所在的定點醫療機構并向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

  第八十三條 參保人使用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向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核查:

  (一)購買處方藥的,核查本市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有效處方,且處方記載的就診人姓名與社會保障卡一致;

  (二)購買非處方藥的,應持本人社會保障卡,并核查本市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有效處方,或其個人賬戶積累額達到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5%。

  第八十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為參保人提供醫療服務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本辦法規定和協議約定與市社會保險機構結算。

  市社會保險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簽訂的協議應約定結算方式和償付標準。

  醫療保險費用結算采取總額控制下的復合式支付制度。

  第八十五條 參保人按照本辦法規定轉往市外醫療機構就診,屬于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市社會保險機構按不高于本市醫療收費標準予以報銷后,再與本市轉出醫院按協議約定的辦法結算。

  第八十六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應與定點醫療機構約定償付標準,并按協議規定對定點醫療機構實際醫療費用低于約定償付標準的部分進行獎勵,費用從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中列支。

  社區門診統籌基金有結余的,結余部分按比例獎勵給結算醫院后,其余部分結轉下一年使用。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八十七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并將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八十八條 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管理、使用等情況,應納入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監督范圍。市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結轉和管理情況進行定期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向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通報。

  第八十九條 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公立醫院管理機構應對定點醫療機構實行監督管理,將定點醫療機構執行醫療保險規定的情況納入醫療機構綜合目標管理的考核內容,并納入其負責人任期目標責任制。

  第九十條 市價格管理部門應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執行國家、廣東省、本市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實行監督。

  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藥品質量等實行監督。

  第九十一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組織設立社會保險醫療專家咨詢委員會。社會保險醫療專家咨詢委員會負責開展下列工作:

  (一)為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本辦法制訂有關政策提供醫療保險方面的專業意見;

  (二)為市社會保險機構進行醫療保險監督檢查提供技術指導,對監督檢查中發生的醫療疑難問題提供專家意見;

  (三)為市社會保險機構設立醫療保險門診大病病種等提供專家意見;

  (四)對參保人醫療保險門診大病確認提供專家意見;

  (五)對參保人與定點醫療機構因出入院發生的爭議提供專家意見,對異常醫療費用進行評估;

  (六)市社會保險機構委托的其他醫療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醫療專家咨詢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列入市社會保險機構部門預算。

  第九十二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應將參保人醫療保險參保情況和待遇享受情況以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方式定期免費寄送參保人。

  參保人與市社會保險機構約定,以登錄社會保險個人服務網頁、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形式獲取個人權益記錄的,市社會保險機構不再另行寄送。

  第九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控告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參保單位、參保人和市社會保險機構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

  舉報內容核實后,市社會保險機構從獎勵經費中對署名檢舉人予以獎勵,獎勵經費納入市社會保險機構的部門預算。

  市社會保險機構對舉報的單位和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十四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應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參保單位、參保人的醫療保險行為實行監督檢查,并可聘請機構或醫療保險監督員參與監督。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未按規定提供醫療保險有關資料的,市社會保險機構可拒付相應的費用。

  市社會保險機構進行檢查時,可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繳納醫療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可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資料。

  第九十五條 參保人遺失社會保障卡的,應及時向市社會保險機構掛失;參保人申辦新卡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在領取新卡后持新卡及病歷等相關資料按本辦法的相關規定申請報銷、補記賬或從其個人賬戶中扣減。

  第九十六條 參保人的社會保障卡遺失造成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損失的,市社會保險機構可向醫療機構或冒用人追償。參保人社會保障卡遺失而未掛失導致其社會保障卡被冒用的,造成的個人賬戶損失由其本人承擔。

  第九十七條 參保人對定點醫療機構界定的出院日期有異議的,可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裁定,市社會保險機構應安排社會保險醫療專家咨詢委員會提出專家意見,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確定應出院日期。

  第九十八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發現社會保障卡使用異常的,為避免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人遭受損失,可暫停該社會保障卡的記賬功能,并通知參保人說明情況。社會保障卡暫停記賬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支付,經核查沒有違規情形的,市社會保險機構應當恢復該社會保障卡記賬功能并按本辦法規定報銷暫停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九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三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以三千元罰款。

  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費的,職工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向市社會保險機構投訴、舉報。

  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費的,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補繳應當繳納的社會醫療保險費;逾期未履行的,處以與欠繳數額等額的罰款。

  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費超過兩年未被發現和投訴舉報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第一百零一條 用人單位補繳社會醫療保險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用人單位申請補繳兩年以外醫療保險費或個人繳費人員申請補繳醫療保險費的,市社會保險機構不予受理。

  第一百零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社會醫療保險而未參加的,其職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待遇標準支付。

  用人單位參加社會醫療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社會醫療保險費、滯納金后,參保人新發生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支付。

  第一百零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違反與市社會保險機構所簽訂協議約定的,按協議規定處理。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違約金計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一百零四條 參保人有違反醫療保險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會保險機構可暫停其社會保障卡記賬功能3個月;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暫停記賬功能12個月。社會保障卡暫停記賬期間,參保人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可申請報銷,但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減半支付。

  (一)轉借社會保障卡供他人使用的;

  (二)通過以藥易藥、以藥易物或倒賣藥品套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三)采用多次就醫方式獲取統籌基金支付的藥品超出正常劑量的。

  第一百零五條 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醫療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并處騙取金額五倍的罰款;屬于醫療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一百零六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醫療保險待遇的,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責令退回,并處騙取金額五倍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一百零七條 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不誠信行為納入本市信用評價體系。

  第一百零八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市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社會醫療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一百零九條 醫療保險關系行政相對人對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市社會保險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條 企業可按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4%提取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用于支付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待遇,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第一百一十一條 離休人員和一至六級殘廢軍人(原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保障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市城市化人員以股份合作有限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參加醫療保險并繳費。

  第一百一十三條 參加原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駐深單位中由廣東省、北京市社會保險機構按月支付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在退休前已參加本市社會醫療保險的,其基本醫療保險按在本市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的規定辦理;需要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的,分別按月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1.5%和0.2%繳納,由原用人單位按應繳的年限一次性繳足應繳的醫療保險費。

  第一百一十四條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在本市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應按市社會保險機構規定的指紋采集方式提供其本人的指紋,并在以后每年的相應月份內向市社會保險機構提供一次指紋;未按時提供的,市社會保險機構自次月起停止支付醫療保險待遇;補充提供指紋后,市社會保險機構自提供次月起繼續支付醫療保險待遇。停止支付期間,參保人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其先行支付,補充提供指紋后按有關規定申請報銷。

  市社會保險機構應妥善保存參保人的指紋資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參保人無法提供指紋的,應按市社會保險機構的要求每年提供有效的生存證明材料。

  第一百一十五條 家庭病床和老年疾病護理醫療、取消醫療保險藥品加成后新增診查費等費用支出項目,納入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一十六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訂醫療保險配套管理辦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本辦法中所指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上半年按上兩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下半年按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參保單位,是指已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

  本辦法所稱參保人,是指已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本市戶籍非從業居民,是指滿18周歲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在學校就讀且未在用人單位就業的本市戶籍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沒有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本市戶籍人員和在本市領取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第一百一十九條 轉業或退伍安置在本市的參保人,其在部隊服役期間的軍齡或在軍隊參加醫療保險的年限視為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

  第一百二十條 本辦法所指醫療保險年度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一百二十一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由我市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醫療保險費的退休人員和一次性繳納醫療保險費的人員,其資金渠道仍按原規定執行。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享受按月支付體檢補助的人員,由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繼續支付。

  參保人在本辦法實施前經市社會保險機構核準認定為門診大病的,其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的記賬比例仍分別為90%和80%。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本市生育保險制度實施之前,年滿18周歲且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基本醫療保險一檔、二檔參保人按下列規定同時參加生育醫療保險:

  (一)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按其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0.5%按月繳交生育醫療保險費;

  (二)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參保人,按其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0.2%按月繳交生育醫療保險費。

  在職人員的生育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交,其他人員的繳費渠道和繳費方式分別按其繳交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渠道和繳費方式執行。

  生育醫療保險參保人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其產前檢查、分娩住院、產后訪視、計劃生育手術的基本醫療費用(不含嬰兒費用)仍按原標準由生育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其中產前檢查的基本醫療費用自提供計劃生育證明之日起由生育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一百二十三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中斷參保不超過30日的,視同參保人仍參加原醫療保險形式并享受相應待遇。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0日制定的《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0號)以及《關于印發深圳市非從業居民參加社會醫療保險補充規定的通知》(深府〔2008〕210號)、《關于將深圳市少年兒童及大學生醫療保險納入住院醫療保險的通知》(深府〔2010〕126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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