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安全督辦督查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學校安全督辦督查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學校安全督辦督查制度1
第一條為完善上海高校食品安全督查員工作制度,確保有關工作有序開展,依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市有關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立高校食品安全督查員制度是教育行政部門履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督查”職能的重要體現,也是會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督促學校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的創新實踐。本辦法所稱的高校食品安全督查員工作,具體指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教委)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關專家,參與本市高校食品安全工作有關的課題研究、調研、宣傳、專題培訓以及對本市高校食品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的明查和暗訪工作。
第三條高校食品安全督查員采取個人自薦、所在單位或專業學會(協會)推薦方式產生。市教委對有關人選進行遴選和聘用,聘用期一般為1年,由市教委統一制作聘書,統一發證,聘用情況向社會予以公示。
第四條高校食品安全督查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關心學校食品安全工作;
(二)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或管理經驗;
(三)熟悉學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
(四)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質和職業道德,堅持原則、客觀公正、認真負責。
第五條高校食品安全督查員的主要職責:
(一)受市教委委托,開展高校食品安全專項檢查和督查暗訪工作;
(二)參與高校食品安全工作宣傳、咨詢和專項培訓;
(三)參與開展高校食品安全工作專項調查和有關課題研究;
(四)承擔市教委委托的其他相關任務。
第六條高校食品安全督查方式:
第一條明查。根據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市教委工作計劃,在市教委組織下,以學校自查為基礎,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檢查。采用明查形式,應進行檢查告知,現場出示聘書等檢查憑證,檢查內容要有記錄。
第二條暗訪。根據市政府工作部署、市教委工作計劃和信訪投訴情況,對高校食品安全工作采取飛行檢查和暗查。采用暗訪形式,檢查組在檢查時應詳細記錄檢查時間、地點、現場狀況、存在問題等,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記錄或拍攝,對相關文件資料進行復印。
第三條督辦。接受市教委委托,對高校食品安全問題隱患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情況通報及有關信訪投訴處理情況進行核實和復查。
第四條高校食品安全督查員受市教委委托開展明查暗訪工作,應以小組為單位,每個小組成員不少于3人,實行組長負責制。明察暗訪結束后,檢查組應于7個工作日內撰寫檢查報告,并上報市教委。
第五條高校食品安全督查員實行例會制度,每兩個月開展一次工作例會,分析梳理高校食品安全督查工作情況,并形成書面工作建議報市教委。
第六條市教委委托上海市學校后勤協會對高校食品安全督查工作進行管理。
第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學校安全督辦督查制度2
第一條為做好學校事故隱患的督促整改工作,有效預防學校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安監總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第16號令)、《山東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山東省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暫行辦法》、《淄博市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暫行辦法》、《桓臺縣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暫行辦法》和《桓臺縣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等規定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事故隱患是指危害程度高、整改難度大、整改時間長,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課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學校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以及其他性質嚴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隱患。
第三條各鎮(校)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安全隱患實施監督管理,縣教體局安全辦公室對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按照安全生產“屬地管理”原則和“誰審批、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行業管理原則,各鎮中心學校、縣屬學校,城區教育辦,縣實驗幼兒園,各民辦學校、幼兒園,局屬各相關科室,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分別負責整改落實掛牌督辦的事故隱患。
第四條縣教體局安全辦公室掛牌督辦的事故隱患包括:
(一)上級來我縣學校幼兒園督查發現的事故隱患;
(二)縣教體局各科室提交的掛牌督辦的事故隱患;
(三)各學校幼兒園報請縣教體局進行掛牌督辦的事故隱患;
(四)群眾舉報經核實后需要掛牌督辦的事故隱患;
(五)其他需要掛牌督辦的安全問題。
第五條縣教體局安全辦公室向各學校幼兒園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內容包括:
(一)事故隱患名稱;
(二)督辦事項;
(三)整改完成期限。
第六條發現安全隱患,應當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安全隱患治理期限,一般隱患不超過5天,重大隱患不超過30天,需要延長時間的,制定具體的安全保障方案,報縣教體局安全辦公室批準后實施。
接到掛牌督辦通知后,各學校幼兒園應當及時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治理責任、措施、資金、期限、應急預案、監控“六落實”。整改結束,經確認符合安全要求后,寫出整改完成報告,報縣教體局安全辦公室銷號。
對學校自身難以整改的事故隱患,縣屬學校幼兒園要及時向教體局匯報,各鎮學校幼兒園要及時向鎮政府匯報并報教體局備案。
縣教體局安全辦公室加強對隱患整改工作的監督檢查,必要時進行現場督查落實。
第七條各學校幼兒園應當按時完成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對工作不力,不能按時整改的,縣教體局將在全縣通報批評;對整改不及時造成事故的,依法從重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條事故隱患掛牌督辦事項作為學校安全目標管理考核和平安校園評選的重要內容。
第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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