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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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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三重一大決策制度(通用12篇)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三重一大”,即: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大額資金使用。下面給大家分享學校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歡迎借鑒!

學校三重一大決策制度(通用12篇)

  學校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直屬高校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教監〔20xx〕7號)和《中共中央紀委、教育部、監察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教監〔20xx〕15號),健全學校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切實加強和完善學校的科學民主決策制度,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是指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決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對學校,是指由校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做出決定;對學院,是指由學院黨政聯席會做出決定。

  第二章 學校領導班子集體決定的“三重一大”事項內容

  第四條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事關學校改革、發展和穩定,關系全校師生員工切身利益,依據有關規定應當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

  (一)研究討論學校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研究討論學校辦學方向和方針;制訂、調整學校發展戰略及規劃。

  (三)研究討論學校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學術道德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項。

  (四)審定學校年度工作計劃與總結;審議學校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預算執行情況與決算報告。

  (五)審定學校黨政機構,科研、學術機構,對外合作辦學組織機構的設置、重要調整和人員編制。

  (六)審定學校學科、專業建設中的重要事項,以及人事、財經、條件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七)研究討論津貼、待遇、醫療、住房、職稱,以及校級以上獎懲等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審定涉及學生權益的重要事項。

  (八)研究決定校園功能劃分和建設事項、校產處置和校辦企業的開辦和整合等。

  (九)研究決定校園安全穩定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

  (十)研究決定其他有關學校全局性、方向性、戰略性等重大事項。

  第五條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學校正副處級干部的任免和需要報送上級機關審批的重要人事事項,以及重要學術組織機構領導成員的任免。

  (一)審批學校正副處級黨政領導干部以及享受相應待遇的非領導職務人員的任免、聘用。

  (二)研究決定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等全校性專門委員會的成員。

  (三)研究決定學校教師及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及其分級聘任。

  (四)研究決定向校外重要部門、單位推薦任職人選,向重慶市推薦市級后備干部,確定校級后備干部的人選。

  (五)研究確定學校全資、控股企業校方董事、監事及經理的人選或推薦人選。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確因工作需要在經濟實體和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的,依照《重慶大學關于進一步加強黨員領導干部兼職管理的通知》(重大委〔20xx〕42號)規定的程序處理。

  (六)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及推薦事項。

  第六條 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學校規模條件、辦學質量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設立和安排。

  (一)審定學校各類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二)審定學校在國內國(境)外的重大合資、合作項目,包含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的重要項目。

  (三)審批學校對外重大合同以及投資項目。

  (四)審批學校大型慶典活動。

  (五)審批學校基本建設項目,不動產購置、房屋修繕項目,大宗物資及設備、車輛采購等,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貴重設備器材等資產的出租和轉讓。

  (六)其它需要學校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七條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是指超過學校所規定的黨政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

  (一)學校的大額度資金使用中的財務預算追加和調整方案、基建項目、維修工程、設備采購或改造項目、對外投資項目、融資項目、不可預見特殊支出項目等重要經費項目審批權限遵照《重慶大學經濟責任制》(重大校[20xx]274號)以及相關規定執行。

  (二)學校預算內未列出具體項目的機動費用支出,10萬元以下的,經主管校領導審核,主管財務副校長審定;10萬元至30萬元,由校長審定;30萬元以上的,由校長辦公會審定。

  (三)學校的重大捐贈項目由校長辦公會審議批準;接受的社會捐贈(贊助),遵照《重慶大學接受社會捐贈(贊助)設立基金管理辦法》(重大校[2008]78號)的規定執行。

  (四)其他需要學校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的開支項目。

  第三章 學院領導班子集體決定的“三重一大”事項內容

  第八條由學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有:

  (一)按照學校發展規劃的'要求,制訂學院發展規劃,研究討論學院學科建設、教學、科研和師資隊伍建設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二)研究討論學院改革發展方向等重大措施和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學院教職工思想政治工作以及黨務公開、院務公開等重要工作。

  (三)制訂學院年度和學期工作計劃與總結。

  (四)審議學院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報告。

  (五)制訂、調整學院的各類改革方案和管理制度。

  (六)研究決定學院教職工的福利待遇、各類考核,科研、教學等方面的獎懲,以及學生管理、就業等關系學生權益的重要事項。

  第九條 由學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有:

  (一)推薦處級后備干部人選。

  (二)研究決定學院科級干部的選拔。

  (三)研究討論學院教師、中層管理人員的聘任。

  第十條 由學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有:

  (一)研究討論學院對省部級及其以上的重點學科的申報,新專業的申報、新建碩士點和博士點、重點實驗室的申報,以及招生指標等的申報。

  (二)研究決定學院和外單位進行教學、科研、科技開發等方面的合作等。

  (三)研究討論學院的大型慶典活動。

  (四)研究討論學院各類建設項目。

  (五)其它需要學院集體會議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 由學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有:

  (一)學院預算內未列出具體項目的機動費用支出和列出具體項目的使用額在5萬元及其以上的,由集體決定;5萬元以下的,由院長會同學院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和分管負責人討論決定。

  (二)未列入學院財務預算的臨時性特殊支出項目2萬元及其以下由院長審定;2萬元以上由學院集體會議決定。

  第四章 “三重一大”決策的基本程序

  第十二條“三重一大”事項應堅持一題一議,以會議的形式集體研究決策。學校選拔任免重要干部,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并按照有關規定,在黨委研究決定前書面征求紀檢部門的意見。本辦法中的議事規則和基本程序,按照《《重慶大學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定》(重大委〔20xx〕61號)、《重慶大學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實施辦法(試行)(重大委辦〔20xx〕33號)執行。

  第十三條 參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意見或向上級反映,但不得擅自改變決策或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第五章 “三重一大”決策的保障機制和責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條如有涉及本人或親屬利害關系,或其它可能影響公正決策的情形,參與“三重一大”決策或列席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除涉密事項外,“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應按照教育部29號令《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中共重慶大學委員會 重慶大學關于推行校務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重大委〔20xx〕30號)、《重慶大學黨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試行)>》(重大委〔20xx〕26號))等有關規定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校、院兩級應嚴格執行上述條款。凡“三重一大”決策的事項,由學校(院)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組織實施,學校(院)辦公室負責督辦。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根據職責權限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提出糾正建議。

  第十七條學校(院)執行“三重一大”決策的情況,應列為校、院兩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領導干部述職報告的重要內容,并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經濟責任審計,以及干部考察(核)、任免的重要內容和依據。

  第十八條校、院兩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本辦法,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未經集體討論而個人決策;未提供全面真實情況而直接造成決策失誤;執行決策后發現可能造成失誤或損失而不及時采取措施糾正,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后果的,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相關責任。責任追究的實施,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處分審批權限及有關程序辦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校內各學部、二級黨組織、學校機關部處、直屬單位的“三重一大”民主決策制度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重慶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重慶大學關于實行“三重一大”集體決定的規定(試行)》(重大委[20xx]14號)廢止。

  學校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2

  為了進一步加強學校領導班子集體決策的民主化,健全和完善制度監督機制,充分發揮紀檢監察員作用,提升“三重一大”決策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水平,促進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健康發展,根據區委巡察意見和宿區教發【20xx】47號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含幼兒園、培訓機構)實際制定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細則。

  一、決策事項的基本要求

  1.學校成立“三重一大”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長擔任組長,為學校“三重一大”重大決策第一責任人;黨務負責人和紀檢監察員任副組長,其他校級領導和委員為成員。

  2.“三重一大”事項應堅持一事一議,通過集體會議研究決定。根據會議討論的事項,可以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決定的事項、決策過程、參與人及其意見、表決情況、決策結論等應當做到完整、準確、客觀、詳細地記錄并存檔;民主決策過程性材料須明確專人保管。

  3.按照堅持黨的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議事決策;非中共黨員的校級領導,不得參與黨的建設和黨風廉政決策。

  4.學校領導班子和各部門負責人應正確處理民主與集中的關系、部門工作與學校整體工作的關系、關心下屬與對上一級負責的關系;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在集體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應無條件服從;同時,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黨組織及分管領導反映。

  5.學校重大決策事前向紀檢監察員提交“三重一大”報告單(見附件),紀檢監察員全程參與監督并在報告單、會議表決結果上簽字并留存。

  6.需要上報審批或備案的事項,要按照規定履行好相關的程序。

  二、決策事項的范圍

  (一)重大決策:

  1.學校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

  2.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訂;

  3.黨的建設和黨風廉政、教育教學改革、辦學體制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安全穩定、工資福利、表彰獎懲等重要問題;

  4.上級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及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5.學校經費的預算和決算;

  6.重大合同的簽訂、變更和履行;

  7.其他需要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

  (二)重要干部任免和獎懲:

  l.學校中層教干的任免以及向上級推薦干部的事項;

  2.校級后備教干和年級主任的選拔、使用;

  3.學校教干崗位的調整;

  4.學校教干的獎懲。

  (三)重大項目安排:

  1.學校基建及重大維修項目;

  2.大宗物品采購項目;

  3.年度資金預算安排和收入、支出狀況;

  4.其他需要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項目。

  (四)大額度資金使用:

  1.預算內5萬元(含)以上的'工程項目、貨物及服務項目的立項、招標采購、合同簽訂、驗收與資金撥付;

  2.預算外5萬元以下至2000元的工程、貨物及服務項目立項、招標采購、合同簽訂、驗收與資金撥付;

  3.工程、貨物及服務合同簽訂后,所有需要變更支付資金的事項。

  鼓勵各學校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完善內部制度,適當下浮額度標準或擴大資金使用具體決策范圍。

  三、決策事項的形式

  1.根據內容和性質,學校“三重一大”事項可單獨由學校黨支部(黨委、總支)會或行政辦公會或領導小組成員會議形式集體討論決定。

  2.涉及需要由黨員大會或教代會、工會等討論決定的,需先經學校黨支部(黨委、總支)或行政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后,提交黨員大會或教代會、工會通過。

  3.學校重要干部任免和獎懲及特別重大事項,需先由黨支部(黨委、總支)會集體研究通過后,再提交“三重一大”領導小組成員會議決策。

  四、決策事項的程序

  1.會前準備。提交集體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根據事項的內容和性質,可召開基層支部會、中層干部會、教職工座談會等進行充分的討論醞釀。

  2.會議討論。討論時充分發揚民主,每位成員(包括列席人員)都要圍繞議題,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和觀點。

  3.會議表決。經過充分討論后,根據討論事項的內容,分別采取口頭、舉手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列席人員不參與表決);對于紀檢監察員缺席或反對的事項,要推遲表決;會議討論多個事項時,應逐項討論,逐項表決。

  4.公開結果。凡集體決策通過的事項,一般在校務公開欄內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7個日歷天。

  五、檢查考核與責任追究

  1.“三重一大”制度執行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也是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

  2.對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未按規定集體決策、集體決策執行不力或錯誤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紀依法分別追究學校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紀檢監察員和其他責任人的責任。

  六、本細則由區教育局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執行。

  學校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3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各學院領導班子的決策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直屬高校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制訂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學院“三重一大”事項決策要堅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循高等教育規律,保證決策的科學性;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完善集體決策程序,保證決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內規章制度和有關政策規定,保證決策的合法性。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項主要范圍

  第三條 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依據有關規定應當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規及上級決定的重大舉措;

  (2)落實學校的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措施;

  (3)學院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4)學院的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以及年度工作計劃;

  (5)學院重要規章制度的制訂、修改和廢除;

  (6)學院教學、科研及社會服務工作中的重大決策;

  (7)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與調整、師資隊伍建設、學科和專業建設等方案的審定;

  (8)學院年度財務預算方案、預算執行與決算情況、教職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獎勵、創收及分配方案的審定;

  (9)院級表彰人員名單和需要由學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推薦的院級以上先進集體和個人的審定;

  (10)學院學生工作和涉及安全穩定的重大事項,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

  (11)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第四條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學院內部組織機構干部的聘免和需要報送學校審批的重要人事聘免事項。主要包括:

  (1)學院內部組織機構主要人員配備、調整及其他重要崗位人員的任免;

  (2)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聘免;

  (3)人才引進、出國人員選派、業務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選拔與培養、教職工的獎懲等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4)其他重要人事聘免事項。

  第五條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學院規模條件、辦學質量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申報和實施。主要包括:

  (1)以學院名義承擔的國家、省級各類重大建設項目;

  (2)學院承擔的國內國(境)外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方面的重要項目;

  (3)以學院名義承擔的重大合作、研究項目;

  (4)5-8萬元(具體數額由各學院自行確定,下同)以上基建修繕項目及設備、大宗物資采購和購買服務;

  (5)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第六條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是指超過學院所規定的黨政領導審批權限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學院年度預算內20-50萬元以上資金的調動和使用;

  (2)3-5萬元以上未列入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或追加預算;

  (3)2000-5000元以上的捐贈;

  (4)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第三章決策機制

  第七條學院“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的形式為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根據會議議題,黨政聯席會議分別由黨政主要負責人主持。

  黨政聯席會議成員為學院領導班子成員。院黨政主要負責人根據會議議題,可邀請教授委員會主任、院工會主席、院長助理、學院黨委委員、教代會代表、校黨風監督員、校特邀監察員、學生代表等列席會議。

  第八條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在決策“三重一大”事項之前,應充分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其中對于學院發展規劃、重要規章制度等重要事項,以及與師生員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如崗位設置、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等,要通過學院教代會或其他形式聽取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事先通過教授委員會進行專家評估論證和向有關專家進行政策、法律咨詢。

  第九條“三重一大”事項必須以會議的形式集體研究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會議決定。會議的議題應經學院黨委書記、院長充分溝通后提交會議研究決定。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重要事項,決定人應對決策負責,事后應及時在黨政聯席會上予以追認。

  第十條 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并保證讓與會成員有充分發表意見的時間。黨政聯席會議決定重要事項必須進行表決,會議表決可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或記名投票等方式,以同意人數超過應到會成員半數形成決定。

  第十一條會議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應堅持一題一議,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對決策建議應分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說明理由。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后發表結論性意見。會議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者發現有重要情況尚不清楚的,應暫緩決定,待進一步調研或論證后再作決定。

  第十二條參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但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第十三條學院黨政聯席會議作出的決策,如需再次上會復議,必須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應出席會議的人員同意,否則不得復議。

  第十四條 會議決定的.事項、決策過程、參與人及其意見、表決情況、決策結論等內容,應當做到完整、準確、客觀、詳細地記錄并存檔。會議記錄要指定專人負責、專人保管。

  第四章組織保障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決定的事項,由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組織實施。對未能出席會議的成員,會后應由會議主持人向其轉告會議的情況及其決定。

  第十六條如有涉及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利害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決策的情形,相關參與決策或列席的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除涉密事項外,學院“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應按照《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教育部令第29號)等有關規定和《中共中國礦業大學委員會黨務公開實施辦法》(中礦委〔20xx〕1號)、學校《關于實行校務公開的意見》(中礦委〔20xx〕29號)的要求予以公開。

  第十八條“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和學院領導班子成員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事項;作為院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院領導班子成員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作為學院領導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全體教職工有權對“三重一大” 決策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并向上級部門反映意見。

  第二十條校紀委、監察處負責對學院“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給國家、學校和學院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后果的,依紀依法分別追究班子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的責任。

  (1)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2)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

  (3)未經集體討論而個人決定;

  (4)未提供全面真實情況直接造成決策失誤;

  (5)決策執行后發現可能造成失誤或損失而不及時采取措施糾正;

  (6)其他因違反本規定而造成損失或失誤。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學院可依據本實施意見制訂或修訂黨政聯席會議事規則,進一步細化明確決策內容和程序,保證“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落實。

  第二十三條 學校其它二級單位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校紀委、監察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學校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4

  為了貫徹“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要求,規范學校重大事項決策行為,充分體現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項監督的內容和范圍

  (一)重大決策的內容和范圍

  1.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區委、區政府重要會議、文件精神以及重大部署的貫徹落實;

  2.單位年度工作目標、考核、獎懲方案的研究,本單位自身建設規劃和部署及重大活動;

  3.單位重要工作制度、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變更及廢止;

  4.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分工、內設機構調整和研究決定;

  5.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

  6.責任事故、突發事件等事關社會安全穩定和諧重大問題的處置原則及應對方案;

  7.研究決定涉及群眾、單位干部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8.區級及以上重點工程、重點項目的提出、規劃、落實;

  9.其它需要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

  (二)重要干部任免的內容和范圍

  1.機關中層干部、下屬單位領導班子的考核、選拔、任免、推薦、調動、獎懲或處分決定;

  2.公開招考(聘)工作人員、自聘人員;

  3.其他重要干部任免事項。

  (三)重大事項安排的內容和范圍

  1.區級政府采購、不動產購置、大宗房屋修繕項目安排;

  2.工程項目招投標,超過一定金額的大宗物資、設備采購等(具體金額由各單位自定,并予以明確);

  3.各類國有集體資產處置;

  4.對內對外合資、合作、擔保等項目;

  5.涉及經濟發展重要項目、民生社會事業項目安排及其他重要項目安排。

  (四)大額度資金使用的內容和范圍

  年度預算中大額資金調動和使用;未列入年度財務預算的大額經費追加和支出;預算外大額度資金的使用;重大資金、實物捐贈的接收和使用;其他大額資金運作事項。公務支出必須嚴格落實公務卡使用規定。

  二、“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程序

  (一)事先個別醞釀

  做到:(1)學校重大問題的決策必須在學校領導成員之間先進行個別醞釀,充分交換意見,提出解決學校重大問題的初步意見。(2)領導成員分別進一步聽取黨內外群眾的意見,加強調查研究,為充分討論作準備。

  (二)會前調查研究

  重大問題決策在聽取意見時實行先黨內后黨外,先行政后群眾的原則,做到:(1)組織黨員在支部會議上討論充分發表意見。(2)在行政會議上進行討論充分聽取中層行政班子成員的意見。(3)在充分討論的民主基礎上學校領導進行研究,統一思想,形成主導性意見,提交校務會議。

  (三)會上充分討論

  在充分聽取了意見并形成主導性意見之后,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做到:(1)召開校務會議討論,經集體討論后,校長負責,最終作出決策。(2)對涉及學校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召開教代會。(3)對每一項重大問題在作出決策的同時要制定相應的實施方案和操作程序。

  (四)會后各司其職。

  決策形成之后做到:(1)對學校決定的重大事項,除涉密事項外,及時將決策的內容和實施的方案向黨內外群眾通報反饋或公示。(2)校長負責具體實施,黨組織保證監督實施,工會民主管理監督實施,即校長是第一負責人,黨政工通力合作。

  學校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5

  為落實中共中央關于“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的制度(以下簡稱“三重一大”制度),推動學校領導班子民主、規范決策,提高科學決策水平,為學校的發展提供制度保證,結合學校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內容

  (一)重大事項決策

  凡涉及學校改革、發展和穩定,關系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均屬于重大事項決策的范圍,主要內容包括:

  1.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的貫徹和落實;

  2.黨的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問題;

  3.學校發展規劃的確定和調整;

  4.學校學期工作計劃的確定和調整;

  5.學校年度決算、預算的制定和調整;

  6.涉及學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7.師資隊伍建設、干部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學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相關政策;

  8.學校招生計劃和工作;

  9.學校黨政、教學、科研、教輔機構的設置和調整;

  10.全校性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除;

  11.學校先進個人、集體評選和全校性的獎懲事項;

  12.教職工工資福利、醫療、休養、職稱、聘用合同等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13.重大人身傷亡、責任事故、突發事件的處理;

  14.學校對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項;

  15.學校黨政領導班子建設;

  16.學校領導班子認為應當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重要問題。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中層以上干部、年級組長、教研組長的任免;

  2.校級、中層后備干部推薦、選拔;

  3.學校職稱評審委員會負責人和成員的任免。

  (三)重要項目安排

  1.未列入預算的基本建設項目、校園整修及房屋修繕項目、大宗物資及設備采購等;

  2.對外合作交流的重大項目的支出。

  (四)大額度資金的使用

  未列入預算單項支出在2000元以上的資金款項。

  二、集體決策的機制和程序

  (一)集體決策機制和分工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對重大問題,通過校務會議行使決策權。

  到黨組織會議進行討論、決議

  在行政辦公會上討論的內容,在學校黨組織會議上進行討論,形成決議。如未能形成決議,再返回行政辦公會重新醞釀,再次進行程序,直至形成決議。

  (三)參與集體決策的范圍

  出席校務會議的成員為校長、書記、副校長、副書記、工會主席,根據工作需要,由校長或書記確定,可以邀請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在討論相關議題時列席會議。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無法召開校務會議,由校長審核決定,但事后應及時召開校務會議予以確認。

  (四)民主決策程序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凡屬“三重一大”事項,在提交黨組織會議決策之前,要經過必要的民主程序論證。

  應交教代會審議通過的重要事項,在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決策之前要提交教代會審議通過。

  其他“三重一大”事項,在黨組織會議決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規定的程序,廣泛調查研究,充分聽取群眾和專家意見深入進行論證和協調。

  三、集體決策議事規則

  (一)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要求,決定重大事項,實行校長負責制,采用集體議事,并以會議決定形式體現集體意志,不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形式代替集體議事和會議決定,充分聽取與會人員意見,確保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校務會議決策的事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三)校務會議出席人數達到或超過應出席人數的1/2,會議表決有效。如有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數需達到或超過應出席人數的2/3,會議方可舉行。

  (四)會議要嚴格按照預定議題進行,一般不能臨時動議議題或表決事項,特別是不能臨時動議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五)集體決策議決事項,一般應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對于帶有實質性的有爭議事項,如無時限要求,一般應推遲議決,重新調研,待意見成熟后,再提交會議議決。

  (六)“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情況,包括決策參與人、決策事項、決策過程、決策結論等,要以會議通知、議程、記錄、紀要、決定、備忘錄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資料,并存檔備查。

  (七)校務公開。對校務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除涉密事項外,都應采用適當的形式向全校公開。

  學校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6

  為進一步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不斷完善黨內監督制度,規范學校集體決策行為,防范決策風險,健全和完善集體決策機制,更好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科學發展,根據中央、省市及縣政府關于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學校集體研究作出決定的要求,結合中小學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決策機構。

  “三重一大”會為學校重大事項決策機構,成員包括并不限于校長辦公會成員、辦公室主任、教務處主任、政教處主任、總務處主任、黨辦主任、工會(辦)主席(主任)、財務室主任(主管會計)多人單數組成。校長(園長)擔任組長,為學校“三重一大”重大決策第一責任人;由辦公室主任擔任會議記錄人員。

  二、決策范圍。

  (一)重大事項決策

  1、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安排和工作計劃;

  2、黨的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人事制度改革、教育教學改革、表彰獎懲、工資福利等重要問題;

  3、學校安全穩定問題,重大責任事故、突發性事件的處置;

  4、上級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貫徹落實的意見和措施方案;

  5、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訂;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需要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6、學校年度經費預算和決算方案;

  7、其他需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學校中層教干的任免、調整、獎懲;

  2、研究后備教干和年級主任的選拔、使用;

  3、研究學校人員的調入、調出問題;

  4、其他人事管理的重要事項。

  (三)重要項目安排

  1、討論重大項目可行性方案、公開招投標方案;社會中介服務項目的招投標;學校5萬元以上的投資及維修項目的確定;

  2、重大合同的簽訂、變更和履行;

  3、年度資金預算安排和收入、支出狀況;大宗物品采購、大宗資產使用安排;

  4、組織開展大型文體活動的工作安排;

  5、教育教學重要業務活動及節慶活動項目;

  6、其它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項目安排。

  (四)大額資金使用

  1、學校財政預、決算建議方案;

  2、財政撥入的專項資金、專項經費等;

  3、單位大額援助、捐贈事項;

  4、國有資產處置、出租、出借;

  5、5萬元以上的政府采購;

  6、0.5萬元以上的經常性支出,3萬元以上的非經常性支出;

  7、其他大額資金使用情況。鼓勵各學校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完善內部制度,適當擴大資金使用具體決策范圍。

  三、決策執行

  (一)會前充分醞釀

  1、提出議題。“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應由各科室主提出問題內容,由校長(園長)初審并提出建議,初步確定“三重一大”事項議題。

  2、調研論證。“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校辦公會可通過適當形式對有關議題進行醞釀,涉及科室應廣泛深入地開展調查研究,掌握基本情況,形成較為成熟的建議意見,通過綜合論證,擬訂初步方案,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不得臨時動議。

  3、征求意見。擬訂方案后,校辦公會成員要充分發表意見,便于掌握情況,研究思考。

  (二)會中集體決策

  1、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集體決策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員到會,會議由校長(園長)或其指定的人員召集并主持。會議先由科室主任介紹上會材料,然后安排足夠的時間對議題進行充分討論。

  2、在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上,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其他方式進行。推薦、提名干部和決定干部任免事項,一般應采取“唱票”方式。對“三重一大”事項,按表決意見形成會議決議,對討論的問題要以班子成員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后形成決定。

  3、在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上,“三重一大”會成員應對決策事項充分發表意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說明理由,因故未到會的成員若持有不同意見可書面或電話表達;校長(園長)或主持會議的其他負責人對意見比較一致的議題,形成會議決定。

  4、對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重大情況尚不清楚的,除緊急情況下按多數人意見執行外,應緩議經調研后再決策。嚴禁“三重一大”事項議題未經會議決定擅自操作。

  5、逐項作出決策。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討論

  6、形成會議紀要。集體決策時的討論和表決情況要記錄在案。“三重一大”事項議題決策會議的記錄內容從簡,要體現每個議題的討論、表決情況及最后決定。對“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結果,應通知相關執行科室和人員。同時,切實做好會議文件、記錄等資料的歸檔工作,以便于檔案綜合利用和相關決策過程的印證。

  (三)會后規范執行

  1、“三重一大”事項經校辦公會決策后,由校長辦公會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叉的,由校長(園長)明確一名校長辦公會成員牽頭。牽頭辦公會成員應加強落實反饋,根據實施進度及時向校長(園長)、“三重一大”會報告執行情況,對未按期完成的事項要說明原因。

  2、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但在未做出新的決策前,應無條件執行,可以按程序向教體局反映意見。

  3、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做出臨時處置的,應在事后及時向“三重一大”會集體報告。

  四、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

  (一)內部監督和公開

  學校辦公室對會議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建立督查制度,負責跟蹤督查決策的執行情況,并向“三重一大”會報告。對“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執行情況,除依法應保密事項外,應按照黨務公開、校務公開有關規定予以公開。

  (二)外部監督和檢查

  “三重一大”集體決策事項主動接受上級組織和黨內外的監督。各學校要把執行“三重一大”制度作為加強領導班子建設、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

  (三)責任追究

  凡屬下列情況造成嚴重政治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的,依據《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1、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制度決策程序,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三重一大”會集體決定的;

  2、未經“三重一大”會集體討論決定而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事后又不通報的;

  3、未向“三重一大”會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錯誤決定的責任人;

  4、執行決策后發現可能造成損失,能夠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糾正的;

  5、對“三重一大”會決策執行不力或錯誤執行并造成嚴重損失的;

  6、其他因違反本制度而造成損失的。

  (二)對造成嚴重政治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的責任人,應在查明情況、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根據事實、性質、情節應承擔的責任,依紀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人的責任,并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五、注意事項

  1、凡“三重一大”事項,由“三重一大”會集體討論研究決定,同時根據事項需求,確定列席人員擴大的范圍。不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方式代替集體決策。

  2、涉及需要由黨員大會或教代會、工會等討論決定的,需先經學校黨支部(支部、工會)或校長(園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后,提交黨員大會或教代會、工會通過,再提交“三重一大”會議決策。凡涉及教干調整,應符合干部選拔任免等相關程序;涉及重大事項安排,相關業務科室要充分調研論證,形成報告;涉及大額資金使用,相關科室要作出資金使用說明及支出預算。

  3、遇到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會議的,可由校長(園長)臨時處理,事后應及時向“三重一大”會報告。

  4、辦公室主任應將有關材料提前送達與會人員,保證與會人員有足夠時間熟悉情況;會后要及時整理、匯總會議材料,并按時送交相關部門

  學校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7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關于“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過集體討論作出決定”的制度要求,強化教育系統“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程序,要求全縣中小學在校長負責制的制度安排下,堅持黨組織政治核心,落實教代會民主管理,實行依法治校,充分發揮學校班子成員集體領導的作用,完善決策機制,規范決策行為,提高領導班子領導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決策原則

  (一)民主集中制原則

  “三重一大”事項由校務會議或班子會討論決定。校務會議或班子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

  (二)科學決策和依法決策原則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加強調研、協商和咨詢、認證。

  (三)規范程序原則

  學校校務會議或班子會集體決策事項必須嚴格按照程序進行,一般不臨時動議,特別是不能臨時動議重大議題或重要干部任免事項。需經教代會通過的決議,先由校務會議或班子會形成初步方案,再提交教代會審議。

  二、決策內容

  (一)重大事項決策

  1.制訂學校發展規劃、年度與學期工作計劃和課程計劃;

  2.重大改革措施及規章制度;

  3.發展預備黨員、黨員事項;

  4.校內機構及崗位的設置;

  5.中層干部任免、重要人事安排及調動;

  6.教師外出培訓學習安排,職稱評定、聘用等;

  7.教職工收入分配(含課后延時服務)和考核獎懲方案及教學質量獎的分配;

  8.基建項目和學校寒暑假修繕計劃;

  9.校級以上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先進個人、優秀班主任推薦等評先評優工作;

  10.學校內部評先評優等表彰工作;

  11.招生和畢業生推薦工作;

  12.各種勵志班、尖刀班設置以及相關政策;

  13.臨聘、招聘人員安排及待遇問題;

  14.學校重大信訪問題;

  15.其他重大問題。

  (二)重要項目安排

  1.學校對外重要合作和交流項目;

  2.學校大修、寒暑假修繕基建建設項目以及餐廳建設;

  3.學校重大教學項目;

  4.應當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項目。

  (三)重要干部任免

  1.學校中層后備干部的推薦、選拔、考核和使用;

  2.學校中層干部、年級組長、教研組長等人事安排調動及任命;

  3.學校財務和辦公室人員的任用;

  4.學校年度考核小組、職稱評聘小組、招生工作小組成員的任免;

  5.其他重要崗位干部的推薦、選拔、任免和調動。

  (四)大額度資金的使用

  1.辦公經費農村學校1000元及以上的支出,城區學校3000元及以上的支出,縣一中、職教中心5000元及以上的支出;

  2.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及大額經費支出安排、使用;

  3.學校教職工收入分配方案(含課后延時服務)、獎勵經費及教學質量獎分配方案;

  4.未列入預算的2000元及以上的特殊經費支出。

  三、決策事項的形式

  1.根據內容和性質,學校“三重一大”事項可單獨由學校黨支部會或學校班子會或領導小組成員會議形式集體討論決定。

  2.涉及需要由黨員大會或教代會、工會等討論決定的,需先經學校黨支部或班子會議討論通過后,提交黨員大會或教代會、工會通過。

  3.學校重要干部任免獎懲及特別重大事項,需先由黨支部會集體研究通過后,再提交“三重一大”領導小組成員會議決策。

  四、決策事項的程序

  1.會前準備。提交集體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根據事項的內容和性質,可召開基層年級會、中層干部會、教職工座談會等進行充分的'討論醞釀。

  2.會議討論。討論時充分發揚民主,每位成員(包括列席人員)都要圍繞議題,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和觀點。

  3.會議表決。經過充分討論后,根據討論事項的內容,分別采取口頭、舉手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列席人員不參與表決);對于紀檢監察員缺席或反對的事項,要推遲表決;會議討論多個事項時,應逐項討論,逐項表決。

  4.公開結果。凡集體決策通過的事項,一般在校務公開欄內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3個工作日。

  五、檢查考核與責任追究

  1.各學校在“三重一大”事項討論、決策前,需向派駐紀檢監察組、教育局辦公室報備。“三重一大”制度執行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也是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

  2.特約紀檢監察員要履職盡責,對本學校的“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程序進行全程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向學校主要負責人反饋并予以糾正,對發現問題提出的建議學校不予解決或重大問題解決不了的要及時向教育局和派駐紀檢監察組反映。

  3.對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未按規定集體決策、執行不力或錯誤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紀依法分別追究學校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特約紀檢監察員和其他責任人的責任。

  學校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規范決策行為,加強廉政建設,切實做到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根據中共中央關于“三重一大”事項(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和《天津外國語大學關于進一步規范“三重一大”決策工作的實施辦法》(津外大黨〔2018〕130號)文件的要求,結合學院實際,修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必須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健全集體議事決策制度,嚴格執行議事規則,嚴格遵循決策程序,任何單位、任何領導不得以個別商議替代會議討論,不得以會前溝通、領導傳閱、會簽等形式替代集體決策。

  第三條本細則所指的決策機構是指學院黨委會、學院黨政聯席會。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項的范圍

  第四條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廣大師生員工切身利益,依據有關規定應當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上級重要決定及會議和文件精神的重大措施;

  (二)學院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校園文化建設等重要工作;

  (三)學院發展戰略、校園建設、學科建設等規劃以及年度工作計劃的制定和調整,學科建設、教育教學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四)學院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止;

  (五)涉及學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六)學院辦學規模、專業的設置和調整,年度招生計劃的確定和人才培養結構的調整優化;

  (七)學院年度工作計劃的制定;

  (八)加強立德樹人工作和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方面的重大事項,學生事務中的重大問題處理及相關政策的制定;

  (九)學院人才工作規劃、重大人才政策的制定和調整,師資隊伍建設中重大問題的處理以及促進“產學研”結合的重大事項,全程參與人才選聘引進并重點在規范程序、審核人選等方面定向把關;

  (十)學院年度財務預算、決算以及重要專項經費的確定和調整;

  (十一)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調整及人員編制的確定、調整;

  (十二)院級(含院級)以上榮譽的推薦、初評;

  (十三)全院教職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獎勵等民生項目和關系學生權益的重大事項;

  (十四)學院黨政領導班子自身建設,干部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處理;

  (十五)校園安全穩定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

  (十六)應當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條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屬于學院管理權限內的師生的職務任免和需要報送學校審批的重要人事事項。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一)屬于學院管理權限內的師生的職務任免、黨政紀處分;

  (二)處級后備干部推薦、選拔;

  (三)各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候選人的推薦;

  (四)學院教授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教材建設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教代會等機構負責人和組成成員的任免、調整;

  (五)上級文件明確規定的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項。

  第六條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學院規模條件、辦學質量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一)學院涉及國家、教育部、天津市和校級各類重點建設項目的實施及重大教育專項資金安排;

  (二)國內國(境)外文化交流及合作辦學等;

  (三)重大合資合作項目;

  (四)重要設備、大宗物資采購和購買服務;

  (五)重大基本建設和大額度基建修繕項目;

  (六)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其他重大項目;

  (七)應當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重要項目安排。

  第七條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大額度資金使用是指按照學院及上級有關規定,需要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資金使用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一)學院文件未涉及或未經學院黨委會、黨政聯席會集體討論通過的事項,單筆支出超過2萬元(含2萬元)的事項;

  (二)接受捐贈的大額度資金的使用;

  (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其他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

  (四)應當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大額度資金使用。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程序

  第八條提出決策建議。學院領導班子成員、工作領導小組(委員會),均可依照前款規定,提出“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建議。建議主要內容包含:重大事項決策建議擬解決的問題、建議理由的說明、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解決問題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對擬列入集體決策的議題,需經承辦人或部門提出擬辦意見,經分管領導認可,報主要領導同意。

  第九條擬定決策方案。對已確定的集體決策議題,承辦人或部門應通過對決策議題相關的事項進行調查和協調,擬定詳盡、完備的決策方案。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問題或者存在爭議的問題,承辦人或部門應當擬定兩個以上決策方案備選。

  第十條師生參與。“三重一大”事項提交集體決策前,承辦人或部門要根據決策事項涉及的'范圍,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采取調查、走訪、公示、座談等多種方式,廣泛聽取師生員工意見,并認真研究,合理采納,及時反饋。

  第十一條專家論證。對涉及學院發展全局和師生重大利益的決策事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以及決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難問題,承辦人或部門應當委托相關專家委員會和法律顧問進行專家評估論證,技術、政策法律咨詢,合法性審查,并提交論證報告或合法性審查報告。

  第十二條 風險評估。對可能影響學院穩定、師生利益和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經濟損失的重大事項,承辦人或部門應當針對決策事項特點,依托相關專家委員會及校外專業機構,綜合分析決策事項可能存在的風險,確定風險類型,劃分風險等級,預測風險后果。風險評估應當提供評估報告,以幫助學院按照風險可控原則作出決策,針對不同風險提出應對措施。

  第十三條依照《天津外國語大學章程》的規定,應交教代會審議通過的重要事項,在學院黨政聯席會或學院黨委會決策前,須提交學院教代會審議通過。

  第十四條依照《天津外國語大學章程》的規定,應由學院教授委員會審議的重大學術事項,在學院黨政聯席會或學院黨委會決策前須提交學院教授委員會審議。

  第十五條對重要干部的選拔任用事項,要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2019年印發)》、《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遵循動議、民主推薦、組織考察、討論決定、公示、任職等程序執行。在醞釀階段征求學院紀委意見,并保證紀委有必要的時間履行相應程序。第十六條“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應根據事項進行領導之間、部門之間的溝通。涉及重大事項,需向分管校領導請示。領導班子成員可通過適當形式對有關議題進行醞釀,但不得作出決定或影響集體決策。

  第十七條集體討論決定

  (一)“三重一大”事項的議事規則按照《英語學院黨委會議議事規則》和《英語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執行;

  (二)決策內容如有涉及本人或親屬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利益關系等可能影響公正決策的情形時,參與決策或列席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八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要如實做好會議記錄。學院綜合辦公室根據記錄制作會議紀要,院黨政主要領導在會議紀要上簽字。會議記錄要做到“六明確”,即:決策事項、決策范圍、決策形式、決策程序、決策結論和領導簽字要明確。會議通知、議程、記錄、紀要、決定等資料應存檔備查。

  第十九條決策決定執行、反饋與調整

  (一)分工組織實施。學院黨委會決定的事項,由學院黨委成員按照分工組織實施;學院黨政聯席會作出的決定,由學院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領導班子明確一名班子成員牽頭。任何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黨委會、黨政聯席會作出的決定。

  (二)會議決定的事項,應明確落實負責實施的部門、責任人和時限要求。承辦人或部門要針對決策事項特點,制定具體的跟蹤反饋計劃,明確對決策事項執行情況跟蹤調查的期限、內容及方法,及時在相應會議上通報決策執行情況。

  (三)對跟蹤反饋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承辦人或部門要進行調查分析,厘清問題產生的原因,提出處理意見,及時予以反饋。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為確保“三重一大”制度認真貫徹,提高監督的有效性,依據《中共天津外國語大學委員會關于落實“三重一大”決策與執行制度的監督實施細則(試行)》文件要求,主動接受學院紀委和上級監督檢查、師生監督檢查。

  (一)學院領導班子對落實“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工作負總責。學院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定期向分管校領導匯報“三重一大”決策事項的執行情況。

  (二)學院黨委會、黨政聯席會決定的事項,由學院綜合辦公室負責督辦,并及時將落實情況向學院書記、院長匯報。

  (三)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有權監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有權向學院黨委和上級部門反映意見。

  (四)學院紀委要將“三重一大”決策和執行情況列入重要內容進行專項檢查監督。學院各部門應主動接受巡視巡察、督查部門對“三重一大”決策事項的專項監督。

  第二十一條學院領導干部貫徹落實“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和執行情況,應納入學院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考核領導班子建設、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作為領導干部業績評定、評先評優、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責任人員實施責任追究。

  (一)個人或少數人違反集體決策程序,擅自決定“三重一大”決策事項的;

  (二)以會前溝通、個別征求意見、領導傳閱等形式替代集體決策,或雖經集體決策,但違反決策程序未反映與會人員真實意愿的;

  (三)在“三重一大”決策事項的決策和執行過程中提供的事實和依據有重大出入或錯誤的;

  (四)擅自改變,錯誤執行或拒不執行集體決策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特殊情況下臨時動議決策或者變更決策,事后未及時補辦決策程序或未及時報告的;

  (六)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失誤或涉嫌違紀違法,造成重大損失的;

  (七)執行決策后發現可能造成失誤或損失而不及時采取措施糾正,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后果的;

  (八)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三重一大”決策事項的;

  (九)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

  (十)會議記錄嚴重失實和篡改會議記錄的

  (十一)其他違反“三重一大”決策程序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實施責任追究不因領導干部工作崗位或者職務的變動而免于追究。凡領導干部在任期內發生應當追究責任的行為,不論職務和崗位發生何種變化,都要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實施責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細則于2023年4月24日修訂,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學校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9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關于“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過集體討論作出決定”的制度要求,學校在校長負責制的制度安排下,堅持黨組織政治核心,落實教代會民主管理,實行依法治校,充分發揮學校班子成員集體領導的作用,完善決策機制,規范決策行為,提高領導班子領導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決策原則

  (一)民主集中制原則

  “三重一大”事項由校委會議討論決定。校委會議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

  (二)科學決策和依法決策原則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加強調研、協商和咨詢、認證。

  (三)規范程序原則

  學校校委會議集體決策事項必須嚴格按照程序進行,一般不臨時動議,特別是不能臨時動議重大議題或重要干部任免事項。需經教代會通過的決議,先由校委會議形成初步方案,再提交教代會審議。

  二、決策內容

  (一)重大事項決策

  1、制訂和修改學校章程;

  2、制訂學校發展規劃、年度與學期工作計劃;

  3、重大改革措施及規章制度;

  4、學校精神文明建設實施方案;

  5、校內機構及崗位的設置;

  6、中層干部任免及重要人事安排;

  7、師資隊伍建設實施方案;

  8、教職工收入分配和考核獎懲方案;

  9、重大基建項目計劃;

  10、制訂校園及師生安全制度;

  11、招生工作;

  12、其他重大問題。

  (二)重要項目安排

  1、學校大修、大型基建建設項目;

  2、學校重大教科研項目;

  3、應當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項目。

  (三)重要干部任免

  1、學校校級、中層后備干部的推薦、選拔、考核和使用;

  2、學校中層干部、年級組長、教研組長等人事安排;

  3、學校年度考核小組、職稱評聘小組、辦公用品采購小組、民主理財小組、監督小組、招生工作小組成員的.任免;

  4、其他重要崗位干部的推薦、選拔、任免和調動。

  (四)大額度資金的使用

  1、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及大額經費支出安排、使用;

  2、學校教職工收入分配方案、獎勵經費制訂和調整;

  3、未列入預算的5萬元及以上的特殊經費支出;

  三、決策程序

  學校“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由校委會議討論決定。校委會議成員為學校校長、副校長、工會主席和校辦主任等。校委會議由校長主持,重大問題經集體討論,校長負責決定。

  1、確定議題,列入議程。需要列入校委會議討論的重大問題,由校長聽取各方意見后提出,與黨組織負責人共同商議確定。

  2、調查研究,形成方案。對確定的議題進行調查研究,廣泛征求黨內外意見,校長與黨組織負責人充分醞釀,形成共識和主導性意見。存在嚴重分歧的,暫不提交會議討論。

  3、會議討論,形成決議。學校重大問題在校委會上充分討論,形成決議。如意見不能達成基本一致或有嚴重分歧,應暫緩決策;必要時可報上級黨組織、教育行政部門裁決。

  4、明確分工,組織實施。凡經校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由校長明確分工,負責實施。黨組織保證監督實施,工會積極配合支持實施。

  四、會議表決

  研究討論議題時,與會人員要充分發表意見。會議表決可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時一般堅持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意見分歧較大的事項,可以暫緩進行表決的,應暫緩作出決定。出席人數達到或超過應出席人數的2/3,會議方可進行,表決有效。

  凡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校委會議通過后需及時提交教代會討論通過。根據管理權限,須報上級有關部門批準的重大問題要按規定程序報批后方可實施。

  五、決策執行

  校委會討論通過的決策事項應及時做好校務公開。

  學校黨政領導和處室分管領導按分工負責組織落實,認真實施“三重一大”決策事項。如果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反映,但在上級或本級校委會議沒有改變決定以前,除了執行決定會立即引起嚴重后果的非常緊急的情況外,必須無條件地執行原來的決定。

  凡前次校委會議作出的決定,如在執行過程中情況發生變化,需要改變原來決定的,必須經校長同意后,提交校委會議進行復議,在做出新的決定后執行。

  六、決策監督

  學校黨支部和工會負責對“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校長室(校長辦公室)負責對“三重一大”決策事項的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督辦,及時將落實情況及存在問題向校委會、支委會或行政會議匯報,確保決策落實;對于不按決策執行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七、決策備案

  要將決策事項、決策范圍、決策形式、決策程序、決策結論、決策實施等以會議議程、記錄、紀要、決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資料存檔備查。

  學校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10

  為更好地貫徹執行黨中央關于“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的制度(以下簡稱“三重一大”制度),進一步提高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民主、規范、科學決策水平和治校能力,根據上級有關文件與精神,結合學校工作實際,特制訂本實施辦法。

  一、集體決策機構

  1、黨支委會和校長辦公會為集體決策機構。

  2、根據會議內容,確定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二、“三重一大”事項主要內容

  (一)重大決策

  1、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的貫徹和落實;

  2、黨的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問題;榮譽稱號的授予和全校性的獎懲事項;

  3、學校發展戰略以及規劃的制訂和調整,含學校隊伍建設規劃、學科建設規劃、校園建設規劃等;

  4、學校年度工作計劃的制訂;學校綜合財務收支計劃,含學校年度預決算的制訂和調整;

  5、學校學科、專業設置和調整,學校申報區級及以上的項目、課題,重大教學改革等;

  6、學校全局性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訂,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校內分配制度改革、財務、后勤等方面的改革;全校性重要規章制度的制訂、修改和廢除;

  7、學校黨政的設置、調整以及學校人事編制、職稱評定和崗位設置工作方案、職級晉升方案等;優秀人才遴選推薦;

  8、學校辦學規模和年度招生計劃以及學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相關政策;

  9、重大基礎設施、基本建設及其它辦學資源的配置和調整;

  10、工資、醫療等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的政策的制定與調整;重大人身傷亡、責任事故、突發事件的處理;

  11、學校重大無形資產的授權使用;

  12、國內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項;

  13、其它應當由學校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問題。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層副職以上干部任免;

  2、校級后備干部推薦、選拔;

  3、全國、省、市、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候選人的推薦。

  (三)重大項目安排

  1、基本建設項目、不動產購置、房屋修繕項目、大宗物資、設備采購等,對于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貴重設備器材等資產的出租和轉讓;

  2、國內外合作的'重大項目(含對外合作辦學);

  3、“211工程”建設項目等;

  4、學校大型慶典活動;

  5、其它需要學校集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

  (四)大額度資金的使用

  1、3萬及以上支出必須經行政會討論;

  2、未列入學校財務預算的臨時性特殊項目支出;

  2、受贈的大額資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3、其它需要學校集體討論決定的開支項目。

  三、集體決策程序

  (一)民主決策程序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凡屬“三重一大”事項,在提交黨支委會和校長辦公會決策之前,要經過必要的民主程序進行論證。

  1、依照規定,應該交教代會審議通過的重要事項,在黨支委會或校長辦公會決策之前要提交教代會審議或通過。

  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規定,應由學術委員會審議的重大學術事項,在校長辦公會決策之前要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

  3、中層副職以上干部任免,黨支委會決策之前要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相關規定中確定的程序執行。

  4、其它“三重一大”事項,在黨支委會和校長辦公會決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規定的程序,廣泛調查研究,充分聽取群眾和專家意見,深入進行論證和協調,提交論證報告或立項報告。

  (二)集體決策議事規則

  1、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確保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

  2、凡需黨支委會或校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任何人不得以其它形式替代。

  3、黨支委會出席人數需達到應出席人數的2/3(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議題,出席人數必須超過應出席人數的2/3),會議方可舉行。校長辦公會出席人數達到或超過應出席人數的1/2,方可舉行。如遇突發事件,未達到召開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的人數,應由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召集在校常委或行政領導研究決定。會后,會議主持人應及時將會議結果向未與會校領導通報。

  4、會議在討論有關議題和工作時,應首先由分管同志或部門負責同志充分報告情況。

  5、會議要嚴格按照預定議題進行,一般不能臨時動議議題或表決事項,特別是不能臨時動議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6、集體決策議決事項,應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于有實質性的爭議事項,如無時限要求,一般應推遲議決,重新調研,待意見成熟后,再提交會議議決。

  黨支委會作出決定,應采取表決制。出席會議的常委有表決權。會議表決事項,以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為通過。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表決,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人數的2/3為通過。

  校長辦公會如遇有時限要求的有爭議事項,主持會議的校長有權作最終決定。

  7、凡前次黨支委會作出的決策,如需再次上會復議,必須有1人動議,并在會前征得2/3以上應出席會議同志的同意,否則不得復議。

  凡前次校長辦公會作出的決策,如需再次上會復議,必須有1人動議,并在會前征得1/2以上應出席會議同志的同意,否則不得復議。

  8、在討論與本人及家屬有關的議題時,本人應主動回避。

  9、會議決定的事項,必須明確實施落實部門和負責人。

  10、對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策和需保密的會議內容,與會人員不得外泄。

  11、“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情況,包括決策參與人、決策事項、決策過程、決策結論等,要以會議記錄、紀要、決定、備忘錄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資料,并存檔備查。

  四、集體決策的實施與監督

  1、黨支委會決定的事項,由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組織實施;校長辦公會做出的決定,由校長辦公會成員按照分工組織實施,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

  2、黨支委會、校長辦公會決定的事項,由學校辦公室負責督辦,并及時將落實情況向書記、校長匯報。

  3、校工會依照《工會法》規定對學校的重大事項進行民主監督,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教職工公布學校重大事項的進展情況;教代會和全體教職工有權監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有權向各級黨組織和上級部門反映意見。

  4、紀檢、監察等部門根據職責權限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提出糾正建議

  五、責任追究

  (一)凡屬下列情況給國家、學校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政治影響的要追究責任:

  1、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制度決策程序,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2、未經集體討論決定而個人決策、事后又不通報的;

  3、未向領導集體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錯誤決定的責任人;

  4、執行決策后發現可能造成損失,能夠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糾正的;

  5、其它因違反本實施辦法而造成失誤的。

  (二)責任追究主要依據本人職責范圍,明確集體責任、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主要領導責任。

  (三)對給學校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政治影響的責任人,根據事實、性質、情節應承擔的責任,依法依紀追究。

  學校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11

  為了促進學校整體工作持續和諧發展,進一步發揮校長負責制下黨總支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證監督作用,提高學校管理民主化、科學化、制度化的水平,保證學校教學質量和效益的提高,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重大事項的范圍

  (一)重大決策

  1、上級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及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2、學校章程、學校發展規劃、年度與學期工作計劃;

  3、校內機構的增設和撤并、重大改革措施及規章制度;

  4、師資隊伍的培訓、進修方案或制度;

  5、教職工福利費的使用方案和使用情況;

  6、教職工年度考核情況;

  7、教職工職稱評定;

  8、評優、評先工作;

  9、分配方案的`制訂或調整;

  10、人事安排;

  11、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報告。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層干部的選拔和任免;

  2、教研組長、年級組長和班主任的選拔與任免。

  (三)重要項目安排

  1、年度基建、維修項目的立項;

  2、年度設施設備的采購和更新。

  (四)大額度資金使用

  1、1000元以上單件物品的采購;

  2、2000-50000元基建和維修項目。

  二、重大事項的決策形式

  1、學校重大事項的決策形式為校務會議,實行校長負責制,堅持黨組織參與重大問題的決策,采用集體議事,并以會議決定形式體現集體意志,不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形式代替集體議事和會議決定。

  2、決定學校重大事項的校務會議,須有法定參會人員的半數以上到會方可舉行。

  三、重大事項的決策程序

  (一)事先個別醞釀

  學校重大問題的決策必須在學校領導成員之間先進行個別醞釀,充分交換意見,提出解決學校重大問題的初步意見。領導成員分別進一步聽取黨內外群眾的意見,加強調查研究,為充分討論作準備。

  (二)會前調查研究

  重大問題決策在聽取意見時實行先黨內后黨外,先行政后群眾的原則,做到:

  1、組織黨員在支部會議上討論充分發表意見。

  2、在行政會議上進行討論充分聽取中層行政班子成員的意見。

  3、在充分討論的民主基礎上學校領導進行研究,統一思想,形成主導性意見,提交校務會議。

  (三)會上充分討論

  1、在充分聽取了意見并形成主導性意見之后,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2、召開校務會議討論,經集體討論后,校長負責,最終作出決策。

  3、對涉及學校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召開教代會。

  4、對每一項重大問題在作出決策的同時要制定相應的實施方案和操作程序。

  (四)會后各司其職。

  1、對學校決定的重大事項,除涉密事項外,及時將決策的內容和實施的方案向黨內外群眾通報反饋或公示。

  2、校長負責具體實施,黨組織保證監督實施,工會民主管理監督實施,即校長是第一負責人,黨政工通力合作。

  學校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12

  為了進一步落實十六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黨風廉正建設,進一步強化學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政治意識、責任意識,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根據教育黨工委關于強化學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的要求,更好地調動教職工參與學校建設的積極性,特制定“三重一大” 集體決策制度如下:

  一、“三重一大”的相關內容:

  “三重”是指: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一大”是指:大額度資金使用。

  二、“三重一大”的決策制度:

  1、學校任何重大決策事項,均必須經校務委員會集體醞釀提出,經學校領導班子研究討論,在廣泛征求黨員意見的基礎上,交教工代表大會票決通過方可執行。

  2、學校重要干部的任免,須經學校黨支部、校務委員醞釀提出相關名單,交領導班子討論,在支部大會、學校教代會聽取意見后,才可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被批準的干部任免名單需在學校公示欄內公示三天后方可執行。

  3、學校重要項目的出臺,必須經學校校務委員會集體研究提出,經領導班子討論,支部大會聽取意見,學校教代會票決通過,形成相關文件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被批準的相關項目出臺前,需在學校公示欄內公示三天后方可實施。

  4、學校2萬元以上的資金使用及5萬元以上的基本建設均需由校校務委員會集體研究提出,經校領導班子討論決定,并將資金使用的.具體安排報上級領導審批;學校要定期將資金使用情況,包括使用過程中的進展情況,資金使用之后收到的效益等向全體教職工宣講,并在學校公示欄內公示,使學校大額度資金使用情況人人知曉。

  5、對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策和需保密的會議內容,與會人員不得外泄,否則要嚴厲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6、“三重一大”會議決定事項,必須明確實施部門和負責人,并由實施部門和負責人組織實施。

  7、“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情況,包括決策人、決策事項、決策過程、決策結論等,都要以會議通知、會議記錄、會議決定等形式留下文字資料,并存檔備查。

  三、“三重一大”責任追究:

  凡屬下列情況給學校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要根據事實、性質、情節的輕重,依法、依紀追究應承擔的責任。

  1、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制度決策程序,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2、未經集體討論而個人擅自決策、事后又不通報的;

  3、未向領導集體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錯誤決定的責任人;

  4、執行決策后發現可能造成損失,能夠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糾正的;

  5、其它因違反本實施辦法而造成失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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