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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崗位責任追究制度

時間:2024-08-04 18:38:08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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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崗位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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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崗位責任追究制度

  工作崗位責任追究制度1

  第一條為了切實做好發展黨員工作,把“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工作落到實處,進一步規范工作程序,增強做好發展黨員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確保發展黨員質量,提高黨組織的戰斗力,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責任追究”,是指在發展黨員工作中,對違反發展黨員程序,未能堅持黨員標準的行為等情況,落實責任人,給予責任追究。

  第三條責任追究的原則:

  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凡屬責任追究的問題,要認真受理、查處,不得姑息遷就:

  堅持實事求是,以事實為依據的原則。凡屬在工作職權范圍內失察、失管或蓄意謀事發生問題的,都要以事實為依據,追究黨組織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按照工作范圍及職責,準確認定錯誤性質,分清直接責任者、分管領導的責任和主要領導的責任,視其情節區別對待,做到既嚴肅認真,又處理恰當:

  堅持群眾路線,接受群眾監督的原則。凡屬群眾反映發展黨員工作問題的來信來訪,都要認真聽取他們反映的問題,并及時調查核實,對確實有問題的,要做出嚴肅處理。

  第四條責任追究的對象

  主要是基層黨支部、基層黨委的責任人。具體對象為: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和預備黨員的培養人、考察人、入黨介紹人、支部組織委員、支部書記;基層黨委組織委員(干事)、政工(人秘)科長、分管領導、黨委書記。

  第五條責任追究的范圍

  在對入黨積極分子的確定、培養、考察,發展對象的政審、確定、公示、培訓及其規定履行的入黨手續,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和轉正等工作過程中,出現把關不嚴,工作失職,違反發展黨員政策和工作程序的問題,均屬責任追究的范圍。

  第六條責任追究的方式

  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或者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黨員的,對主要責任人,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對尚未構成違紀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采取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幫助改正;對不適宜從事組織工作的,要及時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七條責任追究的組織實施

  發展黨員工作責任的追究按黨組織隸屬關系或干部人事管理權限進行。

  第八條責任追究的時限

  對違反發展黨員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責任人和事,要嚴肅及時地進行查處。責任追究和組織處理,一般應自發現問題之日起,在60天內處理完畢。

  第九條屬以下情況的,對基層黨委進行責任追究:

  (1)黨委會審批兩個以上的人入黨及轉正時,沒有進行逐個審議和表決的;

  (2)對申請人是否具備黨員條件,入黨手續是否完備,沒有能仔細審議和把關的;

  (3)對黨支部上報的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未能按規定在三個月內審批;對黨支部上報的預備黨員轉正決議,沒有在三個月內審批的;對因特殊情況適當延長審批時間、但未能在六個月內審批的;

  (4)沒有進行發展黨員公示,或在公示期間群眾有反映沒有及時進行調查核實而予以發展的;

  (5)在發展黨員程序中,所需的《入黨志愿書》、《入黨積極分子登記表》、入黨申請書、政審材料、培養教育和考察材料、黨內外群眾意見征求情況、黨委談話記錄等不全而予以發展的;

  (6)在黨委會審批預備黨員前,未指派專人同發展對象談話的;

  (7)在審批時,未經過集體討論、表決決定的;或以黨委成員傳閱、有關人員聯席會議等方式代替黨委會集體討論的;

  (8)對支部遞交預備黨員的轉正決議,未能在三個月內審批的;

  (9)沒有按規定對發展對象進行集中培訓而予以發展的;

  (10)弄虛作假,偽造有關發展黨員材料、記錄的;

  (11)其它違反發展黨員工作有關規定的。

  發現上述情況的,對基層黨委及相關責任人進行批評、誡勉,并視具體情況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相應的黨紀處分,同時,取消當年度基層黨委及相關責任人黨內各類評選先進的資格。

  第十條屬以下情況的,對所在黨支部進行責任追究:

  (1)沒有確定兩名正式黨員作為入黨積極分子的介紹人,沒有吸收入黨積極分子聽黨課,參加黨內有關活動及按規定培訓而予以發展的;

  (2)沒有每半年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考察的;

  (3)入黨積極分子經過一年以上的培養教育后,沒有聽取或征求黨小組、培養聯系人等意見的基礎上,或未經支委會(不設支委會的為支部大會)討論和同意,或未向全體黨員公布,而將其列為發展對象的;

  (4)在接收預備黨員時,未采取舉手的方式進行表決,參加會議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人數未超過支部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半數,贊成人數未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的半數,而吸收為預備黨員的;

  (5)因支部把關不嚴,新發展的黨員不符合黨員條件或發展程序不到位的;

  (6)未能及時將支部大會決議及有關入黨申請材料上報上級黨委審批的;

  (7)預備黨員預備期滿后,未能按時討論其轉正、延長預備期、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

  (8)對不具備轉正條件而給予轉正的,對不具備入黨條件,而予以討論通過轉正或未經討論通過而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的;

  (9)在召開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接收預備黨員或預備黨員轉正前,未按規定予以公示的;或對公示期間,群眾反映的問題未調查核實就予以接收或轉正的.;

  (10)弄虛作假,偽造有關發展黨員材料、記錄的;

  (11)其它違反發展黨員工作有關規定的。

  出現上述情況的,對黨支部及相關責任人進行批評、誡勉,并視情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相應的黨紀處分。同時,取消當年度黨支部及相關責任人的各類評選先進資格。

  黨總支應對支部大會通過接受的預備黨員進行認真負責的審查,在審查中,如發現發展對象不符合黨員條件或入黨手續不完備的,要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向黨委匯報。黨總支未認真履行審查職責,也要視情況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十一條村級黨組織當年不培養入黨積極分子,三年內不發展黨員的,該黨支部必須予以整頓,黨組織負責人免職并通報批評,取消該黨組織的各類評選先進資格。鎮黨委所屬行政村中出現1個及以上三年內未發展黨員的組織,對該鎮黨委班子及相關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誡勉,取消各類先進的評選資格。

  第十二條屬以下情況的,對培養人、介紹人、考察人進行責任追究?海

  (1)沒有認真了解發展對象的入黨動機、政治覺悟、思想品質、工作作風等,沒有就有關問題及時向黨組織匯報的;

  (2)沒有在《入黨志愿書》上如實填寫自己的意見,沒有如實向支部負責人及支部大會介紹被介紹人的真實情況的;

  (3)在有關入黨材料填寫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4)沒有經常對發展對象進行教育幫助并按期填寫意見的;

  (5)其它違反發展黨員工作有關規定的。

  出現上述情況的,基層黨委必須對相應責任人進行批評、誡勉,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同時,取消當年度各類評選先進的資格。

  第十三條對違反《黨章》和《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的規定而被吸收入黨的,其黨籍一律不予承認,并報市委組織部備案,在支部大會上公布。

  第十四條有關人員不為舉報人保密,客觀上為舉報對象提供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條件,或參與對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或不如實向上級黨組織報告舉報情況的,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五條黨員、黨組織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申訴。有關黨組織應當認真復議、復查,并作出結論。如仍有意見,可以向上級黨組織進行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中共**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實行。

  工作崗位責任追究制度2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管理,保證各項政策的認真貫徹落實,保護國家利益,保證參保對象的權益不受侵害,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促進我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事業快速發展,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全局各股室、全體工作人員,違反各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有關規定、本局相關制度的處理,適用本規定。

  對嚴重違反各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行為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受到上級相應處理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對違反各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有關規定、本局相關制度行為的處理,堅持自查自糾從寬、被查從嚴的原則。對股室主動自查自糾,按本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理的,可不追究股室負責人的責任。對局內組織查證屬實的,按本規定嚴肅處理。

  第四條 對違反各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有關規定、本局相關制度的處理方式分為: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扣發工資、獎金;影響年終考評、考核;轉崗、離崗學習、待崗;建議免除職務;建議上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以上處理方式可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單位影響較小或損失較少的,扣發工資、獎金,年終考評、考核定為基本稱職;造成對單位有較大影響或損失的,建議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黨紀政紀處分,并建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免除職務,對直接責任人員作轉崗或離崗或待崗處理(離崗學習只發一半工資,待崗不發工資),年終考評、考核定為不稱職:

  1、違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紀律,造成對單位有影響或損失的';

  2、不遵照執行內部征繳、稽核、預審、復核、支付、收費、監督等等制度,造成對單位有影響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公用經費損失的;

  3、不遵照執行內部會計、統計相關制度,造成對單位有影響或損失的;

  4、不遵照執行參保注冊、變更、注銷、個人賬戶、IC卡管理、網絡管理制度,造成對單位有影響或損失的;

  5、不遵守交通規則和有關規定,造成對單位有影響或損失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進行誡勉談話,局內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扣發工資、獎金,年終考評、考核定為基本稱職或不稱職:

  1、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的;

  2、不遵守一次性告知制的;

  3、不遵守首問負責制的;

  4、不履行服務承諾制的;

  5、不遵守事務辦理時限制度的;

  6、不遵守AB崗制的;

  7、不遵守上、下班,工作紀律,工作制度和學習制度的;

  8、在鄉鎮村組指導、監督、檢查中態度粗暴、故意刁難的。

  第七條 對被多次投訴、舉報的主管人員、主辦人員,加重處罰。

  第八條 凡對相關人員處罰,應由局務會討論決定。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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