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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綜合治理工作制度(精選10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社會綜合治理工作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社會綜合治理工作制度 篇1
1. 信息報告制度
社區要及時向綜治聯絡員、信息員收集情況,并采取針對性措施,要充分發揮其在群眾中優勢,多方收集情況,對本社區發生的重要情況,在做好工作的同時,要及時上報相關部門。
2. 學習例會制度
沒有定期召開一次工作會議,一是總結前期工作,組織學習上級文件、政治理論、法律法規等;二是分析治安動態、不安定因素,商討疑難糾紛的調處方案;三是布置下階段的工作任務。
3. 矛盾糾紛化解制度
社區調解委員會要認真落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做到“小事不出居民區,大事不出社區,矛盾不上交”。
4. 歸正人員幫教制度
摸清本地區“歸正人員”和違法青少年的基本情況,因人而異,組織幫教力量,開展幫教工作并對他們進行法制教育;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為他們解決一些實際困難,力爭使每位幫教對象棄惡從善、走上正路。
5. 依法治理法制宣傳教育制度
積極開展依法治理法制宣傳教育,建立法制宣傳欄,健全法制教育陣地;結合本地實際,利用宣傳窗等多種形式開展法制教育活動,增強全民的.法制意識。
6. 出租屋及流動人口管理制度
全面掌握本轄區出租屋的分布情況,加強對出租屋及流動人口的管理,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管理好流動人口,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并登記注冊。
7. 安全防范制度
加強群防群治組織建設,發揮好義務巡邏隊的作用,根據每階段治安形勢狀況,做好執勤記錄。
8. 臺賬、檔案制度
建立臺賬制度,對本社區的信息傳遞,矛盾糾紛化解、幫教工作、流動人口、出租屋等情況要手續完備,及時登記,及時歸檔,實行規范化管理。要及時上報各類月表,真正做到臺賬與報表相符,報表與實際相符。
社會綜合治理工作制度 篇2
1.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引,全面貫徹落實兩個決定,以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以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為龍頭,堅持打防并舉,標本兼治,重在治本,以“三創”工作為載體,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實踐相結合,堅持人力、物力、財力向基本傾斜,在基層建立起維護社會治安的工作機構。真正做到層層有人領導、層層有人辦事,層層真抓實干。
2.工作方針
全黨動員,全民動手,與社會參與,齊抓共管社會治安,綜合使用政治的、行政的、經濟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各種手段,打擊改造犯罪。教育感化,挽救失足者,預防、控制和減少違法犯罪,建立良好、穩定的社會秩序。保障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保護人們安居樂業,實現國家長治久安。
3.主要目標
社會穩定,重大惡性案件和多發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會丑惡現象大大減少。治安混亂的地區和單位的面貌徹底改觀,治安秩序好,群眾有安全感。
4.基本任務
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部門協調一致,齊抓共管,依靠廣大人民群眾,適用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政治社會治安,打擊犯罪和預防犯罪,保障社會穩定,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5.工作要求
5.1黨委和政府都要把綜合治理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健全社會治安綜合的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定期研究部署工作。
5.2各部門、各單位齊抓共管,形成“誰主管,誰負責”的`局面。
5.3各項工作落實到城鄉基層單位,群防群治形成網絡,廣大群眾法制觀念普片增強敢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6.工作范圍
主要包括打擊、防范、教育、管理、建設、改造六個方面。打擊是綜合治理的首要環節,是落實綜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途條件;加強防范工作是減少各種犯罪活動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積極措施;加強教育,特別是加強對青少年的教育,這是維護社會治安的戰略性措施;加強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是堵塞犯罪空隙,減少社會治安問題,建立良好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是落實綜合治理的關鍵;改造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預防工作。六個方面的工作環環緊扣,相輔相成,缺一不可,不能有所偏廢。
7.領導責任制
是指把抓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確保一方平安,作為各級黨委、政府和各部門黨政領導干部的任期目標之一,并同黨政領導干部的政績考核、晉級和獎懲直接掛鉤的考核獎懲制度。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的黨政一把手是綜合治理工作第一責任人,黨委分管綜合治理工作的副職是第二責任人,黨委專管和政府(行政)分管綜合治理主要責任人。
8.維護社會政治穩定工作四項制度
一是各級黨委都要成立“確保社會政治穩定工作小組”,建立黨委直接領導下具體抓穩定的工作制度;
二是各級黨委都要建立例會制度,每月由書記主持分析一次社情、民意、敵情,排查不穩定因素,研究制定對策;
三是要建立重點地區派工作組的制度,對問題突出的單位、地區要組織精干的工作組,駐進該單位或地區幫組工作,把治窮、治亂、治愚結合起來,力求把問題解決在基層;
四是建立熱點問題部門負責制。
9.重點治理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在調查研究的基層上,排查出秩序混亂,治安問題較多的地區、街道、鄉鎮村落和單位,集中力量進行重點整頓治理務使這些地方盡快改變面貌,它是迅速改變局部地區治安面貌的最有效的方法。
10.“黃牌警告”制度
10.1實行對象
實行黃牌警告是指社會治安治理領導機構對所屬地區部門、單位因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不重視、措施不落實,導致治安狀況不好或出現重大社會治安問題,但未達到應實行一票否決的程度實行警告。黃牌警告的對象包括區、縣(市)、鄉、鎮、街道、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
10.2行使的權限
一是區、縣(市)和市直部門、單位及中央和省駐轄區那的處級以上單位由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行使警告權。
二是鄉(鎮、街道)和區、縣(市)、直屬部門,單位及省、市駐區內的科級以下單位,由區、縣(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行使警告權。
10.3實施程序
可以按年度進行,也可以根據情況及時進行。黃牌警告不是實行一票否決的必經程序。屬區、縣(市)、行使警告權限內的,后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備案,由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行使警告權,由區、縣(市)上報警告材料,共同核實,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對其實行警告。實行黃牌警告的形式:按警告權限,由有警告權的機構按發文程序發文進行警告、同時視情況在省、市級報刊、電臺、電視臺予以公布,被實行黃牌警告的部門單位在限期內整改措施不辦必須堅持實行一票否決。
11.屬地管理原則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組織實施,各部門各單位各負其責,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屬地管理原則。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對轄區內的所有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委會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有協調指導權,監督檢查權,表彰批評權和對主管領導以及治安責任人的黨紀、政紀處分建議權。街道綜合委對轄區的駐區各部門,各單位有評先晉級一票否決的建議權;區綜治委有評先晉級一票否決的決定權,其辦會有建議權。
12.一票否決權制度
其目的是建立一種獎懲結合、獎罰分明的激勵和制約機制,以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維護社會治安的積極性,督促后進單位和個人改進工作,其正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對沒有達到當地或上級主管部門規定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否決:
12.1因領導不重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不健全,造成本地區或本單位治安秩序嚴重混亂的;
12.2對不安定因素或內部矛盾不及時化解、處置不力,以致發生集體上訪、非法游行聚眾鬧事、停產、停工、停課等問題或造成嚴重后果,危害社會穩定的;
12.3因主管領導、治安責任人工作不負責人,發生特大案件或者惡性事故,造成嚴重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12.4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實。發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災害事故,使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又不認真查處,改進工作的;
12.5存在發生治安問題的重大隱患,經上級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提出警告司法建議、檢察建議、整改建議、限期改進,而無有效改進措施和明顯效果的;
12.6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單位職工中違法犯罪情況比較嚴重的;
12.7發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問題,有意隱瞞不報或作虛假報告的;
12.8省、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認為其他需要予以否決的。
13.誰主管誰負責原則
是實現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核心。要求各部門各單位根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任務,要求和工作范圍、結合本身業務,主動找準自己的位置,明確職責,加強內部人員的思想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切實做到“管理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門,辦好自己的事”。認真抓好該項工作,防止因本身業務工作偏差而對社會治安造成消極影響、主動承擔起減少犯罪,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的整體責任。一旦發生問題要酌情追究有關領導者的責任。
14.綜治措施落實到基層的主要標志
基層黨政領導重視建立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議事制度,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健全,有專人辦事;建立了一定形式的目標管理責任制;有群防群治隊伍和嚴密的防范措施;群眾充分發動起來,敢于同違法犯罪做斗爭,犯罪和社會治安問題較少,對發生問題能及時處理。
社會綜合治理工作制度 篇3
一、重視綜合治理工作
1、把綜治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列入工作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和檢查,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2、建立領導機構,加強對辦事機構的領導;對綜治工作所需要的經費和其他必要的設備及工作條件盡量給予保證。
3、由辦事機構制定綜治目標并逐項分解,下達到各部門、年級組落實和執行。層層簽訂責任書,把“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到實處。4、因校制宜,建立群防群治組織,形成網絡。
5、表彰和獎勵先進集體和個人。
二、綜合治理工作責任的劃分學校領導班子是學校綜合治理工作的責任集體。
領導為學校綜合治理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綜合治理工作的領導干部是責任人,各職能部門、年級組的負責人是本部門的責任人。
三、各職能部門和年級組責任人的主要責任為
1、加強防范。及時清除不安定因素和不安全隱患;積極疏導,調解各種矛盾和糾紛;建立內部安全防范制度和群防群治機制;責任落實到人。
2、加強教育。把培養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的任務放在學校工作的首位,加強對教職工、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宣傳教育,加強對學生日常行為的教育和管理,加強學生自防自護、遵紀守法的安全教育,加強對校園秩序的管理。組織專門力量做好后進生的轉化工作,建立起學校、社會、家庭三結合的教育網絡,有效地預防學生違法犯罪。3、按要求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防范制度,推行目標管理,實行綜合治理責任制。
4、學校實行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四、實行一票否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或警告。
1、因對綜治工作不重視,造成本部門、年級組的管理和治安混亂的。
2、不及時化解矛盾或處理不力,以致發生問題并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學校穩定的。
3、部門、年級內部發生惡性事故,造成嚴重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4、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沒有落實,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災害事故,使學校財產遭受損失的。
5、存在隱患,經上級或學校綜治機構提出警告、建議,限期改進,而未有效改進的。
6、因教育管理不力,內部人員(學生)出現違法犯罪的。
7、發生案件或治安問題隱瞞不報或虛假報告的。受一票否決的部門、年級,年內取消各類評優的參評資格,責任人不得評優,情節嚴重者應受到處分。
社會綜合治理工作制度 篇4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堅決取締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證照不齊全的企業。
2、全鄉安全生產工作由主要領導負總責。
分管領導具體抓,安全委員會成員負責實施,同時,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3、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資格認定和持證上崗。
4、建立健全爆破作業的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5、各企業要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并按規定配備各類勞動保護防護用品。
6、建立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組織各企業參加安全培訓,開展安全宣傳教育,評比表彰等活動。
7、建立安全生產的檢查記錄及檔案。
8、建立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開展經常性檢查、處理、報告或記錄的制度。
社會綜合治理工作制度 篇5
為了切實搞好學校的社會治安綜合管理工作,維護學校師生的權益,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防止和杜絕人身傷害、集體、個人財產損失等事故的發生,根據學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健全綜治領導機構和工作隊伍,每年根據學校領導人員和機構調整重新組建、調整綜治領導成員及職責。校長必須擔任綜合治理領導小組組長,分管政教副校長必須擔任副組長,其他領導組成員和各班主任是綜合治理委員會的成員。
2、定期召開專題研究綜治會議。分別召開行政會議、班主任會議、全校學生大會、班會等,在這些會議上研究綜合治理工作方案,開展綜合治理方面教育,布置和檢查綜合治理具體工作。
3、聘請法制輔導員,每學期定期召開全校性法制報告、講座會,定期召開法制教育主題班隊會,定期開辦法制教育墻報,定期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宣傳。
4、安全防范工作落實到位,做到人防到人,物防堅固耐用,擠防靈活有效,定期進行安全防范檢查,化學物品的滅火器材必需按規定定期更新。
5、加強校園周邊環境的整治。注意協調與校園周邊各單位的.關系,發現校園周邊有影響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秩序的不安全隱患,在學校周邊出現搶劫、敲詐、毆打學生事件等情況,及時向相關部門匯報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整頓工作。
6、落實雙差生轉化工作。定期進行“雙差生”情況統計,定期進行“雙差生”幫教計劃、措施,落實“雙差生”幫教總結工作,定期舉辦“雙差生”幫教轉化經驗交流會及研討會。
7、各處室、各班要抓好責任范圍內綜合治理工作。關鎖好各辦公室和工作室、教室寢室的門窗,保管好各自的貴重物品。
8、門衛室要強化門衛的職責,加強封閉管理,嚴格學生出入,嚴格外來人員進出登記,對學校物資進出要嚴格檢查,加強校園巡邏,確保全校師生人身和財產安全。
社會綜合治理工作制度 篇6
一、目標任務
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和綜治部門的指導下,學院積極配合地方各有關部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靠廣大人民群眾和學校師生員工,嚴厲打擊盜竊、敲詐、搶劫師生財物,侵害師生人身權利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和校園及周邊存在的流氓團業、黑惡勢力;清理整頓校園及周邊地區非法經營的網吧、電子游戲廳、歌舞廳、音像書刊點和無證經營的飲食以及出租房屋等;整頓校園及周邊的交通秩序,減少交通事故和人員傷亡;不斷加大對學院內部進行安全檢查力度,督促整改各類危及安全的隱患,為保持良好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維護學校穩定,創造安全的育人環境。
二、相關責任
1、中心小學和各學區完小主要負責人為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單位要將治安綜合治理暨創建平安校園工作列入本單位的年度工作計劃,做到與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要根據學校統一部署和要求,切實抓好本單位的綜合治理和創建工作;要準時參加有關會議,及時傳達和落實學院綜合治理工作的有關要求,確保本單位師生員工工作、學習和生活秩序的穩定。
2、認真做好本單位治安綜合治理暨創建平安校園工作的宣傳發動和任務分解,逐級落實責任制和各項措施。認真落實學校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抓好本單位相關制度和措施的建立與完善。
3、負責本單位的政治穩定工作,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及時上報;認真分析影響校園穩定的因素,及時處置各種不安定事端;主動協助和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確保學院政治穩定。
4、認真抓好本單位師生員工的法制教育,利用各種形式,切實加強對大學生的遵紀守法和安全防范教育,不斷增強師生員工的法制觀念和自覺維護學校治安秩序以及自我防范的意識。
5、按照“預防為主”的'要求,積極采取有效措施,不斷加強對大學生的教育和管理,預防各類違紀事件和刑事、治安案件的發生;及時協調處理學生間的各類矛盾和糾紛,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本單位的各類刑事、治安案件;采取有力措施,預防群體性的事件發生,努力提高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切實完善學生實驗(訓)、學生外出實習的安全措施和安全要求,確保不發生學生傷亡等重大責任事故。加強本單位重點要害部位的防范措施,確保不因防范不到位而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本單位儲存的易燃易爆、放射源等危險品的安全。
6、切實抓好安全生產工作。食堂、餐廳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認真落實各項衛生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嚴防食物中毒事件以及治安案件和火災事故的發生。
7、加強領導,重視和抓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教育本單位人員進一步增強消防安全意識,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消防安全的培訓、演練工作。加強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的檢查與管理,定期開展防火安全檢查,認真整治火災隱患,確保不發生火災事故。
8、嚴格對外來人員的管理,凡外單位人員入校進行基建維修、經營服務等,以及本單位的外聘工作人員均需按規定到院綜治辦(保衛處)登記并簽訂安全責任書,暫住人員同時按規定到公安部門登記備案。
9、認真做好本單位治保小組、民調小組、義務消防組織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其組織成員應能隨時到位,開展工作。
10、負責本單位組織的各類活動的安全工作,凡有校外學生參與或組織大型活動及外事活動,需提前到院綜治辦(保衛處)備案,確保不發生任何安全事故。
11、加強校園環境衛生整治。校園環境衛生是學校精神面貌的重要體現,各單位要教育師生養成文明習慣,不亂停亂放、不亂貼亂掛、不亂扔雜物,保潔工作人員要及時清掃垃圾,確保校園環境整潔。校園內,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許亂掛條幅、張貼廣告。
12、加強校園周邊環境整治。積極配合公安、文化、衛生、工商、交通等部門,抓好校園周邊文化娛樂場所、飲食攤點、小旅店、治安秩序、消防安全等專項整治,凈化校園周邊環境。配合公安部門做好校內出租房的登記和管理工作。
三、考核驗收
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落實情況由學校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考核,其結果作為被考核單位工作實績的重要依據之一,對工作成效突出的,學校給予表彰獎勵;對工作失職的,按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賠償等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行政處分并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社會綜合治理工作制度 篇7
一、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隱患按危害程度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難度較大,一時難以全部整改到位,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的具體判定依據《甘肅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界定。
二、工作機制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堅持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負責、政府部門依法監管、社會和群眾廣泛參與的原則,實行生產經營單位自查、自報、自改和政府部門監督管理的排查治理閉環管理工作機制。
三、工作責任
(一)政府責任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領導,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內容,協調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于事故隱患治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轄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職責。
村(居)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并對當事人進行勸導和制止。
(二)部門責任
各縣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綜合監督管理。
各縣區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要求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生產經營單位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應當落實下列責任:
1.建立全員負責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明確單位負責人、各業務部門(車間)、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班組負責人和具體崗位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
2.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編制隱患排查標準清單,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3.保障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專項資金;
4.對從業人員進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訓,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5.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臺賬,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6.定期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及時報告重大事故隱患。
(四)生產經營單位責任主要負責人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各項工作制度;
2.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金的有效投入;
3.定期組織全面的事故隱患排查;
4.督促檢查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作責任。
1.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標準清單等并督促執行;
2.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教育和培訓情況;
3.指導、督促和檢查各業務部門(車間)排查和治理事故隱患;
4.組織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項目的.立項審核、評估認定、登記建檔、實時監控、督導督辦和驗收確認;
5.查處未按照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和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有關業務部門(車間)及其責任人員。
四、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
(一)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對下列事項進行排查:
1.依法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和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情況;
2.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資金投入情況;
3.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設置以及人員配備情況,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4.存在危險或者職業病危害的場所和區域的裝置、設備、設施、工具的安全運行狀況以及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情況;
5.爆破作業、大型設備(構件)吊裝作業、危險裝置設備試生產作業、危險場所動火及維修作業、有毒有害及有限空間作業、交叉作業、電氣維修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情況;
6.作業場所安全生產風險、職業病危害告知情況;
7.已查出的事故隱患整改與落實情況;重大危險源普查建檔、風險辨識、監控預警制度的建設及措施落實情況;
8.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發放和佩戴使用情況;
9.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和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及建立監護檔案情況;
10.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演練,應急救援物資、設備的配備及維護情況。
(二)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在每班上崗操作前進行本崗位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進行操作。崗位安全檢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1.設備的安全狀態是否良好,安全防護、職業病防護裝置是否有效;
2.規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3.所用的設備、工具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規定;
4.作業場地以及物品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規范;
5.個人防護用品、用具是否齊全、完好,并正確佩戴和使用;
6.操作要領、操作規程是否明確。
當班生產活動結束后,從業人員應當對本崗位負責的設備、設施、電器、電路、作業場地、物品存放等進行安全檢查。
(三)出現下列情況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專項事故隱患排查:
(1)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發布或者修改;
(2)作業條件、設備設施、工藝技術改變;
(3)復工復產、發生事故或者險情;
(4)汛期、極端或者異常天氣、重大節假日、大型活動;
(5)其他應當進行專項事故隱患排查的情況。
(四)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應當采取技術、管理措施消除,對無法自行消除的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可以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報告。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有權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或者相關違法行為的,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報告或者舉報后,應當按照職責及時組織核實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核實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舉報者的有關信息予以保密,經查證舉報屬實的,應當給予獎勵。
五、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
(一)生產經營單位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根據需要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
2.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委托技術管理服務機構進行風險評估,分析事故隱患的現狀、產生原因、危害和整改難易程度;
3.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確治理目標、治理措施、責任人員、所需經費和物資條件、整改期限、監控保障和應急措施;
4.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所在縣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的現狀、級別和監控保障措施,并及時報送風險評估結果、治理方案和復查驗收報告。
(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檢查發現的隱患,以及從業人員崗前檢查發現上報的隱患,要和被檢查部門責任人進行現場簽字確認、登記。
(三)生產經營單位對排查發現的一般事故隱患要立即整改,并建立整改臺賬。對不能夠立即整改的隱患,要按整改責任區劃、責任范圍向責任人送達《隱患整改通知單》,限期消除事故隱患。
(四)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整改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接到《隱患整改通知單》后,應立即組織落實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隱患。隱患整改完成后,要向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上報整改完成報告。
(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在整改限期時間內,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可能隨時會釀成事故的隱患,要立即責令停止作業或停止使用。緊急情況下,必須采取撤人、避險措施。
(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接到整改完成報告后,應進行整改情況檢查驗收,形成檢查驗收報告。對重大隱患整改情況應報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復查驗收,編制復查驗收報告。經治理符合安全生產條件,達到治理目標的,方可恢復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檢查驗收和復查驗收報告應分別由單位主管安全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
(七)生產經營單位對已完成整改,經治理符合安全生產條件、達到治理目標的隱患,應進行銷號登記;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未符合安全生產條件、達到治理目標的隱患,再次下達《隱患整改通知單》,落實整改要求,直至完成整改、銷號。
(八)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或者職業病危害現場撤出作業人員,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并設置警示標志,必要時應當派員值守。事故隱患涉及相鄰地區、單位或者社會公眾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通知相鄰地區、單位,并在現場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相鄰地區、單位應當支持配合。
(九)對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及時協調處理。
(十)對因自然災害可能引發事故的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接到自然災害預報后,應當及時向所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可能危及單位和人員安全的自然災害時,應當 及時采取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加強監測等措施。
(十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賬,記錄排查事故隱患的人員、時間、部位或者場所,事故隱患的具體情形、數量、性質和治理情況。
(十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應當建立信息檔案,每項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建立一個專門的信息檔案,并至少保存3年。
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1.載明事故隱患排查時間、具體部位或者場所、排查人員及簽名,以及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數量、具體狀況、級別、報送情況和監控措施;
2.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形成的各種記錄,包括風險評估結果、治理方案、效果評價報告、復查驗收報告及報送情況等;
3.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報告以及相關會議紀要等其他正式文件。
(十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通過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平臺,每月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向所在地縣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送月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
(十四)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工會通報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除有保密規定的外,月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可以公開查閱,并在生產經營單位公開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30日。
(十五)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獎懲制度,鼓勵從業人員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對發現、消除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十六)各縣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擬定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綜合性政策和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綜合信息平臺,定期統計、分析和上報排查治理情況;
2.協調和指導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
3.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4.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責任人員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追究行政責任的建議;
5.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人員進行獎勵。
(十七)各縣區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編制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標準清單,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平臺;
2.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依法查處未按照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違法行為;
3.定期分析評估重大事故隱患,并承擔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
4.按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
(十八)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開展經常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工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作好記錄,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現場處理措施:
1.能夠立即消除的,應當責令立即消除;
2.對立即不能整改到位的,下發執法文書,責令限期整改到位;
3.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4.對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整改的隱患,整改時限到期后,要及時組織進行復查驗收,對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隱患要及時銷號,對限期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或強制措施決定。
5.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依法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或者職業病危害現場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
6.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風險的,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準,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
6.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封存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7.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要求恢復生產的,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組織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恢復生產經營;經停產停業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予以關閉。
(十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引導生產經營單位采用先進技術排查治理事故隱患。
(二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按照職責分工,制訂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計劃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重點和定期的檢查或者抽查。
(二十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記錄,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賬,建立監督檢查檔案,實行隱患排查整改閉環管理。
(二十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屬于其他部門負責監管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登記并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屬于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移送。
(二十三)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實行掛牌督辦制度?h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直接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掛牌督辦時,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自收到掛牌督辦通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交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生產經營單位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時,應當提交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
(二十四)對事故隱患治理不力,導致事故發生的生產經營單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其錄入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向社會公告,并通報有關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和金融機構。
(二十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本行業領域已排查確定的重大事故隱患的責任單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限等內容在政務網站上公開,有保密規定的除外。
(二十六)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本制度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甘肅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罰。
社會綜合治理工作制度 篇8
一、工作目標
建立預防、監控、打擊的有效體系,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獎懲制度建設和治安防范工作,綜合治理組織網絡覆蓋面達到100%;清除流動人口管理的盲點死角,力爭使我村跨入世紀綜合治理和“創安”的先進行列。
二、主要措施
1、加強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領導。黨支部書記是第一責任人,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承擔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和確保一方平安的職責。
2、不斷完善上級交給的各項任務,認真落實上級安排的各項任務和目標。
3、加強流動人口管理,做到來路名、底數清、管得住,辦證率達100%。強化外來人口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出租與承租者要簽訂治安合同,互相制約、落實責任。治安合同簽訂率達到100%。同時加強流動人口的法治宣傳活動,并在村內舉辦法律、思想道德培訓班。
三、廣泛深入開展創安活動
1、強化輿論宣傳陣地,采取多種形式,宣傳中央綜治委《關于進一步開展基層安全創建的意見》,營造人民群眾創建平安家園的良好氛圍。
2、繼續發揮“群防群治”的作用,充分發揮義務聯防隊、治保員、片警的中和防范作用,確保一方平安。
3、充分發揮調委會等基層群眾組織的作用,有效地調處各類內部矛盾,把問題最大限度的`消滅在萌芽狀態。同時把“五防”工作融入社區活動中。
4、開展對在校學生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發揮法制輔導員的作用,利用節假日開展有益于青少年健康的活動,增強他們識別真善美和假惡丑的能力。
5、預防和減少各種違法犯罪現象,做好刑滿釋放、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做到不漏管、不失控。
社會綜合治理工作制度 篇9
1、綜治例會制度:每季召開一次,分析治安形勢,研究綜治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安排部署一個時期的'綜治工作。
2、目標管理制度:對下級的綜合治理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建立責任制,由綜治第一責任人與下級綜治第一責任人簽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書》,進行百分量化考核,并負責組織半年檢查和年終考核,寫出責任書執行落實通報,嚴格考核,獎懲兌現。
3、督促檢查制度:每季對本單位的綜治工作進行一次督促、檢查、指導,每半年進行一次全面工作考評,寫出工作通報;每年年終進行總考評,總結經驗,表彰先進,鞭策后進,推動綜治各項措施的落實。
4、情況通報制度
5、定期匯報制度:每半年要寫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總結,上報上級綜治辦,重大問題和重大情況要及時向上級綜治辦匯報。
6、考核評比制度:每年對各級、各部門的綜治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評比,獎懲兌現。
7、述職報告制度:各級綜合治理第一、第二責任人,每年年終都要向上一級綜治委親自寫出抓綜治工作的述職報告,由上級綜治委(領導組)結合年終綜治考核驗收,組織進行考評,寫出考評意見,作為領導干部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之一,存入個人綜治檔案。
8、治安形勢分析制度:每季要適當選擇各類典型案件進行分析研究,查隱患、查漏洞、查薄弱環節,完善工作措施;堅持做到"四不放過"即:不查清原因不放過、不分清責任不放過、不對責任人嚴肅處理不放過、不采取措施進行整改不放過。
社會綜合治理工作制度 篇10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局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領導,健全完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推動工作的深入開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局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為我局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領導,協調機構。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上級和自治縣縣委、縣人民政府關于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重要批示精神,在縣委、縣人民政府及上級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對治理專項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二)研究提出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有關規定和制度;
(三)指導和協調有關部門抓好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落實,對各股室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督促檢查;
(四)向XX局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和自治縣委、縣人民政府報告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情況;
(五)研究處理與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有關的其他重要問題。
第三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第四條領導小組會議由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召集并主持,參加人員為領導小組成員。根據工作需要,辦公室人員列席會議。
第五條領導小組會議應作好記錄。會議決議或會議精神可通過簡報,由主持會議的組長或副組長簽發,印發領導小組成員及有關單位。
第六條根據工作需要,領導小組可制發上報和下發的文件。
第七條根據工作需要,領導小組可召開全系統工作會議或有關專題工作會議,會議由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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