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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產賠償制度
現如今,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學校財產賠償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學校財產賠償制度1
為了加強學校公共財物管理,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配合學校的.德育教育,特對學校公物損壞作出如下賠償規定:
一、凡屬自然損耗而引起的損壞,由學校負責維修。
二、凡屬人為原因而導致公物損壞者,由行為人負責賠償。如果查不出行為人,由該公物所在位置的責任(或承包)班級負責賠償。
三、對于故意損壞公物者,除按規定賠償外,學校將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四、賠償標準:
1、損壞門窗玻璃每塊大60.00元,小10.00元。
2、損壞磁性黑板每張500.00元。
3、損壞講桌每張100.00元。損壞窗戶一扇80.00元。
4、損壞課桌面一個100.00元。損壞凳面一個15.00元。
5、損壞桌腿一條50.00元。損壞凳腿一條10.00元。
6、損壞燈管、燈具30.00元。
7、損壞門面150.00元。損壞門鎖每把25.00元。
8、損壞插座、燈頭(每支、每塊)10.00元——25.00元。
9、水電設施:按市場購入價等額賠償,可修復者賠償維修費用(含弱電)
10、鋁合金、防盜窗:按損壞程度賠償維修費用,導致報廢者作價賠償。
11、樹木、草坪:按學校購入價等額賠償。
12、體育設施:塑膠跑道按損壞程度及面積賠償修復費用,其他體育設施和設備按損壞程度賠償維修費用,導致報廢者作價賠償。
13、實驗儀器和設備:按學校購入價等額賠償。
14、微機設備:賠償維修費用,導致報廢者全額賠償
15、建筑設施:根據損壞程度及性質,參照市場時價賠償。
16、其他公共設施:校園內的各種標志牌、宣傳欄等設施全額賠償。
五、以上各項有未盡事宜,一經發現,學校可隨時研究修訂。
六、本規定自宣布之日開始實施、執行。
學校財產賠償制度2
為了保證微機室正常的教學秩序,保護學校財產不受損壞,特制訂如下制度:
一、機房所有設備都是公有財產,任何人必須加倍珍惜。對損壞者,必須照價賠償或賠償該實物。
二、對不按操作程序,不遵守機房管理制度而造成的設備損壞,視為有意破壞,須加倍賠償,另建議學校給予紀律處分。
三、對因操作不慎或行動不小心而無意中造成的設備損壞,視其損壞程度酌情予以賠償。
四、若微機、桌椅等設備已出現故障或已發生損害,微機老師應告知使用者或注明,以免繼續使之受到更大的`損害,否則微機老師應負主要責任,并作相應賠償。
五、計算機及其輔助設備用于教學,不得外借。特殊情況必須外借,須主管校長批準。
六、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出機房,否則管理人員應負相應責任。
學校財產賠償制度3
愛護公物,這是每個公民應有的道德,全體師生應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愛護公物,這也是學校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損壞公物要賠償這是最基本的要求。
1、損壞公物要賠償。賠償現金標準如下:
⑴打破玻璃,按每平方50-70元賠償。
⑵損壞日光燈管一支,賠款20元。
⑶損壞壁燈,吸頂燈一盞,賠款30-50元。
⑷損壞凳腳一只,賠款3-5元。
⑸損壞臺桌腳一只,賠款5-10元。
⑹損壞凳面一張,賠款10-15元。
⑺損壞桌面一張,賠款15-20元。
⑻損壞廣播音箱一只,賠款80-100元。
(9)損壞樹木、花卉,賠償5-20元。
(10)損壞開關、接線盒蓋,每個賠償5元,安全通道燈面蓋每塊12元。
(11)損壞球類、圖書、文娛用品、儀器等公物,視情賠償。
(12)損壞門、窗、床、黑板、墻壁等其他公物,視損壞程度計價賠償。
2、賠償原則:損壞者應在當天報校產管理員核實損壞程度,核價開單據,再憑損壞價格單向校財會室一次性交付賠償金。
3、誰損壞公物由誰承擔賠償。如查不出肇事者,室內應由班級負責賠償,一經查清,仍由損壞者承擔,并視實情,從重賠罰。
4、凡有一列情況之一者,應從重賠款處罰,直到校紀處分。
①屢教屢犯,知錯不改者;
②有人證物證而拒不承認,態度惡劣者;
③策劃、煽動者;
④知情不報、包庇隱瞞者。
5、對損壞公物的維修、憑賠償發票由總務處統一安排修理。
學校財產賠償制度4
一、 總的原則:
凡物品丟失、損壞要主動報學校,如屬于保管不當和非因公損壞,追究個人責任并酌情予以賠償。
二、 賠償標準:
1、課桌價值100元,桌面、桌腿及其它大件全部損壞,按部位分別扣50-100元。根據桌子損壞程度分別賠償10-20元。
2、椅子原值50元。椅子、椅腿大件全部損壞按部位分別按20-30元進行賠償。
3、門的'原值100元,根據門的損壞程度分別按60-80元賠償。
4、玻璃大塊按10元,小塊按5元賠償。
5、玻璃黑板大塊按100元,小塊按40元賠償。
6、其它:墻壁、燈管、開關損壞后,按現價賠償。
7、各辦公室及教室財產損壞,且責任不明的,由組長或班任負責賠償。
8、學校財產損壞且價值不明,由學校酌情定價,責任人按價賠償。
三、要求:
以上規定望班主任及各科任老師們協助學校做好學生工作,以教育、規范為主,賠償為輔,健全我校財產管理制度,力爭把我們的學校建設成為文明、和諧、整潔、美麗的校園。
學校財產賠償制度5
一、全校財產主要由教室財產、辦公設備和公共財產三部分組成(公共財產指:專用教室財產設備、體育器材、音樂器材、美術器材、實驗器材、圖書、校園綠化等設施)。實行“誰使用,誰保管,誰損壞,誰賠償”的.管理原則。
二、賠償原則:責任到人、各負其責,破損丟失、照價賠償,特殊情況由領導審定。
三、賠償辦法:
1、使用過程中因非人為原因造成資產損壞,及時報修者,不予處罰。
2、使用過程中因人為原因造成資產損壞的,由使用者照價賠償。
3、使用過程中因非人為原因造成資產損壞,但未及時報修者,按因人為原因損壞處理,由使用者照價賠償。
4、使用過程中因保管不善造成資產丟失的,由使用者照價賠償。
5、故意損壞公共財物者,加倍處罰。
6、資產損壞找不到責任人,無人檢舉,由相關責任人負責照價賠償。(教室由班主任負責,辦公室由年級組長負責)
7、部室管理人員及辦公室負責人因人為原因造成財物損壞、丟失,照價賠償。若造成重大損失情節嚴重的,學期末考評為不合格。
四、學生畢業和教師調離、退休,所借所用學校財產要如數收回,不得帶走或轉讓他人,缺少、損壞的要按價賠償。
學校財產賠償制度6
為了加強學校資產的管理,保障教育教學的順利進行,對損壞公物行為特制定如下賠償制度:
1.凡因不慎損壞學校資產后,能主動與總務處聯系說明者,按其損壞公物原值賠償。
2.凡不慎損壞學校資產后未主動聯系說明,被別人舉報或學校查出者,除按公物原值賠償外,還須接受公物原值50%的`處罰。
3.凡因打鬧損壞公物者,除按公物原值賠償外,還須接受公物原值100%的處罰和紀律處分。
4.各教室、辦公室內發生公物損壞,如無人認可,由班、辦公室集體賠償,賠償價格由總務處報請學校酌情決定。
學校財產賠償制度7
1、 教研組、辦公室對財產報廢時,必須填寫物資報廢三聯單。經組長或負責人簽注意見,送總務處匯總送校長審核后方可報廢。未經核準妥善保管,不得拋棄或遺失,否則應于賠償
2、 總務處保管員應將報廢的物品在財產增減表內核登。
3、 凡因物品質量不好或自然所壞,經證明確實不能修理的,可填寫物品報損單,并報校長核準后方可以報損。
4、 凡本校師生損壞財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原價賠償。
(1) 由各種人為因素造成而所壞者。
(2) 未經核準報廢而擅自移作他用者。
(3) 因責任事故而造成損壞者。
5、 損壞物品報損時,各教研組辦公室負責人應按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報總務處并請校長審批。
(1) 在工作時不慎而損壞者,查明原因根據情節適當賠償。
(2) 各班級教室或實驗室課桌椅、門、窗、玻璃應愛護使用,如因質量不好或自然老化,應及時通知總務處修理,因不慎而損壞者,經班主任教育視其認識態度酌量賠償。
6、 學校教職工領用學校財產、工具等物品,領用人必須保管好,遺失照價賠償;自然損壞,實行交舊換新制度。因工作需要調離者,及時辦好交還移交手續。
學校財產賠償制度8
一、為加強學校管理,更好地使學校財產、器材為教育教學服務,避免學校財產的遺失、無故損壞,特制定本制度。
二、每位教師有責任教會并督促學生學會使用、管理學校財產,每位學生有責任和義務合理使用好學校財產,無故損壞學校財產必須賠償。
三、各班級、實驗室等部門,對本處遺失,損壞財物情況應及時到總務處辦理報損、賠償手續,不得自行處理。
四、對遺失、損壞學校財產的.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賠償,直至行政處分等處理。
五、遺失損壞公物賠償金額將根據遺失、損壞物品的情況,賠償原財物價值2-3倍。
六、班級損壞財產情況總務處將按月統計通報政教處。
附賠償金額一覽表:
序號項目金額備注
1、鋼木桌椅250元/套
2、玻璃20元/塊
3、電燈管15元/只
4、開關、插座20元/個
5、黑板玻璃300元/塊
6、廣播喇叭50元/個
7、錄音機、投影儀按實物價格
學校財產賠償制度9
為了加強對公共財物的管理,確保教育教學工作順利進行,避免公共財物鋪張浪費、人為損壞、流失等現象發生,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物品損壞責任認定及處理辦法
1、由于物品本身質量問題或使用時間限制而損壞,損壞公物,由學校負責及時報修,經后勤處審查屬于正常損壞,免予賠償;處理。
2、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壞,按原價賠償;故意損壞的,加倍賠償,并按學校規定給予處分。
3、各部門公物指定責任人進行管理,如有損壞,落實責任,由責任人照價賠償,查不清責任的由該部門集體賠償。
4、嚴禁私拉亂扯、損壞消防設施設備,如造成嚴重后果由該責任人承擔一切后果。
5、提倡節約、反對浪費,對于浪費現象我們有責任有義務去制止,根據浪費情況對責任人或部門做出經濟及扣分處罰。
6、把公共財物挪作私用以及對一貫不愛護設備器材者,發生事故隱瞞不報,推脫責任,態度惡劣,后果嚴重者,除責令賠償外,將根據情節給予批評和處分。注:公物損壞后如能主動承認錯誤并能及時賠償,按公物原價進行賠償。對于舉報公物損壞并落實到人時,學校應對舉報人或班級進行嘉許或適當加分,以作鼓勵。
二、賠償標準
1、損壞賠償:視情節輕重和認識態度,按維修費用的'50%、100%、200%計價賠償。
2、丟失賠償:同上,確系失竊者,由學校領導另行處理。
3、賠償責任一經確立后,后勤根據賠償繳費單據進行維修。(如被損壞公物價格表內無價格時,根據市場價格進行賠償)
4、如因公物損壞賠償金繳費不及時,導致教學或工作不能正常開展以及造成浪費的由該責任人或部門負責人承擔一切后果。根據檢查問題數及問題整改數雙重對學校進行考核。
三、安全檢查:
發現問題并及時匯總把《安全檢查整改、反饋報告單》交至校長(園長),校長(園長)根據《安全檢查整改、反饋報告單》中的問題及時落實。其中物品損壞劃定責任人或責任部門,根據實際損壞程度進行賠償。
四、賠償流程
1.由責任人到德育處(政教處)或教務處領取公物損壞賠償繳費證明。
2、按公物損壞賠償價格表填寫完整。
3、部門主管簽字后到會計室繳費。
4、后勤憑繳費證明維修或購買。
學校財產賠償制度10
1、為了進一步加強學校財產管理,減少損耗。同時培養教師(職工)、學生的公德意識和節約觀念,建立節約型校園。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制度所指學校財產包括:
(1)除教師(職工)、學生個人物品以外的所有學校財產。如:
辦公室、教室內的全部設施、設備、電器、教具;
理、化、生實驗設施和器材(教具、標本)、音體美設施和器材、圖書和字畫;
室內外消防器材、各種設施、電器、線路等。
(2)包括學校所有的室內外墻面、地面、天花板;屋面、欄桿、雕塑、景石、標識、標牌、花木等。
3、本制度所指損壞(遺失)包括:
(1)無意或故意在教學(辦公)、學習(含學科競賽、二課堂、創新大賽等)過程中,不正確使用(或操作)造成學校財產損壞(遺失)。
(2)無意或故意涂畫、污損(如:粘貼、打球、手印、腳印等)室內外墻面、地面、天花板、雕塑、景石、標識、標牌、花木等。
(3)用非正常手段進入教室、辦公室、實驗室、體育館、會議室等室內,造成學校財產損壞(遺失)。
(4)無意或故意遺失學校財產。
(5)無意或故意違反學校其他管理規定,造成學校財產損壞(遺失)。
4、發生(或發現)學校財產損壞(遺失),學校教師(職工)、學生都有報告的責任。教學班由班主任或當時任課教師,教師辦公室由教研組長,行政處室由主任向總務處報告,及時維修處理,避免發生重大事故。重大問題或價值超過1000元以上損壞(或遺失),應同時向分管校長、辦公室報告處理,必要時由辦公室向上級或公安部門報告處理。
5、發生學校財產損壞,應當區別無意、有故意、惡意損壞的性質,明確責任人。
(1)發生價值500元以下學校財產損壞(遺失)時:
教學班由班主任(或當時任課教師)與教育處共同認定責任,通知總務處。
實驗課、音體美課、圖書館,由當時任課教師、(或實驗員、管理員)與教育處共同認定責任,通知總務處。
教師辦公室由教研組長認定責任;行政處室由處室主任認定責任,通知總務處。
(2)發生價值500元以上學校財產損壞(遺失)時,由分管校長會同教育處、總務處、當事的班主任、教研組長、處室主任認定責任。必要時,報告上級或公安部門處理。
(3)在公共區域范圍內發生學校財產損壞(遺失)時,由總務處、教育處、辦公室共同認定責任。
6、能夠明確認定責任的,由責任人按本制度的規定賠償,如不能明確責任的,按以下辦法處理。
(1)在教學班范圍內發生學校財產損壞(遺失),由該教學班負責賠償。
(2)在教師辦公室、行政處室范圍內發生學校財產損壞(遺失)時,由該教研組或行政處室賠償。
7、賠償應堅持“教育為主”的原則,認真區別無意、故意、惡意損壞的性質,依據下列標準,從輕或從重處理,直至按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1)學校財產完全損壞(遺失),由責任人按以下標準賠償:
購置時間6個月內,按照原價賠償。
購置時間6~12個月內,按照原價的95%賠償。
購置時間12個月以上,按照原價每年折舊10%賠償。
(2)學校財產損壞經過修復能夠恢復原狀(或功能),由責任人賠償修復費用。
(3)污損墻面、地面、景石、雕塑、植物、標識、標牌等,由責任人賠償修復(或恢復)的.費用。
8、責任人是學生,由總務處按照本制度規定,出具賠償通知交班主任,通知到當事學生。責任人是教師(職工),由總務處直接通知責任人。
9、責任人接到賠償通知,應當在三日內到學校財務室,出示賠償通知,按賠償通知交納賠償金。如果逾期,每超過一天,收賠償金額5%的滯納金。如果遇假日則順延。
10、賠償金額較大(500元以上),責任人一次支付有困難的。由責任人提出書面申請,學生由班主任、教育處主任簽字,教師(職工)由處室主任簽字,報分管校長批準后分期賠償。
11、按照本制度規定認定的責任人如果有異議,在接到賠償通知3日內,可以按以下程序申訴。
(1)當事學生如果有異議,由責任人提出書面申訴,報班主任。5個工作日內,由教育處會同班主任(或當時任課教師)聽取當事學生的申訴,再次認定責任,通知總務處。
(2)當事教師(職工)如果有異議,由責任人提出書面申訴,報當事的教研組長或行政處室主任。5個工作日內,由分管校長會同教研組長或行政處室主任,聽取當事人的申訴,再次認定責任,通知總務處。
(3)在學校受理責任人的申訴期間,不收滯納金。
12、損壞(遺失)學校財產,總務處校產管理員,按照學校有關固定資產管理的規定,辦理相關的手續。
13、本制度不代替學校有關管理規定的獎懲處理。
14、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前與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執行。本制度由總務處負責解釋,負責督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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