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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規章制度

時間:2024-03-26 10:37:01 夏杰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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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規章制度(精選12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務派遣規章制度(精選12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勞務派遣規章制度(精選12篇)

  勞務派遣規章制度 1

  為規范本公司勞務派遣操作,按照國家相關法律及蘇州市勞務派遣相關細則,新的勞務派遣細則要求與用工單位必須簽訂有限勞務派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要求用工單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合法用工,切實保障員工的切實利益,因此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用工企業派遣合同簽訂:

  1、按照當地派遣法規定與用工單位簽訂相應派遣協議,明確派遣人數、工作地點、工作崗位、薪酬福利、用工時間、社會保險、職業病及工傷處理、勞動保護條件、費用及支付時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協議解除條件等。

  2、做好與用工單位合同的存檔工作。

  二、人員的輸送:

  1、按照國家勞動法及勞務派遣發的要求,積極及時為用工企業組織符合條件的人員,不得輸送未滿16周歲的童工,不得輸送孕期女職工,避免相應勞動糾紛。

  2、盡量不組織輸送大批量少數民族人員集中就業,避免產生民族糾紛。

  3、對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員工需按國家規定予以照顧,不安排有危險性崗位,定期予以體檢。

  4、在招聘輸送派遣員工時不得采用欺騙強制手段工作,需實事求是介紹用工企業工作情況、工資福利待遇、休假制度、薪水發放時間,盡量服務好派遣員工。

  三、派遣工勞動合同

  1、員工自入職起一個月內,依法為每位員工簽訂兩年的勞務派遣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2個月的試用期,收集員工相關資料(個人資料、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照片、聯系電話等),做好合同登記,建立員工信息檔案。

  2、明確派遣工的`工作單位、工作崗位與地區,明確與員工的權利與義務;

  3、明確合同解除方法及違約責任;

  4、員工合同簽訂后及時辦理勞動合同用工手續。

  四、勞動報酬

  1、明確員工的勞動報酬(同工同酬,派遣員工享有和該單位員工相同福利待遇,最低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明確派遣工按計時工資制或者計件工資制結算工資。

  2、明確公司的薪酬制度、工資發放時間、福利制度、就餐住宿等要求。

  3、員工薪水須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無故拖欠或克扣,必須以貨幣形式發放,不得以實物替代。

  五、社會保險

  1、積極宣傳當地的社會保險法,讓派遣工真正和正式員工享有同等福利待遇,做到老有保障。

  2、按照當地社保繳納規定依法為每位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個人部分依法代扣代繳。

  3、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時及時進行救治,并按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履行相關義務。

  六、工作時間

  1、每位員工工作時間每周為40小時,具體工作時間按用工單位執行;

  2、用工單位安排加班加點的,按國家相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調休。

  3、每周每月加班時間須控制在國家法規允許范圍內。

  七、休息休假

  1、員工依法享有各類有薪假期(病假、年假、產假、探親假、工傷假等),做到員工勞逸結合,切實保證員工的合法權益。

  2、切實保障員工每周有一天休息,不得長時間高強度工作。

  八、勞動紀律

  1、切實遵守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遵守用工企業打卡出勤制度。

  2、服從用工單位工作安排,不得頂撞上級領導,遇事向用工單位直接領導溝通或和勞務派遣公司駐廠人事(相關負責人)聯系。

  3、有事休假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九、離職手續辦理

  1、員工因故需要離職,須按合同規定試用期內的提前一周,合同期內的提前一月提出書面離職申請,獲得用工單位批準后,報備人力資源公司,并辦理相關離職手續,交還單位領用的物品,清算清公司的借款等。

  2、用工企業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憑離職單復印件至人力資源公司辦理離職手續,結算工資等費用。

  3、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一周內,由人力資源公司及時為其辦理社保轉移及合同解除手續。開具勞動合同解除證明書。

  十、其他

  1、勞務派遣須符合”三性原則”,臨時崗位不得超過半年,替代性崗位為因產病假原因出現的崗位,輔助性崗位為單位主營業務提供服務的工作崗位,具體要有企業、員工或工會集體確認。

  2、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在輔助性崗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用工單位用工總量的10%。

  3、建立用工臺賬,有每個企業的人員資料、合同簽訂情況表。

  4、完善信息網絡系統,賬目清晰,數據真實完整、各類工資性帳表須保存2年以上。

  5、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依法納稅。

  6、規范管理,合法經營、有序管理。

  7、虛心接受勞動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與工作指導,參加各類勞動法規培訓工作,提升公司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提高公司的運營能力與服務品質。

  勞務派遣規章制度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是規范單位和職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

  第二條員工應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單位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三條單位有義務為員工提供勞動條件,保護員工的合法勞動權益。

  第二章工作時間及休假

  第四條單位實行標準工時制度。

  第五條員工每天的正常工作時間是

  08:00——11:00

  13:00——17:00

  第六條員工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七條員工的假日和法定假日如下:

  (1)假日是每周的星期六、星期天。

  (2)假日:元旦一天、春節三天、清明節一天、五一節一天、端午節一天、中秋節一天、國慶節三天。

  第八條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薪:員工累計工作不到1年,年薪為5天。已經十年不到二十年的,年薪是十天。已經20年了,年薪是15天。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不享受當時的年薪:

  1.員工依法享受寒假和暑假,假期天數比年假天數多。

  2.員工休假累計20天以上,公司不按規定扣除工資。

  3.累計工作不到1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

  4.累計工作不足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

  5.累計工作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

  (2)結婚假期:員工本人結婚,可休結婚假,假期不得超過7天。晚婚(男性滿25歲,女性滿23歲)的獎金增加是7天。假期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

  (3)喪假:員工配偶、直系親屬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妻子死亡可以請喪假,休假不得超過5天。在國外奔走的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期,路程假期不是事件假期。喪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4)產假:女職工產假90天,難產產假增加15天。多胞胎出生的,每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不休獎勵假的,給予女性一個月的工資獎勵,獎勵費用由夫婦各承擔50%。另外,經所屬公司批準,產假可以增加3個月,但減免3年的獨生子女費。節假日包括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女職工懷孕流產后,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如果懷孕不到四個月,產假是15到30天。孕期4個多月的,產假42天。產假期間的工資支付(以上不包括未婚生育)。

  (5)探親假:在職場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員工,不能和配偶和父母住在一起,也不能在假日內回家休息大約一天晚上,給探親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一方探親假,假期為30天。未婚員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休一次假,休假20天。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休一次假,休假20天。

  員工依法享受帶薪假期、探親假期、結婚假期、生育假期、避孕手術假期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正常勞動。

  第九條企業員工因病或非工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的實際工作年數和本公司的工作年數,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數在10年以下的,本部門工作年數在5年以下的是3個月。五年以上的.是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數在10年以上的,本部門工作年數在5年以下的是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是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是十二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是18個月。20年以上的是24個月。

  第二章工資福利

  第十條員工依法享受節假、年薪、探親假、結婚假、葬禮假、產假,支付休假工資。

  員工因私事請假,公司不支付假期工資。第四章勞動紀律與員工規范

  第十一條工作規定:

  (一)員工應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二)上班工作不得委托他人注冊或代替他人注冊。每天的工作由員工簽字確認。

  (三)員工不得無故缺勤。

  (四)因事、生病必須向人事干部或主管請假,人事干部或主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簽字。如果人事干部或主管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簽字,員工可以向職場領導反映。

  (五)休假必須事先填寫休假證明書,附上相關證明書(病假需要醫生證明書),特殊情況下,必須提前打電話或委托他人休假,上班后立即重新發行休假手續。

  (六)一次遲到或提前退休5分鐘以上的,必須重新辦理休假手續。否則,我會曠工半天。

  (七)未履行休假、繼續休假、補充休假的手續,不能擅自工作的人,全部缺勤。

  第十二條工作規則和職業道德:

  (一)進入工作單位時,必須按照工作單位的規定佩戴工作證或工作服。

  (二)愛崗敬業,勤奮工作,服從崗位合法合理的正常工作安排。

  (三)嚴格遵守公司各規章制度。

  (四)工作期間,忠于職務,不消極怠慢,不做私事,不工作,不吃零食,不玩耍,不大聲笑,不喧鬧等,盡責自己的工作。

  (五)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扔煙頭垃圾,保持職場環境衛生清潔。

  (六)保護公物,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破壞公司財產。

  (七)提倡增收節約,開源節約,節約水、電、煤氣,嚴禁浪費公物。

  (八)搞好職場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勉強吵架、吵架、散布謠言。

  (九)關心公司,維持公司形象,敢于與有損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十)上班后立即開始工作,工作結束后沒有特別的事務不能停留。

  (十一)遵守機構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機構商業秘密。

  第十三條安全規則:

  (一)員工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做好自己掌握的各項物品的維護、維護和使用前檢查工作。

  (二)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及時向人事干部、部門主管等有關領導報告。

  (三)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應始終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四)工作場所嚴禁吸煙,吸煙應在指定場所,充分注意煙火。

  (五)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六)工作結束時,整理機械、器具、材料和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閉門窗,關閉門鎖。

  第三章附則

  第十四條規章制度適用于本部門和部下的子部門和部門。

  第十五條本規章制度與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章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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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紀律

  1、員工出入辦公樓一律憑公司蓋章的工作證,上班時要求著裝整齊,儀表端莊,不得穿背心,內褲,拖鞋

  2、嚴格遵守公司的工作作息時間,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每天上班需到人事部簽到,凡無故不報到者均按遲到或曠工論處

  3、上班期間不得隨意離崗竄崗,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非工作需要,不得隨便離開辦公室

  4、使用電話,傳真機,復印機,空調,燈光,電腦及其他電器設備用品應按規定使用,下班前應關妥才能離開

  5、自覺愛護公司的一切設備設施,不得將公物私自占有或挪作他用,如有損壞或丟失,必須負責賠償

  6、非休息時間不得在辦公室閑聊,更不允許大聲喧嘩,使用電話時少用或不用免提,減少辦公室噪音。接聽電話時應注意禮貌用語你好!

  7、不準在辦公室內下棋,玩紙牌及其他消遣活動,不準玩電腦游戲,所有電腦游戲程序應一律刪除,公司允許必要的工作聊天軟件存在,但需以工作為準。凡公司各電腦信息,員工要負責保密,公司可以全權處理。

  8、總機接聽電話時應使用甜美標準的普通話講您好,xx公司,請問您找哪位!

  9、原則上不允許打私人電話,更不允許用來聊天,通話時不宜聲音過大,以免打擾其他員工辦公,人離開辦公桌應將椅子推入桌下。

  10、辦公室人員外出,必須在人事處辦理外出事項登記。

  二、衛生

  1、辦公室的公共區域及辦公室外實行全員輪流打掃負責制,(具體見衛生值日表),無故不打掃或敷衍馬虎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2、個人的辦公區域內由自己每日負責打掃整理,平時辦公桌面保持整潔,不得堆放與辦公用品無關的東西,總經理辦公區域有秘書和助手輪流打掃。

  3、辦公區域內嚴禁吸煙,更不得吸游煙,如需吸煙者均到樓梯過道處吸煙

  4、公司內不可以隨地吐痰,垃圾,紙屑等應丟入廢紙摟內,不得隨意拋棄

  三、安全

  1、工作人員在接待來訪人員時,必須先查明來訪者身份和來意,然后通知被訪部門和相關人員,經許可后再允許進入,嚴禁讓陌生人私自闖入辦公區域內

  2、每天上班由辦公室專人負責提前十五分鐘開門,下班前必須由專人負責關閉,并臨行前檢查公司內所有門窗,設備是否關好,并堅持做到人走燈滅。

  3、辦公室不應存放員工的貴重物品,公司的貴重可移動財產應由專人保管,對于可以上鎖的物品一律要求鎖好。不得將危險品帶入辦公室

  4、每日最后離開辦公室的人員必須嚴格檢查公司全部門窗,確定安全后方可離開

  5、公司所有員工應加強安全防范意識,堅決維護公司利益

  上述規定從頒布之日起正式執行,由綜合辦人員負責檢查監督,對違反規定者給予10—50元的經濟處罰,情節嚴重者予以辭退。

  罰則:

  1,在辦公室抽煙一次罰款5元。第二次10元。

  2,個人衛生凌亂者,經經理點名批評后,記過一次,第二次罰款1元。

  3,其他罰則按照10-50元進行經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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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工會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等規定,制定本勞務派遣單位規章制度。

  二、深圳市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單位)全面遵守勞動、社會保險、安全生產、職業衛生保護、工會組織、婦女權益保護等法律法規,依法保障被派遣勞動者(以下稱員工)的勞動合法權益。

  三、員工應當完成用工單位工作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單位及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弘揚愛崗敬業、誠實守信、奉獻社會的職業道德風尚,構建誠信、和諧、創新的團隊理念,讓新型的和諧團隊理念成為單位管理人員和員工的共識和自覺行為規范。

  第二章

  招聘制度

  一、訂立勞動合同

  (一)單位依法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新招聘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可以在新招聘員工報到前、報到之日或者工作后一個月內,但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不低于二年。勞動合同除應載明《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必備條款,還應載明員工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員工只能在用工單位從事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

  (二)單位在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前,應當如實告知員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員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還應當如實告知員工應遵守的規章制度以及單位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員工應當如實說明。

  (三)單位根據崗位和員工的情況,與其約定試用期(具體由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確定)。

  (四)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合同文本由單位和員工各執一份。

  二、建立勞動合同臺賬

  單位建立員工名冊備查,員工名冊包括員工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地點、派遣期限、派遣崗位名稱及崗位性質等內容(單位可根據實際增加內容)。單位可將員工名冊交員工本人校對無誤簽名確認后存檔,并錄入信息管理系統。

  三、勞動合同續訂

  (一)單位在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前

  天,由其所屬部門提出是否續訂勞動合同的意見,經單位人力資源部審核,報

  (相關權限管理人員)審定。

  (二)自勞動合同期滿起一個月內,經單位書面通知后,員工仍不與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單位將書面通知其終止勞動關系,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依法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章

  薪酬福利制度

  一、基本原則

  (一)員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單位應督促用工單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員工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單位與員工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員工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同工同酬規定。員工在無工作期間,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二)單位應督促用工單位向員工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員工。

  二、工資構成

  員工的工資由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部分構成(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三、工資支付

  (一)單位實行工資

  (按日、按周或者按月等)發放制度,日期將工資(如每月

  日將上月或本月工資)直接支付給員工本人(或委托銀行代發);如遇到休息日,工資發放提前至最近一個工作日支付。單位應督促用工單位依法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或者由用工單位委托單位依法支付。

  (二)單位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工資支付臺賬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對象姓名、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員工簽名等內容。工資支付臺賬至少保存二年。

  (三)單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從員工工資中代扣下列款項:

  1.員工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2.員工個人應當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3.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應當代扣的其他款項。

  四、福利(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單位除按時足額發放工資外,應督促用工單位向員工提供與本單位勞動者享有相同的工作餐、交通車、宿舍等福利,以及籃球場、羽毛球場、健身房、圖書室等各種文娛設施。

  五、參加工會員工有權在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社會保險制度

  一、參加社會保險

  (一)單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新招聘人員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單位跨地區派遣員工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員工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三)單位跨地區派遣員工且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員工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由用工單位代單位為員工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工傷認定

  員工在用工單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單位應當督促用工單位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三、職業病處理

  員工在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時,單位應當督促用工單位負責處理職業病診斷、鑒定事宜,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員工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單位應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工時與休假制度

  一、工作時間

  單位或者按照用工單位規章制度實行每日工作

  小時,每周工作

  天共

  小時的制度(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二、加班管理

  (一)員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應報

  (相關權限管理人員)批準;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加班的,單位應督促用工單位與和準備安排加班的員工協商。

  (二)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員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三、休假

  (一)員工每周休息

  天(每周休息不少于1天)。

  (二)員工享有國家規定的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

  六、星期日,按照國家規定在工作日補假。春節等重大節日,單位根據實際可將其他周休息日調休。

  (三)員工享有國家規定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如婦女節、青年節等。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

  六、星期日,按照國家規定不補假。

  (四)員工享有國家和省規定的帶薪年休假、婚假、產假、喪假。

  (五)員工休婚假、產假、喪假的、應提供書面證明材料。

  四、醫療期

  (一)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二)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單位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集體合同的約定/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單位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五、請假(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員工請假的,需提前填寫書面請假單,經

  (相關權限管理人員)簽字批準。單位批準后的書面請假單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員工簽收并送

  (部門)備存,另一份交員工本人。

  第六章

  培訓制度

  一、基本原則(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一)單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依法足額提取員工教育培訓經費,專款專用,切實保障員工培訓權利。

  (二)單位建立健全員工培訓制度,完善內部員工職業培訓和技能實訓平臺建設。

  二、崗前培訓(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新入職的員工,安排為期

  天的崗前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單位基本情況、本用工管理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崗位責任、工作技能、安全規程等(或者單位確定的其他培訓內容),促使新員工在短時間內熟悉單位情況,提高工作技能,盡快適用新崗位,發揮個人所長。

  三、在崗培訓(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單位關心員工的成長和發展,每年(或者每季度、每月)根據員工的具體崗位安排為期

  天的崗中培訓,幫助員工提升技能水平。

  四、轉崗培訓(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一)單位根據情況,可以依法對以下員工安排轉崗培訓:

  1.申請轉崗并經單位批準的員工;

  2.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且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員工;

  4.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同意轉崗的員工。

  (二)單位對轉崗的員工安排為期

  天的培訓,促使員工盡快勝任新的工作崗位。

  第七章

  保密制度

  一、保密義務

  員工均有保密的義務,違反保密義務給單位(用工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保密內容(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一)技術信息:(如技術方案、工程設計、制造方法、配方等,具體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二)經營信息:

  (如營銷計劃、采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等,具體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勞務派遣規章制度 5

  第一章總則

  公司的宗旨:發展勞務派遣和勞動就業事業,以人為本,承擔社會責任。通過開展面向社會和企業的勞務派遣活動和就業服務,發揮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紐帶和橋梁作用,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力市場和勞務派遣活動的順利進行,促進社會充分就業。

  為加強公司的規范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本制度根據20xx年7月1日起實行的《勞動法》細則修訂。

  第二章勞動關系管理

  第一條、派遣人員的人事及勞動關系均隸屬于本單位,所有與人事及勞動關系相關事宜均由本單位負責。

  第二條、派遣期限由用工單位與本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確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可以為派遣人員設定試用期,試用期期限根據派遣期確定且計入派遣期。試用期設定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派遣人員的黨、團關系由用人單位負責。

  第五條、派遣人員檔案由用人單位負責管理。檔案管理應按照人事檔案管理標準,由用人單位負責收集、甄別、整理、歸檔、裝訂、保管、轉移等工作,做到規范管理、妥善保存。用工單位應積極配合用人單位,提供檔案管理所需資料。

  第三章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第一條、用工單位應按照派遣人員工作崗位,根據崗位要素和當地勞動力市場價格,會同用人單位合理確定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及其試用期間的勞動報酬,并在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書》中列明。

  第二條、派遣人員試用期內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員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條、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以銀行卡打卡形式支付,按約定工資發放日發放工資(如遇節假日順延)。

  第四條、派遣人員的工資、獎金、加班費、社會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費、團體醫療保險費及以貨幣形式支付的津補貼等,由用工單位以勞務費的形式轉賬給我公司指定賬戶,由本公司負責薪酬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意外傷害保險費及團體醫療保險費繳納等。

  第五條、勞務派遣工的福利由用工單位規定并發放。

  第六條、用工單位應依法向派遣人員提供符合政府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的工作場所、工作條件。派遣人員從事有職業危害工作的,用工單位應依照國家相關政策提供職業危害防護,并在派遣期內安排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及按國家規定保證派遣人員的休息休假。

  第七條、派遣人員各種假、曠工及因工培訓期間的薪酬待遇由各單位根據政府有關規定及參照用人單位管理制度,并抄備查。

  第八條、用工單位調整員工工資時,對連續使用的派遣人員按正常機制調整。對派遣人員的人數、工資、獎金、加班費、津補貼、社會保險費、福利費及人身意外傷害和醫療保險費等,人力資源部相關負責人按集團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要求單列統計、分項載明。

  第四章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和解除

  第一條、本公司自招用之日起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明確告知該勞動者為勞務派遣用工形式。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除載明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的事項外,還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第二條、本公司確保在派遣勞動者前向用工單位提供已簽訂勞動合同的證明。用工單位在接受被派遣勞動者前應核實本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情況。

  第三條、后果

  用工單位使用未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被派遣勞動者,視為用工單位直接用工。

  第四條、對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員,用工單位不得終止或解除使用: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而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用工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4)女性派遣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派遣人員因以下原因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根據勞務派遣協議書規定應得的經濟補償金及依法所得的賠償金由用工單位最終承擔:

  1)用工單位未按照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2)因用工單位原因未能及時向用人單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因用工單位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單位支付社會保險費的;

  4)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五章派遣管理

  第一條、用工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按月為派遣人員支付法定社會保險參保費用,委托本公司及時辦理參保手續和繳

  納相關費用。

  第二條、社會保險繳納基數,由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在《勞務派遣協議書》中列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當地社保機構規定執行,但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繳費基數。

  第三條、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在事發24小時內立即電話或書面通知本公司相關人員,并及時將受傷的派遣人員送往工傷治療醫院治療。需要墊付醫療費用的,可由用人單位墊付治療結束后委托本公司進行報銷。

  第四條、派遣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和傷殘等級鑒定申請由本公司代為辦理(鑒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條、派遣人員的工傷待遇除由社會保險基金及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的團體保險支付的保險賠償金額外,不足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六條、派遣人員工傷醫療期間及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應與本公司主動協作,共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用工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妥善處理。

  第七條、用人單位向本公司提供了當月勞務派遣新增人員信息且已經申報社會保險費用后,若派遣人員離職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退費時,已產生的社會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八條、派遣人員派遣期屆滿后,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等手續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

  第九條、派遣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或法律糾紛時,由用人單位負責處理,本公司予以配合。

  第十條、因爭議或糾紛產生的賠償金、經濟補償金及訴訟費等按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辦理。

  十一條、派遣人員派遣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如繼續使用該人員的,應在派遣期限屆滿前30日內書面通知本公司。

  十二條、本公司接到派遣人員的離職通知后,應在5日(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順延)內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并將經派遣人員本人簽字的辭職申請或其他證據資料交用人單位。

  十三條、本制度自起執行。

  勞務派遣規章制度 6

  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聘用(勞務)協議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公司、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處理違章違紀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的原則,尊重事實依據,依法處理。

  勞動合同

  第九條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遵守《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告知派遣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系。

  第十條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第十一條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公司進行勞務派遣,應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議中應明確勞務期限、勞務收入、工傷事故處理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第十四條公司應與被派遣員工在發生實際用工情況的同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員工要遵守用人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若派遣員工不適應工作,應在試用期結束前以書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公司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并辦理相關手續,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不給予任何經濟或者民事賠償。

  第十七條公司的員工上崗后7個工作日內,若發現派遣員工不符合用工單位的崗位,或者是上崗員工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違規操作,由公司核實相關情況。若情況屬實,可對派遣員工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派遣員工到達工作單位后,如果發生工傷事故,由公司積極協助進行處理。符合國家工傷認定標準的,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對員工進行工傷認定,并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賠償額度依據工傷條例的相關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被派遣員工因病造成無法正常工作時,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被派遣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讓他人代替本人上崗。若發現代崗行為,公司即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與被派遣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承擔任何民事賠償。另外,代崗人在代崗期間出現一切責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崗人員承擔。

  第二十一條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員工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公司將同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

  培訓考核

  第二十二條派遣員工的培訓,根據各崗位的需要,有針對性的進行相關業務培訓。

  第二十三條根據被派遣員工的工作表現實施公司的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

  勞動報酬

  第二十四條被派遣員工的勞動報酬參照用工單位的`薪酬標準,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

  第二十五條被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

  根據《勞務派遣合同》的規定,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員工情況記錄,確定派遣員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社保經費、個人所得稅等,次月的8號之前將上述所需資金足額劃撥到公司財務賬上。應在規定的員工工資發放日之前7個工作日內與公司做好相應的銜接,保證員工的工資正常到位。公司按照工資表代發派遣員工的工資、代扣個人所得稅、代扣社會保險金等。

  被派遣員工在領取工資后,如果員工對所發工資有任何異議,可在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業務部提出申請,由公司核實之后,調整到下個月內進行結算。被派遣員工不得以此為由,故意遲到早退或者煽動其他被派遣人員,或者曠工。否則,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條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則

  第二十九條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第三十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一條本管理制度解釋權屬寧波XXX管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勞務派遣規章制度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管理制度所稱勞務工,指的是勞動者與勞務派遣組織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人員。勞務工與勞務派遣組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勞務派遣組織與公司通過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把勞動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務用工協議》,雙方之間只有使用關系,沒有聘用合同關系或傳統意義上的勞動關系的用工形式。

  第二條《勞務派遣協議》由公司與勞務派遣組織協商簽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務工的條件、數量;

  2、工作崗位或項目內容;

  3、勞動報酬、支付標準和方法;

  4、勞務工的勞動保護;

  5、雙方認為需要約定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三條各部門、分子公司負責勞務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勞動關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根據生產經營、管理需要確定勞務用工規模;

  2、面向社會或勞務派遣組織公開招聘,擇優選定勞務工;

  3、根據工作要求,對勞務工嚴格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確定勞務工薪酬標準和是否繼續使用的依據;

  4、建立勞務工臨時檔案,按月定期統計上報勞務工的數量、勞動報酬等情況。

  第四條公司根據各分子公司勞務用工的使用情況,與勞務派遣組織統一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第五條各分子公司與勞務工簽訂《勞務用工協議》,明確工作職責、崗位要求、職業道德、勞動紀律、獎懲、辭退等有關問題,并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備案。

  第二章使用原則與批準權限

  第六條各部門、分子公司在定崗定編范圍內,人力資源嚴重不足、崗位缺員,公司范圍內不能調劑解決的,可申請使用勞務用工。

  第七條各分子公司、機關各部室有勞務工使用需求的,由分子公司、部室寫出書面申請,明確崗位、數量、要求送人力資源部審核,并報領導批準。各分子公司、機關各部室擅自和違規使用勞務工,公司將追究用工單位或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八條各部門、分子公司必須嚴格按條件使用勞務工,并做到能進能出。對違反勞務用工協議或經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務工,要及時報公司退回勞務派遣組織。

  第三章招聘

  第九條人力資源部協助機關部室做好勞務工招聘的組織、安排及具體操作。

  第十條各分子公司自主進行勞務工的招聘,人力資源部指導并監督各分子公司做好勞務工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條招聘基本原則:

  1、根據工作需要面向社會和勞務派遣組織公開招聘,嚴格招聘條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

  2、焊工、電工等技術崗位必須招聘具備職業資格的勞務工;

  3、不得招聘未與其他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未滿16周歲,受刑事、黨紀和行政處分期內等人員作為勞務工。

  第十二條招聘方式及步驟:

  1、招聘分為對內招聘和對外招聘;

  2、根據崗位特點采取面試、筆試和實際操作等形式。

  第十三條聘用

  1、機關部室、分子公司將擬聘的勞務工基本情況及相關資料送公司人力資源部初審報公司領導審批,審批同意后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辦理相關勞務派遣手續;

  2、應聘人員錄用前須進行健康檢查,被錄用人有嚴重(傳染)疾病的,取消錄用資格;

  3、高壓容器、數控車床等特種設備作業崗位須聘用取得《特種設備操作資格證》的勞務工;

  4、根據勞務用工的期限長短,確定勞務工的試用期限,由所屬的部室、分子公司進行試用期考核,人力資源部進行過程監督;

  5、勞務工錄用后,由勞務派遣組織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所屬分、子公司與勞務工簽訂《勞務用工協議》,根據工作需要,協議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1年。

  第四章培訓

  第十四條培訓目標與理念

  1、公司將對勞務工培訓納入公司整體培訓計劃;

  2、培訓旨在增強勞務工的專業知識與技能;

  3、開展多層次、多種形式的培訓活動,滿足不同的崗位需求;

  4、建立勞務工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五條培訓主要內容

  1、企業文化與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公司概況、企業精神、經營理念、組織架構、薪資福利、本崗位職責、工作內容、工作流程、工作規程、公司規章制度等;

  2、相關的行業政策,法規,標準;

  3、專業技術知識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條具體培訓管理執行公司培訓管理相關制度、規定。

  第五章薪酬待遇

  第十七條工資結構

  分子公司結合工作實際,實行崗位績效工資、計件工資、計時工資等,并根據本部門的生產經營情況及勞務工的崗位性質、業務技能等,制訂本部門勞務工工資標準,并報公司審核。

  第十八條工資的支付

  1、勞務工的工資以月薪制按時通過銀行轉帳形式或現金(人民幣)支付給員工個人;

  2、工資原則上于次月10日之前支付;

  3、勞務工的工資報酬、結算標準和方式等,按《勞務派遣協議》、《勞務用工協議》執行;

  4、勞務工的工資自報到工作之日起薪,退出工作崗位之日停薪,新進或離開公司勞務工,其當月工資按其實際工作天數核定;

  5、勞務工的工資由所屬分、子公司以造冊的方式支付。

  第十九條公司按《勞務派遣協議》、《勞務用工協議》的相關約定為勞務工繳納單位應該承擔的社會保險費,費用由所屬分子公司承擔。

  第二十條工資中的扣項

  1、個人收入所得稅、個人應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等從勞務工的'工資中扣除;

  2、勞務工遲到、早退、溜班、曠工等工資扣除參照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勞務工的考核

  第二十一條勞務工的考核

  1、考核目的:通過考核勞務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現、工作業績、工作適應性,確定其崗位調配、薪酬分配、培訓教育、續聘或解聘。

  2、考核原則:用人單位(部門)按績效考評辦法對勞務工進行逗硬考核。

  第二十二條對工作業績突出、對企業貢獻較大的勞務工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并鼓勵勞務工參與企業管理職務的競爭,競爭上崗的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勞務用工協議期滿或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務協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勞務工離職

  1、在協議期間,勞務工辭職應至少提前1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屬分子公司(部門)同意并報人力資源部審批后辦理離職手續;

  2、勞務工離開公司前,應將工作及物品移交清楚,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即與公司脫離勞務關系。

  第二十五條勞務工在派遣期間的全部勞動爭議,均由勞務派遣組織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過去與本制度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制度為準。

  勞務派遣規章制度 8

  一、為優化學校的人力資源結構,探索建立市場化的勞動用工機制,規范管理、使用勞務派遣行為,以滿足學校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的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學校組織人事處是勞務派遣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勞務派遣的規劃、接收、使用清退等全過程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管理等工作。負責與勞務派遣公司協商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調處理涉及勞務派遣的相關問題。

  三、學校組織人事處根據學校用工部門提出的用工申請,結合定編定崗定員管理,制定勞務派遣計劃,經校長辦公會批準后實施。勞務派遣計劃應包括勞務使用崗位、數量和使用期限等。

  四、學校組織人事處負責對被派遣勞動者的資格進行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被派遣勞動者是否與派遣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其勞動合同期限是否涵蓋勞務合同期限;派遣勞動者的身體、技能狀況能否符合所需工作崗位的要求等。

  五、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現學校實施勞務派遣的崗位為司機、文印室管理員、水電管理員和實訓室管理員崗位。

  六、勞務派遣公司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勞務派遣公司應將勞動合同提交學校備案。

  七、勞務派遣公司應當與學校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用工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八、勞務派遣協議一經簽訂即受法律保護,協議雙方必須嚴格履行。派遣協議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均不得損害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九、勞務派遣公司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期滿,或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不再續訂合同的,應當及時終止勞動合同并及時通知學校。

  十、被派遣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務派遣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學校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學校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學校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經學校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十一、學校用工部門要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承擔派遣勞動者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對被派遣勞動者要與學校員工一樣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現場管理,提供安全生產條件、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十二、勞務派遣人員的待遇

  (一)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由學校與勞務派遣公司根據工作崗位協商確定;

  (二)社保繳費基數由勞務派遣公司按照市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基數規定代為繳納;

  (三)勞務派遣人員享受學校發放的誤餐補貼;

  (四)勞務派遣人員按學校要求加班的,按學校有關加班管理制度規定,由學校支付加班費;

  (五)學校按派遣協議約定及時向勞務派遣公司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等費用。勞務派遣公司應確保派遣勞動者工資按時足額發放。

  十三、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實施過程中的解釋權歸組織人事處。

  勞務派遣規章制度 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勞務派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企業(以下稱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適用本規定。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用工范圍和用工比例

  第三條 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第四條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前款所稱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

  計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單位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第三章 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的訂立和履行

  第五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

  第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勞務派遣單位與同一被派遣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七條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派遣的工作崗位名稱和崗位性質;

  (二)工作地點;

  (三)派遣人員數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的勞動報酬數額和支付方式;

  (五)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

  (七)被派遣勞動者工傷、生育或者患病期間的'相關待遇;

  (八)勞動安全衛生以及培訓事項;

  (九)經濟補償等費用;

  (十)勞務派遣協議期限;

  (十一)勞務派遣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

  (十二)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責任;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納入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應遵守的規章制度以及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

  (二)建立培訓制度,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上崗知識、安全教育培訓;

  (三)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相關待遇;

  (四)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并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五)督促用工單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七)協助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糾紛;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

  第十條 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被派遣勞動者在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時,用工單位應當負責處理職業病診斷、鑒定事宜,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行政許可有效期未延續或者《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被撤銷、吊銷的,已經與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履行至期限屆滿。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一)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二)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

  (三)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

  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后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及時告知用工單位。

  第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被派遣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

  第十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勞動合同終止。用工單位應當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勞動者。

  第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因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或者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五章 跨地區勞務派遣的社會保險

  第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規定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用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用工單位違反本規定退回被派遣勞動者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等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以及船員用人單位以勞務派遣形式使用國際遠洋海員的,不受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和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將本單位勞動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處提供勞動的,不屬于本規定所稱勞務派遣。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用工單位在本規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應當制定調整用工方案,于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內降至規定比例。但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公布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期限屆滿日期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

  用工單位應當將制定的調整用工方案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用工單位未將本規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降至符合規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勞動者。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勞務派遣規章制度 10

  經營管理制度

  為加強公司的規范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第一章

  組織機構

  第一條、我公司各項勞務派遣活動依法進行,遵循誠信、真實、合法、公平的原則,并自覺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和管理,同時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條、我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根據《公司章程》任命總經理。根據實際業務需要或可設監事一人。并設置財務部、管理部、業務部等負責相應事務,各部門設置負責人部長一人。

  第三條、由總經理提名副總經理和各部門負責人。第四條、我公司實行事務會議制度,主要研究處理業務活動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務性問題。公司事務會議由總經理召集和主持,至少每月召開一次。

  第二章

  人事與勞動管理

  第五條、我公司員工一律實行聘用制,聘用人員由總經理批準決定。第六條、聘用人員應當依法簽訂聘勞動合同,并建立檔案。第七條、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職業資格并取得有效執業證件。我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條件的兼職管理或勞務人員。兼職人員除工作時間較靈活外,應視同全職員工管理。

  第八條、我公司員工享有《勞動法》規定的權利,并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九條、我公司對聘用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滿后可以續聘,不合格者不予續聘。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總經理決定可以解聘或辭退:

  (一)因故意或過失造成錯誤,嚴重損害我公司聲譽的;

  (二)有瀆職、失職行為,使我公司蒙受較大經濟損失的;

  (三)因違法亂紀或者不履行員工義務受司法機關或我公司處分或懲戒的;

  (四)不服從管理,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或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又不服從公司安排的其他崗位的.;

  (五)違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責任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的;

  (六)有聘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解聘或辭退情形的。

  第十一條、我公司聘用的員工實行效益獎勵工資(或者其他的工資形式),其中行政輔助人員采取崗位定額工資形式。我公司根據經濟效益的情況和個人的工作實績、業務水平、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等情況可以適當發放獎金。對工作失誤可采取一定的工資懲罰措施。具體額度由總經理審批決定。

  第十二條、我公司為聘用人員按照國家和地方的社會保障政策和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等。對于已繳納社會保險的兼職人員,可根據其實際情況和個人意愿決定是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第十三條、我公司人員依法應當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和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的,由我公司依法代扣代繳。

  第十四條、為確保安全生產和提高員工素質,我公司定期對員工進行應有的安全教育和專業培訓。并另行制定較詳細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章

  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十五條、我公司按有法律關規定建立財務制度,采用并遵守企業會計準則,開設銀行帳戶,建立帳目和會計科目,選聘合格財會人員,規范管理財務收支。

  第十六條、我公司每進行財務決算,決算情況提交總經理審議。我公司的財務管理情況受主管部門、資格認定機關和審計部門的監督與審計。

  第十七條、我公司統一收取的費用一律入帳,我公司的收入主要用于下列開支:

  (一)勞務派遣業務活動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員的工資、參加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獎金、福利;

  (三)議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更新、投入;

  (四)交納稅費;

  (五)其他業務活動的正常支出。

  (六)利潤分配

  第十八條、公司的各項開支,均應有合法的憑據,經總經理批準后報銷。

  第十九條、我公司的資產由公司所有,任何個人不得挪用、轉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攤派應予拒絕。我公司采取積極的措施和辦法,保證公司資產的保值。

  第四章

  勞務派遣管理

  第二十條、我公司進行勞務派遣,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議中應明確勞務期限、勞務收入、工傷事故處理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第二十一條、我公司按照用人單位的用工條件組織招工,經考核合格后,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或協議約定,保證派遣員工在合同期限內的就業崗位和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待遇。第二十二條、對勞動者以及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用工、勞務承包、聘用委托,由我公司按規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償服務費用。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費用,更不得超標準收費。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向我公司劃撥工資、社會保險費、工傷保險和服務費用;我公司按月發放派遣員工的工資和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雙方均不得拖欠員工工資。

  第二十四條、我公司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依法決定與派遣員工勞動關系的解除、終止或者接續變更。

  第二十五條、我公司應當協助用人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和對派遣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用人單位應為員工提供與工種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并負責現場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使用派遣員工的,應在勞動條件、強度、工時等方面與本單位同崗位職工相同對待,用人單位不得向派遣員工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關身份證件。第二十七條、需要對派遣員工進行崗位技能、管理知識培訓的,用人單位應當事先與我公司和派遣員工協商約定培訓期限、培訓期待遇和培訓費用分擔辦法。

  第二十八條、我公司員工在勞務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在第一時間組織救助,并將實際情況通知我公司,依照相關法規協同我公司為員工辦理工傷索賠等善后事宜。

  第五章

  安全制度

  第二十九條、為加強勞務派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安全,我公司向勞務用工單位派遣的勞務員工,必須符合用工單位對其身體健康、文化程度、工作技能等方面的崗位要求。

  第三十條、我公司與勞務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應充分保障勞務員工的勞動安全權利,載明崗位性質、職業健康危害及勞動安全保障等事項,并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根據實際情況為其繳納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三十一條、勞務用工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為勞務員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勞務員工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定期組織體檢,并建立健全本單位勞務員工的安全管理檔案。不得強迫勞務員工從事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工作。第三十二條、勞務員工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遵守用工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主動接受教育培訓、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如實報告,積極參與事故搶險和救援。第三十三條、我公司派遣的員工,如需從事特種作業的,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三十四條、勞務用工單位應當對勞務員工進行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告知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督促其掌握設備、設施、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使用、維護、保管和緊急狀態下的自救互救知識。

  第三十五條、在工作中不斷的建立和完善勞務派遣方面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管理,將安全生產落實到實處。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制度至公司核準登記之日起生效。

  勞務派遣規章制度 11

  1、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勞務派遣的管理。

  2 、職責

  人力資源部負責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并按照協議內容按照時間向派遣單位支付管理費用、派遣員工工資。

  3、程序

  3.1用人單位的選擇

  3.1.1勞務派遣管理實行機構統一、標準統一、價格統一.用人單位由集團公司負責選擇確定。

  3.1.2集團公司負責處理用工單位和派遣人員對用人單位的投訴,每年對用人單位服務質量進行一次綜合評估。

  3.1.3在評估中對未達到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基本服務標準的用人單位進行督導,連續兩次或累計三次被督導的用人單位將被終止合作關系。

  3.1.4為確保服務質量,向用工單位提供勞務派遣服務的用人單位由集團公司根據用人單位過往業績、行業經驗等綜合服務能力指定,由用工單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書,各單位、部門不得自行選擇。

  3.2勞動關系管理

  3.2.1派遣人員的人事及勞動關系均隸屬于用人單位,所有與人事及勞動關系相關事宜均由用人單位負責。

  3.2.2派遣期限由用工單位與用人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確定。派遣期限一般不低于10個月。

  3.2.3用工單位可以為派遣人員設定試用期,試用期期限根據派遣期確定且計入派遣期。試用期設定具體如下:

  1)大專及以上學歷的大學生,試用期為三個月;

  2)無學歷的崗位操作工,試用期為一個月;

  3.2.4派遣人員的黨、團關系由用人單位負責。用人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為派遣人員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團員活動或黨員民主生活會等黨的活動。

  3.2.5派遣人員檔案由用人單位負責管理。檔案管理應按照人事檔案管理標準,由用人單位負責收集、甄別、整理、歸檔、裝訂、保管、轉移等工作,做到規范管理、妥善保存。用工單位應積極配合用人單位,提供檔案管理所需資料。

  3.3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3.3.1用工單位應按照派遣人員工作崗位,根據崗位要素和當地勞動力市場價格,會同用人單位合理確定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及其試用期間的勞動報酬,并在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書》中列明。

  3.3.2派遣人員試用期內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員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3.3.3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以銀行卡打卡形式支付,工資發放日一般為每月5日(遇節假日順延)發放上月工資。

  3.3.4派遣人員的工資、獎金、加班費、社會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費、團體醫療保險費及以貨幣形式支付的津補貼等,由用工單位以勞務費的形式轉賬給集團公司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托管協議指定賬戶,由用人單位負責薪酬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意外傷害保險費及團體醫療保險費繳納等。

  3.3.5勞務派遣工的福利由用工單位規定并發放。

  3.3.6用工單位應依法向派遣人員提供符合政府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的工作場所、工作條件。派遣人員從事有職業危害工作的,用工單位應依照國家相關政策提供職業危害防護,并在派遣期內安排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及按國家規定保證派遣人員的休息休假。

  3.3.7派遣人員各種假、曠工及因工培訓期間的薪酬待遇由各單位根據政府有關規定及參照集團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并抄用人單位備查。

  3.3.8用工單位按照集團公司整體安排調整員工工資時,對連續使用的派遣人員按正常機制調整。對派遣人員的人數、工資、獎金、加班費、津補貼、社會保險費、福利費及人身意外傷害和醫療保險費等,人力資源部相關負責人按集團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要求單列統計、分項載明。

  3.4社會保險管理

  3.4.1用工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按月為派遣人員支付法定社會保險參保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及時辦理參保手續和繳納相關費用。

  3.4.2社會保險繳納基數,由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在《勞務派遣協議書》中列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當地社保機構規定執行,但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繳費基數。

  3.4.3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工單位應在事發24小時內立即電話或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并及時將受傷的派遣人員送往工傷治療醫院治療。需要墊付醫療費用的,可由用工單位墊付治療結束后再進行報銷。

  3.4.4派遣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和傷殘等級鑒定申請由用人單位負責(鑒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

  3.4.5派遣人員的工傷待遇除由社會保險基金及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的團體保險支付的保險賠償金額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

  3.4.6派遣人員工傷醫療期間及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應主動協作,共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用工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妥善處理。

  3.4.7為分散用工單位工傷、醫療“空檔期”風險,用工單位可根據崗位風險需要,員工入廠時應及時向用人單位預警。

  3.4.8用工單位向用人單位支付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醫療保險費后,若因用人單位原因未及時辦理參保手續而發生事故應由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3.4.9用工單位向用人單位提供了當月勞務派遣新增人員信息且用人單位已經申報社會保險費用后,若派遣人員離職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退費時,已產生的社會保險費用由用工單位承擔。

  3.4.10派遣人員派遣期屆滿后,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等手續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

  3.5派遣終止及派遣人員的退回

  3.5.1用工單位可將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員退回用人單位,且無須向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但應提前5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配合用工單位提供相應證據和依據:

  1)派遣人員在試用期內被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派遣人員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

  3)派遣人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派遣人員與第三方建立勞動關系,對用工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工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派遣人員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派遣人員以欺詐或脅迫的手段,致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7)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情形。

  3.5.2用工單位可將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員退回用人單位,但應提前35日通知用人單位,并向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1)派遣人員因病或因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用工單位提供的證據證明派遣人員不能勝任派遣崗位工作,且經用工單位調崗或培訓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經用工單位、用人單位和派遣人員協商,達成書面協議同意解除派遣的;

  4)派遣人員的派遣期限屆滿而終止派遣的;

  5)本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用工單位派遣人員的條件不復存在的。

  3.5.3派遣人員提起仲裁、訴訟時,經仲裁委員會或法院認定用工單位提供的資料及證據存在不實或不足,用工單位應按要求予以核實、補充。

  3.5.4派遣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或法律糾紛時,由用人單位負責處理,用工單位勞動爭議調

  解委員會予以配合。

  3.5.5因爭議或糾紛產生的賠償金、經濟補償金及訴訟費等按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辦理。

  3.5.6用工單位可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派遣人員退回用人單位。

  3.5.7派遣人員退休手續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并負責退休后管理。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機構收取的社會化管理費和政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收取的已退休派遣人員補充醫療保險費按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辦理。 3.5.8對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員,用工單位不得終止或解除使用,并不得退回用人單位: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而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用工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4)女性派遣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5.9派遣人員因以下原因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根據勞務派遣協議書規定應得的經濟補償金及依法所得的賠償金由用工單位最終承擔:

  1)用工單位未按照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2)因用工單位原因未能及時向用人單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因用工單位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單位支付社會保險費的;

  4)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4.5.10派遣人員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如繼續使用該人員的,應在派遣期限屆滿前15日內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4.5.11用工單位接到派遣人員的離職通知后,應在5日(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順延)內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并將經派遣人員本人簽字的辭職申請或其他證據資料交用人單位。

  4.5.12派遣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按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辦理。

  4 、檢查與考核

  人力資源部接受分管領導的檢查與考核。

  5 、附則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起草。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勞務派遣流程

  派遣機構人力資源部集團領導

  注:派遣機構負責勞務派遣工作的組織運行,承擔主要責任;人力資源部作為輔助及參與部門,承擔次要責任;

  集團領導負責審批,承擔領導責任。

  勞務派遣規章制度 12

  一、總則

  制定目的:明確勞務派遣規章制度的目的,如規范勞務派遣行為、保障被派遣勞動者的權益、促進用工單位的合理用工等。

  適用范圍:規定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哪些勞務派遣活動,以及哪些用工單位、被派遣勞動者需要遵守這些規定。

  二、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職責

  派遣單位職責:明確派遣單位在勞務派遣過程中的.職責,如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發放工資等。

  用工單位職責:規定用工單位在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時的職責,如提供符合勞動保護要求的工作條件、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等。

  三、被派遣勞動者權益保障

  勞動合同:規定被派遣勞動者與派遣單位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工資與福利:保障被派遣勞動者獲得合理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資、加班費、績效獎金等。

  社會保險:規定派遣單位必須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確保其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障待遇。

  四、勞務派遣管理

  派遣期限:規定勞務派遣的期限,避免長期或無限期的派遣。

  崗位安排:明確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并限制被派遣勞動者從事主營業務或核心崗位。

  派遣數量:限制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數量,防止過度依賴勞務派遣。

  五、監督管理

  監督檢查:明確相關部門對勞務派遣活動的監督檢查職責,確保規章制度的執行。

  違規處理:規定對違反勞務派遣規章制度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理的措施,如罰款、吊銷許可證等。

  六、附則

  解釋權:明確本規章制度的解釋權歸屬。

  修訂與廢止:規定本規章制度的修訂和廢止程序。

  這些要點僅為勞務派遣規章制度的一般性內容,具體的規章制度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制定和調整。在制定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勞務派遣的特點、各方的權益和實際需求,確保規章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同時,隨著法律法規的變化和勞務派遣市場的發展,規章制度也需要適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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