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人事管理制度(精選17篇)
在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學校人事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學校人事管理制度 篇1
一、人事
1、凡本校教職工必須熱愛教育事業,不提倡留職停薪,未經學校許可,不準搞第二職業。
2、全校教職工必須認真履行崗位責任制,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學校分配。
3、凡要求調入本校工作的教職工經學校考核,行政會研究同意方可辦理調入手續。調入后第一年為試用期,試用期滿考評合格,方可成為本校正式教職工。
4、學校決定調整工作崗位的教職工,應服從分配,按時上崗,否則從通知之日起以曠工論處。
5、凡本校教職工連續礦工一周或累計半個月以上者,以待崗處理。
二、考勤
1、學校全體干部,教師職工均系考勤對象,由政教處負責考勤工作。
2、全體教職工必須按學校規定的辦公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中途離崗。
3、教職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況外),必須事先履行請假手續,準假后方可離崗。工作時擅離職守,按曠工論處。因公外出,也應告知行政值周人員。
3、請假期滿,必須按時履行銷假手續,逾期無故不歸者按曠工論處。
5、教職工的集體政治學習、業務學習和各種集體活動,均列入正常的考勤之列。
6、凡本校教職工,無故連續曠工一個月,或累積一個月者,以自動離職處理。
7、教職工的考勤必須根據有關規定,與工資、獎金、評選、職稱評定掛鉤,做到獎懲分明。
三、請假
1、教職工因事、因病須離崗者,必須由本人履行請假手續。請假人除特殊情況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課工作之后,方可離開崗位。如因急病或緊急事故確實不能事先請假的,可委托他人辦理或事后補假。
2、請假時間在一天以內由行政值周批準;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由分管副校長批準;三天以上一周以內由校長批準;一周以上,由校長簽注意見后,報教育局辦公室批準;中層以上干部,一律由校長批準。
3、教職工請假,一月內事假累計3天、病假5天以上者扣發當月績效工資;一學期事假累計15天,病假累計一個月以上者,扣發全學期績效工資;事假在一個月,病假兩個月以上者,停發請假期間的職務工資。
4、符合法定婚齡結婚的,可準假三天,實行晚婚晚育的'可準假10—15天。
5、女職工的產假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
6、本人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三日的喪假。
7、未經請假擅自離崗或未經續假逾期不歸者,以曠工論處。
四、獎懲
1、對教職工的獎勵和處罰,要實事求是,公正合理,經過一定評議、審議手續,并公之于眾。
2、校級先進工作者,每學年評定一次,由校長授予榮譽稱號。單項獎勵隨時進行。先進工作者評定比例一般為15%--20%左右,表彰先進,堅持德、勤、能、績綜合評定。須由群眾評議推薦,組室申報,校長審批。具體辦法參照相關評先規定。
3、給予教職工處分,必須慎重,應由學校組織調查,取得確鑿證據后,根據錯誤程度和本人認識態度,在一定范圍內公開討論,形成初步見后,由學校行政會議決定。記過以上處分,需經主管部門批準。
4、獎勵以精神為主,物質為輔。
5、所有獎勵和警告以上的處分,均記入個人和學校檔案。
6、凡符下列條件之一的教職工,可給予獎勵:
(1)師德高尚,為人師表,教書育人,成績顯著者。
(2)遵紀守法,兢兢業業,出滿勤,事事處處為集體,對不良行為敢于斗爭,事跡突出者。
(3)熱愛學生,循循善誘,誨人不倦,教育教學質量名列前茅者。
(4)勇于開拓,創新善于試驗,在教育教學改革上有較大貢獻者。
(5)面向全校學生,對后進學生加倍愛護,在幫助后進學生轉化方面卓有成效者。
(6)參加競賽獲獎學生的輔導教師。
(7)積極組織,指導學校大型活動,并做出顯著貢獻者。
(8)服務及時周到,態度和藹可親,質量令人滿意,效益好者。
(9)為學校籌集資金做出突出成績者。
(10)在其它方面有特殊貢獻和先進行為者。
7、對照上述條件,視情況可授予先進工作(或其它榮譽)稱號,或給予單項獎勵。
8、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給予處罰。
(1)目無法紀,自由散漫,擅離職守,玩乎失職,造成損失者。
(2)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使學生心理和生理受到摧殘和傷害者。
(3)違法亂紀,賭博成性,酗酒成風,打架,挑撥是非造成不良影響者。
9、依據上述情形輕重與認識態度,可分別給予口頭批評,公開檢查,通報批評,扣發獎金或工資、賠償損失等處分,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處理。
學校人事管理制度 篇2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細則》,加強學校檔案的科學管理,逐步實現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的標準化、規范化、科學化,為學校教學及各項工作服務,特制定本制度。
1.凡屬歸檔的各種文字材料,必須要求字跡、圖像清楚,書寫工整,禁用圓珠筆、鉛筆或純藍墨水書寫。
2.立卷時應將材料收集齊全,核對準確,按文件自然形成規律,系統整理,并在封面上填寫檔案名稱,編寫卷內目錄,確定密級。
3.檔案室的庫房應堅固安全,并加強防光、防塵、防蟲、防火、防盜工作。
4.案卷多柜存放的應繪制案卷存放示意圖,建立健全案卷,以積累案卷的`立卷說明方案,鑒定報告,交接憑證,檢查記錄等材料。
5.定期對檔案保管情況進行全面檢查,作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
6.建立檔案借閱制度,根據檔案的機密程度,確定利用范圍,規定不同的審批手續,“借閱檔案證明單”,經領導同意簽字后,方可借閱,借閱人不得擅自拆卷抽取、拍照、復制卷內文字材料,借閱人不得泄密遺失、涂改或污損,違反規定者,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7.檔案的鑒定工作在校長的領導下,由檔案鑒定小組定期實施鑒定工作,確定保管期限和密級,編制銷毀清冊。
8.鑒定工作結束后,鑒定小組應寫出“檔案鑒定工作報告”。
9.在學校形成的各類永久性檔案,保管二十年后,連同“案卷目錄”(一式三份)和有關檢索工具一并向上級檔案部門移交。
學校人事管理制度 篇3
一.業績(50分)
1.考勤(10分)簽到:上午7:30——8:10下午1:30——2:10(冬令時1:50--2:10)每天座班五節。每缺簽一次扣一分,座班每缺一節扣2分。請假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寫好請假條調好課雙方當事人簽字,學校批準后方可生效。2.教學常規(10分)
2、按《徐門學校教師績效工資實施方案》評估。
3.教學質量(30分)按鄉競賽名次平均分五段,每段按分質計算。
二.政績(50分)
1.教育科研:凡在本學年度獲得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論文,經鑒訂獲省,市,縣級分別獎10,8,6分
2.學科競賽:凡在教育部門組織的競賽活動中獲市,縣,鄉級獎項的.分別獎8,6,4分
3.體,衛,藝工作:凡完成學科基本任務以外,主動申請代其它學科的,經學校研究分配能夠完成任務的每多一學科獎20分。
4.校園管理:凡在職責以外主動承擔校園管理工作的(如班主任),獎10分。在班級管理中失分的要減去,減完為止。
5,優質課:凡參加鄉以上優質課教師,除本人晉級,評先同等條件優先外,分別獎4,6,8分。
6,凡發現教師亂推銷引起不良反應,經調查核實,實行“一票制”作為末位淘汰對象。
以上兩項合計得分就是本學年度個人工作的評估,分數的多少作為人事管理的重要依據。
學校人事管理制度 篇4
一、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制度
1、干部人事檔案材料形成部門,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規范制作干部人事檔案材料,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個月內按要求送交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歸檔并履行移交手續,任何組織與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積壓歸檔材料。
2、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聯系制度,及時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檔案材料的信息,主動向干部人事檔案材料形成部門、干部本人與其她有關方面收集干部人事檔案材料。
二、干部人事檔案材料鑒別、歸檔制度
1、干部人事檔案材料的鑒別歸檔工作,必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與文件精神,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形成材料的歷史條件、材料的主要內容、用途及其保存價值,嚴肅認真地進行。
2、對干部人事檔案材料在歸檔前必須經過認真審查、鑒別,必須判定材料就是否屬于所管干部的材料及應歸入干部檔案的內容,符合要求的才能歸檔。不準將規定歸檔范圍之外的材料擅自歸檔,不準將虛假材料與不符合歸檔要求的`材料歸入檔案。對符合歸檔要求的材料要進行登記,在接收之日起一個月內放入干部本人檔案,一年內整理歸檔。
3、干部人事檔案材料的載體使用國際標準A4型(長297毫米,寬210毫米)或16開型(長260毫米,寬184毫米)的公文用紙,材料左邊應當留有20~25毫米裝訂。
學校人事管理制度 篇5
一、考勤制度
1、全校按行政、教務、學生、后勤四個部門進行簽到考勤,分別由校辦公室、教務處、學生處、后勤處具體負責。行政部門包括校領導、辦公室、人事處、計財處、保衛科、基建科、電教網絡中心、科研中心、圖書館、工會、團委會等人員;教務部門包括教務處、學前教育系、語言文學系、藝術系、美術系、基礎教學部等人員;學生部門包括學生處、班主任、公寓管理員等人員;后勤部門包括后勤處及水、電、維修、清潔等服務人員。
各部門要加強教職工考勤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考勤制度,主管考勤領導要對本部門的考勤工作負全責,安排一名考勤員負責考勤登記。
2、學校每月統計全校教職工出勤情況。各部門考勤員必須于每月1-5日將上月出勤情況匯總經主管負責人簽字后報人事處。人事處依據各單位考勤記載核發教職工工資、校內津貼。如發現有考勤上報不實的,學校將追究有關部門考勤主管負責人和考勤員的責任;如發生較大考勤責任事故(主要指無故不及時上報考勤情況、職工曠工1天及以上或病、事假7天及七天以上隱瞞不報等),要扣發考勤員當月50%校內津貼。
3、人事處要加強考勤制度的檢查落實,要協同當日值班人員不定期抽查各部門、單位考勤管理情況,發現問題要作記載并督促有關部門整改。
二、請假制度
1、全校教職工要發揚愛崗敬業精神,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不得隨意、無故脫崗而影響正常工作。教職工因病因事等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到崗工作者,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假期結束后要辦理銷假手續;請銷假手續須報人事處備案。
2、教職工請病假在一個月以上者,須出示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和相關住院手續。連續請病假者,應連續交驗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不得一次請假而長期休養。
3、一般人員請假半天以內需經處長或處室負責人批準,請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內必須經分管校長批準,三天以上必須經校長批準;中層干部請假半天以內需經分管校長批準,請假一天以上需經校長批準。
4、教職工根據上級有關部門的通知或本單位指派,外出參加有關會議、學習或業務培訓等公務活動,可憑文件或通知請公假。在請假前由本人安排好工作或課程,不得無故耽誤學生課程。
5、職工探親假處理辦法如下:
⑴在我校工作滿一年的教職工,與配偶、父母親異地居住,可以享受探親假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報銷路費。根據學校工作的實際,探親假應安排在寒暑假進行。職工享受探親假,也要辦理請、銷假手續。
⑵已婚教工夫妻兩地分居,每年可探配偶一次,假期30天。
⑶未婚職工探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準假一次,假期45天。已婚職工探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
6、教職工達到法定婚齡結婚,出示結婚證,可請婚假7天,晚婚的(男25周歲及以上,女23周歲及以上),婚假為15天。
7、教職工按照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生產,需向學校寫出申請,產假為90天;晚育的(女方24周歲的),增加產假15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增加產假30天。產假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內。女教職工流產,不滿4個月流產休息兩周,7個月以內流產休息四周。在分娩前提前請假的,從請假之日起,計算產假總時間。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每天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
8、教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可請7天喪假,家居外地的來往旅途所需時間,可按事假對待。
9、教職工因疾病需要治療或經醫生診斷需要休息的,經同意后可休病假,請病假必須出具有效病休證明。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我校實際,財政列資職工病假期間工資待遇按以下辦法執行:
⑴病假在連續兩個月以內的,工資照發,校內津貼按實際出勤天數核發。
⑵病假超過連續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下列標準執行:
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校內津貼停發;
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校內津貼停發。
⑶病假超過連續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開始按下列標準執行:
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校內津貼停發;
工作年限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校內津貼停發。
⑷經醫院診斷的絕癥病人,病假期間工資、校內津貼照發。
⑸教職工因工負傷的,病假期間工資、校內津貼照發。除經運城市傷殘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外,傷愈者必須按時上班,并按上班人員考勤并核發校內津貼.
財政未列資人員請長假期間工資待遇按以下辦法執行:
⑴編外人員病事假半個月以上者,停發工資、校內津貼;超過半個月不足一個月者,編內人員予以警告處分,并扣發兩個月的工資及校內津貼,編外人員予以辭退。
⑵產假在規定的天數內工資正常發放,校內津貼停發;超過規定的天數同以上病事假處理辦法。
10、教職工因私事可酌情請事假,但事假一年內累計不得超過15天;如超過15天,扣發第13個月獎勵工資。教職工請病假兩天以上從第三天起,事假一天以上從第二天起每天按10元標準扣發校內津貼;曠工半天扣發50元校內津貼,超過三天扣發全月校內津貼。
11、教職工無故不參加會議,一次扣10元,遲到早退者不計發補助。
12、教職工未經批準而離開工作崗位,視為擅自離職人員,作曠工處理;擅自離職一個月后不返校的,按自動離職處理。各部門應及時將擅自離職人員報告人事處。隱瞞不報將按較大考勤事故追究單位領導及考勤員責任。
13、教職工違反校紀校規,根據處分情況,分別給予下列經濟處罰:
⑴受全校通報批評的,扣發一個月校內津貼;
⑵受警告處分的,扣發兩個月校內津貼;
⑶受嚴重警告處分的,扣發四個月校內津貼;
⑷受記過處分的,扣發六個月校內津貼;
⑸受到記大過處分,扣發十個月校內津貼;
⑹受降級、降職、撤職處分的.,按處分后的職級發工資并扣發一年校內津貼。
三、考核制度
(一)考核內容
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重點考核教育教學工作實績,即履行崗位職責和完成學年度工作任務的情況。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現和職業道德的情況;
能:主要考核業務技術水平、管理能力的運用發揮和業務技術提高,知識更新的情況;
勤:主要考核工作態度,勤奮敬業精神和遵守勞動紀律的情況;
績:主要考核履行職責的情況,完成工作任務的數量、質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會效益。
(二)考核結果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考核優秀比例一般不超過本單位受聘人員總數的15%。
(三)考核標準
1、優秀:積極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忠誠于黨的教育事業,有較高的師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工作責任心強,出色地完成和超額完成工作任務,在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綜合量化測評分在90分以上,且排名在前15%以內。
2、合格:能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無違背師德表現,工作負責,業務熟練,能夠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無責任事故。綜合量化測評分在70分以上。
3、基本合格:政治表現與業務素質一般,基本適應教育教學、管理、服務的要求,工作積極性、主動性不夠,沒有全面完成教育教學、管理與服務的工作任務,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誤,或有輕微違背師德和違紀表現。綜合量化測評分在60分以上。
4、不合格:政治、業務素質較低,組織紀律性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教育教學、管理服務水平居下游,或責任心不強,履行崗位職責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或責任事故;或忽視勞動安全,違反工作和操作程序,造成嚴重事故;或存在搞有償家教等嚴重違背師德要求的行為。綜合量化測評分在60分以下。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原則上應確定為不合格:
⑴學年內連續曠工3天或累計達5天以上的;
⑵學年內因教育教學事故等受通報批評的;
⑶實際完成工作量達不到聘任要求,又拒不接受安排其他工作的;
⑷違反紀律,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⑸學年內受到行政、黨(團)內紀律處分的。
對德、能、勤、績表現較差,在學年度考核中難以確定等次的人員可予以告誡,期限為三至六個月。告誡期滿有明顯改進的,可定為合格,仍表現不好的,定為不合格。前一學年度被告誡的人員,在后一學年度仍表現不好的,不再給予告誡期,即定為不合格。
(四)考核結果的使用
學年度考核結果作為工作人員晉升職務、職稱評聘、獎懲、晉升工資等的主要依據。
1、教職工在學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具有被聘任的資格;連續2年以上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具有優先被聘任的資格;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可以推薦參加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當年考核被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關規定正常增加薪級工資。
2、教職工在學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等次的,當年不發年終一次性獎金,不能正常增加薪級工資,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根據情況調整工作崗位;連續2年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等次的,根據不同情況,予以降職、低聘;連續3年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等次的,解除聘任合同,將其工作關系轉入市人才服務中心。
3、教職工在學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當年不發年終一次性獎金,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調整工作、降職、低聘;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從組織安排的,解除聘任合同,將其工作關系轉入市人才服務中心;連續2年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辭退。
4、考核結果與評選先進活動、開展獎勵表彰工作緊密結合。
四、節日獎、年終一次性獎、單位負擔50%補貼、福利等的發放辦法
1、節日獎(教師節、春節)
編內人員:當年確定發放數額÷12×當年實際在崗工作月數
編外人員:按編內人員發放標準的一半計發
2、年終一次性獎(第13月工資)、單位負擔50%補貼部分
僅發放財政列資人員,辦法為:當年應發數額÷12×當年實際在崗工作月數
3、福利部分(含端午節、防暑、中秋節、春節等)
⑴端午節、防暑、中秋節福利:從20xx年起執行編內、編外人員統一標準,發放之前在崗的享受,不在崗的不享受。
⑵春節福利:僅發編外人員,按100元標準發放,具體為:100÷12×當年實際在崗工作月數
五、人員聘用制度
1、正式人員聘用按上級有關政策辦理相關手續。
2、編外人員聘用由用人部門依據人員編制缺員情況,以及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的需要,嚴格控制使用范圍和人數。各部門領導原則上不應聘請與自己有親屬關系的人為本部門臨時工。
聘用程序為:用人部門申請→人事處審核并報請分管領導批準→本人填寫編外人員聘用表→部門領導審核簽字→人事處長審核簽字→分管校長簽字→校長簽字→聘用表交人事處存檔。
六、進修學習制度
1、自20xx年7月1日起,具有本科學歷且來校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教師可申請攻讀碩士研究生;具有碩士學位且來校工作五年或具有本科學歷來校工作滿八年的教師可申請攻讀博士研究生。
2、進修時間累計半年、回校工作滿兩年或進修時間一年以上、回校工作滿三年方可再次申請進修。
3、自20xx年7月1日起,教職工攻讀碩士、博士研究生,必須嚴格執行報考審批程序,否則學校不予承認。
4、各教學單位當年報考人數應控制在本部門教師總數10%以內。
5、行政兼教學人員應回到對應部門申報。
6、行政編制人員報考,應該選擇假期學習的形式,學習期間每學期可以享受二周學習假,超過學習假學習的停發5個月津貼。
7、教師報考碩士研究生,20xx年7月1日之前報考人員,取得學位后報銷學費三分之二、住宿費450元/年、路費按一學年兩個學期各一個來回報銷運城至進修所在地往返車船費。20xx年7月1日之后報考人員,取得學位后按以下標準報銷:選擇假期學習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報銷學費50%;選擇半脫產學習且能完成全部教學工作量的報銷學費40%;選擇全脫產學習,1年以內報銷學費30%、1年以上2年以內報銷學費20%、2年以上3年以內報銷學費10%。學習期間住宿費450元/年、路費按一學年兩個學期各一個來回報銷運城至進修所在地往返車船費。
8、教師報考博士研究生,20xx年7月1日之前報考人員,取得學位后學費全部報銷、住宿費按450元/年報銷、路費按一學年兩個學期各一個來回報銷運城至進修所在地往返車船費;20xx年7月1日以后報考人員,取得學位后按以下標準報銷:選擇假期學習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報銷學費80%;選擇半脫產學習且能完成全部教學工作量的報銷學費50%;選擇全脫產學習,1年以內報銷學費40%、1年以上2年以內報銷學費30%、2年以上3年以內報銷學費20%。學習期間住宿費450元/年、路費按一學年兩個學期各一個來回報銷運城至進修所在地往返車船費。
9、教材費、考試費自理。
10、編外人員申請攻讀研究生,原則上以全日制統招形式為主,學校不負擔任何費用。畢業愿回校工作者,按照當年引進人才有關規定辦理。
11、教師進修考研申報程序
個人提出申請→系(部)簽署意見→教務處意見→人事處意見→分管校長、校長批準→錄取后,憑錄取通知書到人事處辦理相關手續→學校與讀研教師本人簽訂協議
12、報銷讀研費用
工作流程
相關報銷單→攜帶碩(博)士學位學歷證書、讀研協議書到人事處審核→報學校領導審批→計財處審批。
七、退休制度
(一)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干部和工人,不需本人申請或征得本人同意,由學校人事部門按管理權限到月辦理其退休手續。
(二)學校原則上不辦理提前退休。
(三)退休條件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干部,可以退休。
①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工作年限滿10年的;
②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工作年限滿l0年,經地市級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③因工致殘,經地市級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人,應該退休。
①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②從事高空(如架線電工等)、高溫(如司爐工等)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本規定也適用于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干部。
③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經地市級醫院證明,并經地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④因工致殘,經地市級醫院證明,并經地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學校組織人事部門在辦理退休手續時,應嚴格按國家政策規定認定其出生日期。認定的原則是:
1、凡居民身份證填寫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均可作為認定其出生日期和計算年齡的依據;
2、凡居民身份證填寫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本人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
(五)退休后的待遇
1、退休人員從批準退休之次月起,按退休人員管理,享受退休生活待遇。退休生活待遇包括退休費和保留津補貼(全額)。退休費以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70%的比例計發。
2、由于教學工作的特殊性,教師到齡退休后,因承擔的學期教學任務尚未完成,不能離開工作崗位者,在該學期內,所任課時按相應職務在職教師發給課時酬金。
3、符合退休人員提高退休費比例條件的人員,經市人社局批準,退休費比例可提高5—10%,但提高標準后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
學校人事管理制度 篇6
一、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學校人事管理,提高人事管理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學校人事管理遵循平等公正、寬嚴協調、獎懲并舉的原則。
第三條學校職工在嚴格遵守本規定的基礎上,應當認真、負責、創新性地工作,給學校積極獻言獻策,推動學校的長遠發展。
二、職工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學校職工享有以下權利:
1、在制度范圍內自主開展本職工作,進行相關領域的改革、研究和實驗;
2、按時獲取工作報酬,享受學校福利待遇和休假;
3、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學校職工大會或其他方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4、指導學生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5、其他規章制度中規定的權利。
第五條學校職工應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教育方針;
2、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執行學校工作、教學計劃,履行職工聘約,完成工作任務;
3、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等方面的協調發展;
4、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對學生進行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5、其他規章制度中規定的義務。
三、聘用制度
第六條學校實行職工聘用制度,所有職工主要以聘用的方式與學校發生勞動合同關系。
第七條學校在聘用職工時應遵守以下條件:
1、應聘者身心健康;
2、應聘者為本科及以上學歷,須有學生證或畢業證;
3、外語教師應當有英語四級或六級通過證;
4、師范類專業、國家“985工程”、“211工程”院校學生優先錄用;
5、榮獲“三好學生”、國家級獎學金、校級獎學金等榮譽者優先錄用;
第八條學校在應聘職工時應遵循下列流程:
1、應聘者填寫職工應聘申請表;
2、應聘者參加應聘面試;
3、對通過面試者進行崗前培訓;
4、簽訂職工聘用合同。
第九條學校所有職工均應與學校簽訂職工聘用合同,合同中須載明職工和學校的權利義務關系、職工工資福利以及結算方式、合同解除方式、爭議解決辦法等。
第十條學校職工有下列行為,經學校人事主管部門的調查確認,學校應與該職工解除應聘合同:
1、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務給學校造成損失的;
2、三次以上無合理理由未按時完成學校工作任務,經批評仍無悔改的;
3、體罰學生,影響惡劣或經批評不改的;
4、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或經批評不改的;
5、散布有損學校名譽的言論,影響惡劣或經批評不改的;
6、其他給學校造成惡劣影響或重大損失的行為。
第十一條學校與職工解除應聘合同的,學校應當根據相關規定支付該職工應得的報酬。該職工對學校解除合同的行為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議,復議決定為最終決定。
四、福利制度
第十二條按照學校職工聘用合同的規定,學校職工均享有一定數額的基本工資,學校應當保證該基本工資的按時足額發放。同時,學校按照職工工作種類、工作強度可以實行在基本工資之外的差額工資制。
第十三條職工享有生活、工作、醫療等方面必要的補貼,補貼職工和補貼數額應根據學校財務制度實行。
第十四條根據學校有關放假或休假的決定,職工可以享受帶薪休假的福利。
第十五條綜合教職工在學校教學期間的各種表現,教職工可以享受學期獎金的福利。
第十六條各種福利經費的發放時間和程序應當遵循學校財務制度的相關規定。
五、請假制度
第十七條學校職工請假應當嚴格遵循學校請假制度,否則一律記作曠工。
第十八條學校職工因以下原因而請假的,學校相關主管部門或人員應當批準:
1、影響教學、需要醫療的疾病;
2、人身安全事故;
3、女性職工例假,影響教學的;
4、緊急且重要的個人私事;
第十九條因十八條規定的原因而請假的,職工應當至少提前一天向學校主管人員提出申請,受理人員應當及時做出回復。因突發狀況而來不及申請的,應當及時告知相關主管人員。學校中央行政部門主管和各教學點負責人需請假的,應當經校長批準。
第二十條未經學校相關主管人員的批準而擅自離崗的.,不論原因一律記作曠工。連續曠工兩天以上或累計曠工四天以上,學校應當辭退該職工。有曠工記錄的職工應當扣除曠工期間的工資和補貼,對學校造成損失的,可追究相應責任。
六、考評制度
第二十一條學校職工考評應當遵循客觀公正、依據詳實、審核嚴格的原則,考評人員不得以權謀私,徇私舞弊。
第二十二條學校職工考評結果是晉升漲薪、實施獎懲的依據,考評應當嚴格按照具體的項目考評細則實施,以下內容應當給予考慮:
1、出勤率;
2、工作水平;
3、工作成績;
4、工作態度;
4、違紀情況;
5、其他相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職工考評總體上應當遵循如下程序:
1、考核;
2、職工發表意見;
3、人事部門負責人審批;
具體項目的評選可根據項目具體內容和特點在遵循本條第一款的基礎上設計具體程序。
第二十四條人事主管部門應當依據事實,客觀公正的對評選申請做出審核決定,必要時,應當聽取其他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對經人事部門負責人審批后的考評決定有異議的,應當在決定公布后2日內申請學校復議,復議決定為最終決定。
七、獎懲制度
第二十六條學校職工在學校教育教學、學生管理、學校建設、學校招生、教學改革創新等方面工作勤懇、成績優異的,學校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對有重大貢獻的職工,學校可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七條學校對職工進行表彰、獎勵應當以考評結果為主要依據,實施應遵循以下程序:
1、經推薦并遞交申請;
2、人事主管部門審核;
3、校長審批;
4、實施表彰、獎勵。
第二十八條學校職工有以下行為的,經人事主管部門審核,依據不同情況可給予口頭批評、記過、留校察看、辭退的處分:
1、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或學校行政工作;
2、體罰學生;
3、品行不良、侮辱學生;
4、散布有損學校名譽的言論;
5、其他有損學校利益的行為。
學校中央行政部門負責人和各教學點負責人因上述行為構成違紀的,可附帶給予撤職處分。
第二十九條學校對職工的處分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人事部門調查;
2、人事部門做出處分意見;
3、校長審批;
4、人事部門執行。
第三十條學校職工對經校長審批后的決定有異議的,應當在決定公布后2日內申請學校復議,復議決定為最終決定。
八、晉升制度
第三十一條學校職工在學校教育教學、學生管理、學校建設、學校招生、教學改革創新等方面成績突出的,經人事主管部門的考核和推薦、校務執行委員會討論、校長任命,可以晉升為學校中基層行政、教學管理職位,福利待遇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提升。
第三十二條晉升的職位為中央行政部門主管的,應當經校長推薦、校務執行委員會考核、董事會批準、校長任命。
九、附件
第三十三條本管理制度經學校校務執行委員會討論通過,董事會備案。
第三十四條本管理制度中所謂以上包含本數。
第三十五條學校人事主管部門可以在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擬定相關實施細則,經校務執行委員會討論、校長審批。
第三十六條本管理制度解釋權歸學校校務執行委員會。
學校人事管理制度 篇7
一、人員任免、錄用及編制規定
1、副校長以上管理人員的任免由學校董事會議討論通過,董事長審批。
2、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任免由分管副校長提名,校長審批,報董事會。
3、一般員工的聘任由部門負責人提名、學校辦公室及分管副校長審核,校長審批。
4、教學人員的聘任由學科組長提議,分管副校長審核,校長審批。
5、各部門階段性編制定額由部門、學校辦公室、學校辦公會議根據實際發展需要核定,由校長審批。
二、招聘管理
1、招聘原則
(1)公開招聘、全面考核(包括初試、筆試、操作試〈試講〉、復試等)、擇優錄用。
(2)招聘工作由學校辦公室負責統籌,用人部門協助進行。
2、招聘形式
(1)公開招聘:現場招聘會、網絡招聘、報刊媒體等。
(2)渠道引薦。
3、招聘條件
(1)教職員工招聘條件
a、文化程度:根據各部門、各崗位之不同要求,按不同標準進行招聘。
b、年齡:年輕化與成熟化(專業成熟與社會閱歷豐富)相結合確定。
c、健康狀況:身體健康,五官端正,反應靈敏,無缺陷,無不良嗜好。
d、有相當的業務能力及潛質。
e、履歷清楚真實。
f、凡有以下情形者,不得錄用:未滿18歲;有刑事記錄;曾被學校違紀辭退或未經批準擅自離職者。
(2)教師招聘條件
a、本科學歷、學士學位
b、取得教師資格證
c、身體健康
d、由科組根據實際需要確定招聘應屆師范生或具備各級職稱的教師比例及具體條件。
4、招聘程序
(1)用人部門(科組)提出需求申請——學校辦公室審核——分管校長同意——校長批準
(2)學校辦公室擬訂招聘形式,報分管副校長同意,校長批準。
(3)學校辦公室進行人事資料篩選、登記,將符合基本條件的資料分發用人部門(科組)。
(4)用人部門(科組)將擬初試名單交學校辦公室,由辦公室通知應聘人員。需要筆試的由用人部門擬定試卷并建立專業題庫。
(5)初試時,應聘人員填寫《職位申請表》。應聘教師試教,需提交一份教案、試講一節或進行一段說課、講一段班會課,介紹可開設的課外活動項目等。
(6)用人部門(科組)于面試后,填寫《面試評鑒表》或《應聘教師評價表》,并將綜合意見及時反饋學校辦公室,學校辦公室負責審核。
(7)學校辦公室負責對應聘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包括:簡歷、身份證、戶口簿、畢業證書、學位證書、職稱證書、檔案單位的關系證明及前任單位的推薦信或離職證明等。
(8)初試合格者的應聘者資料報分管副校長同意后,擬定時間通知應聘者復試或直接將人事資料提交校長審批。
5、通知程序
(1)經校長批準后,由學校辦公室通知合格者到學校指定醫院進行體檢。
(2)應聘者出具健康合格證明后,如符合要求則由學校辦公室發出入職通知。
(3)“中山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中山二路58號)”為指定體檢醫院。體驗項目為“入職體檢”,另加心電圖與乙肝兩對半。
三、試用期規定
1、入職程序:見《新員工入職工作程序》
2、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為3個學年以上。
3、試用期限:6個月(一個學期)。
4、試用期工作評估
在試用期結束前一周,用人部門須對試用人員進行綜合評估,并于《轉正申請表》上填寫意見。
5、提前轉正:對表現特別突出者,可提前轉正。程序:用人部門(科組)提議——學校辦公室審核——分管副校長同意——校長審批。
6、終止試用
(1)試用期內,試用人員的工作表現不符合要求,學校說明原因可以提出終止試用關系;試用人員也可向學校提出試用關系。
(2)試用人員提出終止試用關系的程序:
試用人員提前一周提交書面申請——用人部門同意————學校辦公室審核——分管副校長同意——校長審批——學校辦公室通知試用人員——試用人員辦理離職手續
(3)學校提出終止試用關系的程序:
用人部門書面申請——學校辦公室審核——分管副校長同意——校長審批——學校辦公室提前一周通知試用人員——試用人員辦理離職手續
(4)離職手續:
離職人員填寫《離職員工移交核對表》,按規定時間辦理工作(如文件、資料、學生情況等)、財產(電腦、電話、借支等)、物品(計算器等辦公文具)的移交,最后經學校辦公室通知,在財務部進行工資結算。
四、轉正規定
1、轉正申請程序:
試用期滿前一周,試用人員提交《轉正申請表》——科組意見———級組意見———部門意見———辦公室審核——分管副校長同意——校長審批
2、轉正手續的辦理
員工填寫《轉正申請表》,組長、年級長及相關主管填寫意見,經學校領導審批后,辦理轉正手續,進行薪資調整。
五、人事變更
1、部門、職位調動
(1)以工作需要為主,兼個人實際要求。
(2)辦理程序:本人申請/部門填寫《人事變更通知書》——所在部門、接收部門意見——辦公室審核——分管副校長同意——校長審批——辦公室通知員工辦理手續
2、升、免職
部門(科組)填寫《人事變更通知書》——學校辦公室審核——分管副校長同意——校長批示——辦公室通知員工辦理手續——辦公室發出任免通知
3、勞動關系解除(終止)
(1)員工提出解除(終止)勞動關系
a、所有提出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員工須提前三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并認真完成本學期的教學與工作任務。
b、程序:
本人提交辭職申請——部門意見(科組/年級組)——學校辦公室審核——分管副校長同意——校長審批——學校辦公室通知員工辦理手續——學校辦公室發出離職通知
(2)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a、學校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經濟補償按有關規定處理。
b、程序
部門意見——學校辦公室審核——分管副校長同意——校長審批——學校辦公室通知員工辦理手續——學校辦公室發出離職文件
(3)離職手續:
員工接到批準離職通知后,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好工作移交、財產物品移交等有關手續,并填寫《離職員工移交核對表》交學校辦公室,學校辦公室按規定辦理完畢手續后,發給員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不按期辦理手續的,按自動離職處理,學校將保留追述權。
4、續聘
(1)聘用期滿,若學校和員工雙方均無異議,則可簽訂續聘合同。
(2)員工提出不再續聘的,須提前三個月提交申請,按照辭職程序辦理。
(3)學校提出不再續聘的`,由學校辦公室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
六、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
(一)勞動合同解除
1、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提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單位提出申請,在試用期內,員工提前7日提出申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達不要單位工作要求的。
(2)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
①違反教師職業道德;
②違反考勤請假管理制度;
③遭到投訴,影響學校聲譽;
④違反教學管理要求,造成工作失誤,影響教學效果;
⑤違反學校其他相關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
(5)采取欺詐手段,提供虛假證明(包括學歷、職稱、工作經歷、體檢報告等)經查明的。
(6)違反計劃生育者(包括未婚先孕、違規超生的),并報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7)制造、傳播謠言,損害同事關系,影響工作秩序的。
(8)上班時間有玩電腦游戲、炒股票等行為,影響工作秩序,第一次發現警告并給予處罰,再次發現加重處罰,直至做違紀處理。
(9)無論任何原因被公安、司法等部門追究法律責任或行政拘留的。
(二)勞動合同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
2、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學校人事管理制度 篇8
一、全體教師必須服從上級和學校的管理,自覺做到依規辦事、依法治教,遵守上級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做到遵紀守法、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崇尚科學,反對邪教。
二、教師申請調動,要嚴格按教育局的規定,由教師書面提出申請,學校領導班子研究討論加意見,由學校上送區教育局,由教育局作調配。
三、學校內部教師人事調整,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根據教師的專長和表現,召開專門會議研究討論決定,人事調配實行一次性討論,一經討論確定,原則上不得變動,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要經過學校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四、根據區教育局規定,實行教師人事考評和末位淘汰制,每學期對教師的各方面表現進行一次業績考評,考評結果由高分到低分排隊,末位的實行待崗;考評結果作為教師評聘、評優、評先、考核、晉升的重要依據。
五、實行教師聘任制,學校根據教師的平時的表現和業績考評結果,由領導班子根據縣核定編制員額和崗位的需要,確定聘任教師的名單,各教師與學校簽定聘任協議。
六、全體教師必須從大局出發,服從學校分工,按學校分工認真搞好本職工作,想方設法提高工作效率。如不服從分工的,視情節輕重,在學年度業績考評“思想表現”和“工作態度”中扣分。
七、根據區教育局的規定,每學年組織我校教師到基層學校支教。學校根據區文件規定的有關條件,由教師提出申請,學校根據支教工作和學校工作的需要作好安排,有計劃地組織教師到基層學校開展支教工作;各教必須服從學校安排,服從工作需要,積極做好支教工作。凡無特殊情況不服從支教安排的,學校不再聘請,由教育局調配到其他學校任教。
八、建立教師工作檔案,健全教師業務檢查評比制度,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各部門負責人定期或不定期對教師各方面的表現進行檢查,并作好記錄,對教師各方面的'表現每學期由學校考評小組作出公平的評價。
九、各教師要認真學習教育法律法規各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樹立高尚的師德師風,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和教研教改活動,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學能力,認真總結教育教學經驗,積極撰寫教育教學論文,完成學校布置的各項任務,想方設法在各自的崗位上做出成績,為推進素質教育,提高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而努力奮斗。
學校人事管理制度 篇9
為了加強學校人力資源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根據國家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根據教學和服務需要,擬訂用人計劃,報經主管部門批準后,按照“公開、公正、公平、擇優錄用”的原則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由校辦具體負責。其中,招聘老師由教務處組織考試和考核并提出聘任意見。其他人員由分管副校長提出聘用計劃,辦公室組織考察,根據考察結果提出聘用意見。所有待聘人員,必須由董事長確認簽字。人員一經錄用,在一周內由辦公室負責與聘用人員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一個月,一個月后進行綜合考核,符合條件的轉為合同制職工管理并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學校將根據職工個人表現確定勞動合同期限,對表現突出的,勞動合同時間可定為長期或無固定期限。
二、招聘教師時,應將其能否勝任班主任工作作為第一條件。既能勝任班主任工作,又能上講臺授課的,可以錄用。不能勝任班主任工作的不予錄用。對安排班主任工作而不干的,或者目前已在班主任崗位而不愿意干的教職工,學校將停止安排其它工作。
三、學校根據每學期的課時量,可以酌情聘請兼職教師。兼職教師的'課時工資根據其試講情況及面談情況而定。
四、對與學校簽訂了正式勞動合同的教職工,學校都將為其購買
社會保險。
五、每月25日由校辦牽頭,各業務科室配合,按制度規定對全體教職員工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與本人工資掛鉤,學校將在次月15日前將上月工資發放到位。
六、學校將按有關部門的要求,及時為教職工申報、辦理社會保險。按公積金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為教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費業務。個人承擔部分從本人工資中扣除。
七、嚴格執行《勞動合同》。由于學校工作的特殊性,所有聘用人員提出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只能在寒暑假提出,以便學校進行統籌安排。聘用人員提前單方面解除合同視為違約,學校將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并賠償學校因此而造成的損失。由學校出資送出去培訓的教職工,應與學校簽訂培訓合同,約定服務期限。被培訓人員若違約,應負賠償責任。學校鼓勵教師自學成才,并根據其表現給予適當的獎勵。
八、所有聘用人員因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在批準后的三天內將工作進行徹底移交,歸還所有領用、借用物品,結清在財務的借款手續,填寫《離職人員工作移交清單》和《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經董事長批準后方可離校。其最后一個月的工資在三個月后方可領取,以防止由于人員流動給學校帶來損失。
九、學校要客觀公正地對待干部職工在工作中的成敗得失,實事求是地將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風上過得硬”的人員推薦到領導崗位和教學管理崗位上來。
十、凡違反上述規定給單位或職工帶來損失的賠償其損失,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學校人事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節總則
為進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人呈法規、政策及學校章程之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五十八條學校執行國家在關勞動保護法規,在勞動人呈部門規定的范圍內有權自行招收員工,全權實行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條學校對員工實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員工都必須與學校簽訂聘(雇)用合同。員工與學校的關系為合同關系,雙方都必須遵守合同。
第六十條學校行政部,負責學校的人事規劃、員工的培訓、獎懲、勞動工資、勞保福利等項工作的實施,并辦理員工的考試錄取、聘用、商調、解聘、辭職、辭退、除名、開除等各項手續。
第二節編制及定編
第六十一條學校各職能部門,用人實行定員、定崗。
第六十二條學校職能設置、編制、調整或撤銷,由行政部經理提出方案,報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第六十三條學校部門職能設置、編制、調整或撤銷,由部門經理提出方案,報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第六十四條因業務發展需要,各部門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須按第一條、第一條之規定,履行手續后方準實施。特殊情況必須提前聘用員工的,一律報行政部經理、總經理審批。
第六十五條行政部負責編制年度用工計劃及方案,供總經理參考。
第三節招聘流程
第四節員工的聘(雇)用
第六十六條學校對聘(雇)用員工應本著精簡原則,可聘可不聘的堅決不聘,無才無德的堅決不聘,有才無德的堅決不聘,真正做到按需錄用,擇才錄用,任人唯賢。
第六十七條學校聘用的員工,一律與學校簽訂聘用合同。
第六十八條學校聘用的員工,一律脫離原級職別,由學校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實際才能予以聘任。
第六十九條各級員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部門經理,由總經理提名聘任;
2、部門主管及下屬管理員,由部門經理提請總經理聘任;
3、其他員工,經總經理批準后,由行政部聘任。
上述程序也適用于各級員工的解聘及續聘。
第七十條學校確需增加員工的,按如下原則辦理。
1、先在本學校部門內部調整;
2、內部無法調整的,報請行政部在學校系統內調配。
3、本系統內無法調配的,由用人部門提出計劃,報總經理批準后,由行政部進行招聘。
第七十一條新聘(雇)員工,用人單位和受聘人必須填寫“雇用員工基本情況表”和“員工考核表”,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擬定工作崗位,經行政部審查考核,符合聘雇條件者,先簽試用期1個月,經培訓、訓練后考核合格者轉合同期員工或延期試用。
第七十二條新員工正式上崗前,必須先接受培訓。
培訓內容包括學習學校章程及規章制度,了解學校情況,學習崗位業務知識等
培訓由行政部和用人部門共同負責。
員工試用期間,由行政部會同用人部門考察其現實表現和工作能力。
試用期間的工資,按學校擬定的基本工資發放。
第七十三條員工試用期滿15天前,由用人部門作出鑒定,提出是否錄用的意見,經行政部審核后,報總經理審批。批準錄用者與學校簽訂聘(雇)用合同;決定不錄者給予辭退。
第五節工資、待遇
第七十四條學校全權決定所屬員工的工資、待遇。
第七十五條學校按照“按勞取酬、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根據員工的崗位、職責、能力、貢獻、表現、工作年限、學歷等情況綜合考慮決定其工資。
第七十六條員工的工資,由決定聘用者依照前條規定確定,由行政部行文通知財務部門發放。
第七十七條學校鼓勵員工積極向上,多做貢獻。員工表現好或貢獻大者,所在部門可將材料報行政部,經總經理批準后予提級及獎勵。
第七十八條學校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員工享有相應的勞保待遇。
第七十九條員工的獎金由學校根據實際效益按有關規定提取、發放。
第六節假期及待遇
第八十條員工按國家法定節假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法定節日按日工資300、假日按日工資200、正常加班按150計增發給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第八十一條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歲、女23周歲)假13天,異地結婚可適當另給路程假,假期內工資照發。
第八十二條產育假:
根據國家法定規定休假日,可由總經理另行決定。
第八十三條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喪假3天;異地奔喪的適當另給路程假。假期內工資和津貼照發。
第七節辭職、辭退、開除
第八十五條學校有權辭退不合格的員工。員工有辭職的自由。但均須按本制度規定履行手續。
第八十六條試用人員在試用期內辭職的應向所在部門提出辭職報告,到行政部辦理辭職手續。用人部門辭退試用期人員,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經批準后到行政部辦理辭退手續。
第八十七條員工與學校簽訂聘(雇)用合同后,雙方都必須嚴格履行合同。員工不得隨便辭職,用人單位不準無故辭退員工。
第八十八條合同期內員工辭職的,必須提前1個月向學校提出辭職報告,由用人部門簽署意見,經總經理批準后,由行政部經予合理辭職手續。
第八十九條學校在部門間職員的調動,必須經行政部同意,報總經理審批后,才能按程序辦理調動手續。
第九十條員工未經批準而自行離職的,學校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學校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員工必須服從組織安排,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凡有違反并經教育不改者,學校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第九十二條學校對辭退員工持慎重態度。用人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辭退合同期未滿的員工。確需辭退的,必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提出辭退理由,由行政部核實,經總經理批準后,通知被辭退的員工到行政部辦理辭退手續。未經行政部核實和總經理批準的,不得辭退。
第九十三條辭退員工,必須提前1個月通知被辭退者。
第九十四條聘(雇)用期滿,合同即告終止。員工或學校不續簽聘(雇)用合同的,到行政部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第九十五條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后果嚴重或者違法犯罪的,學校有權予以開除。
第九十六條員工辭職、被辭退、被開除或終止聘(雇)用,在離開學校以前,必須交還學校的一切財物、文件及業務資料。否則,行政部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學校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八節附則
第九十七條學校所有人事管理,均適用本制度。
第九十八條本制度由行政部負責執行。行政部可依據本制度制訂有關實施細則,報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學校人事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勞動合同制是企業全體職工與企業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勞動合同,明確責、權、利,以法律形式確定勞動關系,依據合同進行法制管理的新型用工形式。
為了做好總公司的勞動合同制實施工作,保障總公司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北京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若干規定》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簽訂勞動合同,應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北京市有關法規,明確總公司與職工的責任、權利、義務,以法律形式確定勞動關系。
第二章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
第三條總公司法定代表人與職工雙方以書面的形式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總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委托他人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但應有書面委托書。
第四條為避免勞動合同出現無效條款,總公司在首次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請有關勞動部門予以鑒證。
第三章簽訂勞動合同的范圍
第五條總公司和11系統企業單位全體勞動者應與法定代表人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章勞動合同內容
第六條勞動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合同期限(含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保險及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條件;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的規定;
(九)雙方約定的其它事宜;
(十)勞動爭議處理;
(十一)其它。
第五章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七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北京市有關規定,總公司與職工依據本單位崗位特點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總公司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定為一年、二年、三年、五年。
第八條以下人員如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總公司應予簽訂:
(一)職工在本企業連續工齡十年以上(含十年);
(二)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
(三)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四)總公司骨干、高級管理人員。
第九條總公司接收的高等院校畢業生、研究生,初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合同期限為五年。上研究生前參加過工作的,應從此年限中減除其工作的年數。
第十條合同期內,職工因學習培訓、出國工作、借調工作等原因與總公司簽訂專項協議書,如約定了服務期,則應在外出學習培訓、出國工作、借調工作之前根據約定的服務期限重新確定勞動合同中的合同期限。
第六章勞動合同附件
第十一條總公司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還應簽訂一些必要的附件,如崗位協議書等。合同期內簽訂的有關學習培訓、出國工作、借調工作、醫療期等協議書,以及總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均應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第七章勞動合同的簽訂、終止、續訂、變更和解除
第十二條總公司在職工正式開始試用期的第一天,應由人事本部安排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兩份,職工與人事本部各執一份。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合同雙方中的一方不同意續簽的.;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完成了約定工作的;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終止勞動合同前30天,企業可以向職工發出《終止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職工應在收到該通知書后按要求填寫回執并交回人事本部。
第十四條企業欲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應在期限屆滿前30天向職工發出《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職工回執同意后,雙方可以協商續訂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簽訂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發生變化,應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同意,可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
總公司欲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提前3天向職工發出《變更勞動合同通知書》,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填寫《勞動合同變更書)。
第十六條總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
第十七條職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總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總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在對其迸行處罰之后解除勞動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職工并簽字。
(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調整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合同內容與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十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總公司不得依據第十八條第(二)款解除勞動合同:
(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之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三)復員、轉業軍人,初次簽訂勞動合同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四)職工給總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他問題正在被審查的。
第二十條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可以隨時通知總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
(二)企業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企業不能按勞動合同支付工資及提供勞動條件的。第二十二條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總公司按北京市有關規定給職工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第八章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賠償
第二十三條總公司按照國家有關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和賠償的規定辦理有關事宜。職工個人違約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者應按勞動合同約定向總公司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由總公司出資迭培的大學生、研究生;總公司培訓或出資參加學習;脫產培訓或取得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者的服務期在學習、培訓專項協議書中約定。
第二十五條由總公司出資派遣到國(境)外,培訓、學習和工作者的服務期,在專項協議書中約定。
第二十六條總公司出資培養的大學生、研究生服務期自學歷證書簽發之日起算;總公司培訓或出資培訓獲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者的服務期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算。
在國內全脫產學習或培訓的,服務期自學習或培訓結束后到崗工作之日起算;半脫產或業余學習者自證書簽發之日起算。出國學習和出國工作的,服務期自回國到公司正式報到之日起算。第二十七條服務期未滿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應根據專項協議的約定予以賠償,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出國工作者的賠償費基數在派遣時簽訂的《出國工作協議書)中具體規定。
其余人員服務期違約金支付計算方法如下:[實際支付的學習、培訓以及相關費用之和]X[未履約月數/服務期總月數]。
第九章福利待遇和勞動爭議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中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及總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總公司或職工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賠償的有關問題以及醫療期間的有關問題,按北京市有關規定及總公司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執行。
第三十條有關職工待崗問題按總公司待崗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協商,電可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提起訴訟。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人事本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三條沒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和駐外機構執行本辦法,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子公司和其它所屬公司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總公司提案制度
第一條為鼓勵全體11職工開動腦筋,發揮全部潛力,提高職工經營參與意識,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改善企業經營管理,謀求11的更大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總公司所有在崗職工均有提案資格。總公司人事本部負責本提案制度的管理。
第三條提案內容有益于總公司即可,但以下提案不予受理:
(一)過去已經提出的且已經實施的提案;
(二)與總公司規章制度相重合的提案;
(三)僅提出缺點或問題,沒有具體改善內容及方法的提案;
(四)在工作中被指令改進的提案。
第四條實施程序如下:
(一)受理提案的受理部門為人事本部。職工填寫的提案卡可隨時直接遞交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對提案進行核查,對予以受理的提案進行登記,將未予受理的提案退給提案者。
(二)審議已受理的提案由人事本部主任提交總公司辦公會進行審議。審議通過的提案轉交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未通過的提案由人事本部存檔再議。
(三)第一次表彰辦公會審議提案的同時,應決定對提案是否給予以下獎勵。
A:安慰獎20元
立意簡單,不必實施,但用心良苦,態度認真;
B:鼓勵獎30元
立意較新,但暫不必實施;
C:提名獎50元
立意新穎,可能有效果,可以考慮實施,但需在實踐中檢驗;D:三等獎100元及獎狀
具有獨創性,預計有一定效果,經過進一步修訂,可以在一定范圍內推廣實施;
E:二等獎200元及獎狀
具有獨創性,可能有較好效果,稍加修訂可以在較大范圍內推廣實施;
F:一等獎300元及獎狀
具有非凡的獨創性,預計有非常大的效果,無需修訂即可實施,具有廣泛的推廣范圍和實施前景。
(四)實施及評價
被采納的提案由辦公會責成有關部門實施。提案實施完成后,由人事本部負責對實施效果提出評價意見,并向辦公會匯報。
(五)第二次表彰
人事本部負責于每年四月和十月兩次向辦公會提出第二次表彰名單,對于已實施且超出預計效果的提案,授予總公司“總經理獎”,獎金1000元,并頒發獎狀。
(六)特別獎
每年四月,由人事本部提名,對積極參加提案活動者給予獎勵,獎金500元,并頒發獎狀。
學校人事管理制度 篇12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教職工隊伍建設與管理,努力建設一支紀律嚴明、素質優良的教職工隊伍,確保教育教學工作的正常有序,根據國家、省、市、區相關文件精神,并結合我校實際,特擬定教職工出勤管理制度。
一、出勤要求
1、教職工須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做到無特殊原因不隨意請假。
2、實行簽到制。教職工上班時由本人到門衛室簽到,8:00停止簽到。
3、實行座班制。教職工上班時間須在校座班,確因特殊原因需要外出者,應自覺登記并在2小時內返回學校。
4、教職工的出勤結果計入個人檔案,并作為晉升職稱、評優評先、年度考核的依據。
二、請假要求
1、教職工請假須嚴格履行請假手續,先由本人填寫請假條,并征得學校領導的批準。凡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批準就擅自離崗或假滿無故不歸者,均按曠工處理。
2、教職工因突發事件未辦理請假手續的,應當在返校后兩天之內補齊請假手續。
3、請假期滿須及時辦理銷假手續。
4、請假審批程序:
(1)教職工請事、病假在一天之內(含一天)由辦公室審批;一天以上三天以內(含三天)由校長審批;一個月以上由區教育局人事股審批。請病假三天以上,須出示縣級以上醫院的有關證明。
(2)校長、書記請假七天以上,由區教育局人事股審批。
三、具體規定
1、請事假一天從當月工作性津補貼中扣幣30元,從學期末出勤獎中扣幣10元,扣完為止。
2、請病假一天從當月工作性津補貼中扣幣20元,從學期末出勤獎中扣幣5元,扣完為止(癌癥及其他特殊病種除外)。
3、曠工一天扣發當月工作性津補貼,扣發學期末出勤獎100元,扣完為止。
4、遲到或早退一次扣幣10元,上課遲到5分鐘以上視為曠課一節,扣幣50元,扣完當月工作性津補貼為止。
5、教職工請病假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請假期間不享受工作性津補貼及節假日慰問費等,年終獎金按實際工作時間計算(春節慰問費除外);請病假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請假期間不享受全部津補貼及節假日慰問費及期末、年終各種獎勵(春節慰問費除外);請病假六個月以上的`不享受全部津補貼及節假日慰問費和期末、年終各種獎勵;請事假三個月以上的請假期間及期末、年終不享受任何獎勵及春節慰問費(癌癥及其他特殊病種除外)。
6、產假、婚假、喪假、因工負傷假、探親假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超過國家規定期限的時間按事假處理。產假期間,女職工不享受單位自籌津補貼、節假日慰問費及期末自籌各種獎勵(年終文明獎除外)。
7、嚴格上班簽到紀律,凡本人沒有按時到校要求別人代替簽到,一經發現,雙方均按遲到一次處理,并公開批評。
8、在學校不定期查崗中,不在崗者又未履行相關手續的,視為曠工半天。
9、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學校原有規定如與本制度規定不符,以本制度規定為準執行。
學校人事管理制度 篇13
嚴格執行考勤制度是建立良好的教學和工作秩序的.保證。為了提高教職工紀律觀念,更好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職工必須按照學校規定的作息時間上下班,按時簽到,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遲到、早退半小時以上按事假四分之一天扣除。
二、教職工全天坐班,教師在值班室領證,坐班時間若因事外出,須向值日或值周領導請假,不得無故脫崗。每周由分管副校長同值日或值周領導不定時抽查,如果發現無故脫崗者,除進行批評外,曠工處理。
三、凡婚假、產假、探親假、喪假等法定假期,按國家規定執行。如超期,應提前請假,按事假處理。
四、病、事假經校長批準,若有急事或患急重病確實不能親自到校請假者,可電話請假或委托他人代請,但回校后要補請假條。病假須有醫院證明。
五、集體活動時無故缺勤者視為曠工。
六、無故不到校,視為曠工。
七、學校教導處負責教師日常和集體活動的考勤,業務學習由主任負責考勤,每月將考勤情況報分管副校長。
學校人事管理制度 篇14
為進一步規范學校管理,加強組織性、紀律性,保證各項工作正常運作,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依據《區教體局“三大機制”資料匯編》,結合我校實際,對教職工病、事假及考勤制度修訂如下:
一、請假程序及批準權限
(1)教職工病假、事假、公假、婚假、產假、喪假等所有請假,必須由本人填寫學校統一印制的請假單,履行請假銷假手續。
(2)教職工請假,所有請假都包含法定節假日。不超過1天由年級主任在請假條上簽字審批,1天以上7天以內由校長在請假條上簽字審批,7天以上由校長在請假條上簽字,報中心學校審批。
二、病假期間的有關待遇
(1)對不履行請病假手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教職工,按無故曠工處理。
(2)病假在一個月以內的,每天扣0.2分,病假在一至兩個月以內的,扣發當月獎勵性績效工資。
(3)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扣發半年獎勵性績效工資。
(4)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的'工資:①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②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③工作年限二十年及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
(5)因公負傷或患有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學校召開班子會研究決定,報中心學校審批后,工資全額計發。
(6)請病假兩個月以上的的教職工年度考核按合格人員對待。病假期間不參與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在崗位聘用中不參加高一層級崗位的競聘,不參加各級各類的評先、表彰和獎勵活動。
三、請事假有關待遇
月累計未超過7天,每天扣0.2分。月累計7天及以上,扣發當月獎勵性績效。
四、曠工、考勤待遇
(1)曠工6天及以下的,每半天扣0.5分,曠工7天以上的停發本人當月全部工資。
(2)辦公考勤:
時間為:
上午7:30—8:30
10:40—12:15
下午14:00—15:00
16:40—18:15
月累計未考勤次數,不在同一半天累計12次以內不扣分,同一半天未簽到簽走視為曠工半天,曠一節課視為曠工半天,月累計未考勤從第13次開始,每次扣0.2分。
(3)開會考勤:凡學校及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會議,曠會一次扣0.2分。
(4)當月全勤獎0.5分。
五、學校聘用工作人員參照此制度執行。
六、本辦法自教代會通過之日起執行。
七、本辦法根據國家政策法規適時調整。
學校人事管理制度 篇15
為了加強我校教職工考勤管理,建立規范的考勤管理秩序,根據上級部門教職工管理辦法的有關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假
1.婚假:教職工符合法定年齡,婚假為15天。
2.產假:女教師產后給一個學期產假。或者憑孩子出生證明,從出生第一天起含寒暑假連續放假168天。男教師妻子在政策內生育,可給護理假15天。
3.喪假:凡教職工父母公婆、岳父母病故者,給喪假7天,其他親屬的給喪假3天。
4.住院假:教師因病住院,憑醫保結賬單據,可按住院時間給予批假,屬于手術治療的,報銷后自費在一萬元以上的,可增加15天修養假。
5.考試培訓假:教職工參加教學業務方面的各類培訓、進修,考試期間一律為公假。
6.小產假:女職工懷孕2個月以內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的產假;懷孕3個月以內流產的,給予20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內流產的,給予30天的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具體細則補充如下:
(1)小產假期間,含雙休日,含五天公假。
(2)流產時間認定以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為準。
7.關于公假的補充說明:
(1)以上六種情況在固定期限內屬于公假,超出時間的按病事假對待。
(2)進修、培訓超過20個工作日的,其他公假超過10個工作日,不享受學期滿勤獎。
二、人文假
1.病事假:教師在家休病或有特殊情況,不能正常上班,按以下標準給予扣除:1—5天內為公假,學校將給滿勤教師每天獎勵1000元;6天以上每天扣除50元,不超半個月者,可去休息日記扣;超過半個月者連同節假日連續記假。
2.親情假:教師父母、子女在縣城內醫院住院期間,教師向教導處提出申請,學校只考勤教師的上課和會議情況,不考勤其在崗情況。如外出治療者,按事假對待;子女當年參加高考的`教師,在高考學期可提前離校一節,但不能影響課堂、會議、公開課聽課。
三、崗位管理
1.守職管理
(1)學校在隨機查崗時,教師不在學校,且未向教導處請假,進行不同標準的經濟懲處。凡在工作時間查崗不在單位的,每次扣除100元。
(2)一學期內,在學校臨時查崗中有3次不在學校的教師,停發一個月的績效工資;超過5次的,停發半年績效工資。
(3)教師曠工一天者扣除200元,超過連續三個工作日或累計5個工作日的停發一學期的績效工資,并按上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4)教師經常性遲到早退,經教育仍不改正者,可進行一定程度的經濟或組織處分。
2.課堂管理
教師隨意脫離課堂,按曠工半天對待,扣除100元,一學期達到3次停發一個月績效工資,3次以上停發一個學期的績效工資。
3.會議管理
(1)教師因事不能參加學校的各類會議,請假一次扣除20元,曠會一次扣除100元,當日請假者不累加扣除。
(2)會議尚未結束,提前請假離會的扣除10元,擅自離會的按曠會對待。
(3)教師因頂課誤會的需向組織會議的領導提前請假,方不予扣除。
4.公開課管理
學校安排的公開課活動,本教研組的人員必須全員參與。請假不到者,每節扣除20元;擅自不到者,按曠課對待;因為頂課或領導成員外出工作,不能聽課的需向教研組長提前請假,方不予扣除。
四、審批權限
教職工請假5天內由教導處審批;6—30天由校長審批;一個月以上本人寫申請,學校提出意見,報教育局審批。
五、相關補充
1.學校每學期給滿勤教師獎勵1000元,作為考勤的基礎性獎勵。
2.校聘教師滿勤獎勵與在編教師相同,請假在六個工作日以上每天按50元計扣,請假超過一個月按天工資平均數計扣,曠工曠職同其他教師一樣。
3.教職工一學期內請假在一個月以上者取消當年評優晉級資格。
4.班主任請假在10個工作日以內,班主任津貼正常發放,超過10個工作日每天扣除班主任津貼20元,滿一個月者,班主任本月津貼自然取消。
5.臨時替代班主任工作者,按具體工作日每天補助20元,連續兼任一個月以上,領取本月班主任所有津貼。
6.教師臨時頂課標準為:有作業科目(語數英科)每節課為20元;無作業科目及數輔、晨讀每節課為15元;一般性照課每節為10元。
7.學期中途因人事變動,學校進行的工作調整,教師新增加的課時不按上條對待,如工作量較重的可給予一定工作補貼。
8.學校集體安排的加班、開會等,教師出現缺勤、曠工情況,一律按上班時間缺勤、曠工對待。
9.教師有事需要提前向教導處請假,在崗位檢查過程或簽到期間打招呼者,請假無效。
10.實行四簽到計扣辦法:學校實行四簽到后,教師未簽到20次以下,每次扣除10元,超過20次后,每次扣除20元。
11.日常考勤由值月領導或其他領導負責;集體會議由教導主任負責;教研會、公開課由教研組長負責。
12.教職工請假在42天以下,由本人自己選擇臨時代課教師,學校支付代課補助;如本人拒絕安排,由學校安排代課教師,代課補助從本人績效工資中扣除。
學校人事管理制度 篇16
為了強化和嚴肅工作紀律,切實加強學校工作管理,保障教學、行政、后勤等各項工作的正常運作,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員工積極性,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根據《教師法》有關精神,結合本校實際情況,特修訂本制度(簡)。
一、考勤形式:
1、簽到:學校要求全體教職工上、下午在規定時間內簽到。不可出現代簽現象。
2、出門證:正常上班時間內,簽到時間截止后,教職工因事確需外出的,直接到考勤辦簽發出門證。如是公事,教職工需要分管主任出具書面證明。
3、校長室牽頭處室、年級部、值周組組成檢查組,將不定期抽查全體教師或部分教師或個人,凡未經批準或未拿出門證強行外出的教職工,視為脫崗。
二、請假制度:
1、因公外出開會、聽課、學習者,憑通知到有關部門批假條。經校長室和教務處、年級部批準,后到校長辦、考勤辦備案,如是班主任還需要到政教處批假條。
2、病、事假:教師到年級部、教務處,教輔后勤人員到教務處、總務處請假,待批準后,再交校長辦、考勤辦備案(班主任還需到政教處備案),如未到相關處室說明后果自負。教干請假還須經校長室批準。病假需要持相關醫院證明,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在當天補辦請假手續。(長期請假的需經縣教育局審批)。無醫院證明視為事假或曠職處理。如請假2天要到分管校長處,3天或以上要到校長處履行請假手續。
3、婚假、喪假、產假:婚假、喪假、產假的假期按有關文件執行;
4、會議和活動:學校規定必須參加的會議、政治學習、業務教研活動以及其它的.一些集體活動(如升旗儀式活動)。如有事或生病請及時履行請假手續,不可無故缺席、遲到、早退。(公事除外,但需要校長室或處室、年級部證明)。
5、請假要履行銷假手續。銷假到原請假處辦理,凡未銷假的視為曠職。
三、關于學校重大集體活動的考勤制度。
1、凡上級委托學校組織的中考、高考、高二水平測試、自學考試和期中、期末測試以及閱卷工作、運動會、義務勞動等大型活動均屬于學校重大集體活動。
2、全體教職工必須無條件服從學校安排的監考、閱卷、裁判員和義務勞動等工作。如有事或生病請及時履行請假手續,不可無故缺席、遲到早退。
學校人事管理制度 篇17
為保障學校各方面工作的正常運轉,建立正常有序的教學秩序,促進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持續發展,進一步完善對教師實施教學常規情況的檢查與管理,使全體教師自覺按學校管理目標規范自己的教育教學行為,提高教師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特制訂本制度并請全體教師執行。
1、行政人員請假半天按1.5節記,全天按3節記(不含兼課)。
2、全體教職工(含行改人員)因故缺崗,必須請假,所有請假須提前一天呈交假條及罰金,獲準后將假條轉呈教導處后方可離崗。
3、學校考勤由值周人員和教導處具體負責,接受全體教職工監督。
4、請假必須提前一天呈交假條,經校長或副校長批準后方能離崗,電話請假一律以曠課論處。
5、事假每次節扣款10元,原則上不準請事假,確須請假,由當事人自行安排本班科任教師無償代課,學校不發給代課報酬,否則按曠課論處。
6、遲到或早退:2-4分鐘,一次扣5元;5-9分鐘,一次扣10元;10-20分鐘,一次扣15元;20分鐘以上,一次扣按曠課計扣;全節課或會未到,一次扣40元;上課時走出教室逗留超過一分鐘以上按早退計;體育課未組織學生活動中放任學生自行游動或提前下課按早退計;開會、培訓等以5-10分鐘記為最低檔記扣,提前離開按時記入早退。
7、曠課:每節次扣30元,以后每次在次基礎上上翻30元。上課鈴響后20分鐘及以上按曠課計,開會、培訓、集會等10分鐘以后到視為曠課(超50分鐘的會議等按50分鐘一節課累計計算節次)。早讀課以1節課記。
8、公假:不扣款,不扣分。因公外出須經校長或副校長核準,并在值周人員處登記備案。
9、特殊假:不扣款,不扣分,但不計發超工作量津貼,節假日不除外。
(1)婚假:7-13天
(2)產假:90-180天
(3)節育假:流產準7天,上環準2天,取環準2天,男扎10天,女扎21天。
(4)護理假:晚育夫婦,準男方護理假3天。
(5)喪假:親生父母去世,自亡故之日起至安葬之日止,并延長3天,男教師的'岳父母或女教師的公公、婆婆不超過15天,其余直系親屬視其情況經校委會議研究可準1-5天。
(6)考試假:在校備案記錄清楚,憑有關證明準予考試及旅途時間假。
(7)自然災害假:據實情處理。
10、病假
(1)特殊長病假:經教育局批準的,不扣款,不扣分,年度考核以最低分記(但可合格)。
(2)生病請假住院治療,先呈交假條,經行政會議討論,憑住院治療證明、住院醫藥治療發票的準病假,每天扣0.5分,未獲準的作曠課處理。
(3)一般病情:僅打針、輸液或上藥的請自己安排時間,調節好,不準病假,否則按曠課處理。
(4)父母或子女生病住院治療確須護理,憑相關依據,經行政會議研究獲準的,按本人病假處理。
(5)自己違反法律法規造成傷殘住院治療的,按事假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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