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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會診制度范文
1.凡遇疑難病例,應當及時申請會診。
2.科間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上級醫師同意,填寫會診單。應邀醫師一般要在48小時內完成,并寫會診記錄。如需專科會診的輕患者,可到專科檢查。
3.急診會診:被邀請的人員,必須隨請隨到,l0分鐘內到達現場。
4.科內會診:由經治醫師或主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參加。
5.院內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并確定會診時間,通知有關人員參加。一般由申請科主任主持,醫務科派人參加。
6.院外會診:本院一時不能診治的疑難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后,與有關單位聯系,確定會診時間。應邀醫院應指派科主任或主治醫師以上人員前往會診。會診由申請科主任主持。必要時攜帶病歷,陪同患者到院外會診。也可將病歷資料寄發有關單位,進行書面會診。
7.科內、院內、院外的集體會診:經治醫師要詳細介紹病史,做好會診前的準備和會診記錄。會診中,要詳細檢查,發揚技術民主,明確提出會診意見。主持人要進行小結,認真組織實施。
8.門診間會診:由本專業主治醫師及以上人員提出,由門診管理部門負責,盡可能在當日完成(不含多種疾病多科治療的患者)。
9.護理會診:本專科不能解決的護理問題,需其他科或多科進行護理會診的患者,由護士長向護理部提出會診申請,護理都負責會診的組織協調工作,護理會診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4-48小時,緊急會診及時執行,會診地點設在申請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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