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育工會章程范本
學校教育工會章程如何制定?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學校教育工會章程范本,供大家閱讀參考。
學校教育工會章程范本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學的方針,保障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促進和諧校園建設,根據《工會法》、《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中小學校建立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制度,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三條 教代會制度是教職工群眾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學校的重要形式,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條 教代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教育引導教職工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發揮教職工在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中的作用,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團結和動員教職工為完成學校各項任務、創建和諧校園而奮斗。
第五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會的職權
第六條 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建議權。聽取和審議校長工作報告,對學校的辦學指導、發展規劃、財務預決算、校務公開工作,以及教職工隊伍建設等有關學校改革發展的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權。審議通過教職工聘任制和校內收入分配制度實施方案、重要規章制度、獎懲辦法、福利待遇,以及其他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方案。 教代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履行審議通過權。
審議通過的政策、方案由校長頒布實施。未經審議或經審議表決未能通過的不得實施。
(三)評議監督權。根據教育行政部門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的部署,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干部,并對被評議者的年度考核等第提出建議意見。 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干部應與上級組織(人事)部門考核干部工作相結合。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七條 凡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有當選教職工代表的資格。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的條件: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擁護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有較強的業務知識和民主管理意識,并積極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活動;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為人師表;熱心為教職工說話辦事,作風正派,處事公道;在教職工中有較高的威信。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要體現代表性和群眾性,其中一線教師(不含中層正職及以上的管
理人員和領導)應占代表總數的70%以上。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和產生要充分發揚民主。可以由全體教職工大會差額無記名選舉產生;亦可由年級組(或教研組)等選區為單位,按分配的名額,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學校黨政工團主要領導一般應是教代會代表,選舉時,將他們的名額分到有關,參加選舉。 代表須獲得選舉單位半數以上的同意票才能當選。
按選舉單位(選區)建立教職工代表組,民主選舉組長。組長實行常任制。
第十一條 由教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對選舉結果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有效后,張榜公示一周。經公示無異議,發給代表證。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
教職工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選舉單位可以按照規定程序罷免、更換或補選本單位的代表。罷免、更換或補選代表,須獲得原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過半數的同意。 第十三條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設立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列席或特邀代表由教代會籌備組提名,經學校黨政工聯席會議協商產生,但總數不宜超過正式代表的十分之一。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按規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對大會各項議程充分發表意見,參加大會各項議題的討論、審議;
3.有權向學校領導和有關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提出建議或批評;
4.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參與對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與督促;
5.因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受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時,有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理論政策水平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2.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的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3.密切聯系群眾,如實反映教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熱心為教職工服務,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黨政做好教職工工作;
4.模范地遵守《教育法》、《教師法》、《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以及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努力提高教育教學水平,做好本職工作,在推進學校改革、促進學校發展、維護校園穩定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章 教代會的組織制度
第十六條 教職工人數在100人以上的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其中200人以下的學校,代表比例為全體教職工總數的50%以上;200人以上的學校,代表比例不低于40%。
100人以下的學校,建立教職工大會制度。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職權、工作程序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相同。
第十七條 教代會設大會主席團,主席團成員應由黨政工主要負責人和教師代表及有關人員組成,經教代會籌備組提名,提交預備會議通過。大會主席團的主要職責:主持開好大會,領導組織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聽取和綜合各代表組對各項議題的討論和審議意見;研究需要提交大會討論、通過和決定的事項;起草大會決議;主持大會期間的選舉、表決等事項;處理與大會有關的其他重要問題。
第十八條 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教代會,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為有效。閉會期間如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黨政工領導研究或二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代表會議。
大會選舉須經應到會半數以上代表通過方為有效。大會表決須經應到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 教代會中心議題應根據學校中心工作,在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的基礎上,由教代會籌備組召開會議研究確定。籌備組成員由學校黨政工主要領導和有關職能部 門負責人組成。
第二十條 教代會根據實際情況需要設立若干個專門工作小組。專門工作小組的人選,一般在教職工代表中產生,由教代會籌備組提出人選,經主席團審議,提交大會通過。 專門工作小組對教代會負責,閉會期間在工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 鄉鎮建立教育工會的,應建立鄉鎮學校教代會,鄉鎮所屬中小學分別建立二級教代會。集團化辦學的單位,可按不同性質的組成單位分別建立教代會。
第五章 教代會與黨組織、行政、工會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教代會制度是學校黨組織、行政和工會的共同責任。教代會接受學校黨組織的領導,按規定程序行使職權,支持校長依法行使管理職權。
第二十三條 學校黨組織要加強對教代會工作的領導。保障教代會在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教育各級干部增強民主意識;定期研究教代會工作,協調、解決教代會在工作中遇到的各類問題;為教職工參加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創造良好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 校長要支持教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行使民主管理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學校工作,認真聽取代表的意見和建議;落實教代會作出的決定、決議,責成有關部門認真辦理教代會提案,自覺接受教代會的監督;為召開教代會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時間安排,為學校民主管理創設良好環境。
第二十五條 工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在閉會期間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并承擔下列工作任務:
1.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或增補教職工代表;
做好教代會文件資料立卷歸檔工作。
2.負責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組織代表督查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組織專門工作小組開展活動。
3.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的民主權利;受理教職工(代表)的意見、建議和申訴。
4.向教職工進行民主管理宣傳教育,做好教職工代表的培訓工作。
5.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六條 學校行政要支持和保障工會完成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
第二十七條 召開教代會實行向上級工會預報告制度。上級工會要加強對教代會工作的指導。
第六章 教代會提案工作
第二十八條 教代會建立健全提案征集、辦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提案征集表由校工會或提案工作小組在教代會籌備工作開始時印發給教代會代表,并告示提案征集的起訖時間。
提案一般應由2人以上提出,也可以代表小組名義集體提出。提案內容應圍繞教代會中心議題和教職工最關心的問題;每個提案應包括案名、案由、解決措施及建議等內容。 第三十條 提案工作小組負責提案收集、整理、審核、受理工作。
受理條件:是否屬于本校和教代會的職權范圍,有沒有實施價值和實施可能;是否正確體現國家、集體、個人三者關系;是否符合規定程序和提案要求。
符合受理條件的提案經校長簽署意見后交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定人、定時,認真處理,做到條條有答復、件件有著落。
對沒有受理的提案,提案小組應向提案人說明原因。
第三十一條 提案承辦部門應在收到提案一個月內,將提案處理意見或落實情況反饋給提案人。
提案小組應在下次教代會上對提案的辦理、落實情況作出專題報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未建立教代會制度或當年未召開教代會的學校不得評先評優。
第三十三條 各市、縣(市、區)可根據本規程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中小學教代會實施辦法。學校應當根據規程以及實施辦法,制定學校教代會期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民辦中小學、幼兒園教代會可參照本規程制定實施細則。
學校教育工會章程范本2
一、總則
1.為了充分發揮工會在學校管理和辦學育人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和作用,促進學校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的規定,結合本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2.學校工會是學校教職工自愿參加的群眾組織,接受學校黨組織和梅雁水電公司總工會的領導,依照法律和章程,獨立自主開展工作。
3.學校工會要認真貫徹新時期工會工作總體思路,充分履行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職能,配合、協助學校行政團結和帶領廣大教職工,積極投身于學校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事業中,在推進學校的改革與發展中發揮主力軍作用。
4.學校工會組織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群眾路線,全心全意為教職工服務,增強工會活力和凝聚力,把工會建成“教工之家”。
二、 基本任務
1.開好一年一度的教代會,執行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教育工委的決定,主持校工會的日常工作。
2.建立完善與學校行政、董事會的協商制度,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和開展合理化建議等多種渠道和形式,參加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依法代表和維護教職工的政治權利和物質利益,尊重投資方的合法權益,共謀學校發展。
3.組織教職工開展獻計獻策、崗位練兵、教學能手競賽等活動,調動和發揮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立足本職,建功立業。
4.積極了解和關心教職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配合黨政加強教職工隊伍建設,提高教職工隊伍素質,組織教職工的政治、法規、業務學習,開展多種形式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教職工的綜合素質。
5.搞好工會組織建設,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發展工會積極分子隊伍,做好新會員的接收和教育工作。
6.協助和督促學校行政方面做好教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監督《勞動法》《教師法》《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7.做好女教職工特殊保護工作。
8.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管理好工會財產。
三、工會組織建設
1.學校工會是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必須按時召開,代表大會由校工會委員會負責召集。
2.校工會委員,在會員或會員代表充分醞釀協商的基礎上選舉產生。
3.校工會設工會主席1名,委員7名,工會主席由校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選舉結果報教育工委批準。
4.校工會要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重要問題經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工會主席負責召集工會委員會會議,主持工會的全面工作,工會委員協助主席工作。
5.校工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認真聽取大家對于工會組織的意見;事關教職工切身利益的大事,交由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校工會要自覺接受會員群眾的監督。
6.發揮網絡管理的優勢,建立互聯網絡“工會互動平臺”,設立主席留言板和在線提案征集系統,提高工會工作效率。
四、會員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基本權利:
1. 參加關于工會工作和職工關心的一切問題的討論。
2.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 監督工會工作,要求撤換或罷免違法、失職的工作人員。
4. 對學校辦學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與批評,要求工會組織向有關方面如實反映。
5. 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求工會給與保護。
6. 參加工會活動,享受工會舉辦的文化、福利事業的優惠待遇。
基本義務:
(1) 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教師職業道德,遵守學校紀律。
(2) 學習政治、文化、科學技術。
(3) 積極參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4) 維護學校的團結穩定,向危害學校和教職工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5) 發揚團結友愛精神,互助合作。
(6) 遵守工會章程,執行工會決議,參加工會組織活動,按時繳納會費。
五、工會與黨、政的關系
1.校工會組織必須接受學校黨組織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組織的有關決議,定期向學校黨支部匯報工作,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呼聲,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2.學校黨組織討論決定的有關工會的重大問題,校工會組織要認真討論,組織實施;工會主要領導干部的任免調動,要履行民主手續,并報上級工會批準;教職工的呼聲、工會工作的情況,在向校黨組織報告的同時,應向上級工會報告。
3.校工會對貫徹上級教育工委的部署,應結合實際提出意見并向黨組織匯報,要在黨支部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
4.校工會要支持學校行政工作,維護學校行政的指揮權威,積極向行政反映群眾的呼聲和建議,宣傳和動員教職工投身學校的改革和發展中。
5.在學校行政決定有關教職工切實利益的問題時,校工會應參加研究,提出意見,努力維護廣大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六、經費
1.經費來源于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和工會籌集的贊助費。
2.校工會的財產、經費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調撥。
3.工會經費應依法管理和合理使用,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和教育工委報告經費收支情況,接受工會委員的審查監督。
附1:工會組織結構
工會主席:謝育標
工會委員:7人
生活財務小組:傅新華 高中工會小組:葛成石 初中工會小組:郭奕芳
女工組:謝小明 鄒春霞 文體組:廖偉遠 張雨亮
七、工會主席職責
1、在學校黨總支和梅雁水電公司總工會的領導下,全面主持學校工會工作。
2、組織全體教職工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緊緊圍繞學校黨政中心工作,落實決議,服從安排,當好黨總組織的助手和參謀。
3、組織好工會委員的分工和協作,定期召開委員會議,傳達貫徹上級指示,研究部署工會工作,總結工作經驗,提高工作水平。
4、密切聯系群眾,聽取和收集各方面的意見。關心教職工生活,深入了解教職工生活狀況,積極維護教職工的根本利益,及時向學校反映群眾的合理要求、意見和困難,并配合學校幫助解決。
5、加強工會隊伍建設,指導并培訓工會干部,調動工會干部的積極性,及時解決工會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6、協調黨、政、群、團各部門關系,定期向上級黨政和工會組織報告工作,爭取他們的指導和支持。
7、完成校工會和院黨總支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文體委員職責
1、按有利于教職工身心健康的原則,制定學期的文體工作計劃。
2、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多種類型有意義的文體活動,從促進群眾性文體活動發展的目的出發,不定期的組織全民健身活動和各種球類比賽活動。
3、負責各項文體活動的賽前、賽后的組織與宣傳,重點組織好重大節假日的文體活動,并擬定獎勵辦法。
4、負責工會文體娛樂設施的建設、管理和日常養護工作。
5、抓好典型,推廣工會各項文體活動好的做法及經驗。
九、女工委員職責
1、根據上級要求,制訂女教職工工作計劃。
2、維護女教職工的合法權益,關心、幫助女教職工解決困難和問題,調處女職工勞動糾紛和家庭糾紛,探望傷病和產育期的女職工。
3、幫助教育女教職工樹立自尊、自信、自強精神,正確處理婚姻、家庭關系,宣傳尊老扶幼的好人好事,開展創建“文明新風家庭”活動。
4、鼓勵支持女教職工努力學習鉆研業務,提高水平,積極參與學校改革,為學校發展多做貢獻。
5、依靠廣大女工工作積極分子,組織動員女教職工積極參加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提高女教職工參政能力。
十、生活委員職責
1、維護教職工正當權益,參與有關教職工權益調查處理等工作,做好特困職工情況調查,協助做好教工慰問工作。
2、保障教職工福利,協助做好教職工福利、獎品的采購、發放等工作。
3、協助工會組織收好、管好、用好工會各項經費和工會財產。
4、監督各項財務工作的規章制度的執行。
5、審查工會的預決算執行情況,定期向會員大會通報工會經費審查情況。
十一、高、初中工會小組職責
1、做好小組會員的日常思想政治工作,動員和組織小組會員參加政治、文化、技術、管理知識的學習,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體活動。
2、動員會員以主人翁態度,積極參加單位的管理和改革,保證小組的教學、工作計劃的完成。組織開展傳幫帶和互學活動,推廣先進經驗。
3、熱心為會員辦實事,經常進行家訪、談心,對病傷同志進行慰問,開展小組的教學、工作、經濟、生活互助活動。
4、加強小組自身建設。定期召開工會小組生活會或小組會,討論貫徹上級工會精神,討論研究爭做文明教工、創建先進小家活動計劃、進行工作總結等。進行會員權利、義務的教育,及時發展新會員。
十二、工會日常工作草案(試行)
1、籌集工會會費,保證工會工作的順利開展。經工會委員會研究決定,每月在每位會員工資中扣除10元作工會會費,2元上交總工會,8元留校工會使用(每年約1480×12=17760元)。
2、工會會費使用必修經工會主席同意并簽字,主要用于:組織教職工開展有意義的活動,慰問本人或其配偶有直系親屬逝世的教職工,慰問患病住院的教職工,慰問孕育期的教職工,慰問留在學校過年的外省籍教職工,幫助家庭特別困難的教職工,幫助本人或其配偶的家庭遭受重大災難的教職工,工會委員一致認為必要的合理的其他開支。
3、教職工或其配偶的直系親屬逝世,慰問金標準為800元;教職工因病住院,或教職工在政策許可范圍內生育,慰問金標準為300元;外省籍教職工留在學校過年的,可組織他們聚餐,或上門贈送價值100元以內的慰問品;教職工的未成年子女有殘疾的,或有特殊困難而無力支付小孩上大學費用的,工會可在其小孩成年之前或上大學期間,每年定期進行慰問,慰問金視具體情況定,可在500—1000元之間;教職工患重大疾病的,教職工本人或其配偶的家庭遭受重大災難的,視病情、災情及帶來的經濟困難程度,慰問金可在1000—10000元之間。
4、文體部每學期組織一至兩次文體活動,活動項目應多樣,讓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能夠有適合自己參加的項目。每次活動視參加人數多少,獎金總額或紀念品總值可在1500—3000元之間。組織活動前,相關部委應提前報告活動計劃和獎勵計劃。
5、組織召開一年一度的教代會。對于關系到大部分教職工利益的事,對于教職工中有代表性的意見,應通過合法程序向上級組織反映,并尋求解決辦法。
6、深入群眾,團結群眾,定期向上級組織、教代會匯報工作開展情況和會員意見,定期向全體會員公布經費收支情況。
7、工會委員應明確職責,分工合作。遇大型活動,應提請工會委員會共同討論研究。
如有爭議或未盡事宜,解釋權歸工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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