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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制定需注意事項

時間:2024-11-04 22:45:43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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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制定需注意事項

  制定公司章程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項?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公司章程制定需注意事項,供大家閱讀參考。

公司章程制定需注意事項

  1.章程應當根據公司需要設置

  規范的章程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范的內容。

  (2)公司管理事項有明晰、可操作的規范。

  (3)對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等的權利和義務有明確規定,同時這些權利和義務的實現途徑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

  (4)對公司出現異常狀況的事件有相關明確的可操作性規定。

  (5)具有符合公司特殊情況的不同規定。如兩名股東股權比例為67%和33%狀況下,章程仍規定“普通事項50%以上投票權股東同意通過,特殊事項2/3以上投票權股東同意通過”,其實質是部分股東完全沒有任何決策權利。在股東之間或股東與公司之間的糾紛中,公司章程是最為直接判斷行為對錯的標準,當章程缺乏相關規定時,這些糾紛處理將充滿不確定性,其結果必然是通過長時間的訴訟給公司經營造成致命打擊。

  2.公司章程的法律特征

  公司章程,是指就公司組織及運行規范,對公司性質、宗旨、經營范圍、組織機構、活動方式、權利義務分配等內容進行記載的基本文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動的基本依據,是公司行為的根本準則。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的基本法律特征是:

  (1)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行為要件;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

  (2)公司章程是公司行為的根本準則;公司章程是公司最基本的規范性文件,它規定公司組織與經營的最根本事項,如經營范圍、注冊成本、組織機構、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利潤分配、解散事由及清算辦法等。

  (3)公司章程是對外的信譽證明;公司章程作為具有法律意義的重要法律文件,經營范圍與注冊資本是法定的必須記載的事項。該事項對于公司對外進行經營活動,保障交易安全至關重要。

  (4)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規范;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的行為規范,其效力及于公司和相關當事人。

  3.公司章程條款設置的法律風險

  法律對公司章程的內容規定比較原則,但在實際運用時可操作性不強,公司自身章程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將這些原則的規定細化,使其具有操作性。尤其在股東結構比較復雜的公司,缺乏好的章程帶來的法律風險極可能引發嚴重的后果。

  (1)關于公司組織和活動規則條款的法律風險:看待該法律風險時,首先是公司章程是否有規定,在沒有規定時則需要了解公司是否具有約定俗成的操作方式。通常而言,這種法律風險只有當股東或董事之間發生矛盾,要故意尋求決議形成障礙時才會轉化為法律危機,因此屬于較易彌補的法律風險。章程雖對此進行了規定,也同樣需要考察規定是否具有足夠的可操作性。例如規定“董事會由1/2以上董事同意可以通過決議”,一旦發生爭議時,“1/2以上董事”是指“全體董事的1/2”還是“出席會議董事的1/2”就很容易發生分歧。再如,股東會或董事會召開的通知僅僅規定通知時間仍然不夠,通知義務由誰承擔、通知方式等。缺乏操作性的規定同樣具有法律風險。

  (2)關于出資條款的法律風險: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形式,擴展到股權、債權、商標權等一切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財產。為確定這種出資的估價,《公司法》規定應當進行評估。但章程若無明確約定,股東因評估機構選任的權利同樣可能發生爭議。由于《公司法》允許股東出資時間長達2年,投資公司則長達5年。因出資問題發生爭議的概率較之一次性出資方式更高。另外,若股東每次出資并不是按照最終占出資份額的比例進行時,因為實際繳納出資和約定的出資份額不符,股東按照實際繳納出資比例還是按照約定的出資份額比例行使股東權利,若缺乏約定很容易發生爭議。如某位股東以知識產權作為出資,其出資無法進行劃分而分次繳納,只能一次性出資,其他股東分次出資,在兩年內公司贏利按照何種方式分配只能依賴公司章程規定。

  (3)關于股東會決議事項條款的法律風險:根據對公司經營影響的重要程度不同,《公司法》列舉了若干須經特別決議的事項。法律規定的特別決議事項,僅僅是普遍認為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事項。隨著公司發展,股東會決議事項條款安排不當的法律風險會隨著公司的發展不斷增大。

  (4)關于股東會和董事會權限劃分的法律風險:股東會與董事會之間的關系如何協調處理值得重視,而且,一些事關公司大局的事情往往會引發這兩個機構之間爭議,而公司章程一個重要作用就是劃分這兩個機構的權限。然而很多公司章程只簡單按《公司法》的規定,但概括性強,而操作性弱。

  (5)關于法定的章程決定事項條款的法律風險:《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上述事項法律僅僅為公司章程規定提供了選擇范圍,并沒有明確作出規定,章程項缺乏相應的規定,則法律風險必然存在。因公司章程發生的糾紛,對公司的損害無疑是巨大的。應當說章程法律風險是低概率、高損失的風險。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 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六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 公司宗旨: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

  股東乙: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

  股東乙: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0.%。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并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 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

  二x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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