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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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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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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章程【范本】1

  總 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和《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遼政辦發【2008】81號)等法規、文件、特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縣xx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xx市xx縣工業園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三條 經營范圍:辦理各種小額貸款及銀行資金融入業務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注冊資本:5000萬元人民幣

  實收資本:5000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媒體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在省政府金融辦審核同意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名稱或姓名、證件名稱及號碼、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6)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7)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表;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權力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式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董事長、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大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臨時會議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

  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公司監事召集并主持;監事不能召集主持,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定,以及變更、解散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3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長對公司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7)擬定公司變更、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權的設置;

  (9)決定聘任和解聘公司總經理和報酬事項,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2名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十七條 董事會必須3名以上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必須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對所議事項做出的決定應由3名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設總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長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總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董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 公司董事長、董事、總經理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和罷免,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檢查董事會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議和董事會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4)提名公司總經理人選,交董事會任免。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終了時制作財務報告,并應于第二年3月1日前送交各位股東。

  第二十三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勞動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五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由股東會議決定解散;

  (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第二十六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公司股東、高管變更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高管變更需向省、市金融辦申請,經省金融辦批準合格后變更。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設計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相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大會。

  第三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章程【范本】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享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不符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類型

  第五條 公司名稱:xx市xx區xx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xx市xx區友誼東路51號

  第七條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第八條 公司營業期限:長期

  第三章 經營范圍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一)經營小額貸款業務; (二)其他經批準的業務。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 7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6000萬元。(詳見下表)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公司臵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五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或監事;

  (五)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經股東書面申請,董事長同意后可以查閱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公司會計賬簿。

  (六)公司終止后,按其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七)依法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六章 股權轉讓

  第十八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出資)。 第十九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 半數以上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一條 依本章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七章 股東會及股東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方案;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八)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托書。

  第二十四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并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1-2個月之內舉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第二十六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會議時間。

  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為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議程序違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

  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十條 為了保證公司的健康發展,股東必須保證入股資金是自己的合法收入所得。并保證按時注入資本金且中途不得抽逃或變相抽逃資本金。

  股東可以用自己的股權對外人擔保在我公司貸款,但擔保數額不得超過本人在本公司原始出資額的50%,具體實施辦法詳見股東守則。

  第八章 董事會、總經理、監事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三人組成,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一名,三人組成。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和投資方案;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擬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臵;

  (九)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及部門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過半數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全體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一致通過。

  第三十八條 公司設總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臵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及部門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九)必要時向股東會匯報工作和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九條 公司設立監事兩人或三人,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一條 監事每年度至少對公司進行1-2次全面的監督和審計,并出具年度監事審核報告。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每屆任期為三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和罷免,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改選董事長后應及時變更公司法人代表。

  第四十三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落實情況。向董事會、并代表董事會向股東會報告工作。2、組織領導董事會全面貫徹執行股東會的決議。3、簽發董事會形成決議的文件和對外協議。4、提名公司總經理人選,交由董事會研究決定后聘任。5、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組織董事會研究決策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臵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十章 合規經營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不得對內或對外集資。不得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從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存入的貨幣資金主要用于發放小

  額貸款,其他資產類業務、表外業務必須經省金融辦核準后方可開展。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所在xx區政府金融辦、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當地派出機構備案,并要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第四十六條 我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制定穩健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并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款流程和操作規范。并要依照有關程序對貸款項目進行自主評估和獨立決策,有權拒絕各級行政管理機關為具體項目提供貸款的指令。

  第四十七條 公司要加強對貸款項目的風險評估審查,加強對貸款項目的跟蹤,完善對貸款企業或個人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強化內部監控,防范道德風險,保證合法合規經營。公司要建立審慎規范的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急性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

  第四十八條 貸款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利率報備政策的要求,向

  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時準確真實地報備有關利率、貸款期限和貸款償還條款等合同內容,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公司發放貸款要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公司的貸款投向要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產業政策。

  第四十九條 公司發放的貸款以短期小額貸款為主。單筆貸款金額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人民幣,對同一借款人貸款余額不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1%。公司須于每季第一周內將上季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貸款明細表、貸款發放情況匯總表、貸款五級分類表等報送省金融辦,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報送。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的規定程序接入信貸征信系統,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信貸征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信息,并在信貸業務審批和管理中查詢借款人的信用報告。

  第五十條 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東、政府相關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公司在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并依法繳納各類稅費。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及利潤分配

  第五十一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壹個月內送交各股東。

  第五十二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時;

  (五)公司宣告破產時。

  第五十四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為公司經營管理的基本準則,公司股東、董事、總經理、監事和其他管理人員均應嚴格遵守。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五十八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兩份,公司存檔和登記機關備案各一份,自然人股東親筆簽名或法人單位股東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六十條 本章程中的所有條款,若出現與法律,法規相違背的地方,均以法律法規為準。若出現未涉及的事項,均以《公司法》規定為準。

  第六十一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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