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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定公司章程

時間:2020-09-16 16:01:13 章程 我要投稿

如何制定公司章程

  如何制定公司章程?下面就由小編給大家講講吧,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如何制定公司章程

  一、股東應樹立章程意識,提高對公司章程重要性的認識

  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文件,是確定公司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同時也是公司對外進行經營交往的基本依據。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對后加入的股東也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得明確詳細,以免產生歧義。

  章程內容是股東之間的約定,只要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應充分考慮公司自身情況,將可以考慮到的、易產生糾紛的情況規定清楚、詳細,對法律沒有規定或規定不夠具體的內容進行細化和補充。

  二、明確新《公司法》對公司章程的規定

  根據新《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公司名稱和住所;(2)公司經營范圍;(3)公司注冊資本;(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6)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除了符合新《公司法》第25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公司設立方式;(2)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3)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4)公司利潤分配辦法;(5)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6)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這些內容是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此外,公司章程中還可能有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這些內容并非是章程可有可無的事項,而應當根據公司發展的需要由股東協商記載。

  三、公司章程制定或修改的關注點

  (一)規定明確、詳盡的股東(大)會議事規則,使股東(大)會的召集、表決、決議的制定、通過等系列問題有章可循。

  (二)規范董事會運作

  1、要明確董事會的權力范圍,尤其要使董事會和股東會之間權力配置明確化。

  2、規范董事任免規則、建立規范的董事資格,候選人推薦、評審、股東大會選舉、罷免等規則,同時明確:董事只能由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擔任。

  3、建立健全董事會議事規則,包括對董事會會議的召集、通知、出席有效人數、議題的準備、表決方式、效力、代理、股票細則、記錄、信息披露等內容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4、強調董事勤勉義務,要求董事不但要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還要強調其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禁止董事越權、侵占公司財產、挪用公司資金;利用職務便利損害公司利益。

  (三)充分發揮監事會的作用。不但要明確監事會、監事的權力、義務,還必須完善監事會構成及議事規則;更重要的是要明確監事會、行使權力的途徑及保障。

  (四)章程中要有公司僵局防范條款。

  (五)修改或制定章程要嚴格按法律程序行事。

  1、新制定的章程,根據規定,股東應履行在公司章程上簽名或蓋章這一必須的程序。

  2、修改公司章程,應遵循的程序為:①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②將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通知其他股東;③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其中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六)投資者應當聘請公司律師參與章程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在公司自治中作用非常重要,沒有公司治理經驗的律師參與,要制定具有個性化而且在公司治理中管用的章程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因此,我們將建議投資者在公司設立之初聘請公司律師參與章程制定或修改,以防患于未然。

  公司章程修改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備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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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作程序及要點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指由設立公司的股東制定并對公司、股東、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的調整公司內部組織關系和經營行為的自治規則,是公司發起人和股東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 公司法對于章程內容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兩類內容上。

  一、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是指公司法明文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中必須記載的事項。屬于強制性規定,若違反,則該章程無效。包含以下內容: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發起或募集);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法律不明確,有賴于公司章程加以明確。

  相關法律鏈接:

  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七十七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第八十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任意記載事項。

  是指公司法規定的,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記載也可以不記載的事項。公司法主要主要規定了以下幾種任意記載事項:

  (一)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是否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二)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是否實行累積投票制;

  (三)監事會中公司職工代表的具體比例;

  (四)除了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五)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除《公司法》第142條前兩款規定之外的限制性規定;

  (六)對于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規定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方式之外的方式進行分配;

  (七)公司的營業期限;

  (八)公司解散的各種事由;

  (九)規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范圍。

  相關法律鏈接

  第一百零五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百零六條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第一百二十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一百四十二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二百一十七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通過程序

  根據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方式的不同,其章程通過的程序也有所不同:

  (一)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發起人在制定的章程上簽字或蓋章,就表示該章程獲得了全體投資者的同意,即表示章程制定過程的結束。

  (二)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必須在股份全部認購完畢之后召開的創立大會上,由全體發起人和認股人對發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進行審議,并由出席該創立大會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后,章程的制定程序才告終結。

  相關法律鏈接

  第九十一條 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發起人關于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

  (二)通過公司章程;

  (三)選舉董事會成員;

  (四)選舉監事會成員;

  (五)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

  (六)對發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

  (七)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

  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四、章程制定中風險防范方法

  制定章程既是一種重要的權利約束機制,也是一種權利授予和救濟機制。每一個公司都是獨特的,因而需要適合本公司特點的具體的自治規則。公司章程的任務是結合本公司的特點,將公司法中的一般規定予以細化,并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提下,利用公司法中的一些授權性規范,有針對地作出具體規定,成為本公司組織和經營活動的自治規則。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要與公司治理有機的結合

  1、在公司組織機構的選擇上,公司法將許多關于公司治理的事項都賦予公司章程進行自治,如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確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等。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合于自身的公司治理結構。

  2、在公司組織結構的職權、職責和義務界定上,公司法允許公司根據自身特點,在公司章程中對組織機構的職權和職責進行詳細的規定。如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職權的規定中都允許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的職權。

  3、在公司組織機構的運轉上,公司法給予了章程更大的自主性和自治空間。如規定股東會議的表決權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另有規定的外,都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

  (二)注意不要濫用公司章程的自治原則

  盡管公司法加強了公司章程的自治程度,但是無論是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都不得違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五、公司章程中應強化和完善記載的幾個事項

  (一)股東權利的細化與完備。除應明確記載公司法規定的股東的各項法定權利外,還應記載根據公司具體情況確定的股東的各項權利,并細化各種權利內容及實現的方式程序防止公司侵犯股東權利的同時,為避免某些股東濫用股東權利而對公司不利,還應對一些股東權利的行使設定條件。

  (二)董事責任和免責。

  (三)董事職務的解除與董事的辭職。章程應明確董事職務的解除情形和程序。還應當規定,董事在任期內可以辭職,但因董事無正當理由辭職而于公司不利時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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