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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有限公司章程

時間:2024-07-08 13:19:45 秀鳳 章程 我要投稿

貿易有限公司章程范本(通用5篇)

  公司制定公司章程是為了更好的發展與管理,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貿易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貿易有限公司章程范本(通用5篇)

  貿易有限公司章程 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股東趙xx出資設立xx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于20xx年xx月制訂并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xx市xx區xx路xx號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1、批發、零售日用品、工藝美術品;

  2、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和技術的進出口(不另附進出口商品目錄),但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

  第四條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 。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該出資需未設定任何擔保、質押或抵押,已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經評估作價。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六條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100萬元 。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于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全部到資。

  第七條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股東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住所

  第八條 股東的姓名、住所及身份證號碼如下:

  股東姓名:xx ;

  住所:xx市xx區xx路xx號xx室;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第五章 公司類型

  第九條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第十條 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xx,以貨幣出資1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0% ,公司注冊資本全部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足。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委派和更換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十)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公司經理。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變更的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可由執行董事兼任,也可由股東另外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監事依《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現法律、法規、國務院規定或其他禁止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股東應當免去其職務。

  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二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三條 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應當采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一章 公司的營業期限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2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股東必須于營業期限屆滿前作出股東決定,修改公司章程并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六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七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十三章 特別規定

  第三十一條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二條 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三十三條 公司股東出現法律、法規、國務院規定或其他有關禁止投資情形的,應及時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權或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股東: xx(簽字)

  20xx年xx月xx日

  貿易有限公司章程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通過合理有效地利用股東投入到公司的財產,使其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目的是發展經濟,為國家提供稅利,為股東奉獻投資效益。

  第四條 公司依法經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 汽車貿易有限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場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汽車銷售,汽車零部件銷售;汽車美容、裝潢。(以工商部門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經營期限是30年。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須經批準的項目的,依法辦理相關批準件或許可證。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出資額為人民幣100萬元。

  第十二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100萬元。

  第十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 投資。在注冊資本總額中:實收資本為10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100%,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經驗資機構驗證后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五條 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1、以貨幣資金出資2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0%;

  2、以貨幣資金出資8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80%。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峙浼t利;

 。ǘ﹥炏荣徺I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ㄈ┕蓶|會上的表決;

 。ㄋ模┮婪肮菊鲁桃幎ㄞD讓其出資;

 。ㄎ澹┎殚喒菊鲁、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議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任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ㄆ撸┰诠厩逅銜r,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會決議;

  (二)依其所認購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ㄈ┓、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ǘ┕蓶|的出資額;

 。ㄈ┏鲑Y證明書編號。

  第七章 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二十一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ㄒ唬┕蓶|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ㄈ┢渌蛐枰黾幼再Y本。

  第二十三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四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作出減少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一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 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豆痉ā穼D讓股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議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和臨時會。

  第二十九條 股東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于每年2月20日前舉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提議時;

  (2)執行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3)監事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一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工作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工作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東會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會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執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員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任期三年。

  第三十六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任期三年。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八條 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不在時,由經理指定的副經理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罷免。 第四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2)檢查股東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

 。3)審查經理提出的公司發展計劃及執行結果并向股東會報告;

 。4)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公司經理報酬事項;

 。5)簽署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參股等重要文件;

  (6)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議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款。

  第四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議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第四十四條 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會年會二十日以前置備于公司并交送各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10%列入法定公積金。當法定公積金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

  第四十六條 公司當年的利潤應首先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不足彌補虧損的可以用法定公積金彌補。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七條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可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也可用于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九條 公司依照前條規定解散的,應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代表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由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條 清算組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貿易有限公司章程 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xx集團是以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為母公司,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規范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第二條 集團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控股集團

  簡稱:xx集團

  法定地址:杭州市xx區路號

  第三條 集團母公司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杭州市xx區路號

  第四條 集團的宗旨:以集團母公司為核心,以資本為紐帶,發揮集團成員的綜合優勢,實現各種資源的優化配置,為社會作出更大貢獻。

  第五條 集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團成員之間的經營聯合、協作方式

  第六條 本集團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成員單位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一、母公司: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二、子公司:杭州、杭州、杭州、杭州、杭州。

  參股公司:杭州、杭州。

  其他成員單位:杭州、杭州。

  第七條 集團實行集中決策、分層管理、分散經營。集團理事會為集團的管理和決策機構;母公司是財務和投資中心,在集團中居于主導和核心地位,對外代表集團,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確定發展規劃,負責投融資決策,從事資本運營,對經營者進行考核和任命,監控經濟運行情況等。

  第八條 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參股公司經企業集團管理機構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但不得以集團名義簽訂經濟合同或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集團的管理體制

  一、集團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管理

  根據《公司法》規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監事,通過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參與公司經營方針、投資方向、選擇經營者及利潤分配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決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集團母公司與參股公司、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是參股或者生產經營、協作的關系。

  第三章 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

  第十條 集團設立理事會,作為集團的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理事會由集團成員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組成。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審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訂集團的資本運營方針和投融資方案;

  四、討論協調集團年度生產、經營、投資以及資金使用計劃;

  五、討論決定集團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六、討論審訂集團成員的加入和退出;

  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八、制訂、修改集團的有關規章制度;

  九、決定集團的終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召集或經1/3以上理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理事會遵循如下議事原則

  一、法定人數原則: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數必須占全體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協商原則;

  三、無條件執行決議原則;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對通過的決議負有執行義務。

  第十五條 理事會對第十二條第xx項作出決議時,需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通過;對其他事項作出決議時,需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同意通過。

  第十六條 集團不另設辦事機構,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應部門承擔。

  第四章 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序、任期和職權

  第十七條 集團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

  第十八條 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審議通過。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長的職權:

  一、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提名副理事長;

  四、主持制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

  五、主持制定集團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團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團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參加、退出集團的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條 母公司及子公司為集團的成員。其它凡認可和遵守集團章程,具備條件的單位,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文件,經審核批準后,即為集團成員。

  第二十一條 集團成員要求退出集團時,應提前三個月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核批準后,即可辦理退出手續。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章程,損害集體聲譽和利益的集團成員,集團有權責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處理。

  第二十三條 集團成員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自動退出集團。

  一、母公司已出讓集團成員的;

  二、母公司出讓子公司全部股權的:

  三、被依法撤銷;

  四、破產。

  第六章 集團的終止

  第二十四條 如發生下列情況,集團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即行解體:集團母公司終止,又沒有新的具備核心企業條件的企業作為母公司。

  第二十五條 集團終止時,依法公告,并對管理的經費進行清算。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機關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修改、終止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有關具體事項和未盡事宜可另行實施細則或補充條款。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和解釋權歸本集團理事會。

  集團母公司蓋章:

  年 月 日

  貿易有限公司章程 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

  第二條 本公司的名稱為“xxx貿易有限公司”,住所設在xxx市xxx區xxx路xxx號。

  第三條 本公司的經營范圍為:批發、零售各類商品(具體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四條 本公司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注冊資本和股東

  第五條 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xxx萬元人民幣,由股東一次性或分期繳納。

  第六條 本公司股東共xx位,分別為(列出股東姓名、住址及身份證號碼)。

  第七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依法請求、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股東應履行以下義務:

  遵守公司章程;

  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依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承擔公司債務;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組織結構

  第九條 本公司設立董事會,由xx名董事組成,董事任期xx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十條 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結構設置;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本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二條 本公司應建立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公司財務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三條 公司應定期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章程經股東會表決通過后生效。

  第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應經股東會表決通過。

  第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所有。

  貿易有限公司章程 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

  第二條 本公司的名稱為xxxx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是一家在xxxxx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批發、零售。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x萬元人民幣,全部由股東認繳。

  第四章 股東

  第六條 公司的股東共x位,分別為:xxx、xxx。

  第七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股東應履行以下義務:

  遵守公司章程;

  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不得抽回出資;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公司治理結構

  第九條 公司設立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執行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第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第十五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按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股東會決議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自公司股東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所有。

  第二十條 本章程一式x份,股東各持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請注意,以上僅為一個示例,具體的章程內容需要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進行制定。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建議咨詢專業的法律顧問以確保章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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