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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股份制公司章程

時間:2024-11-03 07:57:30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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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股份制公司章程

  下面是CN人才網小編特地為大家整理收集的合伙股份制公司章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合伙股份制公司章程

  合伙股份制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暫行辦法》、《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資各方本著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則,經過協商,特訂立本章程。

  第二條

  本企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接受工商、稅務、物價等各有關政府部門依法進行的管理和監督,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本企業的合法權益和正當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 本企業設立的目標和宗旨為 (企業視自己情況確定)。

  第四條 企業名稱:

  住 所:

  郵政編碼:

  經營范圍:

  經濟性質:股份合作

  第五條 企業注冊資本 萬元。

  企業注冊資本來源為股東自籌,經 會計事務所驗證,資金來源、數額真實可靠。

  第六條

  股東以其出資額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資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自然人股東(出資人)全部為本企業勞動者。(農村股份合作企業持股社員除外)

  第二章 股東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1、職工個人股東: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出資額 出資方式 占注冊資本比例

  2、法人股東:

  名稱 住所 注冊資本 法定代表人 出資額 出資方式 占注冊資本比例(若股東人數較多,本條內容可列表附后)

  3、集體共有股東:

  集體共有股東應標明其持股管理機構,持股數額及所占比例

  (含國家股的應標明國家股持股代表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

  第八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額享有表決權;

  2、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了解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經理;

  4、依照國家及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轉讓出資;

  5、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認購本企業新增加的股本;

  7、企業終止后,依法分得企業的剩余財產。

  第九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1、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企業債務;

  3、企業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后,不得抽加出資;

  4、遵守企業章程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條 企業的自然人股東(改制企業的職工個人股和集體共有股)的出資額 萬元,占總股本 %(不得少于總股本的50%)

  第三章 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

  第十一條 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由全體職工、股東組成、為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度。

  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企業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理事會成員,并決定其報酬;

  3、選舉和更換監事會成員,并決定其報酬;

  4、審批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5、審議批準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企業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審議、通過企業重要規章制度;

  8、對本企業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股東向股東轉讓出資等做出決議;

  9、對本企業的分立、合并、變更企業組織形式,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

  10、決定企業經營期限的延長;

  11、修改企業章程;

  12、決定增減企業分支機構。

  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決議的一般事項,須經本企業二分之一以上股東(職工)通過方為有效;但就本條第2、3、8、9、10、11項做出決議時,須經本企業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職工)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未設理事會的企業由法定代表人召集)。遇有以下情況時,召集人可召集臨時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

  1、企業累計未彌補虧損達企業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2、企業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提出;

  3、理事會、監事會認為必要時。

  召集人應在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召開前三十日內通知股東(職工),并說明事由。 第十三條

  每次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會均需作書面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字。股東應對會議通過決議做出書面記錄,并由同意該決議的股東簽字。

  第四章 理事會

  第十四條 理事會是企業的常設權力機構,設理事長一人,理事 人,任期

  年(理事人數應由不少于三人的奇數組成,其中農村股份合作企業理事人數不少于五人)。理事會成員由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

  第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職工股東大會(或合作股東大會)決議;

  2、決定召開職工股東大會(或合作股東大會)并向其作工作報告;

  3、審議、批準企業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4、制訂企業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企業分立、合并、終止、解散及清算方案;

  6、制訂企業增、減注冊資本方案;

  7、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8、選舉和罷免理事長;

  9、決定聘用企業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

  10、決定增減企業分支機構;

  11、職工股東大會(或合作股東大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理事會通過本條規定中第5、6、7、8、9、10項決議時,應由 以上理事(不低于三分之一)通過,其他事項由 以上(不低于二分之一)理事通過。 第十六條

  理事會 (時間)召開一次,由公司經理或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可召開特別會議。

  每次理事會均應作書面記錄,并由參加會議的理事會成員簽字,凡作出書面決議的應由同意該決議的理事會成員簽字。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理事長為企業法定代表人,由全體理事的

  (不低于三分之二)選舉和罷免。(不設理事會的,由職工股東大會(或合作股東大會)選舉的經理為法定代表人,由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職工)選舉產生)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職代股東大會(或合作股東大會)和理事會;

  2、組織實施職工股東大會(或合作股東大會)和理事會決議并報告實施情況;

  3、代表企業簽署有關文件;

  4、決定企業內部機構設置,機構負責人任命及其獎罰;

  5、其他職責(企業依具體情況而定)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八條 監事會為企業經營活動的監督機構,設監事

  人,監事會成員由職工股東大會(或合作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企業的理事、經理、副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兼任監事會成員。

  第十九條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對理事會和經理的行為進行監督。監事會可以檢查公司財務,制止理事、經理的違法行為,維護職工和股東的合法權益,對全體股東負責,并向職工股東大會(或合作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條 監事會決議應經 (不低于三分之二)以上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時,可以委托律師、注冊會計師、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協助,聘任費用由企業承擔。(規模較小的企業可以不設理事會、監事會。其相應職權由職工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負責,企業章程中應有該專職人員的有關條款,農村股份合作企業應按規定設立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 企業設經理一人,副經理 人,經理由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三條 經理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企業日常經營管理活動,行使以下職權:

  1、組織實施股東會和理事會決議,并向股東會和理事會報告決議實施情況;

  2、全面組織企業日常經營活動;

  3、決定企業內部機構設置,機構負責人的任免及其獎罰;

  4、提出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提出公司規章制度草案;

  6、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企業依自身情況制定)。

  第二十四條 企業設置計劃、貿易、生產、財務......等部門(部門設置及各部門的職權由企業自定)

  (未設理事會的企業,經理是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由職工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設立集體共有股的,應明確其管理機構和管理辦法)

  第八章 收益分配及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健全財務、會計、統計制度、按期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

  第二十六條 企業遵守稅收法規,依法繳納稅款和其它費用。

  第二十七條 企業在依法繳納稅費后的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和比例進行分配:

  1、沖銷被沒收的財務損失、支付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

  2、彌補企業前年度虧損;

  3、提取稅后利潤的10%作為法定盈余公積金,當法定公積金達到注冊資本總額50%時,可不再提取。

  法定盈余公積金是股東的未分配利潤,只能用于彌補虧損、增加股東及國家規定的其它用途;

  4、提取 %(5%-10%)為法定公益金。公益金用于企業職工的集體福利支付;

  5、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

  6、提取稅后利潤 %為為職工積累基金;(具體比例由企業自定)

  7、提取股東分紅基金。

  第二十八條 個人股東紅利依法繳納個人收入所得稅,并由企業代扣代繳。

  第二十九條

  企業年度虧損時,按國家規定用以后年度利潤彌補,不足部分,依次以公積金、集體共有股金(沒有集體共有股的不寫此句),個人股金進行補償.用股金進行補償時要依本章程規定的程序核減股東出資。

  第三十條 以勞動股的形式獎勵本企業職工的,可以轉作職工個人股,分紅方案由職工股東大會(或合作股東大會)制定。

  第九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條 企業在規定的提取工資、獎金總額內,自主決定內部工資、獎金分配制度。

  第三十二條 企業依據國家現行規定和股東會決議制定相應的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條

  企業按國家法律、法規參加職工失業、養老、醫療、工傷等保險。隨著企業的發展,建立設立個人帳戶和住房基金。(企業可依情況分別制定勞動管理制度、工資獎金制度和社會保障與住房基金制度)

  第十章 轉讓出資

  第三十四條

  股東入股后不得退股,但遇股東調出、辭退、辭職、除名、退休、亡故等情況,可由企業暫用公積金收購這些股份。然后,再由企業向新加入企業的職工或其他老股東轉讓所收購的股份。

  第三十五條

  在規定的持股限額內,股東在符合本章程第十一條有關規定情況下,可以線非股東的法人或法定允許的其他自然人轉讓其出資;未達到可轉讓條件的,其股東由其他股東購買。

  第三十六條 企業股東自企業清算之日起不得轉讓。

  第十一章 注冊資本的增加和減少

  第三十七條 企業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須由職工股東大會(或合作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同時修改章程,并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八條 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時,企業每個注冊職工都有權認購新增股本。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特殊情況必須減少注冊資本時,保證首先通知債權人或予以公告。在通知或公告后九十日內未有債權人提出異議,方可按本章程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二章 期限、變更、清算

  第四十條 企業經營期限為 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企業經營期限可以延長,經驗期限的延長由職工股東大會(或合作股東大會)作出決定,并于期滿前一百八十日內報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

  第四十一條 企業分立、合并由職工股東大會(或合作股東大會)作出決定。

  企業分立、合并必須按有關規定由當事各方簽定協議,明確劃分資產,處理好債權、債務,并在決議后三十日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十二條 當企業章程不符和國家現行規定,不適合企業發展或遇其它必要情況時,可修改章程。

  章程的修改有經理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經職工股東大會(或合作股東大會)批準后報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或備案。

  第四十三條 企業遇下列情況即行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被依法撤消;

  3、破產;

  4、不可抗力;

  5、股東回決定終止;

  企業終止由職工股東大會(或合作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并按照《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四條 企業終止時依有關法規對財產進行清算并按

  下列順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1、清算工作所需費用;

  2、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3、所欠稅款;

  4、所欠貸款和其它債務;不是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第四十五條 企業清算后的財產按各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企業登記事項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為準。

  第四十九條 企業按本章程制定的內容細則,與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職工)簽字并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后生效。(企業可視具體情況增減內容)

  全體股東(職工)親筆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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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制企業和合伙企業有什么區別

  股份制企業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利益主體,以集股經營的方式自愿結合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它是適應社會化大生產和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對分離、利于強化企業經營管理職能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股份制企業的特征主要是:

  ①發行股票,作為股東入股的憑證,一方面借以取得股息,另一方面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

  ②建立企業內部組織結構,股東代表大會是股份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的常設機構,總經理主持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③具有風險承擔責任,股份制企業的所有權收益分散化,經營風險也隨之由眾多的股東共同分擔;④具有較強的動力機制,眾多的股東都從利益上去關心企業資產的運行狀況,從而使企業的重大決策趨于優化,使企業發展能夠建立在利益機制的基礎上。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注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并通過發行股票(或股權證)籌集資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企業法人。其主要特征是:公司的資本總額平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每一股有一表決權,股東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股份有限公司從本質上講只是一種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而已。由于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只能在50人以下,這就限制了公司籌集資金的能力。而股份有限公司則克服了這種弊端,將整個公司的注冊資本分解為小面值的股票(一般是人民幣一元,當然也有例外:2000年,李嘉誠曾經購買過一個不知名公司發行的一股股票,總價是1500萬港幣,從而將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總數提到到5股),可以吸引數目眾多的投資者,特別是小型投資者。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點,使得它在組織管理上有很多不同于有限責任公司的地方。

  1、注冊資本:同樣指登記的實收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

  2、權力機構: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股東的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或者1/2以上通過——在中國這種情況下,大量以投機為目的的股民根本不關心企業具體經營情況,更不要說自己出錢去參加股東大會,這樣就為大股東操縱表決創造了條件;另一點區別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自由轉讓股份,不需要經過其他人同意;

  3、董事會和經理:這里和有限責任公司基本相同;董事長是公司的法人代表,經理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同時,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對于上市企業而言,還需要聘請獨立的外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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