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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章程及其職責
業主委員會的宗旨是規范化操作和科學、民主、合法的管理手段,協助物業管理服務中心開展物業管理工作,代表業主整體利益,維護業主公共權益,下面是小編特地為大家整理收集的關于業主委員會章程及其職責,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業主委員會章程及其職責
業主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條 本委員會宗旨是:以規范化操作和科學、民主、合法的管理手段,協助物業管理服務中心開展物業管理工作,代表業主整體利益,維護業主公共權益,協調學校、物業管理服務中心和業主三者的關系,逐步對華南師范大學教工住宅區實行規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共同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居住環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委員應當由業主擔任。本會是業主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業主大會負責。本會接受省市住宅主管部門和華南師范大學的領導,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政策規定。
第二章 組織及職責
第三條 本會由各學校有關部門、業主代表推薦候選人,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省市住宅管理部門、學校和業主大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本會暫設委員二十名,其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執行秘書一名,本會會長、副會長在全體委員會中選舉產生。本會執行秘書為專職(協助物業刊物的出版),其他人員均為兼職。
第五條 本會權利
1、 按照有關規定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2、 與華南師范大學有關職能部門(包括物業管理服務中心)一起參與物業管理費收取標準調整的討論并決定;
3、 檢查、監督物業管理服務中心的物業管理工作;
4、 負責協調學校、中心和業主三者之間的關系;
5、 修訂業主公約、本會章程。
第六條 本會義務
1、 籌備業主大會并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2、 執行華南師范大學有關規定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3、 貫徹執行并督促業主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政策和中心制定的物業管理規定,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協助中心收取合理的費用,并按規定處理業主或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
4、 保障物業各項管理目標的實現;
5、 執行政府部門對物業管理提出的有關指令、要求和規定;
6、 本會做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業主公共利益,不得故意刁難物業管理中心。
第七條 本會召集業主大會可采取會議或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
第三章 會 議
第八條 本會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提議或 會長、副會長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 本會會議的召開應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本會會議由會長召集、主持,會長因故缺席時,由副會長主持。
第十條 本會召開會議時,可邀請政府及學校有關部門、物業管理服務中心的人員參加會議,但上述人員沒有表決權。
第十一條 本會會議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并報華南師范大學批準方可執行。會議進行表決時,每位委員有一票表決權。若表決中出現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時,由華南師范大學研究決定。
第十二條 本會執行秘書必須作好每次會議記錄,并由會議主持人簽署后存檔;涉及物業管理的重大問題應由與會的全體委員簽署。
第四章 委 員
第十三條 本會委員由道德品質好、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處事公正,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時間的業主(必須是成年人)擔任。
第十四條 本會每屆任期兩年,委員可連選連任。委員屆中撤換、增減,由本會會議通過后,提交業主大會確認;但換屆時由本會參與討論候選人名單,由業主大會選舉決定。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擔任的須停任或撤換:
1、 已不是業主;
2、 無故缺席會議連續三次以上;
3、 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而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4、 有違法犯罪行為被司法部門認定或正在接受調查的;
5、 無理取鬧、故意刁難物業管理服務中心的;
6、 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本會委員的。
第十六條 任何委員停任時,必須在停任后半個月內將由其管理、保存的本會文件、資料以及屬于本會的所有財物移交給本會。
第十七條 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 權利
1、 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2、 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
3、 有權參與本會有關事項的決策;
4、 具有對本會的建議和批評權。
(二) 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3、 參加本會組織的會議、活動和公益事業;
4、 向本會的工作提供有關資料和建議。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定都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十九條 本會的解散與終止,依照業主大會的決定或政府主管部門、華南師范大學的決定解散或終止。
職責
1.《物業管理條例》規定: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2.《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
比如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頒布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示范文本)【滬房地資物[2008]389號】規定:
業主委員會除依法履行職責外,同時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方案;
(二)擬訂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三)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修改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四)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五)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有部分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六)擬訂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七)擬訂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八)對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3.《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的規定:
業主大會可以制訂《業主委員會章程》或者《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對業主委員會的職責作出更具體的規定,比如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頒布的《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示范文本)【成房發[2007]87號】規定:
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選聘實施人以及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議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三)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建筑區劃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五)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建筑區劃內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六)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七)根據業主的提議,擬訂本建筑區劃的劃分、調整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八)初審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制訂的年度服務計劃,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九)提請業主大會決定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
(十)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并每半年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物業服務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考核評定。
(十一)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對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十二)督促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限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十三)督促未按照管理規約的約定繳存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業主,限期交納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
(十四)對有關檔案資料、會議記錄、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的財物進行妥善保管;
(十五)及時了解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形成議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十六)協調業主與業主之間以及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間的關系,調處業主與業主之間以及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間的物業管理糾紛;
(十七)加強對物業管理政策法規的學習和宣傳,不斷提高業主自主管理的意識和能力;
(十八)建立業主委員會接待制度,接受業主、使用人的咨詢、投訴和監督,并定期將工作情況以公告等形式向全體業主報告;
(十九)依法忠實履行職責,執行業主大會決定;
(二十)定期參加房產管理部門組織的物業管理培訓,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以及房產管理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二十一)按規定建立業主委員會信用信息;
(二十二)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做好計劃生育、流動人口、犬只管理等相關工作;
(二十三)不得以業主委員會名義從事與本建筑區劃內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不得組織、參與任何經營性活動,其委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在為本建筑區劃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機構中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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