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中師范大學學生會章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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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中師范大學學生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華中師范大學學生會是在校黨委領導下,在校團委具體指導和幫助下的全校學生群眾組織。本會承認并遵守《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和《湖北省學生聯合會章程》,作為團體會員參加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和湖北省學生聯合會。
第二條 本會在校黨委的領導和校團委的直接指導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并接受來自其他各方面的建議和幫助。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和基本任務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和引導廣大同學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帶領和引導廣大同學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促進廣大同學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堅持為學校的改革發展服務,為全校同學的成才成長服務,培養和造就適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需要的合格人才。
本會的基本任務是:
(一)倡導和組織同學進行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積極開展和組織全校同學開展學習、科研、文體、社會實踐、勤工儉學等多種活動,促進同學們的全面發展,繁榮校園文化。
(二)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傾聽和反映同學的建議、意見和要求,參與涉及學生的學校事務的民主管理,代表和維護同學的正當利益。
(三)維護校紀、校規,倡導良好的校風、學風,促進同學之間、同學與教職工之間的團結。協助學校建設良好的教學秩序和學習生活環境。
(四)組織同學開展勤工儉學、公益勞動等自我服務活動,協助學校解決同學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努力為全校同學服務。
(五)發展與兄弟院校學生會的合作和交流,相互學習,相互促進。
(六)認真完成上級組織布置的工作任務。
第三條 本會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
(一)各級學生會組織應定期向同級學生代表大會或學生委員會報告工作。
(二)學生會的下級組織應如實向上級反映情況,及時請示與匯報工作。
(三) 學生會的各級組織都要執行學生代表大會或者學生委員會的決議,堅持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集體領導、個人分工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 凡華中師范大學在籍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均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基本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權推薦候選人或自薦承擔本會的組織管理工作。
(二)對本會的工作有監督、討論、咨詢和建議權。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質詢、意見和建議,有權要求罷免本會中不稱職的工作人員。
(三)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權利,并通過符合本章程的民主程序,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事務。
(四)有權要求本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有權享有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第六條 會員的基本義務: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政治上自覺與黨中央保持一致。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自覺加強思想道德修養,關心國家大事,遵守國家法令。
(二)刻苦學習,創造性地完成學校規定的各項學習任務。
(三)遵守學校規章,尊敬教職工,團結同學,維護校譽。
(四)支持和配合學生會開展活動。
(五)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認真完成本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第三章 組織和職權
第七條 華中師范大學學生代表大會(簡稱學代會)是華中師范大學學生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學生代表由基層民主選舉產生。
(一)學生代表大會為5年一屆,每年舉行1次全體會議,由學生委員會負責組織召集和籌備。在特殊情況下,有學生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可以提前或推遲舉行。學生代表大會應有五分之四以上代表參加才能召開。學生代表大會的召開須經學校黨委批準。
(二)學生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時實行表決制,選舉和決議必須有與會代表三分之二總數以上的同意方能生效。
(三)在召開學生代表大會之前,應成立學生代表大會籌備委員會(簡稱學代會籌委會),其成員主要由學生委員會成員組成,負責籌備學生代表大會的各項工作。學生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由學代會籌委會決定。
(四)全校學生代表大會行使的'主要職權:
(1)聽取和審議華中師范大學學生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2)討論和決定學生會今后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3)修改學生會章程。
(4)選舉新一屆學生委員會委員。
(5)征集、匯總提案,處理學代會代表關于學校工作的呼請。
(6)討論和決定有關學生會工作的重大事項。
(7)行使應由學生會最高權力機構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華中師范大學學生委員會是全校學生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和執行機關,也是全校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關。
(一)學生委員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合議制。
(二)學生委員會委員由現任校學生會主席團成員、各部門部長和各院系學生會主席組成,每屆任期5年。全校學生代表大會如提前或推遲舉行,其任期相應改變。院系學生會主席作為學生委員會的當然代表,如不擔任該職務,自行卸免,由新任院系學生會主席遞補。學代會選舉產生的學生委員會須經校黨委批準。
(三)學生委員會下設人事工作委員會和提案工作委員會、監察調研委員會、策劃審批委員會、學生會與職能部門學生助理聯席委員會和規章制度工作委員會。各委員會主任由校學生會主席團成員擔任。
(四)學生委員會行使以下職權:
(1)在校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學生會重大事項。
(2)制定和修改學生會各項重要工作制度。
(3)選舉校學生會主席團。
(4)審批學生會各部門工作人員。
(5)制定并執行年度工作計劃。
(6)籌備學代會或者臨時決定召開學代會。
(7)審議各部門工作匯報,考核各院系學生會工作。
(8)監察學生會大型活動、財務狀況等事務。
(9)其他由校學生會主席團提交的重要事項。
第九條 校學生會主席團由學生委員會選舉產生,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五人,秘書長一名(聘專職團干擔任)。主席因故不能履行主席職責時,由副主席代理,如副主席因故不能代理主席時,由學生委員會討論推薦代主席,代主席行使主席一切職權。
主席團職權是:
(一)執行學生委員會的決定,對學生委員會負責并匯報工作。
(二)任免校學生會各部主要負責人。
(三)在主席領導下研究部署學生會的各項工作。
(四)代表華中師范大學學生會進行對外活動。
第十條 校學生會主席團下設秘書處、宣傳部、學術科研部、社區工作部
文藝部、體育部、女生部、外聯部等部門,各院(系)學生會、年級學生會為校學生會的下級組織,各班級班委會為校學生會的基層組織。
第十一條 校學生會主席團聘請校團委專職干部擔任秘書長,秘書長負責指導學生會日常工作。
第四章 院(系)學生會、年級學生會和班委會
第十二條 院(系)學生會
(一)院(系)學生會是院(系)學生的群眾組織,在院(系)分黨委及團委的幫助和指導下開展工作,與校學生會密切合作,在校學生會的協調下完成學校或者本院系的學生會工作。
(二)院(系)學生會任期一年,其組織機構應與校學生會機構設置保持一致。
(三)院(系)學生會應執行校學生會的決議,認真完成校學生會布置的任務,積極主動開展本院(系)的工作。
(四)院(系)學生會應定期向校學生會匯報工作,并及時對校學生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年級學生會
(一)有兩個以上班級的年級,應產生年級學生會。
(二)各年級學生會經全年級學生選舉產生,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其組織機構應與校學生會機構設置保持一致。年級學生會在院系學生會的協調和輔導員的指導下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
第十四條 班委會為本會基層組織,由全班同學民主選舉產生,一般任期一年。班委會應團結全班同學,保證校、院、系的各項工作方針和任務的貫徹落實,并根據班里的具體情況,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
第五章 學生會干部
第十五條 學生會干部是學生的公仆,學生會按德才兼備的原則選拔干部,學生會干部須接受監督、考查、考核。
第十六條 學生會干部不僅需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六條所規定的會員各項義務,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政治上立場堅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維護學校穩定,支持學校改革。
(二)有全心全意為同學服務的思想,能嚴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則,在同學中起模范帶頭做用。
(三)工作作風扎實,腳踏實地,多干實事。
(四)工作勤奮,能按時圓滿的完成學生會安排的各項任務。
(五)具有民主作風,能密切聯系群眾,團結同學;能及時全面地反映同學的正確意見和合理要求;自覺地接受同學的監督,主動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認真遵守學生會的各項規章制度。
(六)學習刻苦,能正確處理好工作與學習的關系,做到工作學習兩不誤。
第十七條 學生會干部在必要情況下可以按有關制度進行職務變動或予以免職。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華中師范大學學生委員會。
第十九條 本章程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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