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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商會章程范文
XX青年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XX青年商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XX各種所有制企業的優秀青年經理人和投資人、工商經濟界中具有代表性的青年人士、在外投資興業的泉港籍青年企業家以及優秀創業青年自愿結成的聯誼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二條 本會的中文簡稱為:泉港青商會;英文譯名為: Quangang Youth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縮寫為:QGYCC。
第三條 本會的會址設在泉州市XX。
第四條 本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服務泉港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青年企業家成長成才,充分履行溝通交流、促進發展、維護權益等職能,引導青年企業家在全面建設海西綠色石化港口新城的偉大實踐中奮勇拼搏、建功立業。
第五條 本會的基本任務:
(一)開展聯誼活動,交流理事感情,增強團體凝聚力;
(二)創造學習機會,組織培訓活動和商貿考察活動,幫助成員拓寬視野,豐富閱歷;
(三)維護理事權益,為理事與政府部門、金融機構和其他組織間搭建平臺和橋梁;
(四)發展與國內外青年商會、相關社團組織和臺港澳青年社團的關系,擴大商會影響力;
(五)參與公益事業,引導成員承擔社會責任,幫助青年創業,建設和諧社會;
(六)做好推優評優工作,挖掘和樹立先進典型;
(七)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的其它事項。
第六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XX委員會。
本會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XX民政局。
第二章 成員組成
第七條 本會成員
本會實行理事制,每屆任期3年。除團體成員外,可通過適當形式聘請其他人員擔任商會顧問、榮譽成員、名譽成員、資深成員和特邀成員。
(一)理事會成員。年齡在45周歲以下、從事企業經營管理的青年企業家和青年創業者等優秀青年代表可以申請成為本會理事。按照權責分工,理事會成員構成可以分為理事、常務理事、副秘書長、秘書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
(二)顧問成員。本會根據實際需要,可以邀請和聘任黨政領導、專家學者、經濟法律界人士擔任本會榮譽顧問、顧問。本會顧問分創業顧問、文化顧問和媒體顧問等。
(三)榮譽成員。榮譽成員一般只設榮譽會長。對擔任過泉州市級以上青商團體的會長職務以及對本會做出特別貢獻的企業界杰出人士,可以聘請擔任本會榮譽會長。
(四)名譽成員。名譽成員一般只設名譽會長。本會的卸任會長及對本會做出重要貢獻的企業界知名人士,可以聘請擔任本會名譽會長。
(五)資深成員。資深成員一般只設資深理事。對部分超齡退會的往屆理事,如確實熱心青商事業,經本人申請,可聘為資深理事,其以前擔任的本會職務不再保留。資深成員年齡一般不超過50周歲。
(六)特邀成員。根據實際需要,本會可邀請熱心青商事業的個人擔任本會特邀成員。特邀成員主要包括:國企和國有控股企業在泉港的分支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與本會有業務聯系的經濟工作者、經濟理論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有關人士;泉港籍或在泉港投資的臺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僑胞中工商界青年知名人士等。經由本會推薦入會的福建省青年商會、泉州市青年商會的泉港籍會員,如果不是本會理事的,可邀請為本會特邀成員。
第八條 成員入會與退會
本會入會有以下方式:
(一)由業務主管部門共青團XX委或XX青年聯合會推薦;
(二)由基層共青團組織逐級推薦;
(三)由相關商會、行業協會組織推薦;
(四)由3名以上的本會理事或1名以上本會副會長簽名推薦。
對于中途因為個人原因退會者,可由其個人發表聲明,并在理事大會上公布。對于有以下行為者,可由本會作退會處理:
(一)違反國家法律被判處刑罰的;
(二)因為個人不當行為,破壞本會聲譽的;
(三)一年內累積2次以上未參加由秘書處通知的商會重大集體活動的;
(四)沒有特殊理由,不參加理事大會的。如有特殊情況,需向秘書處請假,經批準后報會長辦公會備案。
第九條 成員權利
(一)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依照規定獲得本會的相關服務;
(二)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批評;
(三)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五)榮譽成員、名譽成員、資深成員以及特邀成員享有與本會理事同等權利,但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條 成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社會聲譽。未經許可,不得以本會名義從事盈利性活動;
(三)支持和承擔本會委托的其他工作;
(四)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理事會議。
理事會議一般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報共青團XX委批準。提前換屆最長不超過半年,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理事會議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榮譽成員、名譽成員、特邀成員和顧問成員,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理事名單;
(三)審議和批準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并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事宜。
(五)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理事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一般采用集中方式召開。
第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大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理事大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籌備組織理事大會;
(二) 貫徹執行理事大會的決議;
(三) 制定年度工作計劃;
(四) 屆中增補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
(五) 向理事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 行使理事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一般采用集中方式召開。
第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議領導本會日常工作。會長辦公會議由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由會長或由會長委托秘書長召集。根據需要,副秘書長、常務理事可以列席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一半以上同意方能生效。會長辦公會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一般采用集中方式召開,也可采取通訊方式召開。
會長辦公會議的職權是: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
(二)研究、討論、部署本會重大工作事項;
(三)聽取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年度工作述職;
(四)任免副秘書長和各內設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
(五)吸收理事;
(六)檢查工作計劃的執行情況;
(七)決定對違紀理事和不履行職責的理事、常務理事和副會長的處理。
第十四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從常務理事中產生,會長一般不連任。會長領導本會全面工作,常務副會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第十六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在會長辦公會的直接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處理日常事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的決議;
(二)實施工作計劃;
(三)負責理事管理工作,為理事提供具體服務;
(四)依照本會章程規定發展理事;
(五)管理經費收支;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條 理事交納會費的數額根據會員在商會中的不同職務實行級差會費制度,會費原則上每屆一次性交清。
第十九條 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可根據個人意愿捐贈。
第二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本會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代理記賬作為監督,同時,每半年請審計師事務所審計一次,確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財務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本會第一屆理事會議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議通過后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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