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學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以及教育部的有關規定,為做好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西南大學是教育部直屬重點綜合大學,國家“211工程”和“985工程優勢學科創新平臺”建設高校。學校有兩個本科招生國標代碼,分別是:西南大學10635;西南大學榮昌校區19635。
第三條 學校位于重慶市北碚區,坐落于縉云山麓、嘉陵江畔,占地8056余畝,校舍面積165萬平方米,綠地率達40%,是聞名遐邇的花園式學校,全國綠化先進單位,教育部表彰的文明校園。學校榮昌校區位于重慶市榮昌區,西塔學院位于重慶市渝北區。
第四條 學校辦學類型為公辦普通高等學校,學習形式為全日制。學校具有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授予權。本科招生的主要類別有:普通文理科、藝術體育類、免費教育師范生、中外合作辦學、保送生、自主招生、國家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國防生、運動訓練、高水平運動員和少數民族預科等。
第五條 學校是教育部批準的具有招收培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省學生資格高校,執行國家有關招生工作規定。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成立由校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本科招生工作,研究決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深入實施招生陽光工程。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與招生就業處合署辦公,具體組織實施招生各項工作。
第七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全程參與和監督招生工作中各項政策和規定的落實。學校進一步健全招生監督機制,吸納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參加學校招生委員會,充分發揮其在民主管理和監督方面的作用。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和個人從事招生工作。
第八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通訊地址:重慶市北碚區天生路2號,郵編:400715。本科招生網址:http://bkzsw.swu.edu.cn,招生咨詢電話:023—68252513,68250942,傳真:023—68250942。學校招生監督電話:023—68252504。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就讀地點
第九條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辦學條件、生源質量、畢業生就業狀況等情況,科學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報教育部審定后,由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xx年學校面向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在一本各批次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9800名。招生計劃根據歷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質量情況分配,并向中西部地區和重點高校錄取率相對較低省份傾斜。免費師范生招生計劃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需求分配。預留計劃不超過學校總招生計劃數的1%,用于調節各地上線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一條 西南大學錄取的榮昌校區學生就讀地點為重慶市榮昌區,錄取的西塔學院學生前兩年就讀于重慶市北碚區。xx年西南大學錄取的學生達到學校畢業要求和學位要求,均頒發相同的西南大學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十二條 西南大學榮昌校區是學校多學科高水平特色校區,xx年在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一本批次招收1200名新生(批次合并的省份按照規定批次招生),招生專業(方向)為市場營銷、公共事業管理、計算機科學與技術、信息系統與信息管理、動物科學、動物科學(食品科學與工程方向)、動物醫學、動物醫學(寵物醫學方向)、動物藥學、水產養殖學、水族科學與技術。榮昌校區學生進校后,只能在榮昌校區專業內按照學校有關規定申請專業轉換。
第十三條 西南大學西塔學院是經教育部批準,由西南大學與澳大利亞西澳大學、塔斯馬尼亞大學聯合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于xx年開始招生,招生專業為生物技術、電子信息工程、食品質量與安全、經濟學。西塔學院學生進校后,只能在西塔學院專業內按照學校有關規定申請專業轉換。
西南大學錄取的其他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心理學、軟件工程、自動化和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學生進校后,只能在該項目專業內按照學校有關規定申請專業轉換。
第十四條 xx年學校在重慶市、四川省對部分農科類專業繼續實行單列代碼招生,即在西南大學10635國標代碼的一本第一批次設立單獨招生代碼,以“西南大學(農科類)”名稱招生錄取,專業包括:農學、農村區域發展、植物科學與技術、園藝、植物保護、蠶學、動物科學大類(含動物科學、動物醫學、水產養殖學)、自然保護與環境生態類(含農業資源與環境、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林學)、茶學等。農科類單獨招生代碼錄取的學生進校后,只能在該代碼招生專業內按照學校有關規定申請專業轉換。
第四章 入學考試
第十五條 學校各專業錄取的各類學生(保送生、運動訓練、少數民族預科升科學生及取得學校文化單測合格的高水平運動員和獲得免試資格的優秀運動員除外)均須參加全國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
第十六條 在學校單獨組織有藝術類專業考試(以下簡稱校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須在相關藝術類專業(類)省級統考或省級聯考(以下簡稱省統測)合格的基礎上,參加校考且專業合格。
第十七條 報考體育教育專業考生,須參加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統一組織的體育專業測試;報考運動訓練專業考生,須參加學校組織的體育專項考試和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組織的文化考試;報考高水平運動員考生,須參加學校組織的體育專項測試。
第十八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要求,組織自主招生及保送生測試。
第十九條 報考國防生的考生,須參加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區組織的政審、面試、體檢(與報考軍校考生同步)。
第五章錄取辦法
第二十條 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不超過招生計劃的105%。在實行順序志愿投檔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不超過招生計劃的120%。
第二十一條 學校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投檔成績作為錄取考生的成績依據。
第二十二條 對實行順序志愿投檔的類別,學校優先錄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則依次錄取后續志愿考生,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招生計劃將征集志愿。若征集志愿后仍未完成招生計劃,則將剩余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較好的省份。
第二十三條 考生的專業安排實行專業分數級差原則(中外合作辦學單獨投檔省份除外),即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和成績,根據專業志愿分數級差“2、1、1、1”的原則擇優錄取。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和專業志愿等情況調劑到其它未能錄取滿額的專業;若考生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作退檔處理。
對中外合作辦學單獨投檔省份,考生的專業安排實行專業清的原則。即先將進檔的第一專業志愿安排結束后,依次錄取第二、第三及后續專業志愿考生直到完成專業招生計劃。
在中外合作辦學非單獨投檔省份,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原則上只錄取填有專業志愿的考生。
若對專業安排有其他要求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執行該省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對于有選考科目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除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有明確規定的以外,學校以考生必考科目加學校選考科目的總分排序從高分到低分進行錄取,同等條件下學校選考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在選考科目線上生源不足時,可錄取兼考科目的考生(江蘇省考生填報我校選測科目須到達B+和B)。
第二十五條 學校英語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考生,中外合作辦學專業以英語為主要授課語言,建議英語語種的考生報考。
第二十六條 學校有部分本科專業分別按學科大類招生錄取,學生入學后統一按大類學習基礎課程后進行專業分流。
第二十七條 免費師范生的錄取辦法執行教育部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定向生的錄取辦法執行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其中,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的定向招生計劃只招收填有我校此類志愿的考生,根據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二十九條 藝術類各專業的錄取原則,依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和《西南大學xx年戲劇影視文學、廣播電視編導、播音與主持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西南大學xx年美術類、服裝與服飾設計專業招生簡章》、《西南大學xx年音樂類、舞蹈學專業招生簡章》執行。
第三十條 體育教育專業的錄取原則為:在文化成績和專業成績均上線的情況下,對該專業有明確的投檔排序規則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錄取時按投檔成績排序,兼顧單項成績和其他特長,擇優錄取。對該專業沒有明確的排序投檔規則或將文化、專業成績均上線考生按志愿全部投檔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我校將按專業成績排序,兼顧單項成績和其他特長,擇優錄取。對重慶市體育考生,在文化、專業成績均上線的情況下,依據考生志愿及投檔情況,按綜合分排序,兼顧單項成績和其他特長,擇優錄取。綜合分=考生文化成績(文、理)÷普通本科二本批次線(文、理)×100+專業成績。
第三十一條 自主招生各專業的錄取辦法,依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和《西南大學xx年自主招生簡章》執行。
第三十二條 國家專項計劃招生錄取辦法,依據教育部及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高校專項計劃招生(農村學生單獨招生)各專業的錄取辦法,依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和《西南大學xx年高校專項計劃招生簡章》執行。
第三十四條 國防生的錄取辦法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學校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執行教育部等部委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少數民族預科班招生執行教育部、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新生入學
第三十七條 根據國家規定,學生入學須交納學費、住宿費等費用,按照重慶市物價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八條 學校在新生入學后將及時組織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對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視其情況予以處理。凡弄虛作假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三十九條 免費師范生入學時須參加學校組織的面試,并簽訂《師范生免費教育協議書》。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學生,本科畢業后須到西藏基層單位工作一定年限,入學時須簽訂《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培養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協議書》。
第四十條 國防生新生入學須簽訂《國防生培養協議書》,接受學校和解放軍駐校選培辦組織的資格復審復查。復審復查合格者正式確認其國防生資格,不合格者取消其國防生資格,按教育部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學校建有完善的“獎、貸、勤、助、減、免、補”獎助學體系,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由學校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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