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學院招生章程信息介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廣東省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韶關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0576
第五條 學校地址:
廣東省韶關市大學路288號大塘校區(校本部),郵政編碼:512005
韶關市惠民北路64號韶關學院黃田壩校區,郵政編碼:512003
韶關市峰前路23號韶關學院韶州師范分院校區,郵政編碼:512009
韶關市新華南路1號韶關學院醫學院校區,郵政編碼:512026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專科(高職)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允許的修業期限內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基本要求時,準予畢業并頒發韶關學院畢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港澳臺招生委員會的相應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是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本、專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可預留不超過計劃總數1%的招生計劃,用于調節各省(自治區)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將按照學校錄取進度和專業實際情況安排。
學校與廣州城市職業學院在食品科學與工程專業聯合開展四年制應用型本科人才培養項目,培養項目用80006單獨代碼進行招生,采用“2+2”的協同培養模式,學生按照培養模式規定的時間,分別在韶關學院及廣州城市職業學院等院校就讀,并在企業進行頂崗實習。該專業錄取考生不得轉學到其他高校,也不得轉讀韶關學院其他專業。
第十五條 本科在第二批本科線錄取,專科在第三批專科A線錄取。
第十六條 通過廣東省訂單定向培養農村衛生人才實施方案錄取進入我校的定向培養考生免學費和住宿費,須與定向縣(市、區)的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簽訂《定向就業協議書》,畢業后派遣到指定的定向縣(市、區)定向服務單位就業。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確保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按照文科類、理科類、美術類、音樂類、體育類、高職“3+證書”類分類錄取。
第十九條 在廣東省文科類、理科類專科招生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提出投檔比例,投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在廣東省文科類、理科類本科招生實行平行志愿,投檔比例不高于105%。
第二十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學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況下,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一條 專業錄取要求:根據各省投檔規則出檔后,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即根據考生高考總分從高到低錄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后續專業志愿;高考總分相同時,按高考總分排位前者優先錄取。考生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校企合作辦學(與中軟國際有限公司合作辦學)的廣東省示范性軟件學院(試辦)的軟件工程本科專業,只招有填報本專業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二條 學校對香港自主招生專業(專科)采取“面試”的方式進行考核。面試采取現場中英文雙語答問的方式進行,主要考察學生的自然和人文科學基本知識、語言能力、思辨能力、臨場應變能力及綜合素質。面試成績滿分100分。面試成績60分以下者不予錄取。錄取按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入選考生名單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確定擬錄取的考生名單,擬錄取的考生名單在學校招生信息網上公示,8月中旬公布錄取結果。詳見《韶關學院2016年對港自主招生工作方案》。
第二十三條 未進入專業志愿且愿意服從所有專業調劑,符合未錄滿專業相關具體要求的考生按從高分到低分作調劑錄取。對總分成績低無法滿足所填報的專業志愿又不服從調劑的,或參加調劑但不符合專業培養相關具體要求,或健康條件不符合專業條件要求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五條 廣東省考生報考我校美術類、音樂類、體育類專業,錄取時按考生術科分上線,文化分從高到低排序錄取。我校術科類統考專業在第一次投檔錄取結束后,如果還有剩余計劃,在第二次投檔時錄取原則為分數優先原則。分數計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檔錄取時的計算方式相同。外省考生報考我校美術類、音樂舞蹈類、體育類專業,錄取時按考生術科分上線,文化分從高到低排序錄取,文化分相同時按術科分從高到低排序錄取。
第二十六條 對省招生辦公示符合當年度《普通高等學校照顧加分考生資格》加分條件的考生予以認可。符合國家和省招生辦公布的優錄條件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在廣東省內,報考我校本科層次的高中畢業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兩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報考專科層次的高中畢業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一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當考生考試成績(或排序)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可優先錄取。專業錄取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在廣東省內,報考我校美術類、音樂類、體育類的高中畢業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至少有兩門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當考生考試成績(或排序)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可優先錄取。專業錄取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七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予以正常錄取。
第二十八條體育專業因用人單位對考生視力、身高有要求,雙眼視力低于4.7、男性身高1.68米以下、女性身高1.58米以下的考生應慎重報考。
第二十九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條
(一)本科、專科學費標準按省政府批準同意實施的標準執行。中外合作的國際貿易類(國際商務)(中英合作辦學)和計算機類(計算機應用技術)(中澳合作辦學)專科專業19800元。
(二)住宿費根據不同住宿標準收費,普通床位每生每年450元-1500元(不含水電費)。廣東省四年制應用型本科人才(高級技術技能型人才)培養試點的學生在廣州城市職業學院學習期間住宿費按該校標準執行。
第八章 獎助學金
第三十一條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相關規定執行。獎助學金類型有:
(一)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服兵役補償資助、廣東生源助學金。
(二)神劍勵志獎學金、人保財險獎助學金、香港石景宜劉紫英助學金、香港福慧慈善基金助學金、香港鎮泰集團獎助學金、香港黎燦助學金、香港鄧安堂助學金、香港雷為有獎學金、仲明助學金、軍分區助學金、消防助學金、夕陽紅助學金、生活補助金等。
(三)家庭經濟特別困難以致無法順利完成學業的學生,在校期間可按有關規定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最高貸款每學年人民幣8000元,或優先安排參加學校組織的勤工助學。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二條 學校紀委辦公室、監察處負責監察、監督學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關申訴。
聯 系 人:鄧紅力
監督電話:0751-8120004
傳 真:0751-8120004
電子郵箱:sdjw@sgu.edu.cn
第三十三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751-8120066
傳 真:0751-8120068
電子郵箱:xsczly@126.com
學校網址:http://www.sgu.edu.cn
招生網址:http://zs.sgu.edu.cn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韶關學院2016年本、專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由韶關學院授權韶關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省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國家、省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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