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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獨資企業公司章程

時間:2024-08-24 19:33:35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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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獨資企業公司章程

  個體獨資企業公司章程制定有哪些內容?一人有限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是什么?下面就由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介紹介紹吧,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個體獨資企業公司章程

  個體獨資企業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 企業名稱:

  第三條 企業地址: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 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 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6萬元,其中現金:6萬元。

  第三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 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 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 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 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xxx年7月8日。

  第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 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 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 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一人有限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

  個人創辦企業,在申領營業執照類型時,既可以申請辦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又可以申請個人獨資 企業執業執照。但是并不是說一人自然創辦的有限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是等同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一、從《公司法》角度上來看其主要區別

  1、投資主體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也就是說,一人有限公司不是限定自然人,如果一個法人企業,同樣可以申請創辦一個法人有限責任公司,而且也稱為一人有限公司。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主體只能限定于一個自然人。同時法律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法律形式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屬于法定的民事主體,具有法人資格;而個人獨資企業屬于非法人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稱應該帶有“有限責任公司”字樣,而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則不能稱公司。

  3、設立條件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并沒有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限制,只需“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即可。另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而個人獨資企業對出資形式未作出任何強制性規定。

  4、投資者責任承擔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僅在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情況下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二、從財務管理上的區別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兼任執行董事是普遍存在的,使得股東個人交易極易與公司財務混同,為一人股東“損公肥私”提供便利。為此,對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進行特別監督,《公司法》第63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165條第1款規定:“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在同一部法律中的兩個條款強調了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可見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進行特別監督的重要性。所以一人有限公司在財務管理上要做到:(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生產經營業務活動的會計核算賬簿記錄要同一人股東個人的生活事務賬簿記錄嚴格分開操作,不能將一人股東個人的生活事務的費用列入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2)規范內部監督與制約機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考慮設立由會計或審計人員參加的監事會,同時,記賬人員與會計事項的審批人、經辦人權限應明確,重大對外投資、資金調度、資產處置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的決策和執行要相互監督制約;(3)加強公司年檢制度,及時劃清公司與股東個人財務的界限;(4)必須將公司每一筆業務記錄在冊,有關部門定期對公司財務進行審查,一經發現公司有脫離正常價格的交易、無限制支付給股東巨額報酬、隱匿資產等行為,立即加以制止并勒令受益者退回不正當所得給公司,同時按比例要求公司甚至股東承擔責任;(5)加強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自我交易的財務監督。

  三、在稅收政策運用上的區別

  1、稅收征繳規定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對稅后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個人獨資企業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要按《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 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在企業列支工資費用方法不同。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在一人有限公司中成本費用列支股東本人的工資,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投資者的個人工資。

  3、應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算不同。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在企業中列支的工資,以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個人所得稅所得額。并按應納稅所得額的的高低級距,乘上對應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雖然不可以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投資者的個人工資,但可根據財稅[2011]62號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42000元/年(3500元/月)。然后適用《個人所得稅法》中“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和適用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財務核算的要求度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核算要求高于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個人獨資企業則只需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無需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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