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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股份合作社章程

時間:2023-03-26 03:18:01 章程 我要投稿

農村股份合作社章程

  為了發展農村經濟不少地方都有建立農村股份合作社,那么,成立農村股份合作社如何制定章程?下面請參考公文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農村股份合作社章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農村股份合作社章程

  農村股份合作社章程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股東合法權益,增加股東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股份合作企業暫行規定》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 由出資各方本著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本社的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本社名稱:xx村農業股份合作社

  第四條 住 所:xx市xx鎮xx村

  第三章 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五條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本社宗旨

  第六條 經營范圍:機械化種植、規模養殖、農機具修理制造、小型農產品后續加工、發展旅游服務業。

  第四章 本社的設立方式

  第七條 本社的設立方式:新建

  第五章 合作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合作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合作股東大會并享有表決權;

  2、查閱合作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了解本社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理事會成員或監事會成員;

  4、依照規定獲取股利及轉讓出資;

  5、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認購本本社新增股本;

  7、本社終止后,依法分得本社的剩余財產;

  8、同等條件下,優先進本社就業。

  第九條 合作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1、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繳的全部出資額承擔本社債務;

  3、本社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本社章程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章 本社的注冊資金、股份種類、各類股金的總額、每股金額

  第十條 注冊資金:100萬元

  第十一條 股份的種類:現金

  第十二條 各類股金的總額:200萬元

  第十三條 每股的金額:2萬元

  第七章 合作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第十四條 合作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第十五條 合作股東承諾:各股東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本社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本社成立后,向合作股東簽發股權證書。

  第八章 收益分配及虧損分擔辦法

  第十七條 本社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定期向合作股東公布賬目。

  第十八條 本社稅后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提取公積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按照本社章程規定的比例,提取職工積累基金;

  (五)向合作股東分配股利。

  第十九條 本社按照國家規定健全財務、會計、統計制度,按期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

  第二十條 本社遵守稅收法規,依法繳納稅款和其他費用。

  第二十一條 本社當年沒有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和提取職工積累基金。

  第二十二條 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按照股份比例量化為每個股東所有的份額。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和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條 公益金、職工積累基金用于本村的集體福利。

  第二十四條 股金分紅中相當于儲蓄利息部分,企業按有關規定列入生產經營成本。

  第九章 本社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五條 合作股東大會是本社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或者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二)審議批準本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三)審議批準本社年度利潤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

  (四)審議批準本社股份調整方案;

  (五)審議批準本社增減注冊資金方案;

  (六)審議批準本社合并、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七)決定修改本社章程;

  (八)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合作股東大會實行一股一票制。合作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合作股東半數以上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本社設理事會,成員為5人,由合作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對合作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本社的發展計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二)確定本社的經營方針和管理機構的設置

  (三)批準本社的規章制度;

  (四)聽取并審查經理的工作報告;

  (五)審查本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對本社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分立、合并或者清算等重大事項提出方案;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和財務主管;

  (八)決定對本社經理、副經理和財務主管的獎懲;

  (九)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理事會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社設經理1名,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本社章程和理事會授權負責本社的日常經營管理;

  (二)組織實施合作股東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三)擬定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經營計劃草案;

  (四)提出本社經營方針和管理機構設置及規章制度草案;

  (五)提出本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本社副經理及財務主管,任免本社其他管理人員;

  (七)決定對本社副經理(不含本社副經理和財務主管)以下的員工的錄用、辭退和獎懲;

  (八)列席理事會會議;

  (九)本社章程或者理事會授權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社設監事會,成員為3,由合作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其中,半數以上成員由職工股東出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

  (二)監督理事、經理的工作;

  (三)檢查本社經營和財務狀況;

  (四)必要時,建議召開臨時合作股東大會;

  (五)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的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十條 本社的理事、經理和財務主管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章 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理事長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會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合作股東大會和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合作股東大會決議和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章 本社終止的條件和程序

  第三十二條 遇有下列情況即行終止:

  1、被依法撤銷;

  2、破產;

  3、不可抗力;

  4、合作股東大會決定終止。

  第三十三條 本社終止時應按有關法規對財產進行清算,并按下列順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1、清算工作所需費用;

  2、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所欠稅款;

  4、所欠貸款和其他債務。

  第三十四條 本社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合作股東的股份分配。

  第十二章 本社章程修訂程序

  第三十五條 本社根據需要或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本社章程,修改后的本社章程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經合作股東大會批準。

  第十三章 合作股東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本社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社登記事項以本社登記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全體合作股東共同訂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3 份,并報本社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合作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農村股份合作社章程2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資產變股權,農民當股東”、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原則,經過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特訂立本章程。

  第一章 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名稱:xx市xx區xx鎮**股份經濟合作社

  第二條 住所:xx市xx區xx鎮**

  郵政編碼:xxxxxxxxx

  第二章 經濟性質

  第三條 經濟性質:**股份合作制

  第三章 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四條 股份經濟合作社設立的宗旨是: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改革現行的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從根本上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股民的利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維護社會穩定。

  第五條 經營范圍:資產管理、投資和綜合經營

  第四章 合作社股本及其它資產

  第六條 1、以改革基準日計算,本社實有總資產****萬元,其中:固定資產:***萬元,凈資產:***萬元。

  2、*******

  第五章 股份的設置名稱、比例

  第七條 本社設置的股份總數:***股。

  其中:集體股***股,占*%;個人股***股,占*% 。

  第八條 股份經濟合作社成立后,向每位股東發放股權證書。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股東權利:

  1、有權推選股東代表并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通過股東代表對本社的事務提出意見及建議;

  3、依據所持有的股份獲取本社收益及享受本社的各種福利待遇;

  4、認購本社新增股本;

  5、合作社終止后,依法享有本合作社剩余資產的個人應得部分;

  6、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股東義務:

  1、依據規定與合作社簽訂有關協議,履行所承擔的義務;

  2、依據所擁有的股份份額承擔本合作社的債務;

  3、遵守本社章程和本社的其它規章制度;

  4、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其他義務。

  第七章 股東代表

  第十一條 股東代表的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具有較強的政策文化水平和議事能力;

  2、年滿18周歲的本集體經濟組織股東,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關心集體,熟悉情況,公道、正派、責任心強,在群眾中有較高的威信。

  第十二條 股東代表的產生: 股東代表由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股東聯戶推選產生。

  第十三條 股東代表的權力: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參加股東代表大會并享有每人一票的表決權;

  3、有權監督董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參與重大經濟問題決策;

  4、有權對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股東代表的義務:

  1、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遵守合作社的各項規章管理制度;

  2、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合作社的各項決議;

  3、關心和愛護合作社的財產,維護合作社權益和利益;

  4、積極參與合作社組織的各項活動;

  5、定期征求、真實反映股東的意見和建議;

  6、及時向股東傳達合作社的有關決議,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八章 股東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 股東代表大會是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合作社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

  3、選舉和更換監事;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增加、減少凈資產,以及合并、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9、修改本合作社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代表大會做出決議時,采用一人一票方式。

  ①股東代表大會對第十五條第2、3、4、5項做出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股東代表通過;

  ②股東代表大會對第十五條第1、6、7、8、9項做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代表通過。

  第十七條 股東代表大會由本合作社董事會召集,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6個月召開一次。遇有以下情況時,應召集臨時會議:

  1、30%以上的股東代表要求時;

  2、董事會認為應當召開時。

  第十八條 股東代表大會應對所議事項做出書面決議,書面決議應由出席股東代表大會的股東代表簽字。股東代表大會應對所議事項做出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股東代表大會的董事會成員簽字。

  第九章 董 事會

  第十九條 本合作社設董事會,成員3人或5人,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本合作社董事會對全體股東負責,董事會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董事同意,方能通過。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召開股東代表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3、批準本合作社的規章制度;

  4、審定本合作社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5、審議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本合作社增、減資產方案;

  7、制定本合作社分立、合并、終止方案;

  8、聘任和解聘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及支付辦法;

  9、股東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一條 董事長為本社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代表大會和董事會;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3、簽署本合作社股權證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處理有關協議、合同及其他須以法人身份處理的有關事宜;

  4、提名本合作社管理人員人選,交董事會討論、表決;

  5、審查本合作社的各項生產經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并提交董事會討論、確定;

  6、在緊急情況下,對本合作社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行使該權利須符合本合作社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代表大會報告;

  7、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了解和掌握本合作社的生產、經營狀況;

  8、股東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每月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應對所議決的事項做出會議記錄和書面決議,并由參加會議的董事簽字。

  第十章 監 事會

  第二十五條 本合作社設監事會,成員3人,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監事會是本合作社的常設監督機構,執行監督職能,向股東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1、列席董事會會議;

  2、監督董事、經理的工作;

  3、檢查本合作社財務工作情況;

  4、對董事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本合作社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5、要求董事糾正其損害本合作社利益的行為;

  6、監督董事會對股東代表大會所做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 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召開監事會會議;

  2、列席董事會會議;

  3、代表監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和合作社財務負責人、經營管理人員不得兼任本社的監事。

  第十一章 財務管理、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方法

  第二十九條 本合作社按照國家規定健全財務、會計、統計制度,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并接受區、鎮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機構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條 本合作社遵守稅收法規,依法繳納稅款和其它費用。

  第三十一條 本合作社在依法繳納稅(費)后的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和比例進行分配:

  1、沖銷被沒收的財務損失,支付各項應交稅款的滯納金和罰款;

  2、彌補本合作社五年以上年度虧損;

  3、向股東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

  第三十二條 集體股分得的股利,按照下列方式進行分配:

  1、用于集體福利支出、“以豐補欠”和獎勵對本合作社有突出貢獻的人員;

  2、用于擴大再生產、投資。

  第三十三條 個人股紅利依法繳納個人收入所得稅,并由本合作社代扣、代繳。

  第三十四條 本合作社年度虧損時,按國家規定用以后年度利潤彌補,不足部分經股東代表大會批準后可依次以公積金、集體共有股金、個人股金進行補償,同時按相同比例在集體股和個人股股本金中減除。

  第十二章 股份經濟合作社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合作社遇有下列情況即行終止:

  1、被依法撤銷;

  2、破產;

  3、不可抗力;

  4、股東代表大會決定終止。

  第三十六條 本合作社終止時依據有關法規對財產進行清算,成立資產清算小組(清算小組成員由董事會討論決定),并按下列順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1、清算所拖欠的工資;

  2、所欠稅款;

  3、所欠貸款和其他債務;

  4、清算工作所需的其它費用。

  第三十七條 本合作社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配,其中集體股分得的資產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根據需要或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本合作社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章程的修改由董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經股東代表大會批準后報原登記機關批準和備案,涉及變更事項的,同時應向本合作社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 本合作社章程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合作社登記事項以登記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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