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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青年志愿者協會章程
不少大學都有成立青年志愿者協會的,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大學青年志愿者協會章程,供大家閱讀參考。
大學青年志愿者協會章程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xx科技職業學院青年志愿者協會是直屬于xx科技職業學院團委,并接受xx市青年志愿者協會領導的組織。其會員統一使用青年志愿者協會的會徽和章程,使用本中心旗幟,其注冊的志愿者是合法、正式的志愿者。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志愿者從事社會公益與社會保障事業的本校學生組成的全校性團體,非贏利性校園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真誠奉獻,讓社會充滿愛、溫馨和希望”為主旨,以 “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為青年志愿者精神,旨在通過組織、協調和指導全校青年志愿者活動,為社會提供志愿服務。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提供社會公益服務、為學校公益、社區服務、幫孤助殘、支教掃盲、青少年援助、科技推廣、醫療保健、環境保護、公共事務、城鄉發展,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等公益事業提供志愿服務,為具有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及群體提供服務,倡導良好社會風氣。
第五條: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推動青年志愿者服務體系和多層次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六條:培養大學生的公德意識、奉獻精神和服務能力,促進在校學生的健康成長。多渠道加強學校大學生青年與社會的接觸,進一步發展青年社會實踐活動,拓寬大學生的知識面。
第七條:改善校園風氣和人際關系,促進社會的穩定與繁榮,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八條:指導、協調并監督各院系志愿者組織的工作,并面向全校公開招募志愿者,建立一支由本會直接組織管理的青年志愿者隊伍,做好青年志愿者的培訓工作,培訓各小組的管理者。
第九條:定期向學校通報青年志愿者的活動情況,開展志愿者社會宣傳活動,樹立本協會的社會形象。
第十條:培訓青年志愿者,使之具有一定的志愿服務能力。
第十一條:加強與各高校及國內外志愿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與協作,共同開展有關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二條:本中心實行入會和退會自愿的原則。
第十三條:本中心吸收會員實行注冊會員制。凡承認本中心章程并提出入會申請個人(或團體),經組織委員會審查通過并正式注冊以后,即可成為協會個人(或團體)會員。
第十四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遵紀守法
2、具有奉獻精神
3、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4、有加入協會的意愿;
5、具備與所參加的志愿服務項目及活動相適應的基本素質
第十五條:入會退會手續:具備條件的個人(或團體)加入本中心,應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填寫會員注冊表,經組織委員會審查通過,即可成為正式會員,并發給會員證和本會章程。會員自愿退出,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組織委員會討論通過,收回會員證,中止會員資格。非自愿性退出,由組織委員會討論決定并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布,取消會員資格。注冊會員的會員期限為一年,一年到期后自動中止會員資格;繼續會員資格,需重新注冊。
第十六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有參加本中心所組織活動的權利;
2 、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 、有根據本中心的決議精神,依法獨立開展本團體活動的'權利;
4 、有對本中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進行監督的權利;
5 、有向中心推薦組織者和成員的權利;
6 、要求獲得從事志愿者服務必需條件的必要保障;
7 、有請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
8、相關法律法規及團組織、志愿組織所制定的有關規定賦予的權利。
第十七條: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1、遵守本中心章程,執行本中心決議,宣傳和推廣青年志愿者行動;
2、自覺履行志愿者服務的職責,積極參加本中心組織的各項活動,努力認真完成協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3、向本中心報告本團體工作,并向本中心進行注冊登記;
4、維護本中心聲譽及形象的義務;
5、關心本中心工作,主動向本中心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6、不得以志愿者身份從事任何以贏利為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7、履行相關法律法規及團組織、志愿組織規定的其他義務。
8、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3次無故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9、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協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八條:各級團組織、志愿者組織負責注冊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訓工作,具體工作原則上由志愿者組織負責,尚未建立志愿者組織的由團組織負責。注冊機構負責建立注冊志愿者的檔案和服務需求檔案,努力實現管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注重志愿服務理念、知識和有關技能等知識的培訓,提高志愿者的個人綜合素質。
第十九條:各級團組織、志愿者組織應根據相應地實際需求,積極組織開展形式和內容多樣的志愿服務活動,實施不同領域的志愿服務項目,認真落實和保障志愿者的有關權益,探索志愿者服務時間儲蓄制度,使注冊志愿者在本人需求幫助時,優先得到志愿者組織和志愿者的服務。加強宣傳、爭取政策、推動立法,使志愿者的業績逐步獲得社會公認,為志愿者在升學、就業等方面創造有利條件。
第二十條:青年志愿者提供志愿者服務時,須佩戴統一的青年志愿者服務的標志,志愿服務活動也可適用于符合條件但未注冊的志愿者參加。
第二十一條:各團體會員利用本中心名義組織活動,其活動計劃須呈報組織部審核,并由主席簽字批準,方可進行活動,活動整個過程由辦公室進行備案。
第二十二條:每學期由中心及分會對會員進行考核,根據會員從事志愿服務活動的時間、表現和成效,評出先進,給予精神或物質上的獎勵。
第四章 服務中心干部
第二十三條:學院青年志愿者服務中心(分會)干部選聘
1、參選學生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紀守法,遵守校規;德才兼備、身心健康、團結同學,工作能力強,學習成績良好,能代表廣大同學利益,未受處分。
2、采取部門或指導老師推薦、自我推薦、公開招聘相結合的辦法,由團委、中心主席團對參加招聘的同學進行面試,擇優錄用,經公示和所在院系黨團組織確認,由學院團委統一批復干部試用名單。
3、中心(分會)干部經公示和審核后,在學院團委的領導下由學院青年志愿者服務中心聘任。
第二十四條:學院中心(分會)干部管理
1、學生干部在行動上應嚴格要求自己,不搞特殊化,樹立嚴格的自律意識,要求以身作則,身體力行,模范遵守校紀校規,以實際工作表現向黨組織靠攏。
2、學生干部應具有民主管理和監督意識,管理和監督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要增強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的科學化。
3、黨團組織要關心學生干部的政治進步,對遞交了入黨申請書的學生干部,各團組織要對他們的思想及工作表現定期向黨組織匯報,經團內“推優”,可向所在黨組織推薦作為重點培養對象,其工作表現及實績作為入黨考察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學院中心(分會)學生干部考核評優
1、學院中心(分會)對各部門學生干部進行年度和學期工作考核,根據考核情況進行任免、表彰。
2、學院中心(分會)主席團和各部門負責人主要由學院團委(分團委)進行考核;部門考核由辦公室負責實施,主席團負責統籌。
3、在考核過程中,對未起到干部作用、組織協調不力、工作不負責不認真、不能接受有關部門工作安排、工作表現和成效不佳的,經學院團委(分團委)審核,學院中心(分會)可辭退解聘。
4、在工作實績和考核中,學生干部因工作成績突出,經學院中心(分會)推薦、學院團委確認,可推薦評選學院優秀學生干部,并優先推薦為國家、省、市級優秀學生干部。經考察,可作為中心(分會)干部梯隊進行重點培養,量才任用。
第五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二十六條:本中心由中心組織部協調、組織和指導中心活動,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七條:中心設主席一名,下設辦公室、外聯部、宣傳部、組織部、文體部。
第二十八條:實行例會制度,各部(室)在例會指導下各負其責,分工合作,重大事項及時匯報,遵守工作細則。
第二十九條: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協會
1、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協會在所屬團組織的領導和指導下開展工作,自覺接受學院青年志愿者協會的指導和協調。
2、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協會由院系學生代表民主選舉產生,經各院系團組織審批,報學院青年志愿者協會備案。
3、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根據實際需要設部門。
4、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協會執行學院青年志愿者服務中心工作的統一安排、統籌協調,根據自身特點和需要,積極主動開展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體、志愿服務、自身建設等工作。
5、各院系學青年志愿者協會有參加和參與學院青年志愿者服務中心組織的大型活動的義務。
第三十條:學院青年志愿者服務中心與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協會的關系
1、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協會是本中心的院系級組織,接受各院系團組織和學院服務中心的雙重領導、指導。
2、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協會為學院青年志愿者服務中心成員單位,積極配合學院開展志愿者服務工作,及時溝通匯報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協會工作,參加學院青年志愿者服務中心舉辦的活動,提出建議和意見。
3、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協會的組織機構、工作職責、權利義務等參照學院青年志愿者服務中心執行。
4、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協會執行本章程,根據所屬院系特點制定工作計劃并開展工作,同時接受學院青年志愿者服務中心和同學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校級志愿者活動,由青年志愿服務中心策劃,安排各院系志愿者小組參與,具體工作可由青年志愿服務中心提出策劃,各院系志愿者小組拿出本小組活動方案。由青年志愿服務中心組織部安排開展活動,由青年志愿服務中心秘書部統一監督考核,活動結束后,各院系活動小組對該小組活動情況進行總結,青年志愿服務中心辦公室對該活動進行統一總結。
第三十二條 :院系在每學期末上交活動計劃書及學期總結,活動計劃書按照《xx科技職業學院資助管理中心志愿服務中心院系志愿者活動計劃書》填寫,將填寫好的計劃書上交辦公室審核,審核通過后,院系根據活動計劃開展活動,活動之后歸納好本次活動的六要素。
第六章 認證和獎懲制度
第三十三條:志愿服務中心為每位參加志愿服務中心活動的志愿者成員出具學生志愿者的證明。
第三十四條:志愿者活動結束后,參加志愿者活動的志愿者成員如實填寫《xx科技職業學院學生義務工作登記表》,作為參加志愿者工作的憑證。
第三十五條:志愿者認證程序:
1、志愿服務中心證明方式為在志愿者登記表蓋志愿服務中心專用章。
2、認證時各志愿者活動小組需收取《xx科技職業學院學生義務工作登記表》。表中所有項目(項目編號、活動名稱、時間)應如實填寫。
3、登記表蓋章登記后由各活動小組負責發放到個人。
第三十六條:獎懲制度
1、在籍貧困生若需申請各級各類助學金則每學年志愿者工作必須達20工時。
2、新生中第一學年申請到助學金的必須參加志愿者工作并達20工時才能繼續申請下一學年的助學金。
3、注冊志愿者為志愿服務工作做出突出貢獻者,由校團委授予“志愿優秀服務個人”稱號,事跡突出者由青年志愿者行動指導中心向上級申報更高一級榮譽。
4、符合條件的志愿服務組織可在每學年第二學期末整理材料向團委提出優秀青年志愿者組織參評申請,協會根據其提供的材料、既往考評資料對志愿服務組織進行評估;“xx科技職業學院優秀青年志愿服務組織”評出后,由團委向全校公示,并匯總其材料向上級申報進一步榮譽。
5、凡活動中損害志愿服務中心形象及學校形象者,予以警告;凡造成嚴重損害或屢教不改者,取消其志愿服務中心成員資格,并取消已獲志愿者工作證明。
6、凡是謊報、虛報志愿者情況者,一經查處,將按照情節嚴重情況,扣除相應的志愿者時間,并對該活動小組進行批評。
7、嚴重違反學校有關規定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8、 志愿服務組織參與優秀青年志愿者組織評選應符合以下條件:自覺服從協會協調、管理,遵守管理辦法,組織團結,活動富有特色,工作確有成效的一切校內注冊的青年志愿者組織。
9、志愿服務組織不服從分團委(團總支)管理的,長期不開展活動的,行為違背志愿服務宗旨的,以及違反本管理辦法其它各項規定和國家、學校法律、紀律的,由分團委在充分聽證的基礎上對其予以處罰,處罰方式從限期整改直至要求解散,并及時予以公示。
10、因為違反規定被要求解散的志愿服務組織主要負責人在處罰決定生效后一年之內不得向本中心提出恢復或成立新組織的申請,一年后在分團委審批后才可恢復志愿服務活動。
第七章 經費
第三十七條:本中心經費來源為團委拔款、社會捐助和其它合法收入,由辦公室統籌管理。
第三十八條:本中心的經費使用范圍:維持本協會的正常工作運轉,符合本會宗旨的青年志愿者活動,在社會公益及保障范圍內的特殊資助。
第三十九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章程的修改、變更、解釋權屬于xx科技職業學院青年志愿者服務中心。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大學青年志愿者協會章程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xx中學青年志愿者服務隊是一個由有志從事社會公益、社會服務事業的在校師生自愿加入的立足校園、面向社會的全校性的青年志愿服務團體。xx中學青年志愿者服務隊直屬于共青團xx中學委員會,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條、本服務隊以“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為服務精神。以“撒播愛心,傳承文明,奉獻社會,完善自我”為行動口號。 宗旨是:通過組織和指導全校青年志愿者服務活動,為校內外提供多種志愿服務,提高青年的整體素質,促進學校的改革與建設,為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推進社會的和諧發展和全面進步做出貢獻。
第三條、本服務隊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在中國憲法、法律以及xx中學的校紀、校規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改善社會風氣和人際關系,促進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的共同發展,為社會的穩定和國家繁榮富強創造更好的社會環境。 同時促進校風、學風建設,創造良好的校園環境。
第五條、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推動青年志愿者服務體系和多層次社會保障的.建立與完善。
第六條、培養青年志愿者的服務能力和實踐能力,提高青年志愿者的社會意識,奉獻精神及責任心,促進青年學生的健康成長。
第七條、志愿服務范圍主要包括助老扶殘、扶貧濟困、法律援助、科普宣傳、科技推廣、環境保護、社區服務、為大型社會活動提供服務以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樹立xx中學健康向上的青年志愿者精神,倡導良好的校園風氣。
第八條、規劃、組織全校青年志愿者活動,開展與其他青年志愿者組織與團體的交流與合作。
第九條、組織構成
各班青年志愿者服務隊是在學校團委領導下,管理、協調本班青年志愿者服務活動的機構。各班青年志愿者服務隊應服從校青年志愿者服務總隊的指導、協調,并逐步建立、健全自身組織機構、運行機制和管理體系。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青年志愿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青年志愿者組織的各種活動,接受有關教育、培訓;
。ǘ┱埱笄嗄曛驹刚呓M織幫助解決在志愿活動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三)對青年志愿者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進行監督;
。ㄋ模┯欣щy時優先得到志愿服務;
。ㄎ澹┩顺銮嗄曛驹刚呓M織。
第十一條、青年志愿者應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袷刂驹刚吖芾碚鲁蹋S護青年志愿者組織的聲譽和形象;
。ǘ┩瓿汕嗄曛驹刚呓M織安排的服務工作。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條、青年志愿者組織、青年志愿者和服務對象之間是自愿、平等的服務與被服務關系。
第十三條、青年志愿者組織根據服務對象的申請或者實際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務。青年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務時需佩戴統一的青年志愿服務標志,志愿服務結束后確認服務時間。
第十四條、加強青年志愿者規范管理,在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培訓、服務、考核、評估等方面,建立并實施一套相對統一的制度并逐步完善。
第十五條、志愿者招募:由青年志愿者服務機構在深入了解服務需要、明確服務項目,明確服務任務后,發布需求信息,發出招募要求,接受應招者報名。
招募形式:
通過各班團支部組織動員、發動青年,以個人或集體名義報名應招。
第十六條、活動記錄
青年志愿者經過培訓合格后,安排服務任務,并認真、準確的登記服務小時數。青年志愿者活動組織者為活動進行的前期準備工作不計入服務小時數內。各支部青年志愿者小分隊負責人要認真填寫在支部工作手冊中的青年志愿者服務活動情況。
第十七條、青年志愿者的考核與評估
。ㄒ唬┯蓌x中學青年志愿者服務總隊根據活動記錄進行考核,在了解志愿者參加服務活動表現的基礎上,以完成服務的時間為基本條件,參考所參加活動的效果以及反饋意見進行評估,一年匯總一次。
(二)結合高中新課改,志愿活動計入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學分中。我校在校學生在高中三年間志愿者服務累計達到10個工作日,可獲得2個學分。 對于無故不完成所安排的青年志愿任務者,給予批評與教育,并責成其改正;對于有特殊困難的志愿者,應考慮其具體情況,允許退出志愿服務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以上條例由xx中學青年志愿者服務總隊(團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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