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范本(精選6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章程,章程反映了一個組織全體成員共同的理想、愿望、意志,體現了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必須在全體成員達成共識的基礎上才能建立起來。一般章程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章程范本(精選6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章程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_________企業集團是以_________為母公司,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規范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第二條集團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_________企業集團;
簡稱:_________集團;
法定地址:_________。
第三條集團母公司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第四條集團的宗旨:以集團母公司為核心,以資本為紐帶,發揮集團成員的綜合優勢,實現各種資源的優化配置,為社會做出更大貢獻。
第五條集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集團成員之間的經營聯合、協作方式
第六條本集團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員單位均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母公司:_________;
控股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集團實行集中決策、分層管理、分散經營。集團理事會是集團的管理和決策機構;母公司是財務和投資中心,在集團中居于主導和核心地位,對外代表集團,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確定發展規劃,負責投融資決策,從事資本運營,對經營者進行考核和任命,監控經濟運行情況等。
第八條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但不得以集團名義簽訂經濟合同或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集團的管理體制
一、集團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根據《公司法》規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監事,通過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參與公司經營方針、投資方向、選擇經營者及利潤分配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決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集團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是參股或者生產經營、協作的關系。
第三章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
第十條集團設立理事會,作為集團的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集團成員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組成。
第十二條理事會的職責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審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訂集團的資本運營方針和投融資方案;
四、討論協調集團年度生產、經營、投資以及資金使用計劃;
五、討論決定集團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六、討論審訂集團成員的加入和退出;
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八、制訂、修改集團和有關規章制度;
九、決定集團的終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召集或經1/3以上理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遵循如下議事原則
一、法定人數原則: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數必須占全體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協商原則;
三、無條件執行決議原則。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對通過的決議負有執行義務。
第十五條集團不另設辦事機構,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應部門承擔。
第四章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序、任期和職權
第十六條集團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
第十七條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審議通過。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理事長的職權
一、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提名副理事長;
四、主持制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
五、主持制定集團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團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團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團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參加、退出集團的條件和程序
第十九條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為集團的成員。其它凡認可和遵守集團章程,具備基本經營條件的企業單位,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文件,經審核批準后,即為集團成員。
第二十條集團成員要求退出集團時,應提前三個月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核批準后,即可辦理退出手續,控股子公司無權退出集團。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章程,損害集體聲譽和利益的集團成員,集團有權責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處理。
第二十二條集團成員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自動退出集團。
一、母公司己出讓全部產權的:
二、被依法撤銷;
三、破產。
第六章集團的終止
第二十三條如發生下列情況,集團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即行解體;集團母公司終止,又沒有新的具備核心企業條件的企業作為母公司。
第二十四條集團終止時,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公告,并對管理的經費進行清算。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修改、終止亦同。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有關具體事項和未盡事宜可另行實施細則或補充條款。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和解釋權歸本集團理事會。
章程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有關企業集團法規、條例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集團經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注冊成立。本集團企業名稱:_________(以下簡稱本集團)。
第三條本集團的核心企業為_________。注冊地址為_________。
第四條集團成員必須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集團的宗旨
第五條集團的宗旨是:充分發揮專業化和協作化的優勢,進行規模化經營。根據市場經濟規律,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模式,對企業進行優化組合,同時不斷地、有效地集中人力、物力、財力去開拓市場不斷地提高集團在國際國內市場的競爭力,從而使每一個集團成員都獲得滿意的經濟效益。
第三章集團的組織結構
第六條本集團是以核心企業為主體,由多個獨立法人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下組成的企業聯合組織,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條本集團由核心企業(母公司)、緊密層企業(子公司)、半緊密層企業(參股公司)三部分組成。
(一)核心企業(母公司):_________,注冊資本_________元;
(二)緊密層企業(子公司):_________,注冊資本_________元;
(三)半緊密層企業(參股公司):_________,注冊資本_________元。
第四章集團核心企業的主導作用與功能
第八條核心企業應制定本企業集團的發展戰略、投資計劃、年生產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及盈余分配方案,并對其子公司、參股企業有關人事、經營、財務和投資的重大決策提出意見。
第九條核心企業應成為企業集團的投資中心、財務結算中心、資本經營中心,內部監控中心和服務中心。
第十條核心企業經其子公司股東大會或全體股東特別決議通過,可與子公司簽定支配性合同,直接行使原應由子公司行使的部分權力。
支配性合同中應有保障子公司中其它股東利益的條款。支配性合同須用書面形式。核心企業與其子公司簽定支配性合同的,應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核心企業及其子公司承包、租賃的其它公司,在承包、租賃期間視為企業集團中的子公司。
核心企業可設立非法人的分公司。
第十二條核心企業作為其子公司,參股企業的股東,應通過子公司、參股企業的股東會、董事會,對子公司、參股企業的經營決策行使股東權利。
核心企業對其分公司及無法人地位的下屬部門,行駛經營決策權。
第十三條核心企業編制企業集團的資本預算,規劃固定資產投資支出,對項目進行分析并決定其是否包括到資本預算中。
第十四條核心企業以剩余收益的大小考核其子公司、參股企業的經營業績。
第十五條核心企業設立企業集團的財務結算中心,承擔企業集團的資金計劃,資金籌措、資金調整和資金管理職能。
第十六條企業集團的財務結算中心接受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的監督。
第十七條核心企業行使企業集團資產經營中心的職能,調整企業集團的投資結構,重組、優化企業集團的資產存量結構,提高資產收益。
(一)對于資產收益或資產收益高于基準收益率,發展前景好的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增資、擴股等辦法,擴大規模;
(二)對于資本收益或資產收益低于基準收益率,無發展前景的'子公司,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權;或經子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同意,與別的公司合并或終止公司;
(三)對于長期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子公司,依法申請宣告破產;
(四)對于參股企業,根據資本收益狀況,增購或出售核心企業持有股權。
第十八條核心企業以資產利潤率和資本利潤為中心,建立企業集團內部的監控調節系統。
核心企業對其分公司、子公司就影響資產利潤率和資本利潤率變動的各項因素,進行系統分析與監控,建立企業效益評價體系,保證資產的安全與增值。
第十九條核心企業應按企業集團章程規定為企業集團成員提供資金、技術、人才、管理、信息及市場采購與銷售等方面的服務。
第二十條企業集團成員相互之間的交易應遵守公平等價原則。核心企業不得采用顯示公平的價格、債權債務往來等方式轉移子公司利潤、財產,使子公司發生虧損,損害子公司其它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
第二十一條核心企業的控股股東在處理與其它企業的經濟往來時,不得侵犯核心企業與其它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
第二十二條核心企業與子公司、參股企業之間的利潤分配,應當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或出資份額進行;公司章程對利潤分配辦法有規定的,也可按公司章程規定辦理。
核心企業擁有控股權的子公司及參股企業的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按照各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或出資份額分配。
第二十三條子公司經核心企業同意,可以退出企業集團,除核心企業轉讓其在子公司的產權者外,原產權關系不變。
參股企業根據規定,可以退出企業集團,除核心企業轉讓其在該企業的股權者外,核心企業與該企業的原有股權關系不變。
政府依法決定改變屬于國有企業的子公司與核心企業的產權關系,應按政府決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作為本集團的核心企業深圳市有限公司將在集團的內部起主導作用。運用集團的綜合優勢,對集團內部的等行業進行宏觀管理,并逐步形成完善以下功能:
(一)規模生產經營功能:充分發揮集團的整體優勢,組織現代化大生產,組織集團成員開展互惠互利,實現規模經營;
(二)投資開發功能:統籌集團企業中必要的財力、物力,用于發展對集團具有戰略意義的新市場、新產業、新技術、新產品,建設新的生產經營體系,保證集團規模經營;
(三)融資功能:為集團成員融通資金,調劑集團成員之間的資金余缺,提高集團資金使用效率;
(四)信息功能:利用集團的優勢互補,建立現代化信息傳輸系統,引導社會生產和消費;
(五)服務功能:為集團成員企業開展經營提供各種服務,幫助成員單位協調外部關系;
(六)交易中介功能:發揮集團的綜合優勢,使集團成為連接生產與消費的紐帶;
(七)資產經營功能:根據集團發展戰略和企業效益,通過收購和出讓產權,優化、重組資產結構。
第五章集團的管理體制
第二十五條本集團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整個集團的協商議事機構。理事會成員由九人組成,設理事長一席,副理事長二席,理事六席。
第二十六條集團理事會理事長由董事長擔任,副理事長由董事會成員擔任,理事由理事長提名,經企業法人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集團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研究確定集團的經營戰略、發展規劃、投資方向等重大事項;
(二)討論和議定生產經營的重大措施;
(三)討論和議定集團經費的管理辦法及使用原則;
(四)審議批準集團成員單位的加入或退出;
(五)協調集團成員間的重大關系。
第二十八條理事長的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簽發理事會議決;
(三)報告工作,通報公司理事會的有關情況及由公司制定須提交理事會審核的其它事項;
(四)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須遵循的議事原則:
(一)實行法定人數:出席理事會人數須占全體理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實行民主協商原則;
(三)實行無條件執行決議制度,缺席理事與出席理事均對通過決議負有執行義務。
第三十條本集團設立法人代表大會。企業法人代表大會是集團成員單位行使民主的機構,由加入集團的各成員單位的法人代表組成。每年由集團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主持召開代表大會1-2次。
第三十一條企業法人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通過集團的經營戰略、發展規劃、投資方案等重大事項;
(二)聽取并通過集團年度工作報告;
(三)聽取并通過集團經費的管理辦法及其使用情況的報告;
(四)選舉理事會理事;
(五)審議通過修改章程。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企業法人代表大會期間,由集團管理機構負責兩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條總公司設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是核心企業決策機構,負責重大決策的制定,其成員由董事長、董事9人組成。監事會是監督機構。
第三十四條由核心企業董事會成員、總經理組成的執行機構,貫徹實施董事會的各項決策,并負責總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
第三十五條本集團的核心企業對緊密層企業(集團子公司)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制定集團的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
(二)調劑集團成員之間的資金余缺,提高資金利用率;
(三)協調組織重大投資項目和經營活動。
第三十六條本集團對松散層企業(參股公司)的管理要點:
(一)由集團負責派人參加企業董事會。董事會的代表人數和表決權按出資(或產權)比例計算;
(二)集團可聘用或委派人員在企業中擔任經營管理職務,直接參與經營管理;
(三)企業按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的資料、報表等,同時抄報集團;
(四)集團可以指定會計師事務所或委托審計機構隨時了解企業經營管理狀況和財務帳目,也可以依法要求對企業進行內部審計;
(五)按投資比例參加分紅。
第六章集團成員的權力與義務
第三十七條本集團成員享有以下權力:
(一)有權選派代表參加集團不同層次的會議和決策;
(二)享有國家給予的或集團制定的優惠政策;
(三)參加集團內不同層次和不同渠道的經營活動;
(四)使用集團占有和提供的各種信息資源;
(五)享有集團財務部門提供的財務服務,如資金融通、拆借信貸、代理發行債券、投資入股、請示提供各種擔保和咨詢服務;
(六)可以在經營活動和對外宣傳廣告中使用集團的名稱和標志;
(七)其它有關權力。
第三十八條本集團成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承認并遵守集團章程,執行集團的決議;
(二)保守集團及其成員的各種經營機密;
(三)接受集團理事會的規劃、指令、監督和指導;
(四)參加集團倡導的共同行動和各成員之間相互協作配合,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下,為集團的整體利益和發展做貢獻;
(五)各成員有責任與義務維護集團的整體聲譽,不得侵害和違反集團及各成員的權益;
(六)其它有關的義務。
第七章集團經營管理
第三十九條本集團公司根據自身和集團成員企業現有條件以及國內外市場情況,負責研究制定集團的經營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控制和指導集團成員企業,形成集約化經營,以實現同舟共濟、共謀集團發展。
第四十條集團成員企業之間的經營管理活動,遵守平等、互利、有償的原則,按公司下達的計劃或雙方簽定的合同協議辦理,并由集團公司的相關機構負責管理、協調、考核和獎懲。
第四十一條集團成員之間的經濟交往,是公平競爭、相互協作的關系,堅持自愿、平等、互利、互惠和優勝劣汰的原則。
第四十二條集團活動經費由公司和成員企業共同合理分擔,由公司財務部門單獨開戶立帳,負責管理(管理形式另定),每年向理事會公布一次。
第四十三條公司辦公室兼有集團辦公室職能,負責理事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八章組織管理
第四十四條根據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則,凡與公司有資產或生產經營聯系的企業和單位,均可申請加入集團。
第四十五條申請加入集團的企業須向公司提交正式的申請,經公司批準,進入相應層次,方可接納為集團成員。
第四十六條凡不執行章程,損害集團和公司利益的集團成員企業,由公司公告除名并抽回資金或解除其集團成員關系;自愿申請退出集團的半緊密層企業,應提前一年提出申請,清理好集團互相之間債權債務,退出以后不能再使用集團的名稱字號、標志,否則應承擔由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集團成員企業要逐步強化資產紐帶,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努力把集團建成更加規范和現代化的企業集團。
第九章財務與會計制度
第四十八條核心企業編制企業集團的合并報告,合并財務報表以企業集團的會計主體,綜合反映企業集團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第四十九條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應提供企業集團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真實報告;
(二)應以核心企業及緊密層企業(子公司)的財務報表為基礎,進行編制;
(三)應明確顯示必要的財務情報。
第五十條企業集團中的下列緊密層企業(子公司)不屬于編制合并財務報表范圍內;
(一)正在清算被認為是非持續經營的;
(二)核心企業只是臨時擁有過半數表決權的;
(三)如納入合并財務報表,有可能引起利害關系或產生錯誤判斷的。
第五十一條核心企業應編制企業集團合并資產負債表,編制合并資產負債表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以核心企業、緊密層企業(子公司)相互之間投資科目與資本科目和債權債務進行編制;
(二)緊密層企業(子公司)資本科目中不屬于企業所持有的股份,應作為是緊密層企業(子公司)股東的權益;
(三)對不屬于編制合并財務報表范圍的緊密層企業(子公司)、半緊密層企業(參股公司)、松散層企業(協作企業)的投資科目,在資產負債表中按核心企業所持份額計列。
第五十二條核心企業應編制企業集團的合并損益表。合并損益表以核心企業及緊密層企業(子公司)各自損益表的收入、費用等數額為基礎,抵消、合并核心企業、子公司相互之間的交易額和未實現損益,表示本期凈利潤。
第五十三條合并資產負債表的留存收益應編制表明增減變化情況的留存收益表。留存收益增減變化以核心企業及緊密層企業(子公司)的損益表和有關利潤分配為基礎,抵消、合并核心企業、子公司相互之間的利潤分配計列。
第五十四條合并財務狀況變動表以企業集團的合并資產負債表和合并損益表為基礎編制。
第五十五條合并財務報表、合并資產負債表、合并損益表的范圍包括核心企業及擁有50%以上股權的成員企業。
第十章參加或退出集團
第五十六條企業、公司加入集團的緊密層,需提出申請,報集團理事會審核批準。
第五十七條被本集團核心企業、緊密層或半緊密層成員兼并或控股的企業,自兼并或控股生效之日起,即自動成為本集團的成員企業。
第五十八條本集團成員以外的企業欲加入集團松散層聯合,應與集團簽定相關的協議,方能成為本集團成員,享有本集團的權力與義務。
第五十九條集團成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即為自動退出本集團:
(一)緊密層、半緊密層成員在集團的產權已全部轉出的;
(二)松散層成員與集團的協議到期或終止的;
(三)被依法撤消的;
(四)已破產的。
第十一章集團的修訂、終止
第六十條集團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需申請修訂:
(一)核心企業、成員企業之間的產權關系及經濟合作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二)集團發生重大變化;
(三)集團的聯合范圍和規模已經拓展;
(四)經投資主體和產權監督單位批準后與其它企業的重大兼并活動;
(五)其它須修訂原因。
第六十一條集團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一)核心企業或多數成員企業停業,倒閉或被兼并,已不再具備集團基本條件的;
(二)集團申請并經投資主體決定解散的;
(三)按公司法規規定必須解散的。
第六十二條集團終止后,應成立清算委員會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并編制財務目錄表,提出財產處理方案及其它善后事宜。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的制訂、修改及重要規章制度的制訂,由所有成員企業參與,核心企業制訂。
第六十四條本章程解釋權歸集團理事會,集團注冊登記后生效。
章程 篇3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x一人出資設立安陽市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安陽市xx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xxxx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xxxx。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萬元(實收資本xx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xx萬元。
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注冊資本,由股東作出協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身份證號碼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xxxxxxxxxx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4)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推薦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一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推薦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5)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東。
第十六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拾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作出決議。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
第二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四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由股東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本人承諾,在全國范圍內只設立一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一式叁份,股東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章程 篇4
一、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公司住所:市(縣鎮)路(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公司在冊股東共人,全部是法人股東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認繳出資額: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出資方式:(貨幣或實物或其它)認繳時間: 年月 日
2.……………………………………
第十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并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并于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注明。)
第十四條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于 年月 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八條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第二十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
第二十一條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或監事會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條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后
2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于會前15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條股東在股東會上按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決議有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形式。普通決議由代表公司2/3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別決議由代表公司3/4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下列決議由特別決議通過:
1.增、減注冊資本;
2.公司合并、分立、終止及清算、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條未能滿足第二十六條時,會議延期
10日召開,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東發出通知,延期后仍未達到條件時則視為有效數額,并按實際出席股東代表的表決權滿足第二十六條的表決比例時,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經出席股東代表簽字后,由公司存檔。
(二)董事會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董事會,為公司股東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名。董事會成員名單如下: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
第三十一條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半數以上的董事選舉產生。
第三十三條董事的每屆任期年限為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為保持公司經營活動具有連續性,每次換屆人數不應高于董事總數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召集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應在會前十日書面通知各董事。若經1/3以上董事提議,應召開特別董事會。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董事通過。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減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解聘公司經理,根據公司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11.股東會賦予的其它職權。其中第3、4、5、6、7、9項應經2/3的董事表決同意,其余由過半數董事表決同意。
第三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作記錄,由出席董事簽字存檔。
第三十七條董事長的職權:
1.召集、主持股東會和董事會;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出資證書;
(三)監事會第三十八條監事會是公司常設監察機構,對公司的董事會、董事、公司高級職員進行監督。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成員3人,每屆任期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其中2由股東會選舉產生,1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擔任監事)監事召集人由監事會同意推選產生。本屆監事會成員:3,其中: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四十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務時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四十一條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決議應2/3以上的監事同意方為有效。
(四)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由董事會授權給公司經理負責。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公司高級職員由公司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解聘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員;
8.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四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犯有、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國家公務員、現役軍人、法官、檢察官、警官等。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四十五條董事、監事、經理應承擔下列義務:
1.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2.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3.董事、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4.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財產以其個人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5.董事、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6.董事、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7.董事、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8.董事、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9.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不得違背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不得超越董事會的授權,若因此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公司經理及其它由董事會聘任的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30天報告董事會,董事會在接到申請起10日內作出決議允許請求辭職的高級職員在10日后辭職,在批準辭職前公司高級職員必須繼續履行其職責。若違反此條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法定代表人應全力維護公司的利益。現任法定代表人是: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第四十九條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存續。
第五十條公司出現下述情況時,應予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時,股東會認為不再繼續存在的;
2.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3.股東人數或注冊資本達不到《公司法》要求時;
4.因資不抵債被宣告破產;
5.違反法律、法規、危害公共利益,被執法部門撤銷;
6.股東會特別決議決定解散;
第五十一條公司依照前條1、2、3、6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公司債權人代表可參加組成清算組)
第五十二條公司清算組成立后10日內通知債權人,在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3次,債權人應在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第五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2.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四條清算組在公司債權人債權申報期間不得對公司債權人進行清算,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對因推延清償而引起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所負債務時,必須立即停止清算,并按有關程序報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五十七條依照第五十條4、5項終止公司,應由人民法院按破產程序處理。
第五十八條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條公司財產優先拔付清算費用,剩余按下列順序清償:
1.職工工資、獎金、勞動保險費用;
2.稅款;
3.公司債務。
第六十條公司清償債務后,將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一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提交清算報告,并編制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目,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公司終止。
十二、公司財務、會計
第六十二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六十三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六十四條公司應當于會計年度結束后30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六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六十六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六十七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十三、附則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生效。
第六十九條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章程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由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公司依法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年。
第六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公司宗旨:
第九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本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本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______
股東乙:______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______,以______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______%。
股東乙:______,以______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______%。
章程 篇6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六個自然人股東共同出資設立______經貿有限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制定并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經貿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______。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鐵礦石、鐵精粉、生鐵、焦炭、鋼材、潤滑油的批發零售。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萬元(其中實收資本______萬元)。
第四章: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五條、股東姓名:
1、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2、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3、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4、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5、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6、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第五章:股東出資情況
第六條、股東出資的方式、額度、比例、時間:
1、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2、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3、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4、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5、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6、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第七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9、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議職責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減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公司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由五人組成,經股東會選舉產生,對股東會負責,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檢查股東會議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十七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議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第十九條、公司設立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經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3、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列席董事會議。
第二十條、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監利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于第二年三月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_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宣告破產。
第二十六條、公司解散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八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公司股東會。
第二十九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條、本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制定,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一式_____份,股東各_____份,公司存檔_____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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