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章程及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的區別
今天,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個人獨資企業章程及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的區別,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個人獨資企業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紹興市XX區XXXX公司 企業住所:XX區XX街XX號
第三條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XXX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第五條企業經營范圍:XXXXXXXXXXXXXXXXXX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XX萬元,先期投入XX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XXXX年X月X日為本企業成立日期。
在領取企業營業執照前,投資人不得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本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支機構經核準登記后,應將登記情況報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企業承擔。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條本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本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本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本企業解散,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本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十九條本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投資人簽字
XXXX年XX月XX日
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的區別
1.適用法律不同
個人獨資企業是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成立和規范運行的,而個體工商戶是依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成立和規范運行的。
2.兩者成立的條件不同
個人獨資企業必須具有合法的企業名稱,企業名稱要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而個體工商戶是否采用字號名稱,完全由經營者自行決定,法律、法規無特別要求。
個人獨資企業必須具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及從業人員。而個體工商戶無此限制,從事客貨運輸、販運以及擺攤設點、流動服務的個體工商戶無需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3.兩者享有的權利不同
個人獨資企業享有企業名稱專用權,其企業名稱可以依法轉讓。而個體工商戶的字號名稱一般不能轉讓。
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而個體工商戶不能設立分支機構。
個人獨資企業享有廣泛的經營自主權,包括依法申請貸款權、取得土地使用權、外貿經營權、獲得有關技術權、廣告發布權、商標印制權、招用職工權等。而個體工商戶在土地使用、外貿經營、廣告發布、商標印制及招用職工等權利上受到一定的限制。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事務的管理。而個體工商戶必須親自從事經營活動。
4.兩者核發營業執照的期限不同
個人獨資企業進行設立或者變更申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收到相關文件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企業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進行申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需要在收到個體經營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發給“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5.兩者繳納的稅費不同
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國家對企業征稅的有關規定執行,被視作企業進行調查,不需繳納管理費。個體工商戶除依法納稅外,還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繳納一定比例的管理費。
6.兩者的清算程序不同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個體工商戶歇業時無清算程序,只需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歇業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7.兩者承擔民事責任的時效期間不同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應當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個體工商戶償還債務的時效期間及承擔責任的先后順序無特別規定,適用《民法通則》中有關兩年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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