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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商會章程

時間:2024-10-07 07:30:00 偉燁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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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商會章程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人們運用到章程的場合不斷增多,章程明確了組織內部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并對成員的權利起到保障作用。那么章程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民間商會章程,歡迎閱讀與收藏。

民間商會章程

  民間商會章程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xx省xx商會。

  第二條 性質:本會是xx市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在xx省獨資或合資興辦的企業,自愿聯合組成的非營利性、聯合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為在滇xx企業搞好服務、信息交流、政策解讀,維護在滇xx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在滇xx企業守法經營、健康發展,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xx企業形象;組織在滇xx企業發揮群體優勢,整合資源,為促進xx、xx兩地的社會經濟發展貢獻力量;動員和組織會員單位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為構建和諧社會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xx省招商合作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址設在xx省昆明市廣福路十一家具大廈C座6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1)團結和帶領會員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xx省地方的政策與法規;

  (2)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3)組織會員開展信息及行業交流,舉辦培訓和聯誼活動,

  搞好精神文明建設,增強商會凝聚力;

  (4)開展調查研究,收集、統計、分析、發布經濟技術信息、市場信息和投資信息,為會員提供各類有價值的信息服務,促進會員單位與社會各界之間的投資合作;

  (5)發揮商會牽線搭橋的橋梁紐帶作用,促進xx、xx兩地之間的互惠合作,協助兩地有關單位開展招商引資工作;

  (6)協助本會會員做好在xx省投資、合作項目的前期調研及可行性研究工作和項目建設期的跟蹤服務,促進項目的實施,實現政府、企業雙贏;

  (7)協助當地和家鄉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其他有關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愿提出入會申請;

  (三)xx籍人士在xx省注冊登記的企事業法人,或xx的企業在xx省內從事經紀活動的法人機構;

  (四)企業法人注冊資本不低于10萬元;合資經營的,必須為xx方控股的企業;

  (五)企業有良好的信譽,熱心本會組織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章程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可以聘用;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xx省招商合作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由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為專職,可選舉產生,也可聘用,聘用的秘書長不承擔會費。本會第一屆秘書長以聘用形式產生;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xx省招商合作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xx省招商合作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如下:

  (一)會長單位:¥50萬元/年;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10萬元/年;

  (三)副會長單位:¥5萬元/年;

  (四)常務理事單位:¥3000元/年;

  (五)理事單位:¥1000元/年。

  (六)會員單位:¥500元/年。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省民政廳和業務主管單位xx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辦公室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資產不為任何單位、個人進行經濟擔保、抵押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對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xx省招商合作局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省民政廳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議案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xx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辦公室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xx省招商合作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活動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省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xx省招商合作局和社團登記機關xx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xx省民政廳核準之日起生效。

  民間商會章程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安徽廬江經濟開發區浙江商會(簡稱浙江商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在安徽廬江經濟開發區的各類行業中從事經濟商貿活動的浙江籍企業代表人士組成的民間商會組織 ;本會是廬江縣總商會的基層商會,接受廬江總商會的業務指導。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組織聯絡在廬江從事民營經濟活動的外來投資人士和企業開展經營協作、聯誼交流、技術和信息服務等活動,以促進發展,繁榮經濟,為廬江縣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職能與任務:

  (一)宣傳國家有關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引導會員自覺地把自身發展和國家的發展結合起來,樹立正確的公私觀、信用觀、義利觀和法制觀,提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奉獻,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依法經營、誠實守信、照章納稅。

  (二)代表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三)開展調查研究,了解會員的業務需求;

  (四)收集、整理、傳遞和發布經營、商貿、投資等市場信息,為會員提供信息、管理、科技、法律、財會、審計、融資、咨詢等服務。

  (五)開展培訓教育活動,幫助會員改進經營管理,掌握新技術、新法規;

  (六)組織會議參加各種對內對外展銷會、交易會等經貿交流合作,組織會員在國內各地和出國、出境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七)組織會員開展聯誼活動,團結互助,增進和溝通鄉情;

  (八)為會員提供證明,協調關系,調解糾紛,增強自律,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九)開展與其他地方商會組織的聯系和合作;

  (十)承辦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的事項。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暫設在安徽廬江經濟開發區。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安徽廬江經濟開發區浙江商會實行會員制,包括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各類浙江籍在廬江經濟開發區所辦的民營企業以及浙江籍在廬代表人士,經申請、批準可以成為本會企業會

  3 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實行會員入會自愿和退會自由的原則。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本會組織可以決定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享受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討論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后的最高領導機關,每屆任期四年。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會議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方為有效。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并向其匯報工作;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選舉常務理事;

  (四)聘請名譽理事長;

  (五)審議并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六)審定年度財務、收支決算;

  (七)決定工作機構的設置、變更和撤銷;

  (八)決定吸收會員和撤銷會員資格;

  (九)召開定期和臨時的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常務理事會的決議經常務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常務理事會職責:

  (一)貫徹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領導辦事機構工作;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長主持浙江商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召集常務理事會,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浙江商會簽署有關文件。副理事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在理事長和常務理事長領導下,負責處理本會的具體事務。 第十四條 本會下設若干工作部門:會員秘書部、信息聯絡部。

  第四章 財 務

  第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政府資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占有、使用和維護本會財產。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浙江商會于2009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民間商會章程3

  第一條 本商會的名稱是:中國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英文名稱是China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the Private Sector,縮寫為CICCPS。

  第二條 本商會是由已經或有條件、有意愿“走出去”,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和開展國際經濟合作的企業尤其是大型民營企業和與“走出去”相關的企業、團體和個人,自愿結成的,以民營企業和民營經濟人士為主體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全國工商聯的基層組織和工作依托。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團結帶領廣大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

  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圍繞經濟建設中心,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推動高質量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遵守《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堅持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有機統一,教育和引導會員愛國、敬業、創新、誠信、守法、貢獻,推動統戰工作有效覆蓋,建設中國特色商會組織。

  堅持政治建會,牢牢把握商會發展的正確方向;堅持團結立會,發揮企業家自主辦會優勢,引導民營經濟人士聽黨話、跟黨走;堅持服務興會,積極搭建經濟服務平臺,助推會員企業轉型升級和行業領域創新發展;堅持改革強會,創新運行機制和服務手段,不斷提升商會的影響力、凝聚力、動員力,為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和民營經濟人士健康成長作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全國工商聯。本商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黨建工作

  第六條 本商會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基層組織,隸屬全國工商聯直屬商會黨委。

  第七條 本商會黨組織在商會中發揮政治領導作用,做到把方向、議大事、促落實。積極開展統戰工作,建設先進文化,對商會重大問題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大額資金使用以及涉及商會方向性問題等提出意見建議,以黨建帶會建。會長和黨組織負責人對商會“三重一大”和方向性問題應溝通一致,會長辦公會應尊重黨組織意見。黨組織和會長辦公會出現原則性分歧時應盡量協商解決。出現難以調和的重大分歧時應向全國工商聯報告,按全國工商聯協調意見辦理。

  第八條 本商會黨組織負責人與領導層黨員實行雙向進入、交叉任職。具體管理辦法按中共全國工商聯直屬商會綜合黨委有關規定執行。商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和支持。

  第九條 本商會可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工會、婦聯、共青團等組織,黨組織負責對工會、婦聯、共青團等組織業務工作進行領導。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條 本商會的業務范圍:

  (一)政治引導。積極在會員中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引導會員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在會員中深入開展理想信念教育實踐活動,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訓,引導會員自我學習、自我教育、自我提升,推動統戰工作有效覆蓋。

  (二)提供服務。舉辦經貿活動,促進交流與合作;制定團體標準,促進國際互認;提供信息、法律、融資、技術、人才、培訓等方面服務;增進與境外工商社團的交往,促進會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幫助會員有序參與“一帶一路”建設;開展行業領域情況調研和統計分析,助推行業領域高質量發展;積極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參與政府購買服務。

  (三)訴求反映。搭建平臺,暢通渠道,積極反映會員意見建議和合理訴求;就民營經濟發展的法治和政策環境等建言獻策,推動構建親清政商關系。

  (四)維護權益。建立法律援助機制,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積極參與政策制定,推動政策落實,參與第三方評估等工作。

  (五)誠信自律。開展普法宣傳,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制訂自律公約,規范會員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建立信用承諾制度,積極參與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六)協同參與社會治理。鼓勵支持會員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促進共同富裕、風險防范、污染防治工作,注重安全生產,助推區域經濟發展,樹立良好社會形象;開展民商事和勞動爭議調解,積極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七)完成全國工商聯和有關部門交辦事項。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四章 會員

  第十一條 本商會的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商會會員同時是全國工商聯會員,享受全國工商聯會員權利,承擔全國工商聯會員義務。

  (一)企業會員主要指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私營企業、非公有制成分控股的企業、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私營企業、港澳投資企業、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等;

  (二)團體會員主要指行業商會、鄉鎮街道商會、異地商會等經濟類社團以及與企業相關的社會中介組織或機構;

  (三)個人會員包括私營企業出資人和經營者、個體工商戶、工商界有關人士等。

  第十二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商會的意愿;

  (二)承認本商會的章程;

  (三)在本商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十三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本商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商會活動并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五)其他。

  第十五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五)按本商會要求參加會議和活動;

  (六)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辦理本商會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五)視情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不按要求參加本商會活動;

  (二)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商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二十級條 本商會實行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設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常務會長會、監事會。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商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訂和修訂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 1 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全國工商聯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二十三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商會2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報全國工商聯同意后,可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會或提議的會員(代表)推舉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商會終止,須經到會會

  員(代表)2/3 以上表決通過;

  (二) 選舉理事,按得票數確定,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

  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三) 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

  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議須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一、三、五、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常務理事會、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議;

  (三)研究需提交常務理事會、理事會討論事項;

  (四)決定內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

  (五)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組成人員的 2/3 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 2/3 以上表決通過。會長辦公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四條 常務會長會由會長、常務會長組成,作為本商會的核心議事層行使以下職權:

  (一)商會日常事務的決策;

  (二)重要人事、大額開支、重要事項等前期醞釀及初步研究;

  (三)需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審議的各項議題、文件、資料的審核;

  (四)聽取秘書長工作匯報等。

  第三十五條 常務會長會議原則上須全體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組成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常務會長會原則上每兩月召開一次會議,重大事項及時召開,會議形式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的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思想政治強;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代表性強,參政議政能力強,社會信譽好;

  (三)熱心商會工作,作風民主,辦事公道,具有較強的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

  (五)沒有嚴重失信情況;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實行會長輪值制,會長設1人,從常務會長會組成人員中推選,原則上2年一輪換。會長、常務會長任職前報全國工商聯考察,然后提交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不在輪值期,為常務會長。

  第三十八條 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人選應當于 任職前 15 日向全體會員公示,公示期為 7 天。

  第三十九條 會長職責主要包括:

  (一)主持商會全面工作;

  (二)代表商會簽署文件、出席活動;

  (三)召集并主持常務會長會、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

  (四)財務預算、審批;

  (五)每月聽取秘書長工作匯報,重要事項隨時溝通,代表常務會長會、會長辦公會檢查督促各機構工作。

  第四十條 本商會秘書長設 1 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尤其是認真學習黨的統一戰線方針政策、熟悉工商聯的性質和任務;

  (二)了解本商會業務領域的發展情況,熟悉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和社團管理規定,能夠對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見;

  (三)具有較強的執行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

  (四)謙虛謹慎,以誠待人,廉潔奉公,辦事公道,有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一般應為中共黨員,年齡不超過67周歲;

  (六)身體健康,能專職工作,熱心本商會事業正確發展;

  (七)未受過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九)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由會長提名,由常務會長會決定,并向會長辦公會報告。對有關人選會長辦公會成員半數以上反對,則常務會長會決議無效并重新啟動提名。秘書長實行聘任制,任期與商會屆期一致。每兩年由常務會長會對秘書長進行信任投票,過半數不信任的秘書長不能繼續任職,需調整崗位。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秘書長為專職,不兼任副會長,不得與會長、監事長來自同一單位。秘書長任職前報全國工商聯考察。秘書長人選應當于任職前 15 日向全體會員公示,公示期為 7 天。秘書長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編制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協調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出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與解聘意見,以及工資待遇標準,經會長同意后實施;

  (四)審批會長委托范圍的財務事項。

  第四十三條 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對商會負全面責任,不得兼任其他全國性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條 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罷免和解聘: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黨紀處分的;

  (三)嚴重違反本章程和本商會內部管理制度的;

  (四)營私舞弊、失職瀆職,給本商會造成嚴重損失的;

  (五)引起商會不團結導致商會正常運轉受到重大影響的;

  (六)對商會管理出現重大問題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經會長或常務會長會提出應予解職的;

  (七)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和解聘情形的。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受本商會會員監督。會員有權檢舉或者提出罷免、解聘意見;

  (一)有 20%以上會員或 30%以上理事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會長、常務理事和解聘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罷免、解聘要求經全國工商聯審查后,由本商會理事會進行表決;

  (二)有 20%以上會員聯名,可以要求罷免理事。罷免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進行表決,解聘副秘書長由會長辦公會審議決定。

  (三)當秘書長因各種原因不能正常履職時,由常務會長會指定臨時負責人。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四十六 本商會設立監事會,是商會的監督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權是:

  (一)對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執行本商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二)對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財務管理人員如有損害本商會利益以及利用商會職權謀取私利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對嚴重違反本商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解聘建議;

  (三)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常務會長會集體研究事項的議題、程序和表決的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常務會長會遵守法律和本章程的情況,以及履行決議情況;

  (四)檢查本商會的`財務報告;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六)對本商會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向全國工商聯、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情況;

  (七)選舉和罷免監事長。

  第四十七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商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商會承擔。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監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商會的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忠實勤勉,清正廉潔,堅持原則,工作務實,辦事公道;

  (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未受過刑事處罰;

  (四)身體健康,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

  (五)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

  (六)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監事不得與會長來自同一單位。本商會的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財務管理人員、專職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一條 本商會監事長設 1 人,任職前報全國工商聯考察,監事若干人,然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連任不超過兩屆。監事長、監事人選應當于任職前 15 日向全體會員公示,公示期為 7 天。

  第五十二條 監事長列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常務會長會議等會議,并有權提出質詢和建議,但不參與表決。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罷免: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黨紀處分的;

  (三)嚴重違反本章程,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四)嚴重瀆職,給本商會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

  (五)故意瞞報有關違法違規情況的;

  (六)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七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

  第五十四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條 本商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會費收取標準報全國工商聯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六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及社會公益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七條 本商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八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和出納,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嚴格按照《會計法》開展工作,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九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全國工商聯和有關部門的監督。商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審議。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本章程規定,致使本商會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一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離任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商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由民政部和全國工商聯依據情節給予法定代表人警告、責令改正、責令撤換等處理。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商會發生違法行為或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二條 本商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商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三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四條 本商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收捐贈、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六十五條 本商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十六條 本商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九章 章程的通過與修改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須報全國工商聯審核,然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

  第六十八條 本商會制定和修改的章程,于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30日內,經全國工商聯審查同意后,報民政部核準。

  第十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九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全國工商聯審查同意。

  第七十條 本商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直接終止:

  (一)連續 2 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二)會員人數低于《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最低數量;

  (三)連續 2 年不召開本章程規定的會議或召開會議達不到法定人數。

  第七十一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全國工商聯及有關單位指導下,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二條 本商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七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全國工商聯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經2022年6月25日第三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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