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新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2017最新有限公司章程,供大家閱讀參考。
2017最新有限公司章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等___方(人)共同出資,設立___有限責任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住所:___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略)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出費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其他權利。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秉;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2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但委托書中應載明被委托人的權限。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注:如果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全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當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___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___年,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___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十九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董事會有關條款可不要。)
第二十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1/2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公司監事會,成員3人,并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2:1。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公司可設1~2名監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___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條約;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由董事會任免;
(六)其他職權。
(注: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該會計年度終了后60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下列順序執行: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5%的法定公益金;彌補虧損;向股東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公司。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1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相關知識
(一)公司宗旨與經營范圍
示范條款:
公司宗旨條款示例1:通過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作出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公司宗旨條款示例2:本公司所有股東為了______設立本公司,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制訂本章程,以資遵守。
經營范圍條款示例:經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是:____________。
條款解讀:
1.公司宗旨,體現了企業經營活動的主要目的和意圖,規劃了企業的遠景目標及行為準則。確立了公司宗旨,有助于確定公司的戰略使命,從而更好地營造企業文化。同時,公司宗旨也是界定公司代表機關對外代表權范圍的主要依據之一,即界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關代理人是否越權的依據之一。我國《公司法》沒有對公司宗旨進行規定,因此,公司宗旨條款屬于公司章程中的任意記載事項。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公司可自由設定公司的宗旨。
2.經營范圍,是指國家允許企業生產和經營的.商品類別,反映了企業業務活動的內容和生產經營方向,是企業業務活動范圍的法律界限,是體現企業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核心內容。
按不同的標準,可將公司經營范圍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如按公司從事業務類型不同,可將公司經營范圍分為服務型、貿易型、生產型等公司經營范圍;又如依據是否需要審批,可將經營范圍分為許可經營項目和一般經營項目,許可經營項目是指企業在申請登記前需依據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隨著我國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企業注冊也由“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需要前置許可審批的項目越來越少。經過多次調整改革,前置許可項目僅保留在煙草、酒類、金融機構、食品、交通運輸等涉及國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的事項。一般經營項目是指不需要批準,企業可以自主選擇的項目。
3.經營范圍是公司章程中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公司的經營范圍中,除屬于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決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外,其他項目可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多種經營的類別,直接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4. 公司宗旨與經營范圍,體現了公司經營目的及范圍,既是公司權利能力的重要表現,又構成對公司權利能力的限制。如果公司超越經營范圍進行經營活動,可能帶來相應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責任,尤其是公司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的效力問題值得關注。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起初認為超越經營范圍的合同無效,隨著1999年《合同法》及《<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的頒布,認為“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法律指引:
1.《民法通則》第42條: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
2.《公司法》第12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3.《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5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
4.《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2條: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5.《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0條: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除外。
6.《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8條: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
7.《民法通則》第49條: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最新有限公司章程】相關文章:
最新有限責任公司章程11-09
2015最新有限公司章程范本10-11
最新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11-03
最新一人有限公司章程11-04
最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章程范本06-12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2015年最新08-19
2016最新運輸有限公司章程范本08-16
2016最新的置業有限公司章程范本06-01
有限公司章程09-18
2015最新廣告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