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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董事會章程

時間:2024-09-25 08:15:10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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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董事會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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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董事會章程范本

  合作社董事會章程范本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xx村xx股份經濟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的行為,保障合作社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以及杭州市委、市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名稱:股份經濟合作社。

  第三條本社住所:

  第四條本社由、、、、等個股東聯合組建。

  第五條本社經工商局登記注冊。經營期限為年(或長期)。

  第六條本社系農村集體經濟的一種新型組織形式,按照計劃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則,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作社承擔責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資產對本社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本社的基本職能:資產經營、資產管理、資產積累和收益分配。

  第八條本社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九條本章程對合作社及其股東、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本章程由董事會制定,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縣、市)農辦批準,在登記機關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經營范圍及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本社的經營范圍:(以合作社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十二條本社注冊資本為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股東資格、出資人及出資方式

  第十三條股東資格

  擁有本社股權者均具有本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東資格。

  根據本社實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本社股東。

  1、

  2、

  3、

  ……。

  第十四條本社共有股東個,以集體凈資產量化方式出資萬元(其中人口股萬元,農齡股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具體股本結構詳見《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權結構(變更)登記表》。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的權利

  1、年滿18周歲有人口股的股東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享有對本社財務收支、資產營運、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權;

  3、享有對本社董事會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4、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權利;

  5、享有購買其他股東轉讓股份的優先權;

  6、優先認購本社新增注冊資本;

  7、按有關規定享有合作社終止后剩余財產分配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現金股股金(如不設現金股,則去掉該項義務);

  2、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項制度,執行股東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

  3、支持董事會、監事會履行職責;

  4、以其所持股份份額為限對合作社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5、量化股及現金股不得退股提現。

  第五章股權設置、股權享受對象與股權變動

  第十七條本社設人口股、農齡股、、。

  人口股的享受對象及比例:

  農齡股的享受對象及份額:

  股東的股份數及股權額在股權證中予以載明,股權證由股份經濟合作社頒發。

  以農村社區股份制改造時股東代表大會確定的基準日為時點,該時點后的新增人員不再給其量化股份。

  第十八條股權可以依法繼承、贈予,經董事會批準可以(內部)轉讓,轉讓價格由雙方自行協商確定。

  股東發生股權轉讓、繼承、贈予,應向董事會申請辦理相應手續;合作社將每年的股權變動情況列表,經股東代表大會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確認后,每年向登記機關備案一次。

  第十九條本社如需增資擴股,應按同股同權的原則,由原股東按出資比例大小同比例增資。

  今后因土地征用補償收入增加,或資產營運增值,或期末公積金余額占資本金總額50%以上的,按原股東持股比例及時追加股東的折股量化額。因合作社發展需要,經股東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也可吸收社會投資者投資,其增資價格原則上應等于或高于每股評估凈資產。

  第六章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條本社設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

  第二十一條股東代表大會由全體股東代表組成。本社股東代表總數為名(最低不得少于30人,最高一般不超過80人)。股東代表任期每屆3年。

  第二十二條股東代表的產生

  (方式一)本社股東代表實行有候選人差額選舉的方式產生。首先通過分設、、等個選舉小組,采取集中投票的形式,由各選舉小組直接提名候選人,根據候選人得票多少,按多于應選股東代表人數的10%確定正式候選人,然后由2/3以上有選舉權的股東參加投票,過半數以上、高票者當選。

  (方式二)本社股東代表實行無候選人直接選舉的方式產生,通過分設、、等個選舉小組,由各選舉小組根據應選股東代表的人數,經由2/3以上有選舉權的股東參加投票,以得票多者當選。

  第二十三條股東代表大會是本社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審議批準修改本社章程;

  2、選舉、罷免董事會、監事會成員;

  3、決定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的報酬方式、標準及資產經營責任;

  4、審議批準董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5、決定本社發展規劃、資產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方案,決定投資決策方案;

  6、審議批準本社收益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審議批準股東轉讓出資方案;

  8、對本社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本社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議;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分別在每年的

  月和月召開。經1/3以上股東代表、1/5以上年滿18周歲有表決權的股東或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股東代表大會。股東代表大會應有不少于2/3以上股東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第二十五條股東代表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條股東代表大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可采取舉手表決的方式表決,也可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具體采取何種方式由董事會決定。股東代表大會對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2項內容作出的決議,須經到會股東代表半數以上通過;對形成的其他決議,須經到會股東代表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召開股東代表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的十五日前將會議審議的事項告知全體股東。股東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好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代表必須在會議紀要上簽字。

  第二十八條本社董事會成員由人組成,由股東代表大會實行有候選人的方式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是股東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股東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代表大會,并向股東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

  3、擬定本社發展規劃、資產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方案;

  4、對重大投資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擬定投資決策方案;

  5、制定本社財務管理制度,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6、擬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擬定本社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8、擬定本社章程修改和股東轉讓出資的方案;

  9、擬定本社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10、擬定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的報酬方式、標準及資產經營責任的方案;

  11、選舉和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

  12、決定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的設置,根據需要聘用總經理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3、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4、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三十條本社董事會每屆任期3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代表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一條董事會議應有2/3以上的董事參加方可舉行。

  非董事經理、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議,但無表決資格。

  第三十二條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 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以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董事會議形成的決議須經全體董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條召開董事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的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做好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董事必須在會議紀要上簽字。

  第三十六條本社監事會成員由人組成,監事會成員由股東代表大會實行有候選人的方式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任1人,由監事會選舉產生。本社監事會每屆任期3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的直系親屬不能被聘用為本社的財務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監事會對股東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監督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2、監督股東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對董事進行監督,提出建議和批評意見;

  4、每季審查本社財務,并向股東公布;

  5、選舉和更換監事會主任;

  6、提議召開臨時股東代表大會。

  第三十八條監事會可以向股東代表大會提出要求罷免不稱職董事的建議。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議應有2/3以上的監事參加方可舉行。

  第四十條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經1/3以上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監事會。

  第四十一條監事會議由監事會主任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會主任指定的其他監事代為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條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以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監事會議形成的決議須經全體監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條召開監事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的十日前通知全體監事,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做好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監事必須在會議紀要上簽字。

  第七章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條本社由董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資產經營、財務管理與收益分配

  第四十五條董事會應以效益為中心,以資產的保值增值為目標,加強對本社資產的經營管理。可依法決定資產的經營方式,采取獨資經營、股份合作、租賃、拍賣、兼并等辦法,盤活存量資產,確保資產保值增值。

  第四十六條經股東代表大會同意拍賣、轉讓的本社下屬企業,拍賣、轉讓金由董事會負責一次性收回,確有困難的應由對方制訂付款計劃,限期付清。

  被拍賣、轉讓本社下屬企業的土地仍屬本社集體所有的,必須向受讓方收繳集體土地使用費。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對本社負有資產安全的責任,嚴禁為其它單位和個人作經濟擔保。

  第四十八條董事會在資產發包、租賃時,應依法簽訂承租合同,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賃金。

  第四十九條本社必須建立集體資產登記制度。每年組織開展一次資產清查核實工作,登記造冊,并按規定及時辦理年檢手續。

  第五十條本社嚴格按照財政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五十一條本社必須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至少每季一次公布財務收支情況。年度財務收支情況接受上級農經管理部門的審計。

  第五十二條本社建立固定資產折舊制度,按規定足額提取折舊費。

  第五十三條會計年度終了必須及時編制下列財務會計報表:

  1、資產負債表及補充資料;

  2、財務收支明細表;

  3、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第五十四條本社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之間的關系,實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當年凈收益分配的順序和比例如下(在以下收益分配規定的幅度內,具體分配比例最終由本社董事會擬定方案,報股東代表大會批準后實施):

  (一)提取公積公益金10—20%;

  (二)提取福利費20—30%;

  (三)股東分配50—70%。

  第五十五條若分配后有結余收益可轉入下年度分配。

  第五十六條本社提取的公積公益金主要用于彌補本社的虧損、擴大本社的生產經營規模或者轉增本社資本。

  第五十七條本社提取的福利費主要用于本社股東的集體福利。

  第五十八條董事會成員任期內經營管理成效顯著,本社凈資產有較大幅度增加的,可根據其貢獻大小,給予一定的獎勵。

  因經營不善,致使本社資產流失、虧損的,應根據董事會成員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具體考核辦法由監事會提出,經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五十九條經本社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標責任考核結果,須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農經管理機構審核備案。

  第六十條本社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對本社的資產,不得以個人的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六十一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的;

  2、全體有表決權的股東決議解散的;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6、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六十二條本社依照上條1、2款規定解散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代表大會確定;依照上條4、6項規定解散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農經管理機構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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