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環境衛生的通告
保護環境衛生的通告1
為進一步加強單位辦公區、家屬居住區衛生管理,根據縣創衛辦要求,結合我局實際,現對局辦公區、家屬居住區的環境衛生綜合整治通告如下:
一、保持環境秩序。
在辦公區內一律不準停放外單位及家屬樓居住人員車輛,家屬樓住戶車輛一律整齊停放在家屬區,凡沒人認領的車輛一律推放到家屬區,單位工作人員車輛一律擺放整齊。
二、保持環境衛生。
在辦公區、家屬居住區內不亂丟、亂堆垃圾、不亂放雜物,不在公共區內種植蔬菜。在辦公區內不抽煙、不從樓上倒水、不隨地吐痰。
三、保持室內衛生。
辦公室內要做到環境整潔,物品擺放整齊,無蜘蛛網、無煙頭無堆亂放現象。
四、工作日期間,凡檢查發現辦公區內有外單位車輛(包括電動車)停放,扣罰值班門衛工資30元。
五、以上規定從公告之日起實行,請大家自覺遵守。
20xx年xx月xx日
保護環境衛生的通告2
為了預防疾病,防止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傳播,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杭州市限制養犬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杭州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市區范圍內違反環境衛生管理等行為依法予以從重處罰。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垃圾和糞便。垃圾清運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垃圾,對集中堆放的垃圾要當日清運干凈。
二、嚴禁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亂扔果皮、紙屑、煙蒂等廢棄物;不得亂倒污水;不得在里弄、街道、廣場等露天場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內焚燒垃圾和樹枝樹葉。
三、嚴禁在街道轄區、風景點內飼養家禽家畜。
四、嚴格實行養犬許可證制度,嚴禁無證養犬。不得違反規定攜犬出戶。對棄養犬,應主動交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進行統一處理。
五、臨街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應當按照"門前三包"的規定做好責任區內的衛生工作。
六、車輛運輸液體、散體物料及廢棄物應當密閉、包扎、覆蓋,實行密閉化運輸,不得沿路泄漏、遺撒。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的水體排放污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生活垃圾和其他廢棄物。不得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水體排放船舶殘油、廢油,不得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九、單位和居民應當采取措施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場所,并保證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規定的標準之內。
十、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予以從重處罰: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蒂等廢棄物的,責令其清除干凈,并處以50元罰款。
(二)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等廢棄物,亂倒污水,亂扔動物尸體,隨意焚燒垃圾、樹枝樹葉的,責令其改正,并處以500元罰款。
(三)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令其改正,并處以500元罰款。
(四)未經批準擅自養犬的,對犬只予以沒收或捕殺,對單位養犬的`,處以10000元罰款,對個人養犬的,處以5000元罰款;違反規定攜犬出戶的,對犬只予以暫扣,對養犬人處以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犬只,并吊銷《養犬許可證》。
(五)臨街單位和個體經營戶責任區內的衛生未達到規定要求的,責令其改正,并處以20xx元罰款。
(六)車輛運輸液體、散體物料及廢棄物未實行密閉化運輸,或在運輸途中沿途泄漏、遺撒嚴重的,責令其改正,并處以20xx0元罰款,并可暫扣其車輛直至當事人糾正違法行為。
十一、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設置的排污口,由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十二、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以10000元罰款。
十三、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以20xx元罰款;向水體排放船舶的殘油、廢油的,責令其改正,并處以10000元罰款。
十四、單位和居民未采取措施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標的,按照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從重處罰。
十五、對暴力抗拒、阻撓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嚴肅查處。
十六、對違反環境衛生管理等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監督、舉報的權利和義務。對經查證屬實的,有關部門應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十七、積極倡導文明行為,市容環境衛生、環保、衛生、教育等部門及新聞單位應當加大保護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力度。
十八、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等執法部門要嚴格執法,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社區、街道應當予以協助。
十九、蕭山區、余杭區以及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二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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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月xx日
保護環境衛生的通告3
為加強對臨街機關企事業單位、店鋪、住戶門前市容環境衛生的管理,提高我市環境衛生水平,根據《廣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和《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細則》等有關規定,現將門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門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區域是指:機關企事業單位、店鋪、住戶臨街建筑立面垂直至人行道邊沿范圍內的臺階、空曠地、人行道路等區域。
二、臨街機關企事業單位、店鋪、住戶在門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的責任:
(一)搞好建筑物外立面、天面、陽臺的市容環境衛生。沿街墻面應保持潔凈、美觀,無亂張貼、亂涂寫、亂拉掛。
(二)"三車"修理點、飲食檔(店)對門前臺階、空曠地、人行道路每天清洗一次;其它商鋪每周清洗一次。
(三)門前不得停放車輛,不得占道經營、作業和堆放雜物,店鋪柜臺貨物擺放不超出門檻。
(四)門前招牌應保持整潔,文字要規范,無明顯陳舊或破損,無錯字、缺字。
(五)自備垃圾容器,放置在門檻以內,垃圾分類袋裝存放。
(六)不得亂倒污水,嚴禁將垃圾掃出門外。
(七)門前不得私自設置檐篷、遮陽布,凡設置檐篷、遮陽布的,必須經規劃部門統一規劃、統一設置、統一用料,要保持整潔完好,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三、本市臨街機關企事業單位、店鋪、住戶均有做好門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義務。
四、對違反本通告第二項內容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店鋪及住戶,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依照《廣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給予處罰。
五、對違反門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監督、舉報的權利和義務。拒絕、阻礙市容環境衛生等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門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監督、投訴電話。
市市容環境衛生局:81083331.越秀區:81903131,荔灣區:81031997,海珠區:34140952,東山區:37637980,天河區:87506700,白云區:86564383,黃埔區:82481959,芳村區:81899163,開發區:82213044,花都區:36808200,番禺區:84823341.
七、本市門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各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規劃、公安、工商、環保、衛生、城管等各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本通告。
八、各街道辦事處要與轄區內各單位簽訂門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責任書,組織城管隊員和市容監督員進行巡查,落實責任單位的責任。
九、本通告自20xx年1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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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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