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公共秩序和安全的通告范文
導語:為維護公共場所的秩序與安全,負責相關監督工作的部門通常會以發布通告的方式,警醒大家遵守相關規定,下面是一篇關于維護本市公園、風景游覽區公共秩序和安全的通告,范文僅供參考。
關于維護本市公園、風景游覽區公共秩序和安全的通告
一、游人和駐公園、風景游覽區內的各單位、職工,應自覺遵守國家法令和公園、風景游覽區的有關規定,提倡“五講四美”,維護優良的秩序和優美的環境,同一切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安全、破壞公共財物的行為作斗爭。
二、購票要順序排隊。進出公園和風景游覽區和在園、區內參加各種活動,應循序行進,不準擁擠、起哄,堵塞通道和出入口。
三、租、退游船,要順序排隊。上船、下船,必須經由碼頭。嚴禁超員乘船。不準私自轉租游船。
四、非經公園管理部門同意,各種車輛不得進入。進入公園、風景游覽區的`車輛,必須按規定的路線、速度行駛,在指定地點停放整齊。
五、在公園、風景游覽區出售物品和經營收費活動,必須持有營業執照,經公園、風景游覽區管理部門同意,在指定地點經營。
六、遵守靜園時間。靜園后,不準在園內逗留。不準翻越、拆毀園墻、柵欄。
七、愛護野生和展出的動物,不準捕獵,不準恫嚇或投喂、投打。不準在非釣魚區釣魚。
八、愛護樹木花草和公共設施。損壞者,照價賠償;故意損壞者,從重處罰。
九、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和園林部門批準,不準在公園、風景游覽區舉辦舞會或聚眾跳舞。
十、禁止播放反動黃色音樂、唱反動黃色歌曲;禁止傷風敗俗的活動。
十一、禁止在未開放的水面游泳、冰面滑冰;禁止在路面滑旱冰。
十二、嚴禁在名勝古跡、古建筑、古樹、具有紀念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筑物以及其他一切公共設施上涂抹、刻劃、粘貼。
十三、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和園林部門批準,嚴禁在園、區內燃放鞭炮、焰火。嚴禁在古建筑、古松柏、草地、山林、灌木等易于起火的地方吸煙或使用明火。
十四、禁止進行損害園、區安靜或危及游人安全的活動。嚴禁攜帶各種兇器、槍支彈藥、爆炸物進入園、區。
十五、對違反本通告者,任何人均有權批評、檢舉和扭送公安部門或公園、風景游覽區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依法予以治安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應當賠償經濟損失的,由公園、風景游覽區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執行,并開給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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